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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精选8篇)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第1篇

小学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篇一:教师申诉制度范文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四条 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第五条 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第六条 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船山区教育局;(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 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篇二: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第2篇

1.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2.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4.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5.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船山区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第3篇

(一)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述

在教育领域, 由于教师在与教育行政机关事实上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中容易受到伤害,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来维护教师的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 由于教育教学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教育界和法律界对司法介入教育的方式和程度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而申诉制度则是维护教师个体利益不受损害的有力武器。

申诉制度最早出现在工业领域, 主要是存在于人力资源管理中, 它涉及到劳工关系问题的处理, 是劳工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简单来说, 申诉就是当雇员的权利被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或者决定侵犯之后所采取的补救行为。申诉制度作为平静地解决劳工冲突的一种机制, 它提供了完善的私人法律体系, 可以扩展雇佣各方之间的关系, 可以作为持续不断集体谈判的一种方式。鉴于大学组织中也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所以申诉制度逐渐被应用到大学组织中。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 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申诉理由, 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以教师作为申诉主体, 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为申诉内容, 以政府行政部门为申诉受理机关而构建组成的。如果教师认为自己在某些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者歧视, 就可以通过申诉制度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申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为保证教师安心教学和科研创造了积极条件, 对于维持高校学术事务的正常进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效应。在理论上强调教育申诉制度的作用有助于教师及时和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己经成为保障教师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最有效、最快捷和最直接的方式, 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教师提供了一个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或途径,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法律救济制度体系的完善。

(二) 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

1. 法定性。

教师申诉制度的确立首先是基于美国联邦宪法的申诉权, 是美国联邦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同时, 教师申诉制度是为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范和确认的一项法定制度。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可以包括以下四种来源: (1) 美国联邦宪法; (2) 联邦与各州的法律; (3) 行政命令与规定; (4) 法院判例。这些法律都或多或少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 各州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负有执行的义务, 否则, 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 虽然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 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 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

2. 诉讼性。

美国是奉行“法律主义”、“法律至上”的国家, 对公民宪法权利的维护实为世界之冠。因此高校教师十分注重通过调节、仲裁、上诉等手段及时处理各种教育纠纷与争端, 体现了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诉讼性。在学校内部, 通常设有专门的机构和配置纠纷调解人专门处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教师因待遇、解聘、言论自由等问题与校方、地方教育局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教师工会,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体协商谈判来解决。如果调解和仲裁失败, 也可以由地方教育委员会出面处理, 如果还是得不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教师可以直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州与地方学区在推行教育政策与措施的时候, 免不了会与教师的立场相佐而必须上诉法院。法院在审理时, 往往必须在学校教育利益与教师的权利之间来权衡。

3. 权利救济的特定性。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为教师设定的权利救济制度, 其目的和实在在于补救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 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请权利具体化。这也使得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申诉制度。实践中, 当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薪水报酬权、民主管理参与权、进修培训权等遭受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侵犯后, 可以通过教师申诉这一途径来救济受损害的权利, 获得教师实体权利的程序性保障。

总之,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美国社会中维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可或缺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权表达了一个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思想:对于由学校或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应当有申请其他部门进行重新审查的机会。从实体结果的公正性来看, 教师申诉权的确立能促使学校或相关行政机关理性审慎地行使权力并尽可能地作出准确公正的决定。在美国高校法律不断完善的背景下, 教育行政机关与有关政府部门本着及时有效地化解教师权益纠纷和维护教师合法权利的理念, 依据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来实施教师申诉制度。

(三)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1. 教师申诉的受理部门不够明确。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然而, 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都不是处理教师申诉的特定机构, 而且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 政府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外, 基本上都尚未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职能部门, 这给教师在现实中具体地行使申诉权带来不可避免的障碍。因此, 当前我国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着处理“申诉”的机构设定的随意性大, 受理部门不够明确, 缺乏应有的权威和权力等问题。

