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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精选9篇)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法律制度

国内外经验表明,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上, 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密的经济法规, 各经济主体活动无法可依, 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就不能得到维护, 市场竞争作用也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一片混乱。因此,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程。

一、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现象”及产生原因

建立和谐型的市场经济体制, 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产权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宏观调控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而这些都需要法律规范加以引导和约束。当前各种市场经济活动中, 在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管等各环节, 仍存在种种不和谐现象, 例如:一些市场主体只讲权利, 不履行法定义务;市场竞争无序, 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屡禁不止;市场交易不讲诚信, 制假售假;土地、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违规经营问题严重;市场主体违法经营, 执法部门查处不力等等。

本文认为造成以上不和谐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严格遵守法律的意识和习惯

一是市场主体,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还是个体工商业户, 其行为短期化倾向明显, 缺乏依法经营意识, 加上造假成本低, 一些生产者、经营者为追逐利润而故意违法经营, 并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打击。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严格执法, 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行为的现象司空见惯, 政府的一纸文件、一次会议纪要, 领导的一个批示往往可以凌驾所有的法律、政策。三是消费者缺乏正义感、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 为贪图便宜仍然购买和使用, 为造假售假提供了市场。

2. 市场经济立法不完善

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晚, 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形成仅是“初步”, 部分领域的立法存在空白。二是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在大规模的法律创制中, 存在一些法律“白条”现象。三是部分法律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亟待修改。

3. 行政执法不严

一是部分人在思想上缺乏严格执法的意识, 导致缺乏严格执法的决心而对违法经营行为采取放任或纵容的态度, 甚至把守法经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二是行政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素质低下。行政机关机构重叠, 职能交叉, 人浮于事,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从而出现“监督真空”。

4. 司法审判工作存在公平问题

目前有些法院对有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存在有案不收、久拖不决的现象, 没有真正支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 没有通过开展行政审判工作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对于刑法新增的虚假投资罪、抽逃出资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罪、串通投票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不准, 审判经验不足。或处理过宽, 或将犯罪行为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导致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从而放纵了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自由竞争, 这就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法治措施来实现。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规范的规则制度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并非其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所可替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的主导性规范只能是法律, 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来强制规范, 用普遍性、强制性和确定性的法律制度惩处违规行为, 用法律明确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 从而强化市场规则, 保护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和谐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

二、采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的几对重要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应以充分尊重其特有的规律性为基点, 作为体现规律性的经济规范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必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不能代市场而为之。因此, 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时, 要处理好以下几对重要关系。

1. 法律制度的“保护职能与市场法则”关系

要重视法律对市场秩序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 强调用法治来组织、管理经济, 使法治真正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利用法律制度真正使政企分开, 政府职能转变, 规范干预, 消除腐败, 为市场提供规范的外在环境。提高社会分配关系的公正性, 兼顾效益公平, 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既要看到法治与市场经济统一和协调的一面, 又要看到法治与市场法则斗争和冲突的一面, 捍卫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 清晰各自权利边界, 使处于同一规则下的各市场主体可以事先知道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 从而大大减少了不确定性、成本和外部性等问题。用法治克服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和其他秩序问题, 这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期尤为需要。

2. 法治手段的“功能性与目的性”关系

要明确法治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 是一个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互动过程, 法治的目的是规范秩序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不是独立于市场之外或凌驾于市场之上的, 防止为满足社会一时之需而目光短浅地追求所谓完善的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必须反映和服务于市场经济。既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又要自觉抵制限制市场的消极方面。这表明法律来自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相互活动时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法律法规来源于市场秩序并服务于市场秩序, 法律的运做应以市场内在竞争秩序的自发形成为指导思想。

3. 法律规范的“投入成本与实际收益”关系

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市场经济秩序的方式和价值观念己成为一种共同的选择, 但法治也在消耗着社会经济有限的资源。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法律本身是一种资源, 它如同土地、机器等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基本要素。法治也已成为一种经济行为, 它消耗着社会经济资源, 也存在着机会成本等问题, 具体而言, 有立法成本、程序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制度成本等。法治应侧重于健全法律秩序和公平规则, 减少交易障碍, 降低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既要高扬法治的价值观念, 也要注意社会的承受能力, 降低法治成本;既要注意左右法治成本的经济要素, 又要注意非经济要素对法治成本的影响, 使立法、执法成本成为立法、执法决策的必要内容, 使法治建设以最少的成本带来最大的收益。

三、新时期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对策

新时期我国市场秩序规范化过程是一个市场经济和法治的互动过程, 必须通过法治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实现这一目标, 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 制定新时期的法治补救措施

