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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企业政策性搬迁范文第1篇

所谓政策性搬迁, 其是在我国《企业政策性搬迁税务管理办法》中进行详细规定的, 它是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 由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所主导进行的企业整体的或者部分的搬迁工作。该搬迁形式通常要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比如因为国防建设需要进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 因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施工导致的搬迁;或者其他类似于森林防护、社会福利、文物保护与挖掘等社会公益事业需求进行的搬迁等。以上几种类型均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 企业政策性搬迁享受国家补偿但是也要为其符合补偿标准而提供证明材料。

二、政策性搬迁备案时间要求及所需资料

实务中,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 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所得税政策优惠, 如果是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 则在搬迁完成年度即应缴纳清全部税款。

如果企业想要享受递延纳税的所得税政策优惠, 在税务处理时, 应当关注税务局备案的时间及资料规定。也就是要求待搬迁企业要在搬迁开始的年度一直到次年度汇算缴纳完毕之前, 主动向其事物主管部门报送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 除税务局认可的特殊原因外, 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 而要按非政策性搬迁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材料:政府搬迁相关文件或公告、政府搬迁重置的总体规划、政府搬迁的补偿协议、资产处置的相关计划、其他与政府搬迁相关的资料。

三、政策性搬迁的完成年度

企业应关注好搬迁完成年度是哪一年, 实务中很多企业因把握不好搬迁的完成年度, 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 增加了税务成本。从文件来看, 搬迁完成年度的认定有两种:第一种, 从搬迁开始 (包括搬迁当年度) 的五年内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第二种, 从搬迁开始 (包括搬迁当年度) 算起满五年的那一年, 为搬迁完成年度。

四、高企申报时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注意事项

政策性搬迁除了可以享受延迟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外, 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 同样有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有一些情况, 其取得的企业搬迁收入, 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 不计入企业总收入如: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这对于有些主营业务收入不足, 要靠其他收入来支持总收入的企业, 也是个重大利好政策, 但实务中, 很多企业会忽略这个政策, 导致不能评上高新技术企业, 从而不能享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好处。

五、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属于政府补助

因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规划所需和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以及为了进一步治理塌陷等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搬迁, 待搬迁企业要在接收到政府的财政预算为其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当时, 将其当作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其中本身应该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到递延收益当中, 要严格遵循现行会计准则中的会计处理要求将其纳入到政府补助科目当中, 对于搬迁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耗, 以及停工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的部分也要纳入政府补助。对于所有补偿完毕仍有结余的部分则当做资本公积进行处理。

六、企业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相关规定, 政府补助可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这两类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 从而具体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别。

(一) 与资产有关系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指的是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通常, 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相关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在较长的时期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相应的政府补助的收益期也较长。

(二) 与收益有关系的政府补助

该类补助主要是那些除了和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补助。主要应用在搬迁企业已经发生或者快要发生的一些损失补偿上, 其收益期相对较短, 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七、政府补助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选择总额法的,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 应当将其全额计为收益, 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进行扣减。核算时, 应当计入其他收益 (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 或营业外收入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

选择净额法的, 是将政府补助确认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补偿费用的扣减。核算时, 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一) 如果企业确定政策性搬迁属于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选择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1)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 购入资产时 (以固定资产为例) , 按该资产的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3) 每月末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4) 月末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5) 固定资产毁损: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二) 如果企业确定政策性搬迁属于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选择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1)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 购入资产时 (以固定资产为例) , 并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收益、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3) 月末应当按冲减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4) 当固定资产毁损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 如果企业确定政策性搬迁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且选择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四) 如果企业确定政策性搬迁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选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1)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 发生相关费用: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总之, 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 往往会对一个企业的损益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故选择何种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显得尤为重要。

摘要:过去很多企业建设都是不受制于城建管制, 以至于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绊脚石, 为满足现代化建设需求, 一些企业需要进行政策性搬迁, 但是国家也会给予其一大笔搬迁款作为补偿, 且数额不菲。对于该部分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很多财务人员都不是很熟悉。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公告,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 并整理出了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旨在让广大财务人员进行对比, 从而选择有利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姜秀燕.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与财务处理[J].科技创新导报, 2015 (6) .

[2] 管永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学习, 2014 (4) .

[3] 孙卓晗.搬迁补偿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5 (30) .

