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精选3篇)
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1篇
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西部和乌海市境内,面积555849公顷,199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7年晋升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四合木、半日花等古老残遗濒危植物和荒漠生态系统。
本区地处亚非荒漠东部边缘,为西鄂尔多斯荒漠化草原和东阿拉善草原化荒漠的过渡地区,是古地中海孑遗植物四合木、半日花、绵刺、沙冬青、革包菊、蒙古扁桃、胡杨等集中分布的地方。区内现已查明高等植物335种,其中特有古老残遗种及其它濒危植物有72种,占全部植物种数21.79%,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7种。特别是四合木和半日花仅分布于保护区的小面积范围之内,具有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其珍贵的古地理环境,古生物化古十分丰富,山地地层剖面明显,是非常珍贵的天然史书。因此,该区的建立,不仅在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研究生物的起源、发展演变以及地质构造和古地理环境均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荒漠地区的生活环境和探索荒漠地区可持续发展途径也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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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2篇
对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水果植物进行调查,发现共有14种,分为核果类、仁果类和浆果类.核果类野生水果有小果白刺、毛樱桃、蒙古荚o和酸枣4种;仁果类有花叶海棠、山刺玫和单瓣黄刺玫3种; 浆果类有天栌、宁夏枸杞、小叶茶、糖茶、赤匏、山葡萄和库页悬钩子7种.鉴于保护区内野生水果资源所具有的营养价值、药用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需要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和有效保护工作.
作 者:张保红 赵登海 王兆锭 哈斯巴根 作者单位:张保红,赵登海,王兆锭(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蒙古,巴彦浩特,750306)
哈斯巴根(内蒙古师范大学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22)
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3篇
1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现状分析:以青山垸为例
目前,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周边11个乡、镇、场建立了“社区共管, 发展生态经济”的体制、机制, 但由于开展的时间、范围、规模和模式等有所不同, 其成效也有所差异。其中, 青山垸是保护区内首个实行社区共管的湖垸, 在长达12年的实践中, 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也产生和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 本文以青山垸为例, 对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进行总结和分析。
1.1 青山垸基本情况介绍
青山垸社区位于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岸, 是1975年洞庭湖围垦形成的湖垸。1998年底, 汉寿县人民政府实行“退田还湖”, 垸内的村民全部迁到蒋家嘴镇, 变为城镇居民, 原来的耕地和住宅地则退为湖面或湿地, 同时将青山垸的土地使用权划归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村民在该区域进行一切生产活动。一方面, 退田还湖导致村民失去原有土地, 大量村民移居其他城市, 青山垸人口数量大大下降, 目前常住村民2000人左右;另一方面, 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 使得原来依靠青山垸水域捕鱼的村民丧失了生计来源, 不少村民选择外出打工或者违规捕鱼, 保护区与社区冲突不断。
1.2 青山垸社区共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为了缓解保护区与青山垸社区之间的矛盾冲突, 协调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促进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协调发展, 2003年10月, 在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帮助下, 西洞庭自然保护区与青山垸村民签订了《青山垸社区共管方案》, 规定了共管目标、共管组织机构、共管方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标志着青山垸社区共管体制的形成;2004年3月, 成立了汉寿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青山垸社区共管委员会, 并同时下设水产资源组、生态旅游组、动植物保护组、环境监测组等四个工作组, 负责相关专业的监测与项目开发工作, 青山垸180户原居 (农) 渔民和保护区正式签订了社区共管承包经营合同, 青山垸社区共管体制逐步完善;2009年8月, 在保护区的帮助下, 所有参与青山垸社区共管的原居移民渔民成立了湖南省汉寿县青山垸有机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区共管体制进一步发展。
1.3 青山垸社区共管的主要经验
第一、积极与国际性组织合作
青山垸社区共管的发展属于外部推动型, 主要依靠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参与。从社区共管概念的引进, 到对“共管”的宣传;从社区共管的试点区域和模式的确定, 到共管协议的签订和共管委员会的成立, 青山垸社区共管的每一次进展都有着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全力支持和指导。在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中, 相关管理部门对社区共管这种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太熟悉, 既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也难以解决推行人力不足、资金短缺等各方面的问题。与经验丰富的国际性组织合作, 正好弥补了这些短板, 更有效的推动社区共管的实施。
第二、不断完善社区共管制度
较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是推动青山垸社区共管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总的来说, 有以下三方面经验。一是较完整的共管组织框架。青山垸和保护区共同成立了社区共管委员会, 并下设四大工作组, 对青山垸社区共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较大作用。二是较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青山垸社区共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为主导,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专项法为辅, 结合《湖南湿地保护条例》以及《湖南省汉寿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办法作为工作开展中的整体指导原则。三是一定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在激励方面, 一是共管委员会对保护区管理人员实行绩效考核, 提高管理人员的收入;二是对社区居民的参与保护行为给予一定精神上的奖励, 使其更自觉更积极地支持社区共管工作。在监督方面, 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约束管理人员和居民的行为, 确保当地的发展不违背国家关于保护区与生态保护工程的整体发展规划;另一方面让村民在日常的社区共管工作开展过程中监督政府的管理行为, 确保政府不以任何行政名义干预社区发展事务的管理过程, 让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科学合理的指导下自由发展。
