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精选6篇)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 第1篇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10月13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此次政府监管升级,引发了行业内的极大关注。自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化进入实质性阶段。
实际上,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给予P2P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重点工作,2016年也因此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自2016年3月以来,监管部门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对监管细则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积累了丰富经验,掌握了大量案例,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市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创新打下了重要基础。此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多时间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进而满足监管细则及要求,实现平稳过渡。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互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治需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创新三个层面的相互协同,营造“政府外部监管、行业内部引导、企业转型创新”的新型治理框架和格局,共同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
这三者之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监管,特别体现在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第二,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能理解政策意图和监管思路,领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更好地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行业组织更贴近市场,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和企业实际情况,更加熟悉互联网金融自身特点,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接受监管、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柔性作用,无疑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种有效补充。一是资源有限,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行业组织可把握行业实际,提出更高的自律要求,帮助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完善自律条款,弥补整治和监管的滞后性;三是自律可以提前为整治工作和监管政策进行市场验证和压力测试,待验证可行有效后再予以推广。因此,在开展刚性整治、底线管理的同时,充分调动行业自觉自发的自律行为,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2]袁凯宇.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析[J].金融观察,2014(08).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 第2篇
[摘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行业风险不断加大,亟待加强监管。2006~2014年间宏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国家监管将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最主要风险。应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3-0101-04
[作者简介] 刘斐(1976 ―),河南南阳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学博士,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 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 and 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 and 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 and 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
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
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
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
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
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
四、我国互联网
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
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 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2]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3] 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4] 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5] 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6] 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7] 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15]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On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Liu Fei
(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Shenzhen,Guangdong 518029)
Abstract: The Internet finance has been growing rapidly in China.While it is still at the early stage,the regulation and surveillance on its risks is in need.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data from 2006 to 2014,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government regulation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It is indicated that credit exposure is the biggest risk for the sector.The thesis propos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including promoting law and regulation system,cross-sector regulation mechanism,and supporting service system of the Internet finance.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risks of Internet finance,regulation systems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 第3篇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着独特的经济学基础。传统金融以二八定律为基础,互联网金融以长尾理论为基础。“长尾”实际上是统计学中幂律( Power Laws) 和帕累托分布( Pareto) 特征的一个口语化表达,这个概念最早提出是用来描述亚马逊等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过去几十年中,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忠实地履行其资金融通的职能,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都超过了金融市场,而金融中介机构引以为傲的间接融资功能,其产生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实现风险分担; 三是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当前中国主要存在三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一是电商金融,其雄厚的实力对市场业已造成巨大的冲击; 二是P2P网贷,代表有人人贷等; 三是众筹模式,着眼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强大的平台优势,通过信用评分体系等的加成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可以绕开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自由开展。
