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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罪问题思考管理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组织犯罪问题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农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农民的受益与受损研究对完善农地整理项目投资政策和补偿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以湖北省5个县区为例,利用农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农地整理实施中农民受益类型及其支付意愿、农民受损类型及其受偿意愿。研究表明:农民的受益类型包括灌排水更方便、通行更便利、投劳收入、耕地质量提升、增加耕地面积等类型,前三者较显著,后两者不明显;农民受益后的支付意愿是,绝大多数受访农民愿意为受益而义务投工或出钱,但也有少数受访农民拒绝支付;即便农民意愿采取同种支付方式,但农民之间的支付额度仍存在差别。农民利益的受损类型主要包括耕地被占用、青苗损失、耕地质量降低、田块分割、塘堰被填、祖坟迁移、房屋拆迁等损失类型,前四者的发生比例很大,后三者的发生比例较小;农民利益受损后的受偿意愿是,100%的利益受损农民认为利益受损应获得补偿;不同的利益受损类型,农民期望的受偿方式存在较大差别;不同的利益受损方面,农民意愿接受的受偿额度存在较大差距。在调整和改进农地整理项目投资政策和补偿政策时,应以农民需求和农民意愿为导向,提高农地整理项目的农户满意度。

关键词:农地整理项目;农民利益;支付意愿;受偿意愿

引言

农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1]。在外国,农地整理被认为是改进土地耕作效益、控制土地景观侵蚀、处理保护自然和环境问题[24]、促使城市发展合理化和管理农村发展[57]的有效工具和措施。在我国,农地整理的功能主要包括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修复生态受损的土地和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农地整理取得了显著成绩,2001~2011年全国共增加耕地面积305.33万公顷,整理后农地生产成本平均降低5%~15%,参与农地整理的农民人均收入在“十一五”期间增加700余元[8],新增耕地率为5%~8%,农田产出率提高10%~20%[9]。但也有研究认为,农地整理后项目区的总体生态效益是增加的,而景观格局指数和环境服务功能指数却有所下降[10]。张正峰和赵伟以北京市大兴区为例,研究农地整理的增产和增地效益,结果表明大兴区农地整理的资源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可见,我国农地整理对经济社会的整体影响为正向,即增加了社会整体福利[11]。吴九兴等则利用博弈论探讨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收益分配问题,认为利益分配必须体现要素贡献、公平和效率原则[12]。从以上文献回顾可知,现有研究文献侧重于农地整理带给社会受益方面,忽视研究农地整理带给农户利益受损的方面。事实上,全面探讨农地整理项目对农户的影响应包括受益和受损两方面:一方面,若对农地整理中受损农民的补偿不到位,这些农民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采取过激行动阻扰项目的实施;另一方面,有限的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对农地整理项目的巨大需求。而分析农民在农地整理中的受益情况和支付意愿,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农地整理的供需矛盾,还可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本研究利用湖北省5个县区390份农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农地整理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受益类型及其支付意愿、利益受损类型及其受偿意愿,为政府调整和改进农地整理项目的投资政策和补偿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调查区与数据来源

近年来,湖北省农地整理事业取得了很大进展,2001~2011年共实施了900多个农地整理项目,其中约68.92%的项目集中在武汉城市圈。本研究以武汉城市圈为研究区域,最终选定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市蔡甸区、咸宁市嘉鱼县、鄂州市鄂城区和鄂州市华容区7个农地整理项目区作为本研究的调查区域。项目区情况介绍可见吴九兴和杨钢桥[13]论文。

本研究农户问卷调查包括预调查和正式调查。2012年4月23日进行预调查,地点选择武汉市江夏区金口镇,采取面对面的封闭式问卷调查方法。根据预调查发现的问题,对预调查问卷进行修改完善得到正式问卷。2012年4月25日~4月28日进行正式调查,调查组14人先后到江夏区、嘉鱼县、鄂城区、华容区和蔡甸区开展调研,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法,每个项目区发放问卷40~110份。据统计,正式调查共发放问卷407份,获得有效问卷390份,问卷有效率95.82%。其中,江夏区41份,蔡甸区89份,嘉鱼区43份,鄂城区108份,华容区109份。

二、农地整理项目农民利益受益及支付意愿

(一)农民利益的受益状况

对农民而言,农地整理可能带来的益处是多方面的,包括增加耕地面积、归并扩大田块、改善灌溉与排水、完善田间路网、改良生态与保护环境和增加农民的收入等等。有学者将农地整理的功效归纳成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质量,提升土地产出;配套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完善农田林网,改善生态环境;协调人地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5个方面[14]。在全国层面上,农地整理为我国新增耕地面积约26.6万公顷/年,提高土地产出率为10%~20%,使农业生产条件大有改善[15]。本课题组对7个农地整理项目区的390个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得到农民对农地整理带来利益的感知。

农户调查结果显示:在受益感知层面,认为自身没有从农地整理中受益的农民占5.64%;认为自身在农地整理中受益的农民占94.36%,主要表现在田间灌排水、道路通行方面,分别占67.69%和77.18%;认为自家耕地质量变好的农民有49人,所占比例为12.56%;认为耕地面积增加的农民有14人,所占比例为3.59%;有66位受访农民表示参加过施工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占16.92%;认为其他方面受益的农民的比例为3.59%。在权利分享层面,农民对国家法律、政策赋予的权利享有情形如何?农户问卷调查发现,81.54%(318户)的受访农民认为自己享有了知情权,57.44%(224户)的受访农民认为自己享有了参与权,占33.08%(129户)的受访农民认为自己享有了表达权,14.62%(57户)的受访农民认为自己享有了监督权,10.00%(39户)的受访农民认为自己享有了评价权,0.77%(3户)的受访农民认为自己没有享有过任何权利。

(二)农民受益的支付意愿与支付方式

近些年,有学者对农地整理中农民的投工、投资行为作过一些探讨。王瑷玲等在山东省惠民县等8个县的调查表明,有32.00%的农民愿意义务投工,但没有农民表示愿意直接投资[16];赵谦的调查研究显示,仅约20.30%的农民表示愿意“出钱”,占21.28%的农民表示愿意“义务投工”[17]。本课题组对湖北省5个县区7个农地整理项目区390份农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农民表示愿意为农地整理所带来的好处予以支付(投工、资金),所占比例为96.67%,其余的受访农民则拒绝支付,所占比例为3.33%。在愿意支付的377位受访农民当中,多数受访农民倾向于义务投工,所占比例为77.45%,少部分受访农民表示愿意出钱,以代替投工,所占比例为22.55%。

