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培养法学教育论文范文
职业伦理培养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档案 职业 伦理
从根本上看,档案职业伦理是从业人员档案职业活动交往关系中的一个层面。档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与从业人员相对应的对象,既有档案,也有用户。在日常档案管理活动中,档案从业人员服务于档案:在档案利用活动中,档案从业人员服务于用户,而档案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活动主体对待档案与用户的态度,直接反映了其道德伦理水平,这种道德伦理水平的好坏又直接关系到档案职业的社会声誉和未来发展。
1 档案从业者的职业伦理问题及其成因
1.1 几个违反档案职业道德的现象及其分析
违反档案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两大方面:即按照档案从业人员职责规定应该做的事,从业人员没有做到,或者按照档案从业人员职责规定不该做的事,从业人员却做了。
现象一:某县档案库房年久失修,档案保管条件差,导致出现大量“档案砖”。
现象二:碍于朋友情面,某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私自将一个即将调离本单位的同事在本单位的一份处分决定抽出,封装并移交新单位。
现象三:某档案人员为求小利,将重份文件全部卖给废品收购站。
在现象一中,该县档案馆工作人员本该尽职尽责地保管好他们的职业对象档案,但他们却没有保管好,致使档案实体严重受损。这是一种“不作为”,就是应该做的没有做到,属于违反档案职业道德。
在现象二中,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抽出处分决定,隐去了档案中对该同事不利的部分,不仅是破坏了该同事人事档案的完整,而且也属于有意篡改该同事的人事档案;这是不该做的却做了,也属于违反档案职业道德。
在现象三中,重份文件的确没有保存价值,应当处理,但是处理的方式是有行规的,档案的销毁是在指定的地点,由指定的人员,履行严格的监销手续完成的。该档案人员私自变卖重份文件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1.2 档案从业者职业伦理问题成因
违反档案职业道德的现象在档案从业人员的职业生涯中并不少见,但很多从业人员却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档案职业清贫,既不能赫然于世间,又不能显荣于人前,做点这样的事有什么大不了的。所以,他们从思想上就没有意识到档案职业伦理问题。
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的道德推理模式在社会伦理学中非常著名,被称作波特图式。该模式分为情景、价值、忠诚和原则四个方面。下面,借用这个理论剖析档案从业者职业伦理问题的成因。
1.2.1 情景。即情景描述。一种情景是:档案从业者服务的对象档案无非是为了机关管理或社会利用,而对它的后期利用相对又是较少的。从实用性的角度看,这种情景就容易导致档案从业者责任心和义务观念的淡薄,产生“保存档案用处不大,做不做好这项工作无所谓”的想法,进而产生了档案保管不善、从业者不珍惜档案的状况。另一种情景是:档案作为一种原生性的社会资源,具有很强的凭证性,而它们却是档案从业者保管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档案从业者有了掌控档案的优先权,这种情景可能会使某些从业者冒着道德风险为相关利益人谋取私利。
1.2.2 价值。即档案从业者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动机。档案职业是以创造社会效益为主要职责的,创造经济效益并不是它的主要职责。而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利益最大化是很多人令人价值的重要取向。于是,经济利益动机便成了职业伦理问题的基本诱因,尤其对于档案部门这种“清水衙门”而言,这种利益导向在职业伦理与档案从业者之间是很容易产生冲突的,一旦有利可图,档案从业者就很可能为一点小利而放弃职业伦理。
1.2.3 原则。即伦理原则。它是衡量从业者行为是否合理的重要尺度,是职业主体在采取行动时所依据的伦理准则,是道德推理过程的重要阶段。不同的职业面对道德伦理问题时,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制定该职业共同遵守的规范。档案职业道德规范在档案部门是存在的,但是从业者能否自觉遵守这些规范,并以这些规范为职业活动的准则就很难说了。因为规范代替不了主体自身的正直和道德判断。从规范的制定到规范的遵守,再到它成为档案从业者内心的德性自觉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1.2.4 忠诚。即忠诚选择。不同的利益取向在从业者心中会形成不同的立场,档案从业者要忠诚于何种利益实体,与他的忠诚选择是有关系的。按照常理,档案职业行为理当选择对档案职业的忠诚,但这种忠诚也可能遭遇困境:例如,拒绝提供珍贵档案原件利用服务,从利用者看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从档案部门来看,则可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档案”。这种不同立场导致了从业者道德的冲突。
2 解决档案职业伦理问题应当考虑的要素
从档案职业伦理问题的现象与成因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概括而言,从构成要素上说,任何职业伦理问题都会存在八个方面:职业理想、职业纪律、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信誉、职业态度、职业技能。在解决档案职业伦理问题时,同样要考虑到这些要素,在这些要素的共同作用下,才可能有较为完善的档案职业伦理体系,从职业规范约束机制的作用根源上看,可以把档案职业伦理规范的结构分成外在他律和内在自律两方面。以上八个方面的要素都含有这两方面的性质,但相对来说,职业纪律、职业义务、职业态度、职业技能与外在他律联系紧密,而职业理想、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信誉与内在自律联系紧密,下文将这两方面对档案职业伦理规范的结构作一些探讨。
档案职业外在他律是解决档案职业伦理问题的一种调节机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职业伦理的维护者。例如,档案职业纪律具体表现为档案工作职责规定、档案人员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又如,档案职业义务是指从业者在档案职业活动中所承担的道德上的使命和职责,是档案职业对从业者的从业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提供利用等职业行为,就属于职业义务,是他们之所以成为档案从业者所不可不做的职责,也带有强制性。
而档案职业内在自律是解决档案从业者内在价值观的动力机制,没有强制性,完全出于从业者的内心自觉。例如,档案职业理想是从业者在档案职业活动中对有可能实现的奋斗目标的设想和内心信念。又如,档案职业良心是档案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把应遵守的职业纪律、应负的职业义务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和自觉的道德责任感,档案从业者如果能用职业良心来评判自己的职业行为,档案职业伦理建设将会有显著成效。从当前情况看,多数档案从业者并未很好地树立职业理想、职业良心等内在自律
机制。
3 档案职业伦理规范的结构模式
3.1 外在他律档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
当前科学理性的发展对从业者的职业活动与职业行为有了新的要求,要求职业行为规范化和理性化,因而,建立一种规则性的职业道德体系就成了各行各业的迫切需要。如前文所述的档案职业言行失范已经不容忽视。为使档案职业道德在从业者职业活动与职业行为中得以落实,档案部门通常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守则等外在纪律来约束从业者,这些他律条款告诉从业人员哪些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哪些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同时会说明违反这些规定将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将给予失职者的处罚措施。这种他律性的规范能起到外在的约束作用,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可以达到改善职业道德面貌的目的。所以,在档案职业中制定档案职业道德规范是必要的。
目前,各档案馆(室)都制定了档案职业道德规范,但归纳而言,一些条文并不能体现档案职业的特殊性。例如,“工作严谨、踏实、勤奋、求实,认真细致,减少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类规定虽然是正确的,但把它用在任何职业都是合适的,体现不出档案职业的特点。
因此。档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应当注意:内容上,鲜明地表达出档案职业行为特有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形式上具体、灵活,既可以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明的作风纪律表现,也可以通过简单的标语口号、誓词表现;调节范围上,只用来指导档案从业者的言行;功效上,既是档案职业的道德保障,又是使从业者个人道德通过职业活动得到提升的途径,亦即档案职业道德规范应与社会道德要求一致,以便使从业者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同时。形成良好的个人道德习惯。
1996年,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颁布了《档案职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其中规定了十条档案职业道德准则。这十条准则从档案职业行为的各方面对档案从业者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应当得到全球档案从业者的共同遵守,也值得各国档案部门在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时加以借鉴。
下面,结合理论原则与实践经验,笔者设计了包括职业纪律、职业义务、职业态度、职业技能等内容的一组档案职业道德规范。
3.1.1 档案从业者对职业客体档案的行为规范。档案是档案职业客体,也是重要的物质依托,管理好档案是对档案从业者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要求,所以,规范中应当包括妥善保管好档案的条文,例如:档案人员应当利用各种档案管理技能完整安全地保管档案,便于机关单位和社会的利用。这也可以以档案人员工作制度的形式按档案管理的程序分解成多个细则。
3.1.2 档案从业者对职业服务对象用户的行为规范。“以人为本”是管理的重要原则。用户是档案职业的服务对象,不为用户服务,档案事业就不可能有生命力。档案从业者应当以用户的合法需求为职业行为的最终准则。所以,规范中应当包括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的条文。例如:档案人员应当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开放档案、公布档案,提供档案为用户服务,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隐私权。
