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损失范文
环境经济损失范文(精选12篇)
环境经济损失 第1篇
1 研究区域概况
银川市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塞上古城和发展中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首府和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银川市分三区两县一市, 即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三区又称银川市, 位于黄河上游宁夏平原中部, 总面积9555km2;地形分为山地和平原两大部分;气候四季分明, 春迟夏短、秋早冬长, 昼夜温差大, 雨雪稀少, 蒸发强烈, 气候干燥, 风大沙多[1]。
2 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估算
2009年研究区人均国内生产值578.15亿元, 人口155.55万人, 第一产业总产量110027万t。耕地面积171317万hm2, 农作物播种总面积17.13万hm2,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3.24万hm2, 粮食作物总产量91.34万t;蔬菜播种面积2.53万hm2, 蔬菜总产量111.32万t[2]。据银川市城镇居民家庭2009年平均每人每年购买粮食数量94.16kg、蔬菜123.35kg、新鲜瓜果75.59kg, 再根据2010年《银川市统计年鉴》的城镇居民家庭分类, 2009年平均每人年消费粮食305.51元、蔬菜332.98元, 从而得出2009粮食平均价格3.2元/kg、2009年蔬菜平均价格2.7元/kg。根据研究区环境污染损失的估算内容, 其公式表示为:Lt=Lw +La+Ls+Ln。式中, Lt为研究区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量, Lw为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La为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Ls为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经济损失, Ln为噪音导致的经济损失。
2.1 大气污染经济损失计算
研究区大气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从人体健康损失、农业经济损失、增加清洗费用与维护费用三个方面进行估算, 其公式为:La=La1+La2+La3。式中, La1为大气污染引起的人体健康损失, La2为大气污染引起的农业经济损失, La3为大气污染增加的清洗费用。
大气污染引起的人体健康经济损失:La1是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状况的影响,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对人类诱发呼吸系统疾病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影响较大的疾病包含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肺癌等, 同时往往会伴随着人力资本流失。在研究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失计算中, 选取以上三种典型疾病为研究对象。根据夏光等的研究[3], 1992年患者的平均医疗花费为:肺癌1.27万元、肺心病4220元、慢性支气管炎2110元;平均每位患者的陪床天数为:肺癌0.1a、肺心病0.07a、慢性支气管炎0.06a;平均每位患者工作损失年限为:肺癌11a、肺心病2a、慢性支气管炎1a;地方发病率差值[4]为:肺癌8.33/10万人、肺心病11‰、慢性支气管炎9‰。根据卫立冬[5]研究2005年衡水市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计算得出2005年患者花费的医疗费用为肺癌1.98万元、肺心病6545元、慢性支气管炎3288元, 银川市人均产值38392元/a人, 本文引用衡水市2005年医疗费用。银川市人口155.55万人, 按人力资本法计算为:La1=[PΣTi (Li-Loi) +ΣYi (Li-Loi) +PΣHi (Li-Loi) ]M[5]=[38392 (110.0833‰+211‰+19‰) + (198000.0833‰+654511‰+32889‰) +38392 (0.10.0833‰+0.0711‰+0.069‰) ]155.55=214531.489 (万元) 。式中, M为研究区内的人口 (万人) , P为人均产值 (元/a人) , Ti为肺癌、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患者人均丧失劳动力时间 (a) , Yi为肺癌、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患者平均医疗费 (元/人) , Hi为肺癌、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患者陪床人员的陪床天数 (a) , Li-Loi为肺癌、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发病率差值 (人/10万人a) 。
大气污染引起的农业经济损失:La2的确定主要取决大气中SO2浓度对农作物的伤害程度, 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会影响到农业减产, 因此农业减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农业经济损失的参考值。大气污染对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公式为:La2=La21+La22。式中, La21为研究区内蔬菜作物的经济损失, La22为粮食作物经济损失。其中, 蔬菜因大气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为:La21=a21[ (1-k21) -1-1]d21[5]=15819.357万元。式中, a21为蔬菜产量 (1113214t) , d21为蔬菜平均价格 (2.7元/kg) , k21为蔬菜减产率[6]。SO2质量浓度的年均值介于3050μg/m3时, 蔬菜减产率为5.0%。污染区粮食作物因大气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为:La22=a22[ (1-k22) -1-1]d22[5]=9040.003万元。式中, a22为粮食作物产量 (913417t) , d22为粮食平均价格 (3.2元/kg) , k22为粮食减产率[6];SO2质量浓度年均值介于70100μg/m3时, 粮食减产率为5.0%。根据银川市的基本情况, 粮食减产率取3%, 由于大气污染引起的农业经济损失为以上两部分之和, La2为24859.36万元。
清洗维护费用增加:本文仅以汽车增加的清洗费用为例分析。由于研究区位于西部地区, 降尘现象较普遍, 车辆清洗次数增加带来额外的清洗费用增加。根据烟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的分析, 降尘使车辆清洗次数与对照区相比增加了41次[7]。银川市区内平均每辆车的清洗费用为15元/辆。考虑到大气沉降水平, 银川市风沙天气的平均值估算按烟台市增加的清洗次数修正为1.1。2009年银川市拥有机动车27.3万辆, 其中在用汽车17.3万辆、摩托车约10万辆, 车辆清洗增加的费用=411.1151730000=1.17亿元。此外, 大气酸沉降具有腐蚀作用, 使社会增加额外的维护费用;大气污染造成的建筑材料经济损失估算按当年工业设备投资的2%4%估计[8]。2009年银川市工业设备投资520.38亿元 (表1) , 取中值按3%计算。2009年的经济损失为520.383%=15.611亿元。由于La3为以上两部分之和, La3=167814万元。综上分析, 2009年西安市大气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为La=40.72亿元。
2.2 水污染经济损失计算
水污染经济损失采用机会成本法计算。以当地水费的价格排放污水的总量计算, 得到水污染损失的影子价格[9]。据2010年《银川市统计年鉴》资料 (表2) , 2009年银川市城镇生活污水11791.86万t、工业废水排放量4987.39万t, 水费标准为2.5元/t, 银川市水污染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为Lw=41950万元。
2.3 固体废弃物污染经济损失计算
2009年银川市填埋生活垃圾21.22万t、处理垃圾渗滤液2.31万t、焚烧医疗废物0.04561万t、处理甲型H1N1流感危险废弃物9.59t、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64.09万t (表3) 。据报道, 建造一个年处理垃圾量3.5106m2、处理规模400t/d、使用年限为25年的垃圾处理场需投资6644万元[10], 以建设垃圾处理场的花费作为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经济损失影子价格, 2009年银川市固体废弃物达187.66657万t, 则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经济损失为:Ls=187.66657104÷ (365400) ÷256644104=3420万元。
2.4 噪音所引起的经济损失
城市噪音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危害。噪音对城市经济损失表现在由噪音污染导致房屋价格下降, 其经济损失运用资产价值法计算, 即Ln=E (PH) (NSDI) (dB (A) a-55) [11] 。式中, E为暴露在噪音环境的房屋数量, PH为房屋平均销售价格, NSDI为噪音敏感损害指数, dB (A) a为噪音的实际值, 55为噪音标准值。
根据统计资料[2], 2009年银川市区房屋面积为4429586m2, 假定5%的房屋处于临街, 则处于噪音区的房屋面积为221479.3m2;假设3人一个房间, 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94m2, 商品住房年均价格为3669元/m2, 求得房屋平均销售价格31.854万元/个, 暴露在噪音环境的房屋数量2551个, NSDI取0.3%[12]、dB (A) a 55.9分贝[1], 则Ln为219.40万元。
3 结果分析
2009年银川市环境污染经济损失高达45.279亿元, 意味着为维持研究区生活质量和人类健康状况需多付出45.279亿元的代价, 即为保证社会生活质量, 研究区平均每人每年需多付出2910元。大气污染带来的环境损失排第一位, 其次是水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 而固体废弃物、噪音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前两项轻 (表4) 。从图5可见, 在研究大气污染经济损失估算中, 人体健康经济损失比重较大, 这与研究区域主要为市区, 人口密集有关。根据计算数据归类, 由于历年人口增加、物价上升, 银川市区域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是逐年增加的, 在此用价值来衡量污染经济损失;而人体健康是不能用价值来衡量的, 故只有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量才能减少因污染造成的以人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下降为代价的经济损失。
由于部分资料的获取难度与估算方法的取值差异, 估算结果有一定偏差, 加之在一定程度上由其他污染类型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忽略, 所以估算结果比实际污染损失值偏低。此估算结果可作为银川市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的下限值, 以供分析与参考研究区的污染严重程度。
通过以上分析, 目前银川市环境状况严峻, 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环境保护, 并做到早预防、早治理, 为银川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宁夏省统计局.宁夏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 2010.
[2]银川市统计局.银川市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0.
[3]夏光, 赵毅红.中国环境污染损失的经济计量与研究[J].管理世界, 1995, (6) :198-205.
[4]过孝民, 张慧勤, 李平.中国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J].中国环境科学, 1990, (2) :51-58.
[5]卫立冬.区域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8, (1) :117-122.
[6]过孝民, 张慧勤.环境经济系统分析规划方法与模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3:263.
[7]烟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烟台市环境污染损失估算及环境保护对策的费用效益分析[R].烟台:烟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992.
[8]周安国, 陈德全, 吕菲菲.浙江省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初步估算[J].环境污染与防治, 1998, (6) :38.
[9]渠涛, 杨永春.城市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及其评估[J].兰州大学学报, 2005, (3) :14-18.
[10]投资6644万的巢湖生活垃圾场下月开工[N].安徽新闻, 2003-10.
[11]胡涛, 王华东.中国的环境经济学从理论到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 1996:40-42.
