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精选8篇)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第1篇
廉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公租房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廉住房享受的国家政策:
1、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3、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4、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房享受的国家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棚户区改造享受的国家政策:
1、各地可对棚户区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棚户区改造的存量土地,优先列入土地储备计划。
3、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最低标准原则上为50平方米左右,最大为90平方米左右
5、棚户区配套建设,(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费用。
6、建筑节能要达到5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条件
公租房享受的国家政策:
1、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2、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的项目,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第2篇
国际惯例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
上海一保障房小区
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出租,也有销售。我国定义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编辑本段主要分类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胡锦涛总书记考察北京常营廉租房
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两限商品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
重庆民心佳园公租房内部
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编辑本段保障对象
廉租房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济适用房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编辑本段申请条件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编辑本段社会意义
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产业带动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2010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刺激消费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编辑本段推动情况
中央启动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2008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
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十一五时期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全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
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
十二五时期
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结合租金补贴
昆明保障房摇号。
未来五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同时,每年还将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
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以上,创历年之最。2011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透露,2011年的1000万套保障房可以在11月底前实现全部开工。
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1]
住建部网站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今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开工标准是,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建筑工程已进入地基基础的结构施工。对于仅是搭建施工现场围护设施,或仅是开挖基坑的,不计入已开工的项目和套数。
编辑本段现实问题
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当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导致保障性住房面临六大突出问题。
设计滞后
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质量隐患
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管理漏洞
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现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
资金短板
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2011年建设任务比去年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政策不周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
法制不全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虽然我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
所以说,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编辑本段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成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重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加上一些制约工程质量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还未有效解决,使得目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北京市大兴旧宫三角地保障房项目应质量问题被拆除6栋楼”、“河南省郑州市汇景嘉园保障房项目应质量问题被拆除8栋楼”、“青海省湟中县康川新城保障房项目应质量问题被拆除部分楼层”等质量事故屡有发生。为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等多项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明确提出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今后几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
保障性住房政策变革研究 第3篇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构成。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在使用上, 保障性住房有三个限定:限定供给对象———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限定标准, 保障性住房实现的是保障功能, 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即可;限定租金和售价是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作用的直接体现。而从保障性住房的构成来看, 保障性住房可以分为两类: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和出售性质的保障性住房。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变革
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保障性住房政策也处于不断的变革当中。
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前后可以说是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初级阶段或是旧的阶段, 而从1998年前后开始, 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在我国开始建立, 根据新体系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变革,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研究:
第一阶段:深圳、厦门等地方保障性住房兴起到1997年, 萌芽时期。
这一阶段受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住房制度改革的影响, 以低价或成本价出售公房、新建住房为主要特征, 受益者绝大多数都是中低收入家庭。有代表性的探索是深圳市和厦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
深圳市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89年6月1日, 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 提出住房供求“双规三类”制, 其中的“三类”就包括市场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和微利商品房, 而福利商品房和微利商品房可以看作是经济适用房的雏形, 出售对象包括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1991年厦门成立住房统一建设办公室, 负责全市解困房和统建房建设, 每年向中低收入的家庭提供相对低价的住房。
第二阶段:1998年到2006年, 保障性住房体系初步建立。
1998年7月3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过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提到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在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 进一步将经济适用房明确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2004年建设部等部委先后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章, 初步健全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框架体系。而2005年颁布的“国八条”和2006年颁布的“国六条”、“国十五条”, 限价房首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对发展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着重强调, 更加完善了廉租房和经适房的各项规定。
第三阶段:2007年到现在, 保障性住房快速发展。
2007年8月1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把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正式提升为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住房制度中将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相并列。而从2008年开始, 中国住房政策可以说是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调控相交织。
2009年6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宣布从2009年起到2011年, 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于2010年6月12日联合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见》, “公共租赁房”首次被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 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得到了完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大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力度, 设定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为3600万套, 2011年~2013年总计开工2330万套, 今年计划开工700万套。同时, “十二五”期间, 保障性住房也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政策变化调整的解析
新中国成立后的全面保障制度, 适应了当时较低的消费水平, 最大限度满足了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从1978年开始, 伴随着国家重心向发展经济转移, 大批劳动力得到解放。由于前期住房投资严重不足, 福利型保障性住房存在很多弊端, 住房矛盾凸显。因此, 邓小平于1978年就提出了解决住房问题路子能不能放宽些, 由此开启了我国住房制度与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由1978年到1998年, 我国房改的主要目的是摆脱包袱, 减轻财政负担, 继而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然而, 在其间的实践中, 由于福利住房制度惯性巨大, 租售比价不合理, 国家财政压力大等原因, 住房改革一度出现波折。但是改革的结果也是显著的, 人民的住房观念得到了巨大的改变, 为1998年转向住房市场化转型奠定了基础。
在1998年稍早的一段时间里, 地方性的保障性住房探索开始出现, 例如深圳和厦门, 这些地方的经济起步较早、发展快, 最先在双轨制的情况下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这些地方性探索的保障方式单一, 保障人群范围较小, 受旧的福利住房体制影响较大, 只能算作保障性住房的萌芽。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突然袭来, 给中国住房改革突破提供了一个意外的契机。为了应对危机, 扩大国内需求, 把房地产业尽快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已经成为中央政府的共识, 而这就要求城镇住房制度的完全变革, 必须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实物福利分配的住房制度彻底逼入死角, 才能让商品住宅房地产业找到足够的发展空间。
因此在1998年~2006年这一阶段初期, 住房还不能一蹴而就地完全转变到市场化上, 保障性住房受这样住房政策的影响, 肩负起一个过度作用。经济适用住房开始成为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 廉租房也开始成为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一员。可以说, 保障性住房体系在该阶段得到了初步的建立。而到了这一阶段的中后期, 由于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土地出让为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收益。而保障性住房较商品房来说收益微小, 甚至没有收益, 发展徘徊不前, 政策偏向保守。经济适用房也由“住房供应主体”变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虽然说保障性住房在我国住房体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 可是其得到了实质性的蜕变, 真正地转向了社会保障领域, 不是作为住房的主体, 而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限价房也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我国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发展, 与此相对应的是房价过快上涨, 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越来越突出, 政府开始加强宏观调控, 保障性住房也有了一个新的发展。从2007年开始, 国家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 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体系中, 与住房市场“分道扬镳”, 两者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2008年, 住房市场的发展更加注重民生的需求, 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也被赋予“保增长、促民生”的双重含义。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政府将廉租房制度作为重点, 廉租房超低租金的实物配租和大范围的货币补贴, 给国家财政带来不大不小的负担, 社会资本也难以进入。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同时也为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住房体系, 从2010年开始, 公共租赁住房正式被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 并且成为保障性住房的发展重点。