3.1.3 档案从业者对所在的档案馆(室)或所属单位的行为规范。档案从业者都是在特定的单位和场所从事档案职业活动的。不管是作为档案馆(室)的职业人员还是作为所属单位隶属的一个科室,从业者首先必须履行这个单位基本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其职业活动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这些在规范中也应当有所规定。以某钢铁企业为例,它的档案职业道德规范就应当包括:档案人员应当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档案管理为钢铁生产服务等。
3.1.4 档案从业者对档案职业整体的行为规范。档案职业的社会声望如何与从业者的整体素质和他们的职业态度是极为相关的。档案从业者应当努力工作以维护档案职业整体的信誉,所以,规范中应当包括与从业者职业学习与职业态度相关的条文。例如:档案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加强职业修养,忠诚档案事业。
3.2 内在自律档案职业德性的形成
停留在他律阶段的职业道德有很多局限性,作为职业道德规范,他律具有外在性、既定性,所以并不一定由主体意志支配,档案职业主体档案从业者都有自己内在德性取向,而这种德性可能是与其职业要求相背离的,在职业活动中,他们遵守他律性的规范只是因为客观的职业责任,是不得已而为之,也就是说,档案从业者的内在动机与其外在的职业行为可能并不是一致的,所以,档案职业伦理规范如果只有他律性的规范是不完善的,取得的效果可能停留在表面。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的《德性之后》一书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在这个现代化即功利化的过程中,德性在生活中没有位置,或德性的位置只在生活的边缘,那还有没有对人类而言或对个人而言的至善目标?在物质利益诱惑越来越多的现代社会,这种对自律性的伦理的忧虑不是没有根据的,因此,这里需要对档案职业伦理规范的内在自律机制作进一步研究。
自律性档案职业伦理规范是他律性职业道德规范的升华,在职业伦理涉及的八个要素中,职业理想、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信誉的养成都可以看作是从业者自律性德性的形成。而其中又以从业者职业良心的成熟为标志。当从业者把职业道德要求看成是内心的需要,就可以说他具备了真正的德性,良心是道德主体的内在的准则,是主体行为自我的自觉的调节机制,是职业道德、角色道德在个体当事人的主观精神中存在的最高形式。
从他律义务型向自律良心型转化需要一个过程。需要让档案从业者认识清楚的关键问题是:将他律性规范作为自律性规范对其自身有何益处?从个人的角度看,一个人从事职业活动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生存,这个目的可以驱使他工作,但这只是一种外在的利益,无法让从业者真正体会到内心的充实,可是从另一方面看,在档案职业活动中,从业者至少可以获得以下两种内在利益:一是优秀的职业成果,二是在追求优秀职业成果过程中,从业者所发现的生活的意义,这样的两种内在利益既是职业实践本身的成果,又是内心的充实,是作为人而言的非常好的精神慰藉。因此,如果从业者在档案职业活动中“与档为善”、“与人为善”,那么他的职业实践与其内心利益就是统一的。
但是紧接着的问题是:可能并不是所有的从业者都认为上述的内在利益是他们真正的需要,他们要的是外在经济利益,内在利益太抽象。职业理想、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信誉对他们而言只是一纸空文。这种观念的变革当然非一日之功。这就需要考虑除了将外在档案职业道德规范强制性地灌输到从业者职业活动中外,还应当关注档案职业人员的内心需要,他们不需要单调枯燥的“办公室+库房”的生活,他们也需要融入社会各行各业的建设中,职业的价值要在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体现。一旦从业者的社会满足感建立起来,他就能看到所从事的档案职业的价值,这可以促进职业理想、职业荣誉感的形成。继而,他会开始觉得为蝇头小利去破坏自己的职业形象是愚蠢的,职业良心和职业信誉也将树立起来,并能以自觉遵守的某种客观的准则来评价职责需要及其现有的道德准则,并且愿意努力完备这些准则。正是在这个时候,职业规范才真正内化为他自身德性的一部分,档案职业德性得以形成。
(作者单位:莆田学院中文系,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职业伦理培养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是评判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及效果的依据和尺度。通过对传统的强调“技术”的“3Es+1A”政策评估标准的审视和反思,基于“技术-政治-人”三维构建了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一维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技术标准”,包括政策投入、政策执行过程、政策效果、政策效率;一维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政治标准”,包括公平性、回应性;一维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人的标准”,包括以“人”为出发点、评估过程中要坚持“人的在场”、评估最终要以是否有利于“人的发展”为最终归依。
关键词 职业教育政策;政策执行;评估标准;“技术-政治-人”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充满利益博弈的过程,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职业教育政策的成功与失败。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结果是否符合政策预期?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通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来予以解釋和回答。而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则是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时应坚持和遵循的客观价值尺度,是判定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行为及效果的一系列准则,也是进行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依据。
目前,学界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探讨较少,已有相关的研究多是关于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探讨。相对照而言,关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特别是关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研究,尚不多见。随着近些年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数量日益增加,提高教育政策执行效益和效率问题日益迫切,因此,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对于提高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对强调“技术”的“3Es+1A”政策评估标准的审视与反思
在政策评估领域,早期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3Es+1A”政策评估标准,即政策评估就是严格按照“投入-产出”分析模型,以公共政策效果、效率、效能及其充分性[1]为标准来评估公共政策。客观看,强调“技术”的“3Es+1A”政策评估标准深受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与价值两分”观点的影响,“价值判断只是情感的表达,它无真假可言,因而不可能得到理性的辩护和证明。”[2]因此,持“3Es+1A”政策评估标准观点的拥护者们反对将“价值分析”标准作为政策评估的标准之一,认为政策评估应当是“价值中立”的,政策评估应当将重点放在对政策效果的实证测量上,而不是进行主观性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政策评估是处理关于“是”的“技术”问题,而不处理关于“应当是”的价值问题。
但正如政策学者白瑞与雷伊所言,“如果仅仅使用单一的“技术”标准去评估公共政策,忽视政策评估的规范分析与价值判断,那么,政策评估必然会陷于技术操作的泥潭中无法自拔;如果忽视政策评估中的政治原则,那么政策评估在讲求效率、效能的同时会迷失方向,而迷失方向的政策评估所导致的后果很可能是灾难性的。”[3]白瑞和雷伊的观点不无道理,“3Es+1A”政策评估标准在现实中也遭遇了“尴尬”:只关注政策效能、效率,却忽视了政策本身是否是真正民意的表达(也就是说政策目标是否恰当的问题);只关注政策效率和效能,可能对政策带来的社会公正问题有所忽视,甚至可能还会进一步加剧不公平、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对“3Es+1A”政策评估标准的反思。
对强调“技术”的“3Es+1A”政策评估标准的反思,也促成了政策评估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转向。无论评估政策结果,还是评估政策执行过程,都无法回避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评估是为谁服务?也就是说,政策评估是为政策制定者服务,还是为政策执行者服务,还是为公众服务?政策评估是为了满足政策主体的利益需求,还是为了满足公众利益需求、增进公共利益?答案似乎是无可争议的,即政策评估要为公众服务、要满足公众利益需求,换句话说,政策评估不是在“科学”的外衣下为决策者“唱赞歌”,而是要关照到政策的公共价值维度、要明晰政策的“正当性”和“公平性”等问题,基于此,关注政策评估中的“政治”性就成为政策评估标准的一个重要选择。
政策学者豪斯(E. R. House)明确地表达了政策评估的“政治”特性,“政策评估基本上是一种政治活动。其在为决策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主要目的是推动资源与利益的再分配。评估不应当只是真实的,它应当是正义的,目前的评估架构不论其真实价值如何,都应在不同的程度上回应正义,更何况,正义本身就是政策评估应该考虑的一项重要标准。”[4]另外,罗森布鲁姆也提出了“代表性”“反应度”和“责任”三个政策评估标准,其中“代表性”强调民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在政策执行决策上的参与;“反应度”则注重政府对民众需求的反应究竟是灵敏的还是迟钝的;“责任”是要明确政府部门对该政策所应负的责任,显然,这三个标准都明显强调政策评估的“政治性”。
