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博弈主体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博弈主体范文(精选9篇)

博弈主体 第1篇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大部分学者将融资难原因归为两方面: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其中内部原因指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征和缺陷, 例如规模小管理不完善、核心竞争力弱、创新能力不足、缺少抵押物等, 而外部原因指由于各种外部制度性因素, 例如政策性金融制度缺乏、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的银行、信用体系不完善等。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建议, 但是仍然没能很好的解决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受制于融资问题。供应链金融的出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道路。供应链金融 (Supply Chain Finance, SCF) 作为一个新兴事物, 在国内刚刚兴起不久, 但是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供应链金融在未来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纷纷开始涉足供应链金融业务。

二、供应链金融含义及参与主体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 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 从开始的原料采购到最后的产品销售, 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它是一个范围更广的企业结构模式, 包含了所有加盟的节点企业, 从原材料的供应开始, 经过链中不同企业的制造加工、组装、分销等过程直到最终用户。

供应链金融是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 以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为目标, 银行围绕核心企业授信, 整合资金流、物流及信息流,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据此, 可以将供应链金融简单理解为, 银行为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并且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担保。

供应链金融是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有机整合, 一般的运行框架是银行向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 同时向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供应商提供货款即时收达的便利, 向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 物流企业则为质押物和抵押物提供托管服务。

供应链金融将企业的融资模式由单一企业授信变为基于核心企业信用对整条供应链上的成员的授信。有学者提出“1+N”供应链融资范式, 其中“1”代表的是核心企业, “N”代表供应链上的其他中小企业。除了核心企业和大量的中小企业外, 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还包括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核心企业多数是行业中的佼佼者, 处于行业领导者的地位, 具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及强大的资本支持, 在供应链中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 控制着供应链的资金流、物流及信息流, 处于谈判优势地位。中小企业规模小, 资金匮乏, 面临激烈的竞争, 信用基础薄弱, 处于谈判劣势地位。银行等金融机构评审核心企业及整条供应链的信用水平, 对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授信, 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进行风险监控, 从而拓宽市场份额增加收益。第三方物流以其在货物运输、仓储、监管方面的特长加入到供应链金融中, 为银行提供监管质押货物、监测受信企业活动的服务。表1是对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的简单汇总:

三、供应链金融三方博弈分析

供应链金融三个主要主体之间不断进行博弈。由于信息不对称, 银行面临贷款回收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核心企业一方面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承担风险, 另一方面核心企业能够通过资金流整合整条供应链, 为自身带来更多的利益;中小企业作为融资方, 具有信息优势, 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影响其信用度。下面构建银行、核心企业以及中小企业三个主体之间的博弈模型。

基本假设:一是本模型的主要参与主体为供应链金融主体:银行、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参与主体的行动空间:银行 (监督, 不监督) 、核心企业 (监督, 不监督) 、中小企业 (守约, 不守约) 。中小企业在贷款到期时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或者违约;二是银行监督中小企业经营活动的概率为P1, 不监督的概率为1-P1;核心企业监督中小企业资金应用的概率为P2, 不监督的概率为1-P2;中小企业守约按时还款的概率为P3, 不守约不按时还款的概率为1-P3;银行贷款的收益为R1, 核心企业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从供应链上获得的收益为R2, 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收益为R3;银行的监督成本为C1, 核心企业的监督成本为C2;当中小企业违约时, 银行损失为F1, 核心企业的损失为F2, 中小企业因此而受到的惩罚为F3, 违约给中小企业带来的额外收益为△R。

此模型中各博弈主体策略组合按照银行、核心企业、中小企业的顺序依次为: (监督、监督、守约) 、 (监督、监督、违约) 、 (监督, 不监督, 守约) 、 (监督, 不监督, 违约) 、 (不监督, 监督, 守约) 、 (不监督, 监督, 违约) 、 (不监督, 不监督, 守约) 、 (不监督, 不监督, 违约) 。该博弈的博弈树及支付函数图1及表2所示。

银行进行监督和不监督时的收益分别为R (1) 银和R (2) 银:

R (1) 银=p1p2p3p (R1-C1) +p1p2 (1-p3) (R1-C1-F1) +p1 (1-p2) p3 (R1-C1) +p1 (1-p2) (1-p3) (R1-C1-F1)

R (2) 银= (1-p1) p2p3R1+ (1-p1) p2 (1-p3) (R1-F1) + (1-p1) (1-p2) p3R1+ (1-p1) (1-p2) (1-p3) (R1-F1) 核心企业进行监督不监督时的收益分别为R (1) 核和R (2) 核:

R (1) 核=p1p2p3 (R2-C2) +p1p2 (1-p3) (R2-C2-F2) + (1-p1) p2p3 (R2-C2) + (1-p1) p2 (1-p3) (R2-C2-F2)

R (2) 核=p1 (1-p2) p3R2+p1 (1-p2) (1-p3) (R2-F2) + (1-p1) (1-p2) p3R2+ (1-p1) (1-p2) (1-p3) (R2-F2)

中小企业守约和违约时的收益分别为R中 (1) 和R中 (2) :

R (1) 中=p1p2p3R3+p1 (1-p2) p3R3+ (1-p1) p2p3R3+ (1-p1) (1-p2) p3R3

R (2) 中=p1p2 (1-p3) (R3-F3+△R) +p1 (1-p2) (1-p3) (R3-F3+△R) + (1-p1) p2 (1-p3) (R3-F3+△R) + (1-p1) (1-p2) (1-p3) (R3-F3+△R)

当银行、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收益分别达到均衡状态时, 有R (1) 银=R (2) 银、R (1) 核=R (2) 核、R (1) 中=R (2) 中, 由此得到:

可见, 当达到均衡时:银行监督的概率为 , 可以看出, 银行是否监督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情况, 取决于银行的监督成本、贷款收益以及违约时的损失;核心企业监督的概率为 , 可以看出, 核心企业是否对中小企业监督, 取决于监督成本、收益大小、违约损失以及中小企业违约的概率;中小企业守约的概率为 , 可以看出, 中小企业在博弈中是否守约, 取决于贷款带来的正常收益、违约时的惩罚力度以及违约给中小企业带来的额外收益。

综上所述,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建设供应链金融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完善的信息沟通反馈系统可以保持参与主体之间信息通畅, 这样可以有效降低银行及核心企业的监督成本, 增加银行及核心企业监督的可能性, 降低信用风险。二是加强对信用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 信用违约处罚措施不明确, 这对发展供应链金融极为不利。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明确信用违约处罚力措施, 对增强中小企业信用, 降低信用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密切供应链成员间的合作。物流、资金流统一是供应链金融的一大特色, 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中的核心成员, 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合作能够减少信用违约带来的损失, 同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 提高供应链融资给主体带来的收益也是降低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独立学院各方主体博弈行为分析 第2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不规范办学行为;博弈行为

独立学院自1999年办学至今已经创办十余年,作为一种全

新的办学机制、模式运行的教育机构,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2008年教育部第26号令的颁布,对独立学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于2013年对其验收。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独立学院绝大部分与其政策大相径庭,且在办学过程中呈现出独立学院各主体中博弈的行为。

一、不规范办学行为产生的动因

2003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个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独立学院的性质以及申办和管理的办法提出了详细规定。2008年又颁发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独立学院申请方的资质要求又做了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办法》还要求现存所有独立学院必须在2013年4月前接受教育部考察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将停止招生。然而,根据我们对江、浙、皖、鄂、湘五省99所独立学院的调研结果表明,若严格按教育部政策制定标准执行,大约有93%左右的独立学院都难过关。

二、独立学院各主体之间的博弈行为

独立学院在对政策制度执行中,产生的博弈行为主要是在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执行方者之间进行。其中,政策制定者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代表的教育行政机构。政策执行者则包括举办高校、投资合作方、独立学院管理方。

1.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执行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在办学经费的来源方面,《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明确了独立学院办学的主体以及办学经费的来源。然而目前,只有极少部分独立学院做到了这一点,与政策制定者所规定的大相径庭。

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博弈呈现两种情形:其一,有社会资金投入,但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这就造成举办高校与投资者中,至少有一方利益因此受到损害。其二,根本没有社会资金进入,法人治理结构形有实无。

2.政策制定者内部之间的博弈行为

从独立学院与政策的关系来看,最显著的特征是“先发展后规范”,即独立学院是由地方政府的审批创办在前,而中央政府对其进行针对性规范在后。这一特征,决定了独立学院的地方性实践与中央政策统一性要求之间的矛盾。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对相关政策进行曲解,向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式来执行政策,由此呈现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

3.政策执行者内部之间的博弈行为

举办高校、投资合作者及独立学院管理者之间的博弈行为归根到底是利益博弈。利益的分配是呈现三者博弈的关键。首先,在保证独立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举办高校的“管理费”和投资合作方的合理回报在很大程度上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举办高校在与企业或个人合作时,由于双方办学动机不同,博弈行为难以避免。其次,不少投资合作方由于资金不足,或者对投资的回报过于急功近利,未能确保独立学院的办学资金和所需的办学条件,教育设施达不到要求,使得独立学院在比较困难的环境下运行。然而,众多举办高校在处理与独立学院的关系方面失当,对独立学院全权控制,照搬举办高校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方法。有的举办高校对独立学院提取过高的管理费,使独立学院的实际支配

较少。

三、实现博弈均衡的路径

1.政府应该完善法律法规

要将独立学院立法纳入民办高等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为实现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政府有必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为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提供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对独立学院诸多问题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使独立学院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要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要完全服从中央政府的利益,然而在现实中,中央政府根据我国宏观现象出发,代表的是对社会普遍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要加大全国独立学院调研力度,兼顾各个地区的特殊情况。

3.要完善举办高校与投资合作方的合理分配比例

组建独立学院,举办高校和投资合作方的最根本动机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制定合理的分配比例是目前解决独立学院依法办学最实质性问题。

独立学院要想依法执行政策制度,就必须通过协调政策执行过程中各方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利益均衡化。

参考文献:

[1]周济.促进高校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J].教育发展研究,2003.

