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规则国际经济论文范文
贸易规则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现有国际法规则体系,以国家为权力与义务主体,“国本主义”主导其主流价值与制度设计,“人本主义”鲜有提及,或较之“国本主义”作为低位阶规范,对国际法鲜少发生作用。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与全球市民社会的形成,国际法领域中的人本化趋势呈现出渗透性的发展势头。本文以“人本主义”为价值尺度与分析框架,就国际法人本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进行了纵深性地梳理与研究,辩证性地看待国际法领域中的这一两难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人本主义;国本主义
一、人本主义视阈下的国际法
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1]98而决定法的发展方向和命运的力量,便是人本精神。事实上,从西方法学的演进历程来看,有一重要发展脉络,那便是尊崇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从人性出发,客观看待与满足人的需求,以此作为法律制度构筑的本质起点与旨归。毋庸讳言,国际法最终也应建立于、并服务于人类自身的内在性需求,从而,国际法的人本化在学理上和逻辑上具有必然趋向性。然而,质疑国际法人本化命题的观点也较普遍。
首先,有观点认为,人本主义作为以人为价值和尺度的哲学认知,是“无需”证成的元理念,属“应然”范畴,而国际法应更切重于“实然”法律规则;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等为主体的法律规范,“不论是被界定为‘共处法’,还是被描绘成‘合作法’,或是被认定具有‘共进法’趋势,其国家间的属性从未被怀疑过。”[2]89因此,在国际法领域讨论人本化问题,不仅容易导致忽视国际法的独特规定性而流于泛化,而且因为主权国家的存在,国际法中的人本制度本质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理论与实践中已有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则,人本主义已然蕴含于这两大分支部门所建立的制度规范中,“旧酒”何需装“新瓶”?
人本主义之于国际法“无需”与“不能”的观念,缘于并加剧了对国际法人本化问题的误读。在人本主义视阈下,国际法的人本化如何界定?成为国际法人本化命题的先决性前提。然而,迄今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2]90。
有西方学者认为,所谓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下,国际法从传统意义上以国家为中心转移至以个人为中心,日益关注对国家边界范围内个人权利的维护[3]425。并且,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最终将促使国际法发展为“世界法”、“人类法”。[4]201-204而中国学者认为,“现代国际法是以人本主义为理念的,即其是以追求单个人、整个人类、国家的各种权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为其最高的、终极的目的。”[5]138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2]90。
综观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人本化的理解,各种观点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其显著共识在于: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构成国际法人本化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延伸至对群体权利的保护。而彼此的差别在于对国际法人本化趋势中国家角色的不同认识。三种观点反映了这种认识上的差异。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人本化的本质特征在于:人的地位的提升与国家地位的边缘化。尽管这一进程缓慢,但最终趋势不可改变,因此,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向于个人与国家的必然对峙。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法的人本化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国家的消解,国家作为“类”的整体,是“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理应被包容于人本化的逻辑范畴内。国家与个体、群体共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对象。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在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国际法人本化的实现,必须现实性地依靠国家机制,以个人中心取代国家中心不过是一种想象与假象。
对国际法人本化问题的界定莫衷一是的关键,在于陷入了理解上的误区。法的人本化并非单一地、直接地对应于“法←→人”的模式,法学之下各个部门法各有其规定性,如果仅以“法←→人”的模式来理解法的人本化的话,各个部门法便失去划分与存在的意义,法本身也将流于理想化的口号而已。因此,对法之人本化的理解应切中于两大范畴。其一,人本主义之于法是一种价值衡准。其二,人本主义之于法是一种制度规范。作为价值尺度,人本主义是外在于、并高于法的文本规则的;而作为制度规范,人本主义构成法的自体性内容。
与之相应,国际法人本化的界定应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作为制度规范本身的人本化国际法,是指现有国际法体系中所广泛存在的“直接规范”人的权利的具体规则(人←→国际法)。如以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为主体,外交保护法、引渡法、国家责任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贸组织规则、国际劳工法等国际法分支领域中所普遍存在的人本化制度。
其次,作为价值导向的人本化国际法,还指那些能“间接利于”实现人的权益的制度规范(人←→国家←→国际法)。将国家与国际法的人本化完全对立的观点与国际实践背离,一个善治的国家是国际法人本化实现的载体。因此,保障国家有效运行的国际法规则,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基础规范,也应被视为人本主义理念在国际法中的体现,而且这部分人本国际法规则构成了国际法学科规范的独特规定性。
追求国际法的人本化,并非等同于构建由人到国际法(人←→国际法)的单一模式。反对国际法的非人本化,实质上是反对在国家到国际法(国家←→国际法)的模式中,国家所易形成的对人的异化。因此,国家与国际法的人本化并非构成抵触,国家对国际法人本化的实现提供现实基础、基本依托,可以说,善治的国家应视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实践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之相应,有益于国家善治的国际法制度(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等)也应在广义上成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合理外延。同时,无可回避的是:国家与国际法人本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可调和的对抗,人本国际法对此应持有何种立场?按照人本主义的理念,人作为目的应在价值体系的位阶中处于最高位,当人的利益在国家体制下受到大规模地严重侵犯,这将导致国家失去其应有的合理性基础,而唯有所谓的国家利益让位于人的利益时,国际法方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正的人文关怀的法律。
人本主义在国际法中的铺陈与浸润,国际法对人的尊重与保障,最终将使国际法走向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成为必要和可能。
因此,国际法的人本化之于当代国际法并非是新生事物,国际法的人本化始终存续于国际法历史演进的脉络中。只是由于国家主权在国际法领域具有特殊规定性的价值而得到持久强化,国际法的人本化才日益显现其与现有国际法规则的异质性。事实上,人本主义的价值导向在当代国际法中或隐或现,现有的国际法规范已部分彰显了人本化实践。其中,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作为国际法人本制度的主体规范,外交保护法、引渡法、国家责任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国际知识产权法、WTO规则、劳工标准与贸易自由化的挂钩等国际法分支领域中的人本制度,构成非主体性制度群。人本主义国际法往往被国家本位所隐没和遮蔽,国际法的人本化是对人本价值取向的回归。
二、国际法语境下人与国家的对立与统一
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westphalian system)形成以来,民族国家(nation-state)便居于人类政治生活的中心。与之相应,国际法也主要成为调整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范。然而,以资本、产品与通讯全球化为要素的经济全球化浪潮日益拍打着民族国家的堤岸,传统国际法所界定的国家基本构成因素正经受着审视与修正,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生的全球治理、国家善治、主权的合法性、人权的普世性等理念,丰富了“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国家体系”的政治想象。国际法的人本化与国家主权问题便是这一宏大命题的表述之一。
长久以来,尽管东西方国家的分歧较大,但在国际法语境中,对人与国家的关系,尤其是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对立与统一问题,更多地被放置在现实层面予以审慎理解与制度规范。例如,人权问题被认为主要是国内法问题而由国家来主导。
