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农地城市流转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农地城市流转范文(精选9篇)

农地城市流转 第1篇

城市化进程引起的资源环境问题, 尤其是土地利用问题已引起国际广泛关注。[1]我国顾朝林认为城市边缘区土地具有城郊利用二重性, 城乡用地犬牙交错、乡村用地被城市线网严重分割、城市建设不断蚕食乡村用地是其土地利用现状特征。[2]李桂林, 陈杰认为其土地利用类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土地具有利用结构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征。[3]刘群红, 左文卿认为城市边缘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混乱, 浪费严重、土地利用方式简单粗放, 集约程度低。[4]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未来一段时间内, 我国大城市周边地区必然会出现地域规模更为广阔的城市边缘地带。[5]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资产, 特别是在城市边缘区,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促进农地规模经营, 提高农民的资产性收入。

二、研究区概况

双溪村地处重庆市区对接落后农村地区的节点上, 属于典型的城市边缘区, 区位条件优越, 对外交通便利。距渝涪高速公路出口仅2.8km, 与江北国际机场的直线距离约12km, 与长江黄金水道相距仅4km, 距重庆火车北站约20km, 村内已经形成了“三纵三横”的主干道路网。2007年末, 双溪村有农户477户, 总人口1278人, 人均纯收入6382.5元, 远高于重庆市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09.29元。产业结构以第一产业为主, 约占70%, 第三产业其次, 约占23.5%, 第二产业最少, 约占6.5%。双溪村以奶牛产业为主导产业, 养殖规模大, 技术先进, 经济效益好。“重庆双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村民自主组建, 以下简称“双溪公司”) 成立于2006年底, 村委书记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重庆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之一, 双溪村未来发展定位是:建成一个融休闲、旅游、观光于一体的“田园牧歌”式都市乡村。

三、双溪村的农地流转模式

1.农地退出模式

根据退出方式的不同, 这一模式又可细分为两种。①主要针对部分土地被征的农户。在重庆市建设速度加快的同时, 城市边缘区也在全方位蔓延。2006年, 由于国营光大奶牛场的建设征地, 双溪村因势利导, 鼓励农民有条件地退出宅基地和放弃承包地, 把愿意统一安置的农民进行统一安置, 转为城镇居民, 迁至城镇居住。②主要针对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户。2006年12月, 江北区出台了《关于鼓励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 确立了农民转市民的基本条件:有固定非农工作、有稳定收入来源, 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均可提出农民变市民的申请。农民在退出土地过程中, 可以依法得到合理的土地附着物、房屋构筑物补偿费, 同时获得就业补助费、搬家奖励费等, 以及在城镇户口登记、安排就业、子女教育、购房等方面的优惠。

2.农地使用权“倒包”兼入股流转模式

该模式主要针对一般农户, 是双溪村农地流转最为广泛的一种,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的剩余期限。“双溪公司”把全村的土地“倒包”回来, 再出租给需要使用土地的业主, 农民除获得租金外, 如果公司收益有剩余, 再按土地股份分红。具体的流转程序为:

(1) 农户申请。全体村民以户为单位, 向所在合作社提出自愿流转申请, 合作社对自愿申请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载明面积进行登记。

(2) 制定流转方案。各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召开社员大会, 根据各社总土地投影面积, 议定农户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地和林地面积换算方案, 方案必须经本合作社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能生效。

(3) 签订委托合同。各合作社根据议定的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地和林地面积换算方案与申请流转的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 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流转费保底条款和双方权利义务。

(4) 签订流转合同。各合作社与“双溪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明确流转面积、方式、期限、土地交付、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5) 公证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存档, 并报区土地流转中心、镇土地流转办公室备案。

目前,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有四大类:家庭经营型、集体经营型、联合经营型及规模服务型。[6]但双溪村农地规模经营的形式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村内集体农用地由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村委) 统一规划, 通过招商引资, 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因此, 它是一种“村委+公司”的新型经营模式, 该模式克服了传统农业小而散、产业链短、效率低下的弊端。

3.两种流转模式的对比

以上两种模式最大的差别是面向的对象不同, 且后者的适用范围要比前者广泛 (表1) 。在农地退出模式中, 农民退出土地的同时, 身份也发生相应的改变;第二种模式仅是农地使用权的再出租, 农民的身份并未发生改变。其次是土地收益的分享方式和期限不同。在第一种模式下, 农民一次性获取土地收益, 此后不再参与土地收益分配;在第二种模式下, 农民每年都可获取比较稳定的租金。而且, “双溪公司”所获收益在支付土地租金后如有剩余, 农民还可以享受红利的再分配。

四、土地流转的创新思路与特点

1.完善的中介组织和良好的基层组织

在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 通过中介组织来完成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比较有效率的。[7]双溪村有着完善的中介组织和良好基层组织, “双溪公司”和“江北区新农办”均设在该村内, 直接打造城乡统筹的体制样板。有两委班子6人, 其中大专文化程度3人。班子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具有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正是基层干部的创新精神, 成立了“双溪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和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在自愿的基础上, 将各家各户的土地集中起来, 统一管理, 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同时, 对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村民进行补偿, 对老年村民发放养老金, 进城农民发放就业补偿金, 并在鱼嘴镇和双溪村内建设农民新村, 引导村民集中居住。

2.政府主导, 确保资金投入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萌芽既产生于其农地制度的土壤, 同时又是源于中国农民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某种自发修补, 然而仅仅依靠农民现实实用性的交易实践是远远不够的, 政府应该是农地流转的制度供给主体。[8]为了促进农地流转, 加快新农村建设, 江北区政府提出了“城乡互动”战略, 确立了农民转市民、市场主体、土地流转证书、农地金融、土地整理、清洁能源、小康新居、公共服务、城乡建设和管理一体化、产业带动等“十大工程”, 还制定了很多激励措施, 如房屋补偿、优惠购房、医疗保险等。到目前为止, 各级政府和部门已累计投入两千多万元, 完成了双溪村三级路网、安全饮用水、多功能公共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显然, 双溪村的农地流转带有政府主导的痕迹。

五、启示

双溪村的农地流转是成功的, 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基本上不再从事直接的土地生产活动, 他们更像是生活在农村的“城镇居民”, 但其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深入探讨。

1.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加强耕地保护

受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影响, 城市边缘区是农地非农流转最集中的地区和耕地流失最主要的区域。[9]根据相关规划, 双溪村将以奶牛产业为先导产业, 打造观光休闲农业, 同时不断拓展上下游相关产业, 发展相关的旅游项目, 并将进一步扩展奶制品、牛肉制品加工业。另外, 随着土地流转的持续进行, 更多的业主、业主家庭 (约40个) 将进驻双溪村, 还有外来人群 (据预测每年有4.8万人) 到双溪村观光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可避免占用耕地。如何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 保护耕地, 确保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是首要问题。

2.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政府在城市边缘区发展模式的实施过程中一般起着主导作用, [10]双溪村也不例外。正是由于政府推动, 才有双溪村近100%的土地流转率 (只有1户尚未参与) 。在流转的初期阶段, 行政力量不可或缺, 到目前为止, “双溪公司”依然是负资产, 必须依靠政府资金投入, 才能完成土地整理、农民新村、各种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虽然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具有不可或缺性, 但由于农地流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引致的自发性整体创新, 属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而不是政府强制实行。[11]政府应转变职能, 从“主导”变为“引导”。让市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主导作用, 政企合一的“双溪公司”应逐步向市场化转变。

3.确保公司 (企业) 在承包经营期内有效运营

为了保护农民的长期利益, 必须首先保证公司 (企业) 的有效运营, 才能给农民带来收入。他们一旦破产, 将产生十分严重且难以逆转的负面效应。首先就是土地的形态已经发生改变, 重新发包给农民必定存在如地块的划分、面积的确定、土地附着物的归属等技术难题。其次是土地的重新利用问题。由于公司 (企业) 在得到农地后, 按照有利于自己经营的方向改变了土地的利用方式, 如耕地改变为牧草地等, 这些“沉没成本” 就要农民承担。尽管在引进业主时已经设立了门槛, 但还必须考察他们的长期经营能力, 政府、公司、农民都有责任共同监督、共同管理。

4.保证农地流转后农民的长远生计

这是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土地流转出去后, 获得的收益可以定量计算出来, 是显性收入, 但同时隐形生活成本却是大幅度地上升了。一方面因为农民在农村失去了土地, 就意味着几乎失去了所有的生存资料, 蔬菜、粮食、肉禽等农副产品以及燃料都需要购买;另一方面, 稻谷的市场价在最近几年没有大的变化, 而物价却是大幅上涨了, 相比而言, 农民的补偿缩水了。另外, 他们不能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待遇。特别是对于被征地的农户, 在获得一次性补偿后, 就永久性地失去了“土地保障”。因此, 政府还应该加强农地流转后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摘要:城市边缘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对统筹城乡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对重庆市江北区双溪村的农地流转进行研究, 发现“农地退出”和“农地使用权‘倒包’兼入股流转”两种模式实现了双溪村农地的整体流转, 但在流转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耕地、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保证农民长久生计等问题。

关键词:城市边缘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模式,双溪公司

参考文献

[1]Marc Antrop.Landscape change and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in Europe[J].Landscape and Urban Planning, 2004, (67) .