[2]刘光临.大学独立学院的兴起与发展[M].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3]罗红霞,杨彩,贺庭静.独立学院投资中多方博弈问题现状[J].经济研究导刊,2008.

农业保险主体博弈分析及对策 第3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博弈分析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 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中。2010年春季, 西南5省面临世纪大旱, 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500万公顷, 其中40万公顷良田颗粒无收。8月份的舟曲泥石流特大灾害造成的损失估计达4098亿元。随着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区域性和复杂性的不断增强, 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不规则、灾害覆盖面积广、受灾程度差异大等原因也加大了保险经营的难度。而农业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间的行为是真正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关键所在。为了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需求, 需要在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一) 农民与保险公司的博弈行为分析

保险公司策略:开展农业保险或不开展农业保险;农民的策略选择:不参加农业保险或参加农业保险。

1.条件假设

农民农业资产为Q, 农业风险发生后农业资产净值为M, Q>M;农业风险发生概率为a。农民无参保情况下正常的防损支出为T, 参保时, 保费为B, 参保后发生风险损失可获得赔付, 赔付率为b, 赔付额为bQ, b∈ (0, 1]。

2.博弈分析

(1) 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公司收益为0;农民收益为Q (1-a) +aM-T;

(2) 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当农民不参加保险时, 公司收益为0;农民参保时, 公司收益为B-ab (Q-M) 。农民参保且不发生农业风险时, 农民收益为Q (1-a) +aM-T-B;发生农业风险时, 农民收益为Q (1-a) +a[M+b (Q-M) ]-T-B。

由此得到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通过进一步分析, 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获得收益B-ab (Q-M) , 且收益必须大于等于零, 否则保险公司不会开设该险种, 得到B≥ab (Q-M) 。对于理性的农民而言购买保险得到的收益应该大于等于不买保险得到的收益, 则Q (1-a) +a[M+b (Q-M) ]-T-B≥Q (1-a) +aM-T, 即Bab (Q-M) 。

(二) 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行为分析

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资助农业保险业务或不资助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有两个策略选择:开展农业保险或不开展农业保险。

1.条件假设

保险公司在没有得到政府资助时单独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为L;当政府资助时, 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的资助为A, 政府从农业保险业务中获得的收益为R;政府可以监督保险公司展业行为, 若保险公司接受资助后没有开展相关业务, 保险公司将会受到惩罚C (C ∈[0, A]) 。

2.博弈分析

(1) 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保险, 则双方收益都为0;

(2) 政府资助农业保险业务并且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那么政府收益为 (R-A) , 保险公司的收益为 (A-L) ;

(3) 政府资助农业保险, 保险公司名义上开展农业保险, 而实质上并未实施, 则政府收益为 (C-A) , 保险公司受到处罚C, 其收益为 (A-C) ;

(4) 政府不资助农业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则亏损L, 政府收益为R。

由此得到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 组合 (R, L) 中L是负值, 则该组合不是理性选择。组合 (C-A, A-C) 中C小于A, C-A<0, 那么该组合排除。博弈的均衡组合可能为 (R-A, A-L) 和 (0, 0) 。

组合 (R-A, A-L) , 若政府的资助程度不足以补偿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亏损, 即R-L<0, 则博弈均衡组合为 (0, 0) 。因此, 只有当A-L≥A-C≥0时, 即A≥C≥L时, 博弈的均衡组合是 (R-A, A-L) 。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者之间博弈的均衡条件:

(1) A≥C≥L≥0;⑵ Bab (Q-M) 。

三、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 从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农户来看, 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风险意识;在经济落后地区,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加恶劣, 理论上他们更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 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 他们的需求只是一种潜在的而不是现实有效的;另外, 我国农民受传统习惯影响, 土地经营规模小且布局分散, 客观上作为一种风险调节和分散机制, 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的经济影响, 进而降低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 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商业保险公司来说, 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 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得根据有关的数学定律和统计制定合理的表现价格。在农业保险领域, 如表1所示, 农民无论选择购买保险还是不购买保险, 其自身都会得到一定的收益。其次, 农民不会购买高保费的产品。保险公司只有在农民选择购买保险时才会有相应收入, 因此, 保险公司本身处于被动地位。而如果开展相关业务, 过低的保费意味着保险公司经营的亏损;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承包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将受到保单价格和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 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盈利险种, 进而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三) 对于农业保险第三个主体政府而言, 政府的资助可以使得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获益。政府从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 一方面可以激发农民投保热情, 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增强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融资支持, 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 推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明确政府的自身定位

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进行适当的干预, 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 保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稳定器得以良性发展。同时, 政府还应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文化氛围, 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参保意识, 促进保险公司和农户合作。因此, 政府必须要明确自己作为保险监管和推动保险市场达到供求平衡的中介人的双重身份, 把握对农民补贴的限度和加强保险市场的规范管理。

(二) 采取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 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

为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 政府应当给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支持, 减免其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 并建立一套包括财政、税收、信贷等金融手段于一体的农业保险体系, 以政府为桥梁通过多种方式或平台缓解农民支付保费难题, 如“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户”模式。通过支持和鼓励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简化农民购买保险的程序, 鼓励农民购险。

(三) 保险公司制定农业保险费率应体现出地区差别

保险费率是以实际损失率为基础计算的, 一般企业和家庭财产的损失率只有 1‰~2‰。以新疆为例, 十几年的灾害损失统计显示, 种植业损失率为 8%~10%, 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损失率以县为单位计算, 则为 10%~30%。保险是与风险相联系的, 风险的大小是决定保险费率高低的最基本的因素, 对于不同的地区或区域来说, 自然灾害的种类、发生频次、强度和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是有很大区别的, 因此, 保险费率在地区或区域间也应有所差异, 通过不同费率的产品向农户提供多种选择, 激发农户投保热情。

(四) 建立农业风险防范基金

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 逐步建立商业性、集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社会救助于一体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通过财政、民政救助、企业捐赠、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多方面共同出资, 建立农业风险基金体系, 用于自然灾害的超赔补亏。

参考文献

[1]庹国柱, 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 996.

[3]姜俊臣.农业保险中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9) .

[4]龙文军, 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3 (5) .

博弈主体 第4篇

关键词 博弈论;合作行为;合作演化博弈;囚徒困境;异质性

中图分类号 N949 文献标识码 A

The Cooperative Evolutionary Game Model

of Prisoner’s Dilemma under Agent Heterogeneity

ZHANG Xinli, ZHANG Qiayuan, HE Lihong, DONG Tingting

(College of Mathematics,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Dalian, Liaoning 116029,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d prisoner's dilemma model under agent heterogeneity by evolutionary game theory, solved 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 under different conditions, and analyzed how the agent heterogeneity affects the 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 It points out that the cooperative behavior of 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 will be increased with the addition of the difference of agent heterogeneity. Extremely, cooperation is the unique dominant strategy when the difference of agent heterogeneity approaches to infinite. It provides reasonable explanation that the most cooperative system can maintain a longterm cooperative stable state in the real world.

Key words game theory; cooperative behavior; cooperative evolutionary game; prisoner’s dilemma; heterogeneity

1 引 言

合作行为是自然界中最为普遍的现象,从微生物到高级动物,从社会性昆虫到人类社会.生物之间个体的合作行为,增强了整个种群的生存能力.然而,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自然选择是基于竞争性的,种群中的个体将会自私地最大化自身利益,这显然不能解释处处普遍存在的合作行为现象.为了解释合作行为是如何从自私的个体之间演化产生的,演化博弈论为其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数学理论框架,囚徒困境则是演化博弈论被广泛采用研究合作行为的一个最典型范例[1,2].在原始囚徒困境博弈模型中,采用纯策略种群中的个体都有两种选择:合作(coorperation,C)与背叛(defection,D).D策略个体利用C策略个体,获得T收益,而C获得S.双方都合作则获得R,都背叛则获得P(如表1所示),其中T>R>P>S,2R>T+S.在单轮博弈情况下,无论对手采取何种策略,个体的最佳策略总是选择背叛.然而,在双方都采取合作策略的情况下,二者总的收益才是最大的,这一现象说明了社会两难问题的实质.解决的方案之一就是Axelrod提出利用迭代囚徒困境来解决合作行为的演化,其中又以Rapoport提出的TitforTat(TFT)策略和Pavlov提出的WinStayLose-Shift (WSLS)策略最为著名[3].姜殿玉等通过引入背叛函数及其严厉度和参与人的背叛愿意,给出了一种惩罚机制下一次性n人囚徒困境合作的可能性[4].李栋等人探讨了一类具有两种状态名声机制条件下的重复囚徒困境存在合作的可能性,得出有3个马尔可夫策略时高效的强健完美纳什均衡,与好名声者合作与背叛坏名声者的策略时最具吸引力的一个策略,此策略促进合作成功并能持续下去[5].王健探讨了如何通过承诺在囚徒困境博弈中寻求合作共赢的新局面,并提出重复博弈下的声誉机制是使承诺可信,促使囚徒困境合作的重要因素[6].廖列法等人针对规则格子上的节点的自私行为不能有效抑制问题,提出了一个结合个体移动和噪声因素的演化囚徒困境模型,认为个体移动和噪声对囚徒困境的演化博弈的合作行为产生影响[7].