马云曾说:“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当下传统银行及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受到电商等的冲击,也在适应性的发生改变,不仅开拓综合型平台,还利用进入对方领域等制造行为性障碍,缓解竞争压力。我们需要认识到,这其中固然有互联网金融天然的优势以及后天的积累,但监管的宽松对其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互联网金融创新
1. 1 电商金融
电商金融是电子商务与金融结合的产物,《2014 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检测报告》中公布当年B2C市场份额排名,从高到低分别是天猫( 59. 3% ) 、京东( 20. 2% ) 、苏宁易购( 3. 1% ) 、唯品会( 2. 8% ) 、国美( 1. 7% ) 、亚马逊中国( 1. 5% ) 、1 号店( 1. 4% ) 、易迅( 1. 1% ) 、聚美( 0. 6% ) 、其他( 7% ) 。当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2. 3 万亿元,同比增长21. 3% 。B2C占比超过七成。其中天猫总成交额为7630 亿元,京东全年交易总额为2602亿元。巨大的成交额背后是庞大且忠实的用户群,正是基于电子商务取得的巨大成功和激发的无限活力,辅以科技进步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覆盖面广,Wi Fi、4G普及等,电商金融其本身不仅实力雄厚,而且起点高能做的事情也多。互联网支付货币、供应链金融、跨界合作金融、货币汇兑、移动支付等,电商金融所涉及的业务品种多样繁杂、兼具深度和广度,对传统银行业务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斩获大量拥趸,符合普惠金融的精神,得到监管当局的宽松对待。比如,它不仅有对供应商的融资,还有对消费者的授信,极大地拓展了可以发挥的领域。据不完全统计表明,2013 年余额宝规模超过2500 亿元,客户超过4900 万名。
1. 2 P2P网贷
最早的P2P网贷以多种不同表现形式先后出现在世界上某些国家,如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等,是在网站上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缺乏资金的人群的一种借贷模式。P2P网贷最突出的特点是 “人多”、“量少”,得益于庞大的基数,非系统性风险被充分的分散。同时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风控技术,目前数据显示其贷款效率较高、不良贷款率较低。2014 年网贷之家综合各项指标,给出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分别为陆金所、人人贷、招财宝、有利网、小企业e家、民生易贷、开鑫贷、宜人贷、点融网、鹏金所。陆金所更是跻身世界第三大P2P平台,交易规模超过300 亿元。
1. 3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一种较通俗的解释即是群众集资和大众筹资,本来这并不是什么最近才时兴的概念,但是和互联网的碰撞使其格局大为改观。融资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众筹模式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它采用 “团购+ 预购”的方式对创意进行预消费。相同点在于利用网络平台将项目发起人和赞助群众联系起来。2013 年通过众筹全球总共募集资金51 多亿美元。我国的众筹发展起步较晚,自2011 年至今,规模虽然无法与其他几类相较,但增长态势还是很可观的。
2 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 1 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普遍存在
互联网金融不能绕开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一般是无法彻底消除的,信用风险主要基于市场之中鱼龙混杂、缺乏适当的责任制度,操作风险则既可以来自于客户操作的不熟练,也可以来自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还可以来自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故障。结合产业生命周期理论,互联网金融以其自身的优势赢得大众的偏好,随之繁荣起来,利润率不断增长,但竞争风险也很大,会伴随着经营不善、实力较弱的企业倒闭,我们可以认为其处于成长期。这个时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业龙头,正因为如此,常常充斥着不恰当竞争和非理性繁荣,对消费者、对实体经济一旦造成伤害,极有可能损伤积极性和参与度、丧失信心和进取心。
2. 2 定位不清,容易触及监管或法律红线
众筹模式往往会与非法集资联系到一起,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处于成长期,产业格局不甚明朗,确也有投机取巧、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发生,最近评论界也对众筹模式进行一番反思,对其成功蜕变而不再只是 “团购”消费大众的信心提出展望。并且互联网金融各分支往往同时具有多种属性,很难被单独定义,给监管造成很大困难。
2. 3 虚拟货币的存在或将影响货币政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大规模的急速流通和快速增长,直接加快了货币流转速度,间接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加大了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削弱央行调控货币供给的能力,同时也促进货币政策理论和操作的重大变迁。
2. 4 对新兴事物无法有效监管,存在监管真空
当前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如对银行严格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的要求。而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事物,当局一般不能提前预见、提前立法、堵住监管漏洞。可以说,虽然正在对如何监管进行探讨,但是有效成果有限,更多的是监管不到的灰色地带。
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3. 1 事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和事后援助政策的选择
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和法伊的金融规制政策提出,事前实施顺周期性的监管措施,避免由监管导致的大量期限错配和关联交易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经济形势好时宽松管制,经济形势堪忧时严格管制; 事后实行利率政策、转移政策援助金融机构等并尽力降低逆向选择如资产购买问题。他还从影子银行角度出发,结合流动性和货币体系,研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些共同构成了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规制的理论基础。
3. 2 防范监管套利,注重监管公平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等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金融交易在不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整体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现代信用组合管理中的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监管套利的常用工具。传统金融业的诸多限制不应当成为其竞争力低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原因,我们的监管当局应注重公平公正的监管,减少监管漏洞,促进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
3. 3 注意互联网金融各分支的准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目前已经从春秋时期转向战国时代,小诸侯在兼并战争中逐渐被淘汰,各方诸侯各显神通,扩大实体规模,加速一体化的进程,组织出一个足够大的经济实体,致力于将外部成本或收益内部化,从而纠正外部性带来的效率损失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等,监管当局可以参考科斯理论中有关产权界定的内容,与市场通力协作,设计互联网金融执业权交易,通过执业权实施数量来拴紧要实现的目标,必要时进一步减少执业权的发放,以此规范整个市场,减少市场内骨牌效应带来的经济波动。同时还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3. 4 设置金融监督管理局,完善监管体系
当前的一行三会对金融创新难免监管不到位,可以设置金融监督管理局,由其监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对创新金融业进行监督,可以涵盖传统金融业、金融控股集团、互联网金融等。信息公开有益于信息使用者如消费者、监管当局等,进一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效应。务必要坚持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3. 5 早日实施 “某宝宝” 存款保险制度
2014 年10 月29 日,国务院第67 次常务会议通过 《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 年5 月1 日起开始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50 万元人民币。类似地,对 “某宝宝”———各大货币基金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预防了货币基金违约带给“基民”的损失,而且体现出政策制定者一视同仁的执行力度,达成稳定融资的目标。
总之,只要互联网金融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继续发展下去,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时代终将会来临。我们对它不仅有监管,更多的还是培育和祝福。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1).
