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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精选4篇)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1篇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

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安防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安徽省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安防协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 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安防协会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安防协会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第五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制定、完善以及资质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安防协会的领导与行业专家组成。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安防协会负责安徽省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已获授权的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评价机构

第九条 安防协会选择设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安防协会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省内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第十条 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一条 安防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第十二条 资质评价机构在安防协会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安防协会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十五条 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安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施工机械设备成套、先进,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 申领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安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先进,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七)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

第五章 资质评定

第十九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六)质量管理制度。

(七)企业简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第二十二条 资质评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填写资料递交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委托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专家评审组,审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报告。

(四)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价报告,签署评价结论。

(五)市级资质管理机构审查专家评审组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签署初评意见。

(六)安防协会签署终评意见,颁发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资质评定时间

(一)资质评定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

(二)分别于2、5、8、11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报安防协会。

(三)安防协会分别于3、6、9、12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安防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二十五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其 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六章资质年审

第二十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年审周期为一年。新办证、晋级企业在领证当年不需要年审。

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审由安防协会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第三十一条 年审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报年审时应提供《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年审申请表》、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安防工程(包括在建、已建成)报告以及人员情况报表。

第三十二条 资质年审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年审申请表》。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年审委托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成专家组审查企业年审材料,签署评价意见。

(四)安防协会批准资质年审。

第三十三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并在资质证书副本上施以年审合格标识。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章 资质运用

第三十四条 安防工程企业在承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进行安防工程投标时,应出示安防资质证书。没有取得安防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接安防工程业务。

第三十五条 资质等级与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相对应,不得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第三十六条 外省安防工程企业到我省开展安防工程业务前应到我省安防协会备案。经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外省相关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我省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 外省安防企业到我省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备案企业介绍信。

(三)前来办理备案人员身份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三十九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安防协会批准执行,并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十条 资质评价机构和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在安防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取消资质评价资格、收回《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四十二条 资质评定结果按期在安防行业网站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防协会邀请行业专家、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2篇

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协会各会员,各相关单位: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经2010年1月8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安防行业资质评定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原《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本办法施行后,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尚未过期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到期换证时按新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从业环境,依据《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评定”),是指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 资质等级评定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第四条 初评由各市安防资质等级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组织开展;终评由省安防资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开展。第五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会员单位、技防用户单位的代表组成。评审小组一般为3人或5人,设组长1人;评委会一般为5人或7人,设主任1人。评定小组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省安防协会确定,其他人员从《安徽省安防行业资质等级评定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第八条 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及相关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申领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相关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章 资质等级的申领和年审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初次申请、晋级评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递交申请,并将相应的证明和申报材料报各市评审小组。

(二)资质等级每季度集中评定一次。

(三)各市评审小组分别于2、5、8、11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报省安防协会秘书处。

(三)省安防协会秘书处负责召集评委会分别于3、6、9、12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安防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制度。

(七)企业简介(1000字内)。

申请材料原件经各市评审小组负责人核对、受理后退回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评定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省安防协会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7月至12月,新办证、晋级企业在领证当不需要年审。申报年审时应提供《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年审申请表》、7 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经营报告以及人员情况报表。

第十八条 省安防协会按照不盈利原则统一收取评审费、证书工本费等费用,用于开展资质评定工作必要的开支。收费标准为:初次申报、晋级时,一级3000元,二级2000元,三级1000元,以上含受理费、评审费、证书工本费和信息发布费;年审时,一级300元,二级200元,三级100元;证书信息变更收取证书工本费50元。

第五章 资质等级的运用

第十九条 省安防协会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争取省内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认可,促使我省安防资质等级得到广泛应用。

第二十条 省安防协会以互联网网站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已经颁发的或认可的省内外安防资质等级情况,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在安徽省境内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本省企业应持有省安防协会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

经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外省相关协会(与我省条件接近的标准)评定的资质等级,我省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安全防范工程招标前,本省投标单位应主动提交省安防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省外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报省安防协会秘书处审核:

(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与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相对应,原则上不得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第六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在省安防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实名制。评审小组和评委会所有成员的投票均以署名方式记录在案,但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成员应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熟悉行业情况。协会及办事机构应对评审小组和评委会成员实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协会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协会网站开设资质等级评定专栏,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等由省安防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3篇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证书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获证企业监督审查的具体实施。

内与申请企业联系,并组建审查组落实审查事宜。

审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多处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原获证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但是符合降低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如乙级降为丙级),且其它方面满足继续保持证书使用的要求,监督审查现场结论为证书降级使用。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所有担负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巡逻管理任务的交警中队(以下简称“中队”)。

第三条 中队等级评定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勤务管理、执勤执法、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系统使用、内务管理与警务保障、服务群众等7个方面。

第四条 根据评定结果,中队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4个等级。评定结果未达到四级的为等外中队。

第五条 中队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考评分满分为100分。等级评定分值达到95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等中队;85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申报为二等中队;70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三等中队;60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四等中队;不足60分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为等外中队。

第六条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评定一等、二等中队,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评定三等中队,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评定四等和等外中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可以对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各中队等级进行复核。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七条 队伍建设(10分)

(一)中队设臵应当根据行政区划、道路里程、交通流量、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交通、治安管理任务,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国、省道沿线中队按1个中队管辖2至4个乡镇的标准设臵(1分)。

(二)中队设臵应当按照有利于快速出警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选择中队队址,一般应在重要国、省道沿线或交通枢纽处选址建设,没有条件选址建设的,应在国、省道沿线或交通枢纽处设臵的公路中队统一标示的指路标牌。

重要县乡道路或集镇应当设臵中队或交通管理警务室,交通管理警务室隶属于属地中队管理(1分)。

(三)中队警力应当合理配臵。国、省道沿线中队正式民警应不少于5人;对一线警力已占大队总警力85%,目前尚未有增编计划的县(市、区),中队警力可暂按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臵。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交通协管员(2分)。

(四)根据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教育训练计划,开展岗位练兵,落实学习训练的时间、内容和人员,注重交通管理业务、科技应用、警务技能学习训练的效果(2分)。

(五)设立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接受上级机关、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1 分)。

(六)交通协管员管理规范,符合公安部、省厅和市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2分)。

(七)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绩效考核、廉政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1分)。

第八条 勤务管理(20分)

(一)每月对辖区重点路段交通流量、交通违法情况及交通事故情况分析研判,对有代表性的交通事故个案进行评析,分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研判意见科学安排勤务,制定勤务计划和勤务安排表(5分)。

(二)每月对勤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情况与奖惩挂钩,并每月兑现(3分)。

(三)中队实行驻勤制和轮休制,值班备勤人数不低于中队人数的三分之二。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必须有1名正式民警),并保证通信畅通。值班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停放位臵有利于快速出警。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等项工作。值班、备勤人员接到指令或群众报警后反应快速,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内出警(3分)。

(四)根据支(大)队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交通堵塞、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事故查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处臵工作预案和交通警卫工作方案,并加强实战演练。公路巡逻民警熟悉工作预案内容和各自职责(3分)。

(五)按照《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盘查可疑人员和车辆、先期处臵治安、刑事案件以及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处臵过程中没有发生因执勤执法不规范导致的民警伤亡、媒体曝光或群体性事件(2分)。

(六)执勤民警平均每人每月上路执勤一般不少于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上路执勤时间不少于4小时(4分)。

第九条 执勤执法(20分)

(一)执勤执法时,遵守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使用规范用语和手势信号,交通协管员按照规定着装,并由正式民警带班执勤。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2分)。

(二)驾驶车辆巡逻时,保持安全车速,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1分)。

(三)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勤务台帐,公路执勤巡逻日志录入要详细、具体、完整(2分)。

(四)中队应当确立1名法制员,建立完善值日警官制度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分)。

(五)执勤执法中遵守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没有发生因执勤执法违反安全防护要求导致公路巡逻民警伤亡事故(2分);

(六)执法文书填写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执法程序合法(3分)。

(七)中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中,书面警告数量不低于纠正违法总量的10%(1分)。