2.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的形式规定不尽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的形式规定存在不尽完善之处。《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 但是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的形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往往导致无法有效保证申诉部门处理教师申诉行为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3. 教师申诉制度部分程序规范的缺失。

现行法律法规对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申诉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说明理由程序的缺失, 成为教师申诉处理程序的重要瑕疵。从正当程序的视角看, 申诉部门不管作出何种处理决定都应说明理由即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说明理由的目的是促使申诉部门谨慎决断并有助于做出正确恰当的处理决定。然而, 当前教师申诉程序中申诉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对决定内容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往往不做充分详尽的说明, 这既难以让申诉人理解和信服申诉决定, 也难以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4. 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不清晰。

《教师法》对于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关系判定的不清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教师法》关于教师对学校或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行为不服可否自由选择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其二是教师对申诉部门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也缺乏相应的规定。事实上, 由于《教师法》对于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关系判定的不清晰, 现实中教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一直受到限制或者剥夺。《教师法》设定的申诉在理解和执行上具有排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使救济权利的特点。不管立法者出于何种立法意图, 在实践中却导致了不利于教师权利救济的结果。

(四) 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 设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教师申诉案件。

通过设立专门的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 教师可以向各级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评议委员会负责独立处理教师申诉案件。设置评议委员会既是出于教师申诉案件专业性的考虑, 又是出于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需要, 有助于及时公正地化解教师与学校或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教育纠纷, 整合有限的教育资源, 积极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承担起申诉评议程序和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从组织上和运作程序上确保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完善教师申诉处理形式的规定。

应当对《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中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表述进行修正, 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可同时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或部分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撤销”决定与“重作处理”决定统一起来, 即明确为“撤销并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和“部分撤销并责令被申诉人部分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两种具体形式, 从而使申诉处理决定形式的规定趋于完善。

3. 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规范。

当前, 随着教师申诉案件的日趋繁复与行政程序法制化要求的渐趋严格, 为提升教师申诉案件处理的实效性并回应行政法治的积极要求, 应参酌《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处理教师申诉案件的程序规范要求。如申诉部门在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当适用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程序制度并参照《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这些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

4. 将教师申诉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体系。

《教师法》赋予教师的申诉权利有其独到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 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申诉不应当是惟一的和终局的救济途径,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应当可以自由选择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当教师不愿提出申诉或者对行政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 应允许教师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著名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认为, 教师申诉制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都可以纳入现行的法律体制, 通过已有的法律来调整这种关系。也就是说, 应当将教师申诉纳入行政诉讼制度体系, 这样也更有利于保持行政法的完整性。

总之, 在高等院校中实行教师申诉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实要求与必然趋势。只有不断完善我国教师申诉制度, 才能够为高校教师的发展与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并提供有力的保护, 在较大程度上满足我国不断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实现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 成为高校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保障。

摘要:教师申诉制度则是维护教师个体利益不受损害的有力武器。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法定性、诉讼性、权利救济的特定性等特点, 是美国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特色。文章在分析了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缺陷的基础上, 借鉴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积极方面, 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特点,启示

参考文献

[1]杨宏, 陈鹏.高校教师资格制度的行政法审视[J].中国高教研究, 2006 (4) .

[2]黄崴.教育法学[M].广东: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307.

[3]尹晓敏.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研究[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5 (1)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法律责任.

