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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养和司法能力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官素养和司法能力(精选6篇)

法官素养和司法能力 第1篇

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法官的素养和司法能力的高低决定着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能否得以实现。

司法能力从宏观上来说,就是法官通过司法手段,兼顾公正与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就微观而言,法官应具备精准适用法律的能力、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严谨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善于调处矛盾的能力,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案的能力。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

法官首要要具备坚定忠诚的政治素养。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其次要具备公正廉洁的道德素养。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无论是在本职工作中,还是在业外活动中,都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法官还应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练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纷繁复杂的案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可能是社会问题、道德问题和文化问题。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广泛其他多学科知识,积累实践经验,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之,要做一名合格优秀的法官,就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素养和司法能力 第2篇

一、培训即将开始

远远的一个声音传来

是欢呼地口吻么?好像一个重要时刻即将来临。

是呆板的口吻么?好像一件不得不做的事情。

无论那种口吻,培训都会如期开始。9月23日傍晚,江南水乡杭城,空气中游漫着桂花香甜的气息。在浙大拥挤的华家池校区,培训即将开始,不管是江浙腔还是胡建普通话说出这句话,我都相信,相信是因为心存祈盼,祈盼培训快点到来,祈盼这期关于刑事法官司法能力培训班能自己职业生命中最欠缺的部分疯狂生长,完美自己法官生涯。在众人面前,我承认,作为从业30年的法官,我只办过一起刑事案件。关于刑法、刑诉法知识的贫瘠,是作为全市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的我的软肋。

所以,一秒也不愿意耽搁,我像只飞蛾,努力争取到了扑向篝火的机会。而且,兴高采烈。

二、璀灿的培训道路

开班,教学楼里,长长的走廊,两侧挂满了浙大院士的照片及事迹介绍,让你从进入的第一刻起,就屏息静气。当然,院士们并不是来砸场子的,而是增加学员们对知识的尊重和敬畏。踏入明亮的课堂,对号入座,有如虔诚的信徒,等待各位大伽的到来,传道授业解惑。

要怎么样评价夏立安老师和他的“关于我国法治发展的政治社会学和历史社会学的解读”呢?这个有着历史、法律双料博士学位的博导,这个其貌不扬的小老头,一口沂蒙山区的普通话,让课堂里随时爆发出会心的哄笑。即便是如珠的妙语,从他眼里,我还是读出了一种阴谋得逞后的轻松;那细眯的小眼一瞥一瞥的,也时时流露出的农民式狡黠的智慧。他让我记住了莫言的话:“与乡下人比起来,城里人是有罪的;与穷人比起来,富人是有 发达国家是有罪的”.这就是原罪么?!那么,我这个在城里出生而且当法官的小人物要怎么样才能脱罪呢?有那么一瞬间,我惶恐极了。幸好接下来,夏教授继续解读作为法治基石的正义,告诉我们,正义也是社会本质,合法即正义。而事物的本质是真理,人的`本质是良知,总算没有颠覆我们的三观。对于我国的法治发展,也有了更深一步地了解和期盼。

擅长脱口秀的高艳东老师啊,你虽然是刑法的硕导,也长得很帅,在电视上讲法治时口若悬河,挥洒自如。但是,你仍然阻挡不了泉州法官质疑的炮火,其中尤以女法官为甚,看着你下课后狼狈落跑的背影,高副院长心生侧隐,毕竟你们是本家啊(此处省略500字)。哈哈,也是不打不相识,更是老师胸怀宽广,那个反对意见表达的最为激烈的张爱玲法官竟然最得你的青睐,您亲自带她去浙大图书馆,继续邀游在知识的大海。

当然也要谢谢高老师,通过你“毁人”的教诲,我才知道,拾得遗失物,如不归还,不光只是民事责任,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弥补了我知识上的短板。

短短的九节课时,涉及法律、政治、社会管理、心理等诸多领域,可以触类旁通,本人颇有心得。虽然童鞋们普遍反映《刑9修订若干问题探讨》讲得不咋地,因我是刑事审判门外汉,听起来还是津津有味。