进一步考察可以发现,即使同样采取“义务投工”方式,农民之间仍存在投工量的差别。调查结果显示,愿意投入5~6天的受访农民有85人,所占比例为29.11%;愿意投入7~8天的受访农民有83人,所占比例为28.42%;愿意投入2天以下的受访农民有22人,所占比例为7.53%;愿意投入8天以上的受访农民也有35人,所占比例为11.99%。农民投工天数的概率函数符合正态分布,其中选择居于3~8天的农民占了总有效样本的80.48%,可见低投入意愿和高投入意愿的受访农民所占比例都较小。

农户调查结果显示,选择以“出钱”方式来支持农地整理的农民,在被询问“希望一次性为自家每亩耕地支付多少”时,其回答存在较大差异。其中:29.41%的农民选择60~90元的支付标准;22.35%的农民选择90~120元的支付标准;20.00%的农民选择30~60元的支付标准;选择30元及以下的支付标准的农民占18.82%;选择120~150元的农民仅占9.41%。可见,农地整理项目区内受益农民的支付意愿总体上较低。

三、农地整理项目农民利益受损及其受偿

(一)农民利益受损状况

在实践中,农地整理项目实施也会造成部分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如耕地被占用、耕地质量降低、田块被分割、祖坟迁移、青苗损失、房屋拆迁、塘堰被填、宅基地减少等等,这都会直接影响到农地整理项目区农民对农地整理的态度。根据我国现有农地整理相关政策,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主要包括祖坟迁移补偿、青苗损失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但补偿标准与农民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使得整理区的农民对农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心存不满,甚至产生发起抵制或阻扰行为。

在390份有效样本中,仅有30位受访农民表示自身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有360位受访农民表示利益或多或少遭受过损失(见表1)。可见,虽然农地整理项目在整体上能给农民带来利益,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不少农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从农民利益受损类型来看,耕地被占用、青苗损失、耕地质量降低和田块分割四个主要方面,而祖坟被迁、房屋拆迁、塘堰被填等造成农民利益损失的比例较小。

(二)农民利益受损的受偿意愿与受偿额度

1.农民利益受损的受偿意愿。从农民利益受损后的受偿意愿看,100%的利益受损农户希望获得补偿。实际上,农户因农地整理项目实施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受损大部分得不到补偿,少部分利益受损获得了补偿,但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对此意见很大。不同的利益受损类型,农民期望的受偿方式也存在差别(见表2)。

2.农民利益受损的受偿额度。不同的利益受损类型,农民意愿接受的补偿额度存在差异。一部分农民可以接受的低标准补偿,而另一部分则要求高标准补偿(见表3)。

四、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利用湖北省5个县区390份农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了农地整理项目实施中的农民受益类型与支付意愿、农民受损类型与受偿额度,主要有如下研究结论:

1.农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农民受益主要体现在灌排水更方便、通行更便利、投劳工资收入,但耕地质量提升、耕地面积增加两个方面受益不明显,还有部分受访农民表示没有受益。

2.从受益农民的支付意愿来看,绝大多数受益农民表示愿意为受益而义务投工或出钱,只有少数受访农民不愿意支付。在支付额度方面,愿意采取同种支付方式的受益农民的具体支付额度仍存在差异,整体看来支付额度的概率函数服从正态分布。

3.农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农民利益受损主要表现在:耕地被占用、青苗损失、耕地质量降低、田块分割等4个方面,其发生概率很大;而塘堰被填、祖坟迁移、房屋拆迁等造成农民利益损失的比重较小。

4.从农民利益受损的受偿意愿看,100%的利益受损农民期望获得补偿。不同的利益受损方面,农民愿意接受的受偿方式存在差异。不同的利益受损方面,农民愿意接受的受偿额度差别较大。农民利益实际的补偿金额和受偿意愿额度存在很大差距。

据以上研究结论得到如下政策启示:

1.因地制宜地开展农地整理,确保农地整理项目实施给农民带来更多收益,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

2.可考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农民需求为导向,采取模拟市场的方法确定农民参与农地整理项目投资的项目和方向,鼓励农民在农地整理中投工和投资,解决当前农地整理项目供给不能满足农民需求的矛盾。

3.须重视和关注农地整理项目实施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利益受损。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农民遭受的利益损失,二是要创新农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农户利益损失的补偿机制。针对耕地被占用、耕地质量降低、田块分割等利益损失方面,受益主体集合应给予农户公平合理补偿。

本研究存在以下不足,没有对农民受益类型作短期受益和长期受益之分,也没有对农地整理项目可能造成农民的利益受损没有区分暂时性的利益受损和长期的利益受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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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吴九兴,杨钢桥.农地整理项目农民参与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基于湖北省部分县区的问卷调查[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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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赵谦.构建中国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制度之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11,25(7):3744.

组织犯罪问题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农村容纳了我国一半左右的人口,农村建设进行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前进步伐,随着国家的高速运转,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人们开始关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便加快新农村建设。农村基层组织担负着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责,它是政府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在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现状而言,还存在许多问题,缺乏专业的工作团队,相关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个人素质都有待提高,党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思想观念老化,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构,致使部分员工在实际工作时马虎懈怠畏手畏脚,工作质量过差工作效率过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过于涣散,党员后备力量不足且农村居民多未接受文化教育,多数村民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部分素质较高的青年农民入党积极分子,也大部分流落在外地打工。能够留在农村的很少很少,加大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难度。像当前多数农村闲散劳动力涌向城市以期获取高额收入,致使农村常住民众多为老弱病残或妇女儿童,严重的拉低了农村组织干部的质量,加大了工作难度,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靠拢。

2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党员干部身份过于模糊,农村干部属于基层党组织干部范畴,是游走在不在编的边缘干部,由于身份过于尴尬,多数干部认为该项工作没有发展前景,实际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因此在实际工作时部分干部将过多的精力集中于其他工作上。农村基层组织缺乏健全的监管机构,以至于在干部选举时经常会出现收受贿赂不法行为,严重影响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时也会因为不法人员的一些个人行为,影响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内容多且琐碎工作强度大,急需专业工作人员优化工作内容,村民委员会和村支部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出现利益冲突,有些农村则采用了一人主政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容易造成职权混淆,滋生腐败问题,像当前政府积极号召“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国家倡导发展大学生村官,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注入新鲜力量,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顺利进行。