[4]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范文第2篇

陕南移民搬迁的启示 陕南避灾移民搬迁式城镇化路径分析易鹏 昨天 12:19分享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正在计划中,习近平主席去现场调研后提出了要科学重建的思路。恰巧,我前段时间去了陕南地区,对他们的避灾移民搬迁工作进行了调研,两者都是自然灾害导致,都需要重建,从调研情况来看,陕南避灾移民搬迁,对于中国城镇化多元路径探索,以及自然灾害后的科学重建有一定借鉴价值。(注:编辑配图;图片来自网络)陕南地区主要包括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地处秦巴山区腹地,地形地貌复杂,地质环境脆弱,长期以来深受地质灾害影响,洪涝灾害威胁,生存环境恶劣,生产生活条件极差,属于全国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一,也是著名的南水北调水源地,近400万农民长期处于贫困状态。2010年,陕南地区发生了特大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高达187人。为此陕西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5月起,用10年的时间将60万户240万人民群众从大山深处迁移出来。陕南移民搬迁工程自启动以来,到目前已累计完成投资267亿元,共建设安置房18.52万户,占计划任务量的9.3%。其中,已建成14.64万户,在建3.88万户;建设集中安置点1850个,集中安置16.89户,集中安置率达到84%。目前,已有8万多户群众已经通过移民搬迁实现了乔迁新居。从陕南避灾移民搬迁的实地调研来看,有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各地灾后重建借鉴,尤其对于这轮新型城镇化的路径多元化可以加深认识。这些经验和价值主要集中在下面六个方面:第一,认识到中国这轮新型城镇化要走多元化路径。陕南移民搬迁给了我们一个启发和提示,中国这一轮新型城镇化绝对不能以一元化方式来推进。这轮新型城镇化最根本的方式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来进行,更多的是采取经济战略思维来推进,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地形地貌的差异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还要考虑政治、生态等多方面战略思维,不可能只有一种方式进行。如在三沙设市就是考虑到国土安全,而在陕南这个自然灾害频发、集中特困连片地区,南水北调的汉江水源地区,就不能简单的算一个经济账,还需要算一个生命账、生态账、长期账等。这次陕南大规模的避灾移民搬迁,就是在这种特定小范围内进行的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城镇化推进模式。事实上,在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进行灾后重建,市场的手在积极性不会太高,政府不进行主导,完不成灾后重建也推不动城镇化。第二,灾后科学重建式的城镇化必须体现在可持续性上。中国是个自然灾害比较频发的地区,芦山所在的龙门山断裂带,近年较为活跃,此前一次大地震为2008年的汶川地震。以往,灾后重建往往是就地重建。由于自然灾害频发,重建投入往往因自然灾害再次发生打了水漂。面对这种局面,需要改变人与天斗的旧思维,需要务实的思考,采取回避式的灾后重建,毕竟人在大自然面前是脆弱的。在灾害频发区域,与其投资巨大就地重建,还不如退避三舍,采取搬迁式移民安置的方式。尤其在一些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如云贵高原、秦巴山区,人的频繁活动导致水土流失,加剧了泥石流的风险。将人们从山上搬迁下来,既提高了安全系数又减少了泥石流发生的概率,是种双赢的决策。陕南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就是走的这种回避式移民搬迁的道路。第三,将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和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陕南移民搬迁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不复制农村的老路方式,而是通过集中安置的方式来实现避灾移民和城镇化相结合道路。城镇化一个基本支撑点是要有城市,城市更能体现规模效应效率,因为有了规模才能通过交换,分工等各种方式来扩大经济总量,形成一二三产业的一个新的布局,从而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次陕南移民搬迁,采用了集中居住结合城镇化共同推进的方式,有着积极的意义。到目前,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率达到84%,由于按照集中安置为主和靠近城镇、靠近园区、靠近中心村的“三靠近”原则,两年来开工建设的集中安置点53%都进入了城镇规划区,陕南三市城镇人口规模可增加25万余人,城镇化率可提高2.6%个百分点。同时,考虑到城镇化必须有产业作为支撑这一关键点,过去两年陕南三市通过移民搬迁共流转土地1.86万亩,建成各类农业园区267个,推动了陕南偏远山区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形态加速向规模化农业市场经济形态的过渡,实施了山上是园区、山下是社区、“教育产业移民”的各种类型的产业支撑城镇化的路径探索。考虑这轮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口城镇化,是解决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基础,通过把偏远地区群众搬迁到相对集中的地方,实行社区化管理,使各地能够集中力量在安置点配套建设较高水平的基础和公共设施,提供相对之前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第四,创新了国有资产收益服务于城镇化的一种新模式。在这一轮的新型城镇化中,为了实施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各种基础设施和公共实施的投入需要巨大资金,为此肯定需要多元的渠道来筹集资金。其中一种筹资方式,就是要通过出售国有资产或收缴更多国有资产收益来解决。这次陕南移民搬迁,就采用了陕西省省属大型国企出资的方式,陕西有色集团和陕西财政分别出资20亿和10亿资金作为资本金成立了陕南移民搬迁公司。陕南移民搬迁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体现公益性通过筹集资金、参与管理、参与规划等各种手段有力的推进了陕南避灾移民的搬迁工作,也直接推动了城镇化。第五,采用了引导方式来推进城镇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愿原则,不能搞强迫式进城和进楼,但也考虑到农民由于小农意识的影响,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认识度,为此需要更多的通过引导方式让这两者有机结合,从而和谐推进城镇化。陕南移民搬迁比较好的把握好这个节奏,一方面在前期让一部分有积极性的老百姓先搬迁出来,通过他们的示范、带动效应,使更多的老百姓自愿参与到搬迁工作中来;另外一方面考虑到陕南土地稀缺的现实,适当采取激励制度,鼓励农民选择楼房居住。第六,加强信息化和城镇化的融合。陕南移民搬迁建立了一套面向外部全部公开透明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的网络平台有利于提高灾区移民搬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而有利于城镇化的可持续、和谐性,体现了“新四化”中信息化既要和工业化融合,也要和城镇化、农业化融合的要求。在分析陕南避灾移民搬迁式城镇化路径存在的各种价值后,对于陕南避灾移民搬迁工作,还可以在下面几个方面予以加强,使得这项工作更为精细化和高质量化。首先,要对未来人口分布趋势进行更精细化的预判。未来城镇化率会比现在提高得更多,就意味着会有更多的人进入城市。因此陕南930万人中的农村人口,很大一部分人将会进入陕南的重点建制镇、县级市、地级市,以及附近的大西安城市群或者中国沿海的三大城市群。这就意味着,在搬迁过程中要考虑到未来10到20年产业、公共服务水平等主导的人口分布走向,从而在移民搬迁点建设中实现更合理的布局,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重复投资和投资浪费。当前就要有意识的将移民搬迁的范围扩大到市域范围或陕南甚至整个陕西范围,也适当要鼓励投亲靠友式、外地就业安置式的搬迁。其次,要发挥市场在城镇化产业中的主导力量。在陕南移民搬迁工作过程可以以政府为主,但人口聚焦后的产业发展,就得更加发挥市场的力量。如陕南的紫阳县已积极探索发挥本地富硒茶的资源,构造以民营资本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模式,既解决了城镇化的就业,又解决政府资金压力问题。在发展陕南产业中,政府既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对于生态保护的要求,同时,也要简政放权,培育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到生态型的各种产业中来。最后,要加大各种专项转移支付的集中使用。不可否认在陕南移民搬迁过程中,市县配套的资金有一定的压力,既有财力不够的原因也有财政资金使用不集中的原因。陕南要顺应中央政府提高一般转移支付比重、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比重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对陕南市县的转移资金进一步集中使用,集中力量来办陕南移民搬迁这一大事,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轮新型城镇化的顶层设计固然重要,但是顶层设计也要与地方实践相结合,特别是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中央设定原则、方向、标准,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允许地方政府先行先试,探索城镇化的具体模式。陕南避灾移民搬迁式的城镇化路径,体现了当前中国新型城镇化需要鼓励的地方先行先试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改革探索所具备的勇气和魄力。未来也要根据形式的不断变化,正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的完善搬迁式城镇化路径的实施方案,不片面追求速度、更加注重质量,使得这次陕南避灾移民搬迁更加符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四化的建设要求,为中国多元化城镇化道路探索更多的经验。(责任编辑:余江波)