三、培训结束了

9月29日交流学习,30日返程,培训要结束了。彼时,杭城下着不合时节的秋雨。淅淅沥沥的雨,淋湿了我的球鞋,也淋湿了我的心。刚刚熟悉却又要立即别离的校园,刚刚认识就要分手的童鞋、来不及握手的老师和童鞋,我的不舍,此刻,无以复加。让我用席慕蓉的《渡口》作为结尾吧。

渡口

让我与你握别

再轻轻抽出我的手

知道思念就此生根

浮云白日 山川庄严

让我与你握别

再轻轻地抽出我的手

华年从此停顿

热泪在心中汇成河流

是那样万般无奈的凝视

渡口旁找不到一朵可以相送的花

就把祝福别在襟上吧

而明日

司法和法官独立的美国之路 第3篇

殖民地时期的这一经历,影响到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中制宪者的考虑。为此,宪法明确司法权与立法和行政权平行独立,建立最高法院,确定法官终身任职、其酬金不得减少。由于宪法只是建立了最高法院,其他低级法院则由国会来建立。所以,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开门的第一件事就是讨论并通过了《司法法》,建立起地区和巡回(后来改为上诉)两级法院。该法的率先通过,不能不归功于首任总统华盛顿的远见卓识。他当时就认识到:“我深信对司法部门的恰当管理是良好政府的最牢固的支柱。应把首先筹建司法部门视为我国的幸福及其政治制度稳定的必不可少之事”。(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等著、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65页)

司法部门形式上的独立虽然确立起来了,但其权力与威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华盛顿任命了首批6位大法官,但只有4人来报到,其他两位嫌“官小”拒绝履任。在最初的10年里,仅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换了3位,而且,其中两位还被国会临时抓差去做了外交特使。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杰伊任职6年(1789-1795),其中最后一年基本上是在英国做特使。回国后不久,他就被选为纽约州长,媒体称之为“高升”。此外,这一时期的法官流动性很大,专业化程度不高。法官的任命往往是根据他们的社会身份和政治地位,而不是他们是否拥有法律专长,因此,许多法官甚至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不少是独立战争大陆军的退伍军官,“复转军人进法院”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的权威与其说是来自他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毋宁说是来自他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法官们不仅被看做是政府的成员,而且与政治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联邦派大法官马歇尔的巧妙判决,既避开了政敌杰弗逊总统的进攻锋芒,又迂回建立了司法(违宪)审查权。但在法律逻辑之外,此案因为党派而生,也为政治而定。作为民主原则最忠实的信徒,杰弗逊深深地感到了司法审查权对民主的潜在威胁:“根据马歇尔这一假设,宪法只不过是司法部门任意摆弄的掌中物,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弄成不同的样子和形式”。(Bernard Schwartz, A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53.)对于马歇尔个人的个人成见,更重要的是对共和制的不同理解,促使杰弗逊决定对最高法院采取反击措施。在杰弗逊看来,由非民选的大法官来决定国会立法的合宪与否,“将会把我们置于寡头政治的专制之下”。(Albert Jeremiah Beveridge, The life of John Marshall, vol.2, p.144.)

为此,基于宪法授予国会对法官的弹劾权,杰弗逊及其国会中的支持者决定先从小法官开刀。联邦地方法院一个叫皮克林的法官成为第一个牺牲品。此公嗜酒如命,神经错乱,胡乱断案, 1804年他成为第一个被国会弹劾免职的联邦法官。杰弗逊派的第二个目标是大法官蔡斯。此公虽然忝列《独立宣言》签字名单,但对它的起草人(杰弗逊)却大为不恭,公开抨击杰弗逊,并断言如果杰弗逊当选总统,“我们的共和政府将沦为暴民政治,变成可能有的政体中最坏的一种。”(莫里森等前引书,第149页)在联邦派亚当斯执政期间,他对共和派的“迫害”不遗余力。杰弗逊上台后,他依仗着终身俸禄的保障,依然我行我素,在法庭上借题发挥,猛烈抨击杰弗逊本人和国会。既然蔡斯出于政治原因抨击共和派,那么,共和派以牙还牙,出于同样考虑弹劾蔡斯也就不足为奇了。1804年众议院提出弹劾蔡斯案。杰弗逊极为开心:“现在我们已经逮到了这条大鱼,让我们把眼睛再盯住这个鱼群”。(Charles Warren, The Supreme Court in United States History, vol.1, Boston: Little, Brown & Co., 1925, pp. 294-295.)这个“鱼群”自然是整个最高法院。

