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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食用植物油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供给安全的意见》(国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精神,促进花生良种及配套技术推广,提高花生单产和品质,增加食用植物油有效供给,促进花生产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实施花生主产区。促进花生主产区提高单产,改善品质,增加效益,防止花生发展与粮食争地。

(二)补贴与良种挂钩。选择或推荐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质专用品种,重点补贴高油品种,适当兼顾优质食用型品种。

(三)农民自愿参与。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和订单需求,积极引导农民选用推介的优质高产品种,生产优质专用花生,不得强迫农民种植。

四、补贴范围、对象与标准

(二)补贴对象。对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项目区内使用花生良种的农民(农场职工)进行良种补贴(每个试点实际良种补贴面积要控制在项目任务之内)。

(三)补贴标准。大田每亩补贴10元,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由于今年已错过生产季节,无法落实良种繁育单位和面积,良种繁育补贴无法实施,明年及早安排追加实施)。

(四)补贴方式。采取“一折通”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严禁按人头或耕地面积平分补贴资金。

五、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认真核定补贴面积。项目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种植面积。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种植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审核把关,县农业局复核确认,并会同县财政局建档备案,汇总逐级上报。

(二)科学确定补贴品种。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花生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市、县农业局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纳入河南省花生良种补贴推介品种名录的作为补贴品种。

(三)精心编制补贴清册。种植清册的编写要做到按实际种植面积对户登记,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造册,为方便统计,应将同一品种编在一起,内容填写完整,数字核对准确,每页要有合计数,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时,要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清册一式4份,分别上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一份进行村级公示,一份建档备查。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审核把关后,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复核确认后,交县财政局。

(四)严格资金发放程序。良种补贴采取“一折通”(一卡通)方式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县农业局复核后的花生良种补贴分户清册中所列补贴数额,会同县农信社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乡(镇)、街道办事处财税所按照分户清册负责发放“花生大田生产良种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应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指印。领取通知书后,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卡通”存折、良种补贴兑现通知书可随时到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补贴资金存取款业务。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为农民办理良种补贴手续时,应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花生大田生产良种补贴”字样。

(五)据实拨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现给群众。县农业、财政部门在播种结束后,统一将补贴工作情况,包括花生面积落实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一同上报省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搞好我县花生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财政、监察、审计及项目乡(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黄县花生良种补贴项目领导小组,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和项目组织实施,其它成员部门负责工作督导检查。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审核的种植面积、品种和分户清册,由农业部门复核确认后,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到户工作。其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良种补贴项目搞好服务,确保把优良种子及时供种到户、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配套技术及时指导到田。

(二)强化宣传发动。县农业、财政及项目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现代传媒手段,采取良种补贴政策讲座、张贴宣传单和标语、组织人员到项目村宣讲、群发手机短信等形式,重点宣传花生良种补贴项目相关政策、规划布局、目标措施等,让良种补贴政策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努力促成项目区领导高度重视、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干部积极工作、群众踊跃参与、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市场监管。县农业局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物价等部门,加大对种子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力度,扎实保障种子供应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四)强化技术指导。县农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民实现良种良法相配套,认真抓好项目区花生配套技术集成与推广工作,通过层层举办技术培训班、专家技术讲课、送科技下乡、开展科技入户等途径,把花生良种良法送到农民手中。通过配套技术集成,集新优品种和先进技术于一体,建立花生良种补贴核心技术示范区,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引导广大农民用良种、配良法,扩大项目辐射带动作用。

(五)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县、乡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六)强化监督检查。县、乡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

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能繁母猪1625万头。实施2011年生猪良种补贴任务的项目县由400个增加至420个,对2010年任务完成不足50%的67个项目县不安排2011年补贴任务,新增87个新项目县。67个项目县继续完成2010年剩余任务(名单见附表)。

(二)奶用能繁母牛896万头。继续对全国756.5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9省(区)51.5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安徽、四川、江西、青海、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9个项目区46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5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三)肉用能繁母牛600万头。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数量,在2010年项目省区200万头能繁母牛补贴任务的基础上,在中央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的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个牧区省区增加400万头能繁母牛补贴任务。

(四)种公羊23.75万只。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数量,在2010年项目省区7.5万头能繁母羊补贴任务的基础上,在中央实