政策评估的整个过程处处都体现一定的“政治性”,一方面,参与政策评估的各方主体的期望,决定了政策评估者优先选择哪些政策信息、优先关注哪些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而这些“期望”和“关注”本身都会带有一定的价值偏好;另一方面,对搜集的政策信息和资源的“解释”与“应用”,更体现了评估主体所带有的某种政治倾向性,即使是面对同样的政策信息,不同的评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或差异较大的“解释”。正如1997年《21世纪的教育评价》一书中提出的,评估之所以具有政治含义,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接受评价的政策和政策系统都是政治过程的产物;第二,评估报告影响着政治领域发生的一切,包括一项政策是否应该持续,应该获得多少拨款;最后,许多人的职业生涯、专业声望和教育利益取决于评估结果[5]。因此,政策评估中的“政治性”无法规避。
二、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必要性与复杂性
客观上,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属于政策评估的下位概念,因此,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也应兼具“技术”与“政治”两种特性。在现实中,导致职业教育政策结果的因素非常复杂,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高低、效果好坏、效能充分与否,往往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及其执行态度和行为关系密切,“如果政策评估不衡量执行过程,那么就无法了解政策的实际运作动态,也就谈不上政策评估结果有被接受和使用的可能。因而,政策评估结果要想被决策者接受,并进而用以改善政策制定,就应当致力于政策执行过程评估。”[6]如果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只关注政策结果,那么,这样的评估结果将无法揭示职业教育政策的作用机制。因此,关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及执行效果的评估成为必须。
一项职业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得到嚴格的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是否已作用于特定的职业教育目标群体,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人、财、物等资源的配套是否到位,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来回答。而要回答上述问题,特别是要明晰一项职业教育政策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必须首先建立一套评估标准,建立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评判尺度,包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尺度,这是评估者据以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及效果进行优劣判断的准则。由此,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是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测量、评定的参照尺度,选择什么样的政策执行监测与评估标准,不仅取决于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者及其设定的评估目标,而且还取决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技术与方法。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均体现了“复杂性”这一特征。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并不是评估者随意设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必须反映社会对职业教育政策及其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职业教育政策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影响因素非常复杂,首先,职业教育政策目标影响着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监测与评估标准的确定,但有时候某些职业教育政策目标是非常模糊的、政策目标群体比较宽泛,从而导致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监测与评估标准难以根据政策目标来确定。其次,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因素众多,这种复杂性不仅在于政策执行者是多元行动主体、多元行动主体的动机与利益关注存在差异,而且还在于政策执行过程结构本身存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网络结构”等多种样态,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的复杂性也恰恰是由多维度影响因素之间这种纵横交错的复杂作用过程所导致。再次,职业教育政策效果有预期效果、附带效果、意外效果、潜在效果、象征性效果等多种,有时政策的潜在效果可能是积极的,但在短时期内不能被人们所觉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才会表现出来,甚至会出现“某些职业教育政策实施了却毫无效果、但该政策的投入沉淀到另一项职业教育政策的运行中,在另一种情境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解决了一定的职业教育问题”的情况,因此,这种政策潜在效果会给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带来挑战。最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些政策效果有时很难设定客观、量化的评估标准。尝试从系统论的视角,尽力考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整体性、层次性、综合性,是构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必然选择。
三、基于“技术-政治-人”三维的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构建
与其他公共政策执行不同的是,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要兼顾“教育性”属性,即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最终要面向职业教育领域中的“人”,要解决的也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人”的公共性问题,基于此,我们尝试从“技术-政治-人”三维来构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见表1。
(一)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用于评估“执行过程中”或“政策执行结束后”的职业教育政策,即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资源投入和使用情况、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及适切性、职业教育政策效果、职业教育政策效率等进行的衡量和评估。
1.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投入”标准
所谓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投入就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中投入的人员、资金、物等公共资源。之所以要设置该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投入是实现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产生政策效果的前提和基础,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投入与职业教育政策产出之间有着直接关联性,如果没有必要的政策执行资源的投入,政策目标就不可能达成,正如萨茨曼所言,“如果政策资源投入量相当微薄,呈现消极状况,那么可以合理地推论,在达到政策目标的进程上,执行就会显得软弱无力,无成就可言。”[7]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投入标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时,整体上资源投入情况是怎样的,包括人员、资金等的整体情况;另外,这些政策执行资源是如何分配和使用的,例如,在执行中央政府职业教育政策时,地方政府配备的人员、配套资金等情况如何。二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中的各种资源投入及资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的要求。具体而言,主要涉及: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整体上投入的资源是否与政策规划要求相一致;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了一段时间后,资源耗费情况与政策规划要求是否相符;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动用的资金、器材和设备、配备的政策执行人员以及政策执行人员的时间、精力的安排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划要求;政策执行耗费的资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2.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标准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标准是指衡量整个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即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资源的投入,到产生政策效果(或政策产出)的整个过程,是否体现了规范性、科学性,以及执行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力水平。之所以设置该标准,主要是用来衡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机构是否健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机构和政策执行者的工作态度、政策执行人员对职业教育政策的理解和措施贯彻是否符合政策精神及政策要求,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者是否存在违反政策原则、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或其他导致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扭曲的现象。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标准主要涉及如下三方面:首先,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标准,包括是否成立或委托专门的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机构或组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各种权力运用是否适当、执行人员的态度和行为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及是否合法等;其次,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标准,包括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是否按预期计划进行、政策执行的指令是否明确、对政策目标群体的了解和掌握是否充分、职业教育政策的宣传是否达到了最大覆盖面、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监测与调控机制是否适当、组织协调是否顺畅、信息反馈与偶发情况的应变是否及时等;最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时间标准,包括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时间起点是否恰当、政策效果与政策执行时间的选择之间有何关联性等。