第三、综合考虑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青山垸社区共管突出的特点是为社区居民找到了可替代生计——有机鱼养殖, 这从根本上地解决了居民的生存问题, 生计状况得到改善, 自然地, 他们从原来的生态环境破坏者变成了现在的资源维护者。目前, “青山垸”牌有机鱼已成为湖南省水产品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有机鱼养殖合作社固定资产已达1500万以上, 年均经济纯收入达200多万元, 社员人均增收一直维持在1.5万元/年。85%左右的渔民表示社区共管后, 家庭收入得到明显提升, 生活状况也得到了较大改善。
第四、注重调动社区内部力量
社区共管涉及多个相关利益群体, 特别是社区内部力量往往十分关键。例如, 在青山垸社区居民中, 原党支部书记唐代钦有着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能力, 在说服、调动和带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共管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勇于探索适合社区发展的共管模式
我国的社区共管多属于外在动力型, 主要采用非共享经济收益模式。而青山垸则根据自身的情况, 探索出新的社区共管模式——共享经济收益型模式, 即保护区参与共管经济收益的分享。这种新的共管模式, 既充分发挥渔民的主观能动性, 提高了他们参与社区共管和进行渔业经营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区的经费问题, 提高了管理效率。
2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青山垸社区共管发展历程和主要经验的总结, 可以发现, 社区共管确实在资源保护、生计改善、缓解冲突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区共管活动的开展及作用的发挥。
2.1 社区居民参与程度不高
社区共管是一种舶来品, 引入我国不过二十余年, 在理论上缺少统一的概念, 在实践中经常被看作是“扶贫”计划。同样, 以青山垸为代表的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少社区居民也是这样的看法。他们认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承担更多的职责和义务, 特别是在资源保护事务上对政府和基金会有更强的依赖性, 并没有理解社区共管的真正意义是决策中与其他利益相关群体同等地位的分权机制。由于对社区共管的认识不够深刻, 村民的参与程度高和积极性普遍不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对于短期的、见效快的经济项目, 社区居民的参与度明显高于长期的、见效慢的教育培训或保护项目。
第二, 对于政府明文要求的保护活动能做到基本配合, 但参与的渠道和形式单一, 自主参与意识不强, 从众心理表现突出。
第三, 共管委员会中社区居民代表人数相对较少, 绝大部分成员数量被政府职能部门所占据, 而真正能够代表村民利益与诉求的村民代表席位却很少, 这说明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在实施过积屮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落实。
2.2 多头管理较严重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众多, 涉及县政府、水利、渔政、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环保、交通和港监等十多个主管部门和机构, 给保护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障碍。一环又一环的部门关联和利益牵扯, 使得相关资源的保护陷入“表面多主体管理, 实则无主体管理”的尴尬局面。多头管理一旦缺乏有效沟通, 就容易导致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各自为政, 影响到整体的管理效率。加之各管理机构间分工不明确, 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 有利益互相争夺, 有问题在互相推诿。例如, 青山垸社区居民与大湖股份长期以来的湖权问题与多头管理有着一定的关系。
2.3 权属关系不明晰
和我国其他自然保护区一样, 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也是采取的划拨的方式, 这就造成了湿地权属与动植物资源管理、湖面权属与渔业经营的分离。由于存在保护区和社区动植物资源重叠的问题, 对于保护者而言, 不利于有效的管理与保护;而对于社区居民而言, 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又存在自身权利受到限制的问题。如果社区居民权属的安全性以及生计资本的可及性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那么他们就难以做出保护的承诺, 社区共管也就不能顺利实施。尽管共管委员会会积极协调周边社区与保护区的资源权属关系, 但通常只是短暂性的缓和, 根本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例如, 青山垸社区的湖面权属冲突就是典型代表。一方面, 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与青山垸社区渔业养殖合作组签订社区共管协议, 共同管理青山垸附近水域;另一方面, 汉寿县政府在没有征求保护区和青山垸居民的意见下, 又将青山垸内15万多亩水面的经营权出让给公司大湖股份。青山垸的渔民为了捍卫捕鱼权, 拒绝与公司合作, 社区、保护区与政府和公司发生了激烈冲突。经过多方协调, 大湖股份与保护区签订了反租倒包协议, 将青山垸水面经营权反租给保护区, 暂时缓和了冲突。但青山垸水面经营权的权属问题仍然未明确划分, 社区居民与大湖股份股互不认可。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
不健全的法律法规这既是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中存在的问题, 也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存在的普遍问题之一。纵观我国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发现, 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是远远滞后于自然保护区发展需要的。例如, 可操作性和协调性较差, 法律效力偏低, 对社区居民提出的义务、限制和约束较多, 而对其利益、权利的保护较少等。与社区共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更是寥寥无几, 只有某些地方级法律法规中有些许相关规定,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暂未形成,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域法》 (草案) 中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至今仍未通过, 无法真正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实践之中。
2.5 激励方式较单一
虽然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了一些激励措施, 促进社区共管活动的开展。但是措施相对单一, 加之资金有限, 保护区工作人员待遇水平普遍不高, 保护区人才发展培训机制也不健全, 导致保护区工作人员流失严重。对社区居民则主要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对其保护和管理行为予以肯定和表扬, 缺乏物质上的奖励, 激励效果不明显。
2.6 补偿机制不完善
