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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精选13篇)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1篇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2篇

与出口业务相关票据收集和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是出口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业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首要条件,是及时收回退税款的先决条件。所以,每个业务人员都应该予以重视。

(一)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主要票据、资料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代理外单位出口业务除外);

2、出口发票;

3、出口报关单;

4、出口代理协议(代理出口业务);

5、出口收汇单据(或远期收汇证明);

6、出口退税备案资料(出口货物明细单、采购合同、装箱单、提单)。

(二)退税常见问题。

1.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品名、规格与报关单不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购货单位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密码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1)增值税专用税票上所显示的货物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数量与出口报关单上对应的内容要完全一致(制剂品种必须标明规格)。业务员在取得进货增值税发票后,请在第一时间核实发票内容的正确性: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此环节至关重要,如果在交财务前发现错误请及时退回供货厂家重新开具,如果没有认真审核交财务后,财务只有在收到报关单后才能核对,此时发票一般都已认证,再想让厂家重新开具,我公司办税人员只能到纳税机关办理“退货及折让证明”由业务员给供应商后供应商凭此证明冲回错票后重新开具新票,但此程序在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繁琐又会在税务机关留下不良记录,且延缓了退税申报时间。且如果发票取得时间较晚,财务人员没有时间核对正确性,申报退税后即会造成审核疑点、延迟退税,甚至无法退税造成业务员的此单业务成本上升而亏损,也给公司造成损失。

(2)可以是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增值税专用税票,但不允许一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对应多张报关单;

在增值税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右侧背面注明业务编号、入库单号。相应入库单、合同随发票同时交财务。入库单品名规格、金额与发票保持一致(避免由于进货发票不能及时到达时,财务参照入库单暂估入账造成与进货发票品名不完全匹配。金额的不准确会造成财务暂估成本的不准确,影响考核,采购厂商请准确填写,采自集团内与集团外财务做账有区别。)

(3)出口不退税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

退税率为零的商品目前采用抵扣进项税、缴纳销项税的视同内销销售的方法。请大家对此重点关注,在退税率为零的商品采购发票交财务时一定在发票反面注明“退税率为零”,否则将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重大损失。

(4)对于采购的用于给客户样品或者用于注册等用途的发票也要视同出口业务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

A、对于既收汇,又正常报关的样品。如果由国内供货商免费赠送,请书面告知财务部。若从国内购买,程序与要求同正常出口业务。

B、对于不收汇样品。报关出口的,要以“样品”贸易方式报关。并写出情况说明(内容为:采购自**企业**数量**金额的**商品免费发往**),总经理签字,正本和一份复印件交财务。

C、对于不报关的免费赠送样品。写出情况说明(内容同上),总经理签字,正本和一份复印件同国内采购增值税发票同时交财务。

(集团内采购样品,另需出入库单)2.报关单问题

(1)报关单上不显示第二计量单位。

报关单上第一计量单位一般为“公斤”,请大家在提交报关单据时一定注明第二计量单位即商品的实际计量单位(与进货发票计量单位保持一致)“万粒”“万片”“万支”等。顺便提醒;计量单位除了一针一水等特殊商品之外,请不要出现“盒”“箱”“件”等非最小计量单位,以免造成各方面不必要的麻烦。

(2)报关行报关出口后,要求报关行返回报关单预录入单,业务人员根据报关单预录入单核实报关单是否有误。如海关录入有误,及时要求货代与海关沟通修改、如报关行提交海关信息有误,请要求货代公司予以赔偿(此时货代再去海关修改关单,一般情况下无法修改成功)。总体原则是:如需修改报关单,请确认报关单一定能更改时再改,如果办理延期之后去修改却没能更改成功的,将无法退税。

根据预录入单信息核对进货发票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保证正确无误后交财务认证。

3.报关单、增值税发票不能及时回来。

报关单在出口报关40天内返回;增值税发票在报关出口30天内索取。今后财务和储运部将做登记并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请经有关领导批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货物出口后在最快时间要求供应商开具 发票并交财务部,以便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最迟时间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出口之日后立即取得一笔业务全部进货发票和在出口日接近90天才收集齐全进货发票退税时间相差近3个月。再有发票内容如果不是准确无误,在接近最迟申报日取得,没有充裕的时间退回修改,造成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低,会无限期延后退税时间甚至无法退税,再有直接影响公司在退税机关的等级评定,审核通过率在98%以上才能评定为A级退税企业。如果不能评定为A级退税企业,就不能享受优先接受审核、优先退税的政策,又将无限期推迟退税款的回笼。

对于增值税发票未确定出口发票号以“暂估”号在报关出口前交财务的情况,请及时填制调号通知单交财务。调号通知单交财务日期 视同采购发票交财务日期参与考核。

(2)报关单的及时返还的意义同增值税发票。特别提醒FOB业务,请相关业务员一定及时索取报关单。再者,如确实需要自行选择报关行,请注意报关行素质、实力。历年来报关单上的问题多出现在自行报关上,一是报关行素质不高,提交海关的资料内容容易出现问题;二是关单出现问题后,没有同海关交涉的能力,修改关单成功率低;三是出现问题后因公司在报关行业务量小,索赔难度大。4.货物进出数量不符(增值税票开具的数量与报关单不一致)。5.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一般写石家庄其他。

在采购厂商较多的情况下,请一定不要写其中一个货源地。6.换汇成本高(退税审核中常见疑点)。(1)一个关联号(一单业务)整体换汇成本高

现阶段,出口价折合人民币后低于采购价的亏损业务,无法退税(2)同一关联号下换汇成本有高有低。

请业务员注意对出口商品的定价,做到均衡定价,不要出现整单盈利但某些品种亏损的情况。

7. 报关单上运保费影响货物的FOB价,进而影响到换汇成本的高低,请确保运保费的准确性。

8.报关单上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一般应为货物出口的目的国)。9.采购发票开具单位为特别关注企业。例如泰安鲁能、宁波极意压力锅有限公司等。

