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交易范文
补偿交易范文(精选3篇)
补偿交易 第1篇
1 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
传统的经济学将经济组织视为既定前提, 在既定的经济组织下讨论成本问题, 而没有考虑组织本身的成本, 即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生产过程之外的谈判、缔约、监督、履约等过程中的费用。张五常[1]曾经主张交易费用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 广义上讲, 即使制度的成本没有发生任何交易, 也应当归入交易费用的范畴。科斯[2]最初提出交易费用的目的是论证企业存在的必要性, 认为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出现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由所有的个体利用自己的生产要素进行生产, 然后进行市场交换, 那么其中会产生很多的摩擦, 交易费用很高, 甚至交易无法进行。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过程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 如组织各利益主体就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达成协议, 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所依据的指标体系进行监测, 对生态补偿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协调, 同时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进行监督等, 这些方面形成的费用都是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3]。综合现有学者的观点, 笔者将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定义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作中除生态补偿额以及实际生态保护之外的所有成本, 包括制度的组织、维护、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流域生态补偿的组织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不同的流域适用的补偿机制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达成目的的前提下, 应当选择交易费用最低的模式。
2 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中, 不同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对于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都具有很大的影响。目前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的模式主要包括:政府补偿、市场补偿、准市场补偿3类, 每一类模式都包括几种不同的形式。
2. 1 政府补偿模式
政府补偿是以国家或上一级政府为实施补偿的主体, 以区域、下级政府或农牧民为补偿对象, 以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区域协调发展等为目标, 以财政补贴、政策倾斜、项目实施、税费改革和人才技术投入等为手段的补偿方式[3]。主要形式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环境税费制度等。
a. 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将一部分资金无偿转移给某一微观个体, 这是政府补偿中主要的方式。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
b. 政策补偿。政策补偿是政府通过政策上的倾斜激励人们做出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于有利于流域生态保护的企业或技术创新研究等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 如节水、减少污染等相关行业的支持;而对于高污染、高耗水等不利于流域生态保护的行业则限制其发展。
c. 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是指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流域生态治理和保护的专项投入。如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流域治污等相关的专项投资。
d. 环境税费制度。环境税费也称庇古税, 是通过税收的形式调节流域生态资源的使用并获取流域生态保护资金的一种方式。通过环境税费一方面可以筹集流域生态保护的资金, 便于补偿给流域生态保护者, 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生态资源使用者的成本, 控制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2. 2 市场补偿模式
市场补偿是在流域生态资源的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直接的交易, 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的主要方向。市场补偿的形式主要有一对一交易、区际产权市场交易等。
a. 一对一交易。一对一交易是自发组织的市场交易中的一种, 是流域生态服务供给者和受益者依据市场机制直接进行的交易。双方往往通过谈判签订包含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的协议, 常见于小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如法国皮埃尔矿泉水公司为获得优质的水与上游农户进行协商, 购买农户土地的使用权, 同时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与乳制品企业及农场签订合同, 要求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经营方式。
b. 区际产权市场交易。区际产权交易是指在生态资源卖家和买家数量较多时, 在政府明确生态服务可交易且制定了交易规则的前提下, 进行的市场交易。如澳大利亚mully - darling流域与下游一个由600个灌溉农场主组成的食物与纤维协会与新南威尔士州林务局达成协议, 该协会根据在流域上游建设100 hm2森林的蒸腾水量, 以每100万L水缴纳17澳元的价格向州林务局购买盐分信贷, 林务局利用这一经费在上游地区采取种植脱盐植物、栽植树木或多年生深根系植物等措施, 有效地保护了水质, 避免了盐碱化[4]。
2. 3 准市场模式补偿
流域生态补偿中政府补偿具有其局限性, 市场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主要创新方向, 但受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生态补偿本身的属性的制约, 使得市场补偿模式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国内研究重点大多是流域生态补偿的准市场模式, 即流域双方通过民主协商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实现流域区际生态补偿。其主要形式包括流域生态共建共享和流域生态逐级补偿等。
a. 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是指将流域所覆盖的区域作为一个整体, 通过民主协商使流域各主体视为一个整体, 流域内生态资源共有, 也由全体成员共同建设。这种形式在经济学上称为俱乐部模式, 共同建设, 共同使用。
b. 流域生态逐级补偿。流域生态逐级补偿模式仅考虑相邻上下游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关系, 相邻的下游区域代表其他的下游区域接受上游区域的补偿, 或者对上游做出补偿, 然后再对其下游区域进行补偿, 以此类推, 从流域的上游到下游逐级进行补偿。