3.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益”标准
職业教育政策执行效益主要是指职业教育政策能否实现所期望的政策结果,或者说,政策结果是否有价值。“效益是指某一特定的方案能否实现有价值的行动结果,即目标。效益常常按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或它们的货币价值来计算。”[8]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益主要用来衡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投入资源之后所取得的政策效果,一般通过比较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与政策规划的“预期目标”之间的差异,来评判职业教育政策目标的完成程度,通常意义上,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益往往用提供的职业教育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职业教育培训、技术技能型人才等)的数量或它们的货币价值进行说明。
一般来讲,职业教育政策效益标准包含两个层面含义:
(1)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一般是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后对政策目标群体(诸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校师生等)及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其所描述的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行为或活动对相关的各种环境或政治系统所引起的变化,包括职业教育政策对目标群体的影响、对目前和未来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所投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成本等。任何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必然会引起政策目标群体及社会环境状态发生某些变化,通过对这些变化的分析,可以确定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所产生的效果,例如,我国职业教育培训相关政策降低了劳动力市场中低技能或无技能劳动者的数量;中职免费教育政策降低了中职生流失率等。
需说明的有两点:首先,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不能等同于职业教育政策输出,职业教育政策输出泛指职业教育政策从事的工作或已经做过的事情,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一系列统计或经济数字。例如,中职生均教育经费标准,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等,这些只能向人们描述政府做过什么,而不能告诉人们政府的政策行为产生了什么结果或影响,因此,属于职业教育政策产出,而不属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其次,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果具有多样性,与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将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等同于职业教育政策目标。职业教育政策效果具有多样性,包括预期、非预期效果,长期、短期效果,显性、隐形效果,积极、消极效果等,而任何一项职业教育政策都不可能把所有的可能效果都纳入职业教育政策预期目标,但我们在衡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时,不能因为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不包含某些政策效果就不予考虑。基于上述分析,在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时,应重点考虑如下问题: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是否产生了政策效果?如果产生了政策效果,那么这些政策效果表现领域有哪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政策效果的性质:这些政策效果中,哪些是职业教育政策预期的效果,哪些不是预期的效果,哪些是主要的政策效果,哪些是次要的政策效果,哪些是积极的政策效果,哪些是消极的政策效果。
(2)职业教育政策效果的“充分性”
职业教育政策效果的“充分性”是政策效果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需要解决的公共职业教育问题。“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对该政策问题、政策诉求及其目标人群的需要、价值和机会的契合与满足情况,它明确了对政策方案和有价值的结果之间关系强度的期望。”[9]换句话说,通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解决职业教育政策问题的程度是否达到了该职业教育政策设计的要求。
评估职业教育政策效果的“充分性”一般按照如下程序:首先,厘清职业教育政策目标。厘清和明晰职业教育政策目标是衡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益的前提和基础,因而,这也就要求被衡量的职业教育政策必须首先要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如果职业教育政策目标模糊或模棱两可,就极易使评估者对政策目标的理解出现偏差,也就无法衡量政策执行效果。例如,中职示范校政策的目标是建成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创新型中职学校,或是建成一批学校重点专业和特色项目,抑或是从一所中职学校角度来说获得高达1000万元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对政策目标理解的不同,会直接决定在评估时对政策效果的判断。其次,对比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与职业教育政策效果,主要评估政策效果是否达到了政策目标要求。例如,中职示范校政策确实取得了某些效果,但在“引领和示范”方面的效果相对来说仍不够凸显,说明政策执行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评估职业教育政策目标实现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需要解决的职业教育政策问题。例如,中职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是否真的解决了经济困难家庭孩子上中职的问题?或者说是否解决了中职学校招生难的问题?这都需要结合政策目标群体的需求进行评估和判断。
4.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
“效率是指为产生特定水平的效益所要付出的努力的数量。效率是指效益和努力之间的关系,后者通常用货币成本计算。效率通常用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者单位成本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来计算。用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政策被称为是有效率的”[10]。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是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资源投入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益产出之间的比例,这一标准主要用来衡量产生一定政策绩效的政策执行的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投入和资源使用情况是否恰到好处。换句话说,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关注的是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取得某种政策效果时其所必须消耗的政策执行资源的数量。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效率指标是一组比值或比例指标,并可通过单位成本来衡量。当然,一般意义上,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比较关注“手段”问题,并且这种“手段”往往以“货币”的形式来加以表述和比较,例如,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需要花费10亿元,帮助100所中职学校进行整体性学校质量提升与发展改革,另外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需要花费20亿元,帮助100所中职学校进行整体性学校质量提升与发展改革,显然,前者比后者政策执行的“效率”更高。
基于上述分析,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主要关注如下问题:每单位职业教育政策资源的使用究竟能产生多大政策效益?每单位政策效益的产生最低需要多少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资源的投入?当职业教育政策效益达到一定程度后,能否合理地降低所需的政策成本?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或途径取得相同的政策效益?如果降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成本,是否还能取得相同或类似的职业教育政策效益?