10.出口商品为特别关注商品。例如光盘、服装等。11.长时间没报关单、核销单信息。12.收汇时间、核销时间的长短。

加强与客户沟通,杜绝逾期收款,减少长期应收款,加快回款、加快退税进度,促进资金良性周转。

13.出口备案资料的问题。请加强重视,随时整理资料留存或交财务以备检查。

14.出口发票问题。

业务部门在出口货物装箱后,确认发货数量不再变化后,如果实际发货数量与之前提交的报关单据有变化,必须及时提交正确的箱单、发票和报关单给储运部何磊,由何磊及时传递给风险控制部Roborte 出具国税局制式出口发票,以便财务核算出口销售收入、申报出口退税。如不及时更换正确发票,会造成财务销售收入数据错误,影响出口退税。遇到这种情况,相关业务人员要与财务田瑞核实,确保财务以正确发票入账,以免影响业务人员考核。15.佣金问题。

支付佣金,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必须全额收取货款后方可支付佣金。

银行目前要求佣金比例小于合同金额的5%或佣金金额小于2万美元。

税务机关要求佣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家金额的5%,并要求收款回执。以往我公司采用比例超过5%的佣金业务人员自行借用其他合同,并做好记录备查。但在近日的税务审计中发现很多问题,如佣金协议中明确能看出比例超5%,针对此问题近日将与有关领导沟通,若比例超5%的佣金协议,领导同时签署一份模糊佣金协议(财务专用)。

待沟通完毕后,下发具体通知。届时交财务佣金协议时随附相关合同(超5%比例的随附拆解的相关合同)、客户收款回执。

最后对业务人员的建议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3篇

一、出口企业非商业行为风险的种类

近几年, 由于国际局势的动荡和一些国家及国家集团经济政策的变化, 我国企业面对更为复杂的国际经营环境, 外贸风险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关注、分析并防范现阶段外贸企业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尤其是非商业行为的风险非常必要。近几年我国外贸企业遭遇的主要非商业行为风险有以下几类:

(一) 战争或社会动荡带来的风险

战争及社会动荡带来的风险一直是出口企业主要的外贸风险之一, 近年来所爆发的战争几乎都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影响, 如席卷北非和中东国家的革命运动对中国在此地区的海外投资和出口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这种损失还在向西非蔓延和扩大。

案例1:2011年3月28日, 江苏某进出口企业A向利比亚一家老客户B公司出口一批开关和机器设备, 货发出不久适逢利比亚战争爆发, 港口关闭, 货物无法在利比亚清关, 另外, 由于银行关闭, 本来风险很小的信用证支付也出现问题。虽然多年来双方贸易合作一直很顺利, 但此次战争使这家企业损失了十多万美元。

(二) 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进出口企业在与外商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或在海外投资中, 往往难以预测该国的经济环境所产生的变化, 货币等政策变化都有可能使合同利益难以实现。

案例2:我国南方A公司, 长期从事儿童泡沫拼图垫出口业务, 于2010年11月与比利时B公司订立出口合同, 合同标的为15万元人民币, 合同交货时间为2011年1月份, 收货后30日内付款。2010年12月, 法国和比利时同时对含有甲酰胺 (Formamide) 的泡沫拼图垫子颁布三个月的临时禁令, 成为欧盟成员国中率先对甲酰胺泡沫垫实施禁令的国家。2011年1月份, 这批货物在合同规定时间按时到达比利时港口。由于政策变更的原因, 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而运输船由于储油量等船舶自身的技术原因难以中途返航, A公司为减少损失, 只能在比利时附近的国家以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寻找客户。同时, A公司不得不临时在当地租用仓库, 并雇用临时保管及销售人员。直到2011年2月, 才以低于成本价将货物售予德国某公司, 公司损失惨重。

(三) 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使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实体经济陷入衰退, 使国际需求大幅减少, 再加上人民币升值、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工资升高等多种因素影响, 出口企业除了面临订单减少、利润下降等多方面的压力外, 还要面临由于外商经营出现问题导致的信用风险。

案例3:2008年11月5日的秋季广交会上, 浙江某服装纺织品进出口A公司与美国某客商B谈判。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A公司在本届的广交会上成交额锐减。B客商以经济危机为由, 要求调低产品价格, A公司为留住客户将报价压得很低, 为保证国际结算安全, A企业坚决要求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因为价格条件优惠, 最后B客商同意以信用证支付方式签订了合同。

(四) 技术标准变更或抬高准入门槛带来的风险

许多国家通常临时采取提高技术标准等隐蔽手段来限制其他国家商品的进口。面对突如其来的政策性变动, 国内出口商往往陷入被动, 即使采取补救措施免遭被全部退回的噩运, 也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二次处理费用。如何有效防范技术标准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值得出口企业思考。

案例4: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专业经营食品进出口业务。2011年3月与法国B公司签订的出口塑料包装花生合同, 出口金额为10万美元。2011年5月初A公司将货物备齐准备装船, 恰在此时, A公司获悉, 欧盟从5月1日起对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制定了新规定, 首次提出了塑料材料及制品中钡、钴、铜、铁、锂、锰和锌等重金属迁移量的指标要求, 并要求经营者提供塑料原料和产品合格的书面声明等。为避免货物被退回, A公司不得不与产品供应商取得联系, 重新准备必要的合格声明资料, 使得产品能够符合法国政府的新规定, 以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但因此产生了额外的费用。

(五) 贸易壁垒风险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使得针对同一产品的“双反”调查迅速蔓延开来。对企业而言, 反倾销与反补贴双重关税的叠加, 迅速抬高了市场的准入门槛。

案例5:2010年9月16日, 欧盟委会应比利时Option公司申诉请求, 对中国产数据卡产品几乎同时发起反补贴、反倾销以及保障措施调查, 开创了欧盟对同一产品同时发起三项调查的先例。尽管随后Option撤销了指控, 但这一涉案金额高达41亿美元的贸易救济调查不仅是迄今中国遭遇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救济调查, 而且其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 涉及华为、中兴等高科技企业, 因此被业内人士视为贸易救济调查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领域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的重要风向标。

(六) 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风险

在2010年12月17日发布的《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 (2010) 》中, 2010年美国对中国发发的知识产权19起337调查, 1起301调查被标注在突出位置。由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会是未来我国企业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案例6:美国政府出于安全考虑, 强制一套住宅中必须安装8只以上的GFCI, 且两年一换, 这种接地故障电流漏电保护器20多年来一直被本土企业“莱伏顿”和“帕西西姆”两家公司垄断, 2004年我国“闯入者”通领科技集团在6个月的时间内抢下了10%的市场份额, 由此引发了持续6年之久的4项337调查。直到2010年9月15日, 通领科技集团以付出1080万美元诉讼费用的巨额代价获得美国市场准入权, 迎来我国在美国首次知识产权诉讼胜利。