明眼人终于明白,杰弗逊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最终的目的是把马歇尔拉下马。联邦派参议员约翰•昆西•亚当斯告诉赋闲在家的老爸(前总统):“对蔡斯法官的攻击无疑是为另一场迫害铺平道路,它终将一鼓作气把最高法院一扫而空”。(Bernard Schwartz, p.57)按照美国宪法规定的弹劾程序,众议院相当于检察官提出起诉,参议院相当于法官作出判决。当时参议院中25位是杰弗逊共和派,只有9位是联邦派。但是,不少杰弗逊派最终还是被蔡斯的辩护律师卢瑟•马丁说服了:“我们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只能靠独立法官才能够确保”,(Albert Jeremiah Beveridge, vol. 2, p.227.)法治的信仰终于胜过了党派的考虑。显然,他们认为问题还没有严重到马歇尔法院会成为“寡头政治”的程度。共和派没有能够争取到定罪所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数,蔡斯逃过一劫。

蔡斯案的意义在于,它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先例,阻止了对弹劾权的宽泛解释,最终避免了基于政治原因而将法官免职的潜在危险,由此支持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1805年以后,美国一共出现过11起弹劾联邦法院法官的案子(6次定罪,3次未遂和2次涉案法官在参议院审讯前辞职),但再也没有出现过因政治原因而弹劾的案子。相比较美国两百余年间累计多达数千人的联邦法官群体,这个比例说明了法官洁身自好已经蔚然成风。

随着美国政治的成熟、体制的完备,法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少地直接和主动地卷入政治事务。但是,司法独立能否持续,更多地取决于民选的国会和总统的配合和支持。美国内战期间,为了笼络西海岸的民心,团结一致反对南方的分裂势力,1863年国会立法在加利福尼亚和俄勒冈地区增设联邦第十司法巡回区,将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增至10人,全然不顾因此可能形成的5比5的投票僵局。内战结束后的重建时期,共和党一党独大,控制了国会,他们既不满意林肯的继承人安德鲁•约翰逊对南方温和的惩罚政策,又对最高法院“同情”南方叛乱者的判决不满。1866年共和党国会通过了《最高法院缩减法》,将大法官人数减少至7人,封杀了约翰逊总统的两次提名机会。三年后,在内战英雄格兰特入主白宫时,国会像变戏法一样,又通过法律将大法官人数恢复至9人。

通过增减大法官人数来影响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国会干过,总统也尝试过。重建时候是国会与白宫的“府院之争”间接地危及司法独立,70年后,最高法院的一着不慎,引火烧身,引发总统对最高法院的反击。1929-1933年,美国陷入了空前绝后的大萧条。新总统罗斯福大刀阔斧,推行改革,联邦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和经济,史称“新政”。最高法院有五位大法官因循守旧,团结一致,裁决众多新政立法违宪。罗斯福认为,年迈的大法官是在用马车时代的规则来限制汽车时代的交通。1936年,在获得连任后,罗斯福提出了“法院填塞计划”,建议将大法官人数从9人增加到15人。他想通过这种“掺沙子”的办法,把新政的支持者送上法官席。

此案一出,美国朝野哗然,引发了举国上下长达163天的大辩论。支持者认为民主优先,最高法院抗拒民意,咎由自取;反对者强调法律至上,最高法院判决有根有据,何错之有?罗斯福填塞计划得逞之际,就是美国法治寿终正寝之时!一百多年来,凭借着美国宪法的神圣外衣,最高法院以宪法“圣旨”代言人自居,已在民众中建立起极高的尊严与威望。因此,即使是罗斯福如日中天的声望,也无法让民众相信其“填塞计划”的合理性。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内部的中间派开始偏向开明派,认可联邦和州政府干预市场,规制经济,罗斯福第二任期里以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新政立法转危为安。最高法院的及时转变进一步让民众相信,罗斯福触及最高法院的任何立法计划毫无必要。“填塞计划”胎死腹中。

