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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6篇)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发挥创新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

[2000]142号),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

为了与国家创新基金的管理相衔接,省科技厅可委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年销售额要求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当年划定的资助企业标准;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7.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七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八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匹配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

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创新资金资助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匹配:对获得本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匹配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同一个企业获得创新资金的支持不超过2次。

第三章 申请、立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创新资金项目采取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进行。

(一)受理及形式审查。申请企业依据每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并上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及所需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完税证明、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等;(3)企业上会计报表及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限高新企业提供);(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提供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规划的意见);(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申请项目材料作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审定与立项。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情况进行审定,联合下达立项计划,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两周);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分批拨付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扶持资金的70%,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创新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凡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均作为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监理信息调查表和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并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关企业或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中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对发现挪用、骗取和侵占创新资金等行为的项目单位,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将追回其已获得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以后3年的资金申请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参照省科技三项费用和省直科研院所减拔科学事业费转用于科研项目管理作法,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列出3%-5%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评价工作等,由省财政厅监督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海府办[2010]334号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具体条件为: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特别重大、对全市结构调整影响大、可望形成新的规模产业的项目,还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口市行政辖区注册并在海口市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每年用于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市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产、学、研联合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已拥有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项目的成熟性要求: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流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申请阶段,企业在同一内,只能申请一次创新资金,但多个项目可以同时申请,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能再以同一项目申请该资金。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进行申报,并准备下列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1、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技术成熟性和项目产品可靠性论述等。

(2)项目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包括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生产能力及本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项目实施方案。

(4)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风险及防范。包括技术、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

5、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创新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创新资金。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展进行管理,做好创新项目统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 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从本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申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预决算情况。

第九条 《办法》二十三条中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一、资金交存:余额不足30%时应当续交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办法》规定,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何小兵解读:《办法》在解决筹集难的问题上解决了三大难题。一是规范了交存时间, 在建销售的商品房,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交存, 已建成的商品房在申请竣工验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二是加强了维修资金的续交和补建, 规定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续交, 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补建, 并规定了续交和补建方式以及未及时足额交存的相关处置;三是明确了交存比例。

二、资金使用:表决方式可采用“异议表决”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 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 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 视为表决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项目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三万元以下。

何小兵解读:《办法》在解决资金使用难问题上实现了三个创新。一是创新了三种使用方式, 即一般使用方式外, 还有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二是简化了审批手续。计划使用, 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 可以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应急使用, 事前不用表决, 事后公示, 先修后报。三是创新了表决方式, 即异议表决, 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 视为通过。

三、监督管理: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

《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 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房屋转让、抵押时, 房屋转让、抵押人未缴纳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户账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 应当按照规定补交、续交。

何小兵解读:《办法》在解决监管难问题上, 一是将维修资金管理权下放到业主大会, 采取业主自治方式, 并对自行管理做了细致、可操作的规定;二是建立公示查询和复核复查制度。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接受业主查询, 并规定了复核复查程序。

在保值增值问题上也有所创新, 一是对维修资金存入的银行进行考核, 二是规定可以定期组合存款, 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

以上是相关负责人对眼下矛盾日益加剧的房屋维修资金问题做的一些解释。笔者在长期从事商品房社区问题研究中对上述问题也有一些直观感受, 评述如下:

一、建国后长期计划经济建设的公房在房改后虽然很多城市有规定拿出一定比例售房款作为专项维修资金, 但很多地方没有真正落实和建立个人账户, 造成很多老旧小区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空白, 政府虽然这几年拿出一些钱进行改造, 但处于一种非常规状态, 很多老旧小区破烂不堪, 房屋顶层漏水等破败现象无法及时处理, 《物权法》公共部位共同出钱修理的原则在老旧小区几乎是一句空话, 极大地影响了这部分弱势群体生活质量。

二、早期商品房由于各种不规范原因, 少数业主没交房屋维修资金也拿到了产权证明, 而按照现有规定, 一户没交就很难动用维修资金, 即使动了, 没交部分的差额谁来补, 目前也是个未知数。笔者一位同学就饱受此苦, 住顶楼漏水严重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征得本单元三分之二邻居签字同意使用维修资金, 没料想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查实有一位业主没交, 按规定本单元不得使用, 结果不了了之。

三、2000年前后中国的商品房才大规模发展, 当时房价低, 缴纳比例也不高, 再加上其利息大多按活期计算, 时至今日, 本金加上可怜的活期利息, 使用起来的现实价值和十几年前的预计差距甚大, 更换一台电梯可能相关业主账户上所有的维修资金动用完都不一定够。按理说小区公共收益可以补充一部分维修资金不足, 但大多小区没有业主组织, 要想拿回被侵占的公共收益难于上青天。

四、资金余额不足30%时业主要补交续筹, 说起来没问题, 但依笔者的观察和调研, 这是一个美丽的设想, 在实际操作中大多小区不可能100%业主续交。主要原因是续交时没有当初办理房产证必须交维修资金这个强制性措施作保证, 商品房发展较早的上海等地已经出现此情况。在续交不成的情况下靠政府买单解决, 但长期来看, 政府买不起单, 同时也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平。上海目前有意见拟将不续交业主纳入诚信黑名单, 但存在法不责众风险。