3 如何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首先,要正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科学分析组织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加大该问题的宣传力度,让相关工作人员从思想上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问题,以便在日后工作时能从严要求自己,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为民众提供服务。同时组织农村居民进行学习,开班学习班,利于他们了解基层组织建设的意义,便于民众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为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其次,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常出现问题,多是因为缺乏专业工作人员,就当前我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干部而言,呈现老龄化问题,多数人员专业能力和个人素质与实际需求不符,引进大学生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推动基层组织工作向科学化、规划化、标准化方向转变。同时也可以组织原有干部群体进行再教育,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个人素质,以便更好的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提高其服务水平。此外,应协调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工作,严格划分工作范围,做到权责明确,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发挥民众的力量,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选择竞争上岗制,完善奖惩机制,激发基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与农村居民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为民众解忧排难,打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新模式。此外,加大基层资金的投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支出有凭有据,确保经济支出公开透明,涉及大额经济支出时,一定要居民投票决定,确保专款专用。培养农村干部后备军,完善基层干部薪资和福利待遇,便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顺利进行。结束语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担负着新农村建设的重责,强化农村班子建设,提高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了就必须正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的对该项工作进行优化,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基层组织稳定健康发展,以便更好地为民众提供服务,拉动农村经济增长,改善民众的生活质量,实现共同富裕,推动人类社会稳步向前迈进。

摘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基石,做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以便切实为民众提供服务,推动社会良性运转,成为当前人们热议的焦点。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总结以往的建设经验,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其进行优化改进工作方法,以便最大程度的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组织犯罪问题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警务化管理的概述

所谓警务化管理是我国公安院校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 由于公安院校在人才的培养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与普通高校所普遍采用的学生管理方式相比而言要更加的严格。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安院校学生教育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有良好政治素质和思想认识且本身有着较高纪律意识的人民警察,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警务化管理的严肃性。就现阶段我国普通高校的大学生来看, 受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思想认识上与以往的大学生相比而言出现了明显的转变, 传统的学生管理方式已然并不适应现阶段学生管理的要, 因此近年来我国部分普通高校逐渐认识到了警务化管理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将其纳入到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 而为了能切实发挥警务化管理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还要求辅导员能够充分有效的将其运用到学生的管理工作中。

二、辅导员警务化管理实施面临的问题

高校学生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 一方面已经成年的他们自身往往有着相对较高的主体意识, 另一方面由于与社会接触不多本身并不具备充足的社会经验,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学生的矛盾性并给辅导员警务化管理实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一) 学生对自由个性的追求

我国绝大多数普通高校大学生都刚刚成年, 处于这一阶段的大学生在心理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变化, 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他们对于自由个性的追求越发的强烈, 而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心理与他们在高中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严格管理之间有着密切关联。但从现实层面来看, 高校学生对自由个性的追求与警务化管理对纪律所具备的严格性二者之间是一个相互矛盾的存在, 这就往往就会造成辅导员警务化管理实施中学生逆反心理的出现。主要表现为当辅导员警务化管理实施与学生自由个性追求相背离时, 学生可能会出现过激的情绪甚至还可能出现一些反抗的行为, 这不仅会给警务化管理的实施带来不利的影响, 同时对于学校的和谐稳定也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二) 学生主体意识的提升

随着年龄的增长高校大学生自身的主体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升, 因而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他们对于自我实现的追求出现了极大的提升, 虽然这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良好的作用, 但对于学生团队意识的形成却存在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 我国现阶段有大多数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往往更愿意生活在自己的世界中, 并不愿意参与到学校或者是班级所组织的集体活动中, 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集体之间的和谐性, 同时对学生的交际能力也有着不利的影响。而就警务化管理来看, 其是一个对学生集体性有着相对较高要求的管理方式, 而学生自身主体意识的提升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的实施, 这也给辅导员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 学生心理承受能力的不足

尽管普通高校学生绝大倒数都已经成年, 但从现实层面来看, 有绝大多数的学生并不真正进入到社会中而一直是在学校以及父母的保护下成长, 因此心智与年龄之间并未形成正比, 这就造成了绝大多数普通高校大学生自身在心理承受能力方面的不足。尤其是在生活质量日渐提升的当今社会, 绝大多数高校的学生从小便是在优越的生活条件下长大, 而父母也只希望他们能好好学习而没有让他们参与到社会中, 因此抗压能力差已然成为现阶段高校绝大多数学生所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就警务化管理来看, 其是一种在公安院校中被广泛采用的管理方式, 针对的是未来国家的警务工作人员, 因此在管理中无论是标准或要求都非常的严格, 这对于普通高校的学生而言往往并不能为他们所接受, 甚至会造成学生叛逆心理的出现。

三、高校辅导员警务化管理实施的策略

警务化管理的实施是一种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思想价值观念, 并有效对学校稳定和谐进行维护的管理方式, 针对其实施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 作为管理主要实施者的辅导员还应重视采取有效的方式将其融入到学生的管理工作中。

(一) 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警务化管理中

为切实有效的将警务化管理纳入到普通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 高校的辅导员首先就必须要充分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管理中, 确保重视学生在警务化管理实施中的核心地位, 以充分发挥警务化管理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通。结合普通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 以人为本理念在警务化管理中的融入辅导员应做好如下的工作:一方面, 高校辅导员在警务化管理的实施中应充分明确管理实施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宗旨, 确保能充分有效的从管理工作的目标出发明确警务化管理实施的标准与要求。且在具体的实施中辅导员还应就警务化管理的内容及内涵向学生进行充分的解释, 确保学生能够对其核心有充分的认知, 以为警务化管理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 辅导员在警务化管理的实施中还应重视服务理念的融入, 确保在管理实施同时还能切实做到为学生服务以给予学生更多的关心, 进而为警务化管理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充足保障。