(二)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政治标准”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政治标准”主要涉及如下问题: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权利、资源等配置是否公平和公正?职业教育政策效果究竟能够说明什么样的问题?职业教育政策效果到底体现了谁的利益需求?职业教育政策(包括执行)到底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职业教育政策(包括执行)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是什么?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本身的问题,还是职业教育政策系统的问题?如果职业教育政策是失败的,那么失败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1.公平标准
“公平标准和法律与社会理性密切相关,是指效果和努力在社会不同群体中的分配。一项公平的政策是指效果(如服务的数量或货币化的收益)或努力(如货币成本)能被公平或公正的分配。”[11]也就是说,公平标准更多的关注“获益到底是为了谁?”
公平问题一直是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关于公平,观点诸多,其中,功利主义公平观和约翰·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把“功利”或“效用”作为人的行为原则的伦理学说,所谓“效用”就是人们从其生活环境中得到的幸福或满足程度,是人的主观心理作用,而“效用最大化”就是最大化由所有可能的位置所产生的期望效用,也即社会中所有位置的平均效用,在人数固定的情况下,这也相当于最大化所有社会成员的效用之和,从这个意义上,这一标准与帕累托最优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显然,按照此理论,政府施政的落脚点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任何公共政策(包括职业教育政策)的应然目标是社会每一个人效用总和的最大化。与功利主义的“个人效用总和的最大化”不同,罗尔斯提出了“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理论,其理论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
尽管无法对“公平观”这一复杂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但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依据不同的“公平观”,政策,特别是最优政策的选择会面临不同的选择。在现实社会中,几乎所有的教育政策(包括职业教育政策)都会涉及“公平”问题,如职业教育资源投入、资源分配、入学机会、招生政策、免学费政策、招聘政策、就業政策等。基于此,设置公平评估标准的目的在于,衡量由于特定的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而引起的权利、机会、资源、价值、收益与成本等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和配置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一般而言,如果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存在如下情况,则说明存在不公平性:那些最需要的人并没有得到与他们的人数成比例的服务;最没有支付能力的人却要超出比例地分担成本,或者得益者并未支付成本。依据公平标准,如果一项职业教育政策在实施后,即使达到了当初设定的政策目标,且符合执行过程、政策效益和政策效率等标准,但却造成了不公平的职业教育资源和利益分配,甚至加剧了人们在入学机会、享受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差距,那么,这一职业教育政策就是不可取的。例如,近些年一直实施的关于职业教育国家级重点校政策、中职示范校政策以及高职示范校政策等,这些政策在解决了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效率、效益等问题的同时,也导致“不公平性”问题日益凸显,值得政策制定者及公众关注。
2.回应性标准
回应性是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结果满足特定群体的需要、偏好或价值观的程度。回应性标准主要用来考察职业教育政策对其特定受益目标群体需要的满足程度。这一标准的重要性在于,一项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结果可能能满足其他所有的标准——效益、效率、充分性、公平,但却仍不能对可能从职业教育政策中获益的某个群体的实际需要做出回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回应性其实也从侧面反映了效益、效率、充分性和公平等标准是否真的反映了特定目标群体的需要、偏好和价值观。
举例说明,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该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预设政策目标是希望通过实施该政策能对减轻政策目标群体的教育负担,提高中职教育吸引力。但是,这样的政策目标是否真正满足了目标群体的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呢?有调查显示,农村中职免费政策可能在实施过程中有效达成了“资助涉农专业”的中职学生的政策目标,但却在“促进中职招生”和“资助贫困学生”两个政策目标维度上存在严重失灵[12],并未真正满足目标群体的需求、利益和偏好。也就是说,对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真正的需要和偏好是什么?是到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抑或其他?另一项针对该政策实施效果的调查也显示,在被调查的280位中职在校生中,“除2位学生未表态,共有 127 位学生表示不愿意因为中职优惠政策而放弃进入普通高中的机会,占有效样本总量的 45.7%;99 位学生在两者间很难做出选择,占有效样本总量的 35.6%;28 位学生表示愿意放弃普通高中,仅占 10.1%;另有 24 位(8.6%)学生对两者皆不在乎。”[13]显然,该调查结果提醒我们要关注政策目标群体的需求和价值偏好,否则,过低的政策回应度,难以激发政策目标群体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就无从谈起达成政策目标的问题。
(三)“人”的标准
“人”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最终落脚点,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活动中,以“人”为出发点、评估过程中要坚持“人”的在场,并且评估最终要以是否有利于“人的发展”为最终归依。需说明的是,这里的“人”主要是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职业教育领域的学生、教师、学校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以及其他与职业教育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公众。
从职业教育政策逻辑起点来看,任何的职业教育政策都是基于要解决职业教育中的“人”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人的受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公共职业教育问题,并通过“人的受教育和人的发展”问题的解决来促进社会的发展。“教育政策具有‘促进人的发展’这一独特宗旨,以‘人’而非‘营利’为目的,其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是无偿的和非营利的。”[14]因此,任何的职业教育政策执行都不能违背职业教育政策这一独特宗旨。
从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来看,其涉及的利益主体较之其他教育政策类型更为复杂和多样,包括职业教育领域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及其他与职业教育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公众等利益主体,主体的多样性带来的利益需求、利益分配就更为复杂,因此,需要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要关照到“人”的利益需求和利益分配问题,更要以政策执行过程是否有利于职业教育中的“人”的发展为根本标准和尺度。除此之外,“人”的在场还意味着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中要极力规避“见物不见人”的政策执行理念,任何的政策内容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都要考虑职业教育领域中“人”的存在。
从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效果或政策结果来看,“人是目的”应该成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最终追求结果,尤其是,“人的全面、个性化和可持续发展”应成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最终目标和应然状态。
需说明的是,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技术标准”“政治标准”与“人的标准”三者之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三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技术标准”“政治标准”与“人的标准”三个标准各自相互独立,三者在内容、作用方面各不相同,三者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其次,三个标准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也就是说,“政治标准”一定程度上决定“技术标准”,即“技术标准”的设置要体现、服从和服务于“政治标准”,另外,“技术标准”会影响“政治标准”,即“技术标准”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政治标准的设置及其合理性问题。最后,“技術标准”和“政治标准”最终皆落脚于“人的标准”。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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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培养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药德”即药学职业道德,本文在阐述“药德”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药德”的重要性,提出了“药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探索并实践了药学专业学生“药德”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药学;职业道德;培养方法