同样,在国家间体制的国际法中,“人”的属性的“自然性”、“一般性”,更多地为其“身份性”、“归属性”所替代。作为“政治公民”的“人”成为国际法领域中“个体”的常态。因此,非“自然状态”下的人的权利,便难以回归为“自然权利”;民族国家之下,人的权利往往从属于国家利益,“自然权利”让位于“政治权力”。故此,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主权国家统辖着一定数量的民众,成为人民福祉的来源;同时,也成为遮蔽侵犯人权的巨幕。
从近代理性主义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以及理想主义的国际关系学者的视角来看,人的利益是自为性与首要性的,国家的利益是工具性与从属性的,国家应成为实现人的价值的途径与保障,而非成为侵犯人的权利的主体。人的利益决定了国家存在的历史性与阶段性。所以,人的利益的本源性,国家利益的非本源性,本质上决定了人与国家利益的“应然”统一。
但从权力政治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者的视角看来,这种“应然”状态不过是一种近乎“幻想”的“理想”而已。
首先,政治不是每个人的政治,政治是少数“精英”的政治;政治的目标不是实现自由、民主的人本化与庸众化,政治在本质上是满足少数者利益的工具。其次,国家产生之后,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其自为性的价值体系,而且其价值判断主体与价值标准创设主体同一,这一特点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中,尤其得到了最大程度地强化与放大。最后,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规范,国际政治的深刻内涵是区分“敌我”,国际合作仅仅是阶段性与手段性的,世界大同远未达成也无需达成。
因此,国家的政治功能根本不是建立在普世化的人本主义的基础上,国家与人的利益必然存在内在的冲突。国际法应量力而为,致力于国家间的秩序与和平,而非人本化的“乌托邦”。
笔者认为,人的权利是一切政治思考的核心,也是法律制度的起点与归宿,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公共权力的工具性,也注定了国家的消极品性,人的权利与自由是公共权力的唯一目的,而国家不过是一种“必要的邪恶”。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格局并不能赋予人与国家关系以独特性,国际法的人本化在理论本源上具有必然性,而全球化更推升了人本化在现实层面的转化。
三、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人本化与国家主权的交互影响
就全球化对国家主权所产生的影响,学界已多有讨论,激进与保守俱在,流派与歧见纷呈,在此不予赘述。本文将就全球化背景与变量下,国际法的人本化与国家主权的相关性影响加以考察。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且依照最严格与狭隘的界定,是指不从属于任何他者的最高威权。[6]92而本文所论国际法的人本化,是指在国际法的制度规范中,注重于增益人的因素,并将对人的权利与价值的实现置于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高位,促使原有以“国家”为本位的国际法向以“人”为本位的国际法予以转变。这一转变将对传统国际法的基石——国家主权——产生何种影响?
需要予以说明的是,国际法的人本化的根本性特点,在于其价值衡准较之以往有所调整:在人本国际法的价值体系中,最高价值规范是“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利益。在此,“人”处于“国家”的上位,“人”具有优于和高于“国家”的本源性价值。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人本国际法中,“人”与“国家”始终处于对立与冲突的地位?其实,并非如此!国际法的人本化所导向的是“人”与“国家”的对立与统一。两者的对立,代表了人本国际法的本质属性。然而,两者的相互依存与统一更体现了彼此关系的常态。那种认为国际法的人本化仅仅单一地指向“人”的价值居于“国家”之上的考量过于片面。在国际法的现有体制中,人本主义在国际法中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于国家这一途径。故此,人本国际法涵盖了“人”与“国家”的必要和谐与适度张力。
进而,国际法的人本化与国家主权原则彼此对立而统一。“国家”至上还是“人”至上,表述了人本国际法与国本国际法的本质差异与截然对立;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国家这一公器应当作为有效工具,从而成为人本国际法的现实载体。
目前,国际社会的190余个国家,大多数都是多民族的主权国家,而全世界大部分人口也均居于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单元之下。这一政治共相意味着,历经岁月的风霜洗礼,尽管人与国家的关系呈现出或松散或紧密的阶段性特点,但两者的相互依存实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地球村”尚且还仅是一种比拟,“世界大同”也不过是一种远景或幻影,人对主权国家的归属与依赖,营造了国际法人本化的现实性语境。
所以,应予辩证地、客观理性地看待国际法人本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
(一)国际法的人本化挑战国家主权的最高性,推动主权国家趋于善治
在国际法的制度规范中,国家主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对内的最高权与对外的独立权,且平权者的无政府国际体制,强化了国家主权的威权性。然而,国际法的人本化将人的范畴超越于国家范畴,人本因素优先于国家主权,从而构成对国家主权最高性与权威性的严峻挑战。这也体现了人本主义国际法与国本主义国际法根本性的、绝对化区别,同时,也是国际法人本化的价值所在。
在现有国际法的制度框架内,民族国家借以主权的权柄实现国家利益,在主权国家之上缺乏更为高位的制约性与反思性力量,这虽为国际社会的常态,但也成为国际法顽疾之根源所在。缺乏人文关怀与人本约束的国际法,仅止为国家间的行为规则;国际法深受国家主权的制约,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有威慑力的法律规则。因此,国际法的人本化将推动国际法向更为完善的方向发展。
而且,国际法的人本化对国家主权所施以的压力,能够对国家校准其主权的定位产生一定的影响,并推进国家的民主与善治。其实,得到民主化的治理恰为人的自然权利之一,也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应有之义。美国学者弗兰克指出,“民主治理的权利”(The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以及“民主治理规范”正在逐渐在国际法中予以显现。[7]234在弗兰克看来,以往国际法注重“有效统治原则”,而不问政府的合法性起源,这一做法与立场是值得商榷的,并越来越显见其局限性。弗兰克提出几点建议:其一,国际法对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予以关注无可避免,而且,应改变以往的放任做法,最终设立国际普遍标准来判断与识别政府的合法性;其二,合法政府的核心条件之一,在于政府来源的民主性;其三,应切实将获得民主治理视为并规范为一项基本人权,并通过有效的监督与秩序措施保障该自然权利能得以践行。[8]46-91
诸多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赞同弗兰克教授的这一观点,甚至更进一步。如哈佛大学的斯劳特教授明确指出:“国际法学说由于未能充分重视民主和平而有所缺陷。”[9]49而且,这一理念其实在某种程度也得到部分联合国官员的认可。2005年,安南曾在《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中强调,“民主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区域,而是一项普遍权利”[10];此外,联合国通过设立民主基金等措施,有效地推进善治在全球范围内的实现。
可见,国际法的人本化具有矫治国家主权的功能。一方面,树立人本的价值准则,超越并挑战国家主权的最高性;另一方面,鞭策主权国家趋于善治。
(二)国家主权对国际法人本化的依托与制约
国际法的人本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除了绝对化程度上的相互抵触之外,两者的相互协调应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实现需以主权国家为依托,国家主权可为国际法人本化的现实化机制。如若将国际法的人本化完全等同于对国家主权与民族国家的摒弃,将国际法的人本化单一地解释为国际法以个体为主体,这将导致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不符。国际法的人本化属于“应然”范畴:“应该……”,而国际法人本化的实现机制属于“实然”范畴:“如何……”、“是……”。因此,当代国际法中关涉国家主权的相关规定,从宽泛意义上而言,可视为国际法人本化的组成部分,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当然,不能遗忘的是,这一结论的先决性前提是“人”的因素(权利与价值等)构成对国家及其主权的基本制约。
当代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主权对国际法人本化的现实性依托。国际法中对人权的维护,对人道的诉求,无不主要置于国家及其主权的框架内予以实施;国际性的监督、评估与保护制度,并未先在性地凌驾于国家机制之上,而被理性与客观地界定为对国家失范的补救。很显然,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其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中,对此表示了赞同。“我们必须承担起保护的责任,并且在必要时采取行动。这一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因为国家存在的首要理由及职责就是保护本国人民。但如果一国当局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那么这一责任就落到国际社会肩上,由国际社会利用外交、人道主义及其他方法,帮助维护平民的人权和福祉。”[10]