对教师申诉制度的法理思考 第4篇

关键词:教师 权利 申诉制度 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95(2012)10(a)-0164-01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当下,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中国社会,权利主张压倒一切,把权利看作“护身符”、“政治王牌”、“开路灯”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权利而斗争”成了人们的口头禅。我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申诉的权利,却因设计缺陷而未能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不符合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理当完善。

1 教师权利

教师既是普通公民,又是专业技术人员,不仅享有普通有公民权利,即享有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文化教育权等等;又享有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的特定职业权利——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工作中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依据我国《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教师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它是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即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 教师权利的救济

“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救济”通常是指法律救济。简言之,即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它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救济包括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而行政救济又有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鉴于篇幅,本文仅谈谈教师的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門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之内,做出处理。”《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这就是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由此确立了通过申诉方式维护我国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是以下几点。

2.1 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宪法》第41条是教师申诉制度的宪法依据;《教师法》第39条和第36条是教师申诉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它对教师提起申诉的理由、程序、范围、受理机关与处理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以保障教师申诉的权利;同时,受理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2.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使得教师申诉制度与一般的信访工作不同:一是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特定: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二是处理期限法定:受理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三是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一般的信访工作不具备这些特征。

2.3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专门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申诉是教师就自己的权益问题向主管的行政机关而非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处理请求,因而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同时,教师申诉制度又是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申诉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是一种行政申诉制度,

法律虽然有教师申诉制度,但因设计存在缺陷,致使教师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一是申诉机关不明确。现在很多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即使有此类机构,也没有明确它们的地位及做出决定的效力,这导致教师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难以得到解决;二是申诉的处理方式不明确。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教师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诉。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因此逃避不作为的责任,或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职责,这与行政救济的目的相悖;三是缺乏公信力。申诉由受理机关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处理,缺乏社会监督,难以保证其处理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四是缺乏补救措施。在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其他救济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对申诉后的处理决定如不服,最多申请复核。而这种复核同申诉一样,没有法定的程序,如得不到答复,就很可能成为死案。

3 制定《教师申诉办法》,保障教师救济权利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制定《教师申诉办法》的宪法依据;《教师法》第39条和第36条是制定《教师申诉办法》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教师申诉制度是保障教师权利的一项法定制度,为落实《宪法》第41条与《教师法》第39条和第36条的规定,理当制定《教师申诉办法》,保障教师通过申诉方式获取救济的权利。

制定《教师申诉办法》,应当厘清如下问题:一是明确申诉机关: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它们的地位和做出决定的效力;二是明确申诉处理的方式:通过立法,明确申诉处理的方式、程序以及处理决定的类型,如撤消、部分撤消原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三是增强申诉的公开性:规定申诉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理由及处理意见在申诉处理决定做出的同时予以公开,以加强对申诉处理的监督,提高申诉处理决定的公信力;四是明确后续补救措施:明确规定申诉处理不服情况下的补救措施,规定复核的期限以及对复核不服的救济途径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已载入宪法,实施依法治教是教育的必然;而“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则要求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全面推行与绩效工资的实施,教师人事纠纷增多已是必然趋势。“有法可以”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因此,制定《教师申诉办法》,完善教师申诉制度,保障教师通过申诉方式获得救济的权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教师申诉制度 第5篇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制订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其中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

(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诉的受理和处理

(一)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教师申诉制度 第6篇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赵胜杰(校长、学校支部书记)

副组长:常华祥(工会主席、后勤主任)张叶红(副校长、党支部委员)

成员:赵长英(教务主任)姜英(工会委员)刘立君(政教主任)王廷辅(工会委员)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第7篇

暨龙镇初级中学校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校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工会妇联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 李 涛

副主任:周 毅 张海波 成员: 各班班主任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校长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教师申诉制度

暨龙镇初级中学校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的教职员工。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学校工会、妇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主任: 李 涛

副主任:周 毅 张海波 成员: 各中层干部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设立在校长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中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第8篇

