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协作机制范文
部门协作机制范文(精选7篇)
部门协作机制 第1篇
本文拟从公共部门创新的必要性出发,以网络治理理论为基础,提出公共创新的协作路径和创新管理模式,以期为未来公共创新研究提供一个新思路。
1 公共部门创新的必要性
在相当长时期内,与私人部门相比,人们对于公共部门存在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公共部门是缺乏灵活性的官僚机构,具有繁文缛节、惯性和僵化等固有顽疾,但实际上公共部门中也存在创新之处。
近年来,行政改革、政策变革、公共服务环境和内容的转变等创新不断,甚至在某些公共部门员工开始抱怨规章、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不断变化给其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尽管如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公共部门的创新存在不同程度的偶然性特征。比如,大众媒体或者外部绩效评估等带来的危机和负面消息推动着公共部门重塑;新上任的公共部门领导往往尝试着推出新政,以此来证明自己有能力推动公共部门改革;开支消减的压力逼迫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资源稀缺带来的困难,并寻求新方法使工作更加智能有效;负责特定目的的专项资金推动地方政府采取各种管理方法的尝试,开发新的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
公共创新的偶然性特征充分说明了设立新的创新议程的必要性,因为只有议程的设置才能使零散的创新活动转变为推动整个公共部门持久性、体系化、协作性活动。公共部门中巨大的创新需求,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的压力:
第一,公民对公共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而政府面临的却是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和经济萧条给公共财政和可用资源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第二,官员对于公共治理的抱负日益增加,同时由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过程中日益增加的复杂化和碎片化导致社会治理难度增加。
第三,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大量具有“疑难问题”特征的公共任务激增。疑难问题是那些不明确的问题,并且应对起来相当困难,需要专门知识,包含大量的利益相关方,内含巨大的潜在冲突[1]。此类问题并不能通过增加投资或者采用某种标准化的解决方案加以轻易解决。
简而言之,治理抱负、资源稀缺和疑难问题涌现等因素共同构成了公共部门创新的动力因素,公共部门的创新不仅局限于政府唱独角戏,创新主体逐步从政府主导转变为多元协作,不同的学科和理论领域对公共创新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地重视多元协作。
2 公共部门协作创新:基于网络治理理论的分析
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最热衷于能够创造稳定的统治、有效治理以及自上而下的控制等治理模式和组织原则。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理想的官僚制模型全面实现了治理的法理型基础、劳动的横向分工、科层式的决策结构。韦伯将稳定看作公共治理的积极因素,而安东尼·唐斯却将公共官僚体制中高度稳定性看作麻烦事,因为高度稳定性阻碍了公共部门对于社会变革的适应能力,限制了公共部门对于公共治理环境变化的调适能力。根据唐斯的观点,公共官僚机构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大型的官僚机构在产生变革方面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要花费其所有的能力和资源用于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边界争端,致使公共官僚机构变得越来越僵化[2]。
顺着对于公共官僚机构的此类批评,后期又出现了公共选择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名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公共部门改革,此项改革的目的在于精简和改革公共部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关键使命,一部分在于增加市场驱动的基于竞争精神和自由消费者选择的治理机制的应用,创建更具灵活性和动态性的公共部门;另一部分在于发展新的更加有效的公共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是以绩效合同和绩效工资为基础的,以此来促进公共经理和公共雇员的积极性和企业家精神。然而,从公共创新的角度看来,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两方面的局限性:
第一,它建立在教条式的断言基础之上,认为促进创新的有效性主要来自于效仿私部门的竞争逻辑。
第二,它将公共部门创新的责任全部强加给了公共管理人员。
建立在对新公共管理的批评之上,新近的网络治理理论认为,不仅竞争能够促进创新,合作也能促进创新,并且有大量的参与者,比如公共部门员工、服务使用者和私人利益相关者等,都能够为创新过程提供重要的投入。要为创新过程开发一个适应于所有情况的一般化的制度设计是不可能的,要为创新过程指定一个特定的关键推动者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公共部门领导的角色并不是作为公共创新的唯一推动者,而是要为不同参与者创造开放、灵活的交流与合作平台,而这些不同的参与者能够利用不同的方法对公共创新做出贡献。这种促进式的治理,目的就在于为协作创新提供一个政治环境、制度机制和话语框,也就是协作创新的网络治理路径。
3 公共部门创新的模式转型:从政府驱动到多元协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综合国力和科技水平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也在迅速提升,“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一种基本发展战略得以确认。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呈现网络化,社会组织呈现扁平化趋势,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力量越来越趋于均衡,而目前我国的公共创新仍然是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具有很强的政府驱动型创新管理模式的特点,这种创新管理模式不利于公共创新,没有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的创新动力。这是因为传统的政府驱动型创新管理模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阻碍公共创新的多重阻力与障碍:首先是经济阻力,主要包括官僚追求短期经济效应、缺乏资源与活力、激励机制有限以及妨碍公平的财政体制等。其次是来自组织结构的阻力,比如官僚组织的封闭性和仓筒化现象,组织间冲突和对抗性,具有众多否决权的科层机构等。再次,来自角色和身份认同方面的阻力,阻碍了各种公共和私人部门参与者对于公共部门协作创新的贡献。官僚们往往存在短视现象,同时规避风险的潜在倾向和意识形态的承诺等都阻碍着政客们更具有创新性。
公共管理人员虽然重要,但是他们通常相信自己能够独立完成任务并且已经得到了所需要的结果。因此,他们对来自于其他私有参与者的贡献缺乏信心,并不相信其他专家,因为他们通常会害怕在跟其他职业伦理和质量标准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失去已经掌握的权力。服务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对于协作兴趣很浓,但是,他们往往是从某个特定的角度和领域介入,并且通常仅仅是为了获得特定资源而参与进来的。
私有性质的公司具有重要的知识和丰富的资源,但因为官僚机构的保守主义和文牍主义,而对与之合作充满敌意。
无论是来自于经济阻力和组织阻力,还是来自于不同角色和身份认同带来的阻力,都无不说明,推动各个参与主体寻求组织变革、角色变革和创新管理变革,对于促进公共部门的协作创新的重要意义。
鉴于我国公共部门协作创新的现状,笔者认为,将网络治理理论引入到公共部门协作创新,具有重要价值。给治理网络通过不同程度的组织化将多元化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参与者聚集一起,通过谈判沟通共同为公共价值的创造和生产做出贡献,在通过公共科层体制建立起来的单中心治理和通过市场建立起来的多中心治理之外,给治理网络提供了一条基于多元治理的替代性选择。可以说,对于治理网络的创新能力的研究和关注正当其时。