[2]顾朝林等.中国城市地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3]李桂林, 陈杰.城市边缘带土地利用特征与土壤资源压力[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05, (05) .

[4]刘群红, 左文卿.城市边缘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建议[J].价格月刊, 2007, (10) .

[5]班茂盛, 方创林.国内城市边缘区研究进展与未来研究方向[J].城市规划学刊, 2007, (03) .

[6]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7]黄英良.交易成本和农地使用权流转组织形式的选择[J].理论学刊, 2005, (10) .

[8]肖旭东.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中政府的公共选择[J].集团经济研究, 2006, (01) .

[9]谢瑾岚.城市边缘区耕地非农流转的驱动因素及保护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05, (05) .

[10]钱紫华, 孟强等.国内大城市边缘区发展模式[J].城市问题, 2005, (06) .

农地流转中的权力寻租 第2篇

中国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人口膨胀而资源短缺的农民国家追求工业化的发展问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事关全局,而土地关系的稳定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当前我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

农地制度:“委托―代理悖论”及其利益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忠实地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因而村民与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事实上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很难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两委不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而是贯彻执行乡镇意图。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由于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或者说是排他性的占有权受到更高级别的乡镇权力的侵蚀。土地分配的具体执行常常要通过集体的代理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甚至完全掌握的一种非市场资源。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是虚拟的,而这一层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实际是归属于乡镇一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脱节,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悖论”。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无不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者会要求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有所实现,这种实现就是地租。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也必然会引起土地所有者对使用者的地租要求,但与纯粹地租不同,是一种经济地租。在完全竞争市场下由于土地和劳动力是稀缺的,经济地租的水平取决于两种要素在市场中的均衡水平。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相对于劳动力是稀缺的,且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自由进出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较高,劳动力对土地需求弹性较小,则作为土地所有者处于垄断地位的基层政府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在租金上的选择将处于非平等地位,租金水平将取决于垄断者的地位强弱如何。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与农村基层政治治理格局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经济地租就成为基层组织经济权力的实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必然的一种寻租行为,也是农地制度的“委托―代理悖论”必然蕴含的利益关系。

农地“流转”:弱谈判能力及次优选择

我国当前农地“流转”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探讨这个问题有利于明确我们讨论的基础。经过界定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入股、互换、租赁、继承、拍卖等。基层政府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创造性地发明了很多“流转”形式。而“划定项目区,政府以优势产业,吸引农民拿出土地集中发展特色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流转”,根本不涉及土地承包权或者经营权的转让。一些地方甚至提出了“加快使用权流转,发展规模农业”的口号,下硬性指标;有的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实行“一票否决”。可见,对农地实行“流转”而不称为农地“交易”并不仅仅是约定俗成的通称问题,“流转”只是在许多法定的财产权利模糊不清的情况下的一种模糊的定义。交易往往意味着各方财产对象的财产权利界定基本清晰,各方在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地位对等,而农地流转的主体是谁、应当是谁以及各主体是否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不明确。交易中基本能够做到基本的等价有偿,否则就不会形成普遍的稳定的交易活动了;而“流转”则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自愿等价有偿的等价交易,事实上许多地区正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低价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而土地财产权利界定的模糊特别是农民个人和家庭的土地承包权缺少法律的充分保护,又为这种剥夺提供了机会和政策依据。

农地制度改革不仅仅难在是利益之争,关键是在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下,而又要依靠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来实现这种制度变迁。面临着中央政府政策压力和农业经济学界的理论压力,地方既得利益集团(指从农村土地“流转”中受益的集团)既然不能用直接手段反对或者拒绝,那么采用热农地“流转”冷界定土地权利,或者是先流转后界定权利就成了维护自身局部短期利益的主要手段。种种农地“流转”的所谓实践深得地方基层政府部门的推崇,如两田制、三田制、反租倒包、股田制,似乎农地“流转”就会带来农地集中,农地集中就会带来高效农业,农地“流转”俨然成了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手段。因此,“乡村干部主张要调地动机是很复杂的,更多有权力和利益方面的考虑。不论是两田制、招标承包、反租倒包,各种各样的名堂,不会白折腾的,确实折腾出利益来了”。本网版权所有

要提高农民收入,就必须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农民个人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没有确定之前,对于所谓的农地“流转”应当慎之又慎,防止在“流转”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侵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应当具备公平、明确、稳定的物权划分和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

制度与利益:警惕乡村精英阶层损害农民整体利益

由于只有少数农民有充分的谈判机会和大多数农民参与制度谈判的权利受到限

制,现在的自发的乡村农地制度变迁更多地体现出少部分阶层的利益,往往损害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整体的效率损失远大于精英阶层的额外收益。而乡村精英阶层往往只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且某个精英用自己高尚的个人行为为农民整体的利益服务也不会对这些阶层的整体行为有实质影响。考虑到这点,大多数的个体精英便会放弃这种起不到作用甚至会被同僚所诟病的行为,这样在乡村精英阶层操作下的所谓“制度创新”更多体现的是制度退化。要建立有效率的符合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土地财产制度,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乡村权势阶层的反对,必须要用国家政权特别是法律的力量来限制这些阶层。

制,现在的自发的乡村农地制度变迁更多地体现出少部分阶层的利益,往往损害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整体的效率损失远大于精英阶层的额外收益。而乡村精英阶层往往只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且某个精英用自己高尚的个人行为为农民整体的利益服务也不会对这些阶层的整体行为有实质影响。考虑到这点,大多数的个体精英便会放弃这种起不到作用甚至会被同僚所诟病的行为,这样在乡村精英阶层操作下的所谓“制度创新”更多体现的是制度退化。要建立有效率的符合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土地财产制度,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乡村权势阶层的反对,必须要用国家政权特别是法律的力量来限制这些阶层。

★ 论新闻作品的意境

★ 论社会文化转型的虚无与传统

★ 从“互联网+”看电视传媒的思维转型思路构建的论文

★ 租合同范本

★ 传媒口号

★ 传媒年度工作总结

★ 浅谈煤炭企业如何转型

★ 试论我国教育行政体制中的权力分配

★ 论经济转型对会计理论的影响的论文

日本农地流转的启示 第3篇

在兰考调研期间,习总书记指出,如不将农业现代化搞上去,现代化事业就有缺失,全面小康就没有达标。也正是因此,消灭城乡差距,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跨越的一道大坎。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确走在了我们前面,对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借鉴这些经验有助于我们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而基于国情的相似性,比如人多地少、奉行赶超战略等等,日本的经验或比欧美更值得我们参考。

二战后美国对日本进行了一系列改造,范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在经济领域,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实施土地改革,通过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或少地农户,以此来建立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制。1950年政府颁布了《农地法》,规定了农户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和出租土地的最高限额,超出的土地必须经政府低价转卖给其他农户。为防止土地再次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农地法》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流转,规定自有土地在3公顷以下的农户才有购地权,且土地买卖须经政府严格审批才能进行。这样一来91%以上的农民瞬间拥有了土地,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最初几年,日本农业确实得到了发展。

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也日益凸显。正如古典经济学中的农业微观经济模型所表明的,这种制度安排下的小农经济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首先是抗风险能力差;其次在于这种所有制实质上排斥劳动的社会形式、排斥资本的社会集中、排斥科技的日益广泛采用,其本身不能吸纳机械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不能实行企业化管理等。换言之,这种制度安排与农业现代化是不相容的。

也正是这种局限性,导致农村生产资料无止境地零散化、生产者本身的分散化。加上农业生产费用的不断提高,使得农村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其农业生产却陷入了困境。单纯依靠农业生产难以维持生活,不少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寻找出路。而政府在赶超战略的指导下,也就更愿将各种资源配置到城市中去,长期的结果是城乡间的差距越拉越大,使得农村面临着瓦解的危机。

面对这种危机,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农业问题进行了全国调查,所得的结论是:土地占有过于分散是日本农业问题的关键。1958年发布的《日本经济白皮书》就明确提出小农经营已不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对症下药,此后日本农业政策的调整都是据此而展开: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首先将调整土地经营规模为中心的“结构政策”摆在农业政策的首位。《基本法》强调放宽对农地占有的限制,鼓励农地向“中心农户”集中,试图通过扩大农户经营规模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1962年政府对《农地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首先,放开户有农地最高限额3公顷的限制;其次,放开对农地权的限制,法律首次明确了,除农户外凡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如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都有取得农地的权力;到1970年和1982年,日本又先后两次对《农地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废除了对农业租佃的限制,实行地租自由化,通过鼓励出租和承租土地,来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与以上法律指向相配套的是,此后,在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财政补贴和投资、信贷等政策都是鼓励农户经营规模扩大的,日本政府想以此来打破原有的小农经营体制。