企业政策性搬迁范文第3篇

前 言

四川省自2001年被纳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首批试点省区以来,在国家发改委的关心和支持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搬迁群众自力更生、奋发向上,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本改善了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条件,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推进“两个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为科学指导全省“十二五 ”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序推进生存条件恶劣地区贫困农牧民改善生存与发展条件,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编制本规划。

规划区域范围重点为中央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贫县”),兼顾我省其他贫困地区。

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形势

(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紧紧围绕国家政策投向,结合阿坝州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藏区牧民定居行动、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以及促进秦巴山区、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等重大民生工程,瞄准改善生存条件恶劣地区贫困群众生存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强化跟踪问效,搬迁群众增收致富能力不断增强,扶贫和生态两个方面的目标加快实现。累计投资13.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7.4亿元,在全省13个市(州)57个县(市、区)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共计安置农村贫困人口3.25万户14.99万人,实施成效显著。

一是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为搬迁群众新建住房332.2万平方米、附属设施(含圈舍)101.6万平方米,打井2203口(处),建人饮蓄水池7.7万立方米,引水渠(管)2980公里;在安置地整治水池(塘、库、堰)40万立方米,建设灌溉渠道643公里,改善中低产田土7.6万亩,新、改建乡村公路和村内道路2844公里。搬迁群众实现了家家户户住新房,并配有院坝、畜圈和厕所,喝上了清洁、安全的自来水,实现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彻底改变了过去恶劣的生存环境,促进解决了游牧民族数千年来“逐水草而居”的问题,生存状况明显改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二是安置地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为搬迁群众安置地新、改建校舍1.6万平方米,卫生院(站、点)0.7万平方米,配套建设了一批村级活动阵地和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较好解决了搬迁群众上学难、就医难和学习培训难等问题,切实提高了搬迁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并为脱贫致富奔小康奠定了基础。

