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带固定点法规
安全带固定点法规(精选3篇)
安全带固定点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安全带固定点,国标,优化设计
1座椅安全带总成的有限元模型的建立
我国GB 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强制性标准中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固定点的一般要求。本文根据国标要求在CAD中建立汽车座椅安全带总成的模型,并利用CAE软件对某型汽车座椅安全带固定点进行仿真分析。
在CAD中建立的汽车后排座椅及安全带总成模型如图1所示。导入CAE分析软件,采用体单元Solid45进行网格划分,边界条件的模拟为在座椅板总成的周边施加刚性约束,约束所有节点的所有自由度,在CAE中建立的有限元模型如图2所示。
按照国标GB14167-2006,前排座椅的安全带采用三点式固定。前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选取:①B柱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安装点;②门槛处安全带固定点;③前排座椅骨架安全带固定点。后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选取:①中间儿童座椅安全带固定点;②中间地板左右各一个固定点;③衣帽架左右各一个固定点。
按照国标要求,沿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并与水平线呈向上10°的方向施加载荷(13 500 N),将载荷在4 s缓慢匀速加载至100%(13 500 N)并保持1 s。然后继续加载到120%,继续保持1 s,安全带固定点力的加载方式如图3所示。
2前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的CAE分析
对前排座椅进行CAE仿真分析,得到的各固定点载荷随时间的变化曲线如图4所示。从图4中读取的各固定点失效的极限载荷值与国标规定的各固定点的极限载荷的对比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前排座椅安全带6个固定点都已经达到国标规定的要求,在国标规定的极限载荷下都不会出现破裂。
3后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的CAE分析
对后排座椅进行CAE仿真分析,得到的各固定点载荷随时间的变化曲线如图5所示。从图5中读取的各固定点失效的极限载荷值与国标规定的各固定点的极限载荷的对比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固定点1、固定点3和固定点5的极限载荷均未达到国标规定的极限载荷,所以后排座椅安全带的固定点不符合国标要求。
经CAE分析后得到的后排座椅的固定点区域塑性应变云图如图6所示。从图6中可以看出后排座椅固定点区域的局部应变达23.7%,有开裂的风险,不符合国标的要求。所以需要对后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进行重新设计,使其满足国标的要求。
4后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的优化设计
对后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进行优化设计,改进方案如图7所示。将地板锚固点增加加强板,将地板连接处面积增大并增加焊点。对新结构重新进行CAE仿真分析,得到的塑性应变云图见图8。
从图6和图8的对比可以看出,改进后的固定点区域塑性应变最大值为16.4%,与改进前相比大大降低,满足了国标要求,从而证明了改进方案的可行性。
5结束语
通过CAE仿真分析可以发现:前排座椅的安全带固定点可以满足国标要求,但是后排座椅的安全带固定点不能满足国标要求,有开裂风险。对后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进行了优化设计,并对改进后的结构进行CAE仿真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改进后的后排座椅安全带固定方案在锚固区塑性应变大大降低,可以满足国标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2]王渲.现代汽车安全[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
[3]温吾凡.汽车人体工程学[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选登) 第2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行)
1. 必须在学校食堂公示栏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2. 必须每月开展1次(含专项)监督检查。
3. 必须采取不提前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检查。
4. 必须实事求是的填写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
5. 必须同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一起开展监督检查,并当场制作执法文书。
6. 必须对本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情况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
7. 必须把监管的学校食堂分成好、中、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8. 必须做到着制式服装、携带执法证,按照正规程序,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专间时,按照规定戴口罩、帽子。
9. 必须每学期在局内网上公布2次监督检查情况。
1 0. 必须对整改的情况及时复查,并依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1. 必须将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
1 2. 必须将每次检查的食品安全情况向当地教育局通报。
1 3. 必须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处理。
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必做清单
(教育(教科)局试行)
1. 必须成立安全工作(含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 必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管理。
3. 必须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4. 必须制定食堂建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研究制定学校食堂的新建和改建方案,推进食堂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
5. 必须监督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6. 必须每年开展2次及以上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开展自查和落实整改,建立台账;每年开展2次及以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1次及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7. 必须在审批前1月内将新建或改建食堂的设计规划函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 必须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问责。
9. 必须督促学校成立以学生、家长、老师等为主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
五、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必做清单
(学校、幼儿园试行)
1.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必须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 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4. 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以学生、家长、老师为主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接受监督。
5. 必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6. 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张贴上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 必须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2次及以上、每年组织健康体检1次,并建立健康和培训档案。
8. 必须限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9. 必须配备专职(50人以下用餐的农村学校可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1 0. 必须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1次及以上食品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1 1. 必须实行主要食材定点采购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与固定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确保食材质量。
1 2. 必须建立校领导轮流陪餐制,每周每人不得少于1次。
1 3. 必须每周专人检查、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的库存食品1次。
1 4. 必须按规范进行食品留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2小时内向教育、食药监、卫生等部门报告,封存事故现场。