“就世界的一般情况和欠发达世界的大多数情况来说,必须强调一点:说到底,现当代国家(虽然往往是不成熟的现当代国家)与个人一样,有其丰富和重大的道德含义,特别因为它有着为国民提供安全、福利、认同感和正义这四大类根本价值的作用。在当今乃至长远的未来,只有国家才能提供一个国民社会较正常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各不同类服务的大部分,那是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在庶可攀比的程度上做到的。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来说,这种道德含义尤其重要。”[11]41赫德利·布尔也深刻认同国家的价值,他强调:“只有通过获得了国家的控制权,并且在别国和国际社会的要求面前维护了国家主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外国的统治,而他们在缺乏这些权利时往往被外国统治……第三世界各国人民在推进其目标方面的伟大工具是国家,他们从夺取对国家控制权开始,继之以使用国家,亦即对内促进民族认同,建立对本国经济的控制,与外部敌人的国内代理人作斗争,在国际上则与外部国家建立关系,与友国携手合作,分化敌国营垒,并且使全世界知晓其观点。西方自由国际主义者如此频繁地注意并予指责的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的‘国家主义’,植根于他们自己的痛苦经历,即没有国家就一无所能”[12]。
另一方面,国家主权对国际法人本化的制约是当代国际法存在的基本事实。国际法赖以建立的无政府国际社会,构成国际法问题的基本语境,主权的至上性便是这一平权者无管辖权的当然结论。尽管人本价值之于国家主权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但严峻的现实是主权与人权的相分离、相对抗,主权更多地成为国家谋求国家利益的工具,而非保障基本人权的工具。在现实层面,人本价值于国家而言并非本源性职能,国家利益也并非指向人的利益。这一点在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间也存在巨大差异。一般而言,民主、宪政、善治的国家能较大程度地将人本价值视为国家利益的内涵之一;而恶政、专制的国家,人本价值难以上升为国家的价值目标。
从现阶段国际法的现状来看,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人本化的相互关系中,国家主权构成国际法人本化的阻碍因素,仍成为两者关系的主导方面。例如,由于国家对主权独立性及国家利益的顾虑,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较,国家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持谨慎而保守的立场。类似的问题在国际法各分支领域,比比皆是。这足以说明,国际法人本化与国家利益的相悖是现阶段国际法的主流现象。然而,尽管如此,需要强调的是,国际法人本化仍应被视为国际法的应有状态与未来发展趋势。现实的并非合理的,现实的仅是现有的,国际法应依循人本主义的逻辑,补正当前规则的缺陷,导向有益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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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桂祝
贸易规则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为了更好地抓住“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江苏外贸发展的重大契机,制定合理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思路,本文从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出发,根据2001年~2016年江苏省主要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和进出口贸易总额等时间序列数据,利用統计学方法验证了二者的相互关系。并借助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的协同关系,全方位发展江苏省国际物流产业,以更好地提升江苏省国际贸易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国际物流 国际贸易 曲线估计回归分析 江苏省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商务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物流业也出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国际物流作为物流业的一个分支,是相对于国内物流而言的一个经济范畴,是国内物流在空间范围上的扩展。而国际贸易需要利用国际物流网络实现国家间空间范围上的物物交换。在商品流通领域,物流和商流密不可分,国际物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贸易的成本和利润有着很大的影响。随着物流产业的演进和发展,国际贸易的物流成本不断降低,国际贸易的经济环境更加趋向于大卫李嘉图比较优势论零交易成本和物流成本的理想假设(刘素月,2007)。
1 文献综述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水平一直都在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和竞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致力于研究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成果颇丰。杨长春(2007)首先通过对北美、欧洲和日本三个地区的外贸货物还运量和进出口总额的Granger因果分析验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间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反馈关系。而后(2008),以我国2001年~2006年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再次验证了该结论。孔原(2010)利用VAR模型和脉冲函数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与杨长春教授相反的结论,认为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的影响较弱,而国际物流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而陈宸(2013)、王志杰(2011)、张良卫(2015)分别以上海市、浙江省和广东省的数据为基础对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两者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并对研究地区的后续发展给出了建议。在这些研究中,有的学者选择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来验证我国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的相关关系,而另一些学者以具体经济区域的数据为基础来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发展建议。
2 变量选择
为了更好地研究二者的关系,我们需要在大量的相关指标的相关统计量中选取合适的变量来分别代表国际物流变量和国际贸易变量。
在国际物流的指标选择上,物流产业的产值、仓储及货物周转率,物流企业的数量、货运量等都可以作为衡量指标。而运输和仓储在物流活动中占比很大,因此使用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物流规模有一定的科学性(周素月,2007)。因此,本文选用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来作为衡量国际物流水平的主要指标。而对于国际贸易规模,本文选择了通用的最有代表性的进出口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模型的适用性,我们选用2001年~2015年的年度数据共15组数据作为样本来进行离散数据的回归分析。其中2001年的外贸货物吞吐量数据缺失,本文采用取平均的方法对其进行估算。江苏省主要年份进出口贸易总额及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见表1。
3 协同关系数据分析
我们利用SPSS23分析工具对两个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从而更好地了解变量间关系及其密切程度。因此我们需要绘制散点图以便直观地查看两变量之间的关系。使用SPSS23绘图工具可以绘出江苏省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和进出口总额之间的散点图(见图1)。
根据前面学者的研究,一般认为外贸货物吞吐量和进出口总额间存在因果相关关系,或者指数相关关系,但是根据该散点图可以发现,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两变量之间的关系更趋向于对数相关。为了准确地反映数据的实际情况,我们对两变量进行曲线估计回归分析来确定一个最佳的曲线模型。
相关曲线估计回归模型的表达式如表2所示。
我们使用SPSS的曲线估计回归分析工具进行分析(拟合效果见图2)。对比三种曲线拟合结果的ANOVA 表可以看出,所有模型的显著性水平P值均小于0.001,表示模型分析存在显著性水平,存在一定的统计学意义。另外根据所有模型的拟合优度R2值来分析(见表2),其R2值均大于0.7,表示所有模型的拟合的效果比较好,但是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对数曲线的拟合优度值最大,为0.971,说明对数曲线的拟合效果最好。
通过对数模型参数估计值的观察(见表4),方程常量b0和系数b1均可由系数表得到且具有很高的显著性水平,且到我们得出江苏省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关系的最优拟合曲线方程:y=-23569.226+0.968ln(x)
4 基本结论
通过对江苏省2001年~2015年间的数据搜集和统计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江苏省国际物流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但驱动效应不足,尤其是在近些年,国际物流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几乎出现了停滞。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江苏省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的协同发展,需要进一步分析该现象的原因。
5 原因及对策