农地金融创新与农地流转模式选择 第4篇

关键词:农地金融,农地货币化,农地资本化,农地证券化,农地流转模式

2009年2月1日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9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表明政府正在鼓励、引导和规范农地的合理流转。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却处于“激而不活”的状态,其根源在于缺乏农地金融这一农地流转的前提。根据土地经济学理论以及国际上农地金融运行实践来看,农地金融实现方式能够为农地流转提供可行性的“标准模式”。

农地金融是农业土地经营者以其拥有的土地产权向金融机构或社会公众融资行为关系的总和,它具有集聚资金、分散风险和配置土地资源的功能。按照演变顺序和层次,农地金融的创新可分为农地货币化和农地资本化以及农地证券化。

一、农地货币化

农地货币化是以货币补偿形式完成的农村集体所有农地为主的土地产权的转让过程。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土地的来源是农村正在耕种且与农民生存密切相关的土地,而非其他闲置地或非农业用地。第二,农地货币化转让的是农地的产权,包括全部或部分的农地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等一组权利。第三,农地产权转让是以一定数量货币交换一定面积农地在一定时间内的相关权利。农地货币化的实质是将凝结在农地中的各种产权价值和预期性收益,用货币构造出来,并转换成在资本市场上可实现和可流通的过程。换句话说,农地货币化是创造一种能够与各种产权的责、权、利相匹配的经济性利益,并以一定的价值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农地的非货币化,加上农地又缺乏真正的权属人,在土地交易中,农地就成为一种非市场化的或者市场经济运行系统以外的带有官僚资本性质的特殊资源。其结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至今处于市场货币和信用网络的覆盖或管辖之外,中国的农民是一个尚未纳入现代金融货币体系的群体。

随着市场经济向农村推进,货币化在农村不断地泛化和深化,货币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普遍形式,必然要渗透到农村社会各个领域。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农地,顺理成章地融入到货币经济吸收农村经济这一渐进过程中,凸现出农地的货币化。该过程是由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外因素所决定的。

从外因来讲,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市就业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他们中有的在城市定居,成为“离土又离乡”的城市居民,彻底放弃了农村土地的一切权利;有的只是在城市工作,并不放弃对农村土地所拥有的权利,成为“离土不离乡”的兼业农民。这种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地货币化成为可能。

从内因来讲,农地货币化的动力主要源自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人均耕地极为有限。在这种资源禀赋和现有耕作技术条件下,通过一定程度的农村土地流转达到更高效率的农业产出,是实现农民长效增收的一种必要方式①。

农地货币化及其财富增值效应,都是和货币的现代性即信用体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当游离在现代货币信用体系之外的呆滞的土地一旦进入量化的金融信贷系统,土地就将成为特殊的货币,成为金融信贷系统中最具信用品级的抵押物②。该操作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产权界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各产权关系予以审查、确认。第二,确定农地的各种产权的收益分配率。第三,农地评估计价。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或符合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进行评估计价。第四,计算土地各产权的价格③。

在农地货币化过程中,农地产权价格的计算是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环。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因此,农地价格应该由地租(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的货币化、承包权的货币化、农民投入资本折旧的货币化以及时间价值所构成④。

如果用A表示农地的地租量(既包括绝对地租又包括级差地租),i为利率,t为转让承包权的年限,n为承包期。那么地租货币化价格为:

农地承包权是指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所拥有的经营使用权,所谓农地承包权的价格是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的货币表现。这项权利的价格是农民最低生活收入的货币体现。这里用B表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农地承包权的价格为:

若用C表示农民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年折旧价值,那么这种资本折旧货币化的时间价值为:

农地使用权价格是人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一定经济代价,由承包权价格和使用权者投人资本的折旧资本化的收入组成,即

综上所述,农地价格P可以表示为:

二、农地资本化

经过货币化的农地,具有融资、经营、开发和获利的功能,其资本化运作已成为农地金融进一步深化的必然选择。农地资本化就是指把农村集体土地作为资本来经营,即产权拥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以出租、合作或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等方式以获取一定报酬的经营过程。土地是稀缺的自然资源,它不仅是商品,而且是资本品。土地能像资本一样为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收益,还能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给融资者筹措资金带来利润⑤。农地资本化具体包括如下形式:

(一)农地租赁

农地租赁是农地所有权主体或承包经营权主体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并获取一定经济收入的市场行为。这是农地资本化的基本形式,对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积极效应。一方面,对于原承包土地的农户来说,有偿的进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会产生失去土地之感,从而不会产生后顾之忧,因为他可以依据契约定期收回土地产权。另一方面,对于承租者而言,通过有偿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土地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土地、劳动力、资金的合理组合与优化配置。

(二)农地信托

农地的所有者、承包者作为委托人基于对特定的人或者服务机构(即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处置,并将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归属于特定的受益人(通常就是委托人)。我国浙江绍兴、湖南浏阳、河南等地已开展了土地信托的尝试⑥,其目的主要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土地资产进行股份量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农户或者工商企业等农业投资者形成股份合作经营关系,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并按股份获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农地资本化实现形式。

在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土地所有权主体为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和农户股份权利的代理人,由股东代表大会推选的管理者行使对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利,三者既分离又统一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中。在股权设置上可以包含集体股和个人股、基本成员股和普通发展股等不同的股份,并且股份可以根据社区人员发生变化进行调整。

农地股份合作制把股份制引入合作制,以股份化、合作化的形式实现了组织和管理形式上的一体化。实行土地、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可以容纳多种所有制,聚集和融通各种生产要素,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发展农村生产力。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其广泛的适应性应当成为农地资本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农地证券化

日本经济学家野口悠纪雄曾经指出:“土地证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对土地的出租)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抵押品)发行证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卖掉。”可见,农地证券化就是创造一种带来与农地同样经济利益的金融资产,是农地金融的一种创新,是农地金融实现形式发展的高级阶段。其基本原理是以农地作为资产支撑进行证券化运作,由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以农村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土地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农地证券,从而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金融资产。

农地证券化以后,农民有三种方式选择土地经营权⑦:第一,农民可以选择全部持有土地证券,获取收益,但这样则失去了全部土地经营权。第二,农民可以选择交回部分土地证券换取适合自己经营能力的土地数量。第三,农民还可以交回全部土地证券,获得自己应有的数量和质量的土地。

四、农地流转模式的选择

根据农地金融实现方式的创新,可以科学引导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地流转提供可行性的模式,包括转让模式、股份合作模式和证券化模式。

(一)转让模式

转让模式以农地货币化为基本依据,把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转让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种是农地经营权出租。其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农地,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经营权出租的农地,原承包方的经营权在出租期限内由承租方承接。

按照流转范围,农地转让又可分为纵向转让和横向转让两种。纵向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农地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农地使用者,农地使用者按照转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经营土地,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农地经营权受让者可以获得较为完整的农地使用权,可以按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获得应有的收益。

横向转让是指农地承包人将农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农地使用权转让时,承包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农地经营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农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承包人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可以看出,农地转让模式是建立在农地货币化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股份合作模式

该模式是在集体、农户、企业之间,通过土地承包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组合,以经营种植、养殖业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产、销一体化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户之间自愿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二是承包户以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并分得红利或取得股金。

股份合作模式需要有关各方签订明细协议或通过明确的章程,把加入股份合作社各方的投资形式、投资份额、收益分配等依法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延续了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证券化模式

根据前文所述农地证券化的原理,农地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在于特设机构的选择。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作为农地证券化的特设机构具有可行性。因为历经30年的改革与发展,农村信用社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增资扩股、落实国家资金扶持政策,使得资本充足率得以提升,总体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支农服务功能得以增强;银行类机构与一级法人组建,省联社机构在各省建立,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使得农村信用社基层组织结构呈扁平化特点,纵向层次相对简单,但是横向层次非常庞大,基本上全国的每个乡镇都有相应的信用社,每个信用社都有县联社。同时,农村信用社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工作经验,基本营造了具有亲和力的农村金融氛围。所以,农村信用社具有充当农地证券化特设机构的业务能力与组织优势。

农地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一般是:第一,农户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第二,信用社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第三,农村信用社以农地预期收益为基础资产发行农地证券,并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第四,农地证券期满之后,由农村信用社向证券投资者还本付息。

此外,实行农地证券化模式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典型示范的原则,避免搞一刀切。第二,应当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试点中,一定要按照农地证券化的原理规范推进。DY

注释

1[1]管竹笋、鲍宏礼:“农村土地货币化模式分析与效应研究”[J],《生态经济》2006年第6期。

2[2]程世平、张雪山:“土地货币化与土地所有权——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革的基础”[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3期。

3[3]韩冰华:“建立以土地产权货币化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想”[J],《农业现代研究》2004年第6期。

4[4]邓大才:“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与价格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9期。

5[5]杨元庆、韩立达:“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本化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08年第4期。

6[6]岳意定、黎翠梅:“试析农地资本化在农村土地保障制度渐进变迁中的作用”[J],《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3期。

农地流转机制研究综述 第5篇

关键词:农地流转,机制,研究综述

1农地流转的概念

要进行农地流转机制研究, 首先应对农地流转的概念有清楚的认识。刘卫柏 (2010) 认为, 中国的农地流转归集体所有, 农地流转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郎佩娟 (2010) 认为农地流转是指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 土地农业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 以依法自愿的原则,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主力军 (2012) 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农地流转的概念, 他指出, 广义的农地流转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狭义的农地流转则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此可知, 农地流转包括广义的农地流转和狭义的农地流转两方面。广义的农地流转包括政府征地、乡镇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用地的流转。狭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农用地的流转, 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情况下进行的流转形式。