二、面对非商业贸易风险政府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 完善政治风险保险制度

在我国, 政治风险保险业务虽已存在, 但保险范围有限。对由政治暴动、暴乱以及恐怖袭击等政治因素造成的损失, 通常在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内, 即由于这些不确定性事件带来的损失,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此, 应由政府牵头, 组成由保险公司、保险咨询和经纪公司以及承保企业一体的政治风险保险链, 尤其是具有国有背景和财政补贴优势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更要灵活应用多种业务工具来为企业提供各种政治风险保险服务。

(二) 建全完善预警机制, 提供全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 单靠某一微观企业很难准确把握未来经济走势。政府应利用自身优势, 建立一套以现代化信息手段为依托的外贸进出口预警机制, 多方收集信息, 并将重要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企业。目前, 我国各地尤其是各地口岸都建立了预警机制, 通过网站为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为企业避免风险提供帮助。

但目前我国的预警机制还不完善, 如缺乏权威的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指标机制, 预警技术还不够先进等, 这些都限制了预警体系有效应对风险和对风险作出快速反应, 使预警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应不断加大预警体系的技术和人才投入, 使其真正成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 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指导

目前, 我国企业在对贸易对象国收集贸易摩擦信息方面的能力还非常弱, 如果不能及时捕捉到有用的信息, 或者缺少对有用信息的甄别能力, 企业遭遇出口风险的机率就会大大增加。政府应通过各种媒介, 采用多种方式对企业风险进行预警, 使企业明白风险的特点、形式、必然性和可控性, 增强企业防范风险的意识和信心。

(四)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维护出口企业权益

政府应积极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正当权益, 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在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发生贸易纠纷或在国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 政府应给企业提供及时的帮助, 甚至可以参与与对方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谈判, 利用合作协议等双边或多边机制消除障碍, 从而维护本国企业的正当经济利益。

三、企业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 畅通信息渠道, 及时掌握国外风险动态

在防范风险的过程当中, 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的信息动态是非常重要的, 保证信息通畅, 了解国外可能存在的风险变化趋势, 抓住采取应对措施的最好时机, 避免损失。

(二) 积极面对风险, 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

外贸风险发生后, 企业要致力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例如国外针对我国部分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 我们应积极应诉, 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和惯例提供有关资料, 据理力争, 争取胜诉。

(三) 投保出口风险保险

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出口风险保险, 以转嫁我国企业由于东道国政府行为或贸易政策的变化导致的损失。

(四) 提高产品档次, 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我国许多出口企业产品档次不高, 技术含量低, 主要以低成本和价格优势取胜。这样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容易遭遇到反倾销调查, 增大了外贸风险。应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 提升产品档次, 增强企业抗击风险的能力。

摘要:由于国际局势的动荡和一些国家及国家集团经济政策的变化, 我国企业面对更为复杂的国际经营环境, 外贸风险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通过研究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非商业行为风险, 以案例分析出口企业的非商业行为风险的种类, 提出面对各种非商业贸易风险, 出口政府及企业应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

关键词:出口企业,非商业行为风险,对外贸易

参考文献

[1]刘岚.对我国外贸企业信用风险存在问题的思考[J].商业会计, 2006 (18) .

[2]顾海军.进出口企业风险防范对策浅探[J].财会月刊, 2008 (33) .

[3]顾海军.浅谈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与控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 (10) .

[4]戴志强.走出去投资如何规避政治风险[J].中国中小企业, 2009 (9) .

不能叫出口的名字 第4篇

看着他纠结的表情,某个瞬间,我突然被什么击中似的垂下头去,想起了一些往事。

年少时,和自己暗恋的男孩子去某个地方,他在楼下等着,我到二楼送东西。等从二楼下来时,楼下已经空无一人。我焦急地在小区的广场上徘徊寻找,几乎掉下泪来的时候,他蓦然从我背后跑过来,看到我这般焦灼,哗地笑开来:“你怎么不喊我一声,我就在那边的胡同里看人下棋呢。”

我的脸一下子红了。他从来不曾想到,大庭广众之下喊出他的名字,对我来说是多么艰难。

多年以后,我遇到了现在的爱人。有一次,两个人在街上走散了,过了好久我终于发现了他。人群中他憋红了脸四处逡巡着,时不时低声轻语:“哎,你在哪里啊?”我大笑着从他背后蹦出来,诘问他:“为什么不喊我的名字呢?”

他的脸更红了,嗫嚅半天,试探性地轻轻说出我的名字,那两个字一出口,他眼光猛然就羞涩起来,慌张地左顾右盼,却满是掩饰不住的欣喜。那一刻,我的心猛然一顿,瞬间就踏实地确定,眼前这个人正在深深地眷爱着我。

只有經历过的人才知道,当爱情过于盛大和隆重时,很多时候,更爱的那一个人是无法喊出对面那个人的名字的。

不能喊出的那个名字,是所有爱着的人心中的一个暂时的梦,总以为有一天自己能够自如亲切地趴在对方怀里呢喃那个名字千遍万遍。可太多时候,缘分的阴差阳错却让那个名字成为岁月长路上一个硬硬的核,被包在错过的遗憾里,凝成一枚琥珀。

责编/梅子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5篇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

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第6篇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和相应的退税怎么算都应该了解。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 报关 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 报关 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 报关 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 核销 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 核销 的货物。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7篇

跨境电商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了,众所周知,出口退税可以给企业减轻多少成本负担,如今跨境电商也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了,想必是很多跨境电商企业愿意看到的,出口退税之后,出口商品和货物更加具备竞争力,如今我们来看看跨境电商如何申请出口退税吧。

跨境电商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资格认定;

2、出口产品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需出口退税专用),并和海关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的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的产品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之内收汇;

4、电商出口企业是为外贸企业的,则购进出口货物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海关进口增值税或者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以上凭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关内容相匹配。

二、符合下列条件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样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商出口企业已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所签发的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此资料由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益提供,如有不明处,可联系我们!