在对外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是海运,因此是否存在大型港口及该港口的吞吐量成為国际贸易中十分关键的因素。沿海港口的货物吞吐量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国际物流水平,因此本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选取了江苏省及其临近省份主要港口的吞吐量作为对比(见图3)来分析江苏省的国际物流水平的主要问题。
根据对比图我们可以发现,从2000至今,随着国际贸易数量和水平的提高,青岛港、宁波—舟山港及上海港的吞吐量进步显著,而江苏省的第一大港连云港,发展程度局限性很大。与江苏省海外进出口贸易发展速度不相称的港口物流发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江苏省的海运发展和国际物流水平。
因此,为了提高江苏省的国际物流水平,需要进一步发展江苏省的国际物流产业,尤其是在当前的“一带一路”重大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江苏省应当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促进本省海运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发展。重点发展临港物流产业,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功能,推动港口物流园区发展,提升港口服务能力。加快大数据、互联网+物流、RFID等新兴信息概念和技术在物流产业的应用,构建集成化精准化的仓储系统和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化智能化一体化综合物流体系,大力发展物流金融,发挥亚投行在物流金融领域的作用,加强国际化物流人才队伍建设。全方位发展国际物流产业,使得国际物流产业的发展适应国际快速发展变化的专业化个性化物流需求,提高物流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江苏省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健康协同发展,才能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的纵深发展,从而提高江苏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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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规则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对外贸易;全球经济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正式涌入我国。然而,我国经济在同国际经济接轨的适应期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于我国的东南沿海等中小企业而言,是一次毁灭性打击。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思考,加入国际竞争,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究竟如何在国际竞争中取得胜利,这有赖于我国制定和选择正确的对外贸易战略。可以说,发展国际贸易,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给我国中小企业带来新的压力和竞争,而如何把握时代给予的机会,把握国际经济的发展机遇,这也完全依托于我国对对外贸易战略的正确选择。
我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改革开放的战略以来,经济一直呈跨越式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步伐在不断加大、规模在不断扩大,同时,贸易战略也在不断地调整。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经济要想在国际经济贸易当中取得优势地位,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及时转变经济发展战略:
一、调整出口贸易结构
目前,我国出口仍然是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之一,长期的贸易顺差背后却并不容我们乐观,通过分析我们的出口贸易结构不难发现,我国的出口商品往往是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生产出的商品,劳动附加值低下,我国长期的贸易出口额是通过数量取胜,这与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的贸易结构有着天壤之别。这种出口贸易结构若不能及时得到扭转,我国的经济就会陷入发展瓶颈,甚至到最后会出现贸易逆差。因此,及时调整出口贸易结构,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向发达国家看齐,将知识价值转嫁到产品的价值当中去,这也将会是我国今后出口的方向之一。
二、扩大并优化进口结构
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导致我国经济落伍与时代发展潮流,而为了赶超其他国家的发展速度,我国经济就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欢迎国外产品的进口,这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实际上,一个产品从设计、加工、生产再到最终销售,产品上的附加值是通过一道道工序加工生产并附加上去的,我国若能够以开放的姿态欢迎这些产品,并保持学习的态度,从这些产品身上学习到国外先进的技术,这无疑不是一件好的事情。除此之外,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内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国国内的同类产品产生一定的打击,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会刺激我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不断改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因此,进口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我国本土经济,但是,我们也应当学会多角度看问题,进口商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带来压力,刺激他们优化产品,进而让来百姓用上高性价比的好商品,享受到高性价比的优质服务,并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实施对外贸易战略化升级
通过分析我国的对外贸易出口结构不难发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额的增长仍然主要是依赖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这无疑限制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陷入瓶颈。而为了有效扭转上述颓势,笔者认为,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我国高新技术的扶持力度,通过增设科研基金,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实际上,我们不应当盲目悲观,我国也有个别的土生土长的高科技企业,例如我国的中兴公司以及华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两家企业的产品都具有较高的性价比,它们的科技性含量很高,它们的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性价比深受国外人民的喜爱。若我国可以形成一个以点带面的联动机制,让这些成功的高科技企业去扶持一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那么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否能够突破这一瓶颈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关键就是要依靠我们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调控“看不见的手”,若能通过财政扶持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这些行业的发展,那么可以预见,我国经济必然有着一个光明的未来。
四、结束语
出口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加入国际经济贸易既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必然结果,也是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我国出口额虽然一直位列世界前三,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出口结构处于劣势的这样一个实际情况,在对我国出口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的前提之下,如何发展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如何选择对外贸易战略,这都是我们必须要去思考的问题。笔者在总结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经验并结合他人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出口结构、优化进口结构以及实施我国企业的战略化升级等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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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诗画(1992- ),女,江苏南通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贸易规则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国际文化贸易 低效性 传播障碍 对策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201338);江苏省省市协作项目(2013XZB004);2013年度蘇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SRD201329);苏州市职业大学校级科研项目(2014SZDYY03)。