在新的历史时期,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而这必然会引发现有法律与社会客观现实局部脱节的现象, 暴露出不少缺陷、漏洞和薄弱环节。所以, 必须采取法治补救措施和其他各种社会补救措施, 严厉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投机冒险活动。一是加强法律制度的修改补充工作, 修改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的法律制度, 补充为新的形势任务所需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授权立法工作, 授权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暂行性的行政法规、条例、办法、措施等, 调节新的社会关系, 控制和防止混乱、失控现象, 保持法律秩序的平衡与稳定。二是在对解决某一方面新的社会问题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时, 可以先制定一些单行性的法规, 以解决急需的向题, 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再创制完整的法律。三是加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 针对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 适当扩展现有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充实现有法律规范的内涵, 增强法律调整机制的社会适应性, 以加强对社会变迁时期出现新问题的法律调控。四是充分发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指导作用, 弥补法制手段的缺陷与不足。

2. 建立完善市场诚信法则和信用机制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道德准则, 它更应该是一项交易法则。为使其充分发挥规范市场交易, 约束市场主体的作用, 必须从正式制度的层面对待诚信问题, 用法治维护市场诚信, 建立市场诚信法则, 以解决我国市场交易中存在的的诚信危机, 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成熟。特别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 必须将信用机制的完善纳入法治的轨道, 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市场信用体系, 用通过国家强制力约束、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 实现公平、公开和平等,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与社会信用缺失有着密切关系, 必须将信用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制定有关法规, 强化法律的规范作用, 完善市场信用机制, 这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3. 加强经济执法环节的建设与保障

全面的经济执法活动, 是在和谐社会发展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和根本途径。法律制度的实现, 主要靠守法和执法活动完成。从近些年来的现实情况看, 法律实施是一个最薄弱的环节。制定出来的许多法律法规, 并没有完全地变成各级各方面国家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徇情枉法, 违法乱纪现象十分严重。要建设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就必须完善强化经济执法机制, 而完善强化经济执法机制的根本问题, 在于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一是通过改革理顺政企关系, 彻底改变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地位, 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将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从经济管理体制上杜绝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行为。三是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建立健全现代化经营管理制度,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四是完善强化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严格监督和制裁经济执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营私舞弊行为。

4. 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法治观念是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观念淡薄, 是目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 首先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观念, 在公众中树立守法意识, 培养公民依法办事的习惯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强化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 严格杜绝执法人员利用特权侵害公民正当权益。要重树社会正义, 维护社会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功能。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权力的监督, 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抵制, 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切实营造健康良性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丁杨:基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J].知识经济, 2007 (8)

[2]李建华张善:市场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J].哲学动态, 2005 (4)

[3]周院生: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思考[J].中国司法, 2004 (9)

[4]蒋淑波:健全法律归责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J].工业技术经济, 2002 (1)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2篇

一、单项选择题

1.自2013年1月1日起,海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A.1160元/月

9.5元/小时

B.1310元/月

10.7元/小时

C.1360元/月

10.5元/小时

D.1280元/月

10.1元/小时

2.最低工资包括()内容。

A.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B.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C.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D.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

A.60元/月

B.70元/月

C.100元/月

D.80元/月

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个月

5.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A.60

B.30

C.15

D.10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12

B.20

C.24

D.28

7.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

8.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B.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9.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起计算。

A.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

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D.申请之日

10.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1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12.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年备查。

A.一年

B.半年

C.二年

D.三年

13.《社会保险法》自()起施行。

A.2011年7月1日

B.2011年10月1日

C.2011年6月1日

D.2011年12月1日

1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最迟不得超过二个月

B.半个月内

C.一个月内

D.一周内

15.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负责发放。

A.信用社

B.当地政府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D.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委托中介机构按月发放

16.《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轨道。

A.现代化

B.法制化

C.标准化

D.国际化

17.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A.中止计算

B.分段计算

C.累计计算

D.重新计算

18.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的20倍。

A.最低工资

B.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C.农民人均纯收入

D.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标准计发。

A.女职工生育前工资

B.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C.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D.社会平均工资

20.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的罚款。

A.一倍以上四倍以下

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C.一倍以上六倍以下

D.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2.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的规定处理。

A.《劳动法》

B.《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C.《劳动合同法》D.《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缴纳。

A.1%

B.2%

C.4%

D.3%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A.二

B.三

C.四

D.五

25.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30日

B.40日

C.20日

D.15日

2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日。

A.15日

B.10

C.7

D.30

27.下列()费用不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A.住院伙食补助费

B.劳动能力鉴定费

C.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8.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的罚款。

A.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D.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29.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日期为()。

A.2011年1月1日

B.2004年1月1日

C.2011年10月1日

D.2008年1月1日

3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1个月

B.6个月

C.8个月

D.1年

3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A.12 B.6 C.3 D.9个月

3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A.四;三十六

B.四;二十四

C.八;二十四

D.六;三十六

3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

A.解除

B.续订

C.终止

D.中止

3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A.继续有效

B.失去效力

C.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D.由职工决定是否有效

35.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

A.即时终止

B.续延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C.续延一年后终止D.由用人单位决定终止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起施行。