在大部分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于公共创新的研究已经成为热门话题,并逐步成为政策议程的头等大事。新技术和新的科学发现在公共部门中产生了诸多创新,但是,研究者和实践者却越来越强调行动者中心的创新策略,强调管理人员、雇员和使用者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其中,管理驱动的创新强调战略管理经理的能动作用,雇员驱动的创新活动则努力开发公共雇员的知识、能力和思想,使用者驱动的创新活动强调向使用者了解和学习,以更好地理解他们的经历、需求和偏好。在承认追求公共创新活动中行动者驱动策略的同时,我们不相信存在有任何行动者能够单独开创并推动公共部门创新活动。将具有不同经历和思想的行动者聚集到一起开发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并尽可能地将对方案具有潜在否决权的行动者吸纳进来以确保解决方案的顺利落实,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需要关注如何通过公共和私人行动者之间的协作推动公共创新,这些行动者包括服务使用者、公共经理、政府官员、私有企业主、利益集团等。对于公共部门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公共部门中需要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更具梦想的领导者产生,以能够更多地关注协作创新。
第二,公共管理人员在对公共创新的预期以及公共和私人参与者之间的角色划分的界定中发挥关键与核心作用。
第三,公共管理人员对于整个创新过程进行整体把握,以能够排除创新协作中出现的各种瓶颈,推动创新协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公共管理人员通过对于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的设定和限制,为创新活动创造时间和空间,通过在创新成果的利益共享方面激励员工追求创新,鼓励内部和外部协作,授权中层管理人员作为协作创新领域中的合作治理者。
摘要:公民对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政府官员对于公共治理抱负增加以及风险社会的来临等因素推动着公共部门创新活动成为公共管理学界和实践界的迫切议题。随着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公共部门创新需要突破传统政府驱动模式,转向多元主体相互协作的网络路径,基于网络治理理论的协作创新管理模式是未来公共部门创新的路径选择。
部门协作机制 第2篇
根据中、省、市关于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为探索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文化、工商、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氛围,有效地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县文化市场不断走向繁荣。
一、明确部门职责
(一)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走私盗版、违规复制等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音像市场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照经营活动。
加强对演出市场的日常管理。加强对演出团体、演艺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审批(核)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对演出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不断强化技防手段;严肃查处演出团体、演艺人员、演出经营场所各种违法演出活动,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淫秽色情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使用非法音像制品、电子游戏项目等违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许可程序,依法查处美术品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依法对全县视听节目的网上传播进行审核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设立和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查处,提出封堵意见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对视听节目的网络版权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进行查处。
加强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的协调与监管,保护广播电视无线、有线和卫星传输覆盖网的正常秩序,保护广电设施的安全。对非法生产、销售广播电视发射传输设备、非法设置和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并严重干扰广播电视正常工作、危害广播电视传输秩序和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积极作好信息通报和沟通,加强监测和指挥系统的建设,建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防范保障体系。
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出版行政案件,维护出版物市场正常秩序。严格监督管理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品发行(复制)和进口,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侵权盗版出版物,特别要坚决取缔以未成年为对象,含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出版物。加强对著作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监管,查处利用互联网以出版物形式传播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落实文化市场管理行动。
(二)县公安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依法落实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经营政治性、淫秽、宣扬邪教等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演出活动和演出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加强对各类演出活动的事先审查和实地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淫秽色情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管理,对在娱乐场所内进行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或者进行淫秽、封建迷信活动等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严厉打击美术品经营活动中的犯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加大对在视听节目中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的监控力度,对网站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视听信息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文化、工商等部门开展地面卫星行政管理工作,及时查处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危害安全播出等违法犯罪活动,与文化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务。在广播电视重要保障期和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积极开展治安巡查和打击各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与危害安全播出的行为。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依法取缔、查处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美术品的场所和活动,对美术品经营活动中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网上传播视听节目的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视听节目网站的活动。
负责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城市管理局
加强对游商、流动摊点非法经营音像制品、出版物、美术品的管理,协助文化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城区的道路、闲置地进行非法演出的行为。
(五)县教育体育局
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治理,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各类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学校内部的网络和终端,不得出租、转让给他人经营。