2探讨的角度与方法

农地流转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等方方面面, 因此, 学者们的探讨也是多角度、多方法的。如徐勇 (2010) 、赵永茂 (2010) 等从政治的角度探讨了土地流转于乡村治理的关系;黄祖辉 (2010) , 温铁军 (2010) 等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机制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朱文 (2010) 等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农地流转中农民行为的微观机制, 等等。学者们对于农地流转的研究中, 有的以制度、政策和法律文本为对象展开理论研究, 也有少数学者如贺雪峰 (2010) 在大量实地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有的从国际对比进行讨论, 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2009) , 也有的对局部改革经验进行观察和总结, 如邱道持 (2009) 对农地流转的“重庆模式”进行了总结, 朱文 (2010) 对汶川地震灾区的农地流转进行了考察和总结。总而言之, 已有的探讨无论是角度或是方法上都是多种多样的。

3学者关于农地流转的三种机制研究进展

农地流转的类型和模式多种多样, 谢代银, 邓燕云 (2009) 对此作出了归纳, 认为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有农民自主型、政府主导型、业主经营型, 具体的模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模式。黄祖辉则将农地流转区分为四种模式:即两田制模式“把社区内土地按照不同的生产发展要求和社会保障功能划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土地按照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平均分配, 另一类土地是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配置。”7口粮田保障公平;责任田提高效率。“反租倒包”模式“村集体或乡镇政府支付一定租金租农户土地使用权, 统一规划后倒包给大户或其他企业法人。”“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社区内的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股份合作企业, 并从中获得利润分红。”广东南海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土地信托模式”即土地银行, 也就是“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农民将土地委托给信托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 并且获得相应收益。”

无论流转类型、模式如何划分, 农地流转总是在一定的机制下进行的, 概括的说, 农地流转不外乎三种机制: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农民自组织机制。

关于市场机制, 黄祖辉 (2010) 认为, 市场化趋势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 这一趋势有助于将农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流转给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导的工商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 实现资本下乡、流转土地价格增长与农民增收。通过对浙江省土地流转的调查, 黄祖辉总结出了农地流转的机制为“土地流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入”和“散户中介大户”。当然, 黄祖辉也看到了农地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诸多缺陷: (1) 虚化的土地流转主体 (村集体) 难以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 (2) 分散的土地流转形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要求; (3) 无序的中介服务市场难以适应农业组织化的发展要求; (4) 落后的土地流转收益保障机制难以适应高效化要求。对此, 黄祖辉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农地流转的制度政策创新: (1)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明确土地流转利益主体, 尤其是要实现“三权分立”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属于农户;经营权可自由流转; (2) 完善农村土地治权结构, 保障土地流转合法利益; (3) 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促进土地高效有序集中; (4) 消除土地社会保障功能, 推进土地完全自由流转。

关于政府机制, 学者们的集中两个方面, 一方面,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如物权法的出台及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利于农地流转。另一方面, 政府也可以直接引导和参与农地流转。高向军 (2008) 认为, 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方法, 整理后的农村土地耕作条件更好, 流转价格更高。有学者探讨了政府通过主导产业发展进行土地流转的机制, 政府通过引导龙头企业进军农村, 主动充当中介促进农民土地流向企业, 或者为了招商引资, 征收农村土地建立大规模的工业园区, 这都会涉及到农地的大规模流转。关于很多学者指出的通过政府立法扩大农民土地权利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贺雪峰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当下中国已经没有一个统一的农民群体, 土地也不再是一种类型的土地。”因此, 要对进城农民与不进城农民、外出务工农民与在家务农农民做出相应区分。贺雪峰认为, “真正要求更大权利的农民, 不是大部分耕田的真正的农民, 而是脱离了农业生产的进程农民;相对于更大的土地权利,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最重要的是耕作方便, 是旱涝保收”;而且,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 “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更快推动土地流转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但随着国企改制和非公企业的迅猛发展, “政府仍然通过征用土地来向这些为了非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者供地, 背离了征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原则, 造成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侵犯。”因此, 总体来看, 关于农地流转的政府机制, 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关于农民自组织机制, 学者们探讨得比较少, 因为很多农地流转的行为在农户中自发发生, 是一种基于熟识和信任的伦理机制。温铁军 (2010) 对于外来机制促进农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有着不同的看法, 他认为,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二元结构阻碍农民入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情况下, “土地就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主要的保障, 不可能主要体现生产资料的功能, 而是主要体现农民的福利功能。”除此之外, 对于“部门和资本下乡”, 温铁军通过对政策实践的观察认为这“自然而然地体现了资本与权力的同盟关系, 同时, 还进一步形成了部门和资本下乡与村内精英集团结合, 于是导致了政府输送到农村的优惠被精英俘获’的普遍化。”因此, 在土地流转方面, 温铁军更加强调农民的自发组织的作用, 主张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 实现小农村社经济的规模化和土地流转收益留在农村。

4研究结论

正如上文提到的, 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 而无论政府机制、市场机制还是农民自组织机制, 作为一种流转机制, 它都只是一种手段。我们知道, 无论在经济市场还是政治市场, 无论是商人还是公务人员, 人都是理性经济人, 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 市场机制能够带来资源配置的效率, 但因其逐利本性会导致公平的丧失;而政府机制也会因权力异化而带来两大目标的双失。因此, 仅仅强调这两种机制, 土地流转就可能因为手段的异化而导致目的的异化, 最终因损害农民的利益而达不到有效流转结局。

目前学界对农地流转机制的探讨, 最大一部分集中在市场机制上, 认为只要构建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备的中介体系就能带来土地流转市场的繁荣;也有部分学者探讨了政府机制的作用;还有一少部分的学者对这两大机制的作用作了反思, 从而引申出要重视农民主体的作用。

笔者认为, 土地流转是个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而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 在解决这一问题上都会面临失灵的局面, 这不利于农地流转的两大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实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 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在土地流转问题上也应该发挥主体性的作用, 从市场博弈的角度看, 就需要农民自己的组织成为强有力的市场谈判者, 才能体现主体性的地位和发挥主体性的作用。而在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两委日益丧失经济功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正如雨后春笋纷纷壮大的形势下,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应成为土地流转问题上体现农民意志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组织载体。

农地城市流转 第6篇

农地制度安排与农业效率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性, 与农民收入关系密切。建国后, 我国农地制度经历了从集体经营到家庭承包经营的历史演变。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创造了中国农村的奇迹, 并成为中国改革的动力源头。[1]然而,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以农户为基本生产经营决策单位的家庭承包制仅能解决中国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 却不能解决其整体致富的问题, 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发展经济学经典理论上的收敛, 相反地两者之间的差距却有着进一步扩大的趋势。[2]面对西方经济学理论难以回答的客观现实, 理论工作者普遍认为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降低了农户对农业技术变化所导致的规模报酬递增的敏感性。[3]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 生产本身无止境地分离, 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的日趋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一样, [4]高度分散化的农地制度安排似乎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以此为问题分析的背景,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要克服和解决以户为生产经营决策单位的家庭承包制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就必须实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 转变农业生产组织方式, 而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转变的折中方案是在现有农地制度框架下,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立足于农地制度本身, 已有的研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可以归纳为国有化和私有化两套截然不同的政策理论体系。虽然两者的学术观点不同, 但关注的重点却是相同的:即农地使用权的安全性及农地使用权的交易效率, 包括农地使用权的稳定、完善及相关的土地调整、流转等问题。[5]在保持既有的农地制度不变的前提下, 加快农地流转的一种介于国有化与私有化之间的折中方案。事实上, 自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 特别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域的大规模流动性就业以来, 在既有的农地制度框架下, 公开、半公开或隐蔽形式的农地流转在我国各地的农村社区内部广泛存在着。如果小规模的农地流转是在农地流转市场缺失下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 是一种由自发行为而自动生成的自然秩序, 那么近年来发生在不同地区的、由政府主导的农地集体流转就颇受理论界和政府的关注。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模式和经验经媒体的宣传报道后, 人们似乎认为农地集体流转就会自然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缩小城乡之间在收入和生产、生活条件上的差距, 从而有效地解决好“三农”问题, 具有普适性意义。正如“三农”问题不是由农地制度本身所造成的必然结果一样, 在既有的一系列有关农民收入、生产、生活设施投资体制未作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 以农村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缺失为现实背景, 农地集体流转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农地集体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是否存在?如果存在, 是否需要相应的前提条件以及前提条件是什么?都应是对农地集体流转进行政策性评价从而必须回答的问题。