A.2005年4月27日

B.2005年7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6年7月1日

37.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38.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A.等级与工资

B.职务与级别

C.津贴与基本工资

D.职务与待遇

39.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A.资格条件培训

B.更新知识培训

C.初任培训

D.岗前培训

40.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是考核()。

A.德

B.能

C.勤

D.绩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劳动争议。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D.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B.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C.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D.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A.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业生

B.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C.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D.社会各类人员

4.工资包括计时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A.计件工资

B.奖金

C.津贴

D.加班加点工资

5.国家职业技能证书有()。

A.技术等级证书

B.技师合格证书

C.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D.专业技术证书

6.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有()。

A.应知

B.应会

C.答辩

D.做图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A.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B.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C.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D.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8.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

A.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B.开展职业介绍

C.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D.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9.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

A.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B.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C.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人才招聘可以采取()方式进行。

A.通过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

B.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招聘

C.通过信息网络招聘

D.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三、判断题:

1.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无权查询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4.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

5.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

6.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

7.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9.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10.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1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

12.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

()

1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1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15.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

16.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分别支付。

()

17.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

1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十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19.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20.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但可以向应聘人员收取一定的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 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 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灾难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 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以法律为依据, 由国家组织和实施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社会、集体、农民自己也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从本质上说, 社会保障应是面向全民的, 不应该有城市和农村之分, 但我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 长期以来导致了城乡之间的经济、生活和思想差异, 使得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较之城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差距。因此, 如何缩小差距, 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种种问题, 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有利于拉动农村消费市场, 继而拉动内需。农村集中了我国最大的消费群体, 扩大内需必须高度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如果占人口多数的农民长期收入低下, 基本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和保障, 国内市场就难以进一步拓展和启动, 最终必将制约整个国家经济增长的潜力和水平。增加消费需要既有能力消费, 又愿意消费, 前者取决于收入状况, 后者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如果尽快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将有利于直接增加困难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对未来的预期和消费信心, 解决亿万农民的后顾之忧, 必将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 稳定农民消费预期, 刺激农民消费行为, 实现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目标。

随着农村向市场经济的过渡, 农民在成为自由劳动力时, 也决定了他们在遭受各种风险时从土地上获得的生活保障越来越少, 同时, 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 更使农民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而且, 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土地经营的比较利益降低, 农民依靠土地收入养老也日益困难,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 决定了他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的各种风险, 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价格变动等, 因此也就产生了相对应的社会保障的要求。尤其加入WTO后, 大量物美价廉的产品进入中国, 农民的处境变得更加困难, 国外农产品的进入势必挤掉我国农产品的大部分市场, 这无疑会直接导致农民收入的减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 有利于消除人们群众的后顾之忧, 化解社会矛盾。

2、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不同于其他产业, 农业生产活动是在开放的情况下进行的, 受自然的影响很大, 农民无法对劳动收入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 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 而保存周期短, 因此农民承担的市场风险很大, 时常出现“谷贱伤农”的现象。如今, 我国农村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划生育的推行, 使农村的家庭规模缩小, 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增加了农民的就业机会, 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到城市务工, 尽管他们的收入有所增加, 但由于城市生活成本和消费水平较高, 其收入仅在维持本人开销。同时他们也同样面临年老、失业、工伤等风险, 在无保障的前提下, 他们当然不愿放弃农村的土地, 这严重影响了农业社会化大生产。而他们年迈的父母和幼小的子女无人照顾, 若土地被征收, 除了获得较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外, 无其他的谋生途径, 只能坐吃山空。总的来看, “三农”紧密相连, 想要农民有保障、农业社会化大生产、农村现代化, 只能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 让农民真正有依靠, 有生活的动力, 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目前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制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但由于历史、经济等原因,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滞后, 因此无论城市社会保障如何发展和完善, 都无法说我们已拥有了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更何况被排除在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是占全国总人口70%的农民。我们必须建立起与目前农村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使得我国能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样, 我国城市居民拥有社会保障法, 但是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法, 仅有少数单行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而大多数都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且大多以意见、通知、条例等形式出现, 层次较低, 执行力度弱, 引发了种种问题。因此,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才能使农民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 同样只有通过法制化, 才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的稳定性、连续性, 使这一复杂的工程有效运行。

4、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做到五个“统筹”, 而统筹城乡发展是我们面临的最重要的环节。在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国, 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不解决, 就谈不上社会公平正义、平等友爱, 更难以实现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手段, 介入国民收入再分配, 改变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解决“三农”问题, 缓解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不公平状况, 使农村社会成员普遍分享改革成果, 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稳定农村发展, 保证社会和谐。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主要集中在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但建国至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并无法典, 大多数都是一些规章和地方性法规。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完成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由集体保障向国家保障的根本性转变。2007年8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纲要性地勾画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但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仍处于分散试点阶段, 距离法律制度化为时尚远。而农村的养老保险, 仅在1992年颁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然而《基本方案》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五条基本原则以及在基本原则统帅下的具体《方案》内容, 这些内容的设计背离了农村养老保险为“国家保障”的指导思想, 使农村养老保险丧失了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基本属性。2003年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相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初步构建了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为各地区试点工作提供了指导方向。2006年初, 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完善和推动了各地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开展, 为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范围的确立和普及加入了助动力。总的来说,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过于薄弱, 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