经 济 数 学第 32卷第2期

张新立等:基于参与主体异质性条件下囚徒困境合作演化博弈模型研究

表1 种群中参与个体的博弈支付表

尽管上述文献在研究种群中参与个体的合作行为演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不同程度地提出了解决合作行为的方案与措施,但它们在研究种群中参与个体演化合作博弈的传统方法通常假设种群内的个体是均匀同质的,即种群中的任何个体都是实力对等的,对其他个体的影响是一样的,且都以独立相同的概率和其他个体相遇并进行博弈.然而,这种模型假设过于理想化,因为现实种群中博弈双方的个体实力时常不对等、具有异质性.种群中博弈双方的异质性不仅影响博弈双方个体的收益,而且也影响相应的采取策略,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还鲜有学者涉及.基于此,本文把参与主体的异质性条件引入到囚徒困境博弈模型中,探讨异质性条件下囚徒困境博弈中的种群能够演化出与均匀同质性种群不同的一些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能够促使异质性囚徒困境博弈模型演化出具有很高合作率的群体,从而有效地解释了为何在现实中大多数合作系统中都能观测到合作方和接收方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稳定状态.

nlc202309031229

2 同质性条件下的囚徒困境演化博弈模型

考虑到种群中不同的参与个体可以利用各自对应不同的收益表来表示,又因原始囚徒困境中种群中的个体都有两种选择纯策略:合作与背叛,收益表中的参数关系满足T>R>P>S.为了减少收益表中自由参变量的个数,可以定义种群中个体采取合作行为付出的代价为c,此合作行为使对方获得收益为b;个体采取背叛策略不付出任何代价,即P=0,也不分发任何利益给对方,收益表可以简化为只含两个参变量b和c的形式,且满足关系式b>c>0.由于囚徒困境是对称博弈,博弈双方对应的收益表A与B有关系式BT=A.所以博弈双方具有相同的性质.下面仅对博弈一方的演化性质进行讨论.

C DC DCDRSTP=CDb-c-cb0.

现在考虑在一个种群中的个体间随机配对进行博弈.假设在该种群中,采取C策略的种群比例为x,采取D策略的种群比例为y,x+y=1.由于假设该种群内的个体是同质的,实力对等,所以,不管它采取何种策略,种群个体采取的策略只会影响它的收益.此时采用两种策略的参与个体的期望收益与种群的平均期望收益分别为

fC=(b-c)x-cy,fD=bx-0y,

φ=xfC+yfD. (1)

于是,一博弈方采取合作策略的复制子动态方程为

F(x)=dxdt=x[fC-φ]=

x(1-x)(fC-fD)=-cx(1-x). (2)

根据该复制子动态方程,x=0和x=1为2个稳定状态.依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F′(x)<0时,x为演化稳定策略.因为F′(0)<0,所以,x=0为演化稳定策略.其动态趋势和稳定性的相位图如图1所示.也就是说,不论博弈对方如何让选择,种群中一方博弈个体的最优选择是背叛,而且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所以也是演化稳定的.种群的所有个体最终由背叛个体组成.

图1 一方博弈的策略稳定性相位图

3 异质性条件下的囚徒困境演化博弈模型

在囚徒困境参与个体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的个体经常是异质的,双方实力不对等,此时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和获得的收益显然要受双方异质性的影响[8].在此条件下,当博弈双方都选择背叛时,受到的伤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实力大的一方受到的伤害程度显然比实力小的一方要小得多,尤其从长期来看,这种伤害程度对博弈双方来说都要比实际显现的要大;当双方都选择合作策略时,实力大的一方所选择的策略更主动,得到的收益分配显然比实力小的一方要高.为此,假设种群都选择合作策略的博弈双方实力差异为r1;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选择背叛的实力差异为r2;双方都选择背叛策略的实力差异为r3.当r1=r2= r3时,囚徒困境显然变为同质性的情形.当r1,r2,r3不全相等时,种群内的参与个体是异质的,异质性不仅对其采取的策略产生影响,而且对分配的收益也有影响.此时采用两种策略的参与个体的期望收益与种群的平均期望收益分别为

图2 两个内点的演化策略稳定性相位图

4 结束语

种群中的合作行为是自然界中最为普遍存在的规律,而种群中个体的异质性又是常见的.本文利用演化博弈的相关理论,对个体具有异质性的囚徒困境模型进行了分析,认为尽管种群个体一般都有背叛个体所组成,但是当异质性满足一定的条件时,群体中背叛和合作的个体是可以共存的,而且伴随着选择相同策略群体异质性程度的不断增加,群体中背叛个体逐渐向合作个体过渡,直至可以达到群体由完全的合作个体所组成,为自然界中最为普遍出现的合作行为现象提供了有益地诠释,也为促进自然界群体中的有益合作提供了一定决策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 MAYNARD SMITH. Evolution and the Theory of Games[M]. Cann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82.

[2] M A NOWAK. Five rules for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J]. Science, 2006,5805(314): 1560-1563.

[3] R AXELORD.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M]. New York: Basic Books,1984.

[4] 姜殿玉,郑长波,许作铭. 一种惩罚机制下一次性n人囚徒困境的合作性[J].运筹与管理,2011,20(4):96-99.

[5] 李栋,蒋军利, 唐晓嘉.基于名声机制的重复囚徒困境合作博弈分析[J].计算机科学,2013,41(4):240-243.

[6] 王健.冲突与合作视角下的承诺及其可信性研究—以囚徒困境博弈为例[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9(1):49-53.

[7] 廖列法,孙玮,刘朝阳. 基于演化博弈研究移动和噪声对合作的影响[J].物理学报,2015,64(3):53-56.

[8] C TAYLOR,M A NOWAK. Evolutionary game dynamics with nonuniform interaction rates[J] .Theoretical Population Biology, 2006,69(3): 243-252.

侦查主体与媒体博弈论 第5篇

关键词:博弈,冲突,合作

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与媒体机构、人员及其发布信息的载体之间,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的前提下, 运用策略进行的合作或背弃的实施过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优化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 弱化冲突, 强化互信合作, 谋求互利共赢。

一、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要素

(一) 侦查博弈要素

1. 侦查活动具有秘密性

“没有秘密, 就没有刑事侦查工作的胜利” (1) 侦查活动的秘密性是指在侦查终结前, 侦查人员对其在案件侦查中所了解到的有关案件情况和采取的策略方法等均应当保守秘密, 不得泄露。其意义在于:首先, 防止犯罪嫌疑人采取反侦查手段逃避打击。侦查活动的目的就是要打击犯罪, 查缉犯罪嫌疑人, 侦查情况一旦被犯罪嫌疑人知晓, 其很可能会采取反侦查手段逃避打击, 将会阻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次, 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其家人的正当利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身份提前曝光很可能侵犯到其基本权利, 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 被害人及证人身份曝光, 很有可能使他们遭到打击报复, 威胁到他们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最后, 防止“媒体审判”, 侦查活动的相关情况过早被媒体知晓, 进行片面倾向性报道, 误导大众, 容易导致侦查、审判活动受到“民意难违”的左右, 出现不公正判决。因此, 侦查活动应当遵循秘密性原则。

2. 侦查活动具有谋略性

侦查活动是一项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活动, 针对不同时期, 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水平、认知技能、心理素质等情况的不同, 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策略、措施来揭露、证实犯罪。

(二) 媒体博弈要素

1. 信息量大, 求新求异

美国著名的公关学家马克·麦希斯说:“媒体就像一只饥肠漉漉的巨兽, 它可以24小时不停地吃, 却还在抱怨吃不饱”, 可见媒体对新闻信息量需求非常之大, 公众猎奇心理促使媒体求新求异。现今互联网新闻浩如烟海, 包罗万象, 公众获取新闻时间快, 内容多, 对于新闻的吸引力要求越来越高。

2. 影响大, 互动多

通过网络, 受众与受众之间, 受众与媒体、政府之间, 能够实现广泛交流, 受众能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新闻资讯, 发表自己对新闻事件的看法, 网络成为互动平台。媒体通过网络可以将小事炒大, 大事炒爆, 达到“信息爆炸”。在互联网上, 一个突发事件或负面消息, 广大网友一哄而上, 媒体推波助澜, 使事件被迅速放大, 就像飓风引发海啸一般, 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3. 作用强, 管控难

媒体对于侦查工作的监督意义较大, 能够督促侦查机关规范侦查行为, 同时实现人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让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获知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但是, 由于媒体运行市场化, 媒体数量庞杂, 网络传媒形式多样, 缺乏行业内部制约和有关机关的管控, 使得网络时代出现“四个不可控” (2) :新闻源头不可控, 传播速度不可控, 内容分散、真假不可控, 舆论易放大不可控。

二、侦查主体和媒体的博弈现状

现阶段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 在二者合作的主流趋势下却冲突不断, 原因除了二者价值观念上的矛盾, 更主要是媒体没有受到必要的约束, 而侦查主体缺乏应对经验, 导致二者冲突升级, 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 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 侦查主体与媒体冲突的根源

