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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情势变更原则,是欧洲大陆成文法国家中最常引起争论的法律原则之一。我国民法先后三次对情势变更的官方表述进行了修正,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并未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合同法体系中。有学者言及,因立法者考虑到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与商业风险不易区别,担心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才未在《合同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情势变更;商业风险;立法完善

一、情势变更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一)概述

情势变更这个词的概念源于拉丁文rebus sic stantibus,其原意为“情势如此发生”,英文中称为changed circumstances。情势变更原则概念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何谓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在情势变更原则概念的问题上,我国法学学者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孕育与发展

1.罗马法

在罗马法时代,坚持形式主义的合同概念,奉行“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认为只要当事人形成合意,即可产生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无论合意内容是否公平,也无论合意后客观情况发生何种变化,都不影响该种合同的效力。多数学者认为,断定罗马法存在情势变更原则的根据尚不充足,笔者认为罗马法中规定的只是当事人形成合意后的合同必须严守,故不存在合意后由于客观基础改变所产生的合同效力的变更,说其为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值得商榷。

2.法国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师承罗马法,未设定情势变更原则。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于缔约当事人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尽管该法典第114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法国学说普遍认为,法国民法典并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一战后,这种做法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不适,法院创设了“不可预见理论”,认为如果情势变更致合同履行代价过于昂贵,则可视为并无合意存在。但总的来说,法国法尚未将情势变更作为一项原则在法律中予以采纳。

3.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一战后受到了挑战,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享有法律规则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创设了“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六十年来德国民事实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德国法律界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根本是基于诚信原则的实质公平问题,故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事件都可纳入情势变更的范围。可见,德国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态度相当开明。

4.英美法

英美法一向采用严格责任,按照英国法的解释,“当事人本来可以在合同中对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的发生,订立免责条款,但若未约定,解释上自然应负绝对责任”。但如果绝对贯彻这一原则,也难免会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公平现象,因此,英国法首先从衡平观点出发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若某种情形的出现摧毁了合同存在的基础,使当事人订约时追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一)两者发生的性质不同

商业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风险,这点对所有商品经营者都是平等的。而情势变更决定于变幻莫测的各种社会因素,一般表现为大的社会变故,如物价突然上涨,它是一种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因素的特殊风险,往往涉及个别或一部分商品经营者,而不是持久不断、普遍地涉及所有的商品经营者。

(二)两者产生的原因具有质和量的不同

从商业风险到情势变更,价格变化有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标准是看其是否超过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度。即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超出了一定的幅度就构成了情势变更。如:英国的一个判例认为,价格上涨20%~33%是普遍的商业风险,如上涨100倍或天文数字,则或许可成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落空。

(三)两者是否可以预见不同

尽管引起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具体原因可能相同,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则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

(四)是否与当事人主观认识有关不同

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商业风险则常有当事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因素,如不遵守价值规律的要求,忽视市场规律等因素都可以表明当事人主观认识上存在过错。

三、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弥补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漏洞方式的改进建议

我国民法上因情势变更原则未设一般性规定而有漏洞,使得我国民法无法处理多数因环境因素影响,而使法律行为结果不公平,或给付无意义的问题。该漏洞的弥补方式,有以下几种可能。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第26条的漏洞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首先在现行法律体制上显得十分唐突。其次是2009年,最高院发布了解释第26条之适用对象及适用方式,早已形成法院裁判时固定的见解,因此在民法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漏洞所发生的问题大多无法处理;且该条的适用方式,排除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同时,却没有将商业风险加以定义,采用该司法解释很容易造成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混淆,进而造成民法上规范系统的破坏。

2.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第26条,部分修正或不修正,移列于民法中,以弥补民法漏洞

此种方式,是学者专家建议采取的方式。与前一方式比较,在形式上固然可以避免体制不合的困扰,但在实质上,只要认为情势变更原则仍然是沿袭非常时期而来,则以往有关解释、判例、对于移列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自然仍有其适用。这样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与特别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象、适用方式既然相同,就难免与前一方式相同的缺点,如此又忽略了该法条所具备的,与一般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不同的特有功能,如法官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变更权,不可不查。

3.维持最高院发布解释第26条的立法地位,强化理论及实务研究,以法官造法的方式弥补民法漏洞

此种方式,为德国法上所发展的方式。但我国如果采纳这种方式,恐将旷日费时,而难收实效。因为我国研究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专论不多,理论发展尚不成熟,如何提出理论作为实务上的裁判基础?而且我国法官又深受概念法学、分析法学法律适用方法的影响,似乎不善于在推论法条的构成要件合致性之外,进一步考虑案件的公平性问题;再加上我国人民对司法的信赖不高,恐怕不具备法官造法所需要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