3、购进出口货物产品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跨境电商申请出口退税的流程

1、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作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的申报期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申报,若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当中发现申报的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无对应电子信息或者信息不符的,应进行调整之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当中确认申报单证(凭证)的内容与所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之后,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的凭证和资料以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8篇

广告作为播放器在播放视频时的兜售产品以多种形式出现在观看者的各种网络终端, 他们有的是镶嵌式的, 随着视频文件打开而播放, 有的是插入式的, 在视频播放中打开, 还有的则是随着视频播放器的打开而自动打开。也就是说, 每当一个视频被打开的时候你可能遭遇播放器和视频文件自身的两重广告, 然而, 由于广告是事先绑定在播放器窗口上的, 它不需要对文件进行审核, 这样的广告即使视频文件不存在, 广告依然照播不误。这样, 有时候就会出现一些前文所说的问题, 看完了播放器自身的广告, 却在广告过后无法观看视频的情况, 广告也就白看了, 面对这样的坑爹现象, 着实让网友们呲之以鼻, 很是不爽。笔者了解到, 广告在植入播放器的过程中是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悬挂在播放窗口的, 而视频文件则是以网络链接的形式搁置在播放窗口的一个播放地址, 也就是说, 在有网络的情况下, 播放窗口的广告肯定能播放的, 然而观看者希望看到的视频文件就不一定能够看到了。

笔者认为, 在播放器上看视频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 播放器对视频的简介和图片构成播放器对观看者的要约, 观看者点开视频开始观看的行为构成对要约的承诺, 也就是说从播放器进入播放模式, 开始播放广告的时候播放器公司即与观看者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播放器以提供观看者需要的视频文件为后义务, 观看者必须先履行观看广告的先义务。在观看者履行了观看广告的义务之后, 合同已然成立, 如若播放器不能提供视频将会对观看者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在播放器上看视频是一个合同行为

《合同法》第2 条第1 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它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合意达成的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3 条的规定, 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合同要求当事人只有在正在生效的要约之上作出与要约一致的承诺才算订立。在播放器上看视频的行为就是这样一种法律行为, 只要涉及的视频文件为法律规定可以传播的合法文件, 即法律认可这种合意, 合同就生效。

首先, 在播放器中陈列视频选项是一个要约行为。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 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 在视频播放器上陈列的各种视频文件是播放器通过图像的展示和文字的描述向观看者作出的希望观看者通过点播的方式进行观看的, 同时要求观看者接受其自带广告的要约行为。播放器作为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 并成立一个双务合同。其中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作为观看者的受要约人能够了解文件的基本信息, 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承诺。选择自己喜欢的视频文件观看。

当观看者打开播放器, 看到琳琅满目的视频选项的时候, 要约就视为到达了受要约人, 此时, 在合理条件下, 这个要约对播放器具有拘束力, 就如同人们在对话中的交流一样, 只要观看者点播视频文件, 播放器就应当为观看者提供服务。

其次, 观看者点播视频文件的行为构成对播放器的承诺。承诺, 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在网络刷新正常的情况下, 观看者点播视频文件的行为构成对播放器播放制定文件的承诺, 并接受播放器提供的广告推送。观看者作为受约人向要约人播放器作出了播放指定文件的有效承诺。

承诺一经送达, 观看者与播放器的合同关系即以订立。根据《合同法》第25 条的规定, 承诺生效, 为合同成立。只要这样的视频文件是合法的可以传播的视频文件, 这样的合同关系在法律上也便应该得到保护。

然而, 由于播放器在播放文件的时候没有能够充分对文件作出审查, 有些文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与文件描述完全不符, 甚至出现的仅仅是“黑频”而已, 针对这样的履行方式, 以笔者论播放器构成了对观看者的违约, 应当赔偿观看者履行先义务的损失即观看广告的损失。

二、不播放视频构成对观看者的违约

合同一般在承诺生效时成立, 同时还有的合同在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时候即以生效, 并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观看者点播播放器中的视频文件的合同中, 观看者和播放器互负义务, 其中观看者的主要义务是完整的观看播放器提供的广告, 播放器通过这样的广告产生收益, 而播放器在此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则是为观看者播放完整的指定的视频文件。根据《合同法》第36、37 条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 一方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自对方接受时, 合同成立。视频播放器在播放视频文件的时候自动向观看者兜售广告文件, 而且观看者没有跳过广告的权利, 这样的行为已然转变为观看者为了看到指定视频的先义务。也就是说, 观看者如若想观看视频文件就必须先观看播放器提供的广告片, 而播放器正是利用这样的广告片在谋取利益, 究其本质在视频播放前播放器强加给观看者的广告视频是播放器给观看者设定的合同义务。在这个合同中一旦观看者点播了视频文件, 即构成对合同的承诺, 虽然双方没有达成书面的合同, 但是当观看者看过广告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 播放器也自动推送广告之后, 合同即已因为一方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时成立。由此说来, 对方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则会构成对已履行义务一方的违约。

然而, 在这样一个行为中, 作为已履行义务一方的观看者往往没有在意到这其中的权利, 反而会重新刷一刷的方式再看一遍广告或者直接放弃。作为播放器的一方却因此赚得了广告的点击率和广告费, 相当于接受了观看者的“无偿劳动”。同时作为消费者的观看者, 点播视频, 观看视频是在播放器上消费服务, 然而播放器作为提供服务者没能提供指定的视频播放服务, 同时还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笔者以为作为服务者的播放器应该具备检测和监督的能力, 在视频文件无法播放或者无法加载的情况下做出预判不向观看者播放视频广告, 不浪费观看者的时间, 骗取消费者的无故消费。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在播放器上播放视频文件, 一旦观看者观看了播放器提供的广告视频就应该得到与之相对应的视频服务, 播放器如若不能提供正常的视频播放就不应播放自带的广告视频, 否则便是对观看者构成违约, 应该在合理收益内对观看者进行补偿。

摘要:在网络视频观看的过程中, 都会遇到视频加载和插播广告的情况。甚至有的视频在观看之前是必须加载观看广告的, 但是同时也有些网站在没有视频内容的情况下让点击者观看广告, 这样的行为耽误了观众的时间, 从民法双务合同关系上看是一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写明具体的权利名称) , 是一种违约。