3 流域生态补偿中不同模式下交易费用的 测量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不同的模式对应的交易费用的内容是不同的。政府补偿模式下, 交易费用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和政策的设计成本、制度的执行成本、制度的监督成本等;市场补偿模式下, 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寻找、谈判、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成本;在准市场补偿模式下,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组织成本、监测和计算成本、纠纷协调处理成本、监督成本等。由于不同的补偿模式下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和地位不同、补偿的方式方法不同, 因此不同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下交易费用也有所不同。
3. 1 政府补偿模式下的交易费用
由于流域生态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政府补偿是最直接也是最传统的补偿模式。在这一补偿模式下, 除去补偿资金, 其他的相关成本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中制度的设计研究、政策的设计实施、实施效果的监督评价、环境税费的安排和征收等都应计入交易费用的范畴。
a. 设计成本。政府补偿的特点是对于流域生态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通过制度安排的方式实现。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 这一制度安排都要合理考虑补偿的方式、范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下, 政府首先要考虑补偿的范围, 分析辨别哪些是真正对流域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个体。然后要结合政府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转移支付的财政预算, 这一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地的调研考察及相关研究。环境税费的征收过程同样如此。此外, 征收环境税费需要进行相关的立法, 要考虑环境税费的征收方式和主管机构, 这些成本都是交易费用的一部分。
b. 执行成本。主要是指政府补偿中的管理成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发放、环境税费的征收等都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运作执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发放涉及多个层级政府的工作, 而环境税费的征收更是需要税收主管部门的催收和管理。除此之外, 由于政府官僚体制的存在, 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隐性成本, 如实际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寻租行为等。
c. 监督成本。政府补偿资金的目的是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经过相关部门的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但是实际的实施过程中, 生态治理的资金是否有效率地应用于流域生态保护中, 这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比如水源地植树造林、退耕还草工程的资金以及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检查落实等。部分个体甚至政府部门存在通过短期的或者表面工程骗取国家生态补偿资金的可能 性, 这都需要主管政府部门通过调查或其他方式进行监督, 这部分监督的成本可能会很高。
3. 2 市场补偿模式下的交易费用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流域生态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在国内的流域生态补偿中, 目前还没有完全的市场模式。国外的流域生态补偿中, 较为完全的市场模式的范例也较少, 同时主要存在于企业和个人之间。市场模式下, 契约是维系这一补偿机制的关键, 在这一情形下, 政府部门也是以生态资源消费者的身份参与流域生态补偿。此时, 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寻找、谈判、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成本。
a. 寻找过程的成本。主要是指发生在确定流域生态补偿主体中的成本。以生产企业和上游流域生态保护者为例, 企业的正常生产需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水资源, 流域上游区域内的居民为获得经济收入对水质和水量的破坏会损害企业的正常生产, 这时企业需要首先确定与其相关的个体以及具体影响其生产的行为的范围, 这就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并找到交易对象。这一过程中的成本通常占整个补偿过程中交易费用的比重较小。
b. 谈判成本。补偿双方就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向需要进行谈判并建立契约。企业希望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合格的水资源, 以降低生产的成本, 居民希望通过较少的努力得到较多的补偿, 为达成合同双方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同时谈判的过程和签订契约的过程均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
c. 执行成本。市场补偿的执行过程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补偿资金的管理, 同时这其中还会涉及对水质和水量的监测和评价, 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状况还要包括诉诸法律所需要的费用。
d. 监督成本。契约签订后, 补偿主体是否按照约定做出相应的行动, 这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仍以上述企业与上游居民为例, 企业付出相应的补偿资金以获得符合要求的水资源, 按契约规定上游的居民需要进行流域生态的保护, 包括对水质和水土保持的投入。监督的人员、设备以及占用的时间均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3. 3 准市场补偿模式下的交易费用
准市场补偿模式是市场补偿和政府补偿两种模式的结合。在这一模式中, 引入市场机制以期提高生态补偿机制运作的效率, 但同时也考虑到流域生态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 以政府为主导, 同时设置相关的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管理。目前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多是集中于准市场补偿的模式, 较为常见的形式中, 共建共享模式和流域生态逐级补偿均以政府作为补偿机制建立和运作中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在准市场补偿模式下,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组织成本、监测和计算成本、纠纷协调处理成本、监督成本等。
a. 组织成本。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组织成本包括确定补偿双方、相关补偿条款协议的起草和制定等方面投入的成本, 包括人、财、物等的直接投入, 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机会成本。通常情况下直接成本是较易计量和被重视的, 而机会成本相对较难计量。