法官素养和司法能力 第4篇

一、将工资软件升级到15.75以上版本。

二、套改政策简述:

1、软件将参与套改的人员设有两种人员分类:员额法检------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人员;司法辅助------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

2、员额法检人员套改办法:基本工资只设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其每个职务等级档次对应的工资标准请在软件的“档次级别工资标准”模块中查阅。方法为:进入菜单【初始设置】【档次级别工资标准】“法官检查官职务等级工资”。根据原综合公务员类的级别可直接套改出员额法检人员的职务等级档次,其套改表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三页面 “法官检察官工资套改表”中查阅。原岗位津贴保留,工作性、生活性等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暂按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对应的综合公务员同等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其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与综合公务员职务对应的层次关系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四页面“司法人员职务和综合公务员类职务对应层次关系”中查阅。

3、司法辅助人员套改办法:基本工资执行与综合公务员相同的结构和标准。其司法辅助人员的职务与综合公务员职务对应的层次关系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四页面“司法人员职务和综合公务员类职务对应层次关系”中查阅。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层次对应的综合公务员同等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若基本工资低于套改前标准,应保留。

三、套改操作

从软件主操作界面进入“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模块选则单位选择第六页面“警员套改法检套改”,点击“法检套改”。此页面可以全部完成套改操作。

1、点击左下角【筛选更新】按钮,则未套改的公务员均被筛选出来;

2、点击【修改法检职务】按钮,则现人员分类、法检职务、任职时间3列变亮,此时可以选择录入修改这3列信息,尤其是任职时间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套改后职务需要补录;

3、选择要套改的人员,点击【套改计算】按钮,则系统自动计算套改后员额法检的职务等级档次以及套改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同时在备注栏显示”试套”。

4、点击【保存结果】按钮,则系统自动将“试套”状态的人员套改后信息保存到人员基本信息库中,同时将备注栏的”试套”改为“已套改”状态;

法官要有“司法良知” 第5篇

司法良知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法官之所以能从社会普通成员成长为法官,离不开人民的哺育和国家的培养,法官之所以能被称为法官,是因为有人民群众作为服务对象,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就不能称其为法官。法官凭什么安身立命?凭的就是对国家和人民朴素的感恩之情升华而来的司法良知。最近,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要求“人民法官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强调法官要有人民情怀和平民情结。曾担任香港立法会主席长达十一年之久的范徐丽泰也动情地说过:“我们本来就是一个老百姓,只不过因为社会分工使我们成为有公权、决策权的人。我们不能忘本,我们还是老百姓,我们要用老百姓的心态为老百姓做事。”深受英美法系影响的范徐丽泰女士尚有如此的认识和感悟,我们作为党和国家培养教育多年的人民法官更应当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应当有更高的觉悟和境界,应当把司法良知作为自己安身立命之本,加倍努力工作,更好的为人民司法。

司法良知是法官为人处事之基,“良知”是做人的精神基石,而做人又是做事和做法官的基础,因此,确立正确人生坐标,培育司法良知,就是要求法官必须要先做个好人,进而才能办好案,才能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大凡贪官、赃官都是在做人上出了问题,泯灭了起码的“良知”。党和国家在培养、选拔、使用干部问题上历来重视人的品行和“良知”,一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最近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干部的道德修养,教育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珍重人格、珍爱声誉、珍惜形象,增强道德责任感,积小德养大德,努力成为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爱岗敬业、敢于负责的力行者,明理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引领者,真正做到“任你红尘滚滚,我自清风明月。”中央领导语重心长的教诲,正是对我们做人、做事、做法官“良知”的最基本要求和最生动的解读。

