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定义范文
货物贸易定义范文(精选9篇)
货物贸易定义 第1篇
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当事人有买方和卖方。但是,在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过程中,通常还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一些交易,主要是: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和担保;等等。
货物贸易定义 第2篇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
5.总价:______u.s.d.(大写:__________)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期: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经____至____。
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贸易定义 第3篇
针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 当前在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中, 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总体目标为:以不断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互动发展为核心, 以大力推动中国货物贸易随产业结构的升级而升级和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国际贸易的引领作用为两大车轮, 提升中国国际贸易竞争力。
服务贸易概述及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 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快速增长,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发展迅猛。2014年1月9日, 商务部认为未来10~20年是中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推动中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机结合及互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研究中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当前中国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1978年以后, 中国服务贸易增长较快, 但是自1992年后中国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状态, 并且服务贸易逆差绝对额不断扩大, 在2012年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的逆差最大值, 服务贸易逆差额为896亿美元, 为世界第一大服务贸易逆差国, 旅游、运输、特许权转让和专利等技术交易三项为主要服务贸易逆差行业。与此不同, 改革开放后中国货物贸易顺差大幅增加, 当前中国是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出口大国。中国货物贸易顺差大幅增加, 除了1978~1981年、1984~1989年及1993年以外, 在其他年份中国货物贸易保持顺差, 并且逐年增加, 中国货物贸易顺差额由1982年的30.3亿美元增长为2013年的2303.1亿美元。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 中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模急剧下降, 但货物贸易仍保持顺差, 同时从2013年开始中国货物贸易顺差快速上升, 而服务贸易逆差迅速扩大, 2008~2012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分别达115亿美元、295.07亿美元、220亿美元、545亿美元、896亿美元 (见图1) 。
通过对中国制造业和服务业贸易竞争力指数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从1992年开始, 我国服务贸易总体的贸易竞争力指数 (即TC指数= (出口-进口) / (出口+进口) ) 为负, 同时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大多数行业贸易竞争力指数也为负, 表明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始终较弱。1978年以后, 中国货物贸易快速增长, 从1990年开始中国制造业贸易竞争力指数为正, 制造业贸易竞争力指数远大于服务业, 同时我国制造业的大多数行业贸易竞争力指数也为正, 这表明我国制造业贸易竞争力较强 (见图2) 。根据笔者的一项研究, 制造业贸易竞争力指数均值为0.02左右, 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平均值 (0.009) 远远小于制造业, 这与我国制造业已深入地参与全球分工以及制造业已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的发展事实完全相符。由此可见, 虽然中国服务贸易增长较快, 但服务贸易全球化指数较低。
笔者计算了1982~2012年中国服务业和制造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平均值 (即RCA指数, RCAij= (Xij/Xtj) ÷ (Xi W/Xt W) , 其中, Xij表示中国出口产品i的出口值, Xtj表示中国总出口值, Xi W表示世界出口产品i的出口值, Xt W表示世界总出口值) , 可以看出我国服务业整体的RCA指数为0.52, 制造业RCA指数为1.11, 这表明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较弱, 制造业国际竞争力较强。同时通过国际对比可以发现, 中国服务贸易的RCA指数在金砖四国中最低, 而印度最高, 其次为巴西与俄罗斯, 因此中国服务贸易在金砖四国中处于比较劣势, 中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最弱。同时可看出, 中国制造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RCA指数) 逐年增长 (见图3) , 这表明我国工业制成品贸易竞争力指数逐渐回升, 因此中国工业制成品竞争力较强, 而服务贸易竞争力总体上均处于比较劣势, 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弱。
中国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相关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虽然中国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即改革开放后我国货物贸易发展对服务贸易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但是笔者认为, 当前中国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相互促进作用并不显著, 中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中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小于其他国家, 这是因为:
(1) 当前, 中国货物贸易对服务贸易的拉动作用并不明显, 生产性服务业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较弱。虽然广告宣传、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等四大项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与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相关性较高, 但是中国货物贸易与金融、通讯、广告等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的关联度不显著, 其他项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与货物贸易相关性较弱。这表明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较低, 尤其是金融、通信、广告等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竞争力较低, 不能为货物贸易提供优良服务, 尤其是为货物生产过程提供优良服务, 从而使我国金融、通信、广告等生产性服务业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较弱。