b. 水质、水量等指标监测成本。通过水质、水量等指标的监测确定最终的补偿方向和补偿额是流域生态补偿的关键, 而对指标的监测过程中耗费的成本则是属于交易费用的范畴, 也就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执行阶段对应的交易费用。其中包括监测站的建立、监测设备的购置、监测过程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成本。
c. 纠纷仲裁协商成本。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中, 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协商平台来处理这些问题。同时, 为保障流域生态补偿金额能够切实的到达受偿一方, 使流域补偿机制能够顺利实施需要设立一定的管理机构, 如流域管理委员会等。这些协商平台和管理机构的设立、运作和维护所产生的成本属于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
d. 监督成本。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进行, 协议双方需要监督对方是否按照补偿条款的有关协议有序进行。政府作为市场交易的监管者, 对流域生态补偿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 政府的监督成本包括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以及人员的薪酬等。
3. 4 交易费用的测量方法
以上3种模式的交易费用的内容大部分存在交叉, 但不同模式下同一部分交易费用的大小是不同的。针对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所界定的范围, 我们充分考虑生态补偿中可能存在的交易费用, 给出一种普适性的测量方法, 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费用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 然后将其综合起来确定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大致货币价值[6]。
a. 固定交易费用的计量。如果流域生态补偿的交易费用只是由一个部门产生, 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宏观计量方法[7]。但有的部门或单位的工作目标不仅仅是流域生态补偿 (如流域各跨界断面的水文监测机构、某一政府职能部门等) , 其所从事的工作中流域生态补偿只是占有一定的比重, 对这部分固定交易费用以一定的比例系数对这些单位的运作费用进行分摊, 则该部分的交易费用可以用下述公式表示:
式中:C1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各部门的固定交易费用;调整系数0 < ki≤1, 0≤i≤j;Wi是第i个部门的运行费用;di是第i个部门的固定资产在对应时期应计提的折旧。
b. 可变交易费用的计量。流域生态补偿中还有一部分交易费用是不能直接计算的, 此时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加以确定, 如流域生态补偿中协议的起草、谈判、确保合约得以履行的费用以及流域生态补偿实际实施中出现纠纷进行处理的费用等。这部分交易费用无法直接根据市场定价的方式计 量, 且会随着生态补偿模式的选择、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对于这部分可变交易费用可以通过借鉴相似活动所耗费的成本确定一次监测或者纠纷处理的成本, 进而确定这一部分交易费用的估算值。这部分交易费用可以用下述公式表示:
式中:C2是可变交易费用;T为生态补偿机制协议制定的谈判成本;n1为需要进行水文监测分析的次数;M为一次水文监测分析的成本;n2为纠纷发生的次数;H为纠纷处理的平均成本。
c. 交易费用中机会成本的计量。为保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及有效实施, 所占用的资源不仅仅包括这些人力、物力、财力等直接成本, 还应当包括这些资源占用所对应的机会成本, 即资源的时间价值。人力资源产生的机会成本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值, 将其折算成现在的价值;资金部分所对应的机会成本也可以用时间价值进行衡量。投入的设备、仪器等也可以进行折现。按照复利计算方法, 该部分的交易费用为
式中:C3是机会成本;P1是当年投入的人力成本;P2 是当年投入的资金;r是报酬率, 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m是折现年限。
至此, 可以得到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计量公式:
式中:TC表示总的交易费用, 其他符号的含义与前面所述相同[8]。
4 流域生态补偿模式的比较和选择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流域生态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得以内部化, 最终实现流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交易费用是衡量机制运作效率的重要指标, 但是在选择流域生态补偿模式时不能单纯考虑交易费用的绝对大小, 同时也要考虑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所带来的效果, 看其对于流域生态环境改善的贡献程度。因此, 单位交易费用对流域生态环境改善的贡献 (即所带来的效果) 才是衡量一种模式是否优越的合理标准。也就是说, 单位交易费用取得效果最佳的模式才是最优的补偿模式。
在政府补偿模式中, 交易费用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低, 交易费用的主要集中于执行和监督过程, 有政府政策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能够较为迅速的实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以及生态补偿资金的落实;在市场补偿模式中, 补偿主体以及补偿关系的确定程序具有不确定性, 补偿机制中谈判以及契约的制定过程中交易费用所占比例较高, 实际的执行过程所产生的效果较为明显, 合适的条件下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生态补偿中资源的优化配置;准市场补偿模式结合了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特点, 交易费用介于两者之间 (表1) 。
同时考虑交易费用大小和所取得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发现:市场补偿适用于产权较为明晰, 补偿参与主体数量不太复杂的情形。此时生态补偿主体易于确定, 搜寻和谈判成本相对较低, 因此这一情形下达到同样的效果市场补偿中的交易费用要低于政府补偿。而在产权不明晰, 交易主体较为复杂的情形下, 政府补偿可以有效克服搜寻、谈判过程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 综合考虑整个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政府补偿要低于市场补偿, 但是所能取得的实际效果不佳。结合国内实际环境, 目前流域生态补偿更适合于准市场模式, 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和法律机制逐渐完善, 流域生态补偿的许多环节更适合于市场机制的参与, 但同时由于流域生态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政府的组织安排能够减少契约制定过程的成本, 因此目前准市场模式下, 单位交易成本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3种补偿模式下要取得相同的效果所需要的交易费用会随着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流域现状发生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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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袁庆明.微观与宏观交易费用测量的进展及其关系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 2011 (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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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交易 第2篇