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第2篇
在研究国内外有关事故经济损失要素及分类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实行工伤保险企业的一起事故的`经济损失费用要素及分类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 者:徐晖 胡忠斌 XU Hui HU Zhong-bin 作者单位:徐晖,XU Hui(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
胡忠斌,HU Zhong-bin(新疆哈密矿务局勘察设计院,哈密,839003)
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3篇
美国政府重新开门,这意味着快乐的日子又回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国会只通过了一个临时的解决办法,几个月后,我们可能发现自己又在重蹈覆辙。你可能会说,要是共和党再挑起一次冲突,那他们就是疯了。可是,有了这一次的前车之鉴,我们凭什么觉得他们会吸取教训呢?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认识到这样一点:阻挠和勒索给经济造成的损失并非在政府关门时才出现,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甚至可以追溯到共和党在2010年接管众议院的时候。这个损失是巨大的:倘若众议院多数派没有做这么多破坏经济恢复的事情,美国的失业率会远比现在要低。
宏观经济咨询公司(Macroeconomie Advisers)发布了一份被广泛引用的报告,我们可以从这份报告开始,评估目前已经造成的损失。报告中预计,从2010年开始的这种“危机驱动”财政政策,已经在过去的3年中让美国的经济增长率降低了一个百分点。这意味着累计的经济损失——也就是美国本能够、本应该产生,而没有产生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约为7000亿美元。报告还预计,如果没有政治上的混乱局面,失业率将会比目前的情况低1.4个百分点,这充分暗示了现在的失业率将低于6%,而非高于7%。
并不是说这些预测完全正确。但是,要说宏观经济咨询公司夸大了形势,也是不对的。其进行预测的主要依据是,可自由支配开支占GDP的比重自2010年以来急剧下降。这些开支和社保、医保开支不同,每年都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鉴于美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整体需求的不足,开支的下降让经济增长和就业同时受到了打击。
该报告并没有考虑到其他负面政策的影响,这些政策或多或少都是2010年共和党在众议院取得多数席位的直接后果。其中两大最糟糕的政策是提高工资税和大幅降低对失业群体的援助,它们都降低了美国人的购买力,削弱了消费需求,进而抑制了经济增长。
把这些都考虑在一起,可以说,那些对于由政治勒索所带来的损失的预测都低估了已造成的危害。选举有各种后果,而共和党在2010年中期选举胜利的后果之一就是,在我们本可以走上全面复苏之路的时候,经济依旧疲软。
然而,为什么共和党的这些要求对经济产生了如此持续的抑制作用呢?
一部分原因是,尽管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下,发动自上而下的阶级战争是极具破坏性的,但共和党依然执意如此。他们认为失业者的日子不能太舒服,因此削减了对失业的援助,这即便在平时也是很残忍的,况且现在经济萧条,这么做更会破坏就业。共和党坚持对富人减税,同时轻易地取消了对普通劳动者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把钱从很可能消费的群体那里夺走,而交到很可能存款的人手中。
我们还应该看到那些馊主意的威力。2011年,获胜的共和党人迫不及待地采纳了“扩张性紧缩”——这个在欧洲已经开始流行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意思是,削减支出可以增强信心,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然而,此后发生的事情彻底反驳了这个概念:很多发达国家都意识到,大幅削减支出会使经济衰退更加严重。事实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终发布了一个相当于检讨书的东西,承认自己严重低估了削减支出的危害。然而,你可能已经注意到,在相反的事实面前,今天的共和党人却没有改变自身的立场。
所有的经济问题都是共和党的错?当然不是。奥巴马总统在反对削减开支问题上没有采取足够强硬的立场,美联储在支持经济增长上也本可以做得更多。但是,要指责是谁让我们的经济政策转错了方向,答案还是那些控制众议院的极端分子和勒索者。
环境经济损失 第4篇
关键词:能源开发,环境损失,经济补偿,环境政策
我国资源型城市由于其特殊的人口、资源、环境特征,在我国现行体制和政策条件下,其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从理论上正确认识这类城市的资源环境特征,客观评价分析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对其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其资源开发所产生的环境损失及其价值的空间转移进行必要的经济学分析,从制度和政策两方面寻求解决这类城市环境问题的出路,不仅有助于从理论上认识这类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问题,而且对解决这类城市长期存在的资源保护与环境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政策决策价值,特别是对资源开发接替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无疑有着极为深远的战略指导意义。
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特征
生态环境特征
生态条件的脆弱性。许多资源开发地区往往又是生态条件十分脆弱的地区,如山西省许多大型煤炭生产矿区、陕北神府煤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煤田等。这些地区气候干旱、土地贫瘠、水土流失严重、地表植被稀疏、水资源短缺、土地沙化及荒漠化十分严重。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无疑进一步加重了对生态环境的扰动,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从空间生态、地表生态、地质生态3方面受到立体性的全面破坏。
环境问题的多样性。资源开发地区特殊的产业结构,使得其环境问题也表现出与其他各类地区所不相同的多样性特点。一方面,它要承担与其他各类地区所一样的由于资源消费利用而产生的环境负担外;另一方面,它还不得不承担资源在开采、加工、转化、运输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负荷。一方面,它面临着由于大气污染所造成的空间环境问题和由于污水、废弃物排放所造成的地表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它还不得不面对地下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土地塌陷、地下水系破坏等地质环境问题[1]。
影响范围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地域空间范围内环境问题形成的区域化,即开采产业大多分布在广大农村,加工产业则分布在大小不同的城镇,产业分布的这一特点,使区域环境问题表现为从农村到城市在地域空间上连接为一个整体;二是环境问题的时间积累效应,即由于资源的开采、加工及转换不是在同一时点上发生的,产业链的客观存在,把发生在不同时点的环境问题在时间上进一步联结为一个整体,而某些废弃物如煤矸石、煤泥等多年的累积,某些化合物如三四苯丙芘等在地下水环境中的长期存在,均使环境问题在时间上进一步积累延伸。特别是地质环境问题,如采煤所引起的地下水系破坏,由于其特殊的生成条件,往往具有不可逆的特点,因而,其生态与环境影响将更为持续和长远;三是环境破坏的立体化,即地下开采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面加工排放的污水、废弃物对地表环境的破坏,大气污染对空间环境的破坏,出现因产业延伸所造成的由地下到地面、再进一步扩展到空间的立体性环境污染。从而使这类地区形成了区域化的持续性整体环境恶化格局。
经济发展特征
所处地位的特殊性。能源与各类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资源开发地区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条件,使得其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通过大规模的能源资源开发,为全社会提供优质能源产品,客观上承担起能源供给基地的重任;另一方面,它通过能源工业发展,建立起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经济结构,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可见,能源资源开发地区所处地位的这种双重性,使地方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时必须正确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能源开发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数量、品种、质量需求的关系,即增强地区能源工业发展后劲,确保地区能源工业在行业水平分工竞争中的优势;二是能源开发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即保障地区范围内不同产业的均衡发展,增强地区经济在产业垂直分工竞争中的能力。
产业布局选择的局限性。能源资源特殊的地质赋存条件和空间分布特点,使得能源建设项目在进行生产力空间布局时面临着十分有限的选择,无法像其他工业项目那样在生态环境、交通设施、水资源、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优化比选,许多能源开发项目往往不得不建设在环境容量十分有限的地区。这也在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能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度,恶化了区域范围内的空间环境,增大了环境综合整治的难度。
产业结构的粗放性。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往往推动了地区产业结构的迅速演进,形成以能源资源采掘业为主导,以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高载能工业为主体的地区产业结构体系。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又使得地区范围内的二元结构迅速形成,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现代化大型企业与民间投资为主体、技术层次低、规模小的乡镇集体和个体企业并存。
资源开发地区环境损失的经济分析
多年来,国内外有关学者对区域开发和经济建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价值分析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吉林省所做的森林生态环境决策的费用效益分析、贵州省自然环境资源破坏的经济损失研究、辽宁省工业固废物污染的费用效益分析以及北京、沈阳、重庆等城市对大气污染经济损失所做的分析等。山西省有关专家对全省环境污染经济损失做了初步分析,国内有关专家对我国环境污染做的经济评价,以及沈阳、天津等城市对大气污染经济损失进行的分析等。然而,由于各自分析计算的理论、方法、范围及统计口径均不相同,因此,其结果也有着较大的偏差,从而为比较分析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具体分析能源资源开发地区的环境损失之前,有必要从理论和方法上对环境破坏的经济损失进行探索[2]。
环境损失经济分析的理论与方法
正确分析评价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要对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的范围做出科学的划定,其次是应用环境经济学的方法将环境损失进行价值化处理。近年来,国内许多环境影响分析都借鉴国外经验,采用了费用-效益分析的工具来进行,甚至有专家建议,环境影响分析均应严格建立在费用-效益分析的框架内[3]。所谓费用-效益分析是一种常用的项目决策和政策评估方法,它通过对投资项目费用和收益的计算分析,经过比较,选择净效益最大的方案以供决策选择。环境投资项目费用-效益分析的程序一般为:环境功能分析-建立剂量反应关系-分析不同方案的环境改善程度-计算各自的环境效益-计算各自的费用-不同方案费用效益比较。费用-效益分析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恢复费用法、影子工程法、人力资本法、支付意愿法等。需要指出的是,环境损失的价值化处理存在多方面的局限性,一方面,许多环境损失事实上是无法简单进行价值化的,其经济价值的评估显然仅仅只是冰山一角[4],另一方面,环境损失特别是生态环境的影响往往需经过若干代后才能显示出来,而生物链的波及影响则更是一个极为复杂并难以计算测度的问题。因此,无论应用什么理论和方法,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就区域开发特别是能源资源开发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而言,其经济分析在理论上必须能够正确回答下述3方面问题:
第一,环境损失的计量内容及范围。在这里,传统的环境经济分析工具费用-效益分析方法遇到了第一个挑战。首先,具体建设项目的费用分析内容较为简单,它只要在项目财务分析的基础上,将有关转移支付的内容剔除即可,而区域环境经济损失分析则面临着是整个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问题;其次,具体项目的效益分析可通过其实施之后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的计算来求得,而区域环境经济损失的分析则是一种负效益分析,即它所研究的对象是区域范围内众多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的计量评价问题,是研究区域整体开发所产生的环境负效应;再次,费用-效益分析的结论主要用于项目取舍决策,因此,它一般需在两个项目以上进行比选,而区域环境经济损失分析则面临的是一个具有明确行政区划边界、财政收支体制和经济核算体制均与其行政区划密切相关的空间,其分析目的和结论是为地区政府在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因此,简单采用费用-效益分析的方法是难以构建其空间分析框架的。
可见,对区域环境经济损失的分析而言,其更关心的是区域范围内国民财富的增加或减少,因此,其分析内容和范围至少应考虑下述几方面:一是各种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可用费用-效益分析的具体计算方法来计算);二是能源开发(勘探、剥离、采掘)直接与间接的生态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三是区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包括:环境治理费用、环境建设费用、环境补偿费用、环保产业发展的投入费用等;四是上述投入的社会机会成本以及由此而出现的生产要素重组带来的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五是在考虑时间效应条件下,上述损失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贴现。可见,在上述5方面的内容中,前两个因素导致了国民收入的减少,第三个和第四个因素增加了国民财富的支出,而最后一个因素则反映了环境损失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见,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是区域范围内国民财富的一种负增长。
第二,环境损失计量分析的时间边界。环境损失的时间边界究竟如何界定,这里显然有3个时点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分析基期的确定,二是如何分析看待基期之前的历史时段,三是未来贴现的时间选择。上述问题对项目的费用-效益分析而言显然并非难事,因为项目评价仅关心的是项目实施以后的效果。因此,用费用-效益分析方法是难以构建其时间分析框架的。目前,国内许多环境损失的计算分析大多都是以年度来进行,即选择某一基期,分析计算截止到该基期某地区、某要素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总损失,并进而计算环境损失占基期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样计算分析显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首先,环境破坏及其危害的形成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环境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在一定时间内人类对环境的扰动超过了环境自身的自我修复能力而形成的,有些环境破坏的损失危害是在当年可以显示的,如大气污染,而有些环境破坏的损失则是历史累积的结果,如各类固体废弃物、水库水环境和地下水质等[5]。可见,年度环境损失经济分析仅仅是将两类不同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简单加和。其次,环境污染的存量是历史上各年度经济增长的产物,其经济损失理应从经济增长的历史存量中扣除,当年的环境污染是经济增长增量的产物,将历史累积的环境污染与当年新增的环境污染混为一体,显然难以看出环境问题形成的历史变化规律,难以分析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的变化轨迹。再次,至于贴现期的选择,除项目评价的投资分析外,区域环境损失经济分析一般均未能考虑,因为,这与分析者的分析目的密切相关。如果要分析环境损失对未来经济增长的影响时,只要将这一损失在未来时间段内进行贴现即可,但贴现率的选择确定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第三,环境损失补偿的责任主体。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费用-效益分析方法是无能为力的。传统的环境经济分析一般都是建立在经济学的外部性分析理论基础之上,即从分析环境损失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入手,通过强制性手段(如征收排污费、环境税等)、市场化手段(如排污权交易)等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实现污染损失的经济补偿及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然而,在我国现行体制和政策格局下,资源型城市由于企业外部不经济性的普遍存在,其作为一个区域发展的整体,这种微观经济单位经济活动的不经济性已经演变为一种区域范围内的整体内在不经济,从而使外部分析理论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这里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这种挑战具体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是多年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约束下,能源原材料产品的价格长期低于其价值,企业难以通过公平合理的市场等价交换实现其对生产过程损耗的补偿;二是由于资源型城市的环境问题是多年积累的产物,污染负荷大,历史欠账多,即使企业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了现有的污染源,但对大量历史所遗留下的污染积累,仍然难以解决其责任主体问题;三是区域范围内环境问题形成的复杂性,不同产业部门、不同产业环链、不同能源产品在特定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环境条件下,造成了区域范围内环境问题形成的交叉性,这便使如何向众多责任人分摊治理费用、如何使用这些费用来解决不同污染源等问题变的更加复杂。