首先, 二者在案件信息供求方面存在矛盾。侦查主体为了顺利破案, 往往不希望将过多的案件细节, 侦查线索和侦查谋略公之于众, 竭力想捂住“盖子”, 而媒体需要大量的案件信息来吸引公众, 提高阅读率、收视率, 竭力想掀开盖子。其次, 二者新闻价值观念存在冲突, 侦查主体只希望报道案件基本情况, 使公众知晓即可。而媒体为投其所好, 需要报道细节。内幕, 常常对犯罪手段等案件细节长篇报道, 甚至展开想象, 进行片面失真报道。最后, 二者矛盾升级。由于侦查主体对媒体报道内容了解不够, 缺乏应对能力, 常常直接拒绝与媒体合作。英国著名犯罪学家罗伯特·雷纳指出“在任何社会, 警察的合法性都带有天生的局限性”, 而媒体报道倾向于对侦查主体的负面报道, 出现负面新闻就紧抓不放, 损坏侦查主体公信力。让侦查主体很被动, 更加排除媒体。

(二) 侦查主体与媒体冲突的危害

1. 泄露侦查秘密干扰侦查活动

媒体不恰当或过分报道侦查方向、进展, 手段、线索等相当于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使其运用反侦查手段逃避侦查。对于潜在犯罪人而言, 提供侦查思维模式, 破案方法, 为其完善犯罪计划提供帮助。以湖南常德“9.1”案件为例, 此案主犯张某在被抓获后供认:其在被通缉期间, 每天都在密切关注媒体对此案的报道情况, 从中了解公众的反映、警方的动态, 根据警方采取的追缉策略, 运用反侦查手段来逃避打击。公安机关的悬赏通缉令虽然已经遍布全国, 张某还是潜逃了一个多月才被抓获。

2. 过度报道激发不稳定因素

面对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 媒体争相报道该案件, 积极寻找类似案件, 形成铺天盖地之势。2006年底, 发生了一系列灭门案件, 10月内蒙古一家三口被杀, 11月广州东莞一家四口被杀, 11月27日贵州兴仁一家六口被杀, 12月11甘肃临夏一家四口被杀, 12月28日广州佛山一家五口被杀。这些报道大多刊发在报纸头版, 并配以“又发”、“再发”灭门案等醒目标题, 电视广播循环报道, 互联网作了专门的网页报道, 打开百度搜索“广州佛山灭门案”, 显示网页42200个, 输入“11月27日贵州县长灭门案”显示网页27100个 (3) , 这样铺天盖地的报道让公众安全感骤然下降, 也刺激了潜在犯罪人的感官, 无形中为他们树立了榜样。

3. 片面报道丑化侦查主体形象

媒体偏好于报道负面新闻。在报道中丑化警察形象, 将警察推向人民对立面。2008年7月杨佳持刀冲进政府大楼, 砍死砍伤11名警察, 这样一起恶性案件在媒体报道中却将杨佳塑造成侠士, 倡导公众为其捐款。这让被害警察的家人们如何承受来自整个社会的冷漠与嘲讽, 让用生命奋战在一线的警察们多么寒心, 他们用青春和生命保卫的人民对于他们的死竟然是拍手称快的, 媒体这样片面扭曲的报道, 会颠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4. 民意背后的“媒体审判”

媒体倾向性的报道, 让案件在传播中已经定性, 引导着所谓的“民意”, 来左右法院审判结果。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张妙后将其捅死的案件轰动全国。案件始发时, 媒体仅凭猜测将药家鑫定位成官二代、富二代, 激发公众仇富仇官心理, 喊杀声四起, 后来即使被证实药家鑫出自普通家庭, 也难以改变其命运。网络舆论一边倒, 一、二审法院门前民众聚集拉横幅请愿, 都宣示着“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最终, 药家鑫被判决死刑。案件尘埃落定。强大民意背后是媒体在推波助澜。

三、优化侦查主体与媒体博弈

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冲突关系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 阻碍依法治国进程, 因此, 必须弱化冲突, 优化合作, 提升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水平。

(一) 侦查主体角度

1. 建立完善相关应对制度

第一, 完善新闻发言人 (4) 制度。新闻发言人专业性较强, 既要熟悉公安工作, 又要精通媒体业务。在遇到突发事件或重要案件时, 能够及时准确全面主动地将事件公布。优秀新闻发言人的培养可以对现有的发言人进行媒体业务培训, 也可以从长期从事媒体工作的新闻从业者中招聘, 对其进行公安业务知识的培训, 使之能够站在侦查主体立场上进行新闻发言。

第二,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面对突发案件, 应当对简要案情进行公布;面对负面新闻, 应当及时作出回应, 不能任由其发展。

第三, 建立预案制度。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 事先制定预案。预案必须细致全面, 具有时效性。

2. 加强警察应对技能培训

由于侦查机关对于警察媒体业务培训不够重视, 很多警察面对媒体时缺乏应付能力, 经常“说错话”, 被媒体诟病, 影响警察形象。要对警察队伍进行定期媒体业务培训, 对与媒体接洽的警察进行专门性培训, 使警察面对记者时能统一口径, 保持警惕, 应对自如。

(二) 媒体角度

1. 制定行业规章

媒体行业之所以混乱, 除了法律法规约束不严, 监管不够外, 还缺乏行业规章。应当建立记者协会, 制定记者行为准则, 对记者进行行业内监督约束。

2.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现阶段, 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 导致出现不负责任的虚假报道和偏激报道, 因此必须对整个媒体行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提升。

3. 自觉接受必要监督

媒体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觉接受行业规章的制约, 同时, 提高自律意识, 做公正客观的报道。接受来自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侦查机关必要的监督, 做好道德发言人。

(三) 优化侦查主体与媒体合作关系

1. 确立合作共赢的原则

在双方博弈中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 互相尊重原则。侦查主体和媒体都必须给对方充分的尊重, 侦查主体尊重媒体的报道权就是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媒体也要理解与尊重侦查机关的工作, 尊重侦查工作的秘密性和特殊性。第二, 适度配合原则。侦查主体对待媒体要宽容接纳, 适度满足与协助媒体的工作, 侦查方要正确看待媒体监督, 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 深度配合媒体工作, 加强双方合作交流。第三, 必要制约原则。侦查主体对媒体进行必要制约。当媒体报道出现不实、出位时, 采取必要手段阻止媒体大肆炒作, 及时更正报道。对于媒体报道违反秘密性原则时, 及时阻止, 必要时诉诸法律。

2. 优化博弈策略

从侦查主体角度来看, 既要尊重媒体新闻自由权, 又要掌握发布信息主动权;既要自主发布信息, 又要借助媒体推广;既要接受媒体监督, 又要引导警务舆论;要促进合作, 消除隔阂, 防止对抗, 利用媒体为己服务 (5) 。

从媒体角度来看, 加强与侦查主体的交流与合作, 保持与侦查主体的良好合作关系, 获取第一手资料, 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即时报道。充分行使媒体监督权, 对侦查主体的不当行为进行指正, 做好道德发言人。

3. 实现合作共赢

在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下, 侦查主体与媒体应当弱化冲突矛盾, 加强互信合作, 在制度性框架下谋求有序发展, 优化舆论环境, 共促和谐社会。

注释

11 陈祥印著.刑事侦查学[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7:100.

22 柴艳茹著.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56.

33 柴艳茹著.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119.

44 新闻发言人是指由国家机关、政党或者人民团体任命或指定的新闻发布人员.

农业供应链金融主体博弈分析 第6篇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及优势

1. 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内涵

农业供应链金融是指商业银行以整条农业供应链为基础, 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担保, 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及农户进行信用捆绑的新型融资模式。农业供应链金融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创新出来的金融服务产品, 虽然对它的研究比较欠缺, 但是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和龙江银行农业供应链金融实践的成功已经为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创造了条件。

2. 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优势

农业供应链金融最早产生于龙江银行大庆分行, 这一创新金融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融资难问题, 为农户融资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 打破了传统授信融资方式对农户的信用等级及抵押担保不足等问题的限制, 从供应链整体的角度考察核心企业和农户的还款能力, 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和信贷成本。商业银行对农业进行融资, 一方面, 银行在稳定高端客户的同时拓宽了新的授信范围, 实现了可观的利润, 而且也落实了银监会“三法一指引”的实贷实付要求;另一方面, 有效地缓解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所面临的资金紧缺的难题, 为农户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增加且稳定了农民的收入。同时, 核心企业因稳定的合作关系也会减少成本、增加收益, 从而使整个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达到了共赢。

农业供应链金融这一创新农业金融服务产品起步较晚, 大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开展这种融资模式, 这是因为农业供应链金融可复制性没有理论上强。基于此, 笔者将运用博弈的分析方法, 把传统融资和供应链融资进行对比, 得出供应链金融能够达到最优策略, 从而促进参与主体积极参与供应链。

二、传统融资模式下动态博弈分析

1. 模型构建

假设一:各博弈方是完全理性的决策者, 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即不考虑道德因素) 。

假设二:现有农户为了再生产需要一笔额度为L的融资, 用于投资的收益回报率为r, 则该投资的期望收益中由贷款部分创造的收益为r L。银行的贷款利率为r1, 则利息收入为r1L。银行在贷款过程中的审核、信息采集、监督以及机会成本等所有成本之和记为C1。