二、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的形成机理

基于小农经济无效率以及农民始终处于艰难维生状态的历史事实, 如何让农民摆脱与土地生产率极限这一“玻璃天花板”进行抗争的困难局面一直以来是中国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创新的主题和动力源泉。[6]始于1978年的中国农村改革, 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地制度安排彻底消除了集体所有制长期面临的团队生产中激励机制问题, 极大地提高了农户家庭资源的配置效率。一方面, 粮食产量的大幅度提高、弱化了土地生存功能;另一方面, 家庭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获得不仅促进了农村社会内部不同家庭之间结构性的变化, 也导致了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在不同农户家庭之间出现了异化, 尤其对举家外出的农户而言, 其家庭成员退出农业生产到城市二、三产业就业, 意味着原有农业生产已被工业生产所替代, 土地也就先失去了其生产功能, 但土地的保障功能却对业已分化的所有农户都存在着, 于是, 当农户家庭放弃生产, 外出到乡镇企业和城市的非农部门就业, 如何保住自己承租土地的使用权以便当自己在城市失去就业机会后又能回到农业部门重新就业就成为农地制度历史性变革后中国农村社会许多农户家庭, 特别是那些常年外出的农民家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早期的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多发生在社区范围内的“熟人”之间, 往往以承租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农业税收和各种费用为交换条件的一种临时性的口头契约, 靠双方之间的信任来维系, 是一种农户之间的自发行为, 建立在这种自发行为基础上的农地流转市场是一种封闭的、小规模市场, 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存在农业税赋的情况下, 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目的就是要在自己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既要保住农地的使用权, 又能获取土地的部分收益。显然, 社区范围内的农户之间所发生的农地流转因规模较小和契约的不完备性, 仍然是在一种不规范情景下的小农生产, 难以改变小农户在大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也会影响农地承包经营户对农地的持续投资, 从而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7]

在农地流转市场缺失的条件下, 政府主导介入农地流转的交易目的和主体均有别于农户之间的自发性农地流转。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是在政府所建立的投资平台上, 由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公司将其资本、企业家才能、市场优势与农地资源进行整合, 采用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 通过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创造出较单个农民家庭经营更高的经济效益, 并以一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使农户分享到专业化社会分工的收益。也就是说, 在农户与专业化公司之间契入了政府。显然, 立足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的细碎化的客观现实, 政府的介入可以起到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 并能顺利实现农地使用权在农户和农业专业化公司之间转移的目的。从农地集体流转的交易主体来分析, 交易一方是农业专业化公司, 另一方是为数众多、分散的农户, 在这样的交易市场上最优的市场交易结果是农业专业化公司与每一农户之间达成一个相互认可的转让价格协议, 然而, 这一模式虽能解决效率问题, 却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因此, 要达成一个让双方满意且统一的交易合同, 其交易成本会因一个社区范围内农户之间的异质化程度不同而呈现差异性, 出现交易难以达成的困境。事实上, 自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社会业已分化, 其异质化程度正在逐年加大。农村社区内部的异质化现象反映在土地上就意味着同样数量的土地对不同的农户家庭而言, 其要素效用是完全不同的, 同样数量的不同价值的土地客观上要求其跨时间交换价值也不同。[7]主观价值的相对差额必然会导致不同农户对相同数量的农地形成完全不同的、有差异性的农地流转意愿。[8]在流转意愿存在着巨大差异情况下, 任由农户与农业专业化公司两者之间进行交易, 其有效率的市场价格是难以达成的, 因此, 辅以国家管理是必须的。[9]也就是说, 在没有农地流转市场条件下政府的介入是有效率的, 存在着帕累托改进, 特别是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的介入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有效地避免那些因土地配置效率极高的个别农户不愿接受农业专业化公司所给出的交易价格而致使交易失败, 从而导致农地配置效率低于平均价格的农户的福利受到损失的现象的发生。由此可见, 在一个社区范围内, 当后者的比例大于前者时, 政府介入不仅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 促使交易成功, 而且会带来整个社区福利的改善。

近年来, 各地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 对农地集体流转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纵观政府主导下的土地集体流转实践, 政府在其流转过程中发挥着规划、政策激励和具体实施的组织作用。[10]农地集体流转后, 农户可以从农业专业化公司的生产经营收益中按人均土地面积获取定额土地出让租金或者定额租金加上收益分成。定额租金或土地出让租金通常以实物为单位计算, 而分成部分则要根据农业专业化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对收益进行分配。

三、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收入增长效应的条件分析

以定额租金或定额租金加分成为显著特征的农地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式是合理的, 尤其是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 一方面, 农户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仍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另一方面, 农户彻底地从农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获得了自己可自由支配的时间, 这是农地集体流转后的农户家庭的另一形式的收益。理论上, 农地集体流转后, 农民在获得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后, 他们既可以到农业专业化公司从事劳动, 获取工资性收入, 也可以到城市第二、三产业从事非农生产, 从而实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的转移。这就是农地集体流转会增加农民收入的理论猜想, 也是人们对农地集体流转“推崇备至”的原因。然而, 农地集体流转与农民收入增长正相关的逻辑自恰是有条件的, 那就是农地交由农业专业化公司经营后农业生产内在的弱质性就会消失, 从农地中彻底解脱出来的农民不论是在农业专业化公司实现就业还是到城市从事非农生产都不存在任何制度性障碍和转换成本, 不会受到任何因素的影响。进一步说, 如果农地集体流转不仅需要解决农民收入的提高问题, 而且还承载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期望, 那么, 在现实的城乡二元结构下, 以定额租金为收益分配模式的农地集体流转解决的仅是农民的温饱问题或小康问题, 即或是以定额租金加分成的收益分配模式也难以承载起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历史重任。

规范性的集体农地流转要求不能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地的根本用途, 农地不管是由农户经营或是由农业专业化公司集中进行规模化经营, 其使用性质都不能脱离农业生产范畴。[11]从这一角度看, 农地集体流转对第二类农户收入的增加是有益的, 但也是以能够实现就业为条件的。显然, 仅从收益角度对农地集体流转后对第二类农户收入增长的影响进行分析是不够, 还应考虑其举家离开农业部门, 在城市实现就业的系统性风险。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并没有真正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 变成宪政意义上的公民, [12]这是因为, 他们是以农民工的身份出现在城市中, 在“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让农民“享有充分的发展机会、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缺乏相应完整的制度安排的现实中, 因农地集体流转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仍然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他们的收入和社会权利就难以得到既有的城市体制的认可, 从而使其面临着在城市就业、生活所应具有的社会保障缺失的风险。农地集体流转带给已经放弃农业生产的第三类农户而言, 无论是定额租金或是定额租金加分成都可以视为一种额外收益, 也就是说, 农地集体流转对第三类农户家庭而言是相对有益的, 具有收入增长效应。

如果农村社会内部的收入差距与不同农户家庭的要素禀赋以及不同要素配置结构不同有关, 那么, 农地集体流转同样会因不同农户家庭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而出现收入结构的不同, 而这种流转使原有的以非农部门就业、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农民家庭在放弃土地收益多年后又重新获得了土地收益。如果把这种收入累加到其原有的收入基础上, 在业已存在的收入差距的背景下, 农地集体流转就具有了收入差距上的强化效应, 且这种效应还会因为资源的累积效应而出现持续性。从以上对第二、三类农民家庭的农地集体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的分析中, 仍然是以这两类农户能够在城市二、三产业实现稳定性就业和获取稳定收入, 且其收入水平完全能够支付其在城市就业、生活、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费用为前提条件。如果他们一旦在城市二、三产业失去就业机会, 土地集体流转前的农地的社会缓冲机制就会自动失灵, 他们将成为游离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三无人员”, 在没有相应的就业保障情况下, 土地集体流转后的农民就只能依靠农地流转所获得的定额租金维持其在城市或农村的生活。由此可见, 如果农地集体流转隐含着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差距的政策目的, 那么, 这一目的的实现条件就是农地集体流转后, 失去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能够在农业专业化公司, 城市二、三产业实现充分就业以及这部分农民已经被纳入到城市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然而, 受农民自身技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短期内要保证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城市充分就业以及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就有着许多困难。只要这些问题不解决, 人们就有理由对农地集体流转可以增加农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这一论断提出质疑。

四、结论

农地集体流转有利于城市资本进入农村, 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 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从而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政府的介入也有利于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具有积极意义。但农地集体流转只为农民收入增加提供了充分条件, 而非必要条件。最终受制于自身技能、城市就业机会、农业专业化公司经营能力和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制约, 因此, 农地集体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是以一定的客观环境、农地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共同创新为条件的, 因此, 寄希望于农地集体流转来解决“三农”问题是不现实的, 必须认真思考和冷静对待, 若不顾现实条件, 一味鼓励城市资本进入农村, 强制性进行农地集体流转则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不仅会造成农地的滥用, 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 而且还会损害农民利益, 因而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

摘要:在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缺失的条件下, 政府介入农地流转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具有积极的探索性意义。而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能否增加农民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是农地集体流转过程中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本文以现有的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模式为研究样本, 立足于农业生产、农村内部分化、劳动力市场结构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现实, 对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和普适性意义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土地经济制度,收入增长效应,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林毅夫, 蔡日方等.中国的变通:发展战略与经济战略[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2.

[2]沈坤荣, 李剑.中国贸易发展与经济增长影响机制的经验研究[J].经济研究, 2003, (05) .