三是贫困群众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在安置地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扶持了一批后续产业,不仅解决了搬迁群众增产增收问题,同时还为搬迁群众搭建了认识和接受新事物、新观念的平台。在新环境中,搬迁户对教育、卫生、文化的认识和商品意识都在不断增强,转变了过去“等、靠、要”和安于现状、听天由命的苦熬思想,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宁愿苦干、不愿苦熬,创建美好新家园的观念蔚然成风。

四是迁出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居住在水源涵养区、天然林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内的贫困农牧民,结合“退耕还林工程”、“退牧还草工程”和“天保工程”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区随即退耕(封山)还(育)林;搬迁后农牧民不再砍柴烧饭、取暖,有效地促进了迁出区域的生态恢复,对长江上游地区生态屏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降低了政府对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避免了对不具备人类生存条件地区的重复投资;改善了安置地基础设施条件,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为贫困群众增产增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与全社会同步实现小康创造了有利条件;架起了党和政府与贫困群众的“连心桥”,党员干部竭力为人民服务,深得群众欢迎和拥戴,密切了党群、干群之间的血肉联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存在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建房资金缺口较大。广大困难群众要求搬迁的积极性很高,但按现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工程建设能兑现到搬迁户建房的国家补助资金一般为每户0.81万元左右,搬迁户建房资金缺口大,已影响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是安置土地调整较难。搬迁安置地大多属于高寒山区或深山河谷地区,可供安置的用地资源极少,搬迁安置土地调整难度越来越大。尤其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耕种的土地不仅不用纳税,还能享受国家对种粮户的“定补”政策,并且还具有土地被征用赔偿的潜在价值,安置地原住农民因为大多不愿转让土地,客观上增加了易地安置土地的调整难度。

三是后续产业发展较慢。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基本解决了搬迁群众的住房和口粮问题,但由于搬迁户文化程度低,贫困程度深,缺乏实用技术和市场意识,缺乏发展产业的启动资金,导致搬迁群众落后的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彻底转变,后续产业发展较为困难。

四是易地搬迁任务较重。按照新的扶贫标准,在我省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希望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改变落后面貌的农村贫困人口总数仍高达200万人,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类型复杂,大多数分布在边远、高寒、多灾地区,搬迁成本高,搬迁难度大,搬迁任务十分艰巨。

(三)发展环境和有利条件

一是国家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逐步增加投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已将易地扶贫搬迁列为新的十年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项扶贫政策,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我省已经建立形成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在政策宣传、群众发动、规划组织、项目实施、部门联动、资源整合、土地调整、产业选择等诸多方面都积累了相当经验,摸索出了一些适合各地特点的不同的搬迁模式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并总结形成了《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指南》,为“十二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展开和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具备良好群众基础。通过多年的试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影响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深入人心,深受贫困地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拥护,贫困群众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积极性、主动性高涨。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实施区域,以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农村贫困人口为实施对象,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搬迁群众创造生存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后续产业,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管理,稳步推进,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县级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基础上,通过政策导向、典型示范、思想政治工作等方法,调动群众积极性,引导和动员群众自愿参与搬迁。

----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与其他移民工程和全省新村建设的衔接,统筹安排,综合协调,促进各方面资源有效整合。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划,分批逐年实施,确保搬迁工程有序推进。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安置地经济实力、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制订安置方案,确定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搬迁对象,优先保障自然环境特别恶劣地区深度贫困群众搬迁。

----基础配套、产业跟进。通过加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产业发展投入和开展技术培训,为搬迁群众培育和发展适合当地特点、适应市场需求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既改善贫困群众生存环境,又实现脱贫致富。

----自力更生、政府支持。充分尊重搬迁群众的主体地位,调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建设美好新家园;克服“等、靠、要”落后思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扶持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帮助搬迁群众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

三、搬迁对象和搬迁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生存在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和地方病多发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主要包括四类:

----生活在自然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地区,无法就地脱贫越温,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生活在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亟需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遭受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严重威胁,亟需避险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遭受地方病严重威胁,亟需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等原因需搬迁的人口,不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二)搬迁方式

整体迁出。对相对集中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生态位置重要或地方病严重区域的贫困群众,以自然村或组(社)为单元,采取整体迁出方式。规划区域中川西北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生存环境极其恶劣,地方病严重,应尽可能采取整体迁出方式。

部分迁出。对分散居住在高山峡谷、洪涝灾害频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贫困群众,且不宜实施整体迁出的,采取部分迁出方式。规划区域中川东北秦巴山区、川南乌蒙山区和其它贫困山区,搬迁对象类型复杂,难以实施整体迁出的,可采取部分迁出方式。

(三)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安置地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要能满足搬迁人口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较好,且无地质灾害隐患。规划区域中的川西北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大多属高寒山区或深山峡谷区,公共服务配套成本较高,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尽可能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 分散安置。采取分散安置的方式,安置地要尽量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站)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以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降低搬迁成本。规划区域中川东北秦巴山区、川南乌蒙山区和其它贫困山区,土地资源相对贫瘠,集中安置点选择较困难,依托新农村、中小城镇和工业园区等建设,主要采取插花分散安置的方式。