环境污染是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主要表现为“三废”的排放,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对环境进行生态补偿既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更是工业企业的一项责任,它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生态补偿不仅包括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获得效益的“奖励”,也包括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收费)”。近几年,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效益的评估以及补偿依据、补偿标准与方法等方面,并制定了一系列治理保护法规,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进一步恶化。但是,这些研究多侧重于对自然环境本身生态系统健康的评价及保护措施,未能真正体现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中的生态经济意义,未能做到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的统一。同时,这些研究和实践倾向于或采取单一的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财政生态补偿,或采取纯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市场交易生态补偿,短期效果较为明显,但长期将会导致低效率。从长期来看,生态补偿应充分利用产业之间的互补和替代效应,以工业发展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以生态属性较高的农业加工产品替代生态属性较低的工业加工产品。本文根据产业共生理论,通过对自由竞争下农业弱质性的分析,探讨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三种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的准市场交易模式。
2 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当今的环境污染源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又进一步通过空气、水体、土壤等媒介传导到农业,引发农产品污染,导致环境污染的加剧,严重地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自由竞争下农业的弱质性。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是通过产业共生效应(准市场交易)来实现工业对农业的补偿,以促进农业生态属性的发展,并降低交易成本。
2.1 自由竞争下农业的弱质性
已知农业资源生产者位于产业链的上游,农产品加工企业位于产业链的下游,两者具有产品交易关系。为便于研究农工产业之间的不平等交易,假设:(1)双方都具有完全的行为理性;(2)双方具有相同的行为策略空间,即合作与不合作。
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存在丰收与歉收两种情况。
(1)当农业丰收时,市场上的农产品供过于求,农产品价格将下降。由于市场中经济人行为,以农产品作为原材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若在此时选择不合作,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资源,获得比合作时更高的收益。此时,出于减少损失的考虑,农业资源生产者也只能选择合作策略,因为合作的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收益。
(2)当农业歉收时,市场上的农产品供不应求,农产品价格将上升。作为经济人的农业资源生产者将选择不合作,因为此时他同样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另一方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减少损失,也只能被迫选择合作。
表面上看,在自由竞争经济中,无论何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都可以选择不合作,并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但实质上,由于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特点不同,农业(产品)在与工业(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仅体现在劳动效率低、价格竞争劣势上,而且还体现在发展水平差异上,从而导致工业(产品)对农业(产品)的“剥削”。
2.2 农业资源生态属性的公共物品性质
农业不同于工业、服务业之处在于:既有经济属性又有生态属性。按照劳动方式的不同,农业分为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相比,更强调农业资源的生态属性,是一种生态农业,它以生态功能为核心,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即除了提供农业产品、就业保障之外,更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如水资源涵养、净化水质、提高空气质量、提供田野风光等。除此之外,农业资源的生态属性还体现在其加工产品对环境的危害要远远小于工业产品,如纸质饭盒的降解速率远大于塑料饭盒的降解速率。由于生态属性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因而基于农业的产品价值具有综合性、多元性,市场无法体现其完整价值,从而产生了对其进行政府支持和保护政策的需求。政府支持和保护政策产生财政生态补偿,如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征收生态税、政府赎买等。从短期来看,财政生态补偿对于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难以界定生态服务供给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从长期来看,农业资源(如动、植物等)将会被过度使用,产生“公地悲剧”现象,导致生态补偿效率的降低。
另外,农业资源的生态属性由于产权不明晰,使得相关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导致主体间合作困难,难以通过市场力量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环境的改善,使得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难以推广。
2.3 农工产品市场交易的高成本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的高低对交易类型的选择至关重要。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分为交易前成本,如搜寻信息、谈判、签约、履约等,以及交易后成本,如纠偏、保证、监督等。一方面,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得交易前成本对农工产品交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交易双方人员对交易前成本的了解也是有差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农户的农业资源生产过程与质量等信息缺乏了解,它们既不了解市场上的农业资源中,哪些是质量优良的,哪些是质量劣等的,有多少农户在生产本企业所需要的资源,也不了解在生产过程中哪些是过度施过化肥农药的,哪些是有机和绿色生产出来的,等等。作为农业资源生产者的农户对市场交易中农业资源的需求信息也同样缺乏了解,他们既不知道哪些农产品加工企业需要什么资源,需求量是多少,也不知道农业资源价格的高低,从而导致盲目种植或养殖,使供需脱节,产生价格的大幅度波动,既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严重阻碍了农业的产业化进程。由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网络不健全,交易双方都存在信息盲点,对市场上信息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导致双方搜集信息的交易成本均较高。又由于农户农业资源的生产(家庭承包经营)较农产品加工企业分散得多,所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交易成本要高于农户。