四、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阶段, 由于保障性住房快速发展, 很多政策漏洞也开始全面暴露。一是由于存在管理上的不完善, 保障性住房成为一些特权阶层寻租行为的乐园。河南郑州市的“房妹”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使得河南在2013年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二是一些非户籍的中低收入群体得不到保障, 他们为所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们的收入水平也符合当地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但由于户籍限制, 这部分人仍享受不到国家的住房保障。虽然有部分城市正在逐步放开户籍限制, 但准入条件仍要比当地人高出很多;三是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频出, 有的给居民造成了很大困扰, 有的被勒令拆除重建, 有的甚至造成了安全责任事故。2012年武汉市对2006年以来已交付使用的79个保障房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了排查, 确定了其中50个存在渗、漏、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四是保障性住房与住房市场结合程度不够, 目前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紧张已经成为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 而2013年全年经济数据显示, 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达36460万平方米, 部分房企的去化周期甚至高达十年。一面是房源不足, 一面却是大量的房屋空置、长时间无法销售, 双方却没有形成有机的结合。
为解决以上的政策缺陷, 笔者建议:首先, 要着手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工作, 以法律为依据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管理, 提高寻租成本, 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如其概念所述———限定供给对象 (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其次, 就是要逐步打破户籍限制。如今我国城镇化不断加快, 流动人口逐年增多, 非户籍人口必是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公共资源, 公平分配是必须严守的“生命线”。因此, 保障性住房需要逐步打破户籍限制, 例如可以先放开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限制, 然后再逐步放开其他类型保障房的户籍限制;再次, 要以住宅产业化为指导建设保障性住房, 来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问题。住房产业化的标准化设计保障性住房限定标准的特征相匹配, 同时住房产业化大量选用符合节能环保低碳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有助于提高住房产品的质量。还可以将保障性住房产业化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有机结合, 其优秀建材部品也可以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最后, 提高保障性住房与住房市场结合程度, 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渠道, 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创造保障性住房的盈利模式, 将难以消化的商品房引入到保障性住房的渠道上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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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执行审计 第4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审计
引言
随着我国政府对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密切关注以及各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为解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政策执行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本文从审计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的重要性
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中央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備的保障性住房审计机制对推动国家治理科学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合理运用,杜绝腐败和浪费;二是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进行审计,有利于保障保障性住房质量,杜绝设计缺陷和偷工减料;三是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有利于保证保障性住房入住率稳定,杜绝孤岛;四是对管理效益进行审计,有利于建立完备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五是对保障性住房配租摇号程序进行审计,有利于建立阳光透明的配租机制,杜绝暗箱操作。
二、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这是中央出台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如何把好事办好,审计部门应如何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就是对资金筹集与管理、项目成本控制、工程质量管理、房屋分配等所有流程,均以“公平性”作为审计的主导原则。
(一)资金筹集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资金的筹集方面看,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己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贷款等,审计过程应重点审查财政资金是否按照正常需求足额筹集及时到位,贷款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资金缺口,以及能否保证工程进度的要求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根据国家审计署对全国的审计调查结果显示,22个城市的资金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
从资金的管理方面看,应重点关注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控制好了资金的流向问题;检查管理费或代理费的开支范围,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等问题。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存在利用虚假申报材料套取新建廉租房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行为。
(二)保障性住房成本与收益的控制问题。
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收益利润问题成为了住房建设中的一大问题。一般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都综合考虑材料人工成本与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因素进行住房价格的严格控制,大部分保障性住房基本收不回成本。一方面影响地方政府建设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较高收益而私自提高房价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三)保障性住房规划、选点方面的问题
审计调查中发现,某些保障性住房的选址过于偏僻,周围没有可供就业的产业,尤其是经过简单培训就能就业的相关产业,由于缺少相关的公交配套设施,导致出行困难,出行成本高,也造成了就业的障碍。
(四)对申请人群的资格审查问题
按照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只能出租给中低收入的家庭,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障性住房被高收入家庭或已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家庭所挤占。而且在核定低收入家庭方面,没有出台详细的明文规定。因此,在关于核定收入上,瞒报、少报、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审计的相关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缺乏持续有效的金融资金支持,很多政策都流于形式而难以落实,资金成为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因素。拓宽融资渠道,一方面加大银行信贷对保障性住房的倾斜,吸引大量企业参与建设;另一方面完善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确保资金来源。
在规范资金筹集和使用方面,应充分发挥审计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职能;以专款专用为原则,监督资金使用过程中授权审批及付款的职能分工与相互制约防止出现个人及单位套取、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情况。
(二)纳入政府考核项目,建立保障性住房绩效评价审计