(二) 对警务化管理的方式进行创新

从现实层面来看, 警务化管理更多的是针对公安院校的学生, 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未来的警务工作人员, 而普通高校的学生本身与公安院校的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因此在实际的警务化管理实施中, 辅导员还应切实从普通高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警务化管理的方式进行创新以落实一个与普通高校学生更加适应的警务化管理方式。一方面, 针对警务化管理的实施辅导员应重视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 确保通过有效的互动交流来了解学生的需求及心理特征, 进而以此为依据来对警务化管理的方式进行调整, 以提高学生对管理的认可度, 为确保辅导员警务化管理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 充分发挥互联网络信息技术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确保在警务化管理的实施中利用互联网络信息技术来进行实施的管理监控继而有效实现对管理的调整。

(三) 利用思想引导进行警务化管理推进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发现, 普通高校辅导员警务化管理之所以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学生自身心理及注意意识等方面的影响, 基于此, 辅导员要想切实有效的将警务化管理运用到学生的管理中, 在日常的工作实施中还应重视针对学生实施相应的思想引导,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警务化管理的推进。一方面, 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机会来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 确保充分利用思想政治教育来对学生自身的思想价值观念进行培养, 确保在提高学生自身政治素质的同时来为警务化管理的实施提供保障;另一方面, 为提高学生对警务化管理的接受程度, 辅导员在日常的警务化管理实施中还应充分强调自身在学生群体中的引导作用, 确保在日常的管理中能够切实做到以身作则来对自身的思想行为进行约束, 确保在严格对待自己的同时为学生做出榜样, 进而为警务化管理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警务化管理对普通高校而言是一种创新且有效的管理模式, 在提高学生的思想行为规范意识和维护学校的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 作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实施者的辅导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就必须重视提高自身对警务化管理的认识, 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充分将警务化管理运用到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去, 已充分发挥警务化管理在学生管理方面具备的优势, 进而充分有效的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摘要:在高等教育不断改革发展的当今社会, 学校在学生的教育培养中开始越发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就要求学校在重视学生知识能力教学的同时, 还能重视日常对学生的管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 良好的管理不仅影响学生的思想行为规范, 同时还对校园的稳定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近年来, 警务化管理开始被引入到高校中并在学生的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就目前来看其具体的落实还面临一些问题, 基于此作为学生管理主要实施者的辅导员就必须要认识到警务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并充分有效的将其运用到学生管理工作中。

关键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警务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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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罪问题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现有文献对反腐败体系构成的论述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个完整的反腐败体系应具备预防、发现、惩戒、预警和控制等五项功能,这些功能是确定反腐败体系构成要素及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应当从这些功能出发,确定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建立腐败预防机制、腐败发现机制、腐败惩戒机制、腐败预警机制和腐败控制机制,从而构建起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的、系统的、完整的和开放的反腐败体系,以保证反腐败体系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反腐败体系;功能;构成要素

当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建立健全反腐败体系,首先要明确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对于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许多学者和机构都进行了探讨,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反腐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现有的研究往往注重从条块化的机制角度来分析反腐败体系的构成,且偏向于宏观制度。本文认为,应当从反腐败体系应具备的功能出发,确定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

一、我国学者关于反腐败体系构成要素的观点评述

1.我国学者的一些观点

中共中央2005年1月发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其后,国内许多学者结合《纲要》,就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进行了探讨。如时运生认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反腐模式,但在控制腐败体系方面仍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预防、惩治、国际合作等三个方面。①这实际上是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观点。安徽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课题组认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由宣传教育机制、规范权力机制、法制约束机制、权力监督机制、查处惩治机制、评价监测机制、改革创新机制、组织领导体制等8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组成。②郭学德认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应包括领导组织体系、教育宣传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督制约体系、评价问责体系等内容。③任建明和杜治洲指出,反腐败的对策不外乎打击、预防和教育,应该把这三种基本战略或对策纳入反腐败政策体系中并形成一个互补、系统的对策框架。④林尚立认为,反腐败的综合治理体系由专门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和国家基本制度建设合并而成,它是由党内制度体系、监督制度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三个层面的制度构成的制度网络。⑤何增科在“透明国际”的“国家廉政体系”的基础上加入了党委、人大、民主党派与政协等中国元素,构建了“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⑥

2.对现有观点的评价

上述学者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来认识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的,无所谓谁对谁错的问题。不过,现有文献对反腐败体系构成的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着重从腐败的成因入手并从教育、监督、制度等角度来构建反腐败体系,而较少从腐败治理本身的目标和程序出发来构建反腐败体系。第二,侧重于提出多元化的反腐败机制,而忽视这些机制究竟如何实现反腐败目标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三,重视条块化的机制设计,而忽视不同机制的功能整合。现有的研究往往将反腐败体系划分为若干个方面的制度,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很难将反腐败体系分割为相互独立的条块,因为反腐败体系的各个要素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关系,而是有着很大的重合性和关联性,并且,条块化的制度设计在完备性和系统性方面往往存在不足。第四,简单地照搬《纲要》的阐述。《纲要》是指导我国具体反腐败实践的纲领性文件,其对我国现时环境下建立和完善反腐败体系的实践指导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毕竟不是学术分析。

笔者认为,从腐败的成因和影响因素出发来进行分析,固然有助于有针对性地建立反腐败应对措施,但这样难以形成系统的反腐败要素体系。在构建反腐败体系时,还应当从反腐败体系的基本目标出发,从反腐败体系的功能入手,形成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的、系统的要素体系。

二、我国反腐败体系的功能

反腐败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降低腐败造成的危害。一个完整的反腐败体系至少应具备预防、发现(侦查)、惩戒、风险预警、腐败控制与补救五项功能。⑦其中,预防、发现(侦查)、惩戒这三项基本功能实际上是反腐败体系基本目标的具体化和落脚点,也可以看成是反腐败体系的具体目标。

1.预防功能

一个有效的反腐败体系首先是一个能够有效预防腐败的体系。事先的预防,是最为经济的反腐败措施。如果能够通过事先预防来减少腐败的发生,则腐败发生以后用于发现、惩戒、预警、控制腐败的成本都可以大大降低,因此,事先的预防可以降低整个社会用于反腐败的成本。如果不能做到有效预防,等到腐败行为已经发生,甚至已经给组织或社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时才发现腐败,即便对腐败者给予严惩,也往往难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害。由此可见,尽管用来预防腐败的机制需要成本,但较之腐败发生后产生的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成本,预防腐败显然更为经济。⑧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反腐败政策都特别强调腐败预防机制的建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门从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与做法、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公职人员聘用与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公共报告、审判与检察机关、社会参与等方面就腐败的预防措施进行了阐述。⑨