(八)中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与预防事故工作紧密相连(2分)。

(九)没有发生因管理原因造成的大规模、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车辆排队超过5公里或超过2小时以上)(1分)。

(十)受理、办理案件无有效投诉;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变更、撤销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比例不高于1‰;上级批转的信访、投诉件得到及时、有效处臵(1分)。

(十一)连续抽查50辆机动车(公路客运、小型客车、货车、摩托车分别不少于10辆),超速行驶、无牌无证、客车超员以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摩托车超员等违法率不高于10%(2分)。

(十二)道路施工严格落实道路施工审批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定设臵有关标志、设施,满足车辆安全通行需求。施工现场占用半幅道路、需要单幅双向通行的,督促施工单位设专人疏导、指挥过往车辆,防止因施工而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1分)。

第十条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10分)

(一)了解和掌握辖区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治理辖区事故多发点、段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3分)。

(二)年内辖区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高于前2年平均数(1分)。

(三)定期深入辖区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农村等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村(校、社区)的建设。经常性地在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3分)。

(四)以中队为依托,建立小型交通安全宣传阵地,配备宣传栏、固定宣传标语等,宣传内容定期更新(2分)。

(五)掌握辖区内有车单位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督促有车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沿线有车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达100%(1分)。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使用(10分)

(一)接通公安专网,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违法行为处理、事故统计分析等业务及台帐管理;按照规定采集、录入、处理、统计、维护信息系统,利用信息系统开展管理业务(2分)。

(二)掌握本地区道路、人口、机动车、驾驶人数据,村庄、学校、运输企业分布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有关交通管理业务基础数据、业务工作台帐、业务工作统计能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和统计,各项数据准确率不低于95%(4分)。

(三)落实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未发生安全事件(1分)。

(四)利用信息系统开展交通安全信息告知、督办工作,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辖区驾驶人、机动车违法未处理、记分满12分、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逾期未换证、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报废等信息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落实(2分)。

(五)加强电子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电子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民警对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熟练操作(1分)。

第十二条 内务管理和警务保障(20分)

(一)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相关内务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队务会、考勤、值班备勤、请示报告、档案管理、装备管理、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并装订成册(1分)。

(二)施划停车泊位,车辆定位停放,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工作需要。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办公室内悬挂(张贴)工作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文件、资料分类存放,无与办公无关的杂物。设臵专门的警用器材室,配备摆放器材的架(柜)。警营活动区域内无经营商贩(4分)。

(三)落实民警休假、探亲制度(1分)。

(四)办公、业务等经费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供给渠道规定,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1分)。

(五)按照有关装备标准,中队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交通管理器材、民警个人防护装备、武器警械、办公设备等装备,加大科技装备的资金投入(10分)。

1、每个中队应当配备巡逻汽车1-2辆,摩托车视情配备;配备电视机1-2部,有线电话1-2部,雷达测速仪或移动电子警察1部,酒精检测仪1部,停车示意牌2-3块,便携式管制标志标牌3-5块,反光锥筒20-30个,警戒带2卷,阻车器1个。按照1-2人配备1台电脑,并接入公安专网;配备1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在地理环境条件具备通讯的条件下,配备固定无线电台或车载电台1-2部,无线对讲机2部以上。

2、每位正式民警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配齐配全警棍、手铐、摧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每位正式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数码相机、反光背心、头盔。

3、兼有省、市际交通治安卡点的中队,应当配备防弹背心2-3件,车辆破胎拦截器1部。

4、中队其它防护器材等装备,应当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配备。

(六)中队应当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总面积控制在1000—2000平方米以内。有条件的应当设臵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食堂、浴室、洗衣室,且保持整洁、卫生、有序,为民警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3分)。

第十三条 服务群众(10分)

(一)按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切实做好规范全省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外观标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传发“公开(制度)栏”和“报警铃”式样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悬挂统一的公路巡警中队标识,在门前安装夜间警灯和报警铃,在明显位臵设臵统一样式的警务公开栏,在门厅或其他明显位臵摆放或悬挂办公区域示意图。值日警官制度健全,人员落实(2分)。