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未能将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纳入企业的生产成本,能源产品的成本严重不实,一方面,使能源开采企业的利润出现虚置,另一方面,也使能源开采企业创造的价值和效益通过区域之间不等价的市场交换被转移到区域外部。也就是说,由于体制和政策的作用,资源型城市以严重的区域内在不经济,将其资源和环境的价值以表面上平等而事实上并不平等的市场交易行为在空间上进行了转移。是以资源型城市严重的内部不经济,换来了能源消费地区的内部经济性,换言之,就是能源开发区域以牺牲自身的资源和环境,将其中所隐含的经济性向能源消费区域进行了空间转移,这种转移既是当代人利益的流失,又是涉及后代人利益的区域整体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流失。可见,从区域开发的宏观环境经济分析角度来看,其结论与微观经济分析恰好相反,是在产生区域内部不经济性的同时,带来明显的区域外部经济性。因此,区域范围内的环境损失补偿,特别是对那些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帐较多、治理压力较大的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损失补偿,用外部分析理论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那种简单地将企业外部不经济内在化的措施也是于事无补的。
事实上,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采用两种理论工具,一是以区域为对象的宏观环境经济分析理论,二是可持续发展经济理论。其政策基础则应建立在“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之上,即通过规范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将历史所形成的、以市场形式所完成的区域外部经济性,逐步通过政策手段进行再转移,完成对这类地区的环境损失补偿,从而,借助微观上的内部化和宏观上的外部转移支付两种政策手段,才能使这类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损失补偿
环境损失补偿的理论分析
对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损失进行合理必要的补偿有着充分可靠的理论依据。这无论是马克思经典经济理论还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都对此有着精辟的论述。
在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中,损耗及其补偿的研究与社会再生产的循环过程密切相关,马克思认为,不管生产过程的形式怎样,它必须是一个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要素的价值不断地发生着转移和沉淀,从而使劳动对象的形态和质量都发生着一定的变化,使之具有了新的价值,生产要素不断转移和沉积的过程,也就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不断被损耗的过程。由于生产条件也就是再生产的条件,因此,一个社会如果不是不断地把它的一部分产品再转化为生产资料或新的生产要素,以补偿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损耗,那么,社会生产过程便无法持续进行。生产过程中所损耗的劳动资料,只有在实物形式上为数量相等的新物品所替代,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价值损耗,只有用新创造的价值来加以补偿,社会再生产才能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由于这种补偿是在由许多单个资本运动而形成的整个社会总资本的运动过程中完成的,因此,它不是一种个别行为和个别经济活动,而是一种社会再生产的对流运动。这种补偿运动要流经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领域,在运动过程中,通过社会产品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转化来完成,它以货币为媒介,从生产到流通,又回到生产[6]。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中,对补偿问题特别是对以价值转移为特征的经济损耗及其补偿问题进行最系统研究和论述的是福利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中“补偿原则”的提出是建立在社会福利最大化基础之上的。根据新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帕累托的论证,在既定的生产技术和既定的每个消费者偏好函数条件下,假如任何重新改变资源配置的方法,已经不可能在无损于任何一个人的前提下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较前变好,这就意味着生产资源的配置情况已经达到最适度状况,亦即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补偿原则”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收入分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如果某一经济变化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又使一部分人受损,但若受益者对其所得到的利益的估价高于受损者所受的损失后仍有剩余,则表明这一变化意味着社会福利有了增进。事实上,任何一项政策的推进,都意味着一部分人将获利而另一部分人将受损,只要通过相应的政策补救,在给受损者以补偿之后社会仍有剩余,那么便可认为这项政策是成功的,即增加了社会福利[6]。
环境损失经济补偿的政策设计
对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损失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不仅有着可靠的理论依据而且有着可行的政策实践。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和环境而制订了一系列政策,从资源价值化和环境价值化的角度制定了各种法规,开征了各类税收,以试图解决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问题,其中包括征收消费税、支付使用基金、征收生态税(费)、征收意外收益税、征收收入税等。有些是单纯的生态税,有些是在其他税收中加入了生态税成分。在经济手段上,还采取了排污收费、产品收费、押金-退款制度、许可证交易制度、鼓励金制度等。对能源及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则采取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性政策,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手段,加强对此类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来完成。
然而,在研究对这类地区的环境损失进行补偿时,还必须从理论上对补偿的责任主体、受益主体、补偿方式及其实现的政策途径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
首先,分析补偿的责任主体。从理论上看,环境损失补偿的责任主体当然是由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来承担。对能源资源开发地区而言,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包括:环境破坏和污染物排放的个人、家庭及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如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失误、地方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等),中央政府(如中央政府区域生产力布局政策、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等)。中央政府之所以在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损失中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是因为中央政府往往是资源型城市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特别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其经营管理、投资渠道、利税上交往往自成一体,这类企业环境破坏和污染损失的历史责任当然应当由其出资人来承担。显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现实的、目前正在发生的环境损失,采取相应的手段使污染责任人承担起环境损失的补偿责任是可以实现的。然而,对历史形成的、特别是在传统体制下所形成的环境危害和因现行政策制约所造成的环境损失,便出现环境污染责任人主体不清晰等问题。可见,对此类问题,如果继续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为此,应采取受益者付费的原则来对上述原则作相应的补充。因为能源消费地区在消费能源产品时,便从中得到相应的环境利益,能源产品的环境价值由于历史的、体制的、政策的原因,被无偿转移到这类地区,作为受益方,理应承担起一定的环境损失补偿责任。
其次,分析补偿的受益主体。环境损失补偿的受益人当然应当是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对资源型城市来讲,这种受害者应当包括:环境破坏过程中的直接与间接受害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环境治理过程中所影响的直接与间接受害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之所以把地方政府也列为补偿的受益主体,是因为:一是,地方政府在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保障区域范围内人民生活质量、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治理区域范围内的大面积环境污染中承担着主要责任;二是,地方政府又是环境补偿政策的具体实施者,特别是对历史所形成的、污染责任人和环境破坏受害人不清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便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三是,对地区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环境补偿,只能先由地方政府承担起受益主体的责任,然后再具体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四是,对资源型城市而言,环境损失意味着地区国民财富的损失,意味着社会资源存量的损失,由于地方政府是区域范围内国民财富和资源存量的代表者和保护者,因此,也理应成为受益主体。
再次,分析补偿方式及其实现的政策途径问题。就补偿方式而言,在不同的原则下,有着不同的补偿方式。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补偿的方式主要有:由污染责任人直接给受害人以补偿,如采煤引起地表塌陷、房屋受损等,由煤矿给受害人的经济赔偿;由地方政府以收费、征税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间接补偿;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实现自我补偿等。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其补偿的方式主要有:由受益者或受益地区直接对受害者或受害地区进行投资性补偿,包括专项、定点、合作、援助等多种投资方式;由受益者或受益地区联合以基金的方式对受害者或受害地区进行间接补偿;由中央政府出面,以收费、征税的方式,从收益地区集中起一定的资金,再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完成对受害地区的补偿。
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
在资源型城市试行建立“绿色”核算体系。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由于其存在的多方面缺陷,如其建立的基础是纯经济系统分析,对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资源环境系统未加考虑,没有体现资源价值,没有计入环境污染损失及其损耗;其投入产出核算未涉及存量及其与流量之间相互关系的核算问题。对企业而言,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未将环境资源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使企业的发展建立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出现利润虚增的现象。为此,应通过“绿化”CNP和建立绿色会计系统,将资源与环境的真实价值反映在其中,将其作为考核资源型城市和企业的指标,从制度上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同时,还应通过明晰全要素产权,打破传统的生产要素观,把产权变革的目光从资金、劳动力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领域扩展到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从产权上对其进行加以明确,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建立起市场化的产权交易规则,通过规范的市场行为和活动,实现此类生产要素产权的有序让渡。在不断拓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建立自然资源全过程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内涵不仅要包括开采价格和附加开发成本,还要包括资源恢复、处理和更新的费用。
尽快建立资源与环境损耗补偿的合理机制。能源资源(主要指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会造成资源价值的改变,即产生资源的损耗。如果资源的产权关系明确,成本结构合理,那么,这种损耗可通过能源产品产需双方的等价交换而得到合理的补偿。反之,如果能源产品的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那么,能源产品购买地区的经济发展便是以牺牲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的。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有当且仅当其全部资本存量(自然资本、人力资本、产品资本)随时间保持一定增长时,其发展才是可持续的。为此,需建立可持续收入的概念,即将资源的折旧也纳入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使能源开发主体可通过能源产品的市场交换获得对资源进行补偿的合理收入。这一点可采用用户成本法和净价格法,通过对资源总储量、开采量、开采年限、开采成本、资源租金的分析,借助资源总价值的计算来实现。
为此,需尽快建立地区间合理的贸易协同关系。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均衡现状,国内统一市场建设运行的趋势,均有可能使建立在市场运行关系基础之上的环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如中西部资源型城市与东部发达地区在贸易结构上的不对等,东部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与其污染严重产业的西移,以及东部在发展初期中西部地区以资源、环境、效益为代价而给予的支持,均使得各地区在环境破坏的责任、环境保护的能力、经济利益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竞争能力、人才基础等可持续发展方面所表现出的严重不对称,又使得地区间的贸易关系日趋复杂。可见,建立以协调各地区贸易关系的统一规则显得十分紧迫而又必要。从目前来看,这些规则至少要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产权界定和环境税收(解决资源和环境价值问题),产品生态标识,能源合作开发项目的技术、资金、人才支持,污染产业转移的合理补偿,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等等。
