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精选10篇)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第1篇
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年月日村同志前来办
理事项时缺少材料,现
书面告知。承办人:(签字)签收人:(签字)
年月日
--------------------------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联)
同志:
你于年月日前往我窗口办理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相关材料后方
可办理:1、2、3、4、5、谢谢您的合作!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第2篇
一、《生育服务证》
办证条件: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生育服务证》。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到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一式一份,本人填表,村(社)区及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2、持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4、夫妻合影照2寸2张。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免费办理。
二、《生育证》
办证对象: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属离婚再婚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丧偶再婚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2、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3、到所在社区或单位领取《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本人填写后,双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跨区的需提供乡镇、县级计生部门的证明。)
4、夫妻照片2寸2张。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90天内办理。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证对象: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
2、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夫妻合影照2寸3张。
4、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双方所在村(居)委会签意见盖章(跨区的需提供乡镇级计生部门的证明)。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地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周岁以上)。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限已婚育龄妇女)
3、1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免费办理。
以上证件受理机构:本人户籍所在地计生办,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第3篇
机构执业证核发一次性告知单存根
告知时间:领取人姓名: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核发一次性告知单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考试—评审--审批—注册--发证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查、现场勘查、考试、评审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报条件: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提交材料:
1.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口委窗口领取(也可从市人口委网站下载)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一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口委窗口领取(也可从市人口委网站下载)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一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设备清单(一份);
请假告知单范文 第4篇
请假告知单 部门 市农牧局姓名 缪仲梅假别 事假 外出时限
外出事由
联系电话2013.10.169.00单位办事 8660296 —时18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第5篇
(摘要)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特别提请注意: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二)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海淀区内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由海淀分局负责登记。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
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新的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继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企业类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变更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全体合伙人对变更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5、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警示限制”。
(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清算人成员备案:(1)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此备案事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一次性告知单(房屋所有权注销) 第6篇
一、屋所有权(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2、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3、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4、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5、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6、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委托及公证文件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 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4、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使、领馆认证。
四、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自然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证明(房屋灭失);
3、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原件(注销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七、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不再核验原件外,其余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单位法人);
社会事务办公室一次性告知单 第7篇
受理部门:小二台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受理地址:小二台乡政府
受理电话:5355522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二、提交证件资料
1、农村社会救助申请: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盖章——乡民政所核实——领导批准——本人到民政所办理——凭单到信用社领取。
2、农村低保:本人申请——村委会评定——乡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核批——信用社办折——本人领取。
3、五保供养:本人提出——村委会申报——乡政府审核——民政局核批——信用社办折——本人领取。
4、社会调查统计:民政所选定对象——乡领导同意——调查对象家中——选定调查人——民政所汇总上报。限时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第8篇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编号:11 许可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土地市场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条件:
(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三)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三)区别建设项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
属审批类的,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
属核准备案类的,提供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2、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征占土地的建设项目
属审批类的,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含规划部门意见)。
属核准备案类的,提供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和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3、驻京部队新征占土地的建设项目
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总后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含规划部门意见)。
4、其他类型项目
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
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包括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备案类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注: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为一式两份。
三、提交材料要求:
(一)预审申请报告要求 1.行文要求:
①采用红头文件的格式;
②申请报告规范名称为《关于XX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③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申请报告向国土资源部行文;由北京市国土局预审的,申请报告向市国土局行文;
④申请报告分报告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报告正文内容要求:
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②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臵、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③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
据、标准和过程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3.申请报告附件要求: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 建设项目位于近、远郊区县的,所在区县国土分局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地类审查意见(原件)
⑤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注:已取得规划意见书的项目,不需要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但应提供规划意见书附图及用地四至坐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以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图纸比例统一采用1:500、1:2000或1:10000。
(四)全部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装订成册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告知单 第9篇
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手续,要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后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5、死者原工资存折复印件(在职死亡的提供继承人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退回死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8、在职死亡人员的要退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如有供养人员,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1、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供养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供养人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供养人与死者生前关系和经济收入证明。(咨询电话:XXXXXXX)
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手续,要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后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5、死者原工资存折复印件(在职死亡的提供继承人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退回死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8、在职死亡人员的要退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如有供养人员,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1、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供养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供养人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供养人与死者生前关系和经济收入证明。(咨询电话:XXXXXXX)
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手续,要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后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5、死者原工资存折复印件(在职死亡的提供继承人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退回死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8、在职死亡人员的要退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如有供养人员,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1、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供养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供养人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供养人与死者生前关系和经济收入证明。(咨询电话:XXXXXXX)
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手续,要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后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5、死者原工资存折复印件(在职死亡的提供继承人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退回死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8、在职死亡人员的要退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如有供养人员,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1、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供养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供养人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供养人与死者生前关系和经济收入证明。(咨询电话:XXXXXXX)
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手续,要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后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5、死者原工资存折复印件(在职死亡的提供继承人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退回死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8、在职死亡人员的要退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如有供养人员,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1、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供养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供养人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第10篇
一、报名条件
根据《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非农业户籍;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未满5年;
(三)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缴纳社区保险金3个月以上;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未租有共有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按要求填写《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统筹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辖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
(注:留存复印件的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郴州市公共住房管理维护服务中心(南岭大道郴州市房产局1004室)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