虽然在生态补偿上我国已有一些相关规定, 但补偿机制不完善, 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区共管作用的发挥。
首先, 补偿标准较低, 有的甚至不到实际损失的1/20。共管委员会和保护区管委会本身就缺乏经费, 也只能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但问题仍然存在, 社区居民怨声载道。
其次, 补偿规定不具体, 难以落实。例如, 保护区内受保护鸟类经常偷吃当地居民的庄稼和自家池塘养殖的鱼虾, 给社区居民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但是社区居民的损害赔偿资金一直没有到位, 保护区管理局只能对这些前来申诉的居民给予损失登记, 导致社区居民不满情绪严重, 对社区共管产生了消极甚至抵制情绪。
最后, 补偿范围较窄, 忽略了居民隐形损失。自然保护区的封闭式管理, 往往隔断了社区居民赖以生存的生计资源, 改变了他们“靠山吃山, 靠谁吃水”的生活方式, 这些隐形损失如何计算, 如何补偿, 并没有加以考虑。
3 健全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的主要建议
社区共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摸索, 使共管体制得以进一步的完善。
3.1 强化共管意识
没有正确的认识, 就没有成功的实践, 所以说全面认识和理解社区共管是进行社区共管活动的前提条件。通过宣传教育, 让社区居民明白社区共管绝不是简单的“扶贫项目”, 而是一种多主体参与、合作和共享的动态过程;也绝不是仅仅只是资金上的支持或经济上的改善, 更是知识学习、能力重建和权利共享的实现过程。
一是要加强保护区管理人员与共管委员会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只有管理人员自己真正理解了社区共管理念, 才能更准确地宣传和解释社区共管的概念、原则和意义, 才能在实践中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共管活动, 才能更有效的设计共管制度。
二是要广泛开展调研活动, 深入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所需, 并以此为依据说服和引导他们理解并参加社区共管。
三是要赋权与民, 发挥社区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参与与分权既是社区共管的基础, 也是社区共管的根本保证。只有社区居民只有他们真正享有话语权、决策权时, 他们才能形成主人翁意识, 才能更积极主动的参与社区共管, 享受到社区共管带来的好处和成效。
3.2 减少多头管理
理顺管理机构, 科学划分各部门职责是进行社区共管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资源丰富, 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 必须设置或制定一个上级综合管理部门, 对保护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 避免现实中各部门各自为政, 仅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进行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 强调相互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同时, 要改变以往自上而下的行政方式, 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依靠他们的知识和力量, 管理和保护身边的自然资源, 形成人人参与, 人人保护的良好氛围, 只有通过这种从下而上的模式, 才能让社区共管落到实处, 提高管理效率。
3.3 明晰权属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下, 产权是各方进行交换的重要基石, 清晰的产权对于“定纷止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原因,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权属关系比较复杂, 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 因此, 可以参考和借鉴英国的“管理契约”制度或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土地租赁协议, 更好的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制度。保护区内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 管理权则应由保护区管委会和社区共管委员会共同享有, 社区居民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与管委会签订协议, 享有经营权。
3.4 加强法律建设
法律法规建设是社区共管得以可持续运行的坚实根基。主要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改进。
第一, 在宏观层面, 要推动国家级立法, 明确社区共管的法律地位, 为我国各保护区的具体管理规定提供指导和依据。例如1982年, 加拿大在宪法中就明确了“社区共管”的地位, 使得加拿大社区共管的立法和实践有良好的运行保证和实施条件。
第二, 在中观层面, 要修改和完善专项法, 特别是要制定有关社区共管制度的专项法, 将社区共管的实施范围、基本权利、管理机构、决策机制、利益划分、冲突解决、运行制度、保障制度等加以具体化。
第三, 在微观层面, 要因地制宜地改进或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 保障社区共管在当地的良好运行。
3.5 改善激励方式
有效的激励方式是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工作能否持续开展的有力保证, 它既能吸引相关人才, 稳定管理人员队伍;又可以调动广大社区居民的积极性, 还可以引导和协调各利益相关群体。要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手段, 例如经济激励、政治激励和社会激励等等。例如, 对保护区社区居民应实行经济激励为主、其他激励办法为辅的办法;对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可采用三种经济措施并用的方法, 即改革任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改革工资分配制度等, 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率, 进而促进当地居民参与社区共管的积极性。
3.6 完善补偿机制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成立对区域内各种资源的保护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为整个社会创造了环境效益, 但成本却由当地社区居民来承担,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 必须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弥补他们的各种损失。一是要出台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提高补偿费用, 对社区居民的损失尽可能做到全覆盖;二是要加大经费投入和监管, 确保补偿费用能及时发放;三是要采取除直接经济补偿外的其他补偿方式, 如减免税收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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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霞, 伍建平.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不同利益分享模式比较研究[J].林业经济,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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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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