[3]刘凤芹.农业用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与效果研究:以东北农村为例[J].管理世界, 2006, (09) .

[4]马克思.资本论 (第3章)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

[5]陈剑波.农地制度:所有权问题还是委托—代理问题?[J].经济研究, 2006, (07) .

[6]Pei xiaolin.The Law of limit of land Productivity:An Improved Malthusian Theory with land in of EqualDistribution of land in China, forthcoming in Research.Report Van Vollenhoven Institute[R].University Leiden, Netherlands, 2004.

[7]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09.

[8]胡新艳.促进我国农地流转的整体性政策框架研究——基于市场形成逻辑[J].调研世界, 2007, (09) .

[9]钱忠好.中国农地保护:理论与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 2003, (08) .

[10]郭晓鸣.以市场化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基于成都市的分析与评价[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8, (04) .

[11]张智勇.社会资本与农民工就业[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7, (06) .

农地城市流转 第7篇

关键词:农地产权,农地流转,比较收益,交易成本

一、农地流转困境与农地产权的关系

农地[1][2]

影响农地流转的原因有很多, 许多学者认为农民土地产权在法律上有残缺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有学者认为当前从法律和政策角度来说, 农民的土地产权是较为完整的。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农民土地产权在实际中到底运行怎样?是否与法律和政策发生了偏离?对土地流转是否有影响, 影响有多大?似乎这是一个更现实、更有意义的问题。梁东黎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例, 将制度分为条款制度和实际制度。实际制度由于条款制度制定中的缺陷、权利主体最大化的行为、现实的利益结构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偏离条款制度。[3]现实中农地产权对土地流转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组集体对土地的行政调整;二是土地流转过程中村组集体的干预和限制。对于土地行政调整, 学者一般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为了农村干部自身利益;二是农民的公平意识;三是征地或非农建设用地。[4]赵阳在2003年组织的一次大型农户调查中, 发现土地调整现象还比较普遍。[4]但笔者2007年10月在湖南怀化中方县的抽样调查表明, 当地近五年来农地都没有进行过行政调整。与当地村干部交谈, 村干部表示现在土地行政调整的难度非常大, 而且调查发现他们也缺乏调地的动力。与当地农民交谈, 农民认为土地产权是稳定的, 他们并不担心土地被调整。当问及土地产权稳定性是否造成了土地流转困境时, 他们认为自己不流进流出土地根本不是由于土地产权的问题, 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且他们进行土地流转也无需经过村组集体的同意。

通过笔者的调查表明, 当前农地产权较为完整和稳定, 并没有对土地流转造成负面影响。那么曾经比较普遍的土地行政调整及村组集体对土地流转的干预和限制在近几年为什么有显著下降或者在部分地方没有发生呢?尽管笔者在一个地方的调查缺乏全面性, 不能代表普遍的情况, 但近几年土地抛荒的情况基本没有了, 农民都愿意种地, 许多外出务工人员想回家种地而没有耕地可种, 并导致了许多土地纠纷, 这是一个事实。这些情况表明, 农地产权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也不是单独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近几年来, 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推行, 农地产权趋向于越来越稳定和完整, 对土地流转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小。下面笔者结合调查的情况从产权博弈的视角对农地产权的演变及现状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

二、农地产权稳定性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巴泽尔认为, 人们对资产的权利 (包括他们自己和他人的) 不是永久不变的, 当人们保护产权的收益大于保护产权的成本时, 人们趋向于保护产权。反之, 人们趋向于放弃保护产权。[5]而汪丁丁更是提出了产权博弈的概念, 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 (不是法学意义上的) 产权是社会博弈的结果, 而不是他的前提。[6]那么当前现实中的农村土地产权在各方博弈的情况下结果是怎样的呢?

1.法律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趋向于越来越严格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权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该法第五条) 。该法对农户的土地处分和收益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 (该法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三条) 。该法对土地调整更是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对于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该法第二十七条) 。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更是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从事种植业、林地、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也明确支持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 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 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方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

以上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表明, 国家对农民的土地产权保护是严格的, 农民的土地产权在法律层面越来越完整和稳定。

2.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对农民土地产权的干预动机越来越弱

前面提到, 有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土地行政性调整是由于干部利益问题。上世纪90年代在全国普遍流行的“两田”制即是便于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收取农业税费。从2006年开始,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搭车收费的显著减少, 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因利益进行土地调整的动机越来越少。笔者调查的3个村, 近3年内除了有1个村每亩每年收取30元水费外 (其他2个村因集体经济较好, 水费由村集体统一垫付。) , 再没有收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村干部的工资按每人每年1400元由乡镇统发, 村里的日常开支由村集体经济收入支付。近几年来, 这几个村里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没有向农民集资, 大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拿钱, 其他部分由联村的市县单位支持和捐助。县乡财政因免除农业税减少的财政收入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该县乡镇的财权已统归县财政, 所有乡镇干部的工资都由县财政统发。行政日常开支由县财政按人头配发, 不足部分依靠乡镇集体经济收入和工商企业的税收。现在该县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已大大弱化, 实际上已退化为县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因此, 村组集体和乡镇基层政府因利益而调整农民土地的动机已经很弱了。

3.农民保护自己土地产权的利益动机越来越强

巴泽尔认为, 产权主体保护产权的收益大于保护产权的成本, 趋向于保护产权, 反之则放弃保护产权。[5]这一论断在农民对待土地承包权的态度上得到生动体现。几年前, 农民负担较重, 农产品价格低迷, 农民于是缺乏保护土地承包权的利益动机, 还出现了许多主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现象, 即撂荒。而现在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搭车收费的显著减少, 农业各项补贴的推行, 农产品价格回升, 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变得较为积极和主动。调查中村干部反映现在调整土地难度非常大, 几乎不可能。笔者调查的3个村的农民, 像前面提到的, 除有1个村每亩每年收30元水费外, 不再收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任何费用, 而且种稻谷还有补贴。2007年, 国家给每亩稻谷种植补贴粮食、种子等共计60元。同时, 随着村里自来水和水泥硬化路面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村民生存环境得到改善, 农民对土地产权愈加珍惜、愈加保护严格。

三、影响农地流转的真正原因

对于影响农地流转的因素, 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如钱忠好从农户层面分析认为有六个方面影响农地流转, 即土地产品价格、非生产性收益 (主要是社会保障收益) 、生产性成本、非生产性成本 (主要是农民负担) 、土地使用成本、交易成本 (主要包括市场启动成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 。[7]但笔者通过调查认为, 影响当地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主要有两个因素, 即农地比较收益和农地流转交易成本。

尽管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推行, 农民种地收益有较大提高, 但种地的比较收益还是较低。比较收益低导致农户趋向于转出农地, 而少转入农地, 由于供大于求, 土地流转价格趋向于下降。我们调查的92个样本农户有80%没有粮食 (当地主要农作物) 出售, [8]但要扩大交易半径, 必然增加搜寻成本, 而且和本村交易对象相比, 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性更高, 进一步增加了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另外, 由于流转土地的随机性, 农户的零散性, 土地的细碎性, 也给本村以外的交易对象增加了交通费用、管理费用等一系列交易成本, 阻碍了土地流转。调查中发现, 由于交易成本高昂, 许多农户选择了亲戚朋友代耕, 有些完全不收钱, 有些象征性给一些谷子。

四、结论及启示

随着国家近几年来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推行和经济社会条件的改变, 农民和村组集体及基层政府对界定农地产权的收益成本发生了变化, 农民趋向于越来越严格保护自己的产权, 而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趋向于越来越少干预农地产权, 农地产权趋向于越来越稳定和完整。由于农地产权的不稳定对农地流转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非常弱了, 影响当前农地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农地比较收益较低和流转交易成本太高。在农地比较收益在短期内不太可能有很大提高的情况下, 为了促进土地流转, 降低农户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这需要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为之服务, 建立诸如土地托管所、土地信用社等中介机构来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叶剑平, 蒋妍, 丰雷.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基于2005年17省调查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农村观察, 2006, (04) .

[2]张照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及其方式[J].中国农村经济, 2002, (02) .

[3]梁东黎.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考察:条款制度转变为实际制度的规律[J].江海学刊, 2007, (03) .

[4]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7.

[5]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6]汪丁丁.产权博弈[J].经济研究, 1996, (10) .

[7]钱忠好.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证分析—基于农户层面的经济分析[J].经济研究, 2003, (02) .