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坚决制止非法音像制品进入校园,一旦发现非法音像制品在学校流传,要及时查禁,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和老师抵制盗版,不使用盗版教材、教辅。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收视反动、淫秽等有害视听节目。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活动,清查校园周边的演出经营场所,建立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六)团县委
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
提高青少年对打击侵犯盗版、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广大青少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拒绝不良文化,提高他们对走私、盗版、淫秽、色情等各类非法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的自觉抵制能力。
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抵制不良娱乐活动,不去未成年人不宜去的活动场所。
(七)县财政局
保证有关部门对各文化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文化市场管理行动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八)县法制办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实行信息通报制度的单位: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县公安局及治安大队、经侦大队、网监大队、消防大队,工商局及经检大队,城管局及城管执法大队。
(二)信息通报的内容:
1、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和监管查处情况。
2、协助其他管理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情况。
3、文化市场动态及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建议。
4、无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信息。
5、查获的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事故。
6、县委、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或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信息。
7、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最新出台的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意见和管理措施。
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三)信息通报的时限规定:
1、信息通报实行一月一报制,当月的市场管理信息,在次月的5日前通报。
2、查获的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在2天内通报。
3、无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信息,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信息通报的管理:
l、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信息通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按规定互相报送。
2、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负责做好所通报信息的处理工作,定期编印“文化市场信息”,分别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参阅。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一)参加会议对象: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等部门的分管局长和相关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
1、每季度召开一次。
2、发生重大事件或有必要时,随时召开。(三)会议内容:
1、通报交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研究分析文化市场形势,研究解决文化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考察、检查市场的经营情况及管理工作。(四)会议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届时确定。
四、坚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为解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一)根据文化市场管理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每月组织开展二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二)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遇有需相关部门配合的事宜,可直接与相关部门职能科(队)室联系,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人员到位,执法到位。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部门协作机制 第3篇
1 坚持一个原则
在执法协作工作中要坚持“各司其职、小案独立、大案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
2 把握二个范围
行政违法。执法把握在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范围内。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理(罚)。
刑事违法。对在查处动物卫生监方面违法行为时,对确有触犯刑法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刑事处理。
3 牢记三项执法内容
围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4 侧重四个环节
养殖环节。重点是养殖业动物卫生防疫条件、档案记录情况、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使用或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动物强制免疫及免疫标识佩戴情况等。 4.2 屠宰环节。无证屠宰、私屠滥宰,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屠宰、出售。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检疫监督环节。违法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经营、仓储、销售、运输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4.4 兽药经营环节。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兽药或非法药品。 5.建立五项制度 5.1 联合执法启动制度
常规启动机制。建立节假日、双休日巡查以及投诉举报、应急事件快速处理制度。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经两部门会商后组织实施。
专项启动机制。涉及两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两部门协商后实施联合行动。
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两部门立即、尽快组织实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两部门轮流召集。遇特殊情况,经任何一家成员单位提议可视情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共同研究事件处置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和行动方案,确定打击重点;共同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特点、规律,研究应对策略等。
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流涉及各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采用一般信息通报、典型案件通报、重大事项(紧急情况)通报等三种通报方式。实行一般信息月通报,典型案件限时通报,重大紧急情报“零时差”通报机制。