假设三:农户缺乏规范的抵押物或不能提供专业担保公司的第三方担保。

假设四:银行和农户属于一次性合作, 农户对于未来的情况没有明确的预期, 故不考虑未来的收益与得失。

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各有两种, 银行的策略空间是 (贷款, 不贷款) , 农户的策略空间是 (守信, 违约) , 由此可以得出银行和农户的博弈得益矩阵, 如表1所示。

2. 博弈分析

从得益矩阵可以看出, 此博弈的最优策略是 (贷款, 守信) , 然而事实上, 银行和农户并没有达成贷款的最优策略, 因为银行和农户的博弈是动态博弈, 这就涉及到各博弈方策略中选择行为的“可信性”问题。银行和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 银行怀疑农户的投资回报率, 许多银行都不愿意涉及农业方面的贷款, 这是因为农业贷款服务成本高、盈利低、金融风险较大;另一方面, 银行对于农户的还款意愿持怀疑的态度, 虽然农户的还款意识在提高, 但是赖账的行为还是时有发生, 加上农村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银行很难给农户的信用评级, 这就使得农户发生违约时可以从另一家银行贷款。

农户有不可信的许诺, 如果银行发放贷款, 那么农户必然会选择违约, 因而银行选择不贷款战略, 从而减少坏账的产生。那么, 怎样才能让农户的许诺成为可信的呢?事实上, 关键在于对农户行为的制约。如果农户在违约时银行可以用法律武器, 即打官司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的话, 博弈的结果可能就会不同。但在现实情况下, 银行会考虑打官司的成本, 因为在我国的农村地区, 法律实施机制并不完善。对于传统模式下农户的违约行为, 银行想通过自己的力量对农户进行惩罚几乎是不可能的, 即使能够实施惩罚, 那么银行也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 这些付出的成本往往会超过惩罚所得到的补偿。这个行为缺乏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可信性, 所以银行不会选择打官司, 即打官司的威胁是不可置信的。所以, 根据逆推归纳法, 我们最终得出的博弈均衡是 (不贷款, 违约) 。

农户贷款难问题在传统模式下很难解决, 那么, 针对现实情况我们应该寻求其他的方式解决, 而农业供应链金融就是当前促进农户融资问题的热点之一。

三、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动态博弈分析

1. 模型构建

核心企业加入后, 银行能够获得核心企业的资金管理业务, 以及拓展供应链上下游农户和企业的业务, 由此带来的中间业务收益为R。

核心企业基于和农户的长期合作关系, 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了解, 并且为了自身的利益, 核心企业是愿意将此信息与银行共享的, 由此降低了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信息采集和监督的成本, 则银行此时的成本记为C2 (

供应链是批量贷款, 加上核心企业的担保, 银行给出的贷款利率一般比传统模式下低, 则银行的贷款利率为r2 (

由于核心企业和农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会给供应链带来交易费用和生产稳定等好处, 由此取得的收益为S (农户得到的收益为S1, 核心企业得到的收益为S2, 并且S=S1+S2) 。

如果农户违约, 会造成农户在供应链中的信誉下降, 供应链成员会拒绝与其合作, 因此农户遭受的惩罚设为T。核心企业一定是信誉良好的企业, 在农户违约的情况下, 核心企业一般都会履行担保的责任, 不会违约, 因为违约对于核心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 不仅影响了信誉和股票市场, 而且还会影响银行以后对其放款。所以, 我们假设核心企业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 不会发生违约行为。

在供应链模式下, 银行通过与贷款农户有关联性的核心企业的协助, 可以有效的实施对农户违约行为的惩罚, 且惩罚成本C3低于惩罚所获得的补偿P, 即C3

供应链模式下, 有了核心企业的担保后, 银行和农户的策略空间选择仍然是两种, 即银行 (贷款, 不贷款) 、农户 (守信, 违约) 。博弈双方的得益情况可用图1博弈树所示。

2. 博弈分析

此动态博弈同样采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由于此方法确定的各个博弈方在各阶段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后续阶段各个博弈方理性选择的基础上的, 因此它得出的结论是比较可靠的, 确定的各个博弈方的策略组合是有稳定性的。

首先从第三个阶段开始分析。银行是选择惩罚还是不惩罚时, 会选择惩罚, 因为从博弈树中我们可以看出R+P-C3-L-r2L-C2>R-L-r2L-C2, 即惩罚的得益是大于不惩罚的得益, 此时银行的惩罚是可置信的。

银行选择惩罚时, 我们开始分析第二阶段农户的选择。农户选择守信还是违约, 取决于选择策略的得益, 农户守信时的得益为r L-r2L+S1, 违约时的得益为r L+L-T。如果要实现最有效率的结果 (贷款, 守约) , 必须满足r L-r2L+S1>r L+L-T, 即S1+T>L+r2L。可以看出, 农户守约取决于加入供应链所得到的收益S1和违约时所遭受的惩罚T, 只有S1和T足够大时, 农户才必然守约, 此时农户的许诺是可置信的, 银行就会贷款, 最终得到最优策略 (贷款, 守约) ;如果S1+T

当农户违约时, 此博弈树可以简化为图2。从图2中可以看出银行选择是否贷款取决于R+P-C3-L-r2L-C2是否大于0, 此式中只有R是一个变量, 其余的可以看做定量, 所以中间业务收益R是银行考虑农户违约时会不会贷款的一个因素, 如果R足够大, 那么即使银行考虑到农户会发生违约的可能也会选择贷款的。

供应链下银行和农户的博弈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核心企业的担保及监督。核心企业并不会为所有的农户提供担保, 因为一旦发生违约, 核心企业的得益将由S2变为S2-L-r2L, 所以核心企业能担保的农户一般都是有过长期合作并且信誉良好的。但尽管如此也能不排除违约情况的发生, 此博弈中的违约并不是银行和农户之间单方面违约, 因为银行的贷款是基于核心企业与农户的合作为基础的, 信贷资金往往是封闭运行的, 如果农户履行和核心企业的订单, 那么农户就无法违约, 本息会由核心企业代扣而还给银行;之所以会发生违约, 是因为农户没有履行订单, 而订单违约的重要原因在于核心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没有处理好, 供应链断裂, 回归于传统模式。

四、促进农业供应链金融形成的对策分析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知, 供应链模式下银行的惩罚是可置信的, 在S1+T>L+r2L的条件下, 农户的许诺也是可置信的, 这是传统贷款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实现的, 此博弈在有条件的约束下最终会得到最优策略 (贷款, 守信) 。为了促进供应链的形成及稳定供应链, 使其达到博弈的最优策略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加大商业银行对农业供应链的资金支持。

随着银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如果银行还是像原来一样只关注大企业那是很难生存下去的, 银行应该转向农村市场, 其实农村本身并不缺资金, 关键是在现行金融机制下, 资金难以为农民所用, 造成大量的农村资金的外流。而农业供应链金融却很好地解决了传统农业贷款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现状, 可以让资金回流。高风险可以通过核心企业的担保来解决, 高成本同样可以通过核心企业的信息共享及监督来解决, 低收益可以通过长尾理论来解释, 那就是大量的小客户所积聚的市场份额是重要的利润源泉。同时, 银行在获得存贷利差时, 还可以获得中间业务所带来的收益R, 通过博弈我们知道这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现在主要还是依靠存贷差, 但是现在实行利率市场化后, 压缩了银行的存贷差, 此时银行必须谋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而中间业务是一个重要的利润来源, 是银行发展的趋势。

2. 增强核心企业在农业供应链中的作用。

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会因交易费用的降低和生产来源的稳定而获得收益。然而现在农业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单一推动, 在有利益的驱使下核心企业也可以推动此供应链的形成, 主动为农户担保并向银行申请贷款, 帮助农户获得生产资金, 同时使自己获益。核心企业也要发挥监管和指导作用, 监管农户的生产, 在农户生产过程中给予技术的指导, 增加农户的产出, 保障农户的收入, 使农户愿意与核心企业合作, 加入链条。

3. 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

订单农业是一种支持链供应链金融非常重要的机制, 可以看成是农户贷款的一种虚拟担保, 是实施供应链融资的基础。然而事实上, 农户履约率并不高, 当供应链外价格更好时, 农户违约行为时常发生, 这里面重要的原因在于订单中利益分配的问题。博弈中我们知道, 只有当农户的收益S1足够大时, 才有利于守约策略的形成, 当然核心企业也想获得更多的收益S2, 这就要求设计合理的订单合同条款, 比如保底收购, 随行就市, 利润共享;同时也应该加入风险因素, 根据风险分担和贡献率的大小来设计合理的合同条款, 从而减少违约的发生。

4. 加强农户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

供应链上的农户如果发生违约, 银行就会向担保的核心企业追讨本息。虽然农户违约会暂时得到更多的收益, 但核心企业却因此遭受损失, 导致核心企业不会再与农户合作, 会失去供应链上的角色。同时贷款银行也不会再给农户提供资金支持, 因为这样的一次投机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根本无法弥补长期合作所得到的好处。农户明知道会有这样的惩罚, 却依然会有违约行为, 就是因为惩罚的力度不够, 存在侥幸的心理。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法制的不健全和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严厉的法制能够强有力地约束人的行为, 但是我国法制不仅不完善, 而且惩罚力度小、效率低, 缺乏明确的信用违约处罚力措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使农户有侥幸的心理。如果所有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农户信用体系, 当农户在一家银行发生违约时, 其他银行此后也不给与贷款支持的话, 农户违约必会减少。惩罚力度的增加会使农户慎重权衡利益的得失, 因此健全的法制和信用体系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保障。

五、结论

本文运用博弈论分析两种融资模式下银行和农户的得益, 表明了农业供应链金融可以改变传统模式下的纳什均衡, 达到对三方都有利的最优博弈均衡。但是, 要保证实现这种均衡必须要使假设中的S1和T足够大, 所以要促进农业供应链金融最优策略的形成, 不仅需要参与主体内部共同努力, 而且需要完善外部制度建设。

摘要:农户贷款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而农业供应链金融作为新型的服务产品, 对解决融资难题具有重要作用。运用博弈模型对银行和农户在传统模式和供应链模式的得益进行分析, 结果表明, 在有条件的约束下银行和农户可以达到最优策略组合, 从而提出促进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形成对策, 以满足现代农业产业化对资金的需求, 加快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业供应链,金融,博弈论,对策

参考文献

[1]刘西川, 陈恩江.农业产业链融资:案例考察与博弈分析[J].金融发展评论, 2012, (3) :85-100.