五、依照财政部、住建部有关文件, 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天, 维修资金转入业主大会专用账户, 但全国目前真正执行此政策的寥寥无几, 客观上对业主利益不公平。目前严格执行此政策的上海等地业主组织可以把一段时间用不着的资金购买国债等安全性比较高的金融产品, 起码可以保证维修资金本金和CPI指数维持平衡, 以免贬值太快。

六、维修资金如何合规使用也是矛盾重重, 关键是业主组织比例太少, 很多地区由物业公司等单位来主导使用, 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自然问题多多, 北京去年就发生一起物业公司和政府相关人员勾结, 在业主不知的情况下, 4000多万维修资金不翼而飞。南京也出现过相关部门吃利息差问题。

七、异议制表决使用维修资金虽然可以提高使用效率, 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在大多小区没有业主组织正常监督情况下难免问题多多, 自己的孩子自己最疼爱是简单的道理, 维修资金是业主的钱, 毫无疑问业主最关心如何节约使用。同时业主深感困惑为啥只在使用维修资金方面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异议制, 如果在小区治理主要难点都实行异议制可能效果更好, 如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更换物业等一般性小区公共事务表决等, 选择性异议制难免让业主怀疑轻易动用维修资金动机。

当下商品房维修资金面临的焦点问题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4日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办法》同时规定,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资金将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三年内——国家将对淘汰类企业用电提价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指出,今后三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1角钱,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

两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不久前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一系列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新政策将会陆续出台。其主要措施包括;计划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招标的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创造条件;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科技企业等。

我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对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成“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财政部官员10月7日表示,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他指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三、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将“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发布新期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2016湖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目录

专题一 科普专题..........................................................................1 专题二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4 专题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题.................................................9 专题四 众创空间建设专题........................................................14 专题五 技术市场发展专题........................................................16

专题一 科普专题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1、科普活动(1)重大科普活动

申报重点:重点支持2016年科技活动周系列重大科普活动。主要包括开幕式、2016年全省科普讲解大赛、第五届全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科技下乡活动、科普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以及重点专题科普活动包括健康科普行动、农村基层科普行动、水环境科技宣传系列活动等。

申报条件:重点专题科普活动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主题明确、形式新颖,受众广泛,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2)主题科普活动

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市州及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主导的,省级科普基地、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开展的示范性科普活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各类科普讲座、论坛、技术咨询与培训、竞赛、会展等主题活动,重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向选题:

①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等重点科普人群,开展健康养生、环境保护与节能、食品安全与健康、核安全、婴幼儿养育、青少年教育等系列科普活动。

②面向我省贫困地区,结合科技脱贫有关举措,开展农村 卫生知识宣传、多发病和高发病防控、民俗文化保护与宣传、农业实用技术普及与培训等系列科普活动。

申报条件:优先支持纳入2016年市州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的有关特色主题活动,要求有具体的工作方案,有较好的科普工作基础,有专业技术团队。

2、科普能力建设(1)省级科普基地建设

申报重点:支持省级科普基地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科普宣传培训等。

申报条件:主要面向省科技厅认定的“湖南省科普基地”,重点支持第十批省级科普基地。

(2)科普作品

申报重点:支持反映科学发现、科学传播、科学史、博物、科学探险、科学文化类的原创科普图书和(微)视频,尤其是面向青少年等重点科普人群,通俗易懂,兼具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的科普作品。

申报条件:科普图书必须有明确的创作方向和目标,优先支持与出版机构联合申报的项目。科普(微)视频必须有明确的主题或创意,优先支持与传媒机构尤其是新媒体联合申报的项目。

3、科普传播与科普基础性工作

申报重点:支持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公众传媒通过联合举办专栏、开设科普节目、制作专题片或其他方式,进行科普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科普工作的关注度。开展科普资源调研和科普产业发展研究、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等工作。申报条件:申报科普传播项目的单位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创意策划科普宣传的能力。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科普专项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2、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的目标任务;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力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4、实施期限

科普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专题二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

1、申报重点

择优支持县市区加快支柱特色产业领域的成果转移转化。

2、申报条件

(1)县市区政府对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高度重视;(2)拥有国家及省级科技园区、基地、产业集群;(3)产业优势突出,属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领域;(4)产业链和产业创新链初具雏形,产学研协同基础好;(5)产业领域拥有若干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6)产业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3、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

择优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15个左右,实施期限3年,统筹安排园区、基地、平台、项目、人才经费。

(二)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

1、申报重点

择优支持省市派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和县域产业专家服务团,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岗的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 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

(2)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创办、领办或服务的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3)项目技术先进适用,对当地产业发展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

项目实施期限1-2年,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

(三)农业“星创天地”建设

1、申报重点

“星创天地”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湖南省“星创天地”试点建设,支持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新农村研究院)、农业骨干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技术服务组织等为载体,立足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和农业资源禀赋,提供融科技创新、技术集成、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

