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人的责任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精选10篇)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 第1篇
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
南华县金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因交付“**********************”项目开发保证金资金短缺,特向南华县金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抵押借款元(大写:),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笔借款还由楚雄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抵 押 声 明
南华县金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唐永凤因交付“六库老城区公共停车中心及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开发保证金资金不足需要向贵公司申请借款8500000.00元(大写:捌佰伍拾万元整),借款由楚雄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684号的房产和土地作为借款的担保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201111847号),房产面积为:877.18㎡;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楚土国用2012第0061号),土地面积为1919.41㎡。抵押担保期限为1个月。我公司在此声明若贷款到期不还由南华县金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抵押物归还借款。
特此声明
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楚雄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
南华县金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沈玉胜,性别:男,现年49岁,个体工商户,年收入120万元,与借款人唐永凤是夫妻关系,借款人唐永凤于2012年3月26日向你公司申请借款8500000.00元(大写:捌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属交付项目开发保证金借款(交付“六库老城区公共停车中心及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开发保证金)。我愿意与借款人唐永凤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至该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愿承担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借款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付息承诺书
南华县金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唐永凤因交付“六库老城区公共停车中心及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开发保证金资金短缺,特向南华县金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抵押借款8500000.00元(大写:捌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贷款利息应于2012年4月20日交予南华县金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 第2篇
浅议银行对担保贷款保证人的审定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银行要对借款方提供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诸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在确定该保证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银行才能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作 者:卫永红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31刊 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EGES OF SHANXI年,卷(期):15(9)分类号:B832.4关键词:银行 贷款保证人 担保 合同 审定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 第3篇
(一) 总体情况。
2015年6月, 天门市开始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首批试点保险公司为2家, 分别为中国财保天门支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天门分公司。首批试点银行为2家, 分别为天门农商行和邮储银行天门支行。试点1个月以来, 已为2家小微企业发放保证保险贷款150万元,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正式启动。
(二) 贷款模式。
天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采取“政府+银行+保险”三位一体、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具体业务流程为:首先贷款客户分别向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然后由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分别对小额贷款申请人业务状况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后报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核准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最后银、保双方对申请客户进行贷后管理, 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当保证保险贷款出现逾期时, 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每笔贷款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按规定比例补偿。贷款追偿后由银行和保险按照比例分摊。
(三) 主要特征。
1、政府主导、人行助推是前提。
一是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天门市政府与人行天门市支行多次联合组织银行、保险、小微企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 商讨确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参与主体、业务流程以及风险补偿等办法。二是积极制定指导性文件。人行天门市支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结合天门实际先后出台了《天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天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天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三个配套文件, 并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三个文件分别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参与主体、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配套政策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市政府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 首批风险补偿金为500万元, 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铸就坚实后盾。四是大力宣传创新业务。天门市政府和人行天门市支行加大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产品推动和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推介活动, 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 提高产品认知度, 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2、多方参与, 协调合作是基础。
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多个环节信息共享, 联合管控, 严把质量关口;另一方面整合金融监管、财税、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资源形成合力, 确保试点业务顺利推进。
3、风险分担, 科学分散是根本。
建立保险、银行、政府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 科学分散风险, 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贷款逾期后, 保险公司和银行按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 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30%后的超赔部分, 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按不超过80%的比例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50%的超赔部分, 由风险补偿基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4、建立防线, 防控风险是关键。
建立防控风险五道防线。一是建立银保风险管控机制。保险公司和银行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联合实施风险管控。二是建立银保审核机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独立实施, 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方否决的, 贷款不得发放。三是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赔付后, 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追偿所得资金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借款人,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是建立业务暂停机制。当贷款逾期率达到10%或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时, 暂停开展此业务, 并进行专项调查。五是建立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恶意逃债的个人和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存在的问题