[2]曹文彬, 马翠香.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融资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 2013, (3) :168-173.

[3]吴育军, 邓益民.基于供应链金融的银企博弈分析[J].财会通讯, 2012, (11) :26-27.

[4]王婷睿.供应链金融——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新途径探析[J].金融发展研究, 2010, (4) :60-62.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博弈分析 第7篇

1 博弈的基本思想与方法

博弈是指某些个人或组织,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自己的行为或策略并加以实施,使得期望效用或收益达到最大的过程[2]。一个完整的博弈包括局中人、行动、信息、策略、支付、结果和均衡等基本要素。博弈的结局,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策略选择,而且取决于他方的相应选择。博弈论就是分析博弈行为和博弈决策的科学,是一种运用严密数学模型来研究决策主体在行为直接相互作用时,如何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如何达到均衡的理论[3,4]。博弈中的局中人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论分析的出发点正是基于人的这种“理性”的假设,即不管博弈各方是合作、竞争、威胁还是暂时让步,其目标都是使最终利益最大化,但这种最大化又必须建立在各方都采取各自“最优策略”的基础上,从而使各方最终达到一个力量均衡,谁也无法通过偏离均衡点而获得更多的利益[5]。

2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博弈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制定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各个主体在外部环境约束下根据自身收益和成本进行理性选择的均衡。[6]政府作为供给政策实施者,当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利己理性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理性发生矛盾时,它会出于自身利益(如追求自身业绩、职权、荣誉、地位和物质等利益)的考虑,“理性”地逃避各种供给责任,获取相关利益。农民作为供给的受益者,在个体福利与社会福利存在冲突时,也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理性”的乘搭政府或其他农民的“便车”,积极逃避供给负担。可以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实质上就是政府与政府、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不断进行利益调整的多重博弈过程。

2.1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2.1.1 博弈建模

我国政府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具有权衡利弊和行为选择能力的“理性”经济人。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上,由于各级政府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不同、可利用资源不同、效用目标也不尽一致,因此在双方的博弈中,下级政府出于本地区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往往会夸大本地区农民对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强调财政缺口,逃脱供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政府需要考虑对下级政府进行检查。于是,在二者之间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状况下的动态博弈关系:检查、不检查;供给、不供给。

设t为下级政府财政收入,d为下级政府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支付成本,n为下级政府不供给时被上级政府查处后的罚款,T为上级财政收入,c为上级政府进行检查的成本。根据两者的关系,其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2.1.2 模型求解

(1)在上级政府检查的情况下,下级政府供给与不供给的收益分别为t-d和t-n。当n-d>0时,即t-d>t-n,下级政府会选择“供给”作为最优策略,否则会选择“不供给”。

(2)在上级政府不检查的情况下,下级政府供给与不供给的收益则分别是t-d和t。由t>t-d可知,对下级政府部门而言,“不提供”是最优策略。

(3)在下级政府供给的情况下,上级政府检查与不检查的收益分别为T-c和T, 由T>T-c可知,对上级政府部门而言,“不检查”是最优策略。

(4)在下级政府不供给的情况下,上级政府检查与不检查的收益分别为T+n-c和T。当n-c>0时,即T+n-c>T,上级政府会选择“检查”作为最优策略,否则会选择“不检查”。

2.1.3 结果分析

在当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下级政府往往出于“政绩”和“利益”的需要,夸大需求缺口,造成d值虚高为d1,使得不等式t-d1n)转嫁给下级政府。此时,一场博弈的恶性循环开始了,如图1所示。

事实上,对“不供给”的罚款并不能无限增加,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当n达到一定量时,必须恒定。因此,当下级政府虚假信息过多造成c值过高时(n-c<0),上级政府就会理性的把“不检查”当作是最优策略,于是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不检查,不供给)。这就是我国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缺位”的根本原因。

2.2 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2.2.1 博弈建模

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政府肩负着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满足农民需求的职责。如果政府能“财尽其用”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那么,政府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而有益于地方公共利益的提高[7]。然而,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并非总是与农民的利益相吻合,于是博弈产生了。面对博弈,政府有两种选择:“提供”与“不提供”。在政府做出选择以后,农民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也有两种选择:“反映”(即农民采取上访、信访、投诉等方式向上一级政府或社会媒体反映政府没有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问题,以期改善现状)和“不反映”。为简化分析,本文以农村基层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博弈为例。

设t为乡镇财政收入,d为乡镇政府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支付成本,n为乡镇政府不供给时被上级政府查处后的罚款,m为在乡镇政府供给情况下农民的收益,r和I分别为农民向上级政府反映的成本和奖励。根据两者的关系,其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2.2.2 模型求解

(1)在乡镇政府供给的情况下,农民反映与不反映的收益分别为m-r和m。由m> m-r可知,对农民而言,“不反映”是最优策略。

(2)在乡镇政府不供给的情况下,农民反映与不反映的收益分别为I-r和0。当I-r>0时,农民会选择“反映”作为最优策略,否则会选择“不反映”。

(3)在农民反映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供给与不供给的收益分别为t-d和t-n,当n-d>0时,即t-d>t-n,乡镇政府会选择“供给”作为最优策略,否则会选择“不供给”。

(4)在农民不反映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供给与不供给的收益分别为t-d和t。由t>t-d可知,对乡镇政府而言,“不供给”是一个最优策略。

2.2.3 结果分析

在农业税时代,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计划由政府做出,即使每个农民“反映”,供给数量也不会因此而改变,反而成为政府征税和收费的依据(m↓)。税费改革后,税收来源和搭车的各种收费被取消,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基层财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8],此时的乡镇政府会“理性”的通过其政治权势把理应由自己提供的那部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成本d转嫁给农民,从而逃避供给责任。在此情形下,理性的农民必然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上级政府在听取农民反映后不仅会加大查处与奖励力度,造成c值增大为c1,而且会凭借其强大的政治权力把增大的c1值变成罚款n1(n1>n)转嫁给下级政府,而下级政府又会凭借其政治权力把增大的n1值变成d1(d1>d)转嫁给农民,结果是农民越“反映”,自身负担越大。出于逃避分摊相应成本的“理性”,对农民来说,最终的优势策略是“不反映”。因此,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提供,不反映)。这就是造成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长期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

2.3 农民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2.3.1 博弈建模

奥尔森认为,“多个理性人之间无法达成合作,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者集团的利益[9]。”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使得私人无法排除他人对产品的消费,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私人难以收费,导致私人往往倾向“免费搭车”。因此,对于存在“选择性进入”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由农民自行供给会出现一个“囚徒困境”,即个人最优选择并非团体最优选择。

为便于分析,假定该博弈只有两个农民参与,政府部门的收益为Y,单个农民的收益为y,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为e。根据传统的均衡理论,公共产品的有效定价是使边际价格等于私人价格的总和,可知Y是所有私人部门收益的y之和,即Y=∑y。根据两者的关系,其支付矩阵如表3所示。

2.3.2 模型求解

(1)若双方都提供,则收益平均分配为(Y-e)/2,由博弈模型的假设条件Y=2y,可得(Y-e)/2=y-e/2。

(2)若一方提供(负责全部成本),收益为y-e,

不提供者收益为y。

(3)如果双方都不提供公共产品,则没有收益与成本的发生,两者的支付均为0。

2.3.3 结果分析

由“解”可知,如果农民单方面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成本将会很高,其收益y-e<0。而政府部门的目标是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其收益y-e>0,故(Y-e)>0,这说明如果农民之间合作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选择(提供,提供),则双方都会得到益处。但作为“理性人”的农民也会看到y-e<0且(Y-e)/2=y-e/2

3 基于博弈分析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规章制度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各自具有不同的目标取向。除中央政府之外,其他主体的目标取向均呈现出不同层次的多样性特征,进而决定了各利益主体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行为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的今天,既不可能简单地依靠权力收放来解决这一问题,也不可能回归到集权体制下的计划供给,而应按照“激励相容、利益均衡”[10]的原则寻求不同供给主体行为和利益的合作性。