2、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明确的实施主体。“星创天地”要立足我省农业产业或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骨干企业等实施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施主体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确立首席专家制度,落实 责任。

(2)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星创天地”建设,要有创新示范场地、创意创业空间、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条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能够为农业创新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平台体系。

(3)具有良好的专家团队基础。“星创天地”,要有协同创新意识强的科技特派员团队或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组成的涉及科技、教育、市场营销和经济管理等学科专业的科技人员和创新性企业的技术骨干队伍。

3、实施期限及支持方式

项目实施期限1-2年,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实行先认定后补助方式。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申报重点

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发展方向明确,成长性好,通过引导和支持能较快建设成为符合科技部相关认定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支持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申报条件

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中注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3、资助额度

对孵化器的管理运行费用给予后补助补贴,补贴范围为自2015年以来发生的以下费用:以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发 生的场地使用费、场地改造费;无偿为入驻企业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培训、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设立的种子资金投向入驻企业的投资费用。

单个项目按照孵化器实际运行经费的50%给予后补助,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基本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申请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围绕评价指标重点总结2015年开展的工作,3000~5000字);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中药材全产业链发展

1、支持重点:围绕湘产特色中药资源种质创新、优质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与种植推广、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取物、饮片生产提质研究与示范、大健康产品创制与示范、中药材物联网与市场质量保障体系构建、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研究开发与示范等,具体详见各项目、课题。

2、申报条件:方向一、二、三、四、六优先支持在51个贫困县增设种植基地的省内外企业,方向五支持为湖南境内中药材拓展销售市场的各类企业,项目由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牵头、与专家支撑相结合形式进行申报。2016年重点支持农民以资金和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的企业。(六个申报方向详见附件)

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范围:2016年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二、相关要求

(一)按属地化原则推荐申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和县域科技园区基地申报,以县市区本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推荐。每个市州推荐的县市区总数不超过2个。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息表和三年规划。

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按申报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推荐。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息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作要求

1.注重质量。各地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注重发挥科技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体现产业导向,组织推荐一批技术水平高,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富民强县有支撑作用,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有带动作用的好项目。

2、明确目标。各地要深入基层摸清项目现有基础和实施现状,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进行设计,做到项目总体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可行,技术经济指标可分考核。

3、严格把关。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县市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专题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申报重点和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资金

1、申报重点

加大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通过加强服务和后补助等形式,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大、注重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2、申报条件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重点选择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基本条件为:

(1)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5)近两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湖南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7)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8)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指标良好。

同时,凡是当年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综合评分在60-70的企业,当年自动转入省高企培育库。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入库企业按逐年降低的方式每年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5-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培育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3年期满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动出库。后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知识产权获取费用及研发费用等。

4、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 年限),近1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项目

1、申报重点

围绕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在储能材料、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北斗导航、智能电网等领域,支持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带动全产业、全区域产业创新能力整体提升。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已进入产业化开发,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

(3)项目成长性好,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市场占有率较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研发投入过1000万元;

(5)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开拓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具备较强的筹资、信贷能力,能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采取贷款贴息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支持方式,每个项目事前立项后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2-3年验收后后补 助不超过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创新项目的产业化贷款贴息和研发费用。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直接在“计划管理系统”填报申报书。

(三)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1、申报重点

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登记,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等签订推荐挂牌新三板服务协议,按协议履行费用支付,并于2016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补助资金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和挂牌相关费用。

4、申报材料要求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审计报告和申报前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股改工商登记变更等证明材料;与法定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改制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5)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相关要求

1、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资金后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论证、立项、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均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立项和后补助经费支持,并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3、专项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获补助单位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获补助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专题四 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众创空间指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征,集成用户参与、互帮互助、创业辅导、金融支持等功能。2016年湖南省众创空间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综合性众创空间两类项目。

1、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高新区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

2、综合性众创空间: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二、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实行先认定后补助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管理运行费用给予后补助支持。补贴范围为众创空间上一发生的以下费用: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发生的场地使用费;租赁、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单位的闲臵厂房、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的 场地改造费;无偿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培训、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众创空间设立的种子资金投向入驻企业和团队的投资费用。

专业化众创空间项目,按照实际运行经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合性众创空间项目,按照实际运行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相关要求

1、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资金后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均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立项和后补助经费支持。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至众创空间依托单位。

3、专项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获补助单位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获补助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专题五 技术市场发展项目

一、申报类别

(一)技术转移交易类

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

(二)成果市场服务类

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技术转移培训服务绩效补助。

二、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技术转移交易类补助

1、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技术输出方):重点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输出方),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等形式,将本单位的应用科技成果在湘进行转移转化的活动。根据其201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和进行转移转化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技术受让方):重点支持我省企业(技术受让方)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省内、省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活动。根据其201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结合经认定登记后,技术成果的转化成效(形成的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给予适当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补助)》。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全省统一制式,含合同项目名称、登记编号、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等,认定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卖方留存)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本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全省统一制式,含合同项目名称、登记编号、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等,认定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卖方留存,技术承接方可向技术转让方索要)及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成果转化效益(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4)本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