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1]。医生必须遵循医德,药师(药学工作者)必须遵循“药德”。“药德”就是药学职业道德,是药学工作者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应具备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也是药学工作者职业素养的核心组成部分[2,3,4]。具体而言“药德”就是在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药学领域活动和实践中应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是评价药学领域内所有人员的个人行为和思想品质的基本道德标准,也是药学工作者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
一、“药德”教育的重要性
药学事业是与人民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事业,药学事业的特殊性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观念,对工作对事业要极端负责,能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和患者的关系,保证患者在用药过程中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我校开设药学专业二十多年,主要面向珠三角地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药品生产、检验、营销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能技术人才,毕业生遍及珠三角地区的制药企业、连锁药店和医疗机构。在二十多年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药德”和“药技”的有机结合,德技并重,德技兼修,相辅相成,既注重学生药学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养,更重视良好的药学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养成。
二、“药德”教育的基本内容
“药德”内容广泛,内涵丰富,涉及药品的研发、生产、检验、流通、应用、监管各个环节,结合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我们药学学生的“药德”教育,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药品生产环节的“药德”
生产出质量符合既定标准的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质量所需要的药品是对药品生产人员基本的道德要求。为确保药品质量,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药学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要认真、自觉、严格地用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条款来约束和规范生产过程和自身的行为,这既是法规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也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道德要求[5,6]。
(二)药品营销环节的“药德”
在药品销售环节中,药学工作者应严格遵守药品经营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条款来约束和要求自己。为了确保药品采购、分装、销售中的质量,首先要从药品购进的源头把关,在药品的招标采购中,坚持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在药品零售环节,必须以患者为中心,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品,将维护患者生命和公众健康作为最高道德行为准则。在药品价格方面,要讲究信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检验环节的“药德”
药品属于高技术产品,成分复杂,检验难度较大,药品检验人员在质量检验时,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质量规定的标准检验。同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达到和符合最优标准。必要时,要深入到生产、经营、使用第一线了解真实情况,摸清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和问题,保证药品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修订药品标准工作中,应深入了解药品的有效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对药品中所含的有害物质应严格控制,对疗效不确切、毒副作用大、不宜生产使用的品种,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和使用的建议。
(四)药学服务环节的“药德”
药学服务是药品周期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无论是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服务的人员,还是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学服务的人员,都必须从维护患者生命健康、促进疾病早日康复的高度,重视药学服务工作,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药物,主动、耐心、认真、细致地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避免滥用药物和长期用药。切忌麻痹大意、敷衍塞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药物的疗效,保证药物的安全,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
三、“药德”教育的思路和方法
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人才培养的第一目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把“药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只有把“药德”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才能达到润物无声、水到渠成的效果。
(一)关键时机,积极开展“药德”渗透
一是入学教育,通过参观企业、医院,让学生了解药学专业的发展历史、专业特点,了解药学专业就业环境和职业发展方向,在整个专业教育中渗透“药德”;二是军事训练,在为期两周的军事训练期间,学生接受军事化训练和管理,强化纪律和规范意识,为“药德”学习和教育奠定基础;三是社会实践,通过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到社区医院、敬老院和药店等单位参加实践活动,增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责任感;四是志愿服务,通过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增强药学工作者热爱生命、关爱他人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二)专业教育,初步引入“药德”教育
在专业思想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注意引入“药德”的基本理念,通过聘请企业技术专家做报告,通过往届优秀毕业生的成功案例教育,通过编写“职业生涯规划”,使学生了解专业、热爱专业、献身专业。一是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专业思想,产生职业自豪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二是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专业自豪感的同时,引入“药德”教育,强调立德树人,让学生明白良好的“药德”才是事业成功的前提和基础。
(三)校内教学,全面融入“药德”教育
药学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专业课程教学紧密结合。在融入专业理论教学方面,首先要研究教学内容,找到适当的切入点和有利时机,适时进行渗透,使得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启迪、启发和熏陶。例如,在讲药品概念时强调药品的特殊性,结合近几年发生的严重用药事故,讲解药品质量的重要性,使学生初步具有药品质量意识和药品安全意识;在学习药品质量标准时,首先让学生树立法定药品标准的观念,意识到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国家必须制订统一的、强制的药品质量标准。使学生建立明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学法、知法、护法、守法。在学习药品生产技术时,引用药品安全事故案例,强调GMP和严格履行药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SOP)的重要性,明确遵守规范规程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要求。
在融入专业实践教学方面,要注意从实践教学环境熏陶、制度规范、工作体验、监督考核等环节入手,提高“药德”教育的有效性。一是要建设真实性、生产性的实践场所和环境,在环境文化建设中注重和突出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环境的感染和熏陶作用。二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用制度规范思想和工作,提高践行“药德”的自觉性。三是注重实际工作的学习和锻炼,通过实际工作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影响,用鲜活的事例教育和警示学生。四是对学生的实践学习进行适时监督考核,做出客观评价,及时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反馈纠正。特别是对涉及职业道德的相关问题要及时纠正,通过不断的正负激励和纠正,使学生形成强烈的是非观念。
(四)校外实践,不断强化“药德”教育