关键词:视频,广告,合同,违约

参考文献

[1]祝玉华.网络广告[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8.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9篇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但有关退税补贴是否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根本措施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接受了本刊记者采访。

黄鸣说,对于政府继续在出口退税补贴上支持生产企业,支持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应进行统筹兼顾,政策推动,拉动内需,同时要防止这些产业某些环节方面过热和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就企业来讲,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的出口退税补贴,盲目发展。

黄鸣表示,由于出口退税不需要公司付出任何成本,因此,对于公司来说,退税类似于财政补贴,金额将全额转化成为当期利润。国家实行出口退税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而不是让企业依赖出口退税坐享其成。

国内出口企业竞争力主要靠什么?黄鸣认为,国内企业若只是依赖出口退税补贴政策,这种想法实不可取,而要像“微软”、“苹果”这样的国际知名品牌取取经。就企业竞争力来说,一是靠品牌,一个国家的企业,要想在世界各国产生影响,要有过硬的、经久不衰的国际品牌来产生国际影响力;二是靠产品质量,质量是品牌的保证,唯有质量的可靠性,才有品牌的长久性;三是靠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像美国等国,为什么会有“微软”、“苹果”那样的强势企业,为什么我们不能有如此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品牌?国内大多数企业在羡慕那些产品品牌的时候,也应该在心中多画几个大大的问号。

黄鸣表示,国内企业应该多学学温州、义乌等地方企业,不仅是学管理企业的方法,还要多学学他们创业、创新的韧劲和自强精神。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那时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为什么他们当时能把企业经营下去,且做大、做强,这就要引起大家的思考了。

企业竞争要正当,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效益,还会对企业产生不可预期的负面效应;与其在不知不觉中让企业走向低谷,倒不如让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建立起可信、可靠、有质量保证的国际知名品牌。黄鸣认为,做品牌,要慢慢来,急不得。企业只有用品牌去竞争,用实力去竞争,用正当的行为方式去竞争,而不是仅依赖出口退税补贴政策去竞争,才能让企业、产品品牌逐步向国际水平靠近。

黄鸣举例说,皇明太阳能热水器的出口,就是在节能上采用功能创新技术,把原来的铝合金板、玻璃板等换成了太阳板,根据气候、季节采取阳光调角度的办法,既节省成本,效果又好,效率也提高了30%。此外,皇明企业所开发的光伏产业,可以烤地瓜、烤肉、煲烫等,这些产品在功能上创新后,不仅质量好,而且还不需国家补贴,既为企业省了钱,也为国家省了相关出口退税补贴的税收额。

黄鸣认为,在国家稳定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出口企业唯有科技创新,唯有用正当竞争行为、用心经营高质量的国际知名品牌,才会让出口企业更具国际竞争力水平,才能让更多的企业走出国内,迈向世界。

申请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报告 第10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政策文件要求,对现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调整。

2升级内容

2.1生产企业常规申报流程变化

操作步骤:

①在系统中录入[单证不齐]和[单证齐全]数据。先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再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收齐前期数据]

②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正式申报前,可以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数值,正式申报时需填写完整。

③进行免抵退预申报,并读取预申报反馈,确认本期可进行申报的免抵退数据,如有疑点及时进行调整,。

④生成征免税明细数据,并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导入

⑤根据网上办税服务厅相关报表数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

⑥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

2.1.1正常申报的数据

1.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先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出口货物明细数据]

2.再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收齐前期数据]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

当进行免抵退预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可先不进行数据录入,直接保存

4.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申报

计算汇总表的“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会根据上期正式申报反馈数据自动带出。可以手工填写。

5.下载预申报反馈,并读入

6.征免税明细申报

确认当期可以进行申报的免抵退数据后,进行[征免税明细申报]

如果当期没有录入[收齐前期数据]和[增值税纳税汇总表项]。系统会显示警告。

系统会显示当前申报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数据供用户确认。

其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根据单证不齐数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单证齐全数据计算。

将生成的申报文件读入网上办税服务厅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11篇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汇率变动的贸易效应问题一直是近几年来国际经贸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人民币从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转向盯住—篮子货币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制度变得更加灵活,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增加,不仅由此增加了微观企业的交易成本而且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优势,因此此次汇率制度改革对我国出口贸易增长存在负面的影响。然而,我国对外贸易不能一直满足于低附加值产品的无序扩张。要实现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改进对外贸易的社会福利效用,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是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契机(胡均民,2006)。这个观点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安排、汇率变动是否能够改善出口商品结构,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提高出口技术水平,增强我国出口竞争力水平这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就成为受关注的重点,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胡均民,2006;曾铮、张亚斌,2007;冯正强、杨晓霞,2007;魏晓晴、刘国峰,2010等)。

然而,经文献回顾后不难发现,已有研究普遍采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量、值、占比等统计量来划分出口商品结构。这种划分方法可能会高估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水平。随着国际间专业化分工的迅猛发展,产品的国际化生产使得某个国家或地区往往只是承担生产的某个特定环节(比如高科技产品的装配环节)。因此,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值、出口量或出口份额等“量”上的增长能否真正说明国家(地区)出口技术水平的提高、增长方式转变以及出口竞争力的增强是有待商榷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引入技术附加值的概念来衡量出口商品的“质”。该指标来源于关志雄(2002)出口“高度化”指标的计算过程;随后Hausmann(2003)也提出了技术“复杂度”的概念并成功运用于国际贸易分析,虽然指标来源不同,叫法相异,但是构造的思想却有异曲同工之处。该指标综合反映了一国(地区)在国际分工中的优劣地位,国家(地区)出口商品的平均技术附加值提高,代表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国家(地区)的出口技术水平提高、竞争力增强。

据上,本文将在测算出口商品技术附加值的基础上,考察汇率制度、汇率变动与地区出口技术变动的关系,分析汇率行为对我国地区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二、技术附加值的测算方法及地区出口技术水平