(二)成果市场服务类补助

1、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重点支持全省15个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服务点,综合考虑其2015科技成果登记的总数量及 有转化需求的成果征集数量等,给予绩效补助。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重点支持全省15个区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统计服务点,以其2015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份数、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及相比2014登记份数和实现技术交易额的增长幅度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全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统计工作绩效,给予绩效补助。

科技成果评价服务:针对我省获批的国家一期、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以试点机构2015按标准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总数量、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项目和奖励申报、成果转化项目库、技术交易、产品推广、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采纳应用情况为基础指标,综合考虑其全年试点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后补助。

技术转移中介服务:重点支持我省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含创新驿站)促成境内外科技成果向我省企业转移转化的服务活动。机构须与科技成果卖方或买方签署委托协议、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为技术中介合同。综合考虑其2015促成的经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以及开展线上线下各类技术转移、技术对接活动成效,择优给予适当后补助。

技术转移培训服务:重点支持我省经认定的专业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机构2015开展非营利性的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等,根据其培训场次、人数、成效等,给予适当后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 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业务培训、深入企业对接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申报主体为市州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须提供市州科技局与之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组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培训、深入企业对接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申报主体为市州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须提供市州科技局与之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申报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上一本机构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评价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跟踪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申请技术转移中介服务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与技术供需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中介合同。(3)促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本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申请技术转移培训服务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的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的会务材料(培训手册、签到表等)、培训成效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

(4)本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1、各补助类别申报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治理机构,具有规范的服务程序,健全的内部人事、财务管理制度,并能够提供相关的、真实可靠的服务业绩和工作绩效佐证材料及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如有造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黑名单,限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

2、上述项目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统一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及资金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后补助支持。

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按技术交易额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最高分别不得超过80万元和100万元。

其他类在综合考虑服务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分档的原 则进行补助,给予单个服务机构的补助总资金不超过80万元。附件: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

中药材全产业链项目支持方向

 方向

一、特色中药资源种质创新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着眼中药材产业长远发展,实施中药材种质资源创新与种苗繁育等应用基础研究,为持续脱贫提供源头种质保障。申报单位要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有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的同时,鼓励与省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协同攻关。

项目1.特色中药材品质性状与调控技术研究

研究内容:创新中药材基因组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选择有重大市场前景的湖南特色中药材品种生产上重要的生物学问题,解析产量、品质等复杂性状的遗传基础,深入开展重要品质性状全基因组关联分析;应用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化学等方法,克隆主要中药材外观品质、药效品质、加工品质和健康功能品质等性状的基因及调控元件,明确其对品质性状的遗传贡献,解析其功能及调控网络,阐明品质性状形成的分子基础,发掘10个以上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品质性状基因,并应用于育种;应用转录组、表观组、蛋白质组和代谢组学等方法,阐明生物碱类、多糖类、黄酮类和挥发油类等品质成分生物合成关键路径,解析品质形成这一重要生物学过程的调控网络;根据遗传多样性分析和种质资源评价,探讨栽培环境因素对中药材有效品质含量的影响,结合人工调控方法,研究遗传、生境和人为干预的品质调控规律,从50多种湖南省地方种植的 中药材资源中筛选10种示范药材,形成10套基于品种选择、适宜栽培环境与田间管理的协助调控技术。

考核目标:构建3~5种中药材基因组精细图;挖掘10个品质性状关键基因,阐明3个活性成分重要生源合成途径;探索10种示范药材基于遗传、生境和人为干预三个方面的品质形成的调控技术;发表高水平论文10篇,获得发明专利20项;帮助贫困山区种植药材既保证品质,又能提高产量赢得市场,为持续脱贫提供技术保障与可持续发展,并为整个专项其他项目研究提供基础与技术支持。

项目2.特色中药材高品质高产量新品种选育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或加工企业急需的特色大宗中药材为主要对象进行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与评价,筛选特色育种资源,建立相应的种质资源圃;重点关注药用植物的定向育种研究,育种途径包括系统育种、杂交育种、多倍体育种、辐射育种、化学诱变育种以及现代生物技术育种等。开展品种特征特性研究: 包括种子、植物、药材等三者的特征性状,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适应推广区域等;开展品种鉴定研究: 包括物种鉴定、药材性状鉴定、药材化学成分特征鉴定(主要参考《中国药典》或部、省、地方标准),主要化学成分指纹图谱特征鉴定和 DNA指纹图谱特征鉴定;开展抗性分析: 包括抗病、虫性,如抗当地主要病害、虫害的程度,依各药材主要的病虫害种类而定; 开展抗逆性研究,如抗主要逆境环境的程度,依在产区推广可能遇到的主要逆境环境确定。

考核指标:完成50种湖南特色中药材种质资源的收集和活体标本库建设,做到省内每县1份,省外分布地域每地级市至少1份;筛选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地方品种纯系和导入系100 份,创新50份目标性状突出且综合性状较好的优异种质,适应推广栽培的新种质资源5-8种,定向选育新品种3-5种并每种推广栽培面积10000亩,申请专利10项,制定有关标准或规范10项。