(2)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对我国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改革开放后货物贸易的增长和发展会使收入差距先减少后扩大, 而服务贸易的增长会使收入差距先扩大后缩小, 尤其是1992年之后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状况。鉴于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较小, 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服务贸易规模仅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0%左右, 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给予服务贸易更多的支持与鼓励, 加快发展服务贸易, 把服务贸易摆在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优先位置。
为了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迫切需要完善服务贸易和吸引外资扶持政策及措施。因此, 应以外贸结构转换为出发点, 促进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同发展, 不断发挥服务贸易高附加值优势, 逐渐提高我国货物贸易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 延长货物贸易价值链, 促进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
(3) 我国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不同, 制造业对外投资是促进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重要推动因素, 但是对外投资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带动程度较弱。
进入“十二五”时期, 我国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 境外投资明显加快, 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货物出口贸易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 虽然货物出口贸易不是对外直接投资变动的Granger (格兰杰) 因, 但是对外直接投资是货物出口贸易增长的Granger (格兰杰) 因, 即制造业对外投资是促进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重要推动因素, 而服务贸易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与此不同, 服务业对外投资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带动作用较弱。
改革开放后, 中国第三产业对外投资逐年增加, 近年来, 迅速增长的服务业对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出口贸易。
从2005年开始, 服务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但是从按行业分的对外直接投资结构角度看, 服务业对外投资仍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传统服务业为主, 其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带动程度较弱。
推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有机结合、互动发展的目标及对策
针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 当前在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中, 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总体目标为:以不断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互动发展为核心, 以大力推动中国货物贸易随产业结构的升级而升级和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国际贸易的引领作用为两大车轮, 提升中国国际贸易竞争力。在当前对外开放背景下, 为了提升中国国际贸易竞争力, 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 我国应采取适当的对外开放和贸易战略
目前我国政府在制定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发展战略时, 不仅仅要看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还要注意到我国货物贸易条件恶化带来的福利损失, 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采取逐步开放和参与的战略, 推动中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互相促进、互动发展。考虑到通信、建筑和咨询这三类服务业的净出口对提高我国货物出口产品的生产率具有正向作用, 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电影音像的净出口对我国货物贸易条件改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 当前应优先发展通信、建筑、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电影音像等五大类服务出口贸易, 制定鼓励措施优先促进此类服务贸易出口, 积极发挥其对改善我国货物贸易条件的促进作用。
(二)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的国际贸易, 推动外贸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货物贸易的互动发展
当前重要任务是推动目前仍处于低端的中国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优先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重点推动金融、保险和商务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贸易;中央和各级政府应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选择重点服务领域进行出口促销, 根据不同部门情况对相关企业及业务予以税收优惠, 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到改革开放后生产性服务进口比生产性服务业FDI对中国制造业生产率的促进效应更为明显, 因此可加大生产性服务进口, 充分发挥进口的竞争效应和技术外溢效应, 进而提升整个生产性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 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 不断提升“高端制造”的国际竞争力
第一, 在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知识服务业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 鼓励外商扩大在中国的技术扩散,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 加强其与国内供销商和下游企业的产业关联。第二, 引进国际先进的设计、物流、研发、营销等生产环节的服务业, 提高这些领域的服务水平, 为中国制造业整体升级创造条件。第三, 扩大我国高技术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支持承接境外高端服务业转移, 不断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高技术服务业。