我国农村正逐步向城市化发展,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 产业结构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 大批农民涌入城市, 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侧重于城市, 导致保护对象及范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 我国农村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行列, 伴随着人口出生率的降低, 家庭人口数量减少, 原来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挑战。农村老年人口增多必然会出现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问题, 对现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严峻的考验。不仅是农民工、养老等问题, 最低农村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也并没有跟上目前社会发展的脚步。

2、立法层次低, 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大

到目前为止, 我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 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律涉及的仅仅是些零散的问题, 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为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制定、发布大量的行政法规, 省、市两级人大及其政府也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内容各异、不相协调, 并且缺乏稳定性, 使得社会保障在许多方面“有法难依”甚至“无法可依”。农民除了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外, 基本上没有享受到其他社会保障福利, 而就算是享有的福利相对于城市而言无论是范围还是标准都是很低的。

3、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 使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如果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不健全, 就无法发挥社会保障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作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1) 变实质的储蓄式个人保险为真正的农村社会保险。现行的养老保险是储蓄式的个人养老保险, 没有互济性、强制性、社会性, 是一种非真正的社会保险。我国多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比较薄弱, 完全依靠社区集体承担起当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担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强调国家和集体责任的同时, 还需强调农民个人及家庭应尽的责任, 即建立起以国家为主体、农民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分担, 各尽责任的多元主体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机制。

(2) 建立科学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制。社会保障基金应遵循征收、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 从而保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可以实行县级核算, 省级和中央运营的基金管理体制。上缴基金按一定比例由省级和中央分别运营, 并建立相应责任的风险准备金。机构设置按照政事分开, 监督和经办机构分设的原则, 成立自主经营, 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基金运营经办机构, 各级管理层面根据条件和基金的规模设立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督。

(3) 规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的方式。就目前, 我国实行的筹集方法主要是以个人缴纳为主, 采取个人强制缴费 (因为完全由政府投入不符合我国国情, 坚持个人缴费原则则会出现保险费征收困难) , 但这对农民是一项很大的经济投入, 随着投入资金的增多, 未必所有的农民都能再继续下去。实际上我们应该加大政府的投入, 加强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政府投入的比例, 虽然这种方式不能一撮而就, 但是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缓慢调整支付和收费的标准, 最终实现政府真正给农民提供良好的养老保险。

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构建

从2006年起我国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始, 到2010年基本实现了覆盖农村居民。2008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达到2729个, 人口8.14亿, 参合率为91.5%, 从受益情况看, 全国累计受益36918.34万人。由此可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当前, 我们急需通过立法将试点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制度下来, 同时将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改善, 例如:目前, 我们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参加与半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 尽管这确保了制度的广泛覆盖, 有效地解决了新型合作医疗过程中动力、资金不足的情况, 但是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渐深入, 参合农民个人支付的数额比例将会越来越大, 这无疑是一个大的隐患。我国总的形势东“高”西“低”, 沿海城镇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高, 筹集标准高, 而中西部则相反。因此, 建立合理的农村合作医疗要求我们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的形式, 对于医疗投入方面:中西部地区不应只采取国家政策扶持, 而应当采取财政补助, 对沿海较发达地区则采取集体和乡村企业多投入的政策;对于医疗统筹模式也应根据各地的地区条件不同在现有的三种模式中选择, 不能单一地规定统一的模式。

3、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生存权, 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民来说是最重要的依靠。在我国, 以前传统的社会救济主要以农村为中心, 而如今新型的社会救助却只是以城市为中心的最低生活保障, 这导致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局面。笔者认为, 国家立法应当在统一出台《社会救助法》之前修改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将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纳入到一个法律文件中予以统一规范。或者, 单独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助对象做出明确的规定。改变目前农村救助困难的局面, 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总之,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既能为我国广大的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又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更关系到农村和全社会的稳定。因此, 必须尽快地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配套设施, 以实现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 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长明:公平与创新[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5 (8) .

[2]陈翠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初探[J].中国科技信息, 2006 (2) .

[3]邓磊:邓小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探析[J].社会主义研究, 2006 (2) .

[4]甘剑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06 (6) .

