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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精选8篇)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1篇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华师人[2004]2号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事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的,本人必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登记表》(附表1),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外出前2天交至学院办公室。

二、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含20天)或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10%,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5%;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按天数扣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按天数扣的工资、津贴数额按相应月工资、津贴除以30天计算。其它津贴、补贴的扣发同上。

三、连续事假的天数,包括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均按事假办理。

2、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出境者,除自费旅游外,应办理请假手续,待遇按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费旅游部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归者,自出境后第四个月起(自费旅游自第二个月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及人事处申办续假手续,续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续假期间工资停发,“四金”封存,回国后不予补缴。续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续假期满的第二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病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需向学院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算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人员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内,每半年需提交一次病假证明。

3、长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提交校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由学院签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长病假人员复工需有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不包括寒暑假),试工合格者,自试工日起恢复原工资待遇;施工期见又有病假累计满十五天者,停止试工,仍作长病假处理。

4、病假人员一般应在家休息,去外地修养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利用病假从事职务外的有收入的活动,一经查实,本期病假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处

分。

二、待遇

1、教职工病假不满六个月者,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5%,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3%;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教职工长病假,按下列标准发给长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指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同上)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第三条婚假和丧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婚丧假,需向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1、婚假:假期一般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假期一周。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连续使用。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公、婆,岳父岳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一~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去世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待遇

婚、丧假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第四条生育和节育手术假

一、生育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假期一般为2个半月。

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产假: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产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计算。

(1)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多胎: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多假15天。

(3)晚育(女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初育):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假3天(仅限于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

A、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B、妊娠3-7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3、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4、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可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延长授乳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5、产后延长假: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产后延长假的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以酌情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待遇

1、产前假: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产假:工资照发,基本津贴补贴发80%。

3、哺乳假:同产前假。

4、产后延长假(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40%。

二、节育手术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节育手术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从手术日起休息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每次休息1天。

2、取宫内节育器(包括有丝节育环):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怀孕不满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怀孕满13周者,均休息30天。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由于措施不落实而再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加14天。

生一个孩子后结扎:按产假加30天。

(三)待遇

已婚夫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工资按产假发放。

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其手术及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第五条探亲假

一、享受对象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等不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3、夫妇双方都是在职职工的,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在享受。

4、离婚、丧偶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享受探父母假。

二、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二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路程远近另行计算。

5、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学院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三、待遇

1、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 标准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3、报销标准: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4、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原有工资待遇。

四、探亲申请、报销办法

1、教职工申请探亲假,需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附表4),经由学科主任审批并交至学院办公室后才能探亲。

2、探亲时须带上申请表,返沪前须请亲属单位加盖公章,如亲属无工作单位,可请居委会或村民委员委员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前往探亲。未加盖公章者,不予报销车船费。

3、探亲回校后,应立即向学院办公室销假。

4、到人事处登记,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附则

一、关于旷工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申请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没申请续

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

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定留职停薪等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2、旷工天数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3、旷工人员的工资处理

(1)按天数扣等级工资和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

(2)旷工一天扣1个月的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两天扣2

个月,以此类推。

(3)旷工一天扣基本津贴补贴的50%,两天扣100%,以此类推。

4、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作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处理。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8日起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2篇

(淮工院人[1999]10号)

为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教职工请假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院在职教职工,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或授课者,事前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的种类及期限

1、事假:凡因本人或家庭的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可请事假,但一次性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周时间。

2、病假:凡因病(急病除外)经校医院诊断,或市内合同医院诊断(在外地的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需要治疗和休息者,可持诊断病休证明向所在单位请病假。病假期限视病情而定。无医院证明的,不予按病假办理。

3、婚假:凡本人结婚,可以享受3天婚假(不含往返路程天数);凡符合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除享受3天法定婚假外,可延长婚假20天。因故必须再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前或期中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4、丧假:凡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可给丧假3天(不含往返路程天数)。因故必须延长者,必须事前或期中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5、产假、晚育假:女教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夫妻分居两地不在一起的,给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女职工在哺育期可以请长假,连同产假及延长假累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作事假对待。女职工怀孕三个月流产的,持本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15--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施行绝育或其他计划生育手术者,根据医院证明给假休息。

凡属超计划生育者,产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6、探亲假: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教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大集体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往返路程天数);女职工享受产假期满后,与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需在学期内探亲的,须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严格控制。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三、请假的批准权限及手续