(一) 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小微企业仍存在资金压力。
尽管融资成本大大降低, 但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成本仍然较高。目前业务试点阶段,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较为谨慎, 银行和保险机构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 银行贷款利率一般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 保险年费率按3%的标准来分别核定利息和保费。同时, 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 加上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 盈利能力较弱, 保证保险融资成本加大短期偿债压力。例如天门某塑钢包装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保险天门分公司和天门农商行申请的50万元贷款, 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0%, 保费率为3%, 融资成本约为5万元, 该公司表示融资成本对其自身压力较大, 希望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和保费率。
(二) 银行与保险步调不一致, 贷款审批时间长。
一是审批权限不一致。天门农商行和邮储银行天门支行作为首批试点银行, 贷款审批权限在本级行, 审批较快, 而中国财保天门支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天门分公司保证保险业务采用总部集中核保的方式, 依赖信息和资料的层层传递审核, 时间跨度较长。如对天门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的贷款原定于6月份资金到位, 由于为其提供保证保险的中国财保保险天门支公司需将审核资料提交到荆门分公司, 再由荆门分公司提交到省分公司, 最后由省分公司提交到总部进行审批, 7月初贷款资金才到位。二是贷款与保险期间不一致。保证保险业务的贷款期限一般根据小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来核定, 大多数为9个月以内, 而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 两者不同步。三是原则不一致。保险公司更多遵循大数原则, 而银行机构更多遵循优选原则。
(三) 业务覆盖范围小, 较难满足多数企业需求。
一是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较少, 面向客户群体有限。在业务试点期间,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分别为2家, 数量较少, 业务面向的客户群体比较有限, 大多数企业无法获得保证保险贷款。二是多数小微企业信用等级低, 不满足申请条件。多数小微企业管理水平低下, 财务制度不健全, 会计核算资料不规范, 在财务信息透明度、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存在瑕疵, 信用等级低, 不能满足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条件。三是基于风险防范考虑, 客户选择更谨慎。由于信息不对称, 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容易出现逆向选择风险, 在选择客户时更加谨慎。
(四) 专业化人才缺乏, 存在技术性障碍。
保证保险的运营成本高, 面临的风险相对于其他保险更大, 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更高。为判断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及贷款逾期风险, 银行和保险机构业务人员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流水、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进行全方位审核, 而现阶段银行和保险机构普遍缺少具有风险判断经验的综合性金融人才, 对企业信用评价存在技术层面的困难,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企业风险判断的结果。
(五) 经济形式不乐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待完善。
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小微企业的贷款逾期状况, 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 一旦经济环境出现较大幅度周期性下行,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较容易出现大范围逾期风险。另一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缺乏稳固的诚信基础, 失信成本较低, 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
(六)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业务开展积极性有待提高。
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较大, 管理成本较高, 虽然有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规定比例的超额部分进行补偿, 但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仍然较大。保险公司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发挥着与信用担保机构相近的作用, 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保险公司开展的保证保险而言, 保费收入不但计入营业收入, 而且违约风险准备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并没有扣除, 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 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进一步下调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率, 如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保费利率在3%年费率的基础上下降5%。同时, 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差别费率上限, 以费率杠杆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降低经营风险, 从而获得较低的保险费率。通过降低保险费率和贷款利率两种方式, 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 引入再保险机制。
贷款保证保险信用风险大部分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身上, 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可引入再保险机制, 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转移, 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同时, 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结成共保体,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三)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方面通过内部培养、工作激励以及人才选拔等多种方式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挖掘现有人才队伍潜力。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从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引入熟悉金融、财务、法律等知识的综合人才, 缓解人才供求紧张的局面。
(四)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以信用制度为核心, 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 整合信用服务资源, 建立符合小微企业实际的信用档案, 搭建小微企业征信平台, 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 改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外部环境。
(五)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方面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对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经营该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进行一定程度减免, 降低营运成本, 提高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开展此业务积极性;另一方面给予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客户部分保费补贴, 对于不同风险类别企业实行差别费率, 如对环保、高科技等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扶持, 促进小微企业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林浩, 刘伟.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问题浅析[J].金融发展研究, 2012, (9)
[2]郭左践, 罗艳华, 徐放.小微企业贷款保险模式创新[J].中国金融, 2012, (5) :48-52.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 第4篇
【关键词】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问题;对策
一、贷款保证保险概述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地发展,企业投资的资金力度也越来越大,这就增加了企业对资金的依存度。为了确保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稳步发展,降低投资风险,许多企业接受了保险公司推行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于这种业务无抵押、时效快,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二、实施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现存的问题