(一)产品技术附加值的测算及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

综观文献资料,关志雄(2002)、Hausmann(2005)、樊纲(2006)、刘钻石(2010)等均采用加权人均GDP的方法来衡量技术附加值。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有两个关键步骤,一是确定合适的权重;二是确定计算产品技术水平的地区范围。关志雄(2002)、Lall(2006)直接以一国产品出口额占世界该种产品出口总额的比例作为权重;樊纲等(2006)在考虑权重时,注意到了各国出口规模不同所带来的影响,把显示比较优势的计算方法作为赋值的基础(1)。郑昭阳等(2009)通过反例说明,采用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的权重计算方法可能使得较小穷国所依赖的出口产品其技术附加值明显向下偏差,比较而言,用出口额的分布作为权重可能更加合适。在计算技术水平的地区范围的选择上,上述文献普遍立足世界范围,计算世界各国人均GDP加权平均来衡量各种产品的技术附加值。这种方法较为客观地反映了现有贸易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并成功地运用于国与国之间的分析。然而也有文献资料将这种计算方法应用于省际之间出口技术水平的比较(刘钻石、张娟,2011)。本文以为,基于世界范围计算的产品技术附加值结果用于省际之间的分析似有不妥。许斌(2008)在指出罗德里克错估中国出口的相对复杂度时就曾提出,用中国的人均GDP估计中国出口复杂程度时必须注意到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我国东部发达地区技术水平普遍高于欠发达地区的技术水平,但如果以人均GDP的国际加权平均值作为基础衡量我国地区间技术结构状况,就可能会出现欠发达地区技术水平被高估,发达地区技术水平被低估,从而发生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出口技术水平趋同的现象。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测算产品技术附加值的做法是直接采用经过通货膨胀调整的国内各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加权平均值来衡量产品技术附加值。具体公式如下:

其中,TCjt表示第t年j类产品的技术附加值,Yi为地区i第t年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xijt为地区i第j类产品第t年的出口额,为地区i出口的第j类产品第t年在全国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由上,地区出口商品平均附加值即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公式可以表示如下:

其中,DTECHit表示第t年i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为第t年第j类产品出口占地区i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二)地区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

本文用来衡量地区出口技术水平的第二指标是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所谓低技术与高技术都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科技水平普遍提高,今天的高技术可能就是明天的低技术。因而衡量产品的技术水平不仅要考虑该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而且还要考虑与该产品同期存在的其他产品的技术含量。杜修立等(2007)称这种剔除了产品技术水平的普遍提升来衡量产品之间相对技术水平的方法为“高度化”指数。Lall et al.,(2006)在建立复杂度指数时也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表示如下:

其中,TCIjt表示第t年产品j的技术水平“高度化”指数,TCjt表示第t年产品j的技术附加值,TCmax表示第t年产品技术附加值的最大值,TCmin表示第t年产品技术附加值的最小值。同样,可以利用该公式来进一步衡量剔除了全国出口技术水平普遍提升后的地区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可以表示为:

其中DTCIit表示地区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如果指数提高,意味着地区出口中技术高度相对较高的产品比重增加,地区技术结构实现了相对于其他地区的优化升级,否则意味着地区产业被低端化。

三、汇率行为对地区出口技术水平的影响

(一)变量、数据及模型

1. 变量与数据。

本文收集了2002—2008年的相关数据,所有数据无特殊说明均来源于国研网统计数据库。出口商品按照海关HS编码分类,被分为22类,98章。类基本按照经济部门划分,章已经进入了产品层的划分。其中,除第77章作为备用章,第93章为武器弹药数据无法获得外,本文以剩余的96章划分出口产品。此外,地区的划分以行政区划作为分割标准,全国共分为31个省及自治区。本文的主要变量说明及描述如下:

(1)地区出口技术水平(DTECH)及技术高度化水平(DTCI)。根据公式2计算得到了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指标,限于篇幅,仅概述如下:在样本期内,我国各地区的平均出口技术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从地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整体上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名列前五位的省份主要有天津、上海、江苏、广东、北京,浙江稳居第六。其中,天津呈不断下降趋势,其他地区基本稳定。出口技术水平靠后的省份有青海、吉林、山西、贵州、云南、宁夏、甘肃、陕西等,其中,吉林、山西、青海三省呈快速上升态势。31个省及自治区中,平均出口技术水平最高的是上海,最低的是云南。

根据(5)式计算了剔除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后的地区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结果显示,样本期内基本位于前五位的是上海、江苏、广东、北京以及天津,基本位于后五位的是云南、贵州、宁夏、海南以及山西,其中上海的出口“高度化”指数均值最大,云南的均值最小。所有地区总体走势较为一致,2006年之前逐步上升,2006年之后又呈现下降趋势,然而2008年多数地区出现了翘尾现象。

(2)实际有效汇率(REER)及汇率制度(ERR)。实际有效汇率能真正反映一国贸易竞争状况,本文采用的实际有效汇率数据来源于国际清算银行(BIS)实际有效汇率指数月度数据,将12个月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指数平均值作为年实际有效汇率指数(2)。如图1所示,2005年之前,人民币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在美元走弱的情况下,人民币对其他货币贬值,实际有效汇率指数呈现下行走势;2005年之后,我国启动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在经常项目与资本金融项目双顺差的压力下,人民币汇率开始不断升值,从而呈现出以2005年为界的U形。本文将汇率制度作为虚拟变量引入模型,并且作如下设定:2002—2004年为0;2005—2008年为1。

(3)其他变量。为了降低内生性发生概率,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筛选了影响出口商品技术水平的其他解释变量:人均地区生产总值(PGDP),用来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总体水平;外商直接投资(FDI),反映外来技术溢出能力;技术水平(T),本文采用地区专利市场年成交额表示当地的创新能力。

2. 模型设定。

对数模型不仅能够将非线性关系转化为易于估计的线性关系,并且能够消除度量单位差异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建立线性对数模型,根据不同的被解释变量及考察对象,回归模型设立为以下四种形式:

(二)实证检验

本文采用stata12.1计量软件对计量模型进行回归,固定效应或者随机效应的选择依据Hausmann检验值而定。从模型一、模型二的回归结果看,汇率变动与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指标之间均呈现正相关关系,其汇率弹性分别为0.26和0.19,即实际有效汇率升值1%,平均出口技术水平分别提高0.26%以及0.19%。实际有效汇率升值能够促进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提升的主要原因是汇率升值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冲击大于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冲击,从而改善了地区出口商品的结构。模型三、模型四的回归结果显示,地区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与实际有效汇率呈反向变动,其弹性值分别为-1.31和-1.12。技术“高度化”的概念设定剔除了普遍技术水平的提升,反映了地区间技术水平的比较。该结果意味着实际有效汇率升值会缩小我国地区之间出口技术水平的差距,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人民币升值之后,迫于降低成本的压力,沿海发达地区的出口企业向内地转移生产所致。