国外农地流转制度启示与借鉴 第8篇

一、国外农地流转制度简介

(一)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农地用益权、永佃权流转法律制度目标是通过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实现农地合理流动和提高农地使用效率最大化。其中的用益权范畴十分宽泛。在法国, 农地用益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在德国, 农地用益权不得抵押。

1.法国农地用益权流转法律制度

法国大革命之后, 逐渐确立了土地所有制自己直接经营和租佃经营的农地私有制度。法国民法通过用益权制度对相应的土地租佃农地流转进行调整。《法国民法典》第二卷第三编第一章用57条规定了“用益权”, 主要涉及用益权的概念、性质、设立方式、标的物范围、用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益权的消失等内容。由这些法条可见, 在法国, 农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出租、无偿转让、出卖、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当今, 法国政府在将小农场土地合并, 促进农用地流转的同时, 限制土地过度兼并。政府规定, 对农用地使用和转让时, 私有农用地必须要用于农业, 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进行建筑。法国还建有具有土地市场管理功能的土地事务所, 并建有土地银行。

2.德国农地用益权流转法律制度

德国现行的土地私有制度是在容克庄园式的封建领地制逐渐瓦解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在这种制度下, 地主完全有可能重新拥有租佃出去的土地, 佃农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德国民法以用益权来调整土地租赁关系, 对各州的永佃权也持肯定态度。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 用益权可以转移或转让行使权, 但不得抵押。

3.日本农地永佃权流转法律制度

日本的土地使用关系起先是通过永佃权制度进行调整的, 后来通过土地租赁契约进行调整。《日本民法典》用10个条文规定了“永佃权”, 日本农地的永佃权可以通过让与、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日本农地流转制度从“二战”结束至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以1970年5月第二次修改《农村土地法》为分界线。在1970年之前的第一阶段, 日本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宗旨是实现耕者有其田, 因此法律对土地权利移转和佃租、佃耕等实行管制, 在客观上限制了土地流转, 制约了经营规模的扩大, 限制了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在1970年之后的第二阶段, 为了解决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农村人口锐减、农业生产者高龄化以及土地抛荒现象, 日本采取了促进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 允许土地朝着自由借贷、自由买卖的方向发展。

在目前日本法律现实中, 除了永佃权制度以外, 还有债权性质的租赁佃耕权。永佃权属于他物权, 租赁佃耕权属于债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人对地主对抗力的强弱。

(二)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对土地权利关系的调整属于用益物权体系的范畴, 而英美法系则是将对土地的利用和使用形成一个单独的权利, 其中一个基本概念就是“地产权”。地产权概念来源于英国的古老的封建土地分封制。“地产权是一种私人财产权, 可以转让、抵押、出租或继承等。对于农用地而言, 这一规则同样适用。”

1.英国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英国的现代土地制度脱胎于其封建领地制, 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和大农业体制。土地持有人或使用者拥有永业权是其顺利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关键。英国主要是通过自由的收购和租赁等流转手段来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确立了新的土地保有形式, 奠定了英国现代财产制度的基本框架。1967年修订的《英国农业法》, 规定合并、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发放政府补助金或终身年金, 来支持通过促进土地流转, 扩大农场的规模经营。1986年的《农业土地所有法》倾向于保护土地租用者的权益, 稳定土地租赁关系。

2.美国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农用地私有制度, 美国土地分为私人所有的土地、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和州政府所有的土地, 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美国国土面积的58%。农用地私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购买或政府的无偿赠送, 其产权边界比较明晰, 土地所有者可以不受干扰地行使对土地的转让、抵押、租赁、继承等权利。美国农地流转包括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所有权流转以市场调节为主, 主要有买卖和赠送形式。使用权流转目的以促进农地规模经营为主, 为此, 法律赋予农地所有权人或租用权人享有完整而稳定的土地私有权, 农场经营者可注册成立公司或合伙组织进行规模经营。同时, 美国政府采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 通过各种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

二、国外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西方国家在现代化早期大都经历了农地使用权流转之痛, 如大规模的土地兼并, 土地垄断, 以及土地抛荒等现象。几经变迁与波折之后, 发达国家的农地流转机制逐渐完善, 农地流转法律制度逐渐确立, 传统农业也随之实现了现代农业的转型。因此, 发达国家在农地流转方面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1.土地的物权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地产权, 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永佃权都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部分。土地产权边界清晰是其流转的关键。

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物权化不彻底, 仍然存在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明、范畴不清、所有权行使主体混乱等问题, 实践中土地流转受到诸多限制, 应通过立法使农村土地彻底物权化, 为土地权利的顺利、可持续流转奠定基础。

2.构建完整的土地流转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农地流转大都受到宪法、民法典以及土地法、农业法等众多法律部门的调整。如日本在“二战”后的宪法对私人土地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永佃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日本政府根据农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农地流转的需要, 通过立法把各种农地流转政策和经济措施法律化, 促进了农地的顺利流转, 进而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化。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但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 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土地流转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尤其是农村产业促进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很不完善。应通过专项立法形式, 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法》, 依法维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实行土地流转方式法定化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继承、交换、抵押和入股等。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均规定永佃权可以转让、抵押。在英美法系中, 由于地产权是一种稳定而明晰的私人财产权, 所以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

当前我国法律已允许农村土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 但却给土地转让设定了限制, 如禁止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禁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在非本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等, 这些限制性的规定妨碍了农村土地的融资功能, 制约着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因此,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永佃权、用益权或地产权抵押上的成功经验, 鼓励各地在土地流转实践中不断创新适合本地情况的流转方式, 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的精神, 法律应明确规定物权性的土地流转的各种方式, 从而使得实践中成熟的效果好的流转方式都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以及保护。

4.注重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关系, 适度推进具有本国特色的规模经营

美国、日本的农地经营制度的实践证明, 农地的家庭经营能够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是农村土地制度运行的重要载体, 符合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客观需要。在实践中, 不同国家根据本国的特殊情况选择了不同的家庭经营模式。如日本根据本国人多地少的具体国情, 采取了小规模的家庭占有、社会化服务、合作化经营的农业经营体制;美国人少地多, 农业机械化程度高, 其选择了现代化大规模的家庭大农场的经营模式。两国的农地家庭经营模式虽然不同, 但都实现了本国农业的现代化,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非农就业、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第9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化, 劳动力市场不断完善, 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 从事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 (张云英, 2003) 。由于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增长缓慢, 而农民的非农就业工资率持续增长, 越来越多的农户主动放弃土地的耕种而把土地流转出去。这无疑将给我国长期低迷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带来新的机遇。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重要体制改革之一。总体上看, 我国农地流转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无论是在规模上, 还是速度上, 均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周飞, 2006) 。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 近几年来, 我国农地流转的速度开始加快, 这种趋势在沿海等经济发达的省区尤为明显 (贺振华, 2006) 。

二、相关文献回顾

近年来,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文献可谓不胜枚举, 这些研究不仅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意义, 而且着重分析了阻碍我国农地顺利流转的各种因素, 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关于农地流转的原因, 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因。中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了土地零散分割, 农户经营规模狭小, 无法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经营, 迫切需要土地进行有序流转 (刘甲鹏, 2003) 。二是经济原因。由于农户分散经营和规模化经营之间的效益差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和非农产业的收入差异, 农地使用权出现了实现流转的内在动力, 使得部分农户转向二三产业, 并获得了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的效益 (吴郁玲、曲福田, 2006) 。三是制度原因。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农田基本建设投入逐渐增加、各项支农优惠政策的陆续出台落实以及一些新的因素在农村推进, 如“工业反哺农业”等导致农民务农积极性有所回升, 转入农地的需求增加, 从而推动农地的流转 (李凤琴, 2007) 。

一般认为, 农地流转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认为通过土地合理流转, 使土地集中, 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 从而解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分割零散、规模过小等问题 (贺振华, 2006) ;二是认为土地流转会通过边际产出“拉平效应”, 改善土地的投资配置效率, 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 (姚洋, 2000) ;三是认为土地流转是适应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需要, 农村城镇化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大量向城镇流动, 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闲置、撂荒现象将更加严重, 从而进一步影响农业生产效益 (郭荣朝、宋双华, 2002) 。

关于我国农地流转不畅的原因, 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农地产权残缺, 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产权主体模糊,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边界不清晰, 阻碍了农地流转 (梅福林, 2006) 。这种观点最为普遍;第二种观点认为, 农地流转市场不完善, 农地流转中介组织不健全, 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残缺, 导致交易成本过高, 限制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 (张毓环, 2002) ;第三种观点认为, 农民的土地情结、农村社保制度不健全制约了农地流转, 除非极端情况, 否则农民决不会轻易放弃土地和土地经营 (黄宗智, 2000)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缺失以及农户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不合理认识导致农地使用权供给不稳, 进城务工的农民 (俗称为农民工) 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缺乏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土地便成了农民的最后保障。这就导致农地使用权市场的供给零碎且不稳定,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地的顺利流转 (黄丽萍, 2006) 。最新观点认为, 交易效率是影响农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罗必良、吴晨, 2008) 。

针对我国农地流转不畅的现状, 学者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诸多有意义的政策建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创新农地产权制度, 赋予农民稳定而完整的土地承包权, 只有稳定地权, 才能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 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从而拓展土地流转的空间, 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 (黄丽萍, 2006) ;二是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环节, 要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农村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 (姜缅, 2006) ;三是建立信息服务机构, 促进农地“间流式”流转, 信息服务机构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农用地供求关系和农用地稀缺程度, 向农用地使用权的供需双方传递流转的相关信息, 降低交易成本, 从而促进农地流转 (邹伟、吴群, 2006) 。