[5]张燕等:建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J].理论月刊, 2008 (l) .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4篇

作 者: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年2月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4册 光盘数:0 定价:998元

优惠价:468元

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全程操作 第一篇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5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篇劳动就业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5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篇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4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2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

第三章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规定

2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补偿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3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

第四篇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 第一章工作时间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5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第二章工资福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4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第五篇劳动安全与卫生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第六篇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第七篇职业培训 1工人考核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4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5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八篇社会保险 第一章总 类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四章失业保险 第五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九篇劳动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

第十篇劳动监察

1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十一篇其他

1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2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第二部分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 第一篇宪法 第二篇综合

第三篇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四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五篇军人转业退伍安置 第六篇离退休管理

第七篇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八篇劳动关系

第九篇劳动报酬与福利 第十篇劳动安全与保护 第十一篇劳动监察 第十二篇劳动争议 第十三篇社会保险

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常用法律法规 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常用法律法规

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常用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全程操作 第一篇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5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篇劳动就业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5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篇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4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2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

第三章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规定

2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补偿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3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

第四篇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 第一章工作时间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5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第二章工资福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4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第五篇劳动安全与卫生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第六篇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第七篇职业培训 1工人考核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4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5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八篇社会保险 第一章总 类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四章失业保险 第五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九篇劳动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

第十篇劳动监察

1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十一篇其他

1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2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第二部分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 第一篇宪法 第二篇综合

第三篇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四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五篇军人转业退伍安置 第六篇离退休管理

第七篇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八篇劳动关系

第九篇劳动报酬与福利 第十篇劳动安全与保护 第十一篇劳动监察 第十二篇劳动争议 第十三篇社会保险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5篇

(一)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的保证

1. 民主需要用制度来保障。在法治社会, 可以避免人治和漠视人权的悲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理要求, 是保证公民“各尽所能”和“各得其所”的法治基础。

2. 国家行政官员的行为需要用法治来规范。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治理行政权力的问题, 所以, 科学设计制衡机构, 保证司法独立;创建法治政府, 使各级官员依法行政, 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的保证。

3. 多种利益的诉求需要用法治来整合是现阶段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黄金期、社会冲突高发期的中国, 其自由与正义都需要法治来保障, 以维护现代社会的“和而不同”, 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奠定基石。

(二)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撑

1. 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2. 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 有利于促进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管理创新。

3. 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城市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的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公民法律意识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巨大精神力量

1.民主法治的社会是要以普遍健全的公民法律意识为精神支撑:法律意识既为民主的产生、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理论支柱, 又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内在驱动力。公民只有意识主体人格的养成, 权利义务的秉持, 才会有能动参与意识的产生, 政治参与活动的兑现;公民只有对法治信赖, 才会自觉地制度化实践。即“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民主法治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2.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阶级性的, 我们要树立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正观, 要求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 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 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责任的统一。

3.诚信友爱的社会要以普遍的诚实守信、崇高人道主义的道德意识为基础。民主法治只有在取信于民、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才能茁壮成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也是竞争经济, 更是人才经济, 它需要诚信来抵御各种风险, 只有彼此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意识, 并合成一种好的社会风气, 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进而共同迸发出强烈的责任感和合作感, 汇聚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必将激活各种有生的社会力量来繁荣创新型社会, 一并推动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

4.充满活力而又安全有序的社会管理要求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力量的张扬。社会管理活力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条件, 它集中表现在公民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没有人的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和弘扬, 在经济上难破观念障碍和体制弊端;在政治上难促公民的积极性;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则降低人的道德责任。

5.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 是指人能动地适应自然规律, 与自然界互利互惠、生死与共。要求人类处理好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与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促进自然界遵循自身发展规律的关系;要求人类必须从观念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 把二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 赋予自然以道德关怀。没有普遍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形成是不可能开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 而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正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内涵。

种种事实说明“在法律实施中, 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所以,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有和谐的公民法律意识, 要求有一个使公民法律意识健康培育与成长的环境。认清、破除各种影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就迫在眉睫。

三、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影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

(一) 精神文化病源

1. 欠缺的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除普遍文化程度低造成法律认知能力低和政府主导下的普法教育的形式主义外, 尤其表现为新型后起的文化人之法律知识匮乏、结构单调、层次低、陈旧而不成体系, 导致无法满足相关的基本法律需要, 更谈不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性法律知识及技能的提升。

2. 低迷的法律情感。

学术界习惯所归结的“法律观念淡漠、惧法厌讼”之类, 是不能正确而全面反映公民法律意识的。当前主要是消极法律现象的负面示范而造成法律情感的消极低沉和法律偏见, 已从单纯的“惧法厌讼”演变为“惧怕法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怀疑法律本身, 对诉讼抱侥幸心理”。

3. 脆弱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一般是指维权护法之心理品格的应激敏感系数的大小。当前却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利益易感、权利麻木等情况, 而没有达到耶林所说的“维权的感受力和护法的实施力”这两个指标。