[2]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3]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
[4]刘志阳,黄可鸿.梯若尔金融规制理论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2).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6]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意义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以下几点:
一是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互联网金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和创新,它的风险会比单纯的传统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大得多。互联网金融中由于普遍存在着跨业经营,非传统的金融行业进入到金融行业的现象,这时的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和管控能力不够,任何的企业都无法保证投资者能够永远获得比银行存款要高的回报。如果投资者不能获得当初承诺的预期收益,再或者出现了基金的亏损,那么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二是在监管手段和模式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太快。由于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纷纷挤入了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使得传统金融产品加紧创新步伐,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产品、新模式还有新业态。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严重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传统的金融监管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中跨部门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形成,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清,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着非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一系列问题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模式过于创新或者是创新不足,严重脱离现实社会经济状况,将最终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发展瓶颈。
三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很大。我们以P2P为例,网上信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向平台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比如本人的学历证明、财产证明等。此类信息很容易伪造,给平台的信用评估工作带来难度。借款人也有可能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而有意隐瞒一些信息,加大了信用风险,导致P2P平台处于不利的位置。
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美国监管者们开始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早在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这篇文章写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支付转向非现金交易,这会带来清算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许多风险。这篇文章指出,对于新型零售支付的监管,“监管者应该相信市场,但不能盲从。”为此,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组织成立了MPIW(the Mobile Payments Industry Workgroup),邀请业界和监管机构一起来讨论移动支付的发展现状、监管状况和建立新的法律法规的需要等问题。
一、在市场准入美国的P2P平台受SEC的严格监管,SEC规定网络信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并且将网上信贷平台交易的凭证认定为证券。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如P2P平台Lending Club注册成本竟达到400万美元,此举能够增强P2P借贷平台的抵抗风险能力和偿债力,有利于维护P2P市场的安全。Zopa作为英国贷款规模最大的P2P平台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了进入美国的市场。所以高门槛也减少了许多潜在的市场参与者。网贷平台不仅要求在SEC登记,还要求在所在州的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州证券登记部门的登记要求与在SEC登记大致相同,但不排除有些地方在投资者登记时增加一点儿其他内容,如增加个人财务信息,包括证券投资所占总资产比重的上限,和最低收入等。
二、在立法上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例,只是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使用现有法律或者在原有法律上进行增补来进行约束,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例如第三方支付业务看作是一种货币转移,它的本质是传统支付方式的创新和延伸,不需要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三、在信息披露和安全性上消费者隐私主要依据有《格莱姆-利奇-比利法案》隐私和数据安全条例,适用于金融机构。本条例中规定,金融机构每年都应当揭示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规则,而且在订立合同最初也有告知义务,并且消费者有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私人信息分享范围的权利。当从支付者账户进行支付时,规定在支付前清楚揭露支付者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争议解决机制等。尤其当有未授权的交易时,必须要明确支付者可能承担的最大风险。
SEC特别关注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问题,如果出现了资金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只要能提出发行说明书里的关键信息不准确或者信息披露不完全,投资者就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追偿自己的损失。网贷平台不仅要求在SEC登记,还要求去所在州的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在州证券登记部门登记时的内容与在SEC大致相同,但不排除有些州对投资者登记增加一些其他内容,如最低收入等。
四、在监管机构上美国采取的是多部门多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框架,主要监管机构有Federal Reserve (美联储)、CFPB (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和SEC((证券和交易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很少进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区分,监管时是按照各机构的业务来行使监管职能,主要是对市场准入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和创新型金融产品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产品,一般都受到CFPB监管,除非是涉及到了股权债券的融资上市问题。在美国,金融监管者会对违规操作者进行很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美国的P2P行业的代表Lending Club,于2008年4月仅仅成立1年多时,为了向SEC申请新的6亿美金众人支付票据,改变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Lending Club全面暂停了公司的所有新贷款业务,经过6个月时间,2008年10月SEC才批准该申请,Lending Club这才全面恢复营业。如果美国的金融机构不遵守法律条例,不但需要承担巨额的罚款,而且还可能会被吊销从业执照。