经过半年以上的校外实践教学,按照《实习手册》要求,在实习教师的悉心指导下,通过实习单位的严格要求,学生的职业道德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内化,进而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例如学生在药品生产车间实习,生产的每个环节都涉及到规范操作和安全问题,学生必须严格按照GMP要求和岗位操作规范,完成生产过程。否则,很可能造成返工或者废料,甚至召回等问题。学生在药店实习,每天进行药品的入库、保存、盘点、陈列,指导不同特点的顾客合理用药,学生要严格按照现行GSP的要求,进行规范的进、存、销等工作。
(五)导师负责,实施个性化“药德”培养
我们采用“专业导师管理制度”,为每一名学生配备了专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理解专业,规划学业,找到适合自身的学习方法,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问题、心理问题、生活问题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专业导师对学生的成长成才,尤其是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校外实习期间均有专门的导师负责指导,解决他们思想和学习中的疑难和困惑,关注学生身心发展。特别是针对在学习、实习过程中出现的与伦理、道德、“药德”有关的问题,导师能及时开展个性化的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分析和解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从而提高了“药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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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培养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人们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对教学模式和教育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在法学专业职业教学过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对当前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的现状进行介绍,对现代化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学专业 职业教学 教学模式 问题分析
在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学过程中,人们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越来越重视,为了保障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就要对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和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从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学的实际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我们应采用相应的对策来对其进行处理,从而使得法学专业教学的质量得到保障。
一、中国法学专业职业教学现状与成因分析
在现代化法学职业教学当中,人们将理论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在发达国家中,对法学专业教学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非常重视,而且相关的教育制度也比较完善。不过,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
当前,我国还是采用传统讲授的教学模式来对学生的专业能力进行培养,导致学生的创新思维和专业能力无法得到很好的提高。近年来,人们对职业教育工作越来越重视,开始对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进行改进,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各方面能力都能得到增强。
2.中国法学职业教学缺乏明确的目标要求
人们不断将一些新型的教学方法应用到教学中,以期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但是从目前现状来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并不完善,而且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着严重的影响。
二、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的完善
我们要根据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现实,对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方法进行适当的完善。为此在对教学模式改革的同时,要对教学主体进行改革,将课堂理论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完善当前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的相关措施如下。
1.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
在学生日常学习的过程中,除了加强学生的理论学习以外,还要尽可能地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让学生在社会调查时,提升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这可以使法学专业教学的质量得到保障,让学生自身逻辑思维可以得到扩张。
2.诊所式教学的引进
在现代化法学专业职业教学的过程中,为了让教学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我们就必须要对课堂教学模式进行改进和扩展。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应用,主要针对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两部分。课内教学也就是通过课堂讲授的方法,对法学专业基础知识进行讲解,让学生对法律知识得到一定的掌握。课外教学则是在学生课内教学完成以后,采用社会实践的办法对学生所学到的知识进行相应的巩固和完善,让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得到有效的培养。目前,在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学的过程中,诊所式教学模式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应用。
3.完善模拟法庭
目前,我们将多媒体技术应用到了法学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模拟法庭可以多次重复进行,从而让每个学生得到尽可能多的锻炼机会。然而要成功地组织模拟法庭,除了借助多媒体或DVD播放庭审教学片,还应该牢牢抓住以下环节。一是模拟法庭的分组与角色安排。一个模拟法庭可以分为四个组: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综合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角色。二是案件的选择往往要与参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程度相适应,应由简人繁,先易后难。
4.加强毕业实习的指导、监督力度,严格考核程序,严把毕业生质量关
师资力量的强化对现阶段法学专业教学的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得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有效的保障,还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学专业教学的质量。
三、小结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缓解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压力,还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才。不过,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对学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有着严重的影响。为此我们就要对其教学模式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使得学生在日常学习的过程中,各方面的能力得到很好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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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黑龙江技师学院)
职业伦理培养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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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论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法的应用与创新
职业伦理培养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我院法律系法学特色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年来法律系积极筹划、认真研讨并付诸实施的重要改革举措。通过组建法学实验班、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等新模式,我院法学专业逐步实现了由“法学学术教育”向“法学专业教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
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法学实验班;法律职业教育
《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学科为法学。随就业情况持续低迷而突显的还有法科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毕业生能力素质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理论知识不能转化为实践运用等一系列问题。在诸多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被看好的同时,独立学院也不可避免的受到质疑。面对这些问题,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法律系积极探索,希冀走出一条符合学院办学特色、契合学院发展、能够满足社会需要、服务地方经济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之路。