(四) 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首先, 进一步扩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对外开放, 制定政策鼓励外资积极参与软件开发、跨境外包、技术研发、物流服务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其次, 为了防止服务业外商投资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低端化锁定, 因此要鼓励外资企业与国内购买方和服务供应商之间建立广泛的联系, 同时, 要间接地扩大制造业整体对国内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范围, 要不断提高本土生产性服务业为外商制造业企业提供生产性服务的能力;最后, 要正确认识当前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较小、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集群仅限于计算机和电子等领域、市场竞争力较弱的缺点, 要通过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 广泛开展, 积极联动, 发展面向产业集群的生产性服务业。
(五) 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不断提升“中国制造”国际竞争力
在进行中日韩自贸区服务贸易谈判时应重视我国在运输、建筑、金融、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方面处于劣势的实情, 应制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和保护期, 应相应提高韩日等国运输、通讯、建筑、金融、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 同时在保险和特许权使用、许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收入等中国处于劣势的行业应高度重视, 维护中国比较利益。
(六) 正确认识当前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等传统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紧密相关的互动关系, 而新兴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互动还不够紧密的事实
重点推动中国新兴服务贸易参与度, 大幅提升其影响程度。当前应加快制定针对新兴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政策, 发挥其高附加值的带动作用, 促进我国货物贸易结构升级。
链接:什么是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 根据WTO关于服务贸易项目的解释, 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 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 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 (包括因公、因私) 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 (因公、因私) 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 (1) 电讯, 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 (2) 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 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 媒介版面推销, 在国外推销产品, 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他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不含使领馆) 也在此项下。
中非货物贸易商品结构分析 第4篇
近十年来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发展很快,进出口额由2001年的1,079,952万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2,691,058万美元,年均增速为31%,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比例由2001年的2.12%增长至2010年的4.27%,十年间增长了一倍多。其中中国对非洲出口额由2001年的600,657万美元增长至2010年的5,995,830万美元,年均增速为29%,占中国总出口额的比重由2001年的2.26%增长至2010年的3.80%;中国从非洲进口额由2001年的479,295万美元增长至2010年的6,695,228万美元,年均增速为34%,占中国总进口额的比重由1.97%增长至4.8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非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高于中国货物贸易总量的增长速度,所占比重增长也较快,中非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研究中非货物贸易的产品结构现状,对进一步明确对非货物贸易对策就具有较现实的意义。
本文所采用的商品分类方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三次修订标准为基础。按1位数的标准国际货物贸易分类,包括10大部门商品:第0部门——食品和活动物;第1部门——饮料和烟草;第2部门——非食物原料(不包括燃料);第3部门——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第4部门——动植物油脂和蜡;第5部门——未另列明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第6部门——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第7部门——机械及运输设备;第8部门——杂项制品;第9部门——其他商品和交易。并依据各类商品占进出口的比重加以分析。
一、中国对非洲出口商品结构分析
10年间中国对非洲出口商品结构变化不大。各部门商品占中国对非洲出口总额的比重详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对非洲出口占比重较大的是第7、8和第6部门,此3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和占出口总额的80%以上,且呈现出上升趋势。以下将逐一分析此3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一)第7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表1 中国对非洲出口各部门商品所占比重
第7部门产品——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所占比重由前几年的第二位逐渐上升为第一位,至2010年达到37.6%。第7部门包括9类产品,其中第76类——电信、录音及重放装置和设备;第77类——电力机械、装置、器械及其电器零件;第75类——办公用机器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和第74类——通用工业机械、设备及其零件出口所占比重较大。2010年此4类产品出口额占第7部门产品出口总额的87%,其中第76类产品所占比重最大,达到32%。第7部门产品基本上属于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份额逐步上升体现出中国对非货物出口结构的合理之处。
(二)第8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8部门产品——杂项制品出口所占比重由前几年的第一位逐渐下降为第二位,由2001年的33.16%下降至 2010年的31.32%,所占比重虽略有下降但仍在30%以上。第8部门产品包括5类产品,分别为预制建筑物、卫生、水道、供暖、照明设备及配件;家具及其零件;旅行用具;服装和服饰用品;鞋类等。其中服装服饰用品和鞋类2010年的出口额占到第8部门产品出口总额的67.77%。第8部门产品基本上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较大有利吸纳劳动力就业。