2.发现功能

再健全的预防腐败体系也未必能够完全有效,因此,还需要建立第二道防线,即当腐败发生时或发生后能够及早地发现腐败并深入进行调查,以确定谁腐败、何时腐败、如何腐败、怎样腐败、多大程度的腐败等问题。腐败发现功能的有效性应当从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和被发现的及时性两方面来评价。前者要求应当尽可能地发现所有严重的腐败行为,后者要求在腐败行为尚未对组织造成重大影响之前就及时发现腐败行为。腐败发现功能还要求充分地报告所发现的腐败行为,以提高腐败打击的透明度。

3.惩戒功能

当发现腐败行为并调查清楚后就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组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惩戒。合理的惩罚机制会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而不合理的惩罚机制则会加剧腐败的产生。⑩因此,建立有效的腐败惩罚机制是反腐败的关键所在。腐败惩戒机制的有效性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腐败者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概率;二是腐败者所受惩罚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相适应,惩罚腐败的规则是否得到严格地、前后一致地和公平地执行;三是惩戒是否能够对其他潜在的腐败者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减少以后发生腐败的可能性。腐败惩戒机制的有效性既取决于腐败惩戒制度的设计,也取决于惩戒制度的执行。从手段上来说,腐败惩戒机制既包括将腐败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从而对其行为予以惩罚,也包括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对腐败者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据组织内部规章对其予以处分,包括在名誉上对其进行谴责。除了对腐败行为者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和领导进行问责。

4.风险预警功能

所谓腐败风险预警,就是及时识别腐败风险事项并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以腐败风险报告等形式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以作为腐败风险控制、腐败调查等的依据。腐败预警功能是由腐败发现功能派生出来的,只有在对腐败风险事项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对腐败风险进行预警。当然,发现功能与预警功能并不完全相同,发现功能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而预警功能针对的是尚未变成现实的腐败风险事项或者通过已发现的局部的腐败情况来推断整体的腐败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警报。而腐败预警与腐败预防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腐败预警是腐败预防机制未能完全有效预防、已经出现腐败风险情况下的及时报告和警示。

5.腐败控制与补救功能

所谓腐败控制,即在日常活动中通过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措施来降低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或腐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从而使控制后的腐败剩余风险处于最小的范围以内。与腐败预防旨在事先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不同,腐败控制是在已经存在腐败风险的基础上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或者在腐败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使其可能对组织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最小化。换言之,腐败预防的目标是使腐败不发生或者少发生,而腐败控制的目标是当腐败风险事项已经出现时采取措施使之处于最小的范围以内,或者腐败已经发生时采取补救措施使腐败造成的影响最小化。腐败控制还包括在腐败发生后对相关的受害者提供救济(这实际上属于减少腐败的影响的一部分)。B11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五个功能之间是相互联系、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并且都统一于反腐败目标之下。预防腐败是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发现腐败、惩戒腐败、预警腐败、控制腐败则是在预防机制无效的情况下的补救机制。

三、我国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

反腐败体系的五项功能是确定反腐败体系构成要素及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在构建反腐败体系时,应从以上功能出发,建立一个涵盖预防、识别、惩戒、预警和控制等诸项功能,由公共部门预算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审计、司法、教育等众多制度共同构成的反腐网络。

1.腐败预防机制

构建腐败预防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通过雇员援助计划,通过完善的公务员考核、薪酬与晋升制度等手段,减少公职人员经济、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压力,从而消除其腐败的动机。第二,通过削弱公共部门的垄断性权力、减少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包括内部审计)B12和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B13、强化预算硬约束、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减少舞弊的机会,提高腐败行为的暴露概率。第三,通过反腐败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等手段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消除腐败合理化的借口。

腐败预防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着眼于事前且针对非特定对象。但腐败预防机制的设计很大程度上需要依据对腐败成因和特征的分析,因此,事后的分析对于事前预防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都构成了腐败预防的手段。腐败预防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反腐败法律、公共部门内部控制、政府审计及其他相关的外部治理机制等正式的制度安排,也依赖于道德观念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从舞弊动因的角度来说,凡是能够降低腐败压力(动机)、机会和合理化借口的手段都可以构成预防腐败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全面性腐败预防机制必须要嵌入组织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2.腐败发现机制

腐败发现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第一,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侦查性的内部控制有助于及早发现存在的腐败行为。第二,政府审计。无论是常规的财政审计还是经济责任审计,无论是合规性审计还是绩效审计,都有助于发现公共部门中存在的腐败行为。除了政府审计机关对公共部门的审计能够发现公共部门中存在的腐败外,政府审计机关、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实施的审计,也有助于发现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第三,内部审计。通过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情况,可以发现本单位内部存在的腐败行为。第四,举报机制。在我国,群众信访举报一直是发现腐败案件的主渠道。第五,巡视制度。通过巡视,可以发现有关的腐败线索并将其提交给纪检、司法等部门,从而最终发现并揭露有关的腐败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充分发展,并在腐败发现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第六,党内监督制度。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在我国反腐败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七,公众政治参与和媒体监督。近年来,网络反腐成为我国公众参与反腐的重要方式,而传统媒体在发现腐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第八,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财务报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透明度从而加强对官员的约束,预防腐败,而且对于发现腐败也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为公众参与并发现腐败提供信息,通过对政府披露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对比和分析,公众可以发现权力滥用及腐败行为。

腐败发现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立足于事中和事后。二是在现实中,腐败发现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概率问题,被发现的腐败行为永远只可能是一部分,腐败发现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反腐败资源的投入、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群众的参与程度等因素。三是充分性和及时性是对腐败发现机制的基本要求。

3.腐败惩戒机制

腐败惩戒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惩戒。将腐败者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打击腐败犯罪,是腐败惩戒的重要方式。因此,与腐败惩戒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是否完善,是影响腐败惩戒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第二,行政和纪律惩戒。上级、本单位和党组织对情节较为轻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腐败者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实施处罚或处分,如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第三,声誉惩戒。对腐败者予以谴责、通报批评等处分,同样能够有力地惩罚腐败者。此外,国际合作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也是腐败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指出的是,要有效而适当地惩戒腐败,必须客观、准确地认定腐败行为,在这方面,审计和司法会计鉴定具有重要意义。