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要及时移交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案件查处中认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必要时可在现场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对两部门移交的案件,对方应立即派人到场。现场检查初步认定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在现场或后续案件调查按各自职能分工进行。决定不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对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并依法作出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于两部门移送的案件,对方应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机关。双方均有督办权,告知权,知情权。对推诿、不作为行为,对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馈。
案件处置制度:
发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查相关信息,按以下要求处置: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本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依法封存(或登记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控制事态蔓延。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事件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于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立即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
联合执法时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对确认有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或登记保存。相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检验检测,及时反馈检验结果。公安机关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调查、采样等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事件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指导证据采集,明确追刑标准。在查处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联动执法宣传工作应会同宣传、有关监管部门,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论导向,防止炒作,引发社会恐慌。
部门协作机制 第4篇
1 措施与做法
1.1 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部署防控工作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每年召开艾滋病防控专题工作会议, 制定了《江源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江源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职责》等文件, 成立了由主管区长任组长, 区卫生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等21个区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制定了部门工作职责, 每年与各责任部门签定责任状, 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1.2 完善工作方案, 依法科学防控
制定下发了《江源区旅馆行业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实施方案》、《江源艾滋病医疗救治师资计划》、《江源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健康教育方案》、《江源区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案》、《江源区MSM人群艾滋病行动干预工作方案》。与人事部门、建设部门协调下发了《江源区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案》和《关于在全区公务员队伍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的通知》, 规范了我区艾滋病自愿咨询、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和诊疗工作, 为做好病例的诊断、治疗和疫情处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3 强化业务培训
江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组织开展三轮专业卫生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覆盖到村级卫生所、伸腿诊所、个体诊所, 培训覆盖率为100%。近3年共举办培训班20余次, 其中培训医疗机构人员1000余人, 个体医400余人, 乡村医生550人, 学生3000余人, 党政干部400余人, 公务员500余人, 职业暴露人员200人, 外出打工人员200余人。重点培训《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流行趋势及防治知识。
1.4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知识
1.4.1 采取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
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区电视台每年播放6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和艾滋病防治知识, 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 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1.4.2 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
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站等窗口单位设立专门栏目, 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在街道和村屯设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共设立宣传栏26个, 永久标语14个, 大型公益广告牌12个, 近3年来发放宣传品近20万份。
1.5 采取积极有力措施, 加强艾滋病监测和检测工作
控制传染源, 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是防控艾滋病的重要手段。近三年, 对重点人群采取必要的行为干预措施, 减少他们传播或感染艾滋病的机会。一是开展了既往有偿供血人群和羁押人员艾滋病筛查, 对新入监、所的羁押人员的筛查率达100%, 二是开展孕产妇艾滋病筛查工作, 筛查率达90%以上。三是对歌厅、洗浴中心, 酒吧、按摩院等娱乐场所进行了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 发放宣传材料1859份, 发放安全套3555只, 筛查检测100人。
2 结果
(1) 落实了《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形成了政府重视, 相关部门配合的局面, 落实了干预措施, 建立形成区、镇、村三级服务防治疫情监测网络。 (2) 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 全区成立了3个艾滋病自愿检测实验室, 全区医疗机构孕产妇、手术者、受血者HIV检测率达90%, 新入监、所的羁押人员的筛查率达100%, 男同性恋人群检测率达80%。 (3) 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对HIV感染者办理了低保, 教育部门出台了艾滋病子女就学减免政策。
3 经验
3.1 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健康教育力度、广度和深度
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最好的“疫苗”。要切实广泛开展在车站及客运站、学校及工厂、娱乐场所及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2 进一步提高认识,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多部门协作工作会议制度 第5篇
为建立完善适合本院实际情况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建设多部门协作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推动医疗质量与安全建设工作;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按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版)》,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检查医院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向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部门及组成人员