1、院级干部请假,副院长由院长批准,副书记由党委书记批准,院长或党委书记不在校时,可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2、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一周及以上者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3、科级干部、教研室正、副主任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周及以上的,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4、其他人员病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至二周以内的,由各处级单位负

责人批准,一周至两周以内者,报人事处备案;二周及以上的,各处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5、凡请婚假、丧假、产假的,均需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要按请事假的规定办理手续。

6、凡请探亲假,需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在学期内探亲的,须报人事处备案。探亲路费按规定经人事处登记、审批后方可报销。对探亲对象为在职职工者,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在本年度未享受过探亲待遇的书面证明后,方予报销探亲路费。

7、凡在国内、外进修者,离校时应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自费出国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校。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访问期间,配偶双方均不能享受国家关于探亲的有关待遇。8、凡未经批准,擅自超假或擅自离岗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事假生活待遇

1、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活工资之和,•下同)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当月事假一周至两周以内的,扣发半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事假两周及以上的,扣发全月的院内岗位津贴。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及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活工资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淮南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5、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6、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

7、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当月病假一周至两周以内的,扣发半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病假两周及以上的,扣发全月的院内岗位津贴。

8、患病休息者恢复工作时,需经医院证明才能复工,复工后,两个月及以内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继续修养的,则应把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其他假期的有关待遇

1、婚假、丧假、探亲假(包括路途天数)在规定的期限内工资照发。当月累计假期两周以内的,按天扣发午餐补贴;当月累计假期两周及以上的,不发午餐补贴和院内岗位津贴。

2、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工资照发,不发午餐补贴、院内岗位津贴。如需请长假,在请假期(规定假除外)停发院内岗位津贴、午餐补贴,并扣发本人职务工资、活工资之和的20%(属晚婚晚育者扣本人职务工资、活工资之和的10%)。

3、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学院视情况决定。

4、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午餐补贴、院内岗位津贴;旷工2天至一周以内的,扣发当月午餐补贴、院内岗位津贴及半个月工资;旷工一周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午餐补贴、院内岗位津贴。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活工资、职务补贴三项之和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报销。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各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应经常检查、抽查教职工的出勤及请假情况,并做好记录。

2、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并于每月五号前将本单位教职工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据此发放午餐费、院内岗位津贴等。

3、教职工请假期满后,要按审批程序及时销假,按时上岗工作。对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4、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严格请假及考勤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教职工出勤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1--3月的院内岗位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3篇

贵大发〔2005〕92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 州 大 学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职工 请假 规定 通知 抄送:校党政领导,助理巡视员,校长助理。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25份 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探 亲 假

第一条

凡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所列条件的在编教职工,原则上由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统筹安排探亲,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 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如本人要求探亲,必须先到所在学院(部、处)办理请假手续,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探亲,不得事后补假。

第三条

探亲天数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所在单位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申请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学院(部、处)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第四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不含飞机票)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百分之三十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据实报销。

第五条 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待转正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享受。

第六条 女职工要求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再给予探亲假期,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符合探亲条件,仍按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296号《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八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调研、开会、招生、借调等原因和配偶、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第十条 职工探亲假期满,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报校人事处领导批准,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必须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在下内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其探亲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

第十三条 当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港澳眷属、台属人员的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按国家教委〔1988〕教外综字003号文件执行。

2、港澳同胞眷属人员按〔1986〕侨政会字第006号文件执行。

3、台胞台属人员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4、自费出国人员配偶要求出国探亲,必须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其费用自理,探亲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探亲期间的工资按事假对待。

5、因私出境探望亲朋好友,给假不超过三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及津、补贴。

二、病 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休病假必须持有由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方可准假,因故不按时提供病假证明者,急症必须在三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连续休病假超过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当月岗位津贴发80%;连续休病假满一个月的,当月岗位津贴发50%;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岗位津贴;一年内病假累计满一个月的,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教职工休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资的活津贴部分,职务工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职务工资按全额发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九条 获得省部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者,其本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五,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第二十条 经鉴定属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标准工资、岗位津贴照发;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按病假对待。

第二十一条

实行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见习期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延长半年;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一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见习期满 后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病休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休息,要求在满半年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报人事处,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本人从事第二职业的,立即停发工资。

三、婚假、产假、丧假

第二十三条

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晚婚年龄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天)外,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休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晚育年龄为: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

第二十六条 再婚夫妻的婚假(包括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者),一律给假三天。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须校医院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