建立规范有序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支柱之一,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性财政体制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实施制衡的重要财政手段,又是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鉴于资源型城市环境问题欠账较多,历史遗留包袱沉重。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其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具体规定一定时期内向该地区转移支付在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和递增比例,以确保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份额,从而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重点支持这类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并参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以法律形式对有关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将政府间转移支付纳入规范化的法律轨道上来[7]。
针对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的严重倾斜,中央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手段,促进该类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政府所采取的结构调整政策,特别是在一些产业互补、产业替代和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中央政府更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可考虑在以下投资领域给予倾斜:各种专项资金的投向,包括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发行的国债资金和由财政担保的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无息或贴息贷款和减免税;取消对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的配套要求等。
建立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基金。环境基金的来源可以是排污收费(空气污染费和污水排放费)、自然资源使用费(如水、矿产等)、特定产品收费(燃料、有包装的产品)、贷款收还收入,也可以是来自国内外特别是环境受益地区的各种组织及个人的捐赠等,还可以是通过发行环境资源保护债券等[8]。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退耕还林的补偿等有助于扩大基金开支产生环境效益的重大项目,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环境基金运营应通过组建规范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的基本规范去进行。
环境税收政策。允许资源型城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适时开征环境污染税。环境税是政府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工业化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环境税有利于政府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它主要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税和有污染的产品税两种。纳税人分别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或生产、使用有污染的产品者;课征对象分别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和有污染的产品;而计征依据分别为开发、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程度以及有污染的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危害程度。对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行为、产品,则按照减轻损害的程度进行税收减免。环境税作为一种专项税收,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可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部门协助。
建立资源型城市环境建设与生态保护银行,促进金融资本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合理组合和有效运行。环保银行是对环保资金进行总调控的政策性银行,同时又具有商业银行的某些功能,可采取股份制形式,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相关省区和国内外企业及金融机构参加的方式组成。其职能是:办理国家和有关地区重点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性贷款和贴息业务。对跨流域、跨行业和大城市基础工程设施投资可通过征收排污费逐步解决,也可通过国外环保合作,努力争取国外资金。实行宽严有度的环保信贷政策,使信贷手段成为环保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主要手段。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金融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基本趋势。客观上看,地方金融专门为地方经济服务,可以将较多的资金投入当地,机构类型、组织形式、业务种类和方式可以与地方经济发展更相适应,并且地方政府可以有较大的调控权,对拓宽地方融资渠道、增强地方筹资能力是十分有利的。建议中央以山西为试点,组建涉及清洁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产业的跨地区发展的地方银行,为山西环境整治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也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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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钟晓敏.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论[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洪灾经济损失评估方法研究 第5篇
洪灾经济损失评估方法研究
洪涝灾害是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自然灾害,防治洪水灾害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洪灾损失进行评估,是防洪减灾工作的理论基础.迅速合理地估算洪灾造成的`损失,对于及时地进行抢险救灾和降低灾情损失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洪灾经济损失评估方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而为救灾和援灾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作 者:肖琦 陈洁茹 周文魁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刊 名:科教文汇英文刊名:EDUCATION SCIENCE & CULTURE MAGAZINE年,卷(期):“”(13)分类号:P426关键词:洪灾损失 评估模型 损失率
对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的反思 第6篇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纯粹经济损失虽非生活中的常见概念,但却和具体生活息息相关。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与人身损害和有形财产损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损失形态,在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大量存在,其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相反我们应当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保护众多的受害人。同时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如此强烈,该损失是否赔偿的要件也相当不确定,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其加以约束和限制,划定一定的赔偿范围以避免损害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和诉讼的泛滥。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和特征
虽然纯粹经济损失只是民法上众多损失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损失。它处于民法保护的边缘,充满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人们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直观了解来源于一些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
首先应从对“损失”这一概念的分析入手。民法上的损失概言之即民事主体所遭受的不利益。损失与损害是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有时可以相互混用,但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区分,损失不同于损害,损失特指财产上的不利益,而损害除了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之外,尚包括人身遭受的不利益和精神损害等等,因此损害是损失的上位概念。
其次,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中的“经济”作何解释。“经济”是对损失的限定,“经济损失”是相对于“财产损失”而言。 “财产损失”特指有形的财产损害,或者说是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失,而且该财产权利是针对特定的财产。而“经济损失”不是针对某项具体的财产而言的,而是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损。
最后,什么是“纯粹”的经济损失。“纯粹”是对“经济损失”的进一步限定, 纯粹经济损失不同于嗣后的经济损失。嗣后的经济损失虽非人身或有形财产的损害,但却是由人身或有形财产损害所诱发、附带的结果。而纯粹经济损失并非由人身或有形财产损害所诱发,而是加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即纯粹经济损失是绕过人身和有形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直接产生的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非因其人身或财产受损而引起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间接性。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第二,经济性。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它是受害人因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财产总量的减少,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第三,抽象性。纯粹经济损失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它并非是基于受害人所享有的某项具体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也就是说它所针对的不是被害人拥有的某个具体的有形财产或其人身,因此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三、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的原因及其意义
我们知道,要求每个人为自己一时疏忽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将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每个行为人都将为所有因自己行为所导致的不便或因此而遭致了损害的人给予赔偿的话,那么将不会有人愿意为任何行为。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发展或发现一种科学、合理的法学方法,使得我们能对什么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什么被排除在“可归责性”之外,从而成为不能获得赔偿的损失作出较为容易的判断。所以,一个法律制度就需要一个“过滤器”,将可获赔偿的损害和不可获赔偿的损害进行区分,“纯粹经济损失”产生之初的目的即是这样一种责任的“过滤器”,即将那些非由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有形财产损害引起的经济损失排除在可赔偿的范围之外。然而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模糊性,所以人们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能否获得赔偿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获得赔偿的认识一直比较混乱。因此在决定是否给予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如果采用较为抽象的一般标准,无疑会进一步增加不确定因素,从而加剧混乱。
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的意义就在于,通过适当的分类,并据此进行事实层面的分析,从而帮助我们认识那些隐藏于抽象概念背后的特殊结构特征,为最终确定责任成立与否寻找依据。当然,根据一定之标准完成的类型化,还使得人们容易发现某些类型中的纯粹经济损失易于获得法律救济,而在另一些类型中倾向于拒绝赔偿,这无疑为法官的裁判及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一定的指引。
四、纯粹经济损失的既有分类
为了研究的便利,更重要的是避免对情况各异的纯粹经济损失适用同一规则而造成实践的混乱和失当,学者们往往会对现实中的各种具体损失进行归类总结,加以类型化的梳理, 但是“纯粹经济损失产生于现代世界里各种关系和利益的互相依存。我们的列举不可能穷尽此类损害各种可想象的发生方式。我们的兴趣所在是去描述那些频繁发生、我们称之为“标准”案例的典型发生模式。”对于本文所分析的纯粹经济损失这一主题来说,根据纯粹经济损失发生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下列类型:
(一)反射损失
反射损失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而受害人因该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而受到了进一步的损害。这种情况是三维式的,一些论者将其称为关联经济损失。电缆案件中受害者因电缆被挖断而受到的便是反射损失。反射损失是一种因人与人之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损害涟漪日益扩散而形成的一种纯粹经济损失。
(二)转移损失
在反射损失类型中,初始受害人和次级受害人都有损失发生。而转移损失是指原始受害人遭受了有形财产物或人身的实际损害,但经由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将原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给了次级受害人。转移损失的典型特征在于损失的发生和金额是确定的,它不涉及宽泛无边的责任范围。
(三)公共市场、运输通道和公用设施的关闭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
这种类型下的纯粹经济损失产生于对公共物品、公共设施的侵害。一个过失行为可能导致不得不关闭公共市场、高速公路和航道。但关闭行为直接地把经济损失加之于那些生计密切依赖于这些设施的人,使赖以为生者遭受了不能营业等经济损失。但并未存在对赖以谋生者所有的物或有形财产、人身的侵害,故而使其遭受的是纯粹经济损失。
(四)对错误信息、建议和专业服务的信赖
在经济事务、法律事务方面提供建议、准备数据和提供数据的服务者如果基于过失而给客户提供了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建议、信息或者服务,这种过失行为并不必然给客户造成损失,但信赖信息、建议和专业服务的第三人却因而遭受纯粹经济损失。
五、对既有类型化的反思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样一个复杂的范畴而言,想要对其赔偿与否做出回答,发现案型并构造恰当的类型,使其成为研究的次级因子,恐怕是最为适当也最为科学的方法。因而,一般认为当面临纯粹经济损失这一现象的冲击时,比较有效的处理方法是对不同实例加以类型化。正因如此,对纯粹经济损失展开深入研究的绝大多数学者都会根据一定之标准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处理并据此展开研究。
虽然有的划分方式更为注重对不同案型的逻辑层面的抽象与提炼,从而得出逻辑类型,便于人们对纯粹经济损失形成理性认识。但不可否认,有的类型化方式由于评价标准选取不恰当,使得各个类型之间经常出现交叉和重合,为我们的认识过程增添了混乱。而且既有的绝大多数分类方式,多着眼于损害的存在形态和发生方式,而忽略了行为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使得这些分类方式虽有助于认识事物的表面特征,却忽略了事物的重要本质,从而对于法律效果的观察,即成立责任与否的判断并不具有太多意义。
虽然类型化的法律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熟悉的思维指标,指导我们去很好地理解法律。但是,对于如何类型化,如何实现适当的类型划分等问题的回答,我们必然要结合我们为什么要类型化这一根本前提来进行作答。因而,在类型化的过程中,对于构建类型之共同特征的选取,亦应服从于类型化的目的与意义。因此,在对纯粹经济损失得出恰当的分类之前,必须要回到我们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的目的本源上来,即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否给出一定之答案。那么,我们的类型化过程也应围绕这一目的而展开。首先,我们的分类目标是达到解决赔偿性控制的目标。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原则、政策、利益暗藏在不同的种类之下,所以具有基础性差异的案型应该给予不同的对待。因此我们必须找到定义基础性差别的有效性标准,确保处理的适当性。而分类的第二个目标就在于在类型的基础上展开分析,并使得类型创造理性的原则结构,为责任的成立提供合法性说明。