其他安置。对于少部分不适宜或不愿意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方式的搬迁群众,可依据群众意愿,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依托城镇、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安置地选择

安置地的选择坚持以有条件解决温饱为中心,以能落实土地、实现稳定增收为重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土地资源较丰富,集中安置点所需土地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及程序调地安置或多渠道解决,安置对象人均耕地不低于安置地平均水平;光、热、水等自然条件较好,无安全隐患的地点。

二是水、电、路、土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标准内即能完成配套建设任务,且能就近解决搬迁群众入学、就医问题的地点。

三是可开发资源条件相对较好,周边环境有利于改变搬迁群众落后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有助于搬迁农户实现稳定增收的地点。

四、建设任务

(一)建设目标

围绕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对36.2万生活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确保搬迁群众生存环境彻底改变,生产能力不断提升,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发展能力逐步增强,稳定后的生产生活不低于迁入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按扶贫区域划分:

在川西北高原藏区搬迁安置1.97万户8.6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23.8%;

在大小凉山彝区搬迁安置2.97万户13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35.9%;

在川东北秦巴山区搬迁安置2.14万户9.4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26%; 在川南乌蒙山区搬迁安置0.62万户2.8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7.7%。

在其它贫困地区搬迁安置0.56万户2.4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6.6%。

(二)建设内容

围绕为搬迁群众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重点支持搬迁群众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安置地基本生产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扩大就业渠道,提升发展能力。主要建设内容为:

改善搬迁群众生活条件。修建住房727万平方米,附属设施200万平方米,建设安全饮水工程2000处。

改善安置地生产条件。建设基本农田32.5万亩,草场20万亩,乡村公路3000公里,小型农田水利3200公里。

改善安置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村学校2.2万平方米,卫生院(站)1.8万平方米,乡村公共活动场所1.5万平方米。

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发展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培育“农家乐”、“藏家乐”等新兴服务业。

五、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规划总投资53.9亿元,其中:搬迁群众住房、附属设施、安全饮水等基本生活设施建设投资40.7亿元,小微水利、基本农田、草场、乡村公路等基本生产设施建设投资12.5亿元,学校、卫生站、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0.7亿元。后续产业发展投资4亿元。

(二)资金来源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投资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搬迁群众共同承担。中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人均补助标准为6000元。拟申请中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21.7亿元,占总投资的40.3%;地方投资6.5亿元,占总投资的12.1%;搬迁群众自筹资金25.7亿元,占总投资的47.6%。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由整合中央其他支农资金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解决。

(三)中央补助资金投向 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为补助性资金。中央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搬迁群众在安置地基本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包括住房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农村能源、乡村道路,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用于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补助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贫困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原则,做到机构、领导、人员和职责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均应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括发改、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建设、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广电、税务、扶贫等相关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和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技术方案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二)抓好前期工作

搞好宣传发动。采取召开乡村干部会、村民大会、走访农户、公告公示等多种方式,借助报刊、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各种媒体,采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消除安置地原住居民“排外”思想,调动搬迁群众和安置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开展调查摸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确定搬迁对象并登记造册;在调查摸清可供安置区域人口、土地、道路、供水、电力、通讯、广电、教育、卫生等各方面资源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和评估后续产业发展潜力和群众就业机会,择优确定安置地,并根据资源承载能力确定安置地可安置人口数量。

搞好项目储备。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加强市(州)和县(市、区)项目储备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抓好动态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完善项目审批手续。

(三)严格项目管理

实行公告公示。各市(州)、县(市、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将上级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项目乡(镇)、村应以乡村公告栏(墙)、广播、告示等形式,直接面向群众进行公告、公示。迁出地的公告、公示中必须包括搬迁群众名单、国家补助政策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安置地的公告、公示中必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投诉电话等内容,扩大项目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抓好工程建设。各市(州)应与各项目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项目县(市、区)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与工程主管部门和项目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工程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工程设计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乡(镇)政府应负责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协调搬迁户生产生活用地的调整、户籍迁转、子女入学等问题。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健全项目档案。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档案。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计划表册、政策文件、协议合同、项目竣工报告以及搬迁户花名册、备案表等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四)发展后续产业

坚持“市场牵动,政府推动,产业带动”,大力培育和发展安置区的后续产业,努力拓宽群众就业渠道,帮助搬迁群众脱贫致富。通过安置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协调当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与搬迁农户发展订单农业或吸纳搬迁群众务工。加强搬迁群众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其它职业培训,改变搬迁群众原有的落后生产方式,增加和提高搬迁群众劳动技能,实现增收渠道的多元化。

(五)落实配套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中的生产、生活用地、税收、户籍、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信贷等相关配套政策,为全面提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水平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项目公告公示、项目检查、项目专项稽查、项目审计等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增加监督层次,落实监督责任,保证监督效果。通过交叉检查、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工程检查、财务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开展第三方检查审计,加强对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各级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严格按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杜绝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现象,确保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规范管理,清正为民。