多部门协作会议由医院领导、院办主任、医务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护理部主任、医院感染管理科副主任、质控科副主任、财务科长、审计科长、总务科主任、信息科主任、网络中心主任、保安科长、药科科主任、设备科长、检验科主任、输血科主任、影像科主任和医疗质量控制检查月值专家等组成。
召集人:刘航副院长。
秘书:陈春晓医务部长
三、工作规则
多部门协作会议每月召开1次(月未最后1 周),会议由医务部赖逊副部长提前通知各参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多部门协作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给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参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把本部门在当月工作、管理和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而本部门又不能解决的,收集整理,并提供本部门拟请协助解决方案,或需要医院层面解决的问题和方案,和上月协作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持续改进措施和效果评价等,于会议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多部门协作会议秘书陈春晓。院办及各部门形成会议。
医院质量与安全委员会会议暨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为促进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委员会会议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一、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组织推动医院质量与安全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医院质量与安全相关措施建议;按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版)》,指导、督促、检查医院其它委员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向院长报告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员部门及组成人员
医院领导,院办主任,医务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护理部主任、副主任,医院感染管理科主(副)任,财务科长,审计科长,总务科主任,信息科主任,网络中心主任,保安科长,各委员会全体成员。
召集人:刘航副院长。
秘书:陈春晓医务部长
三、工作规则
每季度召开会议1次,由医务部赖逊副部长提前通知各参会成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四、工作要求
1、在会议召开前10天,各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形成会议记要,对照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目标、指标,总结存在问题,有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出持续改进措施。同时对上次会议指出的存在问题和布置的工作,执行落实和改进程度进行评价汇报。以上内容形成书面会议材料,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人陈春晓。
2、陈春晓部长汇总会议材料,形成电子版以备开会用。
部门协作机制 第6篇
为支持全民创业,射阳县财政局、人社局会同江苏银行射阳支行共同协作,开办了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该县财政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了250万元,作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直接存入江苏银行射阳支行作为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由该县财政局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使用和监督,并协助做好到期贷款清收工作。一般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最高为10万元,妇女最高为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放宽到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为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的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创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在国家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利息根据所经营的项目,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江苏省财政部门全额贴息,非微利项目给予50{6贴息。
射阳农商银行早在去年6月份就和该县总工会联手,并在该行洋马支行召开了“五一创业贷”现场会,该行“五一创业贷”是他们向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从事自谋职业、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经该县总工会或所在乡镇全民创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所发放的创业贷款,是专门为起步创业人员“量身定制”金融信贷产品,贷款最高金额为50万元,授信期限可放宽到2年。
在创业贷款发放工作中,该县金融部门首先把好贷前审批关,切实化解和防范贷款风险,对每笔贷款人逐一进行调查,看是否是真创业、真缺资金、真需扶持;其次是建立贷款受理、审核、审查分工负责制,力求做到“严、细、准”,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并严格把握好“四个关口”:一是把握贷前调查准入关,看创业申请对象、创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把握材料审核关,看是否是真创业及创业项目是否具有可实施性;三是把握担保能力确认关,看担保人是否真为财政供给人员;四是把握贷款审核推荐关,确定扶持创业所需贷款金额。在做好贷前调查的同时,该县金融部门还加强贷后管理,经常组织客户经理主动了解创业人员的项目实施情况,了解贷款对象的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该县临海镇农民工周德彬在10万元创业贷款的支持下,创办了金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德镇青年农民朱亘星拿到8万元创业贷款后,创办了汇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目前他们的公司经营情况一片红火。
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办案机制探索 第7篇
内容摘要:为有效发挥“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最大功能,形成对涉案未成年人帮助、挽救的工作合力,本文立足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运行的现实困境,提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跨机构协作社会化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办案机制 必要性 构建
一、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办案机制概述
(一)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办案机制的基本概念
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办案机制是指由集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某一检察院,构筑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的社会化体系。具体而言,即在理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关系的基础上,保障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囊括更多的社会机构,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扩充跨机构合作内容,逐步推动跨机构之间的新协作,探索创新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社会化体系办案机制的形式,积极构建新机制,并应用到“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办案模式中去。