1.投保企业信用等级和管理水平较低
现今,许多企业的信誉和管理的水平较低,他们无力承担保费,因而阻碍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据调查显示,一些企业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结构,也不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成熟的经营理念以及较高的管理水平,这样往往会使企业存在较高的资产负债和流动负债,导致短期的偿债能力差,持续经营记录与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从而造成了企业难以获得准确的财务信息,给企业的运营带来阻碍。此外,由于原材料、人工成本以及运输费上涨等,也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企业经营负担加重,盈利能力弱。
2.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环节不够完善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完善的经营与管理,就会不利于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在经营中,要主抓三个环节:其一,是资信调查环节。资信调查工作对技术要求较高,必须要借助于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但是,保险公司却没有足够地储备这样的人才;其二,是承保核保环节。保证保险的公司一般都采用总部集中核保的管理模式,这样便使核保人无法准确地判别承保信息,增加核保风险控制的难度;其三,催收和理赔追偿环节。社会中不乏有些公司不按照合同要求付清债务,保险公司便会进行催收,当电话频繁催收无效时,便会交给催债公司操作,极易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产生,甚至引起客户投诉风险。
3.险种自身极易导致道德风险
实质上,险种自身的一些特点便决定了其导致道德风险。被保险人购买了这种保险,就相当于将自身的还款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样就使投保后的被保险人降低了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此外,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保险机构由于资历、经验不够,很难对企业或是借款申请人进行准确的信用评级,容易增加经营风险。
4.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尽管政府部门也相当重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但是有的政策并未起到明显成效。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刚刚推行不久,企业无法正确地认识保险产品,也不太了解这项保险给企业融资带来的好处,仅仅依靠保险公司自行宣传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三、推动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的策略
要想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平稳发展,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制定一些推动业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从减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或是降低其经营成本出发,以减轻企业资金成本负担。还应推行商业性与政策性并行的发展模式,坚持对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扶持,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其二,由于贷款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是商业银行,因而有必要加强商业银行和保险各方的合作,并要求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不但化解银行承担风险和缓解企业融资难,同时也会有效分散贷款坏账风险,继而增加市场的公平性;其三,保险公司必须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①应积极寻求再保险支持,以提升公司信用能力,并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经营能力。②应充分重视前期的市场调研工作,并完成好从产品设计到后续追偿全流程的风险管理。③对业务操作规程与保险条款内容进行合理地规范和完善,并明确约定现实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其四,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信息数据库,并确保其真实可靠,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
四、小结
总的来说,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是有利于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的。但是,要想顺利地发展下去,就必须解决或是改善阻碍其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银保合作不顺畅、信用风险较大等问题,才能使其为更多的融资难企业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刘海英.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2]武吉如.银保合作中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与防范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3]张东哲,窦小林.商业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初探[J].中国城市金融,2012,(6)
企业保证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5篇
1、企业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原件及
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企业高管情况
5、企业法人代表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简历,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高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企业书面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表格式)
8、法人代表签字样本
9、股东会(董事会)签字样本
10、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借款意见书
11、企业流水账单(资金经常活动账户最近6个月交易明细)
12、企业资信证明
13、企业连续3年、申请贷款前一月及上年同期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4、企业章程(工商局盖核对相符章)、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提供的有效
证件内容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15、特殊行业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17、追加担保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18、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自有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商贸类贷款不低于50%)
(注释: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由双人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原件核对相符”印章,个人征信中有重大不良记录的需提供资信证明。)
担保企业:
1、企业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原件及
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企业高管情况
5、企业法人代表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简历
6、企业高管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法人代表签字样本
8、股东会(董事会)签字样本
9、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
10、企业流水账单(资金经常活动账户最近6个月交易明细)
11、企业连续3年、申请贷款前一月及上年同期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2、企业章程(工商局盖核对相符章)、验资报告复印件
13、企业提供的有效证件内容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
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14、特殊行业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释: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由双人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原件核对相符”印章)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 第6篇
1.基本案情某银行于 2004年 8月 2日与借款人甲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 1200 万元,期限 3 年,自 2004 年 8 月 2 日至 2007年 8 月 1日。该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 1000 万元,对剩余 200 万元贷款申请展期。该银行同意展期,但保证人乙公司对展期后的贷款不予提供担保,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章。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找到另一保证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贷款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贷款。2007 年 8 月 15 日,该银行将借款人甲公司及保证人乙公司、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连带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庭审中,乙公司提出:根据原“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应当经过保证人同意。而本案贷款办理展期协议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该银行认为:展期协议虽未经原保证人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该银行借款本金 200 万元,(2)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对被告甲公司偿还借款 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两点。