[作者简介] 王晓东(1979 ),江苏常熟人,副教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加快发展国际文化贸易,不但有利于中国实现经济发展的快速转型,更有利于全球文化贸易的多样化发展。但目前我国国际文化贸易存在十分明显的低效问题。
一
中国国际文化贸易起步较晚,正式形成规模的国际文化贸易要从20世纪的80年代算起,但当时由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与文化贸易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毫无竞争力可言。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日益重视,国际文化贸易也迅速发展起来,但总体来讲,仍比较落后,连年逆差,呈现文化产品结构不合理、核心产品缺乏竞争力、对国际市场营销重视不够等的特点。
世界文化贸易的八大强国占据了全球文化贸易的半壁江山,出口额排名靠前的国家往往进口数额也相当惊人,整个文化贸易也逐渐呈现出一种“产业内贸易”的态势,相同产业具有很强的生产、消费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使得文化贸易在各国之间的地位也呈现出不同的竞争力。中国在2012年的国际文化贸易总额在全球范围内排名第47位。
通过构建产业内贸易指数模型:
其中i为某一特定的产品组合或产业,Xi表示出口贸易额,Mi表示进口贸易额,为了对一国的国际文化贸易产业内贸易指数进行定量研究,分别计算世界文化贸易强国与中国的情况。发现发达国家文化贸易产业内贸易指数都在70%以上,这足以说明全球文化贸易的格局依旧没有改变,美国、日本、英国等少数国家依然在引领全球文化贸易的发展。我国2012年通过产业内贸易指数模型的计算结果为0.1458,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要想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03年以来,中国国际文化贸易发展较快,但逆差依然很严重。
二
在我国国际文化贸易发展中传播障碍的表现形式和原因主要有:
(一)消费者效用障碍
通过国际文化贸易,在世界各国市场上销售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最终能否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喜爱,要符合东道国的传统消费习惯。但在现实的国际文化贸易中,往往由于出口国的文化产品存在思维观念、情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东道国消费者无法理解产品中所包含的文化,最终对国际文化贸易的扩大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1. 理解障碍。理解障碍对于国际文化贸易来讲,就好像是一种文化折扣,一件非常优秀的文化产品,由于理解不同,最终的结果会大相径庭。理解差异会对中国文化贸易的快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 抵制行为。除了理解障碍以外,消费者效用障碍还有一个表现形式抵制行为,这种行为出于对自身文化的保护,不利于国际文化贸易的快速发展。因为国际文化贸易能给经济带来强劲的动力,核心是创造价值和利润,所以文化贸易发达国家有意识地采取抵制行为以形成市场独占,赚取超额利润。
(二)文化型障碍
各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文化没有对与错、好与坏之分,有的只是差异,正是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东西方不同的审美观念,进而影响我国文化产品的出口。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信仰,以世界文化圈①为例,各个国家和民族有着属于自己的文化圈,不同文化圈中的居民有着不同的个性,鲜明的个性使得双方如果在地域上较远的话,接受对方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往往会出现排他现象,至少在短时间内不容易被接受。形成文化型障碍的原因主要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语言差异。
1. 思维方式。思维方式作为一种文化积淀深深影响着各民族人民的生活,在日常生活的处理问题上显现出高低不同的语境层次。近几年国际文化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思维方式正逐渐影响着东西方文化贸易的计划、过程和目的,对一国文化产品的出口并是否能被他国所接受都有深远的影响。
2. 价值观念。价值观念是人们对待周围人和物的看法和意义。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中西方价值观念也有着较大的差别。西方文化在理解价值观念的时候,总是先突出个性的张扬和发展,强调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宣扬民主和自由。认为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都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旦达不到也不认为这是天命,而是由于自己的惰性所造成的。而中国的传统哲学特别重视“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人类与大自然讲究的是一种和谐统一的境界,在很多电影、电视节目中,导演安排的结局都是“大团圆”、“大和谐”,体现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3. 风俗习惯。风俗习惯包涵的内容十分丰富,每个国家、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风俗习惯,饮食、起居、交往、着装、礼节等都属于风俗习惯的范畴。加快发展我国国际文化贸易,应充分了解目标国的风俗习惯,“入门问禁、入国问俗、入境问讳”,可以在贸易活动中少走弯路。
4. 宗教信仰。全世界的宗教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深深地影响着全世界人民的消费、工作偏好等,同时对开展国际文化贸易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5. 语言。语言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基础,只有通晓他国语言才能进行国际文化贸易,语言是一把将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向世界的钥匙。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目前全世界总共有7000多种语言,作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载体,语言传播过程中,形成了一道天然的屏障,在国际文化贸易过程中,许多由于语言障碍最终导致了贸易的无法进行。
三
我国文化贸易高效发展的对策可以选择下列三个方面:
(一)加快国际文化贸易的发展速度
应大力发展本国的文化贸易。首先,鼓励国内文化企业加快发展步伐,通过立法,出台对文化产业的优惠政策,放宽产品出口审批权,简化出口手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刺激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创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品牌。文化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就是品牌消费,只要将自己的品牌做大做强,将品牌与文化产品联系在一起,提高国际知名度,扩大在海外市场的影响力,注重原创性,相信一定能够扩大我国的文化贸易份额;加快中国文化企业“走出去”步伐,通过将人才输送到文化贸易强国,学习先进的文化贸易管理经验,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提高我国文化企业的竞争力。另外,还可以通过输出资金的方法,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增强我国文化企业的实力,逐步缩小文化贸易的逆差局面。
(二)促进文化贸易向多样化发展
对文化贸易的霸权行为进行坚决抵制。世界的多样性在于文化差别的多样性,应尊重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特点,建立国际文化贸易新秩序,兼顾各国文化贸易的发展,消除文化歧视;加强立法,参与制定国际文化贸易的“游戏规则”,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机构紧密联系,为建立一个健康、公开、透明的国际文化贸易体系做出努力;突出文化个性,采取差异性营销模式。中华文化有着显著的稀缺性,书法、武术、京剧对西方世界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可利用这些资源着力打造文化产品。
(三)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
让世界了解中国文化,消除因观念、习惯、语言等因素对文化贸易的障碍,改变对中国文化传统的理解,增强中国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利用华人在世界各地的影响力,举行有关中国文化的“文化节”,宣传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加强与其他国家文化部门的合作,成立专门机构来推广中华文化,例如,近几年来在世界各地兴办的孔子学院等都很好地将汉语推向了世界,为文化贸易打下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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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规则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二战后,GATT/WTO框架下所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的巨大作用。但随着贸易格局、经济实力等各类因素的变化,国际贸易体系的发展也出现诸多矛盾及问题,这也成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根本原因。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积极地参与并协调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促使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更为健全、完善。而且,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此外,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总之,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的地位及作用将更为稳固、重要。而且,中国价值的显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有序、高效、平等、和谐地改革,并实现“内外并重、善内促外”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国际贸易体系改革 贸易保护主义 多哈回合 发展中国家 中国