另外,解决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的问题也并非只有类型化这一条路径,我们完全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好这个问题。相比较而言,因果关系理论在确定纯粹经济损失责任的成立上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也不失为另一条路径。换句话说,当事人之间的近因性越强则就越应该承担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这样也有助于纯粹经济损失动态责任系统的构建。由欧洲侵权法研究小组所起草的《欧洲侵权法原则》第2:102条第四款规定:纯粹经济利益或合同关系在保护上受到更多限制。此种情况下,需特别地考虑行为人与受危险方之间的近因性或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会导致损失的事实。这样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可以包含所有能想到的案件及他们的特殊情况。所以说,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在认识纯粹经济损失这一现象方面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它难以在应对现实社会中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上发挥给进一步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转换思维路径,从而找到穿梭在纯粹经济损失是否赔偿边界的那条分界线,以确定纯粹经济损失持续且全面的制度中的关键性因素。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之澄清 第7篇
在侵权责任中, 最早赔偿的是有形财产的损失范围, 因为当时人们更多的是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 在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法中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尤为重要。法典中最早记载纯粹经济损失的是1972年《瑞典赔偿法》中, 该法典首次使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瑞典赔偿法》中明确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的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关的经济损失。
在英国, 以判例为主的法系国家,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明确规定, 其主要见诸于各类赔偿案件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规则。法院通过案例分析纯粹经济损失什么情况可赔, 能赔偿多少。当时英国并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法官只是通过分析侵害行为与损失的发生在因果关系上相隔太远, 如果茫然的支持原告赔偿会不会扩大被告的责任范围, 加重被告的负担, 不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后来学者对之探讨深入, 慢慢衍生出诸如:对服务权利或合同权利的侵犯一般是不可诉的;做出不法行为的人只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承担责任等等观点。后来法官在更多案例中运用并得出该损失不被法律所保护而不予赔偿, 即侵权法中赔偿的只是对世权而非对第三人的权利, 由此英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英国的法官和一些学者只是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并非人身损失或有形财产损失的结果, 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这种损失对他人的财产不会产生有形的损害。但是值得注意的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采用什么标准, 学者没有指明, 而且学者的定义太过宽泛。
德国法是纯粹经济损失的主要发展地, 相对英国法, 其大陆法系更具理论性和指导性, 同样作为大陆法系的一大派系的法国法却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或者是不被法律所认可。因为法国法通过诸如因果关系等替代性的工具认定该损失是否能被赔偿, 因此法国法没有英国或德国的不予赔偿纯粹经济损失的一般原则, 实践中有通过侵权或合同获得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案例。德国法具有很严谨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债法相互补充, 而对于债法保护的利益之外的利益必须通过绝对权囊括才能由侵权责任法保护, 或者是构成“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他人的”, 否则法律不予认可。因此德国学者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分为两大流派:第一派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另一派认为,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而存在的损失。还有学者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为:指某人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坏 (失去利润、财产价值的稀释等) , 但不是直接基于其人身伤害或某一特定财产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德国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不是直接源自侵害行为或实际损失, 这种损失不会对财产造成实际损害。但是如何判定整体经济状况, 如何认定不依赖物的损坏。
英国法官的观点具有实践性, 个案性, 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会由于不同法官不同看法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 注重的是法官的个人法律素质休养, 因此也会话费较大的社会成本培养一个较高素质的法官人才。德国学者的观点理论性强, 具有一定的体系, 但是概念过于抽象, 难以适用个案, 何为直接和间接, 什么利益才是法律保护的等不同社会背景都是变化不定。
二、我国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 对损失主要是分为人身和财产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实际和预期损失等, 而最早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法律许可的赔偿范围内是在1999年《合同法》将可得利益明确规定为可赔范围之内。在侵权责任领域, 对纯粹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一些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 而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的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学者诸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立法中的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应理解为只要是因他人侵害行为导致的结果就应该赔偿, 这样就可以把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保护之内, 持此观点的还有张新宝教授, 而《民法通则意见》等司法解释以及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的规定, 实质就是纯粹经济损失的内容。因此王利明教授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损失, 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 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还有其他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当事人因为第三人的契约伴侣发生侵权行为, 而使当事人自己承受的营业损失。
分析各学者观点可以得出纯粹经济损失主要具有两大特征即间接受损性和金钱不利益性, 间接性表现为该损失不是由某行为直接导致的, 而是通过某种关系如亲属、同学、合同等关系转移损失;金钱不利益则是体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或未增加。因此, 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定义为因法律事实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之外的金钱上的不利益。
摘要:在人类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诸如因他人受到损失而间接导致自己的财产或某些利益丧失或未增加。在船舶漏油导致港口封闭因此某快餐店营业收入减少, 因交通拥堵导致不能按时签约丧失的营业收入等各种情形, 西方国家最早称之为纯粹经济损失。随着学者研究的深入,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在各国展开大量讨论, 基本上都认可不予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但是对于其概念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清晰的结论, 文章试着通过学习分析各学说以给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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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正振.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1.10.
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简析 第8篇
纯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理论, 德国巴尔教授 (Von Bar) 将具有代表性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梳理为两种。第一种定义将其界定为属于不依赖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的损害而发生的损失;第二种定义将其界定为非属作为权利或者受到保护的利益遭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失。[1]与此同时, 国内学者针对我国实际国情, 关于纯经济损失的定义与国外学者存在一定分歧与区别。其中王泽鉴对于纯经济损失的定义比较具有普遍性, 他认为之所以为纯粹经济损失, 含义是被害人直接受到财产上的不利益, 而并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的发生。[2]
根据上述解读, 我们基本可以将其定义为: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受到的经济上或是财产上的直接损失以及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而非是其人身安全或是其他外部侵害所带来的损失。
二、发达国家纯经济损失的保护制度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护
在美英法系国家, 其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特别单独针对纯经济损失的条款以及赔偿制度的归纳, 在英国早期的普通法传统中, 侵权行为之诉要以令状的基础, 每一种令状对应一种侵权行为类型。而20世纪以来, 更因“过失”这样一种概括性、包容性很强的侵权行为类型的制设, 使得英美侵权法更为灵活机动。英美法院的法官充分利用了判例法开放的体系和推理技术, 发展出各种新的侵权行为类型来, 如产品责任的发展便是以美国为先锋。
(二) 大陆法系国家
相对于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而言,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在制定与针对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法律体系方面较为类似。如法德法院都不约而同的通过绕开侵权法的规定而展开适用合同法让纯粹经济损失获得相应赔偿, 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表现就在于此。[4]
两国的契约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扩展, 并且《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条款非常广泛地囊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 使得受害者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在法国侵权法上很容易获得胜诉结果。这也就导致许多在英国国家可能会败诉的案件, 在法国则可能会胜诉的主要原因。而德国不同于法国建立了比较宽松的赔偿制度, 《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采取了概括加列举、两个条文三个层次的立法体例。
三、我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现状及构建对策
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构建了相关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言, 我国目前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也已经受到无论是政府亦或是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 我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民商法对于纯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言, 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都针对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 当双方签订合同之后, 由于一方不履行相应合同而对另一方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则需要根据相应的合同内所标明的数额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若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是利益上的直接损失, 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等。
(二) 我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构建对策
首先, 要坚持大陆法系的原则, 与此同时对英美法系的成功之处进行借鉴, 取长补短, 在制定一般条款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受害群体的特征, 进行有意识的归纳与总结, 从而更好地进行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其次, 通过制定相应制度用以保护一般性条款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或者是类似于之前所提到的德国的做法, 创建新的第三人的保护合同, 从而有效扩展保管赔偿制度与法律保护的范畴以及适用范围。
此外, 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应的法律可以承担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构建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时, 首先通过对发达国家在相关法律领域内的成功经验的借鉴与学习, 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基础上, 建立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四、结束语
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这往往使得纯经济损失与纠纷在生活中大量发生, 因此一旦发生将会对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而由此也会引起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 应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进一步完善, 在维持市场竞争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对人身以及财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 (下卷) [M].中国人民出版社, 2011-02.[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 (下卷) [M].中国人民出版社, 2011-02.