第一“,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该约定可知: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保证人肯定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要么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要么不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保证人在变更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约定。因此,应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规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人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原保证人乙公司未书面同意展期,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1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关于期限变更(动),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使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变更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按照变更后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在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变更(动)未作书面同意,并不意味着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即起算时间为主合同原到期日的次日),亦即保证人在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期限为 2004年 8 月 2 日至 2007 年 8月 1 日,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 2004 年 8 月 2 日起后的两年。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更),未经保证人乙公司书面同意,按照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即 2004 年 8 月 2 日起后的两年,保证人在该保证期间内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债权人应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银行是在 2007 年 8月 15 日提起诉讼的,诉讼(主张权利)时间在保证人乙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因此,该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何认定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之约定呢?该条约定的含义应理解为:该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合同,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应经过担保人乙公司的同意;除上述两项之外对合同其他内容的修改,不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因此,未经乙公司同意,该银行与债务人就合同的展期问题作出的修改,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乙公司仍应在原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从该条的约定不能得出: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了上述两项内容,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3、问题与对策
就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展期时,有以下三种情形,保证人可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一是保证人不愿再为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担保;二是由于原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较低影响到还款能力,在借款人申请展期时,贷款银行主动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信用等级较高、还款能力较强的保证人;三是个别情况下,因信贷人员工作疏忽,致使展期协议遗漏保证人的签章。
实践中,较多发生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由于借款人暂时还款有困难而又符合商业银行关于展期的相关条件时,借贷双方达成展期的意向,但保证人往往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保证人认为只要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保证责任自然就免除了。商业银行的个别相关操作人员也通常错误地认为:由于原保证人未在展期协议上签章,而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当遇到上述三种情况时,商业银行信贷员误以为保证人已免责,放弃要求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不再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甚至在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亦未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由于诉讼论证充分,将借款人与保证人乙公司和展期后的保证人丙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为该案在强制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执行原保证人乙公司的财产,从而为获得受偿奠定了基础。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银行债权,相关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律所赋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并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在诉讼时,要重视诉前论证,对拟诉事项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以避免遗漏被告,致使债权银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 第7篇
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特点
1.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
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共同之处:
1.二者同属物权担保。贷款人与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设定财物担保,即贷款抵押和质押,贷款人所取得的担保权属于担保物权。
2.同属于优先受偿权。两者都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就担保物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3.同为从属性权利。贷款抵押债权和贷款质押债权均以贷款这个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是贷款债权的从债权。
4.均有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或质押权因抵押物或质物消灭而消灭,但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或出质财产。
5.均有涤除权。《担保法》第69条、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以质物价款提前受偿,从而涤除质权。这一点上,与抵押权性质相同
6.此外,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抵押和质押都禁止绝押条款,禁止不适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出质人或抵押人对担保物都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等等,都是抵押与质押的共性。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灰色为细节)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和权利为主。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那么哪些财产在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呢?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以林木抵押的;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动产质押的生效时间,《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较为复杂,分三种情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占管形态不一样。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4.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由于抵押物与质押物受控状态不同,因而他们的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抵押权的债权实现法律规定:
以抵押方式作为担保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抵押人可以对其抵押物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再行抵押,往往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人。