1 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的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个牧区省区增加16.25万头能繁母羊补贴任务,将绵羊、山羊共同纳入补贴范围。

(五)牦牛种公牛1.5万头。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其中新疆含褐牛。

二、补贴对象

(一)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

(二)项目县内存栏能繁母羊30只、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三、补贴标准

(一)生猪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二)奶牛良种补贴:荷斯坦牛、娟姗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其他奶牛品种每剂冻精补贴10元。奶水牛每头能繁奶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其他奶牛品种每年使用2剂冻精。

(三)肉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肉牛每年使用两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

(四)绵羊、山羊良种补贴:绵羊、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只。

(五)牦牛良种补贴:牦牛种公牛一次性补贴2000元/头。

四、补贴品种

(一)种公猪品种和精液产品按照《种公猪精液产品生产和质量评定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15号)执行。

(二)奶牛补贴品种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

(三)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肉牛、绵羊、山羊、牦牛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五、补贴程序

(一)生猪良种补贴。由各项目县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二)奶牛和肉牛良种补贴。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种公牛进行评选,确定冻精生产单位,公布入选种公牛编号和生产性能等技术指标。省级畜牧、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项目县进行集中招标选购,采购合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三)绵羊、山羊和牦牛良种补贴。省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种畜场进行评定,对种公畜进行鉴定,公布入选的种畜场 3 名单,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统一采购种公畜,签订合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畜。

各地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项目县选择标准

(一)生猪。选择能繁母猪存栏在2万头以上、生猪人工授精覆盖率在30%上的县。

(二)奶牛。对全国能繁荷斯坦和娟姗牛全部实行补贴。奶水牛选择项目基础条件较好、存栏能繁母牛在3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和三河牛选择存栏能繁母牛在5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

(三)肉牛。选择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

(四)绵羊、山羊。选择存栏能繁母羊5万只以上的县(市)实施。

(五)牦牛。由项目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县标准。

七、供精(种)单位入选条件

(一)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猪存栏具有一定规模。优先选择管理规范,系谱档案齐全,有 4 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设施,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作为项目供精单位。

(二)奶牛良种补贴供精单位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要求已完成改制工作的种公牛站,可作为冻精采购优先选择对象。入选供精的种公牛必须是2011年农业部评选公布的种公牛。

(三)肉牛良种补贴选择的种公牛站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入选种公牛必须为2011年农业部评选公布的种公牛。

(四)供种的种羊、种牦牛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基础设施完善,饲养管理规范,防疫措施健全;种公羊必须1岁以上,达到特级或一级,系谱清楚,佩戴耳标,具有种畜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种公牦牛必须2岁以上,达到特级或一级,佩戴耳标,具有种畜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项目管理程序

省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财两部确定的各项目省(区、市)补贴牲畜数量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详见附表)分解到县,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各项目省和项目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 5 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区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畜牧部门要在保证项目效果的前提下,加快实施进度,不能按进度要求实施的项目县下一调减任务或取消资格。项目省要以简报的形式,定期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2011年本省(区、市)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抄报全国畜牧总站。

(二)其他工作要求

生猪、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分别按照《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4号)执行,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可参照《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注意事项如下:

1.为防止近亲繁殖,在精液集中采购中,每个项目县采购同一头种公牛的冷冻精液不得超过5000剂,采购本省种公牛站的荷斯坦公牛精液不得高于项目任务的50%、肉牛良种精液不得高于项目任务的80%;同时,要逐步建立养殖场(户)种公羊调换使用制度。

2.除具有中国奶牛性能指数(CPI)的冻精细管外,享受项目补贴的精液产品包装必须加施畜牧良种补贴标识。

3.选择生猪、肉牛、绵羊和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区时,要注重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盲目杂交改良导致珍稀地方品种 6 资源的流失。

4.绵羊、山羊和牦牛良种补贴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级畜牧部门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受益户的入选条件,在其所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收取自筹部分资金,组织种公畜的调运和发放。

5.项目供种、供精单位必须建立资金使用专用台帐,切实加强良补种公羊(牦牛)、冻精购销管理。

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本标准规定了林木良种审定范围、指标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用才和经济树种的良处审定。良种认定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T 14073 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