项目3.中药材生物转化与代谢工程研究

研究内容:从我省特色中药材中选择确切功效成分基于组织培养、悬浮培养、器官培养、新型植物生物反应器、内生菌与组织共培养等技术高效率获得目标产物;克隆活性成分合成途径中关键功能基因并构建工程菌进行生物转化;筛选高产细胞株和利用生物转化生产活性更好的药物;利用工程菌或生物反应器对与活性成分生源关系相近或结构类似的成分或低活性成分进行生物转化;探索有价值中药材的发酵加工生产技术,阐明其发酵代谢机制并开发中药发酵产品;构建药材低成本组培及生物反应器技术方法体系。

考核指标:开发中药材发酵产品技术2项,通过组织细胞悬浮培养或微生物代谢工程实现生物制造,获得不少于2个有成药性价值的天然产物;创新3个菌类药材菌种提高品质与产量,申请或获得专利15项以上。

项目4.特色中药材种苗繁育技术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我省特色中药材为主要对象,开展种子育苗、扦插或分株等营养繁殖育苗、组培快繁、无毒苗生产、种质退化与复壮等中药材种苗繁殖技术研究,建设优良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为我省中药材栽培提供优质种子种苗,推动我省中药材种业的良种化、规范化、标准化,为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服务。

考核指标:突破5种左右中药材脱毒及组培快繁技术;建立10种左右中药材种子或营养繁殖育苗技术;在武陵山片区 和罗霄山片区建设优质中药材种苗繁育技术示范和优质中药材种苗供应基地50个,每个基地优质种苗生产与年供应优质种苗能力达到20万株以上;申请专利5项,制定有关规范或标准10项以上。

 方向

二、优质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与种植推广

申报要求:湖南省中药材产业联盟牵头申报,涉及中药材原料的企业、种植合作社、高校或科研单位参与实施。课题由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牵头。地方政府和省扶贫办的扶贫资金不低于80%直接用于补助解决贫困人口参与本专项所需土地租金和种苗、化肥、设备实施等,并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省扶贫办按预算分别与课题承担单位协议列支,并接受对应管理部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采用公司(中成药、饮片、提取物生产企业或中药材营销企业等)+技术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生产基地(合作社或中药材种植企业等)+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等合作形式,形成产-销直接对接体,在质量安全上采用生产溯源体系,减少农药和重金属残留,充分保护生产环境,实现安全化生产,实行专项内对接销售的订单农业方式,实现精准扶贫,在质量保障上采用生产溯源体系。推广规范化种植100万亩,技术与种植精准到户,对接种植合作社、企业及流通市场,使不少于21万人精准脱贫。

项目5.特色中药材连作障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开展湘产中药材品种引起连作障碍的因素研究,包括土壤性质改变、土壤生物群落组成变化、微量元素的释放与缺乏、土壤肥力变化与营养平衡、化感物质释放与累积、病虫害等因素对中药材连作的影响,解决连作障碍中药材的规 范化、可持续的种植关键技术。对引起中药材连作障碍的化感物质危害,解析缺素机理,了解不同药材与土壤、微生物、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分析土壤中化学成分、营养元素变化和微生物的变化以及病虫害的残留、迁徙规律,摸清不同药材产生连作障碍的主要原因,形成克服连作障碍的关键技术。通过采用水-旱轮作制、耕-休交替制、与修复物种轮作、清除病虫害栖居或寄居条件、天然屏障隔离、土壤变性改良、元素补充、土壤理化性质修复、土壤有益生物群落恢复等方法,建立相应的解决连作障碍的方案和措施,形成规范化操作规程和种植模式,开展连片种植,实现规模化推广和应用。

考核指标:阐明5种大宗湘产药材的连作障碍因素机理,获得至少3种解决连作障碍中药材的规模化种植关键技术,形成3种规模化种植模式,发布至少5种中药材标准化操作技术规程,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50个。培养专业技术骨干1500人,培训农户15000人次,编写、印发专业技术资料2万册。扶贫推广20万亩,脱贫4万人。发表论文10篇,申请专利5件,制定技术标准5项。

项目6.花果药材营养及生殖生长调控技术与扶贫示范 研究内容:以湖南规模化种植的或有发展潜力的大宗花果类药材如枳壳(实)、山/金银花、吴茱萸、栀子、山苍子等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其生物学特性,摸清其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的发育生长规律,通过整形修剪、理想株型培育、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手段,调控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使亩产量提高20%以上。总结出花果类药材种植共性技术特点,建立不同类型花果类药材(木本、灌木、藤本、草本)规范化种植技术规程(SOP),涵盖种子种苗繁育、理想株型 修整、合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采收加工等,并利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中药材的栽培,从而形成一套在湖南省内可重复、可操作、简单易行的花果类中药材种植技术,以使中药材的质量达到安全、有效、稳定、可控。通过组织技术培训,推广花果类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考核指标:单个花果类药材品种核心种植面积不少于2000亩,推广示范不少于5000亩,帮助不少于2万人脱贫;通过技术的实施,使药材的亩产量与对照相比,增产20%以上;开展技术培训,推广花果类药材实用技术;发表论文10篇,申请专利3件,制定技术标准15项;在贫困重点县合计推广示范10万亩,帮助脱贫2万人。