3.1 合理划分事权范围,明确主体供给责任

清晰的事权划分,是谨防政府博弈造成其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职能“缺位”的前提。因此,要根据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区域性和受益原则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使政府由“局外人”变为“局中人”,权利与义务对等,避免上级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转嫁和推卸供给责任。从总体上看,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应成为保障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权主体。凡属于实现农村公民基本权利、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如农村体育的政策法规、农村体育发展战略研究等,应由中央政府直接供给或由中央政府协同省级政府供给;凡属于地方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如农村体育义务教育、农民大型体育健身场馆设施、农村基层政府体育服务等,应由省级政府直接供给或由省级政府协同下级政府供给。地(市)、县、乡三级政府是保障本区域范围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权主体,负责提供本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农村体育准公共产品,如乡镇体育文化站、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等。一些跨地区或地区之间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如省、市级农村体育运动会,应按照上级政府为主、下级政府为辅的原则,由上级政府统筹规划、筹措资金、组织实施、保证供给。相对于政府而言,农民主要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提供那些外部性不强、进入成本低,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如社区体育设施、健身路径、小型体育器材等。

3.2 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增强政府供给能力

政府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要有一定的财力作支撑。我国实行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体制,不能抹杀任何一级政府的筹资权力,否则就是否认这一级财政的公共性质[11]。税费改革后,由于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尚未理顺,下级政府尤其是农村基层乡镇政府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严重的财政缺口造成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严重紧缺,使其不得不采取对上“虚报”、对下“转嫁”的博弈策略。因此,首先要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收支范围,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使每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财力与事权相对称、支出与责任相统一。在不影响宏观经济运行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开征流动性弱、具有信息优势并能和自身职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种,以保证地方有稳定的税源,增强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完善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体育专项转移支付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要求,设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专项资金,并提高使用效率。中央和省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各地区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差距[12]。

3.3 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供给效率

如果缺乏科学的审计监督机制,即使制度建立得很完善、责任规定得很明确,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正是因为缺乏这样的一种审计监督机制,“虚报”才会成为下级政府的占优策略。因此,首先要以提高领导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科学性为重点,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从根本上保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科学、有序、高效的管理和使用。要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体育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资金项目的决策依据、程序及其效益情况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和涉农部门领导干部决策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完善各级财政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为出发点,强化财政审计。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突出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资金和项目的延伸审计,加强对农村体育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的审计监督。第三,要以促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政策的贯彻落实为落脚点,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国家有关农村体育事业建设方面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深入调查分析,监督有无虚报、夸大行为,及时为党和政府制定和调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政策提供依据[8]。

3.4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政府供给职能

取消农业三税和各种收费、摊派后,在一段时期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资金中很大部分将来自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从经济学上讲,无偿转移支付资金具有明显的“免费午餐”性质。要提高“免费午餐”的效率,制止资金的浪费,并使资金使用者不去追逐更多的资金,必须对受益的农村基层政府和提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上级政府制定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制度[14],使政府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利己理性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理性相一致。加强对农村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关键是要规范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和政府问责制。首先要尽快把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虚报财政缺口逃脱和转嫁供给责任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处罚。其次要完善农民对地方政府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提高农民的参政和监督意识,强化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从而改变在与政府博弈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有效遏制政府供给行为“缺位”。

3.5 建立长效补偿机制,破解免费搭车难题

根据“理性人”的人性假设,任何人或组织都是趋利避害的。换句话说,破解农民自行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免费搭车”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使得农民“有利可图”。因此,首先要以经济手段排除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不一致性。对农民提供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政府要把价格控制在基本生产成本之内,提供者的利益损失要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减免税赋等方式加以补偿[15]。其次要明晰产权关系。无论资本以何种方式进入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领域,都必须从制度建设着手,保证投资者对建成后的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利益。此外,还可利用资本冠名、建碑立传、政治让渡等形式鼓励农民积极进入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农民,可通过市场收费等办法将其排除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受益人群之外。

摘要:运用博弈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探究了政府和农民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时的策略互动关系。结果表明,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目标取向不同,从而导致其行为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的今天,既不可能简单地依靠权力收放来解决这一问题,也不可能回归到集权体制下的计划供给,而应按照“激励相容、利益均衡”的原则寻求不同供给主体行为和利益的合作性。

基于容积率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第8篇

一、分析前提

1、博弈假设

(1) 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是容积率相关的三大利益主体, 他们各自具有经济利益目标, 他们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政府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 还要兼顾社会利益;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都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2) 政府所作出与容积率相关的决策是具有多重功能的。它不仅要达到自身的利益目标, 还要保护另外两个利益主体, 更重要的是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地发展。

(3)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讲, 政府是有关容积率政策的制定者, 更多情况下是信息资源占优势的一方;而房地产开发商往往是根据政府颁布的政策条文作出市场判断, 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经常是信息不完全的。

2、博弈要素

(1) 政府的行为与目标。在城市发展进程中, 除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规范外, 还要对城市土地进行规划编制及管理, 其中尤其是容积率的限制及规定, 并通过出让、拍卖等方式进行扭转, 以获取高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更好地实现城市的建设发展为目标。

(2) 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与目标。在红线范围内, 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 充分利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尽可能地压低造价, 多建房屋等行为, 以赚取丰厚的利润作为目标, 也就是企业利润最大化。

(3) 购房者的行为与目标。俗话说:“货比三家”。搜集信息, 用合适的价格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

不难从三大利益主体的行为和目标中看出, 它们之间是有矛盾的, 如果说其中某一方利益占享更多, 那么相关的交易就可能达不成, 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分析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人的主体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 不管结果是好是坏都是人的主体行为的反映。倘若要解决在城市开发与建设过程中由容积率与之伴随的其他事项带来的社会化问题, 最根本的是要解决人的主体行为所出现的问题, 纠正主体的行为方式, 这是由多方利益主体共同造成的结果。因此, 要解决问题, 弄清楚他们各自之间的关系是必要的。

1、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博弈。

从土地市场方面讲, 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的取得、持有、流转、回收等环节均存在利益博弈的现象, 并伴随着土地供求双方的设租和寻租行为的发生。由于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等经济指标和环境权都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基础之上, 并在土地招拍挂之前就有所限制性规定 (fa) , 因而这些经济指标也是弥补土地成本的重要因素。

从规划设计方面讲, 政府部门现在更侧重城市“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价值观, 比方说:“宜居重庆”就是重庆市政府现今奋斗目标之一;而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取土地之后, 更侧重怎么充分利用红线所规定的范围, 怎么充分利用容积率, 在建筑高度的限制条件下, 确定项目的最佳投资方案 (f=b, 且有ba) , 尽可能的多建。因此, 两者所站的立足点是不一样的, 政府更侧重城市健康发展和人的因素, 而房地产开发商是站在自身怎么获取更多利润的角度。在这种利益背道而驰和房地产市场冷热波动的情况下, 很多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缓解压力的能力有限, 于是想方设法在规划设计图出来之前或者是开发过程中, 下足“功夫”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在容积率上做“文章”, 也就是申请政府更改f (f=c, 通常b

2、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从开发商的角度看, 由于建筑容积率的大小以及建筑高度限制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定位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比如建筑容积率的高低关乎项目开发面积, 影响绿化率和建筑密度;甚至影响建筑间距、建筑空间布局等, 从而影响了产品定位、市场定位、价格定位、客户定位等。在实践中, 往往会发现这种现象:为了满足规划条文中的绿地率和建筑密度, 在一定的容积率限定下, 只有增加建筑物的高度。 (图2)

同时, 建筑容积率的变化会直接影响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地价不变, 且在建筑容积率限定条件下, 建筑容积率越大, 每平方米的成本造价相对越低;否则, 就相反。

从购房者的角度看, 当建筑容积率增大带来的越低的成本造价对业主来说可能会使物业的单价降低, 这种结果是比较理想的。但是, 购房者应该了解几个简单技术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在建筑高度和房屋间距一定的条件下, 建筑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是成正比的, 一旦容积率增大, 项目设计的户数就会增加, 人口增多, 业主的单位活动空间就会显得拥挤, 变小;在建筑层数一定的情况下, 建筑容积率越高, 其项目内的绿地率越小, 两者是成反比的。

另外, 建筑容积率大小和建筑高度的差异会带来其他外部性因素的变化, 比如与之联系紧密的环境权。“环境权”理论是由美国人萨克斯提出的, 他认为环境权利与其他私有利益一样具有受法律保护的资格, 其所有者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 由建筑容积率大小和建筑高度会带来的采光、视觉障碍、通风等环境权利的外部性的变化, 这不仅会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还会使项目周边的居民受影响。比如, 在北京市, 房地产开发商倘若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修改规划, 那么按规定必须先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待批准以后, 还需要对潜在购房者、已购房者、项目四周小区居民等进行公示, 公示期通常是1个月,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异议, 才能算是通过合法途径变更了规划。

从以上分析, 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利益还是存在一部分共性:都愿意各自付出的成本降低。在开发商做中高档或者高档楼盘定位时, 彰显了业主的环境权等其他权利, 但是这些都是购房者在承受这部分权利的成本;如果开发商定位的是低档楼盘, 这里面本应该由购房者享有的部分环境权, 极度可能被企业追逐利润的行为给剥夺。

3、政府与购房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政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领导者, 所把握的面更宏观。一方面它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让城市规划与管理发挥作用。比如, 对城市土地进行评审定级, 确定其相应的用途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配套经济指标等;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尤其是指导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时候, 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抑制购房者投机性购房, 减小房地产市场中的泡沫;在房地产市场过冷的时候, 政府要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保护房地产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受重创, 采取措施刺激消费, 以此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平稳运行和人们的安居乐业。 (图3)