4. 扭曲的法律态度。

法律整体态度表现为强调个人权益忽视社会义务, 怀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抵触法律机关的适法执法行为。甚至将法律作为其他救济渠道不通后的一个保底性选择。甚至屡屡出现“炒作诉讼”和“投机法律”的现象。而权力主体往往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理念, 不自觉地导致法律虚无。

5. 感性化的法律思维方式。

纠纷解决的法律取向机率偏低, 法律思维的层次浅且不彻底, 法律行为不到位, 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 甚至运用不法方式。法律因素难以介入成为思维或决策中的主导。

6. 畸化的法律意识形态。

表现在:将传统理论改头换面后以现代性的姿态出现、将现代法治之艰难简单粗暴地迁怒于文化传统和经济落后、经过粉饰的西方化理论和民族虚无情绪抬头、法学理论界的学术腐败、简单的经济决断论和滑稽的“第三条中间之路”理论缺乏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在转型期, 法学教育界仍停留在纯粹概念法学层次的单向灌输的教育方式、学生以对知识概念的完整再现为考核之最高追求、培养出拥有法律技术却乏法律人格的法学人才只能苟生在变通了的现实与法律的夹缝中, 诸如此类加剧了法治的畸化走样变形。

(二) 政治经济病源

1. 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讲, 近三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孕育了社会经济成分多元和利益主体分化的经济利益格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是我国法治的第一推动力, 由于体制的问题, 孕育出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怪胎, 它的投机性、保守性、排他性的不正当逐利方式导致其他经济利益主体之正当逐利行为和法律救济的比较高成本, 以至于与既得利益集团一同卷入非法律机制运作的漩涡;在城市中, 结构单一的各工作领域缺乏对法律亲近的经济利益的有效刺激, 导致公民缺乏对法律利益的感受。因此法治最有力的推动力被异化和弱化了。

2. 从转型时期的政权政治体制运行角度来看, 中国历史上的官僚政治传统和家长式的政府依赖型体制, 导致民主的先天不足, 近三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 为提高民主所做的努力被强大的政治异化消解了, 主要表现为以权压法、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权力与民争利、权力个人化或地方化、权力侵蚀权利、权钱交易、欺上瞒下的“土政策”、“领导拍板说了算”、“人情裙带关系”部分地替代了法律 (法律成了政权的工具, 法官成为国家利益的绝对代表, 政策指示替代法律, 法律甚至有时成了不法行为的遮羞布) ;政府为自己进行利益调整和改革的过程未能有效实现利益回避, 又导致政府机构改革进入怪圈。在这新旧规范和各种权势纷纷介入对社会政治经济调整制衡的情况下, 终究形成了道德滑坡和法律疲软的“青黄不接”、“礼崩乐坏”的形势和矛盾冲突。

四、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意识保障途径

针对如何尽快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意识保障的问题, 提出如下三个基本方面的对策性途径:

(一) 力戒普法中的形式主义, 努力探索普法的新途径。

1. 应当实现普法观念上的三个转变:在对普法功能设定上, 应当从原来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的定位向全面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除必要知识以外还应包括信赖、情感、能力和行为等) 的定位转变;在普法的方法手段上, 应当从原来浓重的行政指令式、整体运动式、统一答卷式的做法向深入社会化、启发自愿化、手段多样化、机制制度化的方向转变;在对普法口径的理解上, 应当从原来习惯上窄口径的狭义理解向更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宽口径的广义理解转变。

2. 应当认真贯彻好普法中的四项原则:公民利益原则, 即普法必须贴近公民生活、吻合公民根本利益;职业需要原则, 即普法必须针对职业特点满足职业需求, 这是完全符合实践逻辑的现象;亲和力原则, 即普法必须充满人文关怀的亲和力, 只有充满着人文关怀亲和力的宣教方式才最易于为公民动情, 才最易把法律的人文精神传递给每个受众, 也才能产生最深入持久的内化效果;二元契合原则, 即普法必须始终注意引导人们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有机契合, 促成法律特有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双向机制在规范和调配个人与社会基本关系上的应用, 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关系高度和谐。

3. 必须改变“上面发动一阵, 下面运作一时”的普法教育模式代之以常规化、制度化的四条途径: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 将其作为普法教育的最日常化、大众化和常规化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职业准入和职业培训机制, 将其作为普法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强力手段;高度重视和发挥国民教育体系的作用, 将其作为确保全民族法律文化素质得以尽快提高和实施普法的最为基础性、长效性的措施保证;高度重视和发挥村、社区建设的重要作用, 将其作为把普法渗透于社会基层和家庭的重要支撑。

(二) 注意完善公民法律知识结构, 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在五个方面强化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1. 应继续提高公民普通法律意识并强化公民宪法宪政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因为高度的政治文明首先要有宪法宪政 (包括相应宪法宪政意识) 的文明, 依法治国也首先要依宪治国, 因此必须把宪法宪政意识作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统领和灵魂来看待。很难设想, 一个公民宪法宪政意识淡漠的社会管理体系可以建设起高度的政治文明和现代法治的大厦。