4.以分别立法的方式,弥补民法漏洞

所谓分别立法,即使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独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第26条及其以往所有特别法上,关于情势变更问题的立法、解释和判例而立法。法院适用此种情势变更的方式,与适用一般民法规定无异,无所谓补救办法可言,也不需要一方因情势变更所受之损失,他方因情势变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实际情形为裁判的必要条件,因此适用对象不妨尽量求其宽广。如此民法理论上的漏洞既可以得到弥补,适用上,也不会发生因环境因素引起的法律行为履行困难、给付无价值问题,而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有大部分案件无法处理的现象。

(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第26条的改进建议

最高院发布解释第26条的立法方式及法条内容有欠妥当,应予改进。但如果将这条予以修正并移入民法之中,不但不能弥补民法上的漏洞,还会失去该条本身所具备的特殊功能,并不妥当。

最高院发布解释第26条的前身是由非常时期法律授予法官的情势变更形成权立法例而来。这种立法上授权合理化的基础,在于其适用范围确定且守缺事项有授权必要。最高院发布解释第26条授权法官的前提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授权前提,范围不明确,且从理论上讲,可能包含的个案情况出入很大,难以判断有无授权的必要,而且很容易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概念发生混淆。建议修改如下:法律行为成立后,因战争、通货膨胀等事由,导致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的,法院应依职权公平裁量增加、或减少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效果的判决。前项规定,在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才得以使用。

(三)处理我国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分问题的建议

在和平时期的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中,只有严谨的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才能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当事人。

不能单纯从价格的涨落判断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有人指出,引起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原因常有质与量的差别。以价格涨落为例,若价格正常浮动,属商业风险;若价格暴涨暴跌,则属情势变更。笔者认为,以是否超过平均利润作为标准来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会使司法人员处理该类案件时易于操作,但其可能会造成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这对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是极为不利的。其实,对于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察。有的场合涨价很多可能属于商业风险,而有的场合,价格在别人看来不太剧烈的波动,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构成致命打击,则不妨认定为情势变更。

从理论上讲,尽管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二者有以上诸多不同之处,但是现实生活丰富多彩,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某种情况究竟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难以界定,或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竞合时,法官该作何种判断和选择,就存在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问题。作者认为,此时法官的态度应当趋于保守,即选择适用商业风险。毕竟“契约严守”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和维系合同制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基石。

参考文献:

[1]王传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2]彭凤至.情事变更原则之研究[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86.

[3]张庆东.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法律界定[J].法学,1994,(8).

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市政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在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其工程造价控制是建设的重要施工管理环节。本文就市政公路项目造价管理作简单论述。

【关键词】施工单位;项目;造价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重中之重。有些工程因造价管理不利而给投资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甚至对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又制约了公路工程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用,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就必须建立健全各有关单位的造价控制体系,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

1、市政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

1.1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以被动的按照设计图纸编制的概预算和计算工程造价为主,而在设计阶段用工程造价管理优化设计、有效的控制造价做得不够。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阶段衔接不顺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决算价,这六个阶段的造价分别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各自管理,没有建立真正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1.2 成本管理手段落后,从成本管理手段来看,仍以手工操作为主,现代化管理手段运用不足,企业成本管理中的电算化程度偏低,计算机在成本管理中的巨大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由于成本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及时收集传递处理分析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从而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

2、影响市政公路工程造价的因素

2.1 招标人注重标价和投标人低价竞标

招标人为控制国家建设资金,招标评标时注重标价,不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而投标人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低价竞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拔款不到位,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从而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2.2 工程造价中合同管理规范程度

当前公路建设合同规范性管理虽取得了较多成绩,但由于时代的变迁,国家政策的調控、社会资源的重组、人类观念的转变等都会增加合同管理中的不可确定性,随之而来的就是合同变更、合同索赔或合同纠纷,这些必然不断的影响工程造价。如何编制出规范性的合同文本、如何规范的执行下去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更需要有完整性、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减少合同纠纷,最大限度的发挥合同各执行单位的能力,最大程度的提高合同的抗风险能力,避免因合同签订失误造成国家或企业财产的流失,最终实现共赢。

2.3 验工计价过程对公路工程造价影响

验工计价目的是为了加强项目部基础管理工作,正确掌握工程价值进度,及时收回工程项目资金,验工计价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超前计价和滞后计价