3 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的特征与准市场交易模式
3.1 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的特征
产业共生的早期理论是网络组织理论,它源自兰逊(Larsson)的“三分法”,即用市场、组织间协调和科层组织的三级制度替代传统的市场和科层两级制度分析框架,因为在较低的召集成本和较高的内在化成本之间信任程度高的情况下,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特定资源依赖程度越高,资源依赖的协调越可能由作为企业间契约的网络来协调。组织间协调形成网络组织,产生准市场(Quasi-market)。产业共生的准市场交易有三个特点:合作与竞争并存、市场机制与计划机制混合调节、多目标约束。它有四个方面好处:一是在其构筑的专业网络区内,由于充分发挥每一个交易主体的最大效能,从而造就一种企业和市场所无法比拟的多元化和创造环境、创新氛围的特质;二是有利于产业共生利益主体重视长期交易关系;三是有利于发挥产业共生利益主体的核心能力;四是适应性强,尤其适应于市场体系不健全、产权交易实际上还存在许多障碍,使交易的竞争性受到抑制的环境中。
产业共生生态补偿的实质是将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让生态产业链主体的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统一。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是在农业和工业互利的基础上,把工业的经济效益与农业的生态效益结合起来,实现受益者按适当比例对损益者进行补偿,既可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其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也可以保障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有利于其产品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信息、知识、能力共享还可以节约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双方产权的完整界定,减少机会主义倾向,增强农工产业共生体的稳定性。
3.2 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的准市场交易模式
3.2.1“基地”型产业共生的准市场交易模式
“基地”型产业共生是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为核心,通过“基地”,以“股权”“契约”等形式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形成一种网络组织。农户负责农业资源的生产,企业负责农业资源的加工和产成品的销售,基地是两者的“共生体”,起着中介的作用,如种植业基地、林业基地、畜牧业基地、渔业基地等。基地建设既可以采用股权的形式,由农产品加工企业出资和提供技术(资金和技术入股),农户出地和提供日常维护(土地和劳动入股),收益按照股份比例分成,也可以采用契约的形式,由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并聘用农户为生产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自身市场信息优势预测产品价格,通过“合约”的形式与基地签订农业资源的品种、品质、生产数量和技术指标。基地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农户开展技术培训、物资采购、生产期间的管理等。“基地”型准市场交易模式的重心是基地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它直接影响基地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
3.2.2“合作社”型产业共生的准市场交易模式
“合作社”型产业共生是以农户为核心,通过“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在一起,再以“股份”“契约”等形式把合作社与企业连接在一起,形成网络组织。合作社的建设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是一种互助型经济组织,既起着载体(集中农户)作用又起着桥梁(连接农户和企业)作用。合作社不同于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资本量的比例直接决定利润的分配。合作社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农户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它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外,大部分根据农户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进行分配。虽然合作社内部也存在按股分红,但以交易额分红为主。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专业合作社来衔接广大农户,市场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合作社之间的连接既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也可以采用契约形式,不仅能够为企业稳定上、下游关系,而且还能够为农户提供多种专业化服务。“合作社”型准市场交易模式的重心是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它直接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合作社的稳定性。
3.2.3“农场”型产业共生的准市场交易模式
农场作为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既可以由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以由个人、家庭或社群投资建设和经营;它既可以从事专业化农业或林业生产或畜牧养殖,也可以在专业化种植、养殖基础上兼营农产品深加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产品供应的结构性过剩问题越来越突出,农产品加工转化为工业发展滞后,导致农产品价值增值低,农户增产不增收,严重影响了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进程。在农场中实施农产品深加工,及时将农产品转化为工业品,不仅有利于克服农产品运输不便、保管损耗、保质保鲜等问题,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绿色、个性化需求,提升生活品质。“农场”型产业共生生态补偿是在农业资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基础上,通过内部交易,在产业链上合理分配利润,实现工业对农业的生态补偿。“农场”型产业共生交易模式的重心是农产品产业链的经营与管理。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延伸和创新农产品产业链,改变传统产业模式下存在的产品价值低、质量不可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种养植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既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速培育农业新业态。
4 结论