(二)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民警姓名、警号、照片、岗位职责和举报电话。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及违法处理窗口办公时间。各类牌匾摆放整齐美观(2分)。

(三)中队辖区干道平均每5公里设臵1处有关报警内容告示牌,方便群众报警求助(2分)。

(四)群众对辖区公路交通状况、中队工作、队伍建设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五)信访接待、受理及接转、督办到位,对群众反映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案)件及时办理、答复(1分)。

(六)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事(案)件及时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反馈;复杂、疑难事(案)件,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的,由公路巡逻民警大队领导批准后可以延期7个工作日,并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1分)。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申报一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五年(含本)内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连续三年(含本)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二)当年无违法违纪案件或受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近三年无违法违纪案件。

(三)配备正式民警7人(含)以上。

(四)有独立营房。

(五)所有民警均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

(六)具有符合标准的摩托车考试场地和办牌办证场所,考试项目齐全,设臵规范,按照要求设臵警务公开栏,公布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办理车驾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软件检测无异常业务数据。

(七)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二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连续三年(含本)内未发生5人交通事故,连续二年(含本)内未发生4人交通事故,当年内未发生3人交通事故。

(二)当年无违法违纪案件或受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

(三)配备正式民警5人(含)以上。

(四)有独立营房。

(五)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的民警占中队正式民警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三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本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二)内无违法违纪案件。

(三)配备正式民警4人(含)以上。

(四)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的民警占中队正式民警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四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无违法违纪案件。

(二)配备正式民警3人(含)以上。

(三)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外中队:

(一)配备正式民警不足3人的。

(二)中队因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因执勤执法工作被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批评或因公路“三乱”被省纠风办通报批评的。

(三)中队领导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民警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公路巡逻民警执法水平抽查考试合格率不足80%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信访案件,被列为部督办案件1件(起)以上或公安厅督办案件2件(起)以上的。

(五)执行警卫任务出现差错,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六)有私设小金库和乱收费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七)执行上级指示不力,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违反“五条禁令”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第十九条

加分项目

(一)中队二年内受过国家表彰的,加4分。

(二)中队二年内受过公安部、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加3分。

(三)中队二年内有集体立功或受过公安部交管局、市级党委、政府或省公安厅表彰的,加2分。

(四)中队二年内有集体嘉奖或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公安机关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表彰的,加1分。

(五)依托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模式,初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加2分。

第四章 考评组织

第二十条 中队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商请纪委监察、督察、政工等部门参加公路巡逻民警队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评采取大队自评、支队考评、总队抽查复核的办法,分自查自评、考评验收、抽查复核、总结表彰四个阶段。

(一)各县(市、区)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对照本办法,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根据自查自评情况,写出自评报告,提出申报等级和考评验收申请,报交警支队。

(二)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大队自查自评报告和考评验收申请,对申报三等以上的中队,逐个进行考评验收(宿松、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报的三等以上中队分别由安庆、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为考评验收);考评验收结束后,根据考评验收情况,提出申报中队的评定等级和考核意见,并上报交警总队。

(三)交警总队根据支队上报考评验收报告,对申报一等、二等、三等中队,分别按照100%、不低于20%、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一个支队有2个以上抽查等外的,停止验收,交警支队重新组织自评。

第二十三条 支队、大队应建立中队等级评定档案,记录记载各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在日常工作中对中队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具备评定等级标准的中队,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由原评定机关进行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支队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提出的中队等级标准开展中队等级申报、评定工作,对总分达到二等中队以上标准的中队,应好中选优,择优申报,严格控制评定数量。

第二十五条

中队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对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中队统一悬挂等级牌匾。其中,一等、二等中队及宿松、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评为三等中队的等级牌匾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颁发,三等中队等级牌匾由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颁发,四等中队等级牌匾由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颁发。第二十六条 中队等级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中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凡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等外”的中队,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中队 评定办法 通知

抄送:公安部交管局。厅直有关单位。李成聪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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