(二)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办案机制的实践概况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应着力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促进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广泛动员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构参与到未成年人的综合治理工作中。
1.跨机构协作社会化办案机制的运行概况
目前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办案机制的合作机构,除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团委、综治办、教委、妇联、关工委、社区等机构。其中,团委、关工委等机构部分成员多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进监管场所与涉罪未成年人沟通的形式实现合作内容。例如,自永川区检察院未检科成立至今,共邀请16名合适成年人参与23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进监管场所共计20次。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送法进校园”的法制宣讲11次。而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较少,参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帮教合作较少。另外,团委、关工委、综治办等机构成员多以参与案件、参加会议、会签文件、制定制度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社会化体系工作。如2012年永川检察院联手区公安局制定了《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监管场所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
2.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办案机制的现实困境
目前,未成年人跨机构协作的合作机构仍需增加,亟待形成综合性社会化体系。除了继续深化与上述机构的合作外,在落实犯罪记录封存方面,需要加大与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机构的合作,确保未成年人顺利入学、就业外,还需扩充至与社会力量合作,例如律师协会、心理咨询师协会等社会团体,以有效落实各项特殊机制。永川区检察院社会调查报告已经做到了随卷移送,在批准逮捕阶段严格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社会调查报告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的不捕不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运用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可以考察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综合考量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批捕和起诉。但是,侦查机关委托司法机关下辖的司法所或社会工作者等进行社会调查,因“名不正言不顺”受到学者的抨击,亟待加强与律协等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推动律师参与社会调查。永川区检察院探索出台了《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实施细则(试行)》,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运行捕诉合一机制、逮捕必要性说理机制、亲情会见及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指定辩护机制。但在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适用率低,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案件也并未有效开展。目前亟待创新跨机构合作的形式,提高跨机构协作的参与度,更充分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体系。
二、探索未成年人跨机构社会化协作机制的必要性
对未成年人采取基础治理还是社会治理一直是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根本性前提与基础。基础治理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可能性和构建程度,社区矫正是否能够落实,需要基础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相互支持。[1]当前,无论是实体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的各项刑罚措施还是程序法中的各项特殊制度,都需要有社会体系的支撑,这正是探索构建未成年人跨机构社会化协作机制的意义所在。
(一)有利于加强未成年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1.革新业已形成的执法理念。目前未检工作存在就案办案的办案模式,即只注重办理个别案件,而忽视总结案件的共同规律,总结此类案件背后的犯罪现象、犯罪成因、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未注重在保护被告人隐私的基础上,建立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未成年人跨机构社会化协作机制,能够提高未检部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职业使命感与责任感,促使干警积极、主动地为涉案未成年人着想,联系相关单位,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及时复归社会。此外,虽然目前对未成年人秉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教主刑辅”的基本原则,但探索遵循的“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理念仍未真正树立。[2]
2.有助于推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5条的规定,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时下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中,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愈加凸显。由于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力量有限,更重视捕诉工作是不争的事实。推行未成年人跨机构社会化协作机制,对于犯罪预防、法律监督工作能够发挥力能扛鼎的助推作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办案方式,更需要跨机构协作的社会化体系的构建。
(二)有利于凸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
从民国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充分证实了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和“教主刑辅”原则以及“两扩大、两减少”政策,动员公检法司以及其他机构参与到未成年人的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加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无疑凸显了未检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
(三)有利于发挥未成年人办案原则和政策结合的工作实效
跨机构协作机制的初衷在于促进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体系。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案件中,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社会化体系有利于构建公众共同监督未成年人案件的监督机制,以便进一步形成长效机制。目前,帮教观护机制主要针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帮教观护,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观护,尤其是对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帮教观护措施不足。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的协作并未形成无缝衔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正常的升学、就业。跨机构协作的社会化办案体系强化社会协同、动员公众参与,有助于实现帮人、救人的无缝衔接。另外,跨机构协作的社会化办案体系能够充分落实特殊制度。关涉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只存在于制度层面,并未完全有效落实到办案机制层面,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跨机构协作的社会化办案体系应运而生,能够有效落实不予批捕和不予起诉帮教措施、污点封存、指定辩护、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法律监督、刑事和解以及社会调查等特殊制度。