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考核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价项目中,将提高地方政府对公租房建设的重视程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权利制约和监督,促进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也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起到激励作用。
(三)建立责任监督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在选点布局上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尽可能规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监管;二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具一定资金实力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建设,择优选择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
(四)规划分配审批程序,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严格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制度,将是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的重要举措,作为审计部门,应当审查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此外,审计部门应积极促进家快捷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公民相关信息数据库,动态管理家庭收入档案,与相关公安、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进行数据共享,从而更加准确合理地规划保障性住房受益人群,实现社会公平。(作者单位:重庆市审计局)
参考文献:
[1]魏显良,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1.1。
[2]刘飞,地方政府在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角色研究,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第5篇
摘要:近些年来,保障性住房成为了各级政府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除了提供财政支出外,还需要对现有的住房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与改革,使得国家的保障性住房条款在各地区得以更好地实现,切实地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由于保障性住房不足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优惠政策 问题 建议
近几年来,为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结构的优化与发展,实现国家住房政策,国务院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有利于人民的住房政策。这一系列政策对我国的政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要求政府在保证人民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对现有的财政政策进行改革与优化,提高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与关注。
本文就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以及如何改进提出几点建议。
一、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7号)第十六条“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点再次强调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然而,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上述优惠条款执行却遭遇种种困境:
(一)对于保障性的安居工程认定的标准模糊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6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点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上述条款明确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这三类项目符合优惠政策,而文件中“旧住宅区整治”只是笼统概念,未明确具体项目名称。实际操作中各执收单位仅对上述列举的三类保障房给予减免有关税费。对于城中村建设中农民公寓以及旧城区危房改造的居民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均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具体的减免收费标准不明确
在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方面,由于国家、省都未公布具体的项目范围,各地区的相关政策或模棱两可,或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政策的制定,而制定的政策难以满足国家要求的标准,造成执收单位因政策理解差异存在执行出现偏差的现象,执收单位往往以减免项目范围中未列明为借口不予减免。加之有些地方政策,给予执收单位按全年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总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有关收费部门中多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减免直接影响单位总体收入,涉及单位整体利益,执收单位根本不愿意减免相应费用。
(三)难以实现经营性服务的收费
市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62号)文件中明确“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涉及城市绿化补偿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改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施工图审查费、土地证工本费、土地测绘费、防雷检测费、房产交易费、招投标交易手续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数十种费用。一是对于承担保障房建设任务的企业来说,首先根本无法判断上述费用是否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品种多、概念模糊,难以进行明确的划分;其次大多费用的收费部门多为某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费用收取往往被列为项目审批或实施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必须先予缴费。二是其中某些收费项目(白蚁预防费)需成本投入,且执收单位性质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收入且还要投入成本直接影响单位整体效益,是导致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免难的原因之一。
(四)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
由于保障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涉及多个收费部门,加上政策制定后宣传力度不够。实际执行中,保障房建设减免收费相关政策收费部门根本不知道,甚至连承建单位也根本不知道保障房项目建设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市安居房公司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经财务总监建议并积极交涉,退回房产交易手续费等15万元,白蚁防治费8万,新型墙改材料基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108万元。督促承建单位与各执收单位协商,仅2013年4个项目的施工图查费、防雷检测费、招标交易费、房产交易费等经营性收费用减免约65万元。目前仍有不少执收单位称不知道该项政策,未按规定执行减免收费政策。如城市道路占用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政策只制订不执行,或执行起来毫无效率如同虚设,则只会损害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几点建议
(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名称必须明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文件将(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均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各收费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给予上述项目在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基金等项目有利于实现税收结构的优化与财政政策的合理化,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明确政府在执行减免政策中所产生的问题