3 术语

3.1 品种 variety

指在原种基础上通过人工选充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能适应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比较稳定一致,在产量和质量上符合人类要求,作为生产资料的栽培植物群体。

3.2 林木良种 improved varieties of forest tree

林木良种是经人工选育,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证明在适生区域内,在产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主要性状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树种或栽培品种,具有生产价值的繁殖材料。在目前林业生产实践中,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

3.3 良种鉴定 appraisal of imprved varieties

对良种性状的鉴别和评定。育种材料通过试验研究,证明产量和质量符合良种标准后,由成果鉴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验方法、试验材料、资料、现场和成果进行评价。

3.4 良种审定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improved varieties

单位或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经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介和认可,并进行良种定名、编号、登记,报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使用的过程。 3.5良种认定firm believe of improved varities

对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种、条(穗、根),由省级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提报,经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其选育过程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使用证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可作良种使用。

4、良种审定范围

4.1凡申请审定的林木良种,必须具备完整的良种鉴定材料,应达到规定的良种指标。

4.2审定范围

4.2.1经区哉化试验证实,在某一地理范围内生产上有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4.2.2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的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和无性系。

4.2.3在优良种源区内选择优良林分,经过去劣留优改造,建成的采种基地中生产的种子。

4.2.4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树种类型、家系或无性系。

4.2.5引种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5、审定指标

5.1良种指标

良种应具有速生、丰产、稳产、优质、抗逆性强等全部或部分优良性状。

5.1.1用材树种良种指标

a`在同等立地条件下,单位面积木材产量显著大于当地同一树种或品种。基中,阔叶树木材道增益要符合GB/T14073规定;针叶树优良种源和母树林的种子,造林后木材增益5%以上;种子园的种子木材增益10%以上,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木材增益15%以上;引种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木材拉益大于当地主要造林树种(品种)15%以上。

b 具有材质优良,抗病、 抗虫、适应不良生态因子(如盐碱、风沙、干旱、低温、积水)等优良性状。

c 具有某种或多种特殊使用价值(建筑、纤维、造纸、 板材),且显著优于生产对照种。

5.1.2经济树种良种指标

a 以生产果品、油料为主要目的的,在同等立地条件下,经口 种比较试验,产量增益应高于当地 品种15%;在未实现品种化地区,产量增益应高于平均产产量的30%以上;引种成功的良种产量应高于当地主栽品种15%以上。

b 品质指标显著优越[见附录A(补充件)]。

c 抗逆性强,适应性广。

5.2 试验指标

5.2.1 繁殖技术和栽培技术完整配套,可以大面积投产,生产成本低廉,经济效益显著。

5.2.2 试验期限:慢生树种不少于四分之一轮伐期;速生树种不少于二分之一轮伐期;引种成功树种不少于三分这二轮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材种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经济树种要有连续四年以上的正常产量记录。

5.2.3 区域试验,每一具有显著生态差异的地理区域不少于三个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试验点,每点试验面积在2ha 以上(包括对照)。

6 良种审定

6.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有关部、省级有关林木良种审定的工作条例与老人家组织审定。

6.2 全国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林业部下达的项目和跨省区推广的林木良种审定。省、区、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良种的审定与认定工作。

6.3 报审

6.3.1 选育林木良种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林木良种审定申请书[见附录B(参考件)],并提交技术资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提请审定。

6.3.2 报审者为核查试验现场做好准备。

6.4 审定

6.4.1 审定委员会组织专业组对申请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提出书面报告。

6.4.2 审定委员会根据报告,进行评议,论证良种选育程序的正确性,结果的可靠性。

7 审定结果

7.1 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阐明对该良种的评议意见和推广意见。

7.2 经审定合格的林木良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登记并发给林木良种审定合格证书,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一、补贴范围及数量

(一)能繁母猪1640万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各项目省可自行调整项目县数量。可适当新增项目县,增加幅度不超过2011年本省项目县数的20%;对2011年暂停安排任务的67个项目县,可选择部分重新列入补贴实施范围(不计入20%范围);对2011年任务完成不足40%的22个项目县应不安排或少安排2012年补贴任务,继续完成2011年剩余任务(名单见附件)。