一、申诉制度的缘起和教师申诉制度的界定

申诉制度早期主要应用在第二产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当中,是处理劳工关系争端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简言之,申诉就是当被雇佣者的权利被雇主的管理行为或者决定侵犯之后所采取的常见的一种救济行为[1]。申诉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解决劳动者与雇主间的争议与冲突。其逐步完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特殊环境下劳工关系稳定与成熟的最好的晴雨表[2]。由于大学基于学术自由的前提下(3)也存在特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于是随着美国大学教育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20世纪70年代以后,原来主要运用在工业领域的申诉制度逐渐被大学教育管理组织所采纳。由于美国教育的地方分权特色,不同区域大学的教师申诉制度的界定有所区别。在伊利诺伊芝加哥分校,教师申诉是指学校教师员工(包括学术型教师、行政型教师即后勤职工、行政职员)在不能通过其上级主管或者其他非正式方式,如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争端解决服务系统(UIC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来解决争议时,向特定主体提起书面申请,请求消除学校某个特定管理决定对其现行任期和雇佣情况造成的不利影响,特定机构受理后依法予以处理的一项程序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体规定的解读

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的教师申诉制度由四部分组成,这四部分紧密配合,构成了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整体系[3]。

1. 关于学术型教师的普通申诉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由申诉依据、申诉主体、申诉程序、申诉时效、申诉的排除事项、代理人及费用等组成。

就一般的申诉案件而言,学术型教师的申诉依据主要是《伊利诺伊大学法》和《大学学术申诉程序、执行通知89-2(1989年3月修订)》这两部“校规”。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学校全体学术型教师雇员,有权受理、处理申诉的主体是申诉人的直接主管、任命学术型教师的学院院长或同级别的行政主管以及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申诉程序包括三个级别:(1)第一级别即向直接主管申诉。如果学术型教师决定不通过非正式方式解决投诉,则有权在争议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直接主管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书应包括对具体争议的简单描述、引起纠纷的基本事实、校方的侵权行为及其违反的具体校规依据、申诉时效的证据、要求赔偿或补偿的额度,等等。直接主管应直接会见申诉人,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的14日内或会见次日起的14日内(时间以较晚者为准)做出书面申诉决定。(2)第二级别是上诉审。如果申诉诉求在第一级别程序未得到解决,申诉人可向任命学术型教师的学院院长或同级别的行政官员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申诉人收到第一级别程序申诉决定书之日起的14日内提出。任命学术型教师的学院院长或同级别的行政官员或被指定人员可以择日开会讨论,并在收到上诉书或开会讨论之日起的14日内(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由院长或被指定人员做出申诉决定书。(3)第三级别即称再上诉程序。如果申诉诉求在第二级别程序未得到解决,申诉人可在收到第二级别申诉决定书之日起的14日内向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提起再上诉,负责人力资源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在收到再上诉书之日起的21日内应举行有当事方参加的联系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在会议结束后的21日内做出再申诉决定书。第三级别的申诉决定书为最终不可上诉的决定[4],即再申诉决定书具有终局性,申诉人不能再次就此案提起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由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提起申诉的,丧失申诉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可以直接向更高级别的申诉受理机构提起上诉。但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所有的申诉时限[5]。

伊利诺斯大学芝加哥分校大学学术型教师申诉程序在以下情况不得适用:(1)在申请人提出进入该校任职申请且未收到雇佣决定前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已任职教师的升职争议;(2)非学术型教师与大学当局的纠纷解决不适用该申诉程序;(3)学术型教师歧视案;(4)大学当局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学校工程建设资源分配或尚未形成决定的学校规划事项;(5)除非被大学的政策和“校规”所采纳吸收,申诉理由是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6)申诉事项是由另一个学院和大学的程序引起的案件;申诉人的诉求在大学之外的程序中可以或者得到补偿的案件。如《伊利诺斯大学法》第四部分规定,该校程序像别的雇佣政策一样在整个大学范围内对大学教师雇佣起作用。

申诉费用和代理:由申诉引发的一切费用,包括代理人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另外,学术型教师在申诉程序举行的任何正式会议中享有由一名私人顾问陪同参会的权利。根据大学有关政策,如果申诉人的代理人要出席申诉程序为申诉人提供服务,必须事先经过批准,否则,不能擅自参加听证会或会议。如果学术型教师由一名律师代理人参加相关程序,被申诉方可以向大学办公室的法律顾问寻求代理,主持会议的官员或者听证官也可以向法律顾问咨询和征求意见[4]。