【作者简介】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二战以后,作为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柱之一,GATT/WTO基本框架下所搭建起来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战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基础性及功能性的关键作用。得益于此,国际贸易体系长期有序地运转,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大为改善,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几何级数的巨幅增长。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参与并融入国际贸易体系的整体构建与发展中,对世界政治、经济、贸易格局的调整变化发挥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革新作用。而且,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入调整以及一大批新兴国家的迅速崛起,进一步催化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进程。其中,中国作为当前国际贸易的主要国家和贸易体系改革的积极参与方,在不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沟通与合作的同时,积极谋求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良性的改革成果。
一、国际贸易体系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是一个不断变革、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贸易内容、贸易形式、贸易工具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支付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贸易体系的改革也在继承、发展、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取得阶段性的突破。同样,国际贸易的发展也紧密依附于是否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国际贸易体系。因此,一旦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之间出现脱节现象,就会创造出体系改革的原动力,推动体系改革的良性发展。
从当前国际贸易的规模及内容等来看,相比战后至上个世纪的末期,其都已发生了巨幅变化,但与此相对,贸易体系内部的运作机制、决定机制等均没有发生相应的调整,而且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也越发尖锐,逐渐演变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推动力。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参与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成员数量不断扩张,促使贸易体系的结构、层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深刻调整。因此,当前来看,国际贸易体系自身的调整、发展是不够的,并不能满足其体系内各利益集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的需求,最终导致矛盾频发。换言之,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存在巨大差异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导致其利益衡量和价值判定存在着偏差,这就客观地加剧了彼此同在一个贸易体系内实现利益均衡的困难度。而且,这种困难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立,也包括发达国家内部及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矛盾。
其次,现行贸易体系的决定机制、标准设定、目标建设等基本取决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体系内格局分布的落差导致话题主导权和发言权迥然不同,由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阵营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现行贸易体系内最为主要的矛盾落脚点。
再则,农业出口补贴、市场准入等传统敏感性问题不仅涉及彼此利益的协调和分配,而且关乎各成员方的国家安全与稳定,始终都未能在贸易体系自身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得以充分的消化。这类问题所表现出的失衡,突显了贸易体系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此外,地区性经贸合作化的全面展开加速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而且地区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的缔结成为多边贸易体制(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MTS)内容扩充的主要新特征。根据WTO的统计,截至2010年7月底,地区贸易协定总数高达474件,其中283件仍在发挥效力。 但是实际上,地区性贸易协定是把“双刃剑”,既可视作是对WTO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与完善,推动某一特定区域内自由贸易的升级发展,也可视作是对全球性贸易体制的颠覆,因为只有地区性贸易协定的参与方才能享有局部区域内的贸易同盟所产生的贸易利益,排他性的特征导致外部经济体失去了分配体系内部利益的机会。
除此之外,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现行的贸易体系并没有很好地抑制保护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导致其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反被一些国家及地区的保护主义所牵制。这里必须搞清楚保护主义与一般产业政策的区别。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及地区为了维护某一特定产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入具有一定倾向性的产业政策。但是,实施这些产业政策必须是仅停留在市场层面的操作行为,其运用的对象必须具备普遍性、平等性的特征,实施的时间范围也必须存有一定的限界。贸易保护主义则迥然不同,完全脱离了商业行为的简单思维模式,是被特定的目标和意志所具体化的意识形态,其作用的目标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且不存在时间范围上的特定限制。
综上所述,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与失衡,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悬而未决是其真实、客观的反映,因此改革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已成为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
二、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新迹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步伐在新世纪中进一步的加速,世界贸易的总体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据IMF的统计显示,2002年世界贸易总额约为13万亿美元,2008年此数字猛增至32.5万亿美元,增长了近两倍(参见图表1)。 贸易量的急速膨胀带动了贸易格局、贸易结构、贸易功能、贸易实力等的深入调整,也催生了贸易体系的内在变革。
注:表中的数据为发达(新兴及发展中)国家进(出)口额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百分比。资料来源:IMF, Direction of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 2009, pp.4-5.
如图表1所示,从2002年至2008年的7年间,发达国家从世界贸易格局的显著地位逐渐陨落,占世界出口贸易的比重出现大幅度下滑,而与其相对,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步入迅猛发展的“黄金期”,所占比重的大幅增长带动其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作用和地位的提升,并促使世界贸易总体格局发生实质性的深刻变革。由此而言,多哈回合谈判屡次无功而返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贸易体系的改革严重滞后于贸易结构的发展,造成参与体系构建的各成员方无法公平、公正地实现利益均衡,最终导致严重的、根生于体系内部的结构性矛盾。