一、我院法学实验班创设目的及办学特色
2014年,我院法学专业被甘肃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为了对传统的教育模式及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法律系以创设法学实验班为基点,正式拉开了改革的大幕。
(一)法学实验班创设目的
法学实验班的创设与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相关,更与当前法学教育现状密不可分。
1.响应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学实验班”是我院法律系在探索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过程中创设的,是法學专业“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结合的产物,也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传统与改革碰撞的产物。以实验班形式进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就是将从前的“法学学术教育”转化为“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以就业为目标,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基点,更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2.提高学生司法考试过关率,从而促进就业。司法考试是毕业后志愿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必须经过的高难度考试,其过关率不仅与高校法学教育质量密切相关,而且与学生的就业率紧密相连。司法考试是敲门砖,有了敲门砖,便意味着获得了进入职场的资格,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几年来,报考人数逐年递增,通过率却在下降。据统计,2012年报考40万人,通过率为12%;2013年报考43.6万人,通过率为11%;2014年报考45.4万人,通过率仅为10%。2013年,我院法律系共有185名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了14.6%,2014年通过率接近17%,近两年的过关率均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在获得赞誉的同时,压力也随之而来,如何使更多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更好地就业,成为法律系教育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法学实验班办学特色
1.准确定位,学用结合。法学教育原本就是职业教育,在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之前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均为法学职业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我院法学实验班最突出的特色在于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在重视法学理论教育的同时,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校企合作,优势互补。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学校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联合办学是法学实验班的又一特色。在我院法律系与兰州众合教育机构的合作中,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成效明显。我院利用教学场地便利、生源广且稳定、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组建了实验班,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前五个学期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众合教育机构则拥有最有针对性的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最新的辅导资料和最专业的培训团队,利用第六学期对学生进行强化培训,并对实验班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验班模式概况及我院借鉴情况
近几年高校法学实验班如雨后春笋,而且每所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均有独特之处,我院法律系作为后起之秀,应在学习借鉴基础上走出一条新型办学之路,以期能在法学教育这颗“老树”上开出“新花”。
(一)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代表的“六年制法学实验班”
六年制学习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前四年的基础学习阶段,一是后两年的应用学习阶段,学生完成两个阶段的学习并通过答辩即可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实验班实行双导师制,前一阶段的教学工作由专业课教师承担,后一阶段则由法律实务界人士完成。中国政法大学的实验班在师资配备及教师职能分工方面为我院提供了有益借鉴,专业课教师帮助学生构筑法学理论框架,实务界人士则可引导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二)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代表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实验班”
由人大法学院和商学院共同创建的“工商管理—法学”实验班,以培养法学专业和管理学专业人才为双重目标。该实验班在学生遴选方面较为严格,学生要通过学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尤其对数学能力和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我院法学实验班刚刚创建,在学生遴选上条件较为宽松,主要采取自愿报名形式。今后在学生遴选环节、措施等方面,我院将积极向人大学习。
(三)以甘肃政法学院为代表的“应用型实验班”
甘肃政法学院与我院毗邻,在学习上具有地缘优势。我们主要借鉴了三个方面:在人才培养上,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在教学模式上,增设了“民事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且增大了实践课程比例;在班级管理上,注重聘用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担任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三、我院法学实验班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方式
法学实验班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方法的变革等诸多方面作出整体性改革。
(一)课程设置
实验班的课程设置与以往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基础课,含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二是专业实务课,涵盖《民法实务》、《刑法实务》、《诉讼法实务》等,此类实务课程的设置旨在让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案分析和司法实践中。三是专业实训课,包括《案卷制作》、《庭审实务》、《计算机速录》等。将此类课程的教学由课堂移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真案实景”取代了“大空理论”,使学生能够在实习环节的办案流程中学到知识。
(二)教学模式
我院法学实验班教学模式为“五一一”模式,即前五个学期为“基础学习阶段”,根据“司考考什么,教师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的原则来确定课程,旨在为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强化学生的理论根基。第六学期为“应试培训阶段”,由众合教育机构负责实验班该学期及暑假期间的授课,众合教育的课程设置包括重点学科基础阶段、系统强化提高阶段、全真模考讲评阶段、考前突破、卷一和卷四突破等五个阶段。第七、八学期为“专业实习阶段”,该阶段由司法实务界承担法学教育责任,学生在一年的实习期内要将《案卷制作》、《庭审实务》、《计算机速录》等课程的理论知识在真实的场景中转化为实践应用。
(三)教材选取
在教材选取上,大多法律院校会选取“十一五”国家规划重点教材,但偏重理论阐述的“红宝书”是否真的适合每个学校,则另当别论。我院法学实验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偏重考点解析的众合教育核心教材与“红宝书”相结合,既满足了教师教学需求,也满足了学生应试要求。
(四)教学方法
我院法学实验班主要采用“讲”、“练”、“考”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促使学生实现由知识能力向应试能力转化。“讲”是指任课教师在讲授本课程基础知识时,结合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侧重讲解重点与难点;“练”是指让学生通过大量研习司考历年真题和模拟试题,以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从而提高学生的得分能力;“考”是指增加每门专业课的考试次数,严格采用司法考试的仿真环境,分章节对所学知识进行考查,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班级管理
法学实验班对班主任业务素质要求较高,不但要求班主任必须是本专业教师,且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专业学习,例如研习司考真题、评析典型案例、观看教学视频、参加案件旁听等。
我院法学实验班组建以来,虽然实验班班风学风正、学习氛围浓、师生积极性高、评比竞赛成绩优,但因创建时间短,经验不足,仍存在不足之处。相信在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注重借鉴名校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等优势,能够实现办学特色明显和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双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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