2. 关于行政型教师的申诉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申诉的法律依据、申诉主体、申诉政策、申诉程序等。行政型教师申诉的“校规”依据和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州立大学公务人员法》、《伊利诺伊大学行政职员法》、《伊利诺伊教育劳动关系法》和《集体谈判协议》等。有权提起申诉的是学校的全体后勤和行政职员,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申诉人所在机构的负责人、部门主管、名誉校长或其指定人员,以及人事关系与机会平等办公室主管。申诉政策主要包括:当大学内设机构的后勤和行政职员在履行职务发生符合申诉条件的争议时,大学为其提供无差别的听证机会;集体谈判协议并不代表和涵盖每位员工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申诉理由应被定义为申诉人主张学校的有关决定违反了文官政策和规则的特定条款;当劳动关系出现问题时,员工和管理人员有责任尽一切努力实现内部解决,只有当这一努力失败时,员工方可启动申诉程序;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并符合《伊利诺伊大学行政职员法》第17.02条规定的要件,否则申诉将不被正式考虑。申诉程序主要包括:(1)非正式申诉程序。申诉人有权在争议发生或知道该争议可以申诉之日起的21日内向机构负责人提起非正式申诉,并同时告知部门主管整个申诉程序正在启动。机构负责人与员工举行会议或讨论非正式申诉后,必须在14日内做出非正式的申诉决定,并向部门主管提供审理案件的书面总结。(2)一审程序。申诉人与机构负责人在非正式讨论失败后的7日内或在非正式申诉程序期满之日起的14日内有权向部门主管提起书面申诉。申诉书包括申诉理由、校方侵权行为的违法之处以及希望获得的赔偿及其依据。但申诉人如果对校方的惩戒行为不服而启动申诉程序,可以不经过非正式申诉程序而直接提起书面申诉。此时,申诉人必须在收到书面的惩戒通知书之日起的21日内或在收到校方对中止惩戒程序申请的回复之日起的7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部门主管在审理申诉案件时,必须与申诉人、申诉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深入讨论申诉所涉问题,讨论方式可以是召集双方举行联席会议,也可以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协商。(3)上诉程序。申诉人在不服部门主管的申诉决定或者认为决定与否都不能解决申诉问题时,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名誉校长提起上诉。名誉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在收到上诉书之日起的21日内举行听证或给予书面回复。如果举行听证,在听证后的14日内给予书面答复。(4)在上一级程序中,申诉人不服名誉校长的申诉答复或认为提供答复与否都不解决问题时,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再向大学人事关系和机会平等办公室主管提起再申诉,人事关系和机会平等办公室主管受理后,审查书面记录,举行听证,并在收到上诉书之日起的30日内或举行听证后的14日内做出答复。(5)仲裁程序。申诉人如不服人事关系和机会平等办公室主管的答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除非仲裁程序被《州立大学公务人员法》的特别条款排除在外。仲裁的费用由大学和申诉人分担[5]。

3. 关于行政型教师申诉中的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听证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伊利诺伊大学行政职员法》和《集体谈判协议》中的特别申诉程序条款。提起申诉的行政型教师都有权在申诉程序中申请举行听证。受理听证的主体包括名誉校长办公室、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和听证官员。伊利诺伊大学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负责申诉听证官培训工作,并指派他们组织行政型教师的具体申诉案件的听证。名誉校长办公室或人事关系和机会平等办公室收到申诉人的上诉书后,将其转发给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再在听证官中指定主持该案的听证官并将申诉书转交给该听证官。听证官的主要职责是:在收到申诉后的一定期限内负责组织听证或根据需要代表校长做出延期听证的决定;负责查找解决申诉案件的合同和法律依据;向申诉人、校长和其他当事人发送书面决定或答复。伊利诺伊大学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每季度负责制作一个有关申诉案件及其处理情况的法律报告,并提交给名誉校长和主管行政职员的副校长[6]。