腐败惩戒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建立在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基础上,所针对的主要是特定主体,但对于非特定主体也具有震慑作用。二是腐败惩戒机制建立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腐败者,还在于其教育他人的功能,腐败惩戒的恰当性和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腐败的发生。腐败惩戒兼具腐败预防的功能。三是腐败惩戒的手段包括人身、经济、名誉等多个方面。

4.腐败预警机制

可以对腐败风险发出预警的机制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腐败风险公共报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指出,可以通过公布资料(包括公共行政部门腐败风险问题定期报告)来提高公共行政部门的透明度。B14实际上,在对公共部门腐败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发布腐败风险报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风险预警手段。第二,政府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政府部门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的腐败预警方式。此外,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也可以发现潜在的腐败风险领域,从而发出预警。第三,举报与投诉机制。群众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和举报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腐败的预警信号,针对某个部门或官员的举报越多,其存在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越高。

腐败预警机制最重要的特点:一是及时性。只有在腐败尚未大面积发生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及时发出准确的警讯,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来预防或控制腐败,才能称之为预警。二是腐败预警需要建立在畅通的信息传递的基础上,否则,将会导致腐败预警信息不能及时到达相关部门,从而导致预警失败。三是腐败预警以腐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依据,以腐败控制为目的。

5.腐败控制机制

腐败控制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在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或审计的基础上发现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而通过完善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如加强不相容职责分离、岗位轮换、授权和限额控制等来降低腐败风险,减少腐败行为所能够影响的范围。B15第二,通过审计部门的跟踪检测程序,促使被审计单位尽快完善内部管理或者促使相关部门制定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降低腐败风险。第三,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减少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垄断性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某个部门或官员的腐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第四,实施控制腐败的救济制度,如通过没收和追缴违纪违法财物、责令退赔等制度减少腐败造成的损失。

腐败控制机制的特点:一是以尽可能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或者已发生的腐败行为的不利影响为目的。二是腐败控制机制建立在已识别的腐败风险或已发现的腐败行为的基础上。腐败惩戒在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的补救措施,而腐败控制则是一种更为积极的补救措施。

值得指出的是,反腐败体系的五个功能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应当都是适用的。但就具体构成要素而言,则应根据各国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或设计具体的制度。就我国而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纲要》指出,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及地方各级纪委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四、结语

尽管不同国家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但任何有效的反腐败体系都应当具备预防、发现、惩戒、预警和控制五项功能。这五项功能是确定反腐败体系构成要素及要素之间关系的基础。从功能出发来构建反腐败体系,具有如下优点。一是目标导向。预防、发现、惩戒、预警及控制这五个功能实际上也是反腐败体系的子目标。围绕反腐败目标,从五个功能出发构建反腐败体系的要素,有助于保证反腐败总体目标的实现。二是整合性。五个功能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它们最终都统一于反腐败的目标。因此,从功能出发构建反腐败体系,可以避免条块化,有助于各个机制明确自身在反腐败体系中的具体使命和目标,避免职责不清。例如,政府审计在腐败的预防、发现、惩戒、预警、控制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体系中的作用。三是制度与方法的统一。从功能出发构建反腐败体系,可以将宏观制度设计与反腐败的程序和方法联系起来,避免只注重宏观制度设计而忽视具体的方法论。例如,腐败发现功能下相关的反腐败制度要以及早发现腐败行为为目标,并落实于具体的工作中。四是开放性和动态自适应性。功能导向的反腐败体系是开放的和动态化的,可以根据反腐败目标的要求进行动态的调整。

从我国反腐败实践来看,目前仍主要侧重于腐败的揭露与惩戒,对于腐败的预防、预警、控制则关注不够。未来我国在构建和实施反腐败体系时,在进一步强化腐败揭露与打击机制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强腐败的预防、预警和控制机制。

注释

①时运生:《中外国家控制腐败体系比较研究》,《河北学刊》2005年第6期。

②安徽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课题组:《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思考》,《学术界》2005年第3期。

③郭学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其评价问题的理论思考》,《中州学刊》2010年第6期。

④⑩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1、32页。

⑤林尚立:《中国反腐败体系的构建及其框架》,《河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⑥何增科:《建构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3期。

⑦李明辉:《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中的作用: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4期。值得一提的是,正由于这一体系并不仅限于腐败的预防与惩治(尽管这二者较为重要),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反腐败体系”或“腐败治理体系”的提法。

⑧当然,对于具体的预防腐败机制的设计,仍然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⑨B14UNODC(UnitedNationsOfficeonDrugsandCrime),2004,UnitedNationsConventionagainstCorruption,http://www.unodc.org/documents/treaties/UNCAC/Publications/Convention/08-50026_E.pdf.

B11一些学者将腐败惩戒也作为腐败控制的内容。如李晓明等将控制腐败定义为控制主体对腐败现象(包括腐败意识、腐败行为)所采取的限制、纠正、惩戒措施的总和及其全过程。参见李晓明等:《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9页。对此,笔者认为,李晓明等的腐败控制概念比较宽泛,已经接近腐败治理的概念。而本文所采用的是较为狭义的概念。

B12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明确将“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

B13INTOSAI《2011—2016年战略计划》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审计可以提高透明度,使得(腐败)风险更加可见,并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建立强有力而有效的内部控制来预防腐败。参见INTOSAI.November2010.StrategicPlan2011-2016.http://www.intosai.org/uploads/intosaispenglishv9web.pdf.