为了明确政府在执行减免政策中所产生的问题,承建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必须对承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相关的经营项目收费进行详细的列表,并制作相应的会计账簿。对于其中应当享受优惠或者减免的事项也行一并列出,若政府没有及时给予优惠或者减免,应当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向政府提交。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与监管,并发挥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带头对相关保障性住房的承建进行自我检查,以现有的政策为基本要求,便于发现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没有实行相关的优惠政策,立即着手进行调查与处理。
(三)逐对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及执行口径明明细化
制订政策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收费部门,对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逐一进行梳理,围绕如何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问题,逐一研究关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减免标准、减免环节、保障措施等问题,逐项明确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及标准,对于有成本投入的减免收费项目,明确成本回拨或补偿的方案和途径。征求各相关征收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确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确保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使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以及执行口径明细,不仅有利于政府严格地按照政策的规定进行执法,也有利于保障性住房承建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利益,其次,还有利于人民根据相关的细化政策要求政府,及时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全方位地实现人民的住房利益。
(四)对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并面向社会公示,做好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提高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执行与情况反应制度,将所得到的信息及时进行反应,切实了解人民的住房情况,此外,对于各部门具体执行政策的情况,也要进行实时跟踪与了解。三是财政、物价部门加强监督,建立收费监督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收费检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参考文献:
[1]许青学.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问题研究――基于府际关系视角的分析[J].财经报告,2012
长沙住房保障政策 第6篇
发表时间:2010-12-0
2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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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长沙市将要完成33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昨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志坚接受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访谈,就长沙住房保障政策进行解读。
25万棚户区居民搬入新居
据了解,长沙市从2009年起启动了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工作,当年完成棚户区拆迁200万平方米,2010年的目标是完成200万平方米,2011年的目标是完成330万平方米。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坚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统筹兼顾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推进宜居城市建设等工作。”李志坚说,去年以来全市共立项86个,目前改造完成20个,8万多户25万棚户区居民搬入了新居。
今年,长沙加快启动了中山西路、火车北站、南湖片区、滨江新城、湖橡社区、东牌楼等一大批重点棚改项目。到10月底,全市已启动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有47个,完成拆迁达到了8753户。同时,年内已启动实施第一批11个国有工矿棚改项目,大部分项目可在年内竣工封顶。
符合两条件可申请廉租房
下阶段长沙将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规范经适房货补,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
“是不是所有的无房户都能申请廉租住房?要到哪里申请?大概多长时间能申请下来?”有网友发问。
李志坚解释说,不是所有的无房户都能够申请廉租住房,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是具有长沙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五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第二是经民政部门审定的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进行申请,按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批、公示到取得资格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第7篇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1、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严禁以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用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等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
廉租住房套型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2009年廉租住房中央补助资金每平方米400元,省补助资金每平方米200元,市配套地方债劵每平方米200元;2010年中央补助资金每平方米500元,省补助资金每平方米400元。
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
各级发改部门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管理和投资安排。
2、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
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3、限价商品房:是指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目前情况来看,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为90平方米以下。
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
4、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利用自用土地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适当放宽10平方米,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论我国住房保障政策 第8篇
政府住房保障要选择一定的方式, 要根据一定的社会经济以及资源背景, 当然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住房政策各有个的特点, 但是又同时具有一些共性。
1.1 它们的发展阶段有许多相似之处我国的住房政策比较发
达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政策, 其实都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 是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 政府在生产环节直接干预住房市场的运行。第二, 是全国性住房短缺已得到缓解, 有的其实已达到消失。国家的住房供求总量已差不多达到平衡, 有的已是供大于求的阶段, 各个国家政府都对购房实施“退税加补贴”的措施, 促进个人去购房, 使住房的自有率得到提高。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住房政策, 其实基本都经历了从解决住房困难到使住房面积得到增加, 然后到使住房面积得到提高, 最终使人们的居住水平得到根本性提高的一个发展阶段。