2.3.1 超前计价的主要原因

超前计价,就是对还没有完成的工作量提前进行计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按投资计划计价: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投资概算、工程的建设工期及资金到位情况,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由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受气候、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工程进度难以控制,拟定的工程量无法完成,甚至出现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相差很大。但由于资金来源渠道不同等原因,对计划相差部分,无法在同期建设的项目中进行调整。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往往采取按计划计价而不是按实际进度计价的办法处理。弥补概算不足:由于设计概算编制不合理,料差、变更都不及时到位,对大中型工程项目来说,不超前计价要完成概算中同等工程量根本不可能,于是用超前计价弥补概算的不足。而且还可以用超前的计价办法来解决工程备料款。

2.3.2 滞后计价的主要原因

滞后计价,就是当期完成的工程量没有按时计价,而是留到后期再计价。 控制计价,工程总造价在投资概算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大于计划数,而上级主管部门由于投资缺口、调整计划不及时等原因,要求计价控制在计划范围内时,对于已完的超计划部分工程量,施工单位不能按时计价,造成计价滞后。

2.4 投标阶段变更与索赔的方法

由于公路工程施工工期比较长,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因为工作上原因不可避免的发生变化,管理人员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变更的完整记录。投标阶段是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基础,投标阶段会对工程变更与索赔构成重要影响,既能影响承包人的工程当中的利益,也将影响业主的工程投资总额。一般情况下在投标阶段,业主主要是以合同价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在投标中也就是总承包价。在这一阶段的中是以清单单价计算结果为主要依据,因此在这一阶段承包方可以在总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分享不平衡报价法,对合同价进行细致的分解,对工程实地进行细致深入地勘察了解,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更、索赔的地方或数量会有所增加的项目单独列出,在这些项目上适当的提高单价。对于其它发生变更、索赔几率较小或工程数量有所删减的项目可以适当的降低单价,达到索赔向投标阶段渗透的目的。

2.5 工程成本控制要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汇总—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它对保证工程质量,促使建设项目尽快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教训都有重要作用。竣工结算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为10%以下。在此阶段,应全面汇集在工程建设中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编制好竣工决算,收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以达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发生的各项费用均有据可查。从而使事后核算及时、准确。

3、结语

综上所述,市政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现代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提高市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必须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对以上诸多因素的深入分析,找出影响的主要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更好控制好项目部资金使用。对于促进现代市政工程建设的发展,保障现代城市建设工程在激烈竞争中稳步前进和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通过对当前市政工程造价管理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合理科学且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真正提高工程造价在项目建设中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对于减少现代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实现现代工程建设的最大效益意义重大。因此,时下的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应该加大人才和造价管理的重视度,全面增强造价管理的促进作用,使现代工程建设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祝道文,浅谈公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的成本控制,安徽科技,2013(9)。

[2]李桂霞,公路工程项目预算及决算阴.交通世界,2013(10)。

[3]王波,冉晓霏,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研究,科技咨询导报,2012(17)。

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变更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变更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原《劳动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由更为 ,工作岗位由 变更为 。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3、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盖章)(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变更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廊坊市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于物业一方在此次装修期间内停水原因,造成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通过双方友好、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此做出以下变更:

一、工程款项不变(依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工程工序不变(依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三、工程期限为 天

开工日期变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变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另附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合同履行完后此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变更合同 篇3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确认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年 月 日变更合同 篇4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2、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变更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 男 □ 女 户口性质:□ 非城镇 □ 城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丙方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

1、 乙方原与“凯迪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

2、 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发工资等相关手续。

4、 丙方认可此次管理机构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5、 变更协议从20xx年10月1日起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范文第4篇

年 月 日签订的聘用合同。

一、续订聘用合同为

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

日、完成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日起至

日止。

二、补充约定事项:

1、乙方不得泄漏医院管理、重要技术等方面的机密,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甲方有权根据单位情况在合同期内调整乙方岗位及从事的相应工作。乙方可根据自己的执业资格和能力向专业科室方向发展。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工作能力强、表现出色、成绩突出,工作满5年左右甲方根据需要可公派乙方进修学习。

4、乙方表现优秀,在享有国家规定的职称晋升范围内,甲方可优先推荐晋升。在医院管理中,也可发展乙方为科室管理者和医院管理人员。

5、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规定,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主动要求辞职、离职的、调出的,甲方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6、乙方中途离职外出脱产学习,学习期满后不再回单位上班的,且未提前1年申请的、甲方不得支付辞职补偿金。

7、乙方由甲方出资进修及培训的人员或由甲方出资引进设备后开展工作未满8年的人员,不得提出解除合同,否则由乙方支付进修费、培训费、设备费、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等。

8、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实行全浮动,奖金、福利待遇根据效益,按当年的经管方案和岗位合同工资执行。

9、甲、乙双方同时履行岗位合同书。

甲方:江油市青莲中心卫生院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章)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盖章)

(签章)

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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