因此,对多次抵押的抵押物,其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的清偿顺序是: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特别注意的是: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质押债权的实现,法律规定为: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款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处置权不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7.合同内容不同
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⑷抵押担保的范围;⑸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保证和担保物权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保证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
1.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般理解上的区别。
这是上面的具体解释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同时,保证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发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障。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而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这对债权人是无所顾计的,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的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及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从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由于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可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其到期债权。从而使
2.担保物权相对保证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安全性上的优势。
担保物权相对于保证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也有一定优势。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由此可以说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地位优先于保证。在清偿顺序上,担保物权优先行使后才能行使保证。因此担保物权同保证来讲具有优先权和免责权(当放弃担保物权时可以免除保证的责任)。
六、总结:
贷款保证保险助企业融资 第8篇
向银行申请贷款对小企业来说并非易事,不过,如果你拥有一份担保,事情可能会有所转机。因为对银行来说,贷款的风险性会因此降低许多,申贷成功的概率自然大大提高。
出于扶持中小企业的考虑,不少保险公司在近年来加入了为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行列,推出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从目前统计的结果看,市场接受度正日益提高,同时赔付数额较少显示出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备相当潜力。
在政府推动下风险严格把控
太保财险在上海试点“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已有段时日,由于有着严格的承保把控机制,所以很好地控制了风险。
据了解,该保险是与上海市科委、金融办联合试点的,只针对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还需经过上海市科委的推荐才能获得保障,这就将许多风险较大的行业、企业排除在外了。在首次贷款时,对每一个试点单位,由政府建立100万元的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出现科技中小企业贷款逾期不还,上海市科委风险补偿金将承担25%,保险公司承担45%,银行承担30%。
正是在这样的设计下,被保企业一般具有比较良好的信用和发展前景,恶意违约的可能性较低。在宁波地区,太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上海的略有不同,企业能否获得承保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风控部门审核、确定,企业违约风险主要由银行、保险机构共担,宁波市政府则建立了超赔补偿机制,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给予合理补偿。如今,以这一模式为雏形的信用保险市场正在浙江推进,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
市场化模式有待更广范围试点
如果说太保的模式主要依靠政府力量,那么平安财险开展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则更加市场化。其目标客户并不限于某个行业或地区,也并没有采取和银行或政府风险共担机制,由保险公司自担风险。
从2012年3月起,这一业务在上海、青岛、福州、昆明、苏州、广州共6个城市先行试点。一年时间内平安信保在6个城市共承保小微企业100余家,承保总额超过1亿元,考虑到试点范围比较有限,未来还可能增加城市以测试运营情况。
目前“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金额最少10万元,最多200万元,承保期限最长为1年。企业购买该保险,就可以将保险单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重要资信材料,以提高信用等级,从而更加顺利快捷地从银行获得无抵押贷款。
投保时无需抵押是该产品的一大特色,平安专员会与企业客户面对面交流,并通过企业以往经营记录,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情况来判定企业主行业经验、收入是否稳定、投保企业所属行业前景等。当然,口说无凭,为了确保客户信息准确,审批团队需要看到书面的证明文件,比如月销售额等。由于该保险产品的时效较快,一般一周以内、最快三天就可以帮助小微型企业获得资金,因此颇合小企业需求。一旦发生逾期,并达到合作协议规定的理赔条件,平安产险即将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向合作银行理赔。理赔金额包括剩余本金、利息及罚息。
根据有关报道,平安财险除了目前开展的一年期短期无抵押担保业务外,正在申报一年以上期限的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同时计划在更多城市开展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贷款保证书 第9篇
兹有 向贵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我单位愿为借款人或(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并担保如下:
一、 监督借款人遵守你社信贷规定,专款专用,按期归还。
二、 借款人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或失去偿还能力时,我单位履行 连带保证义务,按信用社规定的日期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三、 我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保函项下保函金额的本金、利息、 罚息、违约金以及你单位为实现权力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 担保贷款额 万元。
五、 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贷款保证书 第10篇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我自愿做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共同贷款人的诚信推荐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贷款人所填审批表、申请表上的信息及提供家庭情况均真实、准确、有效。2.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
3.如实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贷款人家庭经济变化情况。4.协助借款人做好还款计划、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利息和本金。
5.当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无法联系贷款学生和共同贷款人时,诚信推荐人应积极主动联系学生和共同贷款人,并告知其按时还贷付息。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如出现所提供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推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诚信推荐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篇二:还款承诺书 还款承诺书
:
鉴于本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归还欠款本息的日期为 年 月 日,我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给出借人。
二、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
三、对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僖付贷款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本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还款人基本情况表(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并承诺上述情况属实,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还款人(签字及手印):
签署时间:年 月 日篇三:自行贷款承诺书 乙方自行贷款承诺
本人承诺购买位于小区 幢单元_ 室,向 银行贷款万元整。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如不能下款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概与南京联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无关。特此承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自行贷款承诺
本人承诺购买位于小区 幢单元_ 室,向 银行贷款万元整。特此承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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