加进制度因素之后,将模型二、模型四分别与模型一、模型三的回归结果进行比较后发现,模型二与模型四的拟合优度得到显著改善。说明制度因素对地区出口技术水平变动具有解释力。并且,制度变量的加入,削弱了汇率对技术水平变动的解释力度,其原因是汇率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制度本身的告示效应对地区技术水平的提升产生正面的影响。样本期内,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对我国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以及技术“高度化”指数的影响弹性分别为0.05和0.12。

比较来看,在本文选用的其他解释变量中,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对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以及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的影响最大,这固然有指标设定上的因素,但是也足以说明地区经济发展能够促进技术水平提升,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另外,模型一、二、三、四的回归结果显示,用来代表地区创新能力的技术成交额对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有微弱的作用,对地区出口技术“高度化”没有显著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对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以及技术高度化均没有显著影响,这个结果与刘钻石、张娟(2010)所得到的结论类似,与已有大多数文献有较大出入,其原因可能与技术水平的设定有关(刘钻石、张娟,2010)。

四、主要结论

本文重点考察了汇率行为对我国各地区出口技术水平的影响。在测算出我国出口产品技术附加值的基础上,计算出各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以及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以平均出口技术水平以及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实际有效汇率以及汇率制度变量作为主要考察的解释变量,并且引入多个控制变量,采用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汇率制度变量对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以及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影响渠道主要有通过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制度本身的告示效应。第二,实际有效汇率升值对我国各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的提升有显著的拉动效应。其原理是汇率升值使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相对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加,从而改善了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了地区平均出口技术水平。第三,汇率变动与地区出口技术“高度化”指数呈反向关系,说明人民币汇率不能提升地区间出口技术的相对高度,反而利于地区间出口技术水平的均等化发展。其原因可能是人民币汇率升值后的成本压力导致产业在地区间的转移所致;第四。本文回归结果显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对地区出口技术水平有较大的影响,说明地区经济发展能够促进技术水平提升。另外,与刘钻石、张娟(2010)所得到的结论类似,各地区FDI、代表地区创新能力的技术成交额与地区出口技术水平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具体的原因尚需做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杜修立,王维.国中国出口贸易的技术结构及其变迁:1980-2003[J].经济研究,2007,(7):137-151.

[2]樊纲,关志雄,姚枝仲.国际贸易结构分析:贸易品的技术分布[J].经济研究,2006,(8):70-80.

[3]刘钻石,张娟.中国出口贸易技术水平的地区比较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1,(1):49-55.

[4]刘钻石,张娟.加工贸易对中国出口贸易技术水平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J].当代财经,2010,(4):104-109.

[5]Sanjaya Lall.The Technological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of Developing Country Manufactured Exports,1985-1998.Oxford Development Studies,2000,28(3):337-368.

[6]Ricardo Hausmann,Jason Hwang,Dani Rodrik.What YouExport Matters.J Econ Growth,2007,(12):1-25.

退税下调市场份额不能少 第12篇

1. 采用共性市场集中细分策略,实现企业出口增值。企业集中某一种优势品牌优势的产品,用统一的价位和质量、技术标准与特许营销手段和售后优质服务,集中投放到具有客户共性需求的多国或地区的目标市场上去。企业所追求的主要不是在个别国家的较小市场份额,而是要得到能持久与支配作用的多个“低价位进口区域”市场的地位,并获得相应的市场利润回报。这种策略,有利于企业实现批量生产、批量出口和同质薄利多销,但产品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差。

2. 采用差异市场集中细分策略。企业集中几种有市场优势的多个品牌产品,用统一的价位、质量、技术标准与特许营销手段和售后优质服务,分散投放到具有高层客户差异化需求的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上去。企业所追求的是能在一国的“高价位进口区域”,获得多种差异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和较高的市值增值率。要做到这一步,超强的技术实力是企业在“高价位进口区域”自由经营的灵魂。

3. 发挥普惠制关税优惠的效应,实现企业出口多增值。一是企业将出口欧盟市场已遭普惠制关税减免优惠的“毕业”机电产品,转移出口到尚未“毕业”的日本、加拿大及将给普惠制待遇的俄罗斯、东欧等国家;二是针对欧盟“毕业”的机电产品清单,努力扩大企业非“毕业”的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三是抢占美国普惠制市场制高点。美国既是机电产品出口强国,也是机电产品进口大国。我国约三千多个税目的机电产品可享受美国普惠制待遇,部分被欧盟“毕业”的机电产品也可转向美国进军。我国出口美国的高新技术机电產品和家电产品,大都价格、质量偏低,反映在申请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上数量大,但签证金额较小,容易引起美国同行的反倾销诉讼及专利和品牌的壁垒困扰。企业要在提升机电产品出口的高科技含量和高经济附加值含量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出口美国产品的性能价格比,以最适中的出口价格获得更多的美国普惠制关税减免优惠。

4. 强化品牌主打策略,占据国际高端市场。有实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不断提升自有品牌在发达国家高端市场的品位,加大自有品牌的形象投入和宣传力度,不断提升自有品牌在主渠道、主卖场和主体位置的整体水平与终端市场形象。一些实力弱的企业,要在被迫退出市场前向有国际品牌实力的同行,让步自己的市场份额或开展海外合作经营。

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13篇

一、不能说明来源行为的定性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由该条文可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为两个要素: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二是司法工作人员责任责令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来源时, 行为人不能说明。据此, 理论与实践上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系行为人持有巨额财产的行为还是行为人被司法人员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应当说明而拒不说明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为何在理论上有三种较为主流的观点:持有为犯罪行为说、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说以及持有行为和不能说明行为共同为犯罪行为的复合行为说。