(三)第6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所占比重居第3位的是第6部门产品——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所占比重在20.25%与22.3%之间徘徊。第6部门包括9类产品,其中出口比重较大的主要是纺织纱(丝)、织物及有关产品;金属制品;非金属矿产品和橡胶产品等。此4类产品2010年出口额占第6部门产品出口总额的82%,其中纺织纱(丝)、织物及有关产品所占比重达到36.3%。此外,第63类——软木及木材制品(家具除外)和第64类——纸、纸板、纸浆和纸制品此两类产品2010年出口额占到第6部门产品出口总额的5.9%,比重不大但体现出出口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之处。
由以上分析可知中国对非洲出口的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初级产品所占比重很小。工业制成品中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较大且呈上升趋势,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也较大有利于吸纳劳动力就业,这都体现出对非货物出口结构的合理之处。占出口比重20%以上的第6部门产品主要为高资源消耗、低附加值产品,这一特点告诉我们对非出口产品结构仍有待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二、中国从非洲进口商品结构分析
10年间中国从非洲进口商品结构也表现出较为集中的特点,各部门商品所占比重详见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中国进口产品占比重较大的主要是第2、6和第9部门,此3部门产品所占比重的和达到83%以上。以下将对第2和第6部门进口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表2 中国从非洲进口各部门商品所占比重
(一)第2部门产品进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2部门产品,即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进口所占比重最大,且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由2001年的29.72上升到2010年的43.25%,将近占进口总额的一半,10年间进口比重上升10多个百分点。此部门产品的进口可以较好地弥补我国的资源缺口,体现出我国从非洲进口产品结构的合理性。
(二)第6部门产品进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6部门商品,即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所占比重有较大的波动,由2001年的25.54%较快上升至2003年的49.45%,后又逐渐下降至2010年的25.66%。第6部门产品包括9类产品,其中第68类——有色金属、第67类——钢铁和第66类——非金属矿产品此3类产品进口所占比重较大,2010年分别为 51%、26%和21%,共占到第6部门产品进口总额的98%。其中,第67类产品2010年进口额中的93%为生铁和镜铁,第66类产品2010年进口额的99.6%为珍珠和宝石。由此可见,第6部门产品的进口主要为弥补我国的资源缺口且进口品中主要为初加工、低附加值产品。
由上述分析可知中国从非洲进口的主要是初级产品(占进口总额的40%以上)和一些工业制成品,工业制成品中主要为初加工、低附加值产品,说明我国从非洲进口的产品结构较为合理。
三、中国对非洲净出口商品结构分析
为进一步看清中国对非洲进出口商品结构,有必要对各部门商品出口净额的发展变化进行计算。近10年中国对非洲各部门商品净出口情况如表3所示:
(一)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顺差的商品
从表3可知,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顺差的主要有第0、5、7和第8部门商品。其中顺差额较大的商品为第7和第8部门。第7部门商品,即机械及运输设备顺差额在10年间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由2001年的215.7增加到2010年的3,985百万美元,10年间增长了17.5倍;第8部门商品,即杂项制品的净出口额也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净出口额由2001年时的344.3上升至2010年的3,375百万美元,10年间增长了8.8倍。此外,第5部门——未另列明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及第0部门——食品和活动物虽然顺差数值较小但增长迅速,分别由2001年的1.4和8.2上升到2010年的481.4和113.8百万美元,分别增长了342.9和12.9倍。由以上数据可知我国对非出口顺差商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
(二)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逆差的商品
由表3可知,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逆差的是第2、9、6、4、3 和第1 部门商品。其中逆差额较大的是第2、9和第6部门商品。第2部门商品——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逆差额最大且增长较快,由2001年的330.5增加到2010年的6355.8百万美元,10年间增长了18倍多。第9部门商品——其他商品和交易逆差额也较大,由2001年的324增加到2010年的3400.1百万美元,10年间增长了9倍多。第6部门商品——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逆差额居第三位但增长速度最快,由72.7增长到1603.7百万美元,增长了21倍多。第3、4和第1部门商品逆差额较小。其中第3部门商品——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由2001年的顺差26.2变化为2005年的逆差1.6,之后逆差额增长迅速,2007年逆差达到1004.3百万美元,之后又有所下降,2010年逆差额为600.7百万美元;第1部门商品由略有顺差变化为略有逆差;第4部门商品一直表现为较小的逆差,逆差额在0.1和3.6百万美元之间波动。由以上数据可知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逆差来源主要是原料等初级品和部分工业制成品。
表3 中国对非洲各部门商品净出口额 (单位:百万美元)
四、结论及启示
第一,中国对非洲出口产品结构。出口占比重较大的是第7、8和第6部门。其中第7部门产品基本上属于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份额逐步上升体现出中国对非货物出口结构的合理之处。第8部门产品基本上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较大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国情。所占比重居第3位的第6部门产品主要为高资源消耗、低附加值产品,说明对非出口产品结构仍待进一步优化。第6部门中软木及木材制品和纸、纸浆及纸制品两类产品也有一定比例的出口,体现出对非出口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之处。
第二,中国从非洲进口产品结构。进口占比重较大的主要是第2、6和第9部门。其中,第2部门产品进口所占比重最大;第6部门商品所占比重在20%以上。第6部门的进口品主要为未加工或初加工的矿产品。以上商品的进口有助于弥补我国的资源缺口,体现出我国从非洲进口产品结构的合理性。
第三,中国对非洲净出口产品结构。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顺差的有第0、5、7和第8部门商品,其中顺差额较大的为第7和第8部门。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逆差的是第2、9、6、4、3 和第1 部门商品,其中逆差额较大的是第2、9和第6部门。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逆差来源主要是原料等初级品和部分工业制成品,出口顺差商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