4. 关于学术型教师涉及歧视问题的申诉制度。

学术型教师涉及歧视问题的申诉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伊利诺伊大学法》、《大学学术申诉程序,执行通知89-2,1989年3月修订》、《董事会投诉歧视申诉程序规定》和《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反歧视宣言》。申诉主体是认为自己遭受歧视性待遇的学术型教师(但学术型教师不能就附录A中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提出申诉)。申诉受理主体包括申诉人的直接主管、任命学术型教师的学院院长或同级别的行政官员和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有关学术型教师涉及歧视问题可以提起申诉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设计时为了确保学术型教师能在工作中受到平等对待,当教师们认为大学当局的雇佣决定以及对待他们的行为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反非歧视宣言》中关于就业和职业事务方面的规定时(1),有权以反歧视的名义提起投诉或申诉。该申诉制度鼓励当事人采用投诉等非正式方式解决争议,并保证所提供的投诉程序能够促进工作场所中引发的歧视纠纷得到公正和权威的解决,使得学术型教师不会因启动和参与了申诉程序以及其他合法解决争议的程序而遭到惩戒和报复。在政策和程序的解释当中,不包含阻止学术型教师直接和他们的主管讨论投诉的有关事宜。

关于涉及歧视申诉案件的界定,首先要区分“投诉”与“申诉”之间的区别。“投诉”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学校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反歧视宣言》禁止性规定的主张,但该主张尚未按正式申诉程序提出申诉,只是向其直接主管非正式提出,并希望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程序设置。当学术型教师不能通过直接主管或非正式方法与平台如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争端解决服务系统等解决争议时,投诉人依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寻求争议的正式解决,这就是申诉。早期有关歧视纠纷的任何投诉或申诉都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通知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就业和平等办公室的方式提起,现在则可以直接在校内提起投诉或申诉主张。

歧视纠纷的申诉是指学术型教师或需要向芝加哥校区做管理报告的单位职员提出书面申请,主张由于某个特定管理决定已对其现行任期和雇佣情况造成不利影响,而该特定管理决定违反了《反歧视宣言》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其针对被诉行为提出的主张并未被排除在附录A所列事项之外。申诉时限:从被申诉歧视行为发生或者应当知道被申诉歧视行为发生之日起的45日内,超过申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下一级程序主体提起上诉的,则视为放弃申诉。一般而言,从提起申诉到做出申诉决定最多不得超过180日,鼓励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名誉校长、校长或被指定人员可以适当延长申诉期限。学术型教师涉及歧视问题的申诉的相关程序与学术型教师的普通申诉程序基本相同(1)。为确保适当的监测和有据可查,在申诉程序中要求负责申诉的官员必须记录申诉过程并保存报告,在每一级申诉程序结束后,负责申诉的官员应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供关于案件的现有记录,包括一份书面申诉书,申诉人的诉求、前一阶段的书面决定及其据以做出的依据。负责申诉的官员在处理案件时还可以进一步调查案情或寻求援助以便获得其他信息。涉及歧视的申诉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歧视宣言》的申诉,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形:申请进入该校任教谈判时引发的纠纷;行政型教师的歧视案(主张受到歧视的行政型教师只能依据合同进行仲裁或诉讼);申诉的事由是由于另一个学院或大学的行为引起的;性骚扰案件;由就业与平等办公室独立处理的案件[7]。

三、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特点

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教师申诉制度既有美国公立大学教师申诉制度的一般特点,一是提倡通过非正式方式来解决大学教师和学校管理层的相关争议,有些大学甚至有投诉前置的硬性规定[8];二是大学教师申诉制度的一般程序模式类似阶梯式处理模式;三是一般都采取书面申诉的形式,书面申诉要件也基本类似;四是除了特殊情形,一般都有听证的制度设计[9],而且听证程序一般应申诉者的申请而设。除此之外,该申诉制度还有其自身特色:

第一,学术事务的不可仲裁性与劳动合同的可仲裁性相结合。通过前文解读可知,学术型教师的普通申诉制度的第三级别的申诉受理人是负责人力资源的副校长,第三级的裁定为最终不可上诉的决定[5]。而行政型教师的申诉制度第三级的申诉受理人虽然是名誉校长,但申诉人对名誉校长的答复不满意或提供答复与否都不能解决争议时,可以再向大学人事关系和机会平等办公室主管上诉;在对该办公室主管的答复不满意或提供答复与否都无法解决争议时,除非州法律有排除性规定,否则其还可以向该州特定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由大学和仲裁申请者共同承担。综上,在事关学术型教师的申诉上,更多地回应了大学自治的内在要求,这是由于学术事务具有高深性与专业性的特点,外部人员(如仲裁人员)很难胜任相关专业事务的判定,因此不易也不应引入解决争端的外部机制(如仲裁或诉讼),而是通过大学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来化解有关冲突,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做出的申诉决定缘何为不可上诉的终局决定。相反,行政型教师与大学当局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与普通劳动争议并无实质性差别,因此在其对校方的申诉决定不服时,还可以向校外提起仲裁。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学校在涉及行政型教师的申诉上的价值取向。

第二,申诉事由的分类体现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学术型教师申诉程序规定,学术型教师认为大学的有关管理决定或行为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规章时不得提出申诉,除非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被大学的政策、程序或规则所包含或确认[5]。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未对教育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将教育自主权更多地赋予各州和大学自身,这就暗合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内在精神。因而笔者对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学术型教师申诉程序规定的解读是,当学校的有关管理决定或行为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就意味着相关的管理规定或行为并未涉及具体的学术事务,是可以引入外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的,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若某些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内容被大学的政策、程序或规则所包含,则意味着这些内容是涉及大学的具体学术事务的,因而为了充分尊重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内在精神而必然是通过大学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申诉制度来解决。当然,在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特殊法律权力关系理论之下引入法院等外部组织来裁决学校的内部事务,如何把握介入的边界以避免司法权或行政权对大学学术型教师的学术自由的不当干涉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对行政型教师申诉的听证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伊利诺伊大学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负责申诉听证官的训练工作,并指派他们组织行政型教师的具体申诉案的听证。为了切实保障大学行政型教师的合法权益而在申诉中引入听证程序,这样就使得学校的有关部门在处理申诉问题时能够充分听取申诉方的陈述和意见,真正以正当法律程序来保证申诉结果的公正。另外,从大学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负责组织训练和培养听证官员的规定可以看出,大学试图通过专业化的听证官员来提高申诉中听证行为的威信,由此也体现出大学对申诉中听证行为的重视程度。

第四,对学术型教师涉及歧视事由的申诉程序做出特别规定。涉及歧视事由的申诉程序以一系列大学章程、规章为蓝本,以尊重和保障大学学术型教师的独立人格为核心,体现了大学的平等自由、探索真理的精神内涵和追求“真理无国界,知识无长官”的学术繁荣。但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由于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尽管其在反歧视方面已取得巨大进步,但人种、肤色、文化差异的客观存在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各种歧视问题。伊利诺伊大学对学术型教师涉及歧视事由的申诉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是学校管理层试图缓和这种矛盾的理性尝试,可以说这也是在美国特殊国情下的一种必要应对。