司法良知是法官公正司法之魂,做法官不但要有做人的“良知”,还要有做法官的司法良知。前者仅涉及和影响到社会对个人形象和品行的评价,后者则涉及到社会对党和国家以及司法队伍整体形象和公信力的评价,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后者是从事法官职业时对前者的升华和体现。如果说“良知”是做人的精神基石,那么司法良知就是法官公正司法的灵魂。人丧失了“良知”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法官丧失了司法良知,就是败类和害群之马。人的“良知”达不到社会要求的价值标准,就会遭到社会的谴责,法官的司法良知达不到法官职业应有的价值标准,就做不好法官工作,因此,经常进行司法良知培育,就是抓住了解决目前司法队伍出现问题的病根,就是找准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正如省高院领导要求我们的那样:“司法良知的价值在于培养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念和自觉意识,强调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情感和社会责任,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公正廉明、体恤民情、热爱人民,司法良知教育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既要在思想上内化为法官的自觉司法意识,更要在行动上外化为法官的自觉司法行为”。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办案要公正、高效,“案结事了”,公正、高效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案结事了”是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和最终目的,要实现二者统一,一要心正,二要态度好,三要有司法能力,而心正是关键,社会管理学中的“树根理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公正、高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犹如大树的树冠和枝叶,司法良知犹如树根,没有根正根壮的树根就不会有枝叶的生命,只有根正根壮的树根没有翠绿蔽日的树冠和枝叶也就失去了树的意义。因而,法官的司法良知应体现在所承办的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上,反之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中,无不闪烁着法官司法良知的光芒。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办案要清正廉洁,能动司法,走群众路线,这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特征,陕西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省高院倡导的法律“五进”活动、征询旁听公民代表对案件裁判的意见活动等各种亲民、便民、惠民措施都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和发展。时间虽然过去了七十年,如果用理性和耐心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在的审判方式,把马锡五的工作作风与现在司法队伍中的工作作风加以比较,就不难看出队伍出问题,群众不满意的根源,归根结底还是做人的“良知”和做法官的司法良知问题,因此,要从培育和完善法官的司法良知入手,使法官的司法良知从情感走向理性,从责任走向道德,最终生成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要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的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面对每一起案件,既要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还要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更要寻求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善于运用群众

法官必备的十大司法技能 第6篇

法官的司法技能是指法官(其他承担不同职责的司法人员对司法技能有不同要求,不属本文论述范围)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是在审判过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结果的方式方法,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新的结论、化应然为实然的桥梁。

综合分析法官的所有活动,可以把司法技能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定位技能,即查找法律和其他(参考)依据,并完成法律论证过程的技能;第二类是事实认定技能,即认定事实、证明案情的技能;第三类是审理运作技能,即法官在审理活动中确保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技能。

在这三大类之下,可以把司法技能具体划分为十种(但不限于十种):一是静态法律定位技能;二是法律论证技能;三是事实认定技能;四是案件审理技能;五是审判管理技能;六是提高效率技能;七是定纷止争技能;八是社会沟通技能;九是抵制干扰技能;十是职业道德技能。

本文将结合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的特性,在总结广大法官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上述十种司法技能作一简要阐述,以供法官自我检视特别是法官培训机构在设置法官培训课程时参考。

一、静态法律定位技能

知晓法律规范和其他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或参考),迅速、准确查找、鉴别、确定与所处理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状态,是完成“法律定位”的第一步。每当遇到一个疑难案件或讨论一个法律问题时,法官作出判断的根本要求是“依照法律”。不论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含义不清,还是存在人们所言“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法官的判断也必须有法可依(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法律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裁判是没有根基的裁判,是难以经得住检验的。因此,法律依据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只有援引或参酌了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立法资料、名家阐释、权威学说,法官的裁判才令人信服。通常情况下,现代国家的司法权威不是来自“张法官”、“李法官”的权力,而是来自法官所适用的法律以及从法律中阐释出的裁判规则,尽管法官个人的声望对提高公信也有一定帮助,甚至在特定案件中具有决定作用。可见,对法官来说,第一重要的技能就是学会如何查找、了解处理案件时所需要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文件、学说、讲话等论证依据,完成静态法律的定位。

静态法律的定位技能并不复杂,而且从大学法学院时期就在传授。在一些国家,新任律师和初任法官参加培训时必不可少的一课就是“如何查找权威文献”,学习如何利用各种法律汇编、判例集、规章集、公报、文章等。尽管这一技能的掌握并不太难,这里仍略作提示。第一,查询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或参照)宪法、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等。目前,不同形式、不同类别的法律汇编不计其数,但最方便的查询方式还是使用电子数据库,如“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等。