最新消息:

1.四川支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

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3日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将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其中,对于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

记者从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上了解到,四川将加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按照此次制定的相关政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秦巴山、乌蒙山片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70%给予支持;其他地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60%给予支持。 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四川将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四川将优先安排省级土地整治项目覆盖,提升耕地质量,改善人居条件和生态环境。

此外,四川将支持各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安置地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推动

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搬迁群众就业、增收渠道。

2.四川今年计划易地扶贫搬迁25万人

2016年,四川省计划在20个市州144个县市区对2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这是记者从2月25日在成都召开的省脱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协调会上获悉的。省委常委、农工委主任李昌平主持会议并讲话。“十三五”期间,我省“移民搬迁安置一批”规模为120万人,其中35万户、116万人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占建档立卡人口总数23.3%,占全国搬迁总规模1000万人的11.6%,计划分四年安排,2020年巩固提升,总投资约700亿元。目前,易地扶贫搬迁省级投融资平台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公司已正式运行,国土部门已明确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革命老区开展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有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方案正在修改完善,将对搬迁资金筹措、还贷来源、贫困户搬迁安置住房补助及土地、产业、就业等方面提出系列扶持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范文第4篇

企业搬迁对于企业来说是个巨大的工程, 既涉及旧厂区厂房、设备等一系列事宜的处理, 如旧的废弃厂房租赁给外部公司经营, 涉及到的解除合同赔偿事宜。又涉及企业工作人员的变动, 如企业搬迁至不同城区, 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 企业与不愿变动的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等纠纷。还涉及到企业在原厂区土地征收时, 其土地、房屋上的物上抵押权如何解决的法律问题, 以及在土地征收后, 根据政府规划新购土地, 并在新购土地上进行新厂房、设备、管道等的建设法律问题。在各种类型的企业搬迁中, 由于化工企业性质的原因, 其搬迁更为复杂, 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全面。此文中, 笔者仅就涉及搬迁过程中的旧厂区、厂房、设备、危险化学品、废物等处置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浅显分析。

房屋、设备、设备管道处置法律问题

化工企业搬迁的土地基本上属于城镇国有土地, 地方政府均以国有土地征收的方式同企业达成征收协议, 约定企业将土地归还政府、政府支付土地征收金的方式进行土地交易。但对于土地上的房屋、设备、设备管道等处置, 有的地方政府采取统一收购的方式, 既企业不仅将土地需交付, 还需要把土地上的房屋、管道设备等直接转让给政府, 企业仅需要带走办公工具、设备等动产, 不需要达到土地平整的交付标准;有的地方政府则要求企业在交付以前, 将土地平整, 以利于下一步进行商业地产开发。此时企业则需要将土地上的房屋、设备、管道等物进行拆除, 由于企业自行处置过程中, 可以从房屋、设备管道拆除中获得可再生资源, 因此不少企业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角度也乐于自行处理, 但化工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 存于厂区中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废品等是个极大的隐患, 处置不当就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此文中, 笔者仅介绍, 企业自行处理房屋、设备管道涉及的法律问题。房屋设备、设备管道等的拆除工作, 很少有企业自行组织人力进行的, 都以工程形式委托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处理, 而进行此类房屋拆除的公司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 越来越多, 不少化工企业为利益最大化, 多数采取招投标, 少数采取议价方式, 将拆除工作发包给外部公司, 外部公司以购买等方式确定中标价, 取得拆除过程中选出的再生资源所有权方式通过竞聘筛选中标企业。对于以发标或采取协议方式确定的企业, 目前从法律上来说, 并无强制性标准, 但多数承包拆除工程企业均为建筑施工企业。化工企业选择过程中有很大的自主权, 存在的最大法律问题就在于选择有建筑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实践中, 工程承包给个人的法律风险更大。在于个人承包者聘用的劳动者, 由于个人承包者不具备劳动用工资格, 其聘用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工伤问题更为突出, 一旦拆除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 在劳动者维权过程中, 都会面临两难选择, 很多承包个人根本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担责任, 让劳动者面临身心疲惫的境况, 此种情况下, 作为发包单位的化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因在于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 此种连带责任并不是劳动关系责任, 而仅是因选任承包人不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化工企业面临的另外一个法律风险是将工程发包给自己下属的有施工资格的建筑企业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属于建筑企业的性质, 建筑施工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进城务工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 社会保险等实施差。而且转包、分包现象严重, 往往为增大企业效益, 会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个人承包者, 但此举又将面临严重的劳动法领域风险, 原劳动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 (业务) 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时会导致化工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劳动关系、工伤争议频发, 进而导致子公司及企业的法律风险、信访事件。

设备管道中的残存固废物法律问题

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化工废物, 随着经济的发展, 环境污染局势日益严重, 国家对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 特别是对工业废物问题高度关注, 处置不当, 不仅面临着高额的民事赔偿, 还要承担巨额行政处罚。