第二十九条 节育、绝育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福利不变。

第三十条 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一条 符合晚育规定且产假期满,本人要求休哺乳假者,在工作能离开的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可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哺乳假期间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六十发给,停发津贴、奖金、福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五天;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除丧假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往返路费自理。

四、事 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事假在五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五天以上者,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审批,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因要求调动工作外出联系单位需要请假者,一律利用寒暑假时间,工作时间不得请事假外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给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一个月,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第三十七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连续在五天以内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2、事假连续五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全发,津贴则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3、全年事假累计三十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五、旷 工

第三十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都应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 任务外,必须参加学校或院(系、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室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四十条 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四十一条 职工请病假必须凭本校医院(或校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无病休证明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鉴定属因工(公)负伤的教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轻便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旷工期间工资待遇:

1、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2、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

3、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4篇

校人字[2000]18号

为加强和完善人事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劳动工作纪律观念,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第一条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已婚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或未婚(指从未结过婚)教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在家住三十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在家住二十天,另加路途所需时间。

第二条未婚教职工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另加路途所需时间。

第三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另加路途所需时间。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此,除特殊情况外,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中进行。如果寒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按探亲假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在请探亲假时,一般不能请事假。

第五条如本人因急病或其它原因,确需续假,要提前与本单位联系,取得领导批准。续假来不及者,返校后需交验证明。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出国探亲的按出国人员探亲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含路途)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八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二)事假

第九条教职工事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第十一条请事假每月3天以下者,按有关规定按日扣发校内津贴,4天以

上当月校内津贴全扣。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三)病假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病假。病假一律以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诊断证明必须由校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病人所在单位领导可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准假。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特殊病症,申请转外地治疗者,须有医院诊断建议,并经有关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第十六条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从请病假的下月起,岗位津贴停发。病假在三个月以上者,从第四个月起,病假期间校内津贴停发,连续病休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职工,在病休期间不发校内津贴。

(四)婚假

第十七条教职工结婚时,给婚假三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领取结婚证时年满二十五周岁的男教职工或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女教职工,另给十五天晚婚假。

第十九条再婚假三天。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条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五)产假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第二十二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妇女奖励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孕期不满三个月,第一次流产,产假三十天;孕期三个月以上,第一次流产,产假四十五天。其它情况(包括计划

外怀孕)的人工流产,一律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三条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一天,按产假对待。

产假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给未满一周岁婴儿每天哺乳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校内工资(津贴)停发。

第二十六条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15天(限14岁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症,酌情处理。

(六)丧假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具休情况给丧假五天。如直系亲属在异地死亡的,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凡按探亲待遇处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七)其它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教职工享受的本民族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手续

第三十条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生效。请假5天以内的,由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请假6—15天,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请假15天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6—15天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凡请假在6天以上者,由人事处签发《准假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份,请假人、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各存一份。请假人接到《准假通知单》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事假凭有关单位证明,病假凭校医院证明),必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各单位领导要及时处理并答复续假报告。

三、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校内津贴、月工资或行政处分。每次迟到、早退、中途擅离职守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每月旷工半天以上2天以内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3天以上15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工资和校内津贴。

第三十四条对请假弄虚作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五条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学校予以辞退。

四、管理考核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于假满后的三天内到所在单位或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不办销假手续的,以旷工对待。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登记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人事处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实行坐班工作制的人员,一律按学校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对不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要及时书面报人事处,如有隐瞒不报或放任不管,学校将追究单位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领导要以身作则,既要关心群众,又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定期自查总结,确保本规定的执行。

五、附则

第四十条本暂行规定所列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武汉理工大学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5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绩效工资的实施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全校教职工享有规定的假期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全校教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星期

六、星期天)、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端午、国庆、中秋节等。

(二)寒暑假。

(三)产假(男同志护理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性职工生产或流产,可休产假,具体产假时间由校计生办根据职工个人情况和医院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

妻子属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休15 天护理假。

(四)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受伤,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经学校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实行十二个月为周期的累计计算办法,即:每个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来确定一年中病假的天数。病假期间存在的休息日和节假日等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五)事假:教职工确因正当理由,可以请事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教职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事假时间的计算办法与病假相同。

(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

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特别说明: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婚假。

三、病事假请假程序

全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均应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请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四)请假超过一个月,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人事处协商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四、病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因公(工)负伤在住院期间,享受同类职务在岗职工待遇。

2、教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业绩绩效工资的发放各部门自行决定。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业绩绩效工资不再发放。来校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岗位绩效工资按50%计发;来校工作时间满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岗位绩效工资按60%计发;来校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岗位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绩效工资停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5、教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6、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我校其它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