生态补偿源于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由于农业不同于工业之处在于其资源具有较高的生态属性,所以发展农业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发展农业包括开发农产品和创新农产品深加工,它是一种既具有经济效益又具有生态效益的生态补偿。财政生态补偿虽然短期效果较明显,但长期会导致低效率;市场交易生态补偿也由于相关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而产生“市场失灵”。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是根据农业和工业之间的互补和替代关系,把工业的经济效益与农业的生态效益结合起来,以工业发展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以生态属性较高的农业加工产品替代生态属性较低的工业加工产品,它通过满足消费者的绿色和个性化需求来实现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的载体是农工产业共生体,如农业物料生产基地、农户合作社、农场等。共生体内部是一种准市场交易,它不仅有利于稳定企业的上、下游关系,节约交易成本,而且还有利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速培育农业新业态。
摘要:环境污染是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不仅需要财政生态补偿、市场交易生态补偿,也需要产业共生生态补偿。农工产业共生生态补偿是一种农业和工业之间的互惠补偿,克服了工业对农业的“剥削”即自由竞争下的农业弱质性,通过“基地”“合作社”“农场”等共生体内部的准市场交易,把工业产品的经济属性与农业资源的生态属性统一起来,既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速培育农业新业态。
关键词:产业共生,生态补偿,准市场交易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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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交易 第3篇
生态补偿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对此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广义的既包括狭义,还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生态补偿在国际上通用的是“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Environmental Benefit),主要包括3种基本类型:(1)对被破坏的生态系统本身的补偿;(2)对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活动的补偿;(3)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个人或者集体的补偿,可见,国际的生态补偿侧重于狭义的一方面。补偿的方式有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类,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以市场补偿为主,政府补偿为辅,我国主要是政府推动的,市场化机制还未形成,生态产品的输出与回报严重扭曲,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上一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且,以项目形式投资的,项目完了,投资也停了,是一种短期行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横向补偿长期缺位,补偿的标准偏低,再说生态好的地区一般是经济不发达、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区域,无力承担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任,加之国家《生态功能区规划》限制了资源的开发和工业企业的成立,束缚了发展。而近几年来国际上颇为流行的碳汇交易,对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来说是个利好,一方面通过植树造林、沙化、黑土滩治理、退牧还草,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利用“收益外的补偿”,促进当地居民发家致富。改变了长期被忽视的生态产品的量化与可交易化,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补偿的新路径,进一步引伸到国内东部对西部生态补偿,为经营各类生态资源的主体创设了一种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运营模式。
1 碳汇交易及前景展望
碳汇交易是指在缔约国相关法规框架内,发达国家(地区)通过碳汇交易平台,出资向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地区)购买碳汇指标的行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态价值补偿的一种有效途径。早在1990年美国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提出了3种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和免费分配,最后美国采取了免费分配的方式,欧盟也采取了同样的方式。分配的配额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中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在欧盟的碳汇交易中被称为欧盟排放许可(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按照《京都议定书》,全球强制减排市场由基于配额的排放权交易(cap andtrade)和基于项目(project-based)的碳信用交易(carbon credit)两种交易类型组成。CDM碳市场属于基于项目的碳信用交易市场,只有经过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才能在CDM碳市场中交易。这种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与实物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它受CDM国际制度改革和各缔约国的气候政策、经济结构的变化、公众的环保意识等的制约。世界各国参与程度不同,日本、欧盟及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岛屿国家参与意识最强,中国政府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向世界作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的郑重承诺,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年7月1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包括西部的陕西、云南等5省、重庆、贵阳等8个市列入国家低碳试点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提交CDM项目数量、预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以及已产生的碳信用数量等方面,所占的市场份额几乎是全球的一半,已成为最重要的CDM项目东道国。截止2011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数是排在第一位的,粗略测算,清洁发展机制(CDM)已为中国累计带来资金约20亿美元,通过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等,间接撬动的融资资金达数百亿美元[1]。到2012年,我国将占联合国发放的全部碳排放交易的41%,成为全球第一大供应国。长期看来,节能减排及碳汇交易是一种发展趋势,其发展前景十分巨大,正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创始人、首席执行官理查德桑德尔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将最终成长为超过十万亿美元的超大型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如此大的市场潜力,充分显示出了生态效益补偿市场化的必然性,从某种程度上也显示出了市场化手段的有效性,减排手段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强制减排而走向更具灵活性的碳汇交易制度。随着低碳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和缔约国的不断增加,投入的人力、财力进一步加大,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碳汇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市场交易规则逐步规范,风险逐渐降低,交易规模逐步扩大。碳汇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将有力推动目前主要以森林碳汇为主的与湿地、草原、水体等碳汇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2 碳汇交易及生态补偿的经济学解析