B15由此可见,有效的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以及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不仅有助于预防腐败、发现腐败,对于腐败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应当成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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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罪问题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毒品犯罪共犯表现形式及认定

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为12 种, 并不是这12 种毒品犯罪中都会出现共犯问题, 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正确把握对毒品犯罪共犯表现形式的理解, 有利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准确实施。

(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由于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案风险大, 作案过程复杂, 现实中多以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方式出现, 正确认定这一并列罪名的共同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 有利于指导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大案要案正确处理。

1. 代购行为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 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 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毒品犯罪, 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 由于代购者为实现交付毒品这一目标, 实际进行了转移毒品这一行为, 因此对其应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而托购者并没有实施这一行为, 因此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是在毒品购买到手、等待托购者来取或者准备交付给托购者的过程中被查获, 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 对二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 居间介绍买卖行为的认定

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 发挥介绍联络作用, 由于其具有促进毒品交易完成的作用, 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 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 由于其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促进双方的毒品交易, 在客观上实施了牵线搭桥这一行为, 应当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者受以贩卖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 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 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购毒者的贩毒目的, 仍为其牵线搭桥, 实际上为购毒者提供了实施贩毒活动的前提, 有利于促成其贩卖毒品的完成, 应当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3. 教唆他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教唆他人实施上述毒品犯罪行为, 实施教唆行为的人, 当然就是教唆犯。虽然被教唆者是在教唆犯的诱惑等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但他主观上明知自己从事的是毒品犯罪行为, 了解犯罪行为能为其带来高额利润, 为了达到自己的获利目标, 客观上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应当将教唆犯和被教唆犯以共同犯罪论处。

( 二) 毒品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事先通谋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二者之间进行协商, 在他人实施完上述行为时, 为了掩盖他人的犯罪行为, 帮其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 行为人为其提供掩护住所或逃生路线的, 实际上行为人在这过程中成为了直接犯罪人坚强的后备力量, 为其提供了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帮助, 在实现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应当与他人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同样, 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的是上述毒品犯罪, 二者之间进行协商, 无论行为人是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还是完成犯罪行为后, 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由于行为人起到推动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 都应认定二者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2.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原料的情形

明知他人为了制造毒品而获取制毒物品, 不管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制毒物品的行为, 二者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因为他人能够制造出毒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行为人提供的制毒原料, 制造出毒品这一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提供的原料具有不可忽视的关联, 因此二者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3.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同犯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可以分为行为人为自己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受雇于他人种植毒品原植物两种情况, 当行为人为自己种植毒品原植物时, 往往会涉及家中多人参与到种植活动中, 这时他们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 在客观上都实施了种植行为, 只要在收获前未自行铲除, 实施种植行为的家庭成员都应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但因为他们在种植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程度不同, 在量刑时应考虑到主次责任。

如果行为人是受雇于他人实施种植活动, 在受雇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所种植的是毒品原植物, 即使他完成了播种、灌溉、施肥等一系列种植活动, 也不能与雇主共同认定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相反, 如果行为人被高价雇佣, 明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仍然继续从事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 则应与雇主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4. 为贩毒者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形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贩毒者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能否就此认定二者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需从提供者的主观意志上来判定。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员, 而仍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不论是否牟利, 二者都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为提供者明知提供对象的意图, 仍向其提供犯罪工具, 促进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 提供者的协助作用不可忽视。

5. 两人以上共同体内藏毒的情形

体内藏毒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常见的犯罪形式, 现实中多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作伴、掩护共同运输毒品, 关于共同藏毒的何种情况应归于共同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人的贩毒数量应怎样认定便成为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关于体内藏毒共犯的认定, 不仅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意志沟通, 在客观上具有共同藏毒的事实行为, 更要考虑共同行为人为完成一桩犯罪在其中所起的实际作用。

二、审理毒品犯罪共犯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为保证法官在判案时做到统一标准, 避免同案不同判等司法失误的出现, 在审理毒品犯罪共犯案件时, 应当遵循下列相关原则。

( 一) 正确认定毒品数量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 主犯操纵着整个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对全部毒品具有实际控制的权利, 对整个案件具有促进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 虽然有的未直接参与到具体实施活动中, 仍要对其以犯罪案件涉及的全部毒品交易数量进行认定。

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 实施的只是犯罪过程中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 也只是对其任务范围内的毒品实施犯罪行为, 对整个案件并不具有任何指挥作用, 与其所实施犯罪行为以外的毒品也不具有任何关系, 只需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涉毒数量进行认定。

( 二) 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由于毒品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 仅从涉毒数量上严格把关并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对权衡整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主从犯应从犯意提起、具体分工、出资和分赃等方面综合考虑, 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分析, 要从各行为人在贩毒活动中的相对作用大小进行全面考虑, 在比较中确定主从关系。一般来讲, 出资者、毒品所有者以及策划、组织、指使他人参加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相反, 被雇佣者、听他人指挥行动以及其他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认定为从犯。

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才得以做到罚当其罪, 使主要行为人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同时保护那些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甚至被诱惑欺骗而参与到犯罪中的行为人的权益。

( 三) 宽严相济原则

虽然毒品犯罪在我国呈现重刑主义,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要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突出打击重点, 严格做好区别对待。对毒品犯罪集团的主犯、领导者坚决依法打击。对于罪行较轻, 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 依法给予从宽处罚。真正做到宽严相济, 才能更好体现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才是一个法治国家走向成熟之路的根本途径。

三、毒品犯罪共犯的死刑适用及立功认定问题

( 一) 毒品犯罪共犯的死刑适用

如今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适用, 而毒品犯罪在我国却属于重刑范畴, 因毒品犯罪共犯案件又系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深的案件, 导致大量死刑判决出现在此类案件中。法官在做出死刑判决时, 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

1. 适用死刑考虑因素

在毒品犯罪共犯案件中适用死刑时, 要从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犯罪次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适用死刑时, 一定要符合当前国际社会中刑法规定的谦抑性原则。绝不可以单纯以涉毒数量进行定罪量刑, 这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

2. 适用死刑具体情况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有关规定, 毒品犯罪共犯适用死刑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重点打击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组织、指使、雇佣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主犯或者毒枭、毒品再犯, 以及在毒品犯罪中起主导作用, 实际控制作案全过程, 实际掌握毒品毒赃的被告人, 对其中应当判处死刑的, 坚决依法判处。

我认为, 我国对毒品犯罪倾向从严惩处的原因归结于曾经饱受毒品侵害等历史原因, 但是毒品并不会直接对公民造成人身危险, 多年来的重刑政策也没能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的发生, 因此, 即使符合上述死刑适用标准, 在适用时也应慎重。

3. 死刑适用限制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 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 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由于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是被动参加犯罪, 主观恶性小, 对毒品不具有实际掌控的权利, 可以不判处死刑。这正适应了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 在适用死刑时一定要做到少杀、慎杀, 甚至不杀。