2. 应继续培育公民民事维权意识并强化公民对公共权益的维护监督意识。

改变维护民事权益是自私表现的观念, 因为:公民的维权意识 (特别是民事权益方面) 比较强, 是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民事权利是整个人权存在的基础, 它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是建构我国新型社会管理的必要条件。

3. 应继续培育公民实体法意识并强化公民现代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因为维护法律的实体正义, 历来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 甚至程序正义往往是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

4. 应继续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并强化公民责任义务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的增强, 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公民中的公民责任义务意识又很差, 这违背了权责统一的法理要求, 不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健康成长。

5. 应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并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综合律素质的提高。

因为知识的多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意识素质, 相反有了好的意识和素质却可以促进知识的获取;再则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 知识越来越细化, 事实上很难做也没有必要去要求每个人对法律的完全普及, 而应突出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 即要求层次更高、范围也更宽的理性法律信赖、积极的法律情感以及遵守法律的高度自觉和运用法律的必要能力等的提高。

(三) 努力改善政治经济、精神文化状况, 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可以说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人们的法律意识。这里的“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 一是指法制系统状况本身的存在 (构成法律意识的中微观存在环境) , 二是指整个社会状况的存在 (构成法律意识的宏观存在环境) , 将二者结合在一起, 以激发公民的法律情感、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志、以端正公民的法律态度、以纯洁公民的法律思维意识、以提升公民政治经济上的法律信心、以共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设, 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对策要点:要千方百计地提高立法质量, 让公民有良好的法律可信赖;要切切实实地依法行政, 让公民有廉洁政府可寄托;要认认真真地司法改革, 让公民有维护公正义的最后保障;要强而有力地完善监督机制, 让公民真正有权抵御权力的异变与腐败;要扎扎实实地抓好道德建设, 让公民有依法办事的伦理支撑;要持之以恒地坚持教育教学改革, 让公民能与时俱进地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始终不渝地发展经济, 让公民法律意识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要毫不含糊地从严治理权力, 让公民有可依靠的信心和希望。

参考文献

[1]刘作翔.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1年3月, 第2期.

[2]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6篇

第一, 在完善群众基本利益保障机制上取得突破。确保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 全面启动新农保工作, 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 要连续干三年力争完成保障性住房120万套, 抓好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第二, 在化解群众信访问题上取得突破。打好清理信访积案攻坚战, 在全省开展群体性利益矛盾专项治理行动, 切实解决一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关系问题等群众上访突出问题。建立网上信箱、政府12345服务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等社情民意“直通车”, 方便群众反映诉求。

第三, 在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上取得突破。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 推动街道 (乡镇) 把工作重心转到社会管理和服务上来, 为人民群众提供面对面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基层经费保障机制, 加快信息化建设, 增强基层管理和服务实力。

第四, 在构建公共安全体系上取得突破。大力推广“一区一车多警”巡逻模式, 构建“全覆盖、全封闭、全时空”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 建立务实管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格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 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7篇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 落实政府责任, 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取消以药补医, 理顺医药价格, 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 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

鼓励社会办医,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 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8篇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管理意识有待增强。当前, 部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监察档案领导过于重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监察的实际工作, 而忽视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的管理工作。正是由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缺乏组织领导, 导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监察档案丢失现象严重, 也不利于后期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的开发利用。

(二) 管理手段有待改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信息网络管理手段已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缺乏自动化。如, 大多监察档案为纸张形式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有的监察档案使用次数较多, 磨损较重, 加之保存时间较长, 有些监察档案已经破损, 严重影响了后期的使用。

(三) 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 对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然而, 就当前来看, 大多数档案管理人员由于未受到专业培训, 加上工作不认真, 在管理过程中仅仅凭借经验, 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的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如, 部分具有较高价值的监察档案由于缺乏科学管理, 出现不归档或丢失的现象。同时, 监察档案信息化建设也对监察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地要求。

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工作的途径

(一) 增强管理意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应转变管理意识, 摒弃传统管理理念, 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信息化, 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同时, 加强组织领导, 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纳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事业发展的基础工作中, 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 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相应的机构, 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 精心设计组织任务, 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方案。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中心, 制定创建计划, 实现举报投诉的信息管理平台, 并对所举报及投诉的信息加以集中管理, 避免重复监察。若有突发事件时, 充分利用现有的摄像监控技术, 及时知会, 根据企业或单位用人守法诚信记录实施分类监管。