[2]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7-8.[2]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7-8.
浅议法务会计经济损失计量方法 第9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经济损失,计量方法
法务会计经济损失计量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日益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 在经济诉讼案件层出不穷时, 成为困扰司法机构和法务会计发展的难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日益增多的民事诉讼案件、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就必须专门的、深入的、系统的进行民事赔偿制度建设、加强损失计量有关问题研究, 使虚假陈述者受到严惩。
一、法务会计损失计量概述
(一) 损失计量概述
1) 概念。损失计量概念有三种不同的表述:一是损失计量是指运用各种技术方法, 采用横比计量单位对欺诈舞弊案、经济犯罪案、经济纠纷案以及自然灾害、人为事故、违约等各类损害赔偿案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损害进行计算与量化的过程。二是损失计量是指运用会计、财务等方法, 对涉损法律事项的数据问题进行核算。三是损失计量是指对法律事项涉及的由于一方当事人行为不当造成的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计量。2) 方法。目前关于经济损失的计量主要有四大基本计量方法:成本重置法、收益估算法、市场对比法、条文适用法:损失计量力求计量结果的合理性、科学性, 即追求的是损失计量的公允计量值。然而损失计量却又受到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 使得计量结果的公允性受到挑战, 为了保证计量值的最大公允性, 有必要对损失计量的计量制约因素作出分析, 并消除其影响。损失计量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 为涉损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对我国的司法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点, 损失计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其理论研究与方法研究也逐渐发展起来。3) 法务会计损失计量在诉讼支持中的基本要求。a.具备专家证人资格。b.使用被接受的科学方法。c.保持独立性。d.出具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
(二) 进行法务会计损失计量的重要意义
法务会计损失计量是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 是制约民事赔偿的瓶颈。它是沟通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桥梁。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行为内容的欺诈和法律支持在内的诸多问题己使得传统的职纠纷案件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仍然得不到解决是损失不能可靠地计量或者损失计量结果不能得法官的采信。在这种情况下, 对法务会计损失计量理论研究缺乏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客观上要才出现来加强法务会计损失计量的理论研究并将融合审计和法律等多学科知识的法务会计人员为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因此。法务会计人员法庭提供诉讼支持, 会使案件的审理更有效率。
二、法务会计损失计量的证据特征和证明力
(一) 法务会计损失计量的证据特征
损失计量证据是证据的一种, 要满足证据的基本特征, 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损失计量证据事实必须是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资料计算而来的, 这些资料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 是指损失计量证据必须同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 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损失计量证据。 (确切的说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 必须是法定主体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或提供的。
此外, 损失计量证据还具有间接性和专业性。间接性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损失计量证据要和虚假陈述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为案件的庭审提供诉讼支持, 因为无因就无果, 如果被告不存在虚假陈述, 就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失, 也就无所谓赔偿;英美法系下实行专家证人制度, 法务会计专家为委托人服务;专家为法庭服务。
专业性是指损失计量工作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需要具备这些方面知识的专家运用其专业知识来进行分析、计量、解读, 才能清晰明了地证明案件事实。
(二) 法务会计损失计量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中待证事实证明价值之有无及大小。不同的诉讼证据制度, 对证据证明力的确定方式也不一样。在我国, 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
损失计量证据的证明力是损失计量证据所具有的实质的价值, 是损失计量证据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具有证明力的损失计量证据其作用表现在证明涉损事项的存在和性质、采用的计量方法、涉损金额的大小等。由于损失计量证据的专家证人的执业经验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损失计量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还与损失计量证据产生、收集的环境和收集人员的独立性有关。
三、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 损失计量理论研究上
a.损失计量的实际计算方法等棘手的问题研究较少, 并且往往局限于对这些文献的写作借鉴, 对实务研究较少。随着经济的律问题的现实需要, 对损失计量的社会需求越来量的研究迫在眉睫。b.会计报告的欺诈者实施财务舞弊后的损失计量赔偿研究不完善。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来看, 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国民的法护意识增强, 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如果受害者知道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 而且通过违规者被从高制裁提高了威慑效果。
(二) 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上
对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不够清楚, 法务会计的工作成果就是出具一份专家报告,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以证人或鉴定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就其得出的损失计量的结论进行说明、并接受询问和质疑, 以期协助人们认清案件的真实情况, 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是损失计量最终目的之所在。法务会计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体现在诉讼支持程序中, 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也是损失计量结果被法庭认可的过程。笔者以诉讼程序为依托, 来探究损失计量结果是如何被法庭认定的。
四、对策
损失计量进行实务处理研究:
1) 诉讼前。在提起诉讼前, 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进行诉讼风险评估, 预测胜诉的概率及可获得的经济赔偿。在这个阶段, 法务会计人员可与律师一起进行诉讼评估和预测, 就潜在诉讼涉及事项, 进行早期和充分的信息交流, 制订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 争取胜诉机会。如需收集何种财务证据、如何收集对方当事人可能出具何种证据来提出抗辩、如何对应这些证据及抗辩;合理计算经济损失, 并提出相应金额的赔偿要求等。2) 法院受理后。法院受理案件后, 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中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在开庭审理前有一个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和出示、交换证据为主要内容的程序, 称为证据开示程序。证据开示程序是“诉讼对抗原则”的要求, 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接近所有与纠纷有关联的信息的权利。”在证据开示程序中, 所有将要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都必须向对方强制列示, 这与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相似。而法务会计在此阶段可以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判断, 建议选择出示的证据, 同时还可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出具所谓质询书等多种文书。诉讼双方通过这个程序可以获知和理解对方证据的事实和推理, 如果在此基础上能达成共识, 就可以结案。3) 在诉答程序中。在民事赔偿诉讼诉答程序中, 法务会计发挥的作用主要在各种司法文书的形成过程中, 如对可获得赔偿数额进行计算, 在答辩状中帮助对原告方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的否定进行抗辩, 甚至还可以基于事实分析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同时, 双方的法务会计人员也可以协助当事人分析对方掌握的证据, 比较和解、审判及其他解决方式的利弊, 从而帮助当事人做出明确的选择, 以节省审判所需时间和开支, 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交叉询问。在英美法系国家, 专家证人一般都要经过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英美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方法”。交叉询问的顺序一般为: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直接询问一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反询问一提出证据的一方再询问一对方当事人再反询问。法务会计专家在针对自己的交叉询问中, 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法官和陪审团理解损失计量有关问题, 对损失计量报告中的专业问题作出解释, 增强专家报告的可信性。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律师向对方专家提问, 并理解对方专家在交叉询问中的回答, 在针对己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中, 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己方当事人回答对方律师或专家提出的问题。4) 在审前程序中。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 审前程序是在法庭审理之前, 为了加强法院对诉讼的管理而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加快案件的处理, 并为法庭审理进行准备为目的的。法务会计师在这个阶段, 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律师比较双方证据材料, 分析定性和定量问题, 明确、简化争点, 进一步确定修改诉答文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排除无实际意义的诉讼请求和抗辩, 并避免不必要的证明和重复证据, 并从专业视角和成本一效益的角度分析和考虑和解的可能性以及用其他的专门程序解决争议的问题。一些法务会计人员利用对经济纠纷的性质和损失计量情况都比较熟悉特点, 充当当事人的调解人, 帮助当事人以更为迅捷的方式解决问题。5) 法院审理案件阶段。在初审开庭审理阶段中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核心, 是陪审团和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质审理并做出裁判的重要程序, 也是充分展现法务会计损失计量诉讼支持职能的阶段。经过诉讼前阶段、证据开示和交叉询问之后, 对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或仍存在争议的问题, 就要交给法庭来判决。但这并不意味这双方专家证人可以无所作为。在法庭上, 专家证人要经受住法官的交叉询问。事实上, 一方专家证人的证词和庭审中的证据只要能经受住对方严格的交又询问且有理有据, 不管对方是否接受, 便能得到法庭的采纳, 为客户的胜诉提供有力的保障。6) 在终结程序中。在法庭作出的判决被登记后, 当事人如果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 可以通过申请重新审理或者提出上诉的方式寻求进一步司法救济。如法务会计人员认为裁决的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 或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法务会计师若在庭审之后发现了新证据, 也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
在涉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 在我们目前混合司法鉴定人模式下, 虽然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力聘请法务会计人员对涉损事项进行损失计量, 但损失计量的结果要客观、公正, 否则, 就不能为庭审提供诉讼支持。如果当事人出于赢得诉讼的心理而高额聘请有利于自己的专家证人, 那么就会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 降低了专家证人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白岱恩.法务会计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2]杨平.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探析[J].现代商业, 2009.