第二,查找司法文件、行政文件等。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许多领域中靠“红头文件”来填充具体内容,如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立法说明等。随着政务公开、司法透明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文件公开发布,刊登在各机关的公报、刊物、文件汇编上。电子数据库中收集的此类文件也越来越多。

第三,查阅司法案例。参考先前裁判的案例是维护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提高裁判质量、积淀司法智慧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之后,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裁判先例将更显得格外重要。目前,重要的参考案例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各地法院也以如“精品案例”、“参阅案例”等形式发布了许多案例。还有一些机构开发了司法案例电子数据库,收集了大量案例。在新形势下,查阅并运用参考性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法官必不可少的一项司法技能。第四,了解权威学说。除了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外,国内外法律研究文章、著作也是法官应当了解的内容。如果说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的有序排列组合,而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成果则是法官开拓法律视野、借鉴新观点、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参考。目前,法学刊物(含内部刊物)已有数百种,法学研究书籍不计其数,国外法律译著数量剧增。相应的法学论文数据库(如中国学术期刊网)也开始广泛使用。法官应当时常翻阅法律书刊,了解法学研究动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日常审判工作。

以上四类重要的“静态法律定位器”是每一个法官都应当熟练使用的基本技能。运用这些技能可以“搜尽”所有法律依据,掌握可以使用的一切法律资源,确保不会因为不了解现行法律、政策、学术观点而导致裁判错误。掌握和使用查找法律依据的技能在当前法律制度迅速健全、法律发展如此之快的时代,显得尤其重要。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法官不知道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致使在新法生效后很长时间还按照旧法办案。当前,新的法律不断颁布,法学理论创新不断加快,特别是案例指导制度实行之后,具有指导意义或参考意义的案例将大量发布,这些都要求法官学会借助各种工具了解法律的新发展,认清自己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处的“法律环境”。

二、法律论证技能

知晓法律规范、法律思想,只是法律活动的第一步。要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标,还要有相应的论证。法律论证或裁判说理是各国法院的共同要求。德国要求所有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我国也要求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因此,掌握和运用法律论证技能对于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大部分案件中,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问题并不复杂的情况下,只需要作简单的法律论证便可以像自动售货机一样得出处理结论。但对于另外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来说,完整、系统的法律论证技能便可以大显身手了。法律论证是把实在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一个抽象的思想过程,可以用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证立、法律思维等各种名称来表述。解剖这一思想过程,我们可以把法律论证技能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法律解释方法。面对已经认定的事实和既定的法律,当法官发现有两个以上可能的法律结论或者法律条款的意思含混不清时,则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技能对所适用的法律加以解释。在人类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动态解释法、实用解释法等。尽管只有将这些解释方法与其他法律论证工具和技能配合使用才能解决问题,但它们作为法律论证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技能,是法官必须掌握的。

第二,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过程的外在表现,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大前提)运用于具体案件(小前提)的基本框架。如果说法律解释所解决的只是确定“大前提”的含义,法律推理则必须把解释过的大前提与证明过的小前提联系在一起,从而得出案件的结论。经常使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包括演绎推理方式、非演绎推理方式、反演绎推理方式、实质推理方式等,而每一种推理方法的应用都不只是形式逻辑的简单推论,而是融其他各种法律论证方法于一体的多维的思维过程。

第三,法律思维方式。这种司法技能与前两种有些交叉,但其侧重点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和一个职业对待,区分法律领域中的思维方式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道德领域中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的不同。法律的规范性、正义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性都是在法律思维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

第四,法哲学理论(法学流派)的指导。或许这已经不是狭义的“司法技能”所能涵盖的,但是它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的决策有着根本影响。一个法官的法学理论倾向决定着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决定着他价值取向的判断,最终也决定着裁判结果。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历史法学、实用主义法学(如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等,都是法官在裁判活动中经常运用的理论,因此应当认真研习。另外,在特定的案件中准确判断自己的法哲学倾向并系统运用此种理论(同时参考和借鉴其他相关理论),是法官作出客观、公允法律判断的理论保证。随着法律现象的复杂化和法学研究的繁荣,新的法学理论流派不断出现,原有的法学理论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一个高层次的法官应当及时学习和运用这些源自实践的理论,并将其用于指导实践。

