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程序范文
公司设立的程序范文第1篇
笔者将通过分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的成因和表现形式, 学术上的观点、实践中处理交叉问题采用方式和存在的缺陷, 谈谈设立侵权诉讼程序规则的思考。
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成因和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参加下, 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 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为了查清事实, 依法也必须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进行审查, 以查明其是否合法。因此, 民事诉讼中才出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于是就产生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现象。
( 一) 交叉现象的成因
1. 立法规定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交叉情形。 ( 1 ) 程序法立法产生两大诉讼交叉现象。我国《民诉法》第124 条第 ( 一) 规定。 ( 2) 实体法立法造成两大诉讼交叉现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从立法的状况看在民事诉讼中必然产生民事、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
2. 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和限制。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 许多行为实施或者资格的取得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经行政机关审查颁发许可证或资格、职业证, 才能从事某些社会经济活动, 如建筑行业资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等。
3. 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同样会导致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现象。譬如: 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利用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 当事人就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而应当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因当事人的诉讼错误产生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况。笔者认为, 立法是根本原因, 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干预是客观原因, 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主观原因。解决问题的根源是立法, 是否可以通过设立一种规则解决交叉现象。
( 二) 交叉现象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侵权案件尤其是审理财产类的侵权案件经常出现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现象, 由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而审理行政案件是为了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这说明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与民事权益有某种联系。
1. 因行政确认行为与民事权益的联系产生的交叉。如财产权属的确认、工伤事故的认定等。由此可见, 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和实质的影响。如果确认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确认程序上存在问题, 就会使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引起诉讼。确认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涉及到行政确认行为, 导致民事与行政交叉诉讼。
2. 因行政裁决行为与民事权益的联系产生的交叉。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 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 在不同的条件下, 而成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受案范围, 从而引发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
3. 因行政登记行为与民事权益的联系产生的交叉。如依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房屋的实际交付都不自然引起房产所有权的转移, 必须提交相关资料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 才能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当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后, 持证人凭房屋产权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另一方对房产管理部门的颁证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从而出现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
4. 因行政许可行为与民事权益的联系产生的交叉。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而作出的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等直接涉及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消灭。
不论是哪种表现形式的交叉现象都离不开民事权益被侵害提起的侵权请求权诉讼, 或者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物权请求权诉讼, 其本质是侵权诉讼。因此, 有学者认为, 未来的民法典中, 不宜采纳“物权请求权”概念, 不应在物权法中规定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体系, 其内容应作为侵权请求权的一部分。坚持“侵权统一救济模式”, 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 从而使民法贯彻“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权利内容以及责任”的逻辑主线。不仅不规定物权请求权, 相应的其他绝对权请求权亦没有必要建立, 以实现对权利、对法益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笔者认为, 实体法请求权的实现通过程序法的保障, 不论是采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模式, 还是采用“侵权统一救济模式”, 设立独立侵权诉讼程序规则是必要的。
二、解决诉讼交叉的实践方法和存在的缺陷
( 一) 先行政、后民事
在民行诉讼交叉情况下, 对民事争议的解决往往要根据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作出正确的裁决, 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处理。相反民事诉讼中如果不考虑相关的行政诉讼, 那么, 民事诉讼的裁决结果就可能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撤销, 即具有法定效力, 民事诉讼无权对其审查。笔者认为, 这种解决方式在中止民事诉讼后, 必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放弃权利, 法院既不能动员又不能限期当事人起诉, 从而使法院陷于被动的两难境地; 恢复审理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作出确认, 裁判因缺乏依据而不能作出, 继续中止, 案件久拖不决影响法院的形象。
( 二) 先民事后行政
在行政主体确权的行政行为中, 有的不是自由裁量行为, 而是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如颁发证照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 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时, 就产生了诉讼交叉的问题。行政机关颁发证照, 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基本权利证明。只有在当事人权属确定后, 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 这种以民事诉讼裁决结果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解决方式是有效率的, 但是没有法律依据, 同样会导致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 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存的情形均以一定的优先处理为前提。在同一行为的违法性质已经明显确定的情况下, 受害人有权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提起民事诉讼, 也有权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履行法定处理职责。是行政民事竞合诉讼。在现实生活中, 基于同一事实既可提起民事诉讼, 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 这种解决方式会造成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结果自相矛盾, 这种观点更是抽象的难以把握, 实际上没有解决问题。
所有这些观点和方法采用的诉讼程序都不能解决所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 也许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得到解决, 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适合交叉问题的一般程序规则, 不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反会增加诉累, 经不起理论和实践的检验, 因此是不完善的。按照学术界的观点和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方法, 大量的交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必须用一种科学的诉讼程序来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 那就是侵权诉讼程序规则。
三、侵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比较
侵权诉讼是指人民法院、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按照诉讼程序规则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下面笔者将通过侵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较, 分析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 一) 侵权诉讼有不同性质诉讼的复合性情形存在