2.1 外部性与市场机制及科斯解释
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则具有正的外部性,破坏环境则产生负的外部性。由于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即:
X是社会全体的供给量,Xi(i=1,2,n)是第i个人的消费量;非竞争性,即:
意思是不管增加多少消费者,社会边际成本仍为零,从而容易导致“搭便车”现象,市场机制无法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庇古认为通过恰当的政府干预可以纠正外部性引起的市场失灵,他提出对于正的外部性,政府应以财政税收等方式予以补偿,负的外部性应处以“罚款”,也就是“庇古税”。如图1所示,由于存在正的外部性,产品的边际私人成本PMC大于边际社会成本SMC,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条件下,把供给量确定在Q2,但社会的最佳需求量Q1,此时,私人产出水平低于社会产出水平,产品的价格高于社会所要求的价格,如果对生产者补贴P2-P1,则生产者愿意将供给量提高到Q1,没有补贴,供给量不会提高到Q1,结果产品供给不足,资源配置低效率;如果是负的外部性,如图2所示,此时,供给过剩,价格偏低,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利润最大,生产者的供给量是Q2,在外力不干预时供给量不可能自动降到Q1,如果征税额等于外部社会的成本,则供给量降到Q1,即外部不经济内部化了,造成的社会成本由生产者承担了。与庇古税一样,庇古补偿对外部经济的生产者,每减少一个单位的排放量,给予其不少于庇古税的补偿,则可以激励生产者降低负的外部性,达到与课税同样的目的。这样补偿额就成了生产者排放污染物的边际机会成本,当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机会成本小于其边际收益时,受利益促使继续排放污染物,直到补偿不小于其收益时,才停止排放。
2.2 碳汇交易理论及模型
碳汇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汇交易时,首先要将经营的碳汇项目要经权威碳汇认证机构认证,并获得碳汇交易许可证或碳汇信用项目注册登记证后,才能向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当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售价低于成本,供给量减少,售价上升;反之,则降低,直至达到供需平衡。而交易有一个成本阀值,Axel Michaelowa等人的研究证明,CDM项目的最小固定交易成本为15万欧元,假设CDM造林再造林碳汇交易价格为每吨CO25欧元,那么由于固定交易成本的存在,碳汇信用量为3万吨CO2的碳汇项目就将无利可图[2]。Milne估算交易成本约占项目总成本的6%~45%[3]。
2.3 基本模型
碳汇交易的收益一般分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部分,设经济效益曲线函数为F1(Q),生态效益曲线函数为F2(Q),社会效益曲线函数为F3(Q),总效益函数为F(Q)则:
碳交易量由Q1到Q2时总收益为:
一般来说,生态效益就是碳汇交易中的货币收入,经济效益在一般市场中通过交换也可得到相应的货币收入,比如木材售出所得的收入,就是森林的经济效益,碳汇市场上出售所得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还没有统一的解释,量化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忽略F3(Q),(3)式可简写为:
2.4 科斯解释
罗纳德科斯在1960年写的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中指出,即使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在没有政府的干预下,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也可实现。他认为外部性问题的实质在于双方产权界定不清,出现了行为权利和利益边界不确定所致。如果产权是明晰的,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产权最初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使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即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对于碳汇这种外部经济现象,只要明确碳汇供给者与CO2排放者之间的权利,并使碳汇的价格等于CO2排放者给社会带来的边际成本,即达到了社会范围的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与权利如何分配无关,但权利必须明确,据此,碳汇供给者根据市场需求有权利选择提供还是不提供碳汇服务,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是明确的且有效行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总有碳汇供给者与CO2排放者之间进行交易,以市场的方法克服外部性,使外部因素内部化。
3 西部地区发展碳汇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3.1 西部碳汇储量
西部是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植被覆盖率高,地大人少物博,尤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累计完成荒山荒地造林1.7亿亩、治理严重退化草原1.9亿亩、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近1.6亿亩。此外,西部地区日照时间长,紫外线较强,病虫害少,原生态的动植物丰富,是中国乃至亚洲的生态屏障。科学研究表明,森林蓄积每生长1立方米,平均吸收1.83吨二氧化碳,放出1.62吨氧气。西部有4175.82ha可造林面积,占全国5732.32ha的72.8%,其中,内蒙古的优势明显,西藏、青海、新疆可造林面积较少,主要是草地面积大,不适合造林。2005~2050年西部各省区累计森林碳汇总量达到4682.48MtC,占全国8437.82MtC的55.5%,内蒙古、云南分别列第一、二。另据德国全球变化咨询委员会(WBGU)的估计,全球陆地生态系统的碳储量23%在草原中,仅次于森林的储量[5]。可以说西部碳汇的优势不在森林而在草原,中国的五大草原都在西部,草原85%以上的有机碳分布于高寒地区和温带地区,在高寒草地中95%的碳储存在土壤中,约占全国土壤碳储量的49%[6]。由于高寒地区温度低、土壤有机质分解缓慢造成的大量碳以泥炭有机质的形式堆积,在0~10cm土壤中有机质含量高达12%~14%,远高于农田和森林生态系统,其生态系统净固定能力为78.5~192.5gC/(m2a),而地上部分净生产力为360~405g/m2左右,折合固定碳量为170.28~191.55gC/(m2a)[7]。按照1hm2天然草原固碳能力为1.5吨,我国的天然草地面积大约是4亿hm2,年总固碳量为6亿吨,大约能抵消我国全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0%。而且草原植被不仅固碳成本低廉,还能保障森林生长土壤的良性循环,使其固碳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尽管现阶段的交易以森林碳汇为主,但其成功的经验很快会复制到草原、湿地等其它碳汇的交易当中,形成立体、多维、综合碳汇交易市场指日可待,届时,碳币像现在的货币一样,代表“真金白银”在市场流通,可以预期碳汇交易是西部另类重要的收入来源。如果说中国是世界碳汇的第一供应国,那么,西部就是中国的主要碳汇基地,不论是森林碳汇还是草原碳汇,其固碳潜力十分巨大。