教职工事假在7天以内,每天按岗位绩效工资10%扣发;7天以上15天以内,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如遇特殊情况,一次事假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扣发全年业绩绩效工资。

五、违纪处罚规定

(一)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7天内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或经请假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又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20%,旷工两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50%,旷工两天以上者当月绩效工资停发,并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它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

(二)新聘用的教职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和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三)教职工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教职工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五)经批准的请假教职工,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

(六)教职工外出创收、或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否则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对教职工病、事假情况,各部门必须按程序如实上报,对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该项工作纳入部门考核。

富县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文 第6篇

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7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包括产前要求请假休息的天数在内),属晚婚晚育的可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意见可给予产假20-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七个月以上可按一般产假给假。

2.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天的护理假。

凡计划外请假的,原则上按一般事假对待。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丧假7天。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县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有关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提供医院出具的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

4、教职工脱产培训必须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脱产培训的专业、课程内容原则上要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确因工作需要可申报培训其他专业),脱产培训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进修院校及专业。教龄在三年以上,教学工作认真,有培养潜力;同等条件下,在乡镇学校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到农村和薄弱学校支教者,骨干教师、优质课教师,考核优秀者,可优先安排脱产培训。申请第二次脱产学历进修者,距第一次进修毕业时间间隔须在三年以上。市级(含)以上优秀骨干教师,可以不受进修年限及次数限制。属脱产进修者必须提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5.属“三查”对象,连续请假在10天以上,还应填写《“三查”对象请假审批表》,报计生部门、主管县长审批后,所在学校才能予以准假。

(三)请假审批权限

1.校长(园长、专干)请假三天以内由县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2.教职工请假由学校(单位)审批,请假在一个月及其以上者,由学校(单位)上报县教育局备案;因学历提高脱产进修者,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工资待遇

以下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按比列计发的工资项目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津贴、生活津贴)、教护龄津贴、保留津贴、艰苦地区补贴、10%工资。

(一)病假工资待遇

一般病假按事假对待;住院期间的假(以住院病历复印件、一日清单、出院结算单为据)当月累计在15天及其以上者,扣除本人当月的工作津贴,其他规定项目工资照发;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须持有省级以上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参照“医保”32项重大疾病规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工资待遇

1.每学期事假累计在3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30%;10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40%;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50%;30天以上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60%(日工资=月规定项目工资÷30天)。所扣工资必须及时上交本单位帐户,可用于教职工全勤奖励、超工作量补助等。

3.公假,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照发;经审批同意的脱产进修者暂扣除本人绩效工资,学习期满按时返校上岗后,按规定予以发放。

(三)女职工生育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间,规定项目工资照发,规定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各校(单位)以学期为单位,原则上要设立全勤奖,鼓励教职工少请假或不请假;连续请假5天以上,将连续计假(元旦、国庆节等法定节日除外)。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1天及以上的,扣除日平均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单位)要及时用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处理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个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县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学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用人学校(单位)主

要领导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批假,造成人员短缺,私自雇人的;因把关不严,引发矛盾,造成上访等不稳定事件的。

(三)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六、有关说明

本规定解释权属县教育局;县直属教育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本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富县教职工请假及脱产进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富县教职工请(销)假条》样本

附件

2、《富县教职工脱产培训申请表》样本

附件

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样本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7篇

XX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种类

请假种类包括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及事假、病假等。

(一)法定假

1、婚假:在职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增加婚假十二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产假:

①正常产假九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二十天;对晚育独生者(即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产假十四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十五天。如果假期跨越寒、暑假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延长以补足产假天数。

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教职工,可一次性享受九十天产假。

③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十天的护理假。

④女教职工产假、男方护理假起始时间为分娩当日或分娩前正式请分娩假之日算起。

3、丧假: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五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另给予路程假。

(二)事假:事假是指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而需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请假天数。

(三)病假:在编教职工因生病需要治疗、休息无法上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根据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建议,给予准假或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批准。

二、请假程序

(一)凡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在请假前填写《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认真填写请假原因、请假的性质(事假、病假、产假等)、请假天数及起止日期,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凡请病假者,还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化验(体检)单、病历、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主治医师签名,注明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情况、休息时间建议等),原件交领导查验后,方可请病假。

(三)凡请产假者,需提交准生证、出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育局审批的《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相关人员查验后,复印件存人事股,原件交回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