项目7.农用中药材标准制订与规范化种植示范与推广 研究内容:选择我省适宜用于畜牧、兽医用药材,建立畜牧、兽医用药材标准;研究栽培技术,建立规范化种植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积极发掘高蛋白的饲用植物(草)资源,并实现养殖推广,建设饲用植物与兽医用药材规范化种植推广基地。培育和开发兼具观赏和药用价值的中药材品种,如灵芝、芍药、牡丹、玫瑰、月季、金银花、菊花、辛夷、射干、百合、麦冬、紫苏、银杏、厚朴等中药材园艺品种,创新探索中药材盆景造型与盆栽技术,开发居室药用园艺中药材产品。将中药材应用于现代生态、休闲、景观、养生农业基地,拓展基地功能,依据休闲养生对环境的要求,建立以具有观赏价值中药材为主的中药材园艺景观创意示范基地并推广。

考核指标:制定10种饲用植物或兽医用药材的规范化种植标准操作规程和建立5个饲用植物新标准,并争取列入国家饲用资源目录,建设基地20个,在贫困重点县推广示范10 万亩。开发20个居室园艺中药材产品和盆栽技术,示范推广5个中药材园艺景观基地,制定居室园艺中药材技术标准10个。直接扶贫2万人,申请或获得专利5项以上,发表论文15篇。

项目8.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与推广

研究内容:开展湖南省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关键技术的研究、包括种植密度、施肥试验、灌溉与排水、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最佳采收期和产地加工技术等各生产环节;制订湖南省特色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和产地初加工标准操作规程。根据各县市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药材生产的历史和群众基础,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开展适宜中药材品种和种植基地的规划布局,实施规范化种植,对种植合作社的技术员和生产人员以及农户进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的技术培训。开展湖南省特色野生中药材和珍稀濒危适产中药材品种的野生变家种技术研究并制定规范化人工种植技术规程,提高仿野生人工抚育关键技术水平与效益,推广林下或林间药材种植的林、药结合模式,实现植被保护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生态和产业并重。

考核指标:制定并发布不少于50个湖南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并发布5-10个大宗野生中药材或珍稀濒危道地中药材野生变人工规范化种植或仿野生人工抚育关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建立湖南省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药材基地100个以上(每个扶贫县2个),野生人工抚育基地5个,林、药结合模式5个。培训基地技术员和生产人员5000人次,农户10万人次,编撰技术资料10万册。推广种植面积总计60万亩,脱贫15万人。 方向

三、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取物、饮片生产提质研究与示范

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新版GMP认证的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资质,上的饮片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课题11可由植物提取物企业或组织承担,申报的中药材品种中应有90%以上涉及贫困地区的特色中药材;针对扶贫脱贫目标,应详细说明扶贫的方法、途径及措施,并根据省扶贫办提供的信息,将扶贫任务分解落实到县、乡、镇、村、合作社和种植贫困户。必须对接项目二协议解决贫困户种植的60万亩中药材销售。

项目9.饮片炮制技术及标准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我省贫困地区的特色中药材资源,开展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包括炮制辅料)规范化研究与饮片质量研究,建立中药饮片生产的可控工艺参数、标准操作规程及饮片的质量标准;开展不同规格中药饮片炮制品的对比研究,建立中药饮片的分级标准;开展湘产药材的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研究,建立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开展中药饮片加工炮制技术及标准的培训研究。

考核指标:完成我省贫困地区50种特色中药材的饮片炮制工艺及质量标准(包括分级标准)的研究;完成50种特色中药材的配方颗工艺及质量标准的研究;建成中药饮片规范化炮制加工示范生产线3条;完成50种特色中药材炮制加工的产地初加工方法与标准的研究;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贫困人口种植的40万亩药材的销售。培育产值过亿的饮片企业3~5家;3年实现我省中药饮片企业销售产值达30亿元 以上,收购对接贫困地区中药材4亿元以上。

项目10.鲜药材产地初加工、仓储及饮片一体化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本省贫困地区特色中药材的药用特点展开鲜药材产地初加工方式及选取10味大宗药材进行饮片一体化技术示范研究。开展鲜药材最佳采收集期、采后适宜的干燥方法及仓储方法研究,建立药材等级的质量标准;选取10味大宗鲜药材,展开趁鲜炮制加工成饮片、或配方颗粒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的一体化技术示范研究,建立标准的操作规范、产品加工优化工艺及质量标准;开展加工产品贮存方法和包装材料的研究,建立加工产品适宜贮存与包装形式;并建立可溯源的鲜药材初加工质量控制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中药用药安全有效。支持有规模的种植企业或合作社集中建设规范药材干燥及仓储基地50个,补偿有一定规模的贫困种植户建设产地初加工小型晒坪或干燥设施1000个,鼓励中成药或饮片加工企业、大健康企业在贫困地区完成建设趁鲜一体化加工生产示范基地3~5个,并制定标准操作技术规范。