通过上述对中非货物贸易的出口、进口、净出口产品结构及产业内贸易指数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进口产品结构较为合理,有助于弥补我国资源缺口及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出口产品结构基本合理,高技术含量及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较大,有利于我国高技术含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开拓和劳动力的就业,但也显示出有待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及一些不合理之处。总的来说,通过对中非货物贸易进出口产品结构的分析,显示出中非货物贸易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主要是由双方资源禀赋的差异决定的,这也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中非货物贸易仍然会以互补性为主。因此,对于中非货物贸易,我国应本着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自由贸易的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破除对非贸易的障碍,以更好地获得对外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潜在利益和有利影响。
[1]梁明.基于中国、非洲全球贸易视角的研究 [J].国际商务,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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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海森,谢杰.中国-非洲农产品贸易的决定因素与潜力-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1(3).
[4]刘林青,周潞.非洲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及与中国贸易互补性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0(4).
[5]吴宏.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中的利益结构分析-基于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9(8).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第5篇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u.s.d.(大写:___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_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经_________至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
(1)买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_____天在_____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
货物贸易企业现场核查报告 第6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以何种方式(网上签收、现场签收)收到贵局编号为****的《现场核查通知书》。我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资金流入或流出和《现场核查通知书》中提示的问题等)。我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哪些方面的原因导致,具体情况如下:
1、……(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2等)
2、……(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4等)
注意:
1、原因应标明对应的业务发生时间、金额和笔数。
2、相关证明应当为可解释或证明异常产生原因的收支申报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代理协议、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等有效凭证、商业单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应为原件。
对此,我公司应对措施:
1、……
2、……
特此报告
附件:
1、……;
2、……;
3、……
国际贸易货物采购合同 第7篇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为另一方,于20__年__月__日共同签署本合同。
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物××,并接受卖方以××提供上述货物的投标,现特此签订合同如下:
1.合同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其中的所有证件、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
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和价格表;
合同的特殊条件;
合同的一般条件;以及
规范
本合同制约所有与此供货有关的一切合同和协议。以前曾有过的任何与此供货
有关的口头式书面协议一律作废。
本合同优越其它任何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文件为
准。
2.鉴于买方要向卖方付货款,故卖方在此向买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照合
同条款的各项规定提供货物并对任何可能出现的不足进行补偿。
3.鉴于卖方要向买方提供货物并补偿不足,故买方也在此向卖方作出书面承
诺:保证以合同价或任何合同条款下的价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付款。
4.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信、电传、电报或传真发出。一方
给另
一方的通知要以对方所告最新的书面地址为准。如果一方没有接到另一方新的书面
地址通知,则应按以下地址通知对方:
买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卖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通知一经发出或在通知规定之日内生效,两者中以在后之日为准。
买卖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于上述日期签署此合同
以资证明
买方签字买方证人____
卖方签字卖方证人____
地址:____日期:____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买方:______
注:① 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根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价:u.s.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___经____至____________.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
同编号号码。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u.s.d.。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_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经_________至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
买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_____天在_________到期。
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买方:_________
国际贸易货物采购投标书
致
敬启者:
仔细研究了有关上述合同的招标文件后,我本投标书签署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条件提供和运送总价为×××金额的货物。本投标书的签署 人被授权代表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 的规定,向你们提交下列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份。
①投标价格表
②资格预审材料
③设备清单、生产厂家名称及技术资料。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保证在收到授标通知后的××天内装运货物,并 且按合同的规定在××天内完成货物的运输。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将提交数额为合同总额××%的履约保函××× 美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我方同意在投标有效期内受本标的约束。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在