(二) 改进管理手段。首先, 分类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内容较丰富, 且涉及面较广, 可根据需求分为正卷或副卷, 并在卷案后添加相应的“副”字, 便于区分。其中正卷主要是记录监察过程中可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 而副卷则为不对外公开的文件, 并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卷内的目录应按照文书的材料顺序来填写或者打印, 且一份文书只对应1个顺序号, 所拟定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其次, 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的防护工作。在案卷封订前, 应全面检查文书材料, 对于不齐全的档案给以补齐;若遇到褪色或破损的档案, 则应给予相应修补;若为少数民族或外文档案内容, 则附上中文翻译, 并在翻译下注明作者名, 以防后期有问题时找不到负责人。再次, 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的查阅、借阅手续。要想查阅或借阅监察案卷, 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允许, 并拿到手续方可查看或借出, 在规定的期限内得以归还, 一般不超过1个星期;外单位的人员, 必须出示相应的有效证明, 得到批准后方可借出档案室, 签订相应的保密事项, 防止档案内容泄密。最后, 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自动化。全面开展业务档案数字化建设工作, 遵循简明、实用、准确的原则, 利用电子扫描技术, 有步骤、有选择地对所管档案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采集和集中录入, 逐步实现纸质档案的数字化, 促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模式向信息化业务档案管理模式转变。实行动态化管理, 随时更新, 以便快捷准确地查询档案。做好监察跟踪监控、统计分析工作, 实现集中管理, 避免重复管理。做好档案管理的信息安全工作及信息备份工作, 防止病毒侵犯, 数据泄露, 确保档案的信息安全。

(三)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一方面, 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或派遣本馆档案管理人员到先进单位学习等方式, 引进先进管理方法。同时, 开展现代信息技术培训, 学习网络化管理理论知识, 掌握网络化管理技术与手段, 进而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 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管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管理, 逐步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树立“爱岗敬业、服务群众、严格管理”的观念, 并严格遵守档案的法律法规, 确保档案内容秘密, 不得擅自利用权力查阅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通过以上途径, 最终提高监察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真正做好监察档案管理工作, 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聪.浅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J].赤子, 2014.6

[2] .刘芹.探索新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整理方法[J].档案与建设, 2012.6

[3] .张聪.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档案管理[J].科学与财富, 2014.5

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第9篇

对于船员的定义,国际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船长划为船员;另一种是将船长单独列出,船员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可见,我国是采取第一种形式,另外,依据同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这就是说,只有在符合本条规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才是海商法领域内的船员,通常称之为海员。

船员职业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笼统来说,我总结为如下三点:(1)专业技术独特性,船员的任职资格比较苛刻,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资历才能胜任。(2)非连续受雇于同一船舶或公司,船员每次交接班,大部分都会服务于不同的船舶乃至公司,并且还有自由船员的存在。(3)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相比于其他职业,船员被国内海上企业所雇佣具有普遍、经常性,不仅身处国内时能够受雇,身处国外时也能受雇。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尤其在近期航运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我国船员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严重损害。航运为世界经济繁荣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船员理应成为受到社会尊重的职业。但是,其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我国船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造成了海员市场的混乱。《海商法》只对海员作了简单的规定,规定了船员的概念与船长的职责和权限,并未详实涉及到船员社会保障权益。我国船员的社会保障目前参照《民法》《合同法》等,各船务公司也在内部制定了各种的合同范本,但是因为没有对应的船员法之类的调整,因此各船务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过于注重其自身权利,忽视船员利益,严重压榨船员劳动力。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对应船员制定相关法律,在船员劳动监督方面也基本是空白,船员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大部分选择忍气吞声,或者按照民事法律程序来维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对船员的法律关系调整也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并不完善。并且中国再在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情况下,批准船员方面的公约甚少,致使船员保护不能与国际接轨。

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思考:有法可依是建立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执法必严是建立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保护诉权是建立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完善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确立船员服务对象的制度,使船员在遭受权利损害时能够找到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对于雇佣船员的实际船舶和劳动合同中的合同雇佣人,在对船员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支付方,在其承担的债务范围外与另一方可以互相追偿。制定标准劳动合同格式,参照租船合同的形式,船员劳动合同涉及船员、航运企业、船员管理企业三方,故海事主管部门需会同船员代表、航运企业、船员管理公司,共同商榷,制定劳动合同范本,三方协商后确定。完善监管及纠纷调节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海事局牵头,选拔合适专业人才组成船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已有的和新生的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其监督法律规范实施的职责。

摘要:21世纪“一带一路”战略下的中国是开放的,航运在海洋战略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航运的发展是不能没有足够的船员力量作为支撑的。当今中国船员的生存现状却是有悖于航运的发展强盛,待遇低下,工作环境复杂,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航运业的人才队伍储备。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船员社会保障制度,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希望更多的人能关注船员,关注航运,为航运大国的建设出谋划策。

关键词:航运,船员,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题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2]关怀.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司玉琢,胡正良,傅延中.海商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

[4]李光灵,杜大昌.国际海事条约汇编[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精选9篇)和谐社会法律保障管理 第1篇关键词:和谐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法律制度国内外经验表明, 在市场经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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