研究了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我们应该根据中国实际吸取好的部分有所借鉴,比如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根据业务性质放进现有的金融监管范畴中,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建立健全我国信用体系等等。互联网金融想要健康快速的发展,更好的为民众、中小微企业提供理财和融资服务,就必须克服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电商时代的到来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互联网金融已经日益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甚至虚拟银行的出现使我们的生活节奏加快,更加便捷并且丰富多彩,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国外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等一些因素成为了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障碍,甚至已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种大趋势,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美国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实施较好的国家,因此在参考美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同时与问题相对应的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信用体系、宏观调控等方面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
世界各国在将互联网金融放进现有的监管体系同时,也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断创新自己国家的监管理念,为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有可能出现的监管问题,努力通过建立新的法律、对原有法律进行补充细则等一系列方式,完善和补充目前现行的的监管法律体系。例如,美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了众筹的合法地位,并且已经拟定了众筹的监管法律细则。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同时要完善处理互联网金融融资过程中法律纠纷事件的法律依据、制度规范,逐步形成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面对互联网金融加速发展的趋势,结合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尽快明确监管法律主体,有针对性地立法、监管已迫在眉睫。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要想减小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必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用数据平台,完善个人和企业的基本资料和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努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推动信用资格认证、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咨询服务业的发展。像美国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可以提供比较完整和相对准确的信用记录,容易实现客户和机构之间相互获取信息,如网络信贷平台Lending Club实现了与银行之间的征信数据的共享,将客户的信用等级连接数据中的信用评分,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市场的违约风险。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制定专门的保障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法规,有效、充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最基础的信息。公司要依法提供风险揭示书和融资信息,对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责任承担和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等问题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要在一定的时间向投资者展开必要的外部审计工作。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提高解决相应金融纠纷的能力,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加强法制教育,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身监管,企业不仅要遵循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要坚守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道德底线,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金融投资者的保护。
另外,互联网金融通常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业务。仅仅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一个国家的力量不能够实现有效全面的监管。所以我们要努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等部门。要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国际间的互联网金融协调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要重点加强非现场网上监管技术的运用,建立统一的网络监控平台,对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进行集中安全管理,努力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
新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出现,为广大民众带来了新的理财方式,也为中小微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在数据和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更多的风险与问题。为了保证互联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革新互联网金融监管,培养专业人才,构建更加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何萍,熊德平.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面临的问题[J].经营与管理,2014(4):31-33.
[2]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26-27.
[3]Nancy Jo Black .The adopt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services: a qualitative study[J], Emerald, 2012.
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 第5篇
目的在于如何厘清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所面困境,如何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6月13日,支付宝旗下产品余额宝正式上线,通过这款与基金公司合作的产品,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
有数据称,把钱放在余额宝内,10万元的年收益可超4000元,而银行利息仅为350元。对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尽显。据支付宝公布的数据,仅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已是不争的实事,
目前的问题是,
如果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利用自身优势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短板的必要补充。尽管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质疑,但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生命,也是国家政策鼓励、人心所向。
互联网金融模式和监管论文 第6篇
传统金融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是将资金从储蓄者转移到融资者手中。传统金融行业中包含间接融资以及直接融资。充沛应用资金的不断循环以及运动,解决了经济发展对于资本量所要到达的请求。传统融资方式充沛施展了其存在的优势,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于称,其局限性在于,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遭到的限制多。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其风险也较大。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