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禁做清单
(学校、幼儿园试行)
1. 不准聘用限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不准未晨检就直接上岗、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 不准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材及“三无”食材。
4. 不准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处理区,非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
5. 不准销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 不准高校以外的学校制售冷荤凉菜,外购熟食销售。
7.不准在加工经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8.不准在食堂以外的地方开展学生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9. 不准私自更换(改)食品加工流程布局。
安全带固定点法规 第3篇
人性与法律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二者间的相关性关系也越来越受学界关注[1,2,3,4,5,6,7]。安全人性是人的本性之一,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间的互为影响关系理应也应是安全人性学与安全法学交叉学科领域的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关于人性与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关系,国内外学界已开展较多研究,且研究成果已在人性塑造与法律法规制定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1,2,3,4,5,6,7]。由于人们对安全人性的关注较晚,因此,目前学界关于安全人性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文献[8,9,10],这些文献对安全人性学学科体系及其相关基础原理与理论等做了一些研究。但在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互为影响关系方面,目前学界还尚未对其开展专门研究,仅有文献[8,9]指出,有必要研究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基础,文献[10]指出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法律法规有共性)的设计应以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为依据。目前,安全人性塑造与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仍缺乏相关理论依据与支撑。
本文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深入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以及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并探讨安全人性塑造的安全法律法规对策,以及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从而丰富和完善安全人性塑造与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理论依据。
1 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
1.1 安全人性的内涵
安全人性主要是指人的精神需求、物质需求、道德需求和智力需求等方面在安全中的体现[1]。即人的各种需求在涉及到安全的时候,人的本能反应。有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是有利于安全的;而有的则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来的是消极的,不利于安全。故安全人性有积极与消极之分。鉴于此,并基于人性的“X-Y理论”假设,文献[10]提出安全人性的“X-Y理论”假设,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是对安全人性的消极看法,强调的是安全人性的弱点,突出了人对安全的不良认识、思想和行为等。反之,安全人性的“Y理论”则是对安全人性的积极看法,强调的是安全人性的优点,突出人为了个人和组织安全而主动、自控的一面。这也是我们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与依据。文献[8]提出安全人性是由生理安全欲、安全责任心、安全价值取向、工作满意度、好胜心、惰性、疲劳与随意性等多种要素构成的。由文献[9]可知,安全人性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先天遗传性、后天可塑性、分维性以及复杂性。
1.2 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一国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调整社会生活生产中所产生的同安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安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参与社会活动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各个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等。安全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规则,是约束和引导安全人性的规范[2]。
世界各国的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功能是大致相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保安与促安功能、规范与强制功能、评价与指导功能及指引与教育功能[4,11,13,14]。如表1所示。
2 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
2.1 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
基于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功能与相关文献[11,12,14][11,12,14],论述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主要包括提醒与刺激功能、约束与说服功能、推动与导向功能、完善与突破功能,如表2所示。
2.2 作用模型的建立及构成要素解析
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以及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建立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作用模型,如图1所示。
图1中,F表示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规约力;G表示安全人性(主要是因消极安全人性引起的)的离心力;(1)、(2)、(3)表示三种不同的运动轨迹。
如果运用类比法和物理学中的有关引力与离心力理论,有鉴于此,建立规约力与离心力的物理表达式,分别如式(1)与式(2)所示。
规约力的物理表达式可表示为:
离心力的物理表达式可表示为:
式(1)与式(2)中:K=cosθ,θ表示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目标与安全人性间的偏离角,则K的取值范围应为(-1,1);Q表示安全法律法规的本身属性(如严格程度与适宜度等);q表示安全人性的本身属性(消极性与积极性,以及改变的难易程度等);R表示两者间的物理距离(物理距离是二者间匹配度的量度,匹配度越高,则物理距离就越小,反之则越大);m表示安全人性的消极性,消极性越强,则m的值就越大;w表示安全人性的抗性(主要与改变安全人性的难易程度有关,这又于人的个性、性格与个人认识能力等心理因素密切相关)。
就单一个体而言,式(1)与式(2)的基本内涵如下:
式(1)表明,F与K、Q、q成正比,与R2成反比。具体而言,当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目标与安全人性的内在取向越趋于一致,K值越大,规约力就越大;一般而言,安全法律法规的严格程度与适宜度等越强,规约力就越大;群体安全人性的消极成分越少,且越易改变,则规约力就越大;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匹配度越高,则R值就越小,则规约力也就越大。
式(2)表明,G与m、R、w2成正比。具体而言,安全人性的消极性m越强,安全人性的离心力就越大;安全人性的抵抗性越强,则安全人性的离心力就越大;此外,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匹配度越弱,则R值就越大,则离心力也就越大。
2.3 作用模型的内涵解析
在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的实际互为作用关系中,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规约力与离心力存在三种关系,依次为:(1)规约力等于离心力,即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1)运动轨迹运动;(2)规约力大于离心力,即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2)运动轨迹运动;(3)规约力小于离心力,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3)运动轨迹运动。一般而言,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对象不是单一个体,而是一个群体。鉴于此,应以群体安全人性为例,论述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关系,具体解析如下:
1)规约力与离心力平衡(F=G):在安全法律法规与群体安全人性的实际互为作用关系中,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最基本预定目标应是达到安全法律法规与群体安全人性间的规约力与离心力的平衡状态,此时群体的整体安全人性表现处于良好状态,避免了因消极安全人性所导致的不良安全人性表现的出现,即群体安全人性表现按图1中的预计轨迹(1)正常运动,主要突出了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的规约作用。
2)规约力大于离心力(F>G):规约力大于离心力,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表现出高度约束与向导作用,这应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理想目标。此时安全法律法规不仅对群体安全人性具有极强的约束作用,且具有极强的向导作用(即个体安全人性的积极成分趋于增多,且具有积极安全人性的人数也趋于增多),即群体安全人性表现按图1中的预计轨迹(2)发生向心运动。
3)规约力小于离心力(F<G):规约力小于离心力,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失去规约作用,即未达到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最基本预定目标,致使其目标失效。此时群体表现出不良的安全人性表现,背离预计轨迹(1),趋于轨迹(3)发生离心运动。因此,此种情况下安全法律法规在群体安全实际监管中的作用显得甚微。
3 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
3.1 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模型构建与解析
人性对法律法规制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制定的影响也是如此。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与相关文献[13,15],构建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如图2所示。
拱形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桥梁和基础部分,且拱形桥的优点在于简单大方,受力可以沿桥面弧线分散,稳定性较强。拱形桥的形状、位置、功用与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类似,故构建“拱桥形”模型用以说明其三者之间的关系。由图2可知,由消极安全人性与积极安全人性分别构成“拱形桥”模型的两个桥墩,安全法律法规构成“拱形桥”模型的桥梁,三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该模型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其主要包括两层内涵,具体解析如下:
1)桥墩含义:安全人性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即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它们分别构成“拱形桥”模型的两个桥墩,表明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安全法律法规正是基于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而产生并发挥效用的。这是因为:(1)因安全法律法规的最核心功能是规约人的消极安全人性,所以安全法律法规产生的背景应是人固有的消极安全人性,即规范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10]的那部分个体或群体的不安全认识与行为这一需要催生了安全法律法规。此外,正是因为人具有消极安全人性,这才赋予了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与存在的价值,即重要性与必要性。(2)人除了一些固有的消极安全人性外,还有诸多安全人性优点,安全保障就是主要得益于人的积极安全人性,因此,安全法律法规需体现对人的积极安全人性(即安全人性的“Y理论”假设[10]情况)的肯定、支持、倡导与保护(如人本能的安全需要,即安全健康权利),以引导积极安全人性效用的有效发挥,或促使消极安全人性向积极安全人性的转化。
2)桥梁含义:安全法律法规构成“拱形桥”模型的桥梁,即安全法律法规充当了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间的连接纽带角色,构成了整个“拱形桥”结构,表明安全法律法规实现了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间的平衡。简言之,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保证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辩证统一性。
3.2 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
基于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建立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如图3所示。
显而易见,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可视为是描述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或流程)的一种简便而完整的范式和方法。其具体内涵解释如下:
1)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按照先后次序所涉及的I、II、III、IV、V 5个关键环节,即该模式把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分解成了安全人性分析、安全人性区分与筛选、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理论依据分析、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和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分析5个必要要素,完整阐述了整个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同时也表明这5个要素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其中,安全人性区分与筛选需以安全人性学与人性学相关知识为指导;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理论依据分析需以安全人性学原理为核心基础,并应借鉴相关人性学原理;安全法律法规制定需以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通用原则为基准,并应借鉴基于人性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研究与实践成果。
2)该模式系统梳理与阐述了对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所涉及的5个关键环节有直接、重要影响的一系列问题(即因子,如图3所示),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需注意这13个问题,即要着眼于思考并回答上述13个问题。换言之,这13个问题是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和提升安全法律法规有效性的重要突破点。
3)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与行为并非是一次性的单向过程,而是一个双向过程。通过对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调查与测量,并将测定结果反馈至其他各要素,不断调整、完善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中的具体内容与手段等,并分析和排除影响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安全人性方面的干扰因素,这是通过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来提升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有效性的一项重要程序。
3.3 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
综上所述,并基于文献[6,8,10],提炼并归纳6条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即为安全人本原理、安全人性平衡原理、安全人性双轨原理、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捕捉安全人性弱点原理与追求安全生存优越原理,具体解释见表3。
4 结论
1)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主要包括提醒与刺激功能、约束与说服功能、推动与导向功能及完善与突破功能;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作用模型表明,安全法律法规是实现安全人性平衡的关键手段。
2)构建的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表明,表明安全人性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保证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辩证统一性;构建的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表明,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涉及5个关键环节,且每个环节涉及又一系列关键问题,它们是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和提升安全法律法规有效性的重要突破点;此外,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与行为是一个双向过程。
3)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以安全人本原理、安全人性平衡原理、安全人性双轨原理、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捕捉安全人性弱点原理与追求安全生存优越原理等6条安全人性学原理为依据。
安全带固定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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