原告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诉讼就是复合诉讼, 既包括侵权责任审理的民事诉讼, 同时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诉讼。如侵害物权与物权登记; 侵权行为与行政许可;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交警责任认定行为; 火灾损害赔偿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各种复合性诉讼。虽然目前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审查, 但笔者认为,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规定其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留下很大的隐患。事故责任认定部门认定责任存在很大随意性, 因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对与错跟自己没有关系, 不产生任何责任后果。将责任认定的最终权力留给法院, 造成两个部门对同一事故责任认定相反的结论, 而一个有部门对其认定的结论对一错负责, 一个部门不负责, 将矛盾推给审判机关。这一规定从另一个侧面可以得出结论, 侵权诉讼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体化”是可行的。
( 二) 部分原告的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原告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 条规定提起诉讼条件其中包括“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权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组织。
( 三) 诉讼中追加诉讼当事人为常见性
我国《物权法》第21 条第二款规定: “因登记错误,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 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在民事责任方面, 《民法通则》第121 条作出了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 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 但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权系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性质的私权, 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因此《侵权责任》第89 条中“有关单位”应包括道路管理部门。笔者认为, 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提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存在异议的当事人来确定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一般来说,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抗辩的依据有异议, 行为机关为被告;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抗辩的依据有异议, 行为机关为第三人。同时要区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的责任类似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但行政机关的作为诉讼当事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不同的。由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的特殊性, 行政机关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当事人的追加是依据诉讼中当事人的申请, 还是法院依职权追加。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 四) 证据规则的多样性
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有因果关系的推定; 举证责任的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 污染者应当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五) 实体法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构成要件决定了侵权诉讼特别诉讼程序
例如, 消除危险就不以实际的损害和损害与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再如, 在赔礼道歉的情况下, 也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如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 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有关行为的措施。
笔者认为, 按照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现象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 尽管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 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四、侵权诉讼程序规则的设立
如法彦所言: “迟来的正义己非正义”。处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问题不能采取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方式, 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在迷惑和痛苦中寻求纠纷解决办法。必须设立统一程序规则, 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但无论如何, 有关社会的智慧就在于把制度设计得使令人头疼的问题不常出现; 就在于承担我们需要清楚而简单的原则。设立侵权诉讼程序规则就是清楚而简单的原则。如何设立这一程序规则要遵循几个原则。
程序公正的首要原则是效率原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时, 应本着减少当事人讼累, 节约诉讼成本, 提高办案效率的出发, 必须设立侵权诉讼程序规则。同时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同一事实规定不同的处理程序, 不同的程序和不同的规则将导致不同的结论, 为避免不同诉讼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断, 这就决定了设立统一诉讼程序规则的必然, 也就是制定侵权诉讼程序规则。另外必须坚持司法裁判统一原则,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司其职, 导致诉讼当事人在两个诉讼之间来回折腾, 无休止地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发回重审。
从司法实践看,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现象出现在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四个环节, 按照目前的学术观点和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不论是哪个环节发现交叉现象, 都会出现拉锯式的诉讼, 造成当事人的诉累。1、立案环节。立案法官在审查当事人起诉材料时发现, 原告请求的解决的民事纠纷中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介入, 必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案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 告知原告正确地行使诉权。按照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告知原告先提起行政诉讼。2、在一审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具体的行政行为。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按照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中止民事诉讼, 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3、在二审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一方对案件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二审法院存在两种做法: 一是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函告一审法院中止民事诉讼, 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中止民事诉讼, 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4、再审程序中, 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再审法院将撤销一、二审判决, 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中止民事诉讼, 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从立案到再审, 对当事人的损害越来越严重。
摘要:民事诉讼中遇到具体行政行为, 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遇到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 产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现象。针对交叉问题的解决, 在理论界和实务中有各种观点和处理方式, 如先行后民;先民后行;同时审理等。致使许多民事纠纷往返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 造成诉讼时间过长, 当事人诉累增加, 司法资源浪费, 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笔者认为, 只有设立独立的侵权诉讼程序规则, 才是解决交叉问题科学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侵权诉讼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2]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3] 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与适用[M].北京:中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4] 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5] 马怀德, 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J].法商研究, 2003 (4) .