对于一案中存在几个主犯的情况, 绝对不能全部判处死刑, 要从几个主犯的主观恶性、在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只对其中罪行最重的一人适用死刑, 如果不能区分几个主犯的罪责大小, 原则上都不适用死刑, 在对两人以上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 二) 毒品犯罪共犯的立功认定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 查证属实的, 或者如实提供不为公安机关所掌握的其他同案犯的有效信息等重要线索, 确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关于立功应当从宽处罚的把握, 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 对毒枭等主犯的立功认定

对于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毒枭等人员, 由于其在毒品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以及领导作用, 主观恶性大, 因此在进行立功认定时必须遵循功足以抵过的原则。由于上述犯罪分子掌握犯罪组织人员的全部信息, 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全部同案犯, 如果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他主犯人员的有效信息, 提供可靠真实的重要线索, 悔改态度良好, 确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同案犯, 结合其在犯罪过程中的罪责大小, 应当相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上述犯罪分子在被抓获后, 不配合警方工作, 故意包庇、掩盖其他重要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而向公安机关供述在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马仔、被雇佣的运输毒品者以及其他从犯的相关信息, 即使协助警方将上述人员抓获, 这对全案的破获不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功不足以抵罪, 以避免全案量刑失衡, 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对马仔等从犯的立功认定

毒品犯罪中的马仔等从犯大多为经济困难者, 被高额报酬所诱惑参与到毒品犯罪中, 他们从事的多是运输毒品等辅助活动, 实际上对毒品不具有任何控制作用, 贩卖所得赃款与其没有直接联系。他们只是在完成自己特定的行为后获得一定报酬, 对犯罪集团内部情况不了解, 有的甚至都没见过组织实施毒品犯罪的主犯, 因此在进行立功认定时应当遵循从宽原则。如果他们积极认罪, 悔改态度良好, 能为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破案信息, 特别是协助抓获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毒枭等主犯的, 功足以抵罪, 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摘要:本文从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出发, 介绍了毒品犯罪共犯的表现形式, 阐述了审理毒品犯罪共犯案件的死刑适用及相关原则等问题。毒品犯罪共犯大多出现在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大、涉毒数量高的毒品犯罪案件中, 谨慎正确地对待此类刑事案件, 成为法治国家首要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就此剖析了毒品犯罪共犯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共犯,表现形式,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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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桥则夫.共犯体系和共犯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12.

[3] 任海涛.共同犯罪立法模式比较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1.5.

[4] 何荣功.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6.

[5] 张洪成, 黄瑛琦.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11.

组织犯罪问题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工会组织在管理中的意义

(一)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共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 分别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 即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署合同, 然后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签署派遣合同, 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 用工单位具有管理、指挥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者派遣的过程中, 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 也就是说,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 但是派遣单位并不雇佣劳动者, 用工单位虽然派遣劳工, 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二) 工会组织在劳务派遣管理中的意义。

工会组织存在的最主要的价值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显而易见, 只凭单个的劳动者是没有能力与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 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 其本该拥有的权利很容易就会受到剥夺, 企业占据主导地位, 于是劳动者最终联合起来组成了工会, 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自身的权利, 同强势的企业做抗争。而对于劳务派遣来讲, 工会组织所具有的价值就更加显著。一方面, 劳务派遣具有不稳定的特点, 所涉及的三方面的无论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 劳动者的工作很容易被替代, 权利极容易遭到侵犯, 且很难维权, 因此必须要通过工会来保障自身的权利。

二、工会组织在劳务派遣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一) 派遣单位工会方面的对策分析。

其一, 增强派遣员工之间的沟通。员工之间缺少交流的平台是当前工会工作中一项比较重要的问题, 因此工会要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活动, 使员工之间能够更加了解,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能够相互沟通、共同解决。而且还要将同一工种的劳工组成小组, 使其利益共同化, 且各个小组还要选出组长, 经常性的进行沟通, 使不同工种的成员具有相互认同感。

其二, 派遣单位同普通的单位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 因此派遣单位的工会就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工作, 不仅要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 同时也要保护用工单位所保护不到的各种权利。例如员工的保险和薪酬都是由派遣单位负责的, 因此派遣单位的工会要加强这部分内容的重视。另外还要保障派遣员工的晋升权利, 如果晋升由用工单位保护是不现实的, 必须要由派遣单位进行保护, 工会起到督促派遣单位的作用。

(二) 用工单位工会方面的对策分析。

其一, 用工单位必须要充分激发派遣员工的主动性, 使员工之间更加团结, 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增强生产力, 另一方面还能使员工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 增强企业的整体效益, 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 推动企业更好的发展。

其二, 以美国的劳务派遣为例, 有些雇主为了不受工会的束缚会创造很多用工形式, 导致很多工会排斥派遣员工, 而这样做只会使雇主增强使用派遣员工的动机, 这对正式员工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所以美国工会开始接纳派遣员。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应该能够看出, 如果工会不重视派遣劳工的利益只会导致用工单位更加热衷于劳务派遣, 影响正式劳工的利益。总而言之, 工会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使员工之间能够相互体谅, 保持利益的一致性, 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工会本身方面的对策分析。

工会本身作用的缺失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国家更加重视社会的稳定, 对工会权利较为控制;其二, 由于工会自身的发展不够健全, 导致国家更不敢放松控制, 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总而言之, 国家的控制同工会作用的发挥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对于该问题的纷争也很大。

通过对工会自身作用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 本人认为当前的首要工作就是要树立一个放权的总方针, 然后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放权, 具体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优化工会参与制度, 对所有涉及员工利益的活动工会都要参与, 同时具有决策权;其次要完善劳动仲裁机构, 工会要参与到仲裁工作中;最后要优化工会同政府的对话制度, 以求解决同员工利益有关的各种问题。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看出, 工会组织在劳务派遣管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必须要真正站在员工的角度来思考相关的利益问题, 使员工能够产生当家做主的使命感。这项工程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 因此必须要循序渐进地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劳动派遣人员发挥更大的价值。

摘要:重视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建设, 使派遣人员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当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工会组织在劳务派遣管理中的地位同样不可小觑。本文首先简单分析了劳务派遣的概念及工会组织在派遣管理中的意义, 然后重点阐述了工会组织在劳务派遣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希望能对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帮助。

关键词:工会组织,劳务派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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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樊译遥.关于劳务派遣工状况及其加入工会组织研究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 (理论版) , 2013 (07) :82.

[3] 孙向南.劳务派遣企业建会、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初见成效[J].中国工运, 2011 (1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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