其次,10多年漫长而无进展的多哈回合谈判逐步陷入僵局、死局,客观上也说明贸易体系内部正不断释放着改革的能量,各参与方之间的博弈、竞争也摆脱了过去传统的发达国家发号、施令,发展中国家妥协、让步的初级非平等阶段。换言之,国际贸易体系对成员国实际义务的约束力在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而初级的非平等阶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依存关系是单向的,就造成发展中国家在现存的世界贸易体系中处于不利的、被动的地位”。 发展中国家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主导体系运行及相关改革的始终是以欧美为核心的发达国家集团。而且,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的比较优势,并依赖经济全球化运作体系的不断扩张,实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各类资源的直接掠夺。更近一步而言,上述的初级阶段中,发达国家构建国际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是希望依托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来进一步撬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与其相对,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则是通过广泛且全面地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实现自身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因此,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能否公平且充分地体现在新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中,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真正参与并影响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及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再者,多哈回合谈判的长期僵局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贸易自由化的诉求,而曾作为自由贸易倡导者和捍卫者的欧美发达国家却在此次贸易体系的改革中成了自由化的“屏障”。由于发展中国家实力的增长,逐渐改变了发达国家一统全球贸易的传统格局,由此发展中国家要求获得与其贸易地位更为匹配且更加有力的发言权,同时也坚持要求发达国家作出更大的制度让步。虽然贸易谈判的僵局暴露出利益均衡过程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但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维护与其承担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并争取与发达国家均衡享有权益的努力,可视为是本轮贸易体系改革中所表现出的显著特征。
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处于国际贸易体系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通常选择“抱团”的合作方式以扩大自身的同盟优势,增加谈判的要价力度,力求实现贸易体系改革过程中的“力量分布再平衡”。具体来看,多数新兴及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对抗的实力,通常自发性地组成具有共同特定目标的利益集团,从而促使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由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的博弈,转变为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利益集团与欧美发达国家间的抗衡。通过与以往单纯的“大国压小国”、“强国压弱国”的竞争模式相比较,新显现的格局模式更为合理、平衡。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美欧国家的漫天要价和强攻死守,给发展中国家制造了一定的压力,但也激发了发展中国家采取“抱团应对”的有效举措,由此20国集团(G20)、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发展中国家的联盟就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新兴谈判力量(参见下页图表2)。
另一方面,由于组成集团的各成员方也存有国内经济基础、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集团内部也存有部分的分歧,最终反应为集团内部的凝聚力不强、意见不统一。具体而言,20国集团(G20)是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团,但其成员巴西、阿根廷、泰国等原是凯恩斯集团的成员, 是开放农业市场的积极支持者,但印度、墨西哥等其他成员却始终希望保护本国的农业市场,反对进一步开放。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
图表2 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多股集团势力
资料来源:根据各种资料,笔者编制。
注:与其他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谈判集团不同,“10国集团”是由挪威牵头的10个农产品净进口国组成,成员包括保加利亚、冰岛、以色列、日本、列支敦斯登、韩国等,该集团旨在对其农产品进行高度的贸易保护。
三、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与相应作用的产生
当今的国际贸易体系正经历着深层次的改革,但多哈回合的屡次无功而返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此种改革的艰难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扩展到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毫无疑问,推动贸易体系的改革势必将成为继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后,又一次国际层面的改革重头戏。而且,“尽快结束多哈回合、保持世贸组织的活力和权威,对于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将良性地帮助此次改革进程的有序推进,并对其产生深远、积极的影响。
首先,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中国的参与促发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并健全和完善了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 中国是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和改革的积极要素,作为世界级的贸易大国,自然而然地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但由于中国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仍处于发展阶段,还不具备引领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充足实力,需要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以共同推动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现行贸易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改革的积极参与方,中国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不仅重新诠释了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互惠、共赢”的巨大效果,同时也为体系改革的渐进性推进发挥了稳妥的协调作用。 另一方面,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源头——美国,在国际关系中长期处于强势地位,被公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代表和大本营,其内部问题的外露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重创了其在国际政治、经济、贸易体系中的国家信任度,同时也促发了体系中的其他成员方对于现行国际贸易体系进行改革的强烈呼声,其主要代表就是以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单纯地将此次金融危机定义为改变世界贸易体系的根本原因,贸易体系实际的改革和发展,始终依赖于与贸易相关的各类因素的综合变化以及此种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贸易结构、贸易内容、贸易竞争力以及参与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多种因素。