公司设立的程序范文第2篇
(广西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此范本适用于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贵港市XX有限公司股东XXX于 20XX年X月X日在XX地方作出以下决定:
1、成立“贵港市XXX有限公司”。
2、通过20XX年X月X日制订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兼经理,(注:执行董事与经理不是同一人的,增加一项:“由执行董事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年”)XXX(户籍所在地:贵港市XXX路,身份证号码: )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公司如果设董事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具体人数3-13人),由股东指定。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指定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股东自行决定,并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聘请XX(户籍所在地:贵港市XXX,身份证号码:XXX)为公司监事。(公司如果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不少于3人),其中公司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指定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公司股东已对以上被选举人、聘用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股东签字:
公司设立的程序范文第3篇
2.员工获取个人邮箱后应当尽快修改邮箱密码,保证邮箱密码的唯一性,公司不会留存员工邮箱密码,若因个人过失导致密码泄漏而被他人非法使用者,邮箱拥有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员工本人证明邮件内容非本人发送或回复;
3.员工于日常工作中收发的各项邮件将作为员工考核的依据,也可作为各项调查的证据,若员工对公司发布的各项通知、公告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持有异议者,应于收件之日起两天内以有效方式(如邮件回复、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认同邮件内容;
4.公司邮箱系统有自动反馈功能,对无法发出的邮箱将自动反馈给发件人,故正常状态下无反馈则相关邮件自发出之时起视为收件人已收到邮件,可正常获悉邮件内容;每名员工都应当及时检查邮件,及时处理各项工作,若因个人原因错删、漏看或故意逃避不看等行为而导致延误工作的,由员工个人承担责任,但员工能证明确因系统原因未收悉邮件的除外。
5.公司的规章制度将作为考核与奖惩的依据,在签属本协议前请仔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若经办人员未将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告知您本人的,请主动索取,在签属本协议后视为您本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6.公司规章制度如遇修订或废止都将以邮件形式将修改后文件公告发送至各相关人员,并第一时间于公司内网中更新备查,要求员工及时查看与学习。
7.员工签属的所有承诺书、告知书、声明均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确认已了解并知悉以上内容,自愿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并妥善保管邮箱密码,若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特此确认!
邮箱地址(此处由员工本人自行填写):
确认人(指膜):
身份证:
公司设立的程序范文第4篇
企业设立分公司有什么流程
注册分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册分公司的具体流程
(1)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
(2)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例如,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食品业务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运输业务的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般来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总公司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的印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上述步骤办理完毕后,分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需办理下列手续:
(1)开设分公司银行帐户。
(2)申请发票。
如何规避设立分公司的法律风险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在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做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负责人的选聘。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对分公司的整个经营运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其个人的行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所以在确定人选时要非常谨慎。对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对其个人资信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特别在有挂靠、承包性质的分公司中,对主动上门寻求合作者,更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而应对事对人都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防上当受骗。
深圳注册公司
3、规范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郑百文公司倒闭事件,倒闭的原因之一即为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呈现在帐面上的逾期帐款如同天文数字一般。
公司设立的程序范文第5篇
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二、商业保理的发展: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三、商业保理的设立要求: 【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四、商业保理的办理流程:
【1】、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2】、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3】、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设立的程序范文第6篇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填表要求:
1. 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表列栏目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
误。
2. 表内涉及数字栏,如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资金数、编制数、帐号、人
员数、日期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 一律用蓝墨水或碳素墨水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 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交登记机关,一份交主管部门,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二、指标说明:
封面:
单位名称填写批准机关批准的机构全称。
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申请书的日期。 表格:
单位名称填写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有从属名称的单位一并填写。 住所填写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详细地址。 举办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经费来源填写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举办单位资助。 开办资金固定资产填写经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情况;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
填写财务上一报表汇总数额或上级及有关部门认可数额。
审批机关填定批准事业单位机构成立的文号。 成立时间填写批准成立时间,以批文时间为准。 批准文号填写批准事业单位机构成立的文号。
机构规格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或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级别。 人员编制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 从业人员填写事业单位的现有人数。
分支机构填写事业单位下(分)设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不
能填写成内设机构。
宗旨和业务范围填写本单位的主要任务及面向社会服务的项目。 法定代表人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申请登记的意见。 举办单位意见主管部门签署是否同意该单位申请登记的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公告刊登情况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证书颁发情况由领证人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签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2.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以及职 责、机构规格、编制批文复印件;
3.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 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4. 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 使用权证明;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正面一寸照片(彩色或黑白)二张;
6.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7. 基本存款帐户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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