为规范管理工业废物, 以法律的形式对工业废物生产、储存、转移、处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制。要求生产企业要对产生固废物情况进行申报, 对于转移情况采取转移联单, 事先进行行政审批。对于处理工业废物的企业, 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三个角度,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强化管理。

搬迁过程中的化工企业在处理固废物时, 针对管道中的残存固废物, 必须作为一项重要事项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由于固废物的附属性, 在承包过程中, 势必属于拆除房屋或设备、设备管道的附属行为, 由于化工企业的明知性, 不明确告知或明确约定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则化工企业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我国企业搬迁过程中, 不少化工企业在拆除过程中, 由于对固废物的处置不当, 污染环境, 承担了巨额的赔偿责任, 甚至导致搬迁暂停。如果在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 针对管道中可能残存的固废物, 施工企业自行处置, 则施工企业必然给予重视, 给予了谨慎处理, 使得搬迁工程能顺利完工。

危险化学品的转移法律责任

作为化工企业, 其主要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大多数属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属于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责任, 由于高度危险物的高度危险性,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高度危险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化工企业搬迁过程中, 此类高度危险物使用、转移, 极易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事件, 因此必须做好防范措施。

化工企业搬迁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问题

化工企业搬迁过程中, 由于人员流动性大, 会出现以各种原因或合规或违规进入厂区的人员, 其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出现事故, 则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归于化工企业, 此时的化工企业承担着类似与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

首先, 企业的高度危险责任仍存, 其保管的高度危险物一日未全部移转, 责任就存在, 但此时的高度危险责任不在于高度危险物的占有或使用, 而在于高度危险区域的保障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可以看到, 一旦化工企业搬迁, 放松对高度危险物区域的管理, 外部人员冒然闯入导致事故的, 其人身财产的损失赔偿责任就将完全由企业承担, 而企业的抗辩事由仅有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其措施及警示的可抗危险发生程度就成为化工企业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

其次, 搬迁中的化工企业, 其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由于搬迁, 其日常保养、维修自然会较生产时薄弱, 进入厂区的人员在厂区内部因各种原因行动时, 一旦发生倒塌、脱落, 或者地下管道伤人等事故, 此时的法律责任企业毋庸置疑的需要承担。

企业政策性搬迁范文第5篇

我国化工园区安全问题突出

随着城市的发展, 人口增多、城市规模扩大, 改革开放后建设的以石化、化工等高危行业为主产业的化工园区, 正在成为城市安全的危险源头。

化工厂与居民区混杂布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城市不断向周边蔓延, 不少八、九十年代原本处在城市边缘的工业区已逐渐被城市包围。目前, 我国不少化工厂与居民区混杂在一起, 被称为“化工炸弹”。南京金陵石化距最近居民区约200米;青岛丽东化工与最近居民区约600米;宁波镇海炼化, 两万多人口的生活区就在二三百米外据《中国化工、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大排查》的结果显示, 总投资约1万亿元的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 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45%为重大风险源。

地下管线隐患犹如“地雷”

化工园区的布局不仅仅指地面工业生产要素、生产活动以及生产组织的空间配置, 还包括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然而我国化工布局“重地上轻地下”已成顽疾。近些年, 全国仅媒体报道的地下管线事件, 平均每天就有5.6起, 轻者造成停水、停气、断电以及通讯中断, 重者引起危险气体泄露、燃气爆炸等伤亡事故。此外, 80%的燃气管道被占压, 管线超负荷运行, 缺乏维护和监管, 工业废弃管道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处置等问题突显, 地下管线正成为潜伏在化工园区地下的“地雷”,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例如, 早在2013年“1122”青岛事故, 就是一输油管道发生原油泄漏, 管线漏油进入地下市政管网, 并最终引起爆燃。

我国化工园区陷入困境原因分析

合理的化工园区布局应“以人为本”, 以“功能性分工分区隔离”为建设原则, 避免“生活生产混居”等有安全隐患的现象存在。然而, 我国不少园区由于城市规划的疏漏、执政理念的偏颇等, 使得不合理的化工布局形成了“通向危险的第一道门”。

重化工业布局混乱, 折射“GDP”崇拜

近10年来, 重化工业已成为各地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收入考虑、政绩考核, 愿意发展产值大、税收高的重化工业, 特别是在广西、广东、江苏、辽宁等沿海省份尤为突出。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启动上马一个年产钢千万吨的项目, 建成投产后将年新增工业产值5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 将产生1.5至5倍的巨大拉动效应, 带动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上下游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近200种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 在“GDP”崇拜的影响下, 有些地方政府明知道没有合适的土地去建设重化工业, 但仍不顾对当地环境、居民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 执意上马项目。如在大连, 仅石化工业园区就有双岛湾石化工业区、大孤山半岛石化区、松木岛化工园区、长兴岛精细化工区等。