[3]范伟红.法官实用财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简析雾霾引发的经济损失 第10篇
一、雾霾引发的经济损失和我国相关研究
1. 雾霾引发的经济损失
(1) 人体健康损失。雾霾会导致多种疾病发病率提高, 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导致死亡率提高。大量的流行病学研究证实, 大气颗粒物尤其是细颗粒物是常规大气污染物中对人体健康危害最大的污染物, 世界卫生组织对全球3 211个城市的研究表明, 2000年全球室外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污染引起的早死人数约为79.9万人, 其中亚太地区就有48.7万人。此外, 是导致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疾病的重要原因。
(2) 农业损失。雾霾能阻挡光线, 影响光合作用, 造成植物生长缓慢, 对粮食和其他农作物收成埋下隐患。
(3) 建筑损失。雾霾对建筑的损害主要集中在二氧化硫对建筑材料的腐蚀上。二氧化硫形成酸雨后, 会腐蚀建筑表面, 减少使用年限。
(4) 生态系统损失。雾霾致使水、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系统单元受损, 还会因污染传递现象产生连锁反应, 危害生态系统平衡。
(5) 交通损失。大量的研究表明, 颗粒物尤其是以气溶胶形式存在的细颗粒物与能见度的降低密切相关, 对城市大气光学性质的影响可达99%, 是导致能见度下降的最主要的因素。能见度的降低直接对公路、航海和航空运输带来极大的影响, 严重时会造成航班延误、高速封路及交通事故等后果。
2. 我国对雾霾的相关研究
目前, 国内外关于雾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健康损失上, 对于其余方面损失的量化研究较少。对于空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研究, 最早始于美国学者Ridker在上个世纪60年代应用人力资本法计算了1958年美国空气污染造成不同疾病诱发死亡的损失, 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当年治理空气污染的总健康效益为80.2亿美元。
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发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这是中国目前唯一一份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 研究组对各地区和42个行业的环境污染实物量、虚拟治理成本、环境退化成本进行了核算分析, 结论认为, 2004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 占GDP3.05%。其中, 大气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 198.0亿元, 占总成本的42.9%。
近年来雾霾对经济的整体影响方面的研究, 受到广泛认可的是亚洲开发银行与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报告, 报告称中国空气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 基于疾病成本估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2%, 基于支付意愿估算则高达3.8%。按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51.93万亿元人民币计算, 基于疾病估算损失为6 231.6亿元, 基于支付意愿估算损失为19 733.4亿元。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穆泉和张世秋教授在对2013年1月雾霾事件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评估的研究显示, 全国因雾霾事件造成的交通和健康的直接经济损失下限值约为230亿元, 其中急诊、门诊的健康损失占总损失的98%。从分布区域来看, 受到雾霾事件损失最大的省市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京津冀地区, 主要包括浙江、江苏、山东、河北、上海、北京等省市。其中因PM2.5污染引致的急性健康损失相当于非雾霾事件情况下空气污染评价健康损失的近两倍。如果这种雾霾成为一种常态, 且同时考虑慢性疾病和过早死亡效应, 则雾霾事件造成潜在总健康损失值甚至有可能高达2 000亿元/年, 相当于2012年平均每月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2%。当然, 此值可能被高估, 因为一年中的空气质量并不一定都与2013年1月情况相同。
二、雾霾引发的思考
1. 调整经济结构,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经济增长不仅仅指经济量的增长, 更侧重于经济结构的改进和优化以及经济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发展经济是我国第一要务, 雾霾治理也不能偏离经济发展这个核心。长期内需要从根本上消除雾霾, 但是, 不能为了“治霾”而“治霾”, 应以雾霾治理为契机,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使雾霾治理成为经济发展的催化剂。
具体操作, 可以通过取缔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促进老工业耗能基地转型;解决“城市病”问题, 尽快完成城镇化;积极开发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加大环保科技研发等方式, 在以上治理过程中, 加大创新力度, 完成治霾的同时, 增大治霾对经济发展的边际量。可以继续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水平, 不能贪图总产值, 进而盲目引进高污染企业, 产生更多的雾霾损失。要更加注重提高引进外资的含金量, 使经济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通过产业、人口合理布局, 从而推动城市群中大、中、小城市的协调发展, 推动一线城市周边的城市发展。事实上, 全国多地已在采取应对措施, 减少污染排放源。我省目前正在进行产业升级, 应更注重经济发展质量, 不应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发挥我省生态优势, 走绿色经济道路。
2. 加大治理力度, 推动环境整治
加大治理力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将一些难题上升到法律层面, 做到有法可依。绿色税收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 即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 在总税率确定的前提下, 调整税制结构, 征收资源税、垃圾税、水污染税等, 以及在其他税种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允许将污染控制设备的投资抵扣税款。其次,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监督相关排污单位减少污染排放。对包括可吸入颗粒物在内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采取环境保护部门主管, 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的模式, 明确监管责任, 使得相关部门在处理像雾霾天气这样的大气污染事件时能够各司其职, 快速应对。再次, 还应与市场结合起来, 建立市场化环境治污长效机制。环境治理不能完全依赖行政性手段, 必须引入市场手段, 让企业承担一定的排污成本, 才能有效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最后, 农业废弃物处理应进行绿色可循环处理, 应对秸秆燃烧等现象立法管理, 引导使用沼气和食用菌发酵等方式处理。
3. 调动企业积极性, 引进和吸收国外经验、资本与技术
企业既是污染大户也是治霾潜力股。因此, 需要从国家政策、税收等各个方面调动企业治霾积极性, 可以制定规则, 将治霾成本转为税收进行减免。许多国外发达国家, 如美国、日本、英国都经历过空气严重污染的阶段, 这些国家治霾经验丰富, 技术先进, 这些资源应得到充分利用, 从而减少我国治霾的弯路, 加快促进经济的增长。可通过优惠政策、减税等手段, 对通过技术升级、减少污染排放的企业进行补贴, 增加企业主动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针对东北地区雾霾部分来自供暖煤炭燃烧的实际, 可以出资成立专项资金, 引导企业完成技术升级, 或由煤炭供暖转向天然气供暖。
4. 调动全民参与, 提升环保意识
近年来, 随着许多城市逐渐污染严重, 雾霾天数和范围逐年上升的原因有很多, 城市雾霾的主要原因是汽车尾气的排放量, 我国汽车保有量在2012年超过1亿辆, 机动车大量排放的氮氧化物占全国排放总量的四分之一左右。针对汽车尾气排放, 在建立符合国情的排放标准基础上, 可以加大公共交通投入, 引导民众绿色出行, 减少汽车上路数量, 有效减少空气污染。另一方面, 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 使民众了解雾霾的危害, 提升环保意识, 使百姓自觉维护环境, 监督污染情况。
参考文献
[1]许亚楠, 马广奇.浅谈“雾霾经济”的得与失[J].西部财会, 2013 (3) :71-73.
[2]钱诚, 李跃森.“雾霾经济”研究[J].现代商业, 2013 (12) :272.
[3]廖祺.雾霾天气引发有关新能源产业的思考[J].当代经济, 2013 (9) :55-57.
[4]高芳琴.对雾霾天气引发的思考[J].经济管理者, 2013 (7) :373.
环境经济损失 第11篇
SQS Research公司的CEO David Cotterell表示,许多企业已经更加认识到良好软件测试的重要性,而且更多的企业正在设立开发团队之外的独立测试团队。“我们的最新调查显示,70%的企业认为拥有独立测试团队很重要,而去年我们调查时,只有55%的企业对这一观点表示支持。”
不过Cotterell表示,许多企业还是不愿投入足够的资源用于测试软件。“你经常会发现这种情况:由于项目很晚才动工,于是企业就试图缩短软件测试的时间,不执行完整的测试流程,以求按时完工。”Cotterell说。
不过,随着法规遵从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对软件测试的看法也在发生变化。“调查显示,73%的公司一致认为,法规方面的变化在促使企业加强测试标准。”此外Cotterell指出,另一个日渐兴起的潮流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使用自动测试工具。68%的企业认为,自动工具确实能带来投资回报。他说:“如今的企业在日益接受自动工具,自动测试工具的采用率在一年内翻了一番——将来这个数字肯定还会上升。”
质量损失拓展模型及其经济性分析 第12篇
长期以来, 人们习惯于用合格、不合格来度量产品质量。但是, 同为合格产品, 用户的满意程度是不相同的, 因此合格产品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质量等级, 实际情况下正是产品质量等级而不是合格与否影响着用户的满意度。由此, 学者们提出了用户满意度的概念, 并用其来度量一个企业的产品质量。但用户的满意程度是个无法量化的概念, 通常采用的用户满意度指数是根据用户满意度调查并结合专家打分法确定的, 它无法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用户的损失直接联系起来。为了定量度量产品的质量, 将质量与经济性挂钩, 田口玄一提出了质量损失函数的概念, 并应用质量损失函数估计质量特性偏离理想值所造成的损失。然而, 质量损失函数是基于一种理想化的状态, 即变量取值的无限性和连续性, 以及函数的对称性, 这些假定与实际情况是不符合的, 这限制了质量损失函数的应用, 故需要对田口质量损失函数进行改进。另外, 如何根据质量损失函数曲线调整生产过程中质量特性曲线的形状和位置, 使得质量损失最小, 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国内外学者针对质量损失进行了较多的改进研究[1,2,3,4,5,6]。针对田口平方型质量损失函数的局限性, 孙华等[7]提出采用逆正态型的质量损失函数, 建立了一般情形下多维质量属性的质量损失函数模型。Pignatiello[8]根据最小化偏离设计目标值的偏差和最大化稳健性准则, 在田口单变量质量损失函数的基础上, 提出了多变量损失函数方法。曹衍龙等[9]应用模糊理论对田口损失模型进行拓展, 提出了模糊质量损失和模糊质量损失函数的概念, 建立了相应的模糊质量损失模型。上述研究很好地改进了质量损失函数, 使其能够更加精确地反映损失情况, 但所提出的模型主要针对损失的计量, 而对损失的优化分析不够。本文应用分段函数理论, 结合实际质量损失的产生情况对田口的质量损失函数进行了改进, 建立起质量损失的分段模型, 并以此模型为基础, 通过调整质量特性曲线的形状和位置, 来达到最大幅度降低质量损失的目的。