(二)奶用能繁母牛896万头。继续对全国756.5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9省(区)51.5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安徽、四川、江西、青海、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9个项目区46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 1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5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三)肉用能繁母牛500万头。扩大补贴范围,将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省纳入补贴实施范围。根据2011年任务完成情况,适当核减部分项目省2012年任务量;西藏和青海继续完成2011年项目任务,2012年暂不安排补贴任务。

(四)种公羊24.7万只。根据2011年任务完成情况和种公羊生产供应情况,适当增减部分项目省2012年任务量。扩大补贴范围,将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等省纳入补贴实施范围。

(五)牦牛种公牛1.82万头。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其中新疆含褐牛。适当增加西藏和青海2012年补贴任务。

二、补贴对象

(一)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

(二)项目县内存栏能繁母羊30只、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三、补贴标准

(一)生猪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二)奶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30元或20元。除奶水牛外,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荷斯坦牛、娟姗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其他奶牛品种每剂冻精补贴10元。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

(三)肉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

(四)绵羊、山羊良种补贴:绵羊、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只。

(五)牦牛良种补贴:牦牛种公牛一次性补贴2000元/头。

四、补贴品种

(一)生猪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

(二)奶牛补贴品种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

(三)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肉牛、绵羊、山羊、牦牛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五、补贴程序

(一)生猪良种补贴。由各项目县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二)奶牛和肉牛良种补贴。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种公牛进行评选,确定冻精生产单位,公布入选种公牛编号和生产性能等技术指标。省级畜牧、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项目县进行集中招标选购,采购合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三)绵羊、山羊和牦牛良种补贴。省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种畜场进行评定,对种公畜进行鉴定,公布入选的种畜场名单,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统一采购种公畜,签订合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 4 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畜。

各地项目资金和牛冷冻精液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项目县选择标准

(一)生猪。新增项目县选择能繁母猪存栏在2万头以上、生猪人工授精覆盖率在50%以上的县(区、市)实施。

(二)奶牛。荷斯坦(含娟珊牛)良种补贴在全国范围开展。奶水牛良种补贴选择项目基础条件较好、能繁母牛存栏在3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和三河牛良种补贴选择能繁母牛存栏在5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

(三)肉牛。选择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市)实施。

(四)绵羊、山羊。选择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的县(市)实施。

(五)牦牛。由项目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县标准。

七、供精(种)单位入选条件

(一)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猪存栏具有一定规模。优先选择管理规范,系谱档案齐全,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设施,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作为项目供精单位。

(二)奶牛冻精供应单位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要求已完成改制工作的种公牛站,可作为冻精采购优先选择对象。入选供精的种公牛必须是2012年农业部评选公布的优秀种公牛。

(三)肉牛良种补贴选择的种公牛站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入选种公牛必须为2012年农业部评选公布的种公牛。

(四)供种的种羊、种牦牛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基础设施完善,饲养管理规范,防疫措施健全;种公羊必须1岁以上,达到特级或一级,系谱清楚,佩戴耳标,具有种畜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种公牦牛必须2岁以上,达到特级或一级,佩戴耳标,具有种畜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八、有关工作要求

6 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指导服务,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严格管理程序。省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财两部确定的各项目省(区、市)补贴牲畜数量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详见附表)分解到县,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畜牧良种补贴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二)严格技术规范。为防止近亲繁殖,在精液集中采购中,原则上每个项目县采购同一头种公牛的冷冻精液不得超过5000剂,采购本省种公牛站的荷斯坦公牛精液不得高于项目任务的50%、肉牛良种精液不得高于项目任务的80%;同时,要逐步建立养殖场(户)种公羊调换使用制度。

选择生猪、肉牛、绵羊和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区时,要注重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盲目杂交改良导致珍稀地方品种资源的流失。

(三)严格项目实施。项目供种、供精单位必须建立资金使用专用台账,切实加强良补种公羊(牦牛)、精液购销管理。畜牧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和供种单位要在场区显要

7 位置公示国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养殖户承担金额和配种服务费等内容,并在记录台账、收费单据上明确标识。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张榜公示该村享受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的详细信息,包括受益养殖户姓名、享受补贴畜种及数量、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畜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10%。

通过公示予以校验,对弄虚作假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出现问题的项目供种、供精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今后参与政策落实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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