规划内容随意改动, 易受利益集团左右

城市规划作为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化工园区健康发展的行动纲领, 决定着园区的建设规模。然而, 我国城市规划内容经常改动, 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如厦门PX (对二甲苯) 化工项目所在的海沧区, 早在1989年就规划为台商投资区的石化专区, 并已经入驻了涤纶化纤、热电厂等重污染企业。但在《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 》中, 海沧南部又被定位为“城市次中心”, 具有综合性分区配套服务中心职能。城市化的触角开始伸向原本不应住人的化工区, 城市规划内容随意改变的现象亦出现于上海、南京、安庆等地。究其原因, 这与规划跟随主政官员的赴任调离而变动、各利益相关集团的博弈不无关系。最终, 规划内容易受市场力量左右, 该让步时就让步, 极具“弹性”, 丧失了其所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多个环节形同虚设

在石化、冶金、煤矿等高危行业为主产业的工业区内, 重大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验收、投产等每个环节, 都应该有规范的程序并严格执行。而目前的问题:一是规划环评多为“马后炮”。对有潜在环境风险项目, 规划环评能为园区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把关, 应该是先进行环评, 再上项目。2011年饱受争议的大连福佳大化PX项目就是在投产之后才进行环评。二是后期投入不足。虽然国外新建的石化企业多是紧邻生活区, 但由于其用于环保及后期治理的投资占到总投资的2/3, 因此PX项目对环境的负效应降到了最低, 对居民的影响也很小, 而我国2012年宁波镇海PX项目, 即使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环保投入也仅占投资总额的6.4%。三是监管力度不够。当前, 我国化工项目是由海洋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审批、立项和监管。九龙治水, 其结果就是无人治水, 无人负责。

法律法规保障缺失, 官员问责“不给力”

没有及时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无法保证化工园区的科学规划。一是法律制定较为滞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修改完成, 其中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则涉及较少。而日本早在1959年就制定了《工厂布局法》, 明确要求对于工厂的选址等要进行严格限制, 必须首先保护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安全。同时, 日本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也相当严格, 如丙烯等化学气体, 从管理到运输涉及到七项法律法规。二是缺少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化工园区的规划理念和功能布局, 都与周围居民的安全和健康休戚相关。然而, 公众却对园区的规划建设缺乏基本的话语权, 即便是参与到其中, 也是有名无实, 多是接受下随机采访, 或填写几张调查问卷, 结果严重缺乏信度和效度。三是缺乏严格的追责机制。对一些重大的可能不符合环评或者国家安全要求的化工项目, 在成为既定事实后, 相关部门只是做出罚款的决定, 对于责任的认定也比较模糊, 导致这种“低成本违规”愈演愈烈, 企业有恃无恐, 政府公信力下降。

未来新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的对策建议

建设好未来的新化工园区, 必须坚持“规划先行”, 进行合理的布局, 才能避免重蹈老化工区搬迁改造的覆辙。

合理布局, 告别“唯GDP”论

当前,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已经颁布, 其核心是淡化GDP主义, 向绿色GDP转变。在这一新的指挥棒下, 工业经济的发展将更加考虑环境的容忍度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第一, 从国家层面, 加强宏观引导, 优化化工园区布局。特别是用“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强化沿海重化工业布局的全域思维, 增强当前沿海各省市重化工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各地盲目跟风、跑马圈地、分布过多过散、无序发展等现象。第二, 从区域层面, 合理选择园区的主导产业、塑造特色工业园区。各地区可结合自身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科技优势, 找准突破口, 合理发展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的新兴产业。

科学规划, 保持延续发展

一是实现园区科学选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 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和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减少安全环保隐患;园区选址应与城市未来发展空间相结合, 避免出现本来建在偏远地段的化工园区, 几年后又被城市扩容进去的现象等。二是以园区化的思路进行高危企业布局。可借鉴日本重化工业主要集中在以大阪、神户为中心的关西地区和以东京为中心的东部地区的发展模式, 我国的高危企业也要走园区化、集聚式发展之路, 园区内企业共享污水治理等环保配套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园区对入园企业及时进行监督和管控。三是保持园区规划的延续性。近年来, 城市发展出现一系列“大拆大建”事件, 说明城市发展思路在调整, 而园区规划中涉及的位置、功能和区域范围等内容, 极易因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定位的改变而变化, 坚持园区规划的严肃性和一贯性显得尤为困难。

严格执行, 加强监督力度

首先, 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要对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严格把关, 做好环境影响和风险评估, 并将信息及时社会公布, 加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其次, 加大环保、安全等后期投入。化工园区的防控宁“过”勿“缺”, 如韩国企业制定了高于政府规定6倍的安全管理标准, 对有害气体采取强化10倍的处理方式等。再次, 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核、安全审查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 加强各部门间检查监督机制, 堵塞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加强立法, 明确政府权责

企业政策性搬迁范文第6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

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政策

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3、凡有符合以上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9)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10)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11)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3)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子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9)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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