1 田口质量损失函数分析
1.1质量损失函数的定义
设产品质量的输出特性值为y, 其目标值为y0, 质量损失为L (y) 。当y=y0时, L (y) 达到最小且为零, 意味着此时没有质量损失。无论输出特性值是变大或变小, 只要偏离其目标值y0, 都会给用户造成损失L (y) , 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面的质量损失函数来描述:
L (y) =k (y-y0) 2 (1)
式中, k为比例常数, 可以根据已知条件定量求出。
质量损失函数可用图1所示的曲线来表示。
1.2田口质量损失函数的局限性
研究表明, 田口质量损失函数在质量评价和质量改进等的具体应用中存在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地方。
(1) 从式 (1) 中可以得出, 质量损失函数是无界的, 即当|y-y0|很大时, 产品的质量损失趋于无穷大, 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客观事实是当质量特性y与目标特性值y0间的差值大到一定界限后, 产品的经济损失趋于一个定值, 而不是无穷大。
(2) 图1中表示的质量损失是对称的, 即不论y<y0或y>y0, 只要y与y0的差值一定, 质量损失就是相等的, 这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大多数情况下, 质量损失并不是对称的, 例如对于一个孔的加工, 当其直径值向最小极限尺寸偏移时, 会超差造成不合格, 由于可通过返工得到合格零件, 其损失相对小一些;若其值向最大极限尺寸偏移时, 此零件即为废品, 此时损失则相对大一些, 田口质量损失函数没有对这类情况进行充分考虑。
(3) 质量损失函数仅仅给出质量损失的大小, 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够的, 应当有一种优化质量损失的方法, 通过改变质量特性曲线的形状和位置, 使得质量损失最小, 从而降低质量损失, 提高质量效益。
2 质量损失分段模型的建立
针对田口质量损失函数的局限性, 应用分段函数理论对田口质量损失函数进行拓展。根据质量特性值偏离目标值造成的不同损失, 将损失区域划分为如下四类:合理偏差区、返修区、废品区和市场损失区。
(1) 合理偏差区。处于质量特性所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内, 产品虽然合格但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质量损失。合理偏差区和无质量损失区都处在质量特性允许的范围内, 两者之间的不同是前者有损失而后者却没有。
(2) 返修区。产品质量特性值超出了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 属于不合格品, 然而可以通过返修达到合格, 这段区域会产生一定的内部损失。
(3) 废品区。产品质量特性值超出了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 不能或者没有必要通过返修达到合格, 这段区域的质量损失要高于返修区的质量损失。
(4) 市场损失区。由于质量特性值大大偏离目标值, 给顾客带来巨大的损失, 顾客因不满而导致负面影响, 降低了销售量, 失去了市场, 从而带来损失。
在以上四个区域中, 返修区、废品区和市场损失区主要是指企业的损失。合理偏差区虽然是企业可以接受的偏离, 但其与目标值的偏差会给顾客带来一定的损失, 间接地也会给企业带来销售上的损失。全面衡量由于质量特性值的偏离而造成的质量损失, 可以为企业优化质量特性值、减少企业和顾客的总损失提供依据。
根据质量损失的涵义及对实际工程问题的分析, 针对质量特性的不同要求, 分成望目特性、望大特性和望小特性三种情况分析质量损失函数。在质量损失函数的具体分析过程中, 应用分段函数理论, 按照四类损失区域, 将单一表示的田口损失函数进行分段修正。图2为分段质量损失函数示意图。
图2a表示质量损失一般情况, 望目特性, 偏差不对称, 损失不相同。目标值左右两侧损失程度不对称, 在目标值T的左右存在两段合理偏差区 (T-Δ2, T) 和 (T, T+Δ1) , 这两段虽然在最大极限尺寸内, 但因为其与目标值之间存在偏差, 故也会给顾客和企业带来直接与间接损失。过了最大极限尺寸就属于不合格品, 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有两种方法:返修和报废。假定特性值大于T+Δ1, 可以进行返修, 最终成为合格品, 所花费的损失成本F2;当特性值处于 (T-Δ3, T+Δ2) 区间时不能进行返修, 只能报废, 那么损失成本为产品价值F1;当特性值小于T-Δ3, 对市场产生的损失将远远高于产品本身的价值, 因为顾客会将不满告诉其他的消费者, 进而影响产品的销售量, 产生损失为减少的销量乘以单位价值, 其值用Fm1表示。图2b是望目特性、偏差对称、损失相同的情况, 合理偏差区、返修区、废品区和市场损失区以目标值T为中心依次排列。图2c和图2d分别为望大特性和望小特性, 各个损失区域沿目标值单侧排列, 具体分析与图2a类似。
以图2a为例, 分段质量损失函数表达式为
式中, Δ1为返修损失波动范围;Δ2为废品损失波动范围;Δ3为市场损失波动范围;F1为废品损失, 即由于不合格品不能通过返修而报废的损失, 包括材料费和已产生的工时费, 可用产品价格近似表示;Fm1为产品质量偏差过大, 并且流入市场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不单是产品价值的损失, 更多的是因为不合格品造成的销售损失, 因此, 损失值要远远高于产品的销售价值;F2为产品质量特性不合格, 通过返修使其达到规定的要求而产生的损失。
参数F1、Fm1、F2、Δ1、Δ2、Δ3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实际问题通过试验和计算确定。
质量损失分段模型具有如下特点:
(1) 分段质量损失函数以田口损失函数为基础。田口质量损失函数中的y偏移越小, 质量损失越小, 同样在分段质量损失函数中, 不管是哪一段曲线, 越接近目标值T, 质量损失越小。
(2) 分段质量损失函数明确了质量损失有界的概念。表明当质量特性的波动范围趋于无穷大时, 质量损失会趋于产品可能的最大损失, 而不是无穷大, 这样分段曲线质量损失函数从理论上克服了田口质量损失函数中质量损失函数无界带来的不足。另外不同情况的损失值Fm1、F1、F2能够根据具体的工程实际情况通过实验计算出来。
(3) 分段质量损失函数可以方便地处理非对称的质量损失情况。如图2a所示, 质量特性x的左右分布曲线不对称、凹凸程度不同时, 可以灵活地表达x偏大为好或偏小为好的品质信息, 因此, 通过适当地选择或正确地确定分段曲线损失函数, 可以使设计目标的数学描述更接近于工程实际。
(4) 分段质量损失函数能清晰、明确地体现出在不同的质量特性偏移程度下的质量损失大小。通过对质量损失区间的细分, 能够更加客观合理地反映不同质量状态下的损失情况, 有助于企业在产品设计制造过程中合理分布产品质量特性偏差值。
3 质量损失的经济性分析
企业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 质量特性值会出现波动, 即质量损失不可能避免, 那么企业如何控制工序质量特性值, 使得质量损失更加经济, 就需要对质量损失进行计算和优化。
3.1质量损失的计算
根据研究, 质量特性值一般呈正态分布, 因此, 假设质量特性x服从正态分布, 定义f (x) 为质量特性的概率密度函数, 下面是Wheeler[10]提出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质量损失计量模型:
式中, μ为正态分布的期望;σ为正态分布的标准差。
以图2a情况为例说明质量损失的计算过程。依据上文对质量损失区间的划分, 将质量损失按5个部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 计算在5个区间内进行: (-∞, T-Δ3) , [T-Δ3, T-Δ2) , [T-Δ2, T) , [T, T+Δ1) , [T+Δ1, +∞) 。为了方便讨论, 将这5个部分的质量损失分别用FA、FB、FC1、FC2、FD表示, 如图3所示。详细的损失计算公式表示为
计算FC1、FC2得
式中,
将FC1、FC2代入式 (4) 得
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的式 (5) 计算出来的是单位产品的质量损失, 如果要计算一段时期内的质量损失, 还要乘以这段时间内的产量。
3.2质量损失的优化
一般情况下, 在受控状态下质量特性值的分布为正态分布, 因此对质量损失进行优化的思想就是通过控制正态分布的μ值和σ值, 使得产生的总质量损失最小。σ值反映了质量特性值的分散程度, 标准差越小, 则意味着精度越高, 产品质量特性值越接近目标值。那么对于质量损失来说, σ值越小损失也越小, 这也是企业实施质量改进、提高质量水平的内在动力。然而, 短期内企业很难大幅度地提高σ值, 在σ值一定的情况下, μ值也会对质量损失产生影响。根据图2中列出的四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从图2a中可以发现, 不一定是μ值与T值相等最经济, 而是μ值向损失较小一侧偏移一定距离产生的损失最小;图2b情况下, μ值与T值相等并且σ值越小, 产生的损失越小;图2c情况下, μ值越大, σ值越小, 产生的损失越小;图2d情况下, μ值越小, σ值越小, 产生的损失越小。
通过四种情况的讨论发现, 只有图2a情况下质量损失优化的μ值确定较为复杂, 其他三种情况都有明确的方向。因此, 针对图2a的情况, 讨论设定μ值, 使质量损失最小。
上文已经分段计算了质量损失值F, 而短期内σ值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因此式 (5) 对μ求导, 并令其等于零, 即
得
式 (6) 的计算较为复杂, 很难用初等函数表示, μ值可以通过MATLAB函数计算工具包代入相应的参数值求出。
4 应用实例
对某自行车企业的A系列中轴的质量特性值在不同偏差阶段进行质量损失的试验和计算。由图4可以看出, 质量损失函数是分段且左右不对称的, 质量特性的目标值为30.0mm, 市场损失区是 (0, 29.0) mm、废品区是[29.0, 29.5) mm、合理损失区是[29.5, 30.0) mm和[30.0, 30.6) mm、返修区是[30.6, 40.0) mm, 相应的市场损失Fm1=200元, 废品损失F1=70元, 返修损失F2=40元。
根据给定的参数, 建立分段质量损失函数表达式:
在明确质量损失后, 就是根据企业的质量水平, 合理控制质量特性曲线的形状和位置, 为了充分说明质量特性的μ值和σ值对质量损失的影响, σ分别取0.5mm和0.3mm, 将参数值代入式 (6) , 计算得出μ=30.28mm时的损失最小, 这与上文中的分析相符合, 在质量损失函数不对称的情况下, μ值相对目标值30.0mm向损失较小一侧偏移0.28mm时产生的损失最小。而不同的σ值对应的总体质量损失是不相同的, σ值越小, 质量损失越小。在σ=0.5mm时, 质量损失最小值为12.28元;在σ=0.3mm时, 质量损失最小值为8.33元, 并且后者的曲线整体上要低于前者。图5反映了不同的μ值和σ值对质量损失的影响, 虚线表示σ=0.5mm时的质量损失, 实线表示σ=0.3mm时的质量损失。
由该实例可以看出, 通过建立A系列中轴质量特性质量损失的分段模型, 可以合理地将质量特性的μ值控制在30.28mm, σ值控制在0.3mm, 从而使质量损失达到最小值8.33元。而如果根据田口质量损失函数, 将μ值控制在目标值30.0mm, σ取0.5mm, 由图5可知质量损失为15.27元, 可见该方法使单件产品质量损失成本
降低6.94元, 按年产量200万辆来计算, 该企业质量损失成本将降低1388万元, 从而提高了企业利润。
5 结束语
质量损失分段模型拓展了田口质量损失模型, 更具有通用性和一般性。把质量特性曲线与质量损失模型结合起来, 给出了质量损失的计算公式和优化方法。实例证明分段质量损失模型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质量损失的有界性、非对称性及无损失区域, 对质量损失的优化说明通过改变质量特性曲线的形状和位置是能够优化质量损失的。
摘要:为了从经济性的角度研究质量损失, 在分析田口质量损失函数局限性的基础上, 结合质量损失发生的实际情况, 采用分段函数理论对田口质量损失函数进行了拓展, 建立了质量损失的分段模型。依据模型的不同定义域, 讨论了通过调整质量特性曲线的形状和位置来控制质量损失函数曲线的方法。为了最小化质量损失, 给出了质量损失的计算与优化公式。实例分析表明, 质量损失的分段模型及优化方法符合工程实际, 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关键词:质量损失函数,质量特性曲线,经济性,分段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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