1.2 使住房政策的目标要面向大众“住房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替
代的必需品, 人人都应享有合适的居住设施”, 这种观点被接受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管理者的政府, 有责任使社会全面发展以及全体居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目前在国外, 各个国家的《住宅法》中, 以及各个国家的《住房计划》中, 都具体描述了住房的政策。住房政策的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立足于每个国民, 具有普遍性。
1.3 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要从多渠道入手发达国家和
发达地区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各种住房问题。这些福利是国家通过政府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财政补贴, 再加上对住房出租做出制约, 以“成本租金”租用给家庭环境和收入条件符合标准的居民。用非营利性质的房地产企业, 来解决住房紧缺困难的问题。非营利企业是指公私合营的公司、工会系统组织、住房合作社和各种住房协会等。这种非营利企业或组织, 可以申请政府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而且享受免税待遇, 所以能用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将所建住房出租给符合标准的居民。总而言之, 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都是由政府来解决的。我国房屋的自有率已经达到了75%以上, 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较高比率。商品房是提供给高收入人群的, 也是市场规律决定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应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市场运行的商品房的税收力度, 要使低收入家庭转移支付租购房, 达到政府的扶持目的, 尤其是要扶持低收入者。
1.4 提倡住房的公平政策住宅跟教育一样, 是人们生活中不可
或缺的一部分, 它的存在对于社会稳定、进步以及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以及地区都对于居民的住房问题很重视, 形成了相对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 政府部门通过一些措施来解决其住房问题, 比如:发放住宅补贴、建设廉租房、给予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等措施。
1.5 建立配套的住房法律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解决
是国家住房政策的重要部分, 而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对于住房保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发达国家差不多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 并且建立了专门的机构, 以法律为依据来实施各项保障措施, 而且要引导以及规范其他经济主体, 鼓励他们服务于住房保障目标, 最终使住房政策贯彻实施。
2 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经验对我国的启发
参照发达国家住房保障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实施效果来看, 虽然各个国家的住房保障体制各有利弊, 但是其中有益的经验对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1 必须坚持住房保障总目标与分阶段实施相结合, 保持住宅
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制度得经历住房短缺、住房改善、富裕型住房等阶段。这几个住房阶段中, 所实施的住房政策的侧重点都不同。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 我们国家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实施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来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其实, 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总目标, 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建立适应当前时期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居民住宅的建设速度, 促进经济的增长, 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以及居民居住的质量, 当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居住情况已不是短缺时期了, 正在局部进入全面建设住房的小康阶段。所以, 要建立一套用以反映全面居住水平的指标体系, 以及更高的发展目标, 为实现住房生存型向住房发展型的转变提供向导。
2.2 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政府的
宏观调控对于弥补市场失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告诉我们, 政府的干预在住房短缺时期较多, 随着住房问题一步一步解决, 政府的干预也会逐步减少。当前, 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干预的手段主要是制定住房建设计划和调控住宅市场需求, 以及对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等。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以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第一, 严格审定住房保障的对象;第二, 在住宅建设中, 根据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状况, 划定出一部分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 发放差额住房补贴给低收入家庭等等。当前, 我们国家的高房价对于低收入矛盾很突出, 从而限制了个人住房消费市场的形成。所以, 政府要控制房价的不合理上涨, 使我国的住宅有合适的价位提供给居民。
2.3 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机制, 推行住房产权多元化发达
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中, 保障的方面层次不一, 总的来说是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倾斜。当前, 我们国家的国情限制了我国的住房保障, 因为我们国家人口非常多, 经济的发展水平较低。对于最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的保障, 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规定出了各地方政府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 对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 来制定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 逐渐扩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以及保障面, 实行住房产权的多元化以及租售并举的政策。
2.4 不断使住房金融政策得到完善, 使多元住房开发建设融资
渠道得到形成发展住房市场, 就必须得到住房金融的支持。我国的住房金融起步比较晚, 而发达国家的住房金融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 因此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性以及商业性住房体系, 根据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要, 已经发育成熟的住房金融都能使其得到满足。我国的住房金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 也使政策性的住房金融格局与商业性住房金融格局并存, 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可是和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市场相比, 还有比较大的距离。我国的住房消费市场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方面, 住房抵押贷款的种类很单一, 住房贷款保险以及担保问题也急需解决, 而且要使金融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 使金融融资渠道得到扩大, 最终使金融给予多元化住房建设支持。
2.5 区分保障水平的层次性, 注重合宜保障手段必须要结合本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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