三、审批权限

(一)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小学教职工请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所在学校签署明确的意见(情况是否属实,建议是否准假,建议假期起止日期),加盖学校公章,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初中、县直学校教职工请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任教所在学校和中心学校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学校公章,报分管副局长审批;请一个月以上五个月以内的(除产假外),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局领导审批;请五个月以上的,由局领导办公会决定。

(二)中心学校校长、初中学校校长、县直学校校长(园长)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

育局人事股备案;中心学校所辖的村级小学校长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须经中心学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校长出县到外地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三)教育局及其二层机构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股、室、站、办负责人审批并报告局办公室,两至三天要写书面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股、室、站、办负责人请假一至两天要写书面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09‟104号)的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我县义务教育学校中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70%,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80%。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长短,按照不同标准发放。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参照实行。

(二)事假: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09‟104号)及二00一年三月,区人事厅在答复百色地区人事局《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待遇暂按每年累计给假十五天掌握,十五天内工资照发,十五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的规定,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长短,按照不同标准发放。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参照实行。

(三)产假、婚假、丧假等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的假期,按事假扣发绩效工资。

五、其他规定

(一)根据请假天数和审批权限,请假人在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才能起假,严禁先斩后奏或请霸王假,若没有极为特殊的原因请假先斩后奏或请人代请假的,一律不予准假。

(二)相关领导在审批签字时,要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期。

(三)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打电话按请事假审批程序请假,销假时完善相关请假手续。

(四)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事假满期后仍未处理完私事还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后立即请求续假,续假程序按请假程序办理,未请求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期间(除产假外)遇例行假日应合并计算,不能顺延。

(六)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追究校长或当事人的责任。

六、以上规定自制订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XX县教育局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8篇

为了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严肃教职工的劳动组织纪律,现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教职工的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制度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7天内的,须经镇(街道)卫生院的医院证明,7天以上需县市级医院证明,并附病历、检查检验单及医药发票。销假后,工作时间少于前次病假时间又需请病假的,中间工作时间作连续病假计算。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批:

1、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正职校级领导,请病假3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的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分管局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副职校级领导,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15天以上的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分管局长审批。

3、教职工请病假二个月(含二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审批,二个月以上的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4、因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应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二)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批:

1、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正职校级领导,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的,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2、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副职校级领导,请事假7天(含7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3、教职工请事假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审批;15天以上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四)产假、哺乳假

1、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如遇暑、寒假时间可顺延):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休息的计算在98天内);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待遇处理。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2、哺乳假。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县市级医院证,所在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可视不同情况给予6个月或一年的哺乳假:①生育第一胎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给予哺乳假6个月;②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可给予哺乳假3个月;③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予生育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1年(含产假)。

(五)婚丧假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的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学校给予婚假3天;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学校可准予晚婚假期15天(含3天法定婚假);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近远,另给路程假;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丧假。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根据国家劳动局和财政部规定,教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由所在学校批准给予丧假1至3天。并可视路程近远,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六)出国、出境假

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均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审批。

(七)公假

1、范围 :

(1)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

(2)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的。

(3)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代表、工会代表委员等的教职工参加相应的代表(委员)会议或活动。

(4)经市教育局同意兼任一定社会职务的教职工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5)参加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学历提高进修。

(6)因工作需要的其它公出。

2、审批程序: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正职校级领导跨省外出和省内外出二天(含二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局长同意;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副职校级领导跨省外出和省内外出三天(含三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分管局长同意;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副职校级领导省内外出三天内由校长审批;教职工公假由学校审批。

二、各种假期待遇

(一)病假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1、一年内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一年内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1、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探亲假路费报销,外省籍教职工按规定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外省籍教职工可从工作单位报至探望点。所乘交通工具可坐汽车卧辅、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出境探亲的教职工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教职工国内探亲办理,境外路费自理。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按规定交通工具的路费报销。

2、教职工配偶经批准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3年以上,且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上述各种假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本工资相同折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先办理好手续(急病急事可补办,但须先以通讯方式与学校请假),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需及时销假。

(二)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人员,均以旷工论处;旷工一天的,扣除一天的工作日工资;旷工三天以上,除扣发相应的日工资外,并停发当年奖励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一学期中旷工累计7天及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并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建立请假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通过《临海教育网》内部应用ftp服务向人事科上报《临海市教职工请假月报单》。

(四)各校须严格审批请假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经核查属实,将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一)各校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各公办幼儿园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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