考核指标:建立50种药材初加工技术或工艺标准,明确其对中药材等级、药用质量影响;制订出50种中药材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确定适宜贮存与包装形式,建立可溯源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鲜药材产地初加工和饮片一体化加工基地30~50个,其中在贫困地区设点建厂的5个,操作规范并具有示范性;建立适用于农户要求的干燥方式3~5种,形成湖南贫困地区50种大宗中药材可靠的初加工技术与饮片一体化加工质量保障体系,协议解决项目二相关课题15万亩的贫困人口种植药材的销售。建成饮片一体化加工的示范基地5个。项目11.植物提取物产品开发及标准体系构建与推广应用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并有一定产量的植物,如山/金银花、绿茶、博落回、五倍子、虎杖、枳实、橙皮、杜仲、红豆杉、厚朴、藤茶、甜茶、罗汉果、生姜、千层塔、栀子、银杏等针对国际市场基于湘产药材开发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的提取物产品,充分利用超临界萃取、动态逆流提取工艺色谱等现代化技术提升提取物工艺水平并完善产品标准,生产出高品质的植物提取物,应用于药品、保健品、食品、化妆品、饲料等领域或者出口外销。依据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结合品质成分完成饲用植物提取物功能评价;完成植物提取物(包括饲用)标准化体系构建。

考核指标:开发10种源于湘产中药材的植物提取物工艺及产品,建立其质量标准,实现单品种销售超过2000万元;制定20个饲用植物提取物(或粉)产品标准并完成其功能评价和验证;构饲用植物(粉及提取物)标准生产体系;协议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5万亩贫困人口种植药材的销售。

项目12.饮片及中药材初加工生产装备开发

研究内容:研究3-5种特色含挥发油类成分中药材,3-5种含大量多糖成分中药材,3-5种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3-5种易褐变中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的工艺技术,作为初加工的装备设计参数。研发满足山区使用的可移动式小型中药材产地干燥设备,产地干燥设备采用模块设计,安装拆卸方便,维修简单,方便移动,可适用多种中药材的产地烘干;研发满足基地规模化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干燥设备;研发适应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烘干的专用干燥设备。研发多种中药材采收后产地初加工装备。以满足传统的捡选、清

洗、切片、蒸、煮、烫、撞、揉搓、剥皮、发汗、保鲜和储藏等加工的需求。同时,开发相适应的机械化设备,建立自动化炮制生产线,使每个过程都能严格按照国家药典的药材质量要求进行加工作业,确保最终中药饮片的质量。

考核指标:完成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易褐变等中药材5-8种的产地加工工艺参数研究及其装备参数设计,申请专利5项以上。研发满足山区使用的移动式小型中药材烘干设备(每天加工干药材能力不低于1吨)。能满足多种中药材产地烘干的要求,安装拆卸方便,维修简单,移动方便;建立10个以上的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社;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满足基地规模化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干燥设备;建立2个生产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初加工基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适应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烘干的专用干燥设备;建立2个生产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初加工基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多种中药材品种采收后进行产地加工装备;研发根、茎、叶、花、果实等不同需求生产饮片的炮制过程所需的机械化设备,产业化生产线可供小型移动干燥设备年产超过1000台。

 方向

四、大健康产品创制与示范

申报要求:项目由相关具实力的企业牵头申报。项目13.功能成分发现及有效组分提制工艺研究与成药性评价

研究内容:立足我省贫困山区湘产特色中药资源,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原始创新,加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衔接融合,筛选并挖掘新的活性成分(群),对潜在活性成分结构进行修饰和功能评价,优化活性成分提制工艺,对活性成分成药性进行评价,建立活性成分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旨在逐步实现新技术、新产品与企业的无逢转移,为湘产特色中药资源的综合利用、深度开发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考核指标:发现新成分500个,完成50个成分动物活性评价,完成5个活性成分功能机制的研究和结构修饰;完成5个活性成分提取纯化工艺研究,并完善其已有工艺;对5个活性成分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进行评价,研究其药物开发的潜能;确定5个中药有效部位候选药物,5个具有一类创新药物开发前景的候选药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0篇以上,申请发明专利30项以上。建立湘产药材活性成分筛选提制工艺研究体系平台的搭建,为提升中药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研究水平和研发效率,为培育可持续中药材需求市场提供科学保障。

项目14.中成药、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等健康产品开发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我省贫困山区主产黄精、猴头菌、龙脑樟、茯苓、湘莲等湘产特色中药资源为载体,围绕产品的提质和产业链延伸的核心问题,强化应用研究与产品产业的无缝对接,重点突破我省中药资源下游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候选药物、新药、保健品、功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大健康产品的研发;同时选择我省优势中成药品种,链接湘产中药资源,强化二次研发,培育大品种,实现产业提质增效。培育成湖南省中药材市场,为中药材持久扶贫提供种植市场保