而购房者的角度却不一样, 城市居民更多的是亲历感受现实生活中关乎自身利益的东西, 譬如楼市价格高低、新开发楼盘的区位、生活交通、服务、设施配套等, 更多地希望政府能不断地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状况, 而不是像政府里面的专业人士能感觉的对称几何轴线, 这些对购房者来说不切实际, 不能直观反映他们想要的东西。

三、缓解利益矛盾的措施

1、继续完善建筑容积率指标体系。

目前, 国内的各个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都是对建筑容积率的上限做了一定的要求, 但是这留出了相当大的“活动”空间, 有些问题在制定建筑容积率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 比如建筑容积率对建筑性质有如何要求, 按怎样的标准执行, 总之, 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因此, 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征程中, 完善建筑容积率的影响因素, 在科学地分析建筑容积率的影响因素的条件下,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权重和评价方法, 构建建筑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控制体系, 充分认识和发挥建筑容积率的作用, 以便实现国有土地综合价值的最优化。

2、合理利用“奖励建筑容积率”方法。

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城市在建筑容积率奖励方面已有明文规定, 但是对容积率奖励的效果还需要一套更详尽的质量评价体系和指标评价体系, 并非条文框框, 其可操作性还有待继续探究, 毕竟我国的房地产开发时间并不长, 可以在城市规划方面发挥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减少社会成本费用。

3、鼓励“开发权转让”。

在我国的许多大城市都逐渐成为“钢筋混凝土森林”, 建筑物是越“长”越高, 连基本的通风、采光条件都受影响, 因此可以从开发权方面着手考虑, 留足空间权利。联系当下时局, 开发权转移可以跟城市的旧城改造、城市新区开发、廉租房建设等相联系起来, 减少政府的资金投入, 充分调动企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性, 让政府把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身于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城市的管理过程中去。在利用开发权转让前, 需要先明确什么样的情形会利用开发权转让, 资格怎么进行审查核实, 开发权的转出区和引入区在什么地方等一系列需要回答的问题, 规范开发权转让的交易行为和工作程序, 引入规定的金融交易机构或者产权交易平台对开发权的交易进行管理、运转和公示。当然, 这一切的工作还离不开严密的计算方法和交易转让的规则。

在采用方式这种奖励开发企业的时候, 要对开发权转移进行管理和控制, 避免由此带来对城市整体空间关系的破坏和开发体量的失控, 以致于减少其带来的社会和环境成本增加的风险。

4、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行为。

倘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修改了规划, 未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 也未向购房者进行告知, 那么后果就可能严重了:一种情况是项目因开发商私改规划, 规划验收、竣工验收通不过, 那么购房者就没有办法接房, 办不到产权证;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通过缴纳罚金等方式通过了规划验收, 但是购房者在接房时发现这与当初承诺的规划异样, 拒绝收房的事情就可能发生, 就算接了房, 事后也可能会对簿公堂。

5、减少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设租和寻租行为。

由于我国的法律、政策、规范都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尤其是在政府规划管理这块, 人的主观活动范围相对比较大, 难免给企业与政府行政人员提供了设租和寻租的活动空间。因此,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消除陈旧观念, 用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占领思想“阵地”,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克服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通过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 开展“公开”专项服务, 承担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应尽的责任。

摘要:本文借助于信息经济学和产权理论有关知识, 从容积率相关主体的角度, 深入分析政府、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并提出解决应对之策。

关键词:容积率,相关主体,利益,博弈

参考文献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 (第二版) [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9.7.

[2]马武定.城市规划本质的回归[J].城市规划学刊, 2005.1.

[3]何强为.容积率的内涵及其指标体系[J].规划研究, 1996.1.

城中村改造中利益主体间的博弈 第9篇

关键词:城中村,利益主体,博弈,纳什均衡,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市发展也步入快速道,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原有的建设用地已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在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 位于城市边缘的农村被包围, 形成了“城中村”, 又名“都市里的村庄”。

“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利用博弈论的观点对“城中村”改造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对如何解决问题矛盾做出了思考, 认为要对“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机制与政策进行研究。

1 博弈论的基本内容

1.1 基本概念

博弈论 (Game Theory) , 是研究在同一竞争环境中决策分析的科学。它研究的典型问题是多个利益主体在同一环境中进行决策以求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比如, 在同一个市场中, 某种产品的几个不同生产企业进行的竞争;不同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不同政治立场而引起的外交纷争乃至军事冲突, 以及本文研究的“城中村”改造中多方利益主体争取最大利益而采取的决策……都是博弈论研究的内容。

1.2 博弈的分类

博弈主要可以分为合作博弈 (cooperative game) 和非合作博弈 (non cooperative game) , 它们的区别在于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作博弈强调的是整体理性 (collective rationality) , 即整体最优, 当事人谋划与对手共同取得最大的利益。而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 即个人决策最优, 当事人认为所有对手欲置自己于最不利, 而通过对自己方案的决策选择以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现在我们研究的博弈问题绝大多数是非合作博弈。

1.3 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 是非合作博弈理论的基本概念, 是一个策略组合 (Strategy profile) 。理解纳什均衡的最好办法就是构造一个策略组合, 在一个没有具有约束力协议中, 各参与方达成一个利益共识, 任何一方违背这个策略共识, 都得不到更大的利益。换言之, 这个策略共识使各参与方的利益都达到最大化, 没有人愿意去打破这个均衡。

2 “城中村”改造中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城中村”改造存在多方利益主体间的非合作博弈关系, 其实质是通过解决土地产权、开发政策、经济效益与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 来平衡政府、开发商与原住民的利益。

2.1 政府与开发商间的博弈

政府与开发商之间主要是关于政策制定、开发成本与经济收益的博弈。

政府与开发商的关系是合作和矛盾并存的, 合作中双方互相利用来获得利益, 而收获利益的同时又以牺牲对方的利益为基础。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 通过“城中村”改造, 在获得大量财政收入的同时, 又可以解决治安、环境保护等复杂的城市社会问题。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形态结构, 使“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和谐发展, 同时避免对整个房地产业的冲击。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必然会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限制开发商的行为, 在宏观上进行把握。比如对修建楼层的高度、容积率做出硬性规定, 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部分市政设施的修建。然而, 开发商作为商业组织, 为了得到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方面希望拿地价格低廉, 另一方面希望对土地进行高强度的开发, 并且不希望承担市政设施的修建。所以, 开发商会要求政府制定优惠的政策制度, 甚至希望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2.2 政府与原住民间的博弈

政府与原住民之间主要是关于土地产权与利益补偿的博弈。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城中村”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政府是土地产权的实质拥有者, 必然希望得到土地产权带来的全部收益。改造既能解决“城中村”问题, 又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以政府极力进行“城中村”改造。原住民作为土地实际上的使用者, 则希望得到土地转让后的最大利益。原住民是拥有本村村籍的人群, 房屋出租是原住民的主要收入来源, 且经济收益颇为优厚。所以, 原住民对现有的生活状况是比较满意的, 他们有自己的生活资料 (房屋) , 有比较好的经济收入。对于“城中村”改造, 原住民是极为担忧的。改造后, 意味着将失去自己的生活资料, 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 如果得不到很好的经济利益补偿, 将来的生活很可能得不到保障。因此,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 他们对“城中村”改造是抵触的。

2.3 开发商与原住民间的博弈

开发商与原住民之间主要是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博弈。

开发商关注的是“城中村”改造带来的巨大商机和经济利益, 他们不愿意和实际上不拥有土地产权的原住民进行协商和给予补偿, 更不愿意承担搬迁后原住民的就业、医疗等社会责任。然而, 对于原住民来说, 搬迁后他们将失去自己的房屋, 生活保障也是他们极为关心的问题, 所以对于是否搬迁, 他们是充满顾虑的, 他们希望得到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以确保日后的生活。如果得不到理想的拆迁费, 他们会选择成为“钉子户”。

3 “城中村”改造的几点对策

3.1 政府应寻求制定合适的政策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内部与外部力量共同作用后空间在物质形态上的表现, 因此没有政府的政策进行指引, 改造很难成功政府作为城市管理的权利部门, 应站在全局上进行调控, 应权衡多方的利益所求, 制定符合多方发展的政策制度, 使多方利益能达到纳什均衡。既要满足开发商的利益所求, 也能最大限度地为原住民提供经济补偿。

3.2“城中村”改造应走规范化的市场运作道路

“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土地的征收、房屋的拆迁、基础设施的修建等多方面的问题, 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这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需要积极引入开发商的资金。同时因为“城中村”改造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选择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开发商也极为重要。

3.3培养失地村民的劳动技能、更新其社会意识

“城中村”改造要对原住民进行自我更新, 首先要转变其户籍, 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然后在生活方式、社会意识上进行转变, 让原住民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政府应加强村民劳动技能的培养、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使其在价值取向上进行改变, 摆脱对土地和出租房屋的依赖, 成为真正的市民。

4结语

“城中村”是快速城市化的必然产物, 是城市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客观、全面地分析“城中村”问题, 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 研究合适的对策和措施, 力求实现人与自然, 政府、市民与开发机构的和谐共赢, 最终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侯定丕.博弈论导论[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2004.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3][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4]李俊夫.城中村的改造[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

[5]何民钦, 高辉娜, 周素红.我国城中村改造及相关研究评述[A].2008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 2008.

[6]王颖, 孙斌栋.运用博弈论分析和思考城市规划中的若干问题[J].城市规划汇刊, 1999 (2) :10.

博弈主体范文

博弈主体范文(精选9篇)博弈主体 第1篇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大部分学者将融资难原因归为两方面:内部原因和外部...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