三、事实认定技能

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固然重要,但作为审判活动另一条坐标的事实认定也同样不可忽视。尽管两者之间不是谁决定谁的关系,但如果在不能准确认定事实的情况下谈法律适用问题,则会被批评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两者中的任何一部分不正确,另一部分都将为“零”。因此,在司法技能中,案件事实认定技能是法官必备的一项基本能力。

事实认定技能,也称“事实分析技能”,是法官发现、证成、重构案件事实的能力。对于案件事实的内容,理论和实务界经常使用的比较经典的分析方法是PEC三步分析法,即主体(Parties)、事件(Events)、主张(Claims),也就是:什么人遇到了法律问题;什么事件导致了这些法律问题产生;这些人提出了什么主张。除此之外,法律事实分析方法还有TAPP四步分析法(Things, Acts, Persons, and Places),即事件、行为、主体、地点;还有PAPO四步分析法(Persons, Actions, Places and Objects),即主体、行为、地点、客体。不论何种分析法,其目的都是要把“事实”的内部秩序理顺,以便与后面的法律分析相匹配。不同法官对事实的内容分析可能采用不同的模式,但其核心内容不会有太大差异。

在了解了事实的内容构成基础上,案件审理的下一个环节就是事实的发现、证明、筛选和重构。这个过程不仅适用于单项事实,而且适用于案件的整体事实。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完成单项事实的认定过程,还要在单项事实之间通过推理和分析,最终形成案件的整体事实认定。

这一过程的完成需要法官运用很多具体的技能,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第一,事实发现与证明技能,即运用证据的能力。有一种说法,即“案件中没有事实,只有证据”。这种说法突出强调了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性,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无法成为裁判依据的(无需证据证明的事实除外)。因此,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技能已经被总结、升华为证据规则,形成了普遍采用的规范,也有一些是在非规范层面上为法官所使用的一些技能,如听证证人作证时如何察言观色,如何发现证据的破绽,如何调动双方当事人交叉质证的积极性,如何判断证据的相关程度等。

目前,关于证据方面的著述开始多起来,外国的译著也为我们学习证据能力提供了帮助。美国著名证据法专家威格莫尔(Vigmore)、万斯廷(Weinstein)等创造了符合认识规律的缜密的证据理论和技能体系,都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司法认知能力。在案件事实中特别是案件的基础事实或背景事实中,有一类是无需证据证明的事实,这就是司法认知的内容。以往对司法认知的理解比较偏狭,认为只有那些一加一等于

二、星期二之后是星期三这样的“傻瓜事实”才是司法认知的范畴。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影响案件因素的多样化,司法认知的范畴在扩大,对法官作出司法认知的能力要求也更高了。例如,中国人口状况的事实对计划生育行政案件中事实定性的影响,社会科学知识或理论在案件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国际形势(特别是经贸竞争力量对比)对认定和处置企业垄断活动的影响等,都需要运用法官的司法认知能力。一个法官如果不具备相关领域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司法认知这一规则便缺乏生命力。

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提出某个需要司法认知的问题交由法官判断,或者法官自己发现了某些事实之间缺乏某个环节,或者对某项事实的认定出现了证据缺口,这些都需要由司法认知的事实来填补。如果法官有这样的自觉性和能力,便可以在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方面增加一层保障。

第三,心证能力。这一能力是法官作出事实判断的基础,是所有法官都必须完成的一个过程。面对各种证据和对证据的质证,面对已经被证明的单项事实,法官必须在内心形成一种对证据判断的确信,从而转化为对事实的认定或不予认定。这种内心的确信就是自由心证。当然,法官心证的形成并不真正是“自由”的,因为它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除了现有的证据规则,法官的价值取向、职业道德、认识方法、个人人格等都可能对心证的形成产生一定影响。虽然心证的正误不易判断,但人们总是要检验形成的心证是否令人信服,是否能说服法官自己,是否能说服当事人。如果达到这样的标准,则事实判断的正确性才有保障。