综上我们发现, 人们已经对我国农地流转的原因、意义、流转不顺的原因以及对策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 这些研究往往未能较好地解释我国农地流转速度的地区差异, 并很少分析农地流转的发展趋势。本文的贡献有两方面:一是建立了一个简单的农户农地供给模型, 运用此模型对我国农地流转速度的地区差异进行了分析, 并对农地的抛荒现象、“倒贴”转包现象进行了解释;二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客观事实, 运用该模型对我国农地流转趋势作出预测, 并指出农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长期趋势。

三、模型构建及其分析

理论界一个基本观点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土地流出意愿不强, 即农地供给不足。人们往往从产权残缺、交易成本过高、农村社保体制缺失等方面去寻找原因。尽管这些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没有解释农地流转速度的地区差异, 二是未能较好地解释农地抛荒现象。其实, 在非农就业机会日益增多, 非农产业工资率持续上涨的大背景下, 农户是否选择土地流出, 其实质就是农户在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和农业收益二者之间权衡的结果。本文试从 (机会) 成本收益的角度, 建立一个简单的农地供给模型, 对我国农地流转的现状作出解释, 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1. 模型假设

为了讨论的方便和模型的简化, 我们首先对模型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1:农户务农收益相同。

农业科技虽说日益成为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但却越来越成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 应被看做农户的共同知识;并且由于农业劳动是比较简单的劳动, 农户的人力资本具有同质性, 农户农业劳动生产率往往相差无几, 因此, 我们假定农户务农的收益相同。但是, 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 在农忙和农闲季节, 农户的农业收益是不一样的。

假设2: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

此假设意味着农户能够在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自由流动, 并且清楚地知道自己从事非农产业的年收益。

假设3: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等于农户从事非农产业的收益。

2. 模型的建立

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 不同季节农户的农业劳动收益率也会不同。所以, 农户务农的季节收益是不同的。在农忙时节, 务农收益比较高, 我们设为qh;在农闲时节, 务农收益会比较低, 我们设为q1。由于工业等非农产业种类繁多, 需要的劳动复杂程度不一, 对个人知识和劳动技能更是有不同的要求, 所以, 每个农户外出从事非农产业的工资率是不同的, 即农户非农就业的收益是不同的。因此, 尽管每个农户务农的收益相同 (假设1) , 但每个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

根据每个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不同, 我们可以把农户分为三类。如果农户的机会成本大于收益qh, 这类农户会选择放弃农业生产而完全外出从事非农产业, 我们称之为完全外出农户;如果农户的机会成本小于收益qh但大于收益q1, 这类农户会选择季节性外出, 即在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 农闲时外出从事非农产业, 我们称之为兼业农户;如果农户的机会成本小于q1, 农户的理性选择就是全年从事农业劳动, 我们称之为纯农业户。

显然, 每一类农户的农地供给的保留价格是不同的。对于完全外出农户, 由于已经完全放弃农业生产, 所以, 农地供给的保留价格不定, 即在任意需求价格都愿意全部流出自己的农地;对于兼业农户, 在农地流出的价格大于或等于收益q h和机会成本之差时会选择流出土地;对于纯农业户, 只有当农地流出的供给价格大于等于qh与q1之和时, 农户才会选择流出土地。对每一类农户可以流出的土地数量进行加总, 我们可以得到农地供给曲线。如图1.1所示。

纵轴R表示农地供给价格 (地租) , 横轴Q表示农地供给数量。OQ1段表示完全外出农户的农地供给, Q1Q2表示兼业农户的农地供给, Q2Q3表示纯农业户的农地供给, OQ3表示该区域所能够流转土地的总数量, 其数值受制于土地资源禀赋。由上述分析可知, R2=qh+q1, R1=qh-max OC, OC (Opportunity cost) 表示机会成本, max OC表示兼业农户的最大机会成本。

3. 模型的应用

(1) 对我国农地流转速度的地区差异的解释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 经济发达地区的农地流转速度要快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同一个地区, 郊区的土地流转要快于边远农村。据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局调查, 长沙市流转土地占承包土地面积的15.2%, 而大湘西的怀化市流转土地占承包土地面积的8.7%, 两者相差6.5个百分点。这是因为,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和近郊, 农户的非农就业机会多, 非农就业收益高;并且在农户的非农就业工资率相同的情形下, 发达地区和近郊发达地区的农户的劳动力转换成本低, 所以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就要高。因此, 近郊和发达地区的完全外出农户会增多, Q1A段向右平移, OR1段缩短 (即农户愿意在更低的价格下流出土地) , 农地供给增加。农地的供给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例关系, 故发达地区和近郊的农地流转速度要快于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和远郊。

(2) 对农地抛荒现象和农地“倒贴”转包的解释

近年来, 全国各地普遍出现农地抛荒现象,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恶化:抛荒面积逐年增加, 抛荒速度日益加快, 抛荒期限越来越长, 抛荒形式也由隐性主导发展为显性主导 (刘润秋、宋艳艳, 2006) , 于是, 在我国出现了一方面土地资源高度稀缺一方面是土地抛荒现象严重的奇异现象, 免费转让现象很普遍, 甚至倒贴转包 (即农户把地给别人耕种, 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也时有发生 (谭术魁, 2001) 。这种看似费解的现象, 运用上述模型, 借助供求理论能得到很好的解释。如图1.2所示。

图中, DE为农地需求曲线, OQ1ABC为农地供给曲线。在农户机会成本足够高的前提下, 完全外出农户增多, Q1A向右平移, 0Q1段拉长。如果农地需求曲线DE不变, 那么供给和需求曲线将在X轴下方相交, 均衡点为E。此时, 农地流出的价格为负, 即“倒贴”转包现象发生了。在D点, 农地的供给价格为零, 即免费转让。但是, D点不是均衡点, 农地供给大于农地需求, 即存在抛荒现象, DQ1为抛荒农地数量。这样, 我们就较好地解释了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倒贴转包、免费转让和抛荒现象。

(3) 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非农产业的工资率将不断上涨, 而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增长缓慢, 农业的比较利益持续走低, 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 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户数量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 完全外出农户逐渐增多, Q1A向右平移, OQ1段拉长, 越来越多的农地供给弹性等于或接近于无穷大。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农地的顺利流转。如果农地需求低迷, 需求曲线不变动甚或左移, 那么唯一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抛荒现象的大面积蔓延。要使农地顺利流转, 就要想办法增加农地的需求。也就是说, 一定要增加农业的比较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农地的规模经营就显得特别重要。

农地规模经营可以很好地解决农地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推行农地规模经营, 不仅可以合理使用农业机械, 逐步实现机械对人力的替代,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的劳动力缺乏问题, 而且可以推广农业技术, 逐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 促进农地需求。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将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 实现农业比较利益的提升。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农地流出是农户基于机会成本和农业收益考量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机会成本的上升直接导致了农地抛荒、“倒贴”转包等现象的发生。在农业收益不变的前提下, 机会成本的持续增加将有利于农地流出。在足够高的机会成本下, 农户可能在任何价格下都愿意流出 (供给) 土地。因此, 认为农户的兼业收益越高, 农户土地的供给价格越高的观点 (贺振华, 2006) 是片面的。

2. 从目前看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农业收益的增长速度将慢于非农产业收益的增长速度, 所以, 农户从事农业的劳动收益与劳动的机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持续拉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化, 农户的土地流出意愿将不断增强, 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将逐渐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存在一定的正比例关系。这与我国现阶段土地流转的基本状况是相符的。尽管完善农地产权、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农村社保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农地流转, 但最根本的还是加快城镇化进程, 增加农户的非农就业机会, 提高农户的非农就业收益, 促进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也只有通过这种途径使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才不会出问题, 农地流转必须先“动人”后“动地”。

3. 农地规模化经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最终归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 农业人口的减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供给不足现象只是暂时的, 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政策下, 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面积向城市迁移, 农地供给必然将增加, 土地将逐渐集中, 农业将逐渐走向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值得指出的是, 农地集中只是农地规模经营的一个必要条件。理论界普遍认为, 由于农业经济的特殊性, 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并不明显 (林善浪, 1999) 。地权的稳定性也将影响农地规模经营的进程。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尽快实现我国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贺振华.农户兼业及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一个分析框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6, (2) .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 2000, (2) .

[3]郭荣朝, 宋双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探析[J].科学·经济·社会, 2002, (4) .

[4]梅福林.我国农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统计与决策, 2006, (10) .

[5]张毓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思考[J].理论与现代化, 2002, (6) .

[6][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 2000.

[7]罗必良, 吴晨.交易效率: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视角——基于广东个案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 2008, (2) .

[8]姜缅.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村经营管理, 2006, (3) .

[9]邹伟, 吴群.基于交易成本分析的农用地内部流转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 2006, (12) .

[10]刘润秋, 宋艳艳.农地抛荒的深层次原因探析[J].农村经济, 2006, (1) .

[11]谭术魁.农民为何撂荒耕地[J].中国土地科学, 2001, (5) .

农地城市流转范文

农地城市流转范文(精选9篇)农地城市流转 第1篇城市化进程引起的资源环境问题, 尤其是土地利用问题已引起国际广泛关注。[1]我国顾朝林认...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