3.2 通过碳汇交易形成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主要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政府补偿以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为主;市场补偿包括生态税费制度和市场交易模式。补偿方法采用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化法和机会成本法,前者计量繁杂,缺乏统一标准,操作性差,后者(欧盟普遍采用)操作性较强,但是不能很好地体现生态保护的服务价值,仅停留在维持现状的层面。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欧盟大多数国家用机会成本法,根据收益损失和地区实行有差别的补偿标准;美国、加拿大等国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并积极倡导下游水土受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上游地区做出货币补偿,不断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像美国纽约市与上游的清洁供水交易案例,十多年来运行良好。我国的生态补偿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以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形式,分阶段、有期限的补偿,市场化补偿长期缺位,历史欠账太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反常天气及自然灾害增多,贫困人口增加,进一步加剧对生态的掠夺,陷入贫困恶性循环。通过碳汇交易,发达国家(地区)冲减了CO2排放额度,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地区)可得到一笔资金补助,另外,还通过一般市场交易,获得有形产品的收益,用于生态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如图3所示。西部地区有条件开发碳汇资源,在维护好已有退耕还林(草)的基础上,将不适于人类居住地方的居民整体搬迁,让土地休养生息,避免人为的破坏,减少碳源的措施就是增加碳汇的办法。目前,国际社会并没有规定碳汇项目及其资金使用的上限,不论是水电、林业碳汇项目还是其它能源项目,只要具备上市交易的,都有可能获得交易资金。进一步引导东部先富起来的省份对西部落后省份的生态补偿,由受益区付出生态环境保护成本,通过适当的经济补偿使生态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理顺各区域生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各区域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提供生态保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形成以纵向平衡为主、纵横交错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修复和保护区域之间建立起基于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4 政策与建议
4.1 建立西部碳汇交易中心,完善相关机构
现在碳汇交易的“话语权”掌握在发达国家的手中,发展中国家在交易中由于信息不足,碳汇价格偏离价值,发达国家低价购入,到欧洲市场高价售出,获取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完全处于被动境地。因此,信息对公平交易是重要的,而信息的获取,成立相关服务机构是关键。根据碳汇交易市场的边界,建立一个碳汇供需信息库,收集信息,提供给交易需求各方,减少交易双方寻求信息的成本。目前,中国有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3家,但交易规模不大,很难满足未来碳汇交易发展的需要。西部巨大的碳汇潜力,应该有一个世界级的碳汇交易中心,根据西部的森林、草原、湿地特点,结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确定碳汇生产标准、计量标准、认证标准、交易规则,设立碳汇计量、监测评估等相关机构。在各省林业局、草原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等部门,设立碳汇项目办公室,专门从事碳汇项目的测量、信息搜集、管理等工作,通过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实现碳汇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争取碳汇的定价权和交易的主控权。
4.2 注重特色碳汇的谋划与发展
尽管森林在所有具备碳汇功能的植被系统中所占比重最大,国际碳汇市场也将森林碳汇作为重点交易对象,这不是说草原、湿地等没有固碳功能,根据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青藏高原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研究显示,在碳汇交易的对象中,增汇能力最强的生态资产类型依次排序为森林、湿地、草原、农田、水体、荒漠等。位于青藏高原高寒草甸0~10cm土壤有机质含量高达12%~14%,远高于农田和森林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碳素的重要贮蓄库[8]。其外,草原植被不仅固碳成本低廉,保护土壤的良性循环,还能促进其它植被固碳功能的有效发挥。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占我国国土面积的70%,天然林、草原、湿地占有的比例分别为66.2%、89.4%、59.2%。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表的报告,草地每年每公顷可固碳1.3t,以此推算,西部3.6亿hm2草原,每年大约可固碳近5亿t,折合二氧化碳约18亿t,大约能抵消我国全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0%。尤其,像内蒙古、青海、西藏、新疆等省区联合发展草原、湿地等特色碳汇,率先做好人才培养、碳汇基金、碳汇评估机构和交易机构、舆论宣传、信息搜集等软、硬件建设,改变高碳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碳汇产业健康发展,为后京都时代特色碳汇交易,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总之,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乃至生态移民等的方式,将生态保护、富民政策与增加碳汇、改善全球气候行动等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过碳汇交易的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补偿和建设的长效机制,激发民众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摘要:随着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瓶颈日益凸显,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及项目专项资金实施补偿,但市场化补偿长期缺位,补偿远远低于生态效益产品的成本。碳汇交易的市场化机制,给西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确立,提供了新范式。文章从碳汇交易发展前景,结合西部的碳汇存量及生态补偿现状,分析了西部发展碳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碳汇交易,西部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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