四、案件审理技能(庭审技能)

庭审是司法机关特有的工作方式。也正是靠这种特有的工作方式,司法获得了其程序上的正当性。庭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关系到诉讼参与人和广大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因此,掌握庭审技能是对法官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

庭审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相关的司法技能也十分丰富。总地说来,两个方面的工作在提高庭审质量方面显得特别重要:一是法官要时刻检视自己对庭审目的的认识;二是按照庭审目的恰当地运用相应的技巧。

第一,正确认识庭审的目的。

有不少法官会自信地认为自己很清楚庭审的目的,但作为一项技能,这里要求每一个法官在开庭前对自己的认识作一次检查,重新给予确认、强化。这种看似“婆婆妈妈”的做法却可以为庭审活动的效果提供根本保障,使庭审成为真正有意义的庭审。

一是提醒自己确认开庭审理的一般目的和具体目的。庭审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在其他所有审理活动支撑下进行的一种具有外在展示性的活动。因此,庭审可以被称为整个动态审理活动的高潮阶段,也可以称为一场木偶剧。因此,“认识”的核心就是法官提醒自己,庭审是为了把事实问题查个“水落石出”、把法律问题辩个“是非分明”。的指导思想。即使争论的问题没有定论,通过庭审也要就所有存疑的问题获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展开充分辩论。

二是开放心态下的两种追求。开庭之前和开庭过程中,法官必须有两方面思想准备:一方面是对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计划希望查清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查清;另一方面是法官必须时刻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注意捕捉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细节,听取自己在案卷材料中未曾了解的内容,随时准备调查新的问题。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完全掌控案情,防止出现纰漏。

第二,按照庭审目的恰当运用审理技巧。

目的即已明确,技能便有了用武之地。否则,即使操作技能再娴熟,也难免使庭审失去方向。可以说,庭审技能的运用是法官展示自信心、洞察力、控制力的机会。相关技能范围很广,这里仅择其要者略作论述。

一是以庭审目的为指导准备庭审提纲。几乎所有法官在开庭前都撰写庭审提纲,但紧扣庭审目的的庭审提纲和程序提示性的庭审提纲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应当明确,庭审提纲不只是提示法官到什么阶段问什么话,更重要的是把所有影响“水落石出”和“是非分明”的因素都要预先想到。法官还要以开放的心态,随时接纳新的事实。这样的提纲才能真正帮助法官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孕育出司法的智慧。二是控制庭审节奏。控制庭审节奏并不是简单的“快时放慢、慢时加快”,而是要求法官根据庭审目的的实现情况和当事人的接受状况,调节庭审的进度。实际上,控制的节奏体现着法官的内心判断形成过程。如果法官内心已经形成判断,庭审进度便不应太慢;而在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使稍快一点也可能造成遗憾。控制庭审节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当事人双方的反应。如果当事人没有从庭审过程中获得与法官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感受,则表明庭审活动未被认同,纠纷难以真正解决,这样的庭审功效则只能说实现了一半。一些当事人对庭审活动的消极评价实际上是对庭审的否定,更是对法官庭审技能的否定。

三是宁可法官自己少说话,也要让证据多说话。法官替证据说话乃庭审之大忌。证据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最大帮手。庭审中,法官要尽可能多让证据“说话”,而不是由法官自己说话。如果证据能说明十分,法官绝不能只让它说明九分。法官应当通过证据最大程度地还原法律事实。这样做,可以增进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怀疑。

四是精神专注,及时反应。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必须集中注意力,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不仅能体现法官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风貌,而且能帮助法官掌握案件每一个细节,避免任何小的差错。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需要作笔记,记录自己的兴趣点。

五是妥善处理法庭上发生的意外情况。例如当事人情绪激动而有出格举动,或者出现证据埋伏等使用不正当诉讼技巧的情况等。对于这些问题,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随机应变,冷静处理,维护良好的庭审秩序。

法官素养和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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