持有型犯罪行为说, 认为该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 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 (国家工作人员) 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刑法第395条的第一句已表明了本罪基本要件, 后面规定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工作程序, 绝非实体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本质上看是多余的。[1]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说, 即不能说明的不作为行为为犯罪行为说, 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具体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来分析:一是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而且超过部分差额巨大,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二是行为人具有对巨额差额财产拒不说明其来源的不作为行为。[2]复合型犯罪行为说, 认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持有行为 (包括现有和曾有) 和不作为两个行为, 属于复合行为, 即包括两方面内容:行为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数额巨大, 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合法。[2]

(二) 不能说明行为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作为与不作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这在刑法理论上已经等到普遍的认同。同理, 以持有行为为巨额财产来源罪的实行行为观点与以不能说明的不作为行为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作为的观点都有其刑法理论依据。但是, 犯罪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的认定, 不仅要考虑到行为的表现形式, 更应当考虑到巨额财产罪的法益侵害性。

1. 持有型犯罪行为理论的成立缺乏法益侵害性依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受损的原因在于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而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持有型犯罪一般表现为对某些特定物品的犯罪, 因此, 在中国刑法的规定中, 构成持有型犯罪一般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等。持有行为成立犯罪行为的前提是持有行为本身构成特定物品的法益侵害性。例如: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本身即对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抽象的危险。

国家工作人员所所有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 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现实的财产状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所持有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行为本身并未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侵犯。行为人持有巨额财产可能来源于其他犯罪行为从而侵犯其他犯罪的法益而未说明来源, 也可能来源于其他违法而非犯罪应按相应法规处理。并非所有拥有巨额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认定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持有型说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说法会导致这样一种现状, 一旦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就可认定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犯罪行为, 这将导致司法的滥用, 不仅将破坏司法的公正, 更将有损法治社会的建立。因此, 将持有型说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在司法实践是行不通的。

2. 不能说明来源行为是巨额财产来源罪实行行为的必然选择。

“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所有的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国家工作人员的现实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以及已有财产和现有支出的总和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三种情况。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具体计算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 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 (2) 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 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3) 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 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 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不能说明”, 包括以下情况: (1) 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 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4)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具体等原因, 司法机关无法查实, 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法性。[4]

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具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 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只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也可以说是行为状况, 即在财产、支出超出合法收入, 被责令说明来源的状况下不能说明财产来源。所以, 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而不是所谓的复合行为犯。[4]此外, 在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前提下, 而行为人无法说明其来源行为本身即具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 给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造成抽象的危险性。

因此, 从巨额财产罪的社会危害性出发来认定“不能说明来源”行为作为巨额财产罪的实行行为不但符合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而且能体现犯罪的本质, 更能反映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实价值。

二、不能说明之说明义务的来源

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 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具有行为性、违法性的特征, 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论处。因此,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是必须违反特定的法律义务, 但是该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不仅仅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而根据司法实践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不同还包括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在司法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的前提下, 其作为义务为“说明财产来源”。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多数学者认为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认为是直接源于刑法第395条的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有的认为是来源于刑法第395条和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明文规定, 还有从认为是来源于刑法第39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的明文规定。[5]

笔者认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说明义务”是特定的法律义务, 其拥有巨额财产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并非因其职务或业务而享有此项说明义务。而其前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 前文已有涉及, 属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 既非前行行为也非法律行为。因此, 行为人的财产说明义务必然来自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主要是指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由刑法认可的, 因此, 这里的法律, 不仅指刑法, 还包括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 包括宪法、法律 (狭义的) 、行政法规、条规、规章等等。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 只有经过刑法认可或要求的, 才能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换言之, 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方面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 同时要求刑法的认可, 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刑法的认可或要求, 行为人即使不履行这种义务, 也不成立犯罪的不作为。[6]因此,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具有同时由刑法和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双重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规定了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行为的刑法义务来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作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义务来源的其他法律上却还有待完善。

行为人的财产说明义务在我国指的是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从1994年,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1995年4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开始, 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规定, 使党和政府对官员财产申报的认识一步一步推进, 并且一直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努力。直至2010年7月11日,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 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 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使得公务员财产申报inance NO.12, 2013 (Cumulativety NO.537) 制度的建立如箭在弦上, 不可不发。虽然如此, 但是财产申报仍然未能作为一项制度而建立起来, 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也未能纳入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范畴, 使得不能说明义务无法寻求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源。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建立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作为义务二重法律来源性质的缺陷。因此, 尽快促进申报制度的法律建构, 有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作为义务的完善, 弥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仍未形成真正法律义务来源的缺憾。

三、刑法修正案七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行为的修正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施行以前,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刑法修正案七将“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改为“不能说明来源”, 虽然只有两字之差, 但却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具体认定上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虽然经过修改后的第三百九十五条在具体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 仍存在很多问题, 如若能说明财产来源非法, 但司法机关无法认定或取证困难等情况下如何认定;还有如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经商所得, 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时应如何认定等等问题。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 法律条文本身是永远都难以周延的, 在刑法条文的适用时, 必然要运用适当的刑法解释方法, 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以寻求到一条最为符合立法意图解释的方法。

笔者认为, 为了更好地凸显出修改前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与修改后的“不能说明来源”的进步性。在认定“不能说明来源”问题上可以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一是行为人说明了巨额财产的来源时。第一, 行为人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于合法行为, 毋庸置疑, 不应对该巨额财产进行刑事处理;第二, 行为人说明了该巨额财产来源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并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 该巨额财产则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此时对“不能说明来源”应作平义解释;第三, 行为人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 (完全履行了说明义务) , 但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 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这种情形下, 对“不能说明来源”应限制解释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4]二是经司法机关责令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之后, 第一, 行为人未说明巨额财产来源, 而司法机关秉持罪刑相应的原则, 仍应当查明, 依法查明的, 按实际查明的财产来源认定;第二, 经责令说明而不说明, 而司法机关既无法查明该财产合法也无法查明该财产非法时, 应当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第三, 行为人在法院审理时经司法机关责令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而拒不说明, 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后, 被司法机关查明其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 若巨额财产来源被证实为合法的, 则原来的判决不应撤销, 应当维持;若该巨额财产来源被认定为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 并经查证属实的, 则应按照相应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再次认定该巨额财产, 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而原来的判决也应予维持不能撤销。[4]

参考文献

[1]储槐植.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J].中外法学1994, (5) .

[2]高铭暄, 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3]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张明楷.刑法学 (第四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疑难问题研究 (下)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1,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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