投标的 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得到中标通知后,没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与招标者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在正式合同制定和签署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书面授标通知将成为约束我 们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有权不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者期它任何你们可能收到的投标。
20__年__月__日
签字____签字人职务______
授权代表×××在此投标书签字
货物贸易定义 第8篇
在当今的世界贸易中,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虽然服务贸易的相对份额不断提高, 但货物贸易仍居主导地位, 服务贸易的发展相对滞后, 受人们的重视程度不够。与此同时, 伴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服务化趋向及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制度安排, 国际服务贸易增长态势比较强大。此外世界上主要的货物贸易国家也是主要的服务贸易国家, 国际服务贸易是随着商品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 两者关系密切, 从世界各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贸易总量上来看, 呈现出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且在国际贸易中, 随着货物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 大大促进了与此相关的国际运输、国际金融等服务的发展, 并带动其服务产品出口, 而服务贸易反过来也不断提升货物贸易的质量并优化货物贸易结构。服务贸易为货物贸易升级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创造条件, 后者则为前者的发展创造需求, 两者存在相互支撑的关系。因此, 对于正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国来说, 研究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认识、了解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关系对于一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也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互动协调发展量化分析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服务贸易的全球化发展, 理论界对着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其中关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互动协调发展关系的问题也受到学者们的重视。本文主要从我国的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在总量上是否已经形成互动、均衡的关系角度入手, 通过采用计量经济学中平稳性检验和协整检验来证实这一点。
1. 单位根检验。
本文以1982年-2012年我国对外贸易数据作为考察的样本 (其中S代表服务贸易和G代表货物贸易) , 使用Eviews软件进行单位根检验, 得出结果如下:
根据上表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出变量LNS和LNG的ADF值都大于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 因此不能拒绝原假设 (H0:序列数据存在单位根) , 即上述两个序列为不平稳时间学列。变量ΔLNS和ΔLNG的ADF值都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 即拒绝原假设, 序列为平稳时间序列。所以序列LNG、LNS是一阶单整序列可以进行协整检验。
2. 协整检验。
由上述单位根检验可知, LNS和LNG的原序列为不平稳时间序列, 但均属一阶单整过程, 所以可以进行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充分列用序列中长期信息找出变量间的长期线性均衡关系。本文采用EG两步法对LNS和LNG这两个非平稳序列进行协整检验。检验结果为T=-2.778469<-2.627420 (10%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 , 所以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 表明LNS与LNG之间存在一阶单整关系, 从而得知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稳定的互动关系。
三、政策建议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运用计量经济学分析探究了基于总量视角下的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因此需要使得我国服务贸易与和货物贸易协调发展。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协调发展涉及我国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明显依赖货物贸易, 而忽视服务贸易。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法律和银行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与货物贸易息息相关, 而我国货物贸易的增长与服务贸易增长发展不平衡, 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于货物贸易。因此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与货物贸易相匹配的服务贸易, 才能提高其发展规模, 提高竞争力, 以实现其与货物贸易的协调发展。通过推动国际服务贸易来推动货物贸易的发展, 既可以对我国的服务贸易产生新的推动力, 又可以改善我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极不平衡的状态, 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
2. 提高新兴服务贸易参与度。
服务贸易的发展会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 尤其是那些与货物贸易联系紧密, 对货物贸易有支撑作用的服务。我国传统服务贸易, 运输服务贸易同货物贸易的互动比较紧密, 但是新兴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互动还不够紧密, 其影响程度可以有大幅提升。应加强对新兴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政策, 发挥其高附加值的带动作用, 促进货物贸易结构升级。
参考文献
[1]卢仁祥.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互动关系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2008.
[2]徐光耀.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相关性和比较差异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3]袁霓.中国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和GDP的计量经济分析.商业研究.2010年第402期.
货物贸易定义 第9篇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货物贸易定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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