障。

考核指标:完成5个候选药物评价,获得2个天然药物或中药新药的临床批件;研究3个湘产中药大品种材的药效物质基础,并对其进行二次开发;获批食品加工助剂或添加剂以及保健食品注册批件20个,功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产品30余个,培育3个以上大品种;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20万亩贫困户种植中药材的销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0篇以上。形成湘产中药材健康大产业;完成2个五类中药新药或天然药物的临床前研究;申请或获授权相关发明专利20项;实现3个以上单品种上10亿。

项目15:植物源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及产品开发与推广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或加工企业有实际需求的中药材及饲用植物为主要对象,开展不少于5个活性成分(群)其活性成分的提取工艺与质量标准研究并进行营养和风味品质评价及“整肠、抗炎、促生长”的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研究;深入开展活性成分调节胃肠道微生物和抗炎的作用机制研究,阐明植物功能成分--肠道微生物--宿主机体抗病及抗炎三者之间的关联作用机理,明确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开发中兽药或药物饲料添加剂替代产品,其相关产品形成良好销售,带动下游种植。

考核指标:开发出植物源饲用抗生素替代的中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共 5-8个,其中2类中兽药产品1-2个,产品的销售额达到2亿。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贫困人口种植药材5万亩的销售。申请专利 5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0篇以上。

 方向

五、中药材物联网与市场质量保障体系构建 申报要求:由中药材专业市场、信息技术企业、中药电商等相关企业牵头申报。

项目16.湖南省中药材大数据分析精准决策服务研究开发与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湖南省中药材大数据库分析精准决策服务,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整合湖南省中药材信息资源库,全方面整合中药材资源信息;研究开展精准扶贫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支持决策层制定精准扶贫政策;研究如何用多技术、多终端形式展示扶贫信息,保证精准扶贫信息公开透明化;制订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估算扶贫效果。

考核指标:整合中药材资源资源库1个;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一套;利用4种以上终端技术展示扶贫信息;研究制定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模型1套;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项目17.湖南省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研建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如何构建一个面向全省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并进行应用示范,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研建集精准扶贫、公益服务和运营服务一体的全省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能够实时发布和展示中药材的资源分布、种植品种、种植规模与产量、价格、企业需求和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等信息,对中药材产供销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提供行业市场信息精准预测;研究与开发多应用系统异构数据集成技术;研究与开发适合中药材精准扶贫供给侧模式的B2B电商系统;研究与开发适合中药材需求侧模式的产供销信息自动匹配撮合技术;联合中药材销售市场、中

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精准扶贫户进行精准扶贫综合信息服务应用示范推广,行成标准规范实体。

考核指标:行业综合信息发布、产品展示、精准市场信息撮合、市场信息精准预测和网络营销(以B2B为主)等多系统集成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1套;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可行性运营和示范推广方案1套;联合50家以上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建设基层服务站点。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包含EI(SCI)收录3篇以上。

项目18.湖南省中药材质量溯源平台研建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湖南省中药材质量溯源平台,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研究并开发湖南省中药材质量安全可溯源平台,整合中药材种植、收购、流通、仓储、加工生产和供应各环节的质量溯源信息,确保中药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透明公开;研究中药材加工生产线智能质量溯源技术;研究中药材物流仓储精准质量溯源技术;研究中药材精细化种植质量溯源技术;研究制订中药材产地溯源与质量标准规范;联合中药材企业、中药材现代物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基层服务站点建设,进行应用示范推广,行成标准规范实体,以点带面扩大服务覆盖面。

考核指标:中药材全产业链质量溯源平台1个;中药材加工生产线智能溯源系统1套,溯源系统1套,中药材产地溯源与质量相关标准规范2套;联合20家以上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示范推广。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包含EI(SCI)收录3篇以上。

 方向

六、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研究开发与示范 申报要求:由中药企业牵头申报。申报单位要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有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的同时,鼓励与省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协同攻关。

项目19: 研究内容:选择5~10个湘产特色中药材品种,要求综合利用产业市场前景显著;围绕种质创新、栽培技术、饮片或植物提取物、大健康产品开发围绕产业链,布臵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产品创制的创新链,实现产业化示范。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

(三)补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

(四)支付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和项目评审费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政府资助周转资金和无偿资助两种。

(一)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项目结束后归还,周转期不超过3年,额度为100-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重大项目可超过1000万元。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以信用担保、股权质押和债转股等方式发放。

(二)无偿资助。(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额度一般为100-300万元;(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额度一般为10-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政府资助周转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具有符合政府资助周转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并经认定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资金。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委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

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政府资助周转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科控集团,科控集团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或新建并列入区县“十二五”重点发展计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均可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一)建设或依托单位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与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连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一并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孵化和服务平台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区县立项资助,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

(一)区县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本辖区内经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市科委进行推荐,企业须提交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合同书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中小企业资金补贴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后

执行。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运行出现异常或有严重违约行为,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必要时可提前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第十八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

政府无偿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连续三年的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市科委、市财政局,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各区县科技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区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综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执行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县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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