四、美国教师申诉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2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两部部门规章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大学法治建设驶入了快车道。高校章程主要侧重高校内部治理,也会涉及外部关系,是为高校自主权划的一个边界[10]。而大学教师申诉制度作为解决大学内部纠纷、保障大学教师合法权益的一种机制,其建设和完善既有落实大学章程原则性规定的应有之义,又符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精神内涵。上述美国经验告诉我们,应注重从组织和程序上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大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分类界定申诉主体。申诉主体的界定应同时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这两个方面来考虑,同时根据大学教师的性质和特点实现申诉人的类型化,并根据不同申诉人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创设不同的申诉程序。如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将大学教师分为学术型教师和行政型教师,在此基础上申诉程序采取双轨制,不同类型的教师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和申诉程序,从而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分类解决。就我国而言,还可以将学术型教师进步分为教学型教师和研究型教师,将行政型教师分为后勤服务型教师和机关行政型教师,然后根据我国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二元分立的现状,分别建立繁简不同的申诉程序。比如研究型教师的申诉应该更多地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而后勤服务型教师的争议则应该组建劳动申诉委员会处理。

第二,明晰申诉受理范围。严格来讲,申诉作为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调解的法律属性,不应该设置什么申诉范围,无范围就是最好的范围,因为理性的人们不会过度地滥用制度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大学教师的申诉制度还属于草创时期,适当设定申诉受理范围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由于大学教师申诉范围问题和案件类型的复杂性相关,单纯的总括式规定可能导致申诉范围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单纯的列举又会造成挂一漏万。因此,可以考虑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概括模式即首先总括性的界定,然后再列举性的排除。

第三,优化申诉处理机构。申诉处理机构必须保持应有的权威性与中立性。但考虑到申诉本为内部纠纷解决程序,完全的第三方意义上的中立性是达不到的。因此,笔者以为,应从申诉审级的完善上弥补中立性不足的问题,采用多层级申诉机制和多场合充分表达的方式,保证申诉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借鉴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的做法,设定直接主管负责人(系负责人)、部门领导(学院领导)、主管副校长三审终审制。当然也可以在正式申诉提起之前设立一个可选择的非正式争议解决程序,并鼓励和提倡广大教师利用该程序调解式的快捷解决小型争议。申诉一般也应保持双轨制,即关于学术事务应该提交大学不同层级的学术委员会来讨论,最后由匿名投票来决定;关于行政型教师的申诉则由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处理,并且引入劳动仲裁制度。实行双轨制既能体现大学的学术特色,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学术事务的不可仲裁性与劳动合同的可仲裁性在大学的共存。

第四,完善申诉处理程序。一方面是引入听证程序,另一方面要完善时效制度和代理制度。申诉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对于保障申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意义重大,其有利于增强申诉程序的辩论性和透明度,使教师的合理权益不仅能够实现,而且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申诉制度中的听证程序一般依申诉人的申请启动,申诉程序中的听证一般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9]。听证应安排专门的听证书记员制作听证笔录。申诉的决定机关在双方辩论的基础上做出申诉决定[11]。同时,完善时效制度和代理制度的规定对于建立合理高效和人性化的申诉制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也有利于促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及时得到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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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UIC Human Resource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EB/OL].[2012-02-21]www.uic.edu/depts/hr/relations/policies_procedures.shtml#HRPP1100.

[4]Support Staff Grievances[EB/OL].[2012-02-17]www.uic.edu/depts/hr/relations/PolicyDocs/HRPP%201100/1102_062507.pdf.

[5]UIC Academic Professional Complaint Resolution Procedure[EB/OL].[2012-02-17]www.uic.edu/depts/hr/relations/PolicyDocs/HRPP%201100/1101_111808.pdf.

[6]Assignment of Hearing Officers for Support Staff Grievances Appealed to the Chancellor[EB/OL].[2012-02-21]www.uic.edu/depts/hr/relations/PolicyDocs/HRPP%201100/1103_062507.pdf.

[7]UIC Academic Professional Resolution Procedure for Complaints of Discrimination[EB/OL].[2012-02-17]www.uic.edu/depts/hr/relations/PolicyDocs/HRPP%201100/1104_120508.pdf.

[8]马蓓蓓.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8:28.

[9]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M].台北:高等教育出版,2004:191-192.

[10]戴蕾蕾.大学“立宪”运动[N].法制周末,2012-01-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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