其次,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2007年8月17日,世贸组织总干事帕斯卡•拉米在吉隆坡发表讲话称,“今天面临的挑战是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致力于建立一套政策,保证各个国家都受益于全球贸易”。 中国的和平崛起无疑是对拉米总干事所期盼的有力回应。作为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成员方之一,中国是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促成多哈回合顺利结束的关键力量之一。众所周知,中国是受贸易保护主义侵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等“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俨然成为抑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合法”手段。因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比重较大,贸易依存度也较高,所以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都会对中国的产品出口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经过多年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与实践,中国逐渐熟悉并适应了贸易体系的运转规律,丰富并充实了自身的贸易经验。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全面融合上升至新高度。中国国内一系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积极地运用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不受损;积极参与并主办与贸易相关的国际性论坛,增加在国际贸易谈判上的话语权等,通过诸多主动出击式的工作及努力,实现了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无缝接轨”。而且,为了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速贸易体系自由化的改革进程,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积极敞开国门,接纳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 可以说,中国全面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并成为稳定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转、推动国际自由贸易进一步深化、发展的主要力量。 中国的大市场开放政策,不仅为全球自由贸易的量化增长和理念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也为自由贸易创造财富和价值贡献了丰富的现实素材。2010年3月1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高级别特别会议上发言时,呼吁各国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创造良好条件。 由此可言,有中国参与的国际贸易体系改革,论据更为饱满,内容更为充实,范围更为广泛,目的也更为明确。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作为全球范围内新兴崛起的谈判、议事的平台之一,G20机制的启动对于重新构建全球政治、经济、贸易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更为积极、有效地活用G20谈判机制,尽快促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结束,G20成员国必须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谈判中给予更加优惠的承诺,同时通过技术和金融的支援,实现并扩大欠发达国家在新贸易体系中的利益。 中国作为G20机制化的有力推动方和积极参与者,始终强调通过积极的多边协商,稳妥、有效地解决国际性的公共事务,这其中也涵盖了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改革国际贸易体系等内容。2010年6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G20多伦多峰会上提出:“为推动世界经济尽早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应促进建设开放自由的全球贸易体制”。 我们从胡主席的发言中,可以解读出中国对于改革贸易体系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从另一角度理解了中国对于未来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行的愿景。因此,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完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不仅象征着贸易技术上的难题突破,而且也意味着改革后的国际贸易体系将继续有效、均衡地支撑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合作的有序运转。
小结展望新国际贸易体系内的中国
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价值的体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的有序、高效、平等、和谐的改革。多哈回合谈判久拖不决的主要背景,就是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着多边贸易体系的运作和贸易谈判目标的决定权。尤其是“选择性贸易自由化”导致了该体制在历史发展中存在着较为显著的不平衡和不完善。 中国的参与将打破传统的力量制衡,更多地偏重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利益。换言之,在GATT/WTO框架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中国将尽可能地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更多贸易制度上的优惠,帮助实现在同一体系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公平竞争。
其次,中国在新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将更为稳固、重要。中国将不再是制度改革的被动参与者,而转变为深化多边机制改革、引领贸易话语权的积极协调方,甚至是局部领域的主要领导者。贸易体系的改革是不断优化、逐渐完善的过程,新贸易保护主义希望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引入环境问题等新议题,给发展中国家制造贸易竞争的新壁垒,减缓贸易体系改革的进程。如何与此类新矛盾、新困难作斗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是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重要责任之一,也是巩固、扩大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就此意义来看,中国的参与将促使贸易体系改革的内容进一步深化,从结构调整等宏观层面一直延伸至与国际性贸易保护主义作斗争等具体的微观细节。
当然,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也是一个“内外并重、善内促外”的改革过程。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国内市场,推动经济结构成功转型。应该说,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受益方,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很大一部分得益于贸易自由化的实施和发展,但中国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其主要支撑是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加工贸易,这就导致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强,易成为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攻击对象。中国“促转型,保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模式的大调整,也是促进世界贸易格局结构型转变的重要转折。而且,中国大市场的开发与开放,将为世界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平台支撑与动力保证,也将为世界贸易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平添稳固的基石。
贸易规则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2000通则》涉及到的贸易术语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本身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再加上有时它们之间的区别又非常细微,造成有些初学者容易混淆无法准确掌握,甚至有些外贸人员也因不能准确辨析这些贸易术语,在实践中也无法准确适用,从而给国际贸易带来意外风险。在总结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长期的外贸实践工作经验,从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入手,重点对常用贸易术语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其正确应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種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時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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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3]陈媛媛.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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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晓梅.贸易术语选择的恰当性与贸易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9,(5):5557.
[6]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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