三、未成年人跨机构社会化协作机制的具体构建
鉴于未成年人跨机构社会化协作机制的现实困境和亟须完善的现实需求,应根据各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化协作机制。
(一)吸收更多社会机构参与
1.探索由区(县)辖区的律师成立律师库。加强与律师协会的合作,充分重视律师协会的作用。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开始,指定辩护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对于不移送由律师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的案卷要求公安机关补送证据,形成对迟延履行对律师通知义务的程序性制裁后果的“倒逼”机制。同时,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与完善激励机制,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通知律师及时会见、阅卷,并要求律师作出是否同意批准逮捕、起诉的意见书,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涉罪未成年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评价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工作机制考核、发放办案津贴的参考标准之一。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较好,辩护质量较高的法律援助律师予以表彰,借助新媒体平台加以宣传,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知名度,发挥对其他律师的示范作用。
2.探索开展培训、座谈会以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理念,尤其注重培养法律援助律师“帮人”、“救人”的理念,加强职业责任感。试行法律援助律师淘汰制,试行案件集中管辖背景下,区县内具有法律援助热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律师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建议建立由律协牵头的未保委,区别于团委下属的未保委。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加强沟通,并建立市院统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力争在全市范围内成立一支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致力于未成年人帮助与挽救、拥有一定辩护经验的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队伍。[3]
3.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对口协作机制。目前,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工作机制对接较为顺畅,公安机关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探索建立熟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公安机关办案机制意义重大,构建专人或者办案小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以促使未成年人复归社会为核心的办案机制,对于审查起诉工作尤其是证据的审查起到“过滤网”作用,也能促使三机关共同研究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规律和特点,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工作合力。
4.亟须加强与所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的合作,尤其是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正常的升学、就业等,避免产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终身影响。
(二)扩宽合作内容
1.积极探索在法律框架内革新办案理念,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加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数量,并利用帮教观护体系,监督有关单位及企业持续提供适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措施。
2.在宽宥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下,积极研究并拓展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并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加强帮教追踪措施,案件承办人、基层检察室应积极到位,加强与司法机关司法所的联系,实时落实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情况,予以反馈,谨防出现再犯情形。
3.要求律师在参与社会调查过程中充分说理,并要求律师对未成年人批准逮捕、批准起诉的意见具体明确。在社会调查中,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要进行充分的法治教育,尤其是对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社区矫正的意见。
(三)创新办案机制
1.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综合管理并非检察机关的一家之事,犯罪预防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因此,在预防犯罪方面,需要创新社会化协作形式。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爱、法制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村头的法治宣传教育,而在此基础上,需要未保委、共青团等成员积极参与,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对家长普及法律常识、普及教育常识。
2.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需要政府支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注,更需要跨机构社会化协作机制。借助新媒体平台,针对当下未成年人过早接触网络、微博、微信等现象,需要政府、企业等社会力量对新媒体平台规范化建设,净化网络环境,限制甚至禁止未成年人涉及暴力游戏等。从预防犯罪的成因等方面,开展未成年人跨机构合作形式,同时借助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筛选适合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有益的方式以减少甚至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3.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要积极落实,这更需要与所涉区县的民政部门合作,创新合作形式,通过电子档案封存等实现信息屏蔽。而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机制也应建立。构建心理咨询师库,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重视心理咨询师协会的重要作用,积极创新与心理咨询师协会的合作形式,例如通过心理咨询师协会心理咨询活动进校园,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心理健康小指南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关怀。对于涉案未成年人除了心理咨询师的常规参与外,还需要心理咨询师为其制定有益于健康成长的长期心理规划,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予以讲解,以通过外部力量促使心理干预的效果有效实现。
注释:
[1]左卫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矫正的域外比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2]沈刚、高妍:《上海法院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24日。
部门协作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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