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精选5篇)
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第1篇
涉法信访工作总结
一、主要做法
层层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确定了由县委副书记李百选任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邵明水、政法委副书记任和辰及公检法“三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专抓副职为成员,政法委副书记任和辰兼任办公室主任的领导组,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坚持领导亲自动手。工作中,我们根据个案案情的发展趋势,多次召开“三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各级领导亲自出面、约见当事人、参予协调。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因案制宜,对症下药。涉法上访案件千差万别,实际工作中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理的或部分有理的,实事求是,依法纠正,该赔偿的给予赔偿,对那些虽然走完法律程序但尚未完全解决问题的案件,组织动员各有关方面力量,视情节采取经济补偿、社会救助等多种办法,满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
对结案而不息诉罢访的,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思想工作,把道理说透、说细,防止简单行事,以势压人,对缠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等多种方式,伸张正义,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9月29 日,县公安局针对王万万上访一案召开听证会,就王万万提出的县公安局存有两份鉴定书和办案不公及徇私舞弊等问题进行对证,王万万对自己提出的问题举不出任何证据。 月 日,县法院针对刘慧多次无理缠访一案,在其安峪镇董封村公开审理了此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转变观念,实以人文关怀。
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涉法上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对信访接访人员存在一定抵触情绪。我们在接访时首先考虑的就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的关心细节,实行人性化办案,包括适时向信访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
从而拉近了我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家住绛县针织厂家属院的王廷玺老人因不服县交警大队对自己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先后多次越级赴市进京上访,了解到这一情况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邵明水亲自登门拜访了王廷玺老人,耐心细致、入情入理跟他谈心,王某深为邵书记的真情所动,最终表示息诉罢访。 县法院在处理周丁山涉法上访一案中院长张永平高度重视,先后五次约见当事人,当面进行解释说服,又安排纪检书记侯小旺驱车5小时上门做善后处理工作,周丁山感激万千,主动向县法院送来了感谢信,并表示再不上访。
加强联系,争取多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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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加强与各方联系,争取支持,齐心协力,才能使上访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基于这一认识,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做好“三联”。
一是加强对上联系,争取领导支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听取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及时上报结果,防止重复上访,形成及时、迅速、准确的信息渠道
。二是加强内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全县政法各部门将涉法上访工作与侦察、起诉、审判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政法委的领导下,以信访室为龙头,协调涉法上访工作的各个环节,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使全县上下形成一盘棋。
三是加强对外联系,争取多方配合。在办理涉法上访案件中,依法办案并不等于可以完全息访,根据不同涉法上访当事人的案情,通过当事人的家庭、所在单位领导、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部门,做好上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意外。
明确职责,强化执法监督。针对涉诉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创新思路、完善制度,落实信访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大信访”格局的建立。在政法系统内部实现信访“进口”是信访室、“出口”是纪检组,使信访工作与纪检监察、案件督查工作协调统一,避免了久访不决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于7月份出台《中共绛县政法委员会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引发谁解决”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发现典型的执法不公案件,严肃处理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以案示教,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畅通信访工作工作渠道,完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工作制度,从而从源头上减少了涉法上访案件。县公安局法医董**在20xx 年的一起伤害案件损伤检验中,由于工作不负责,粗心大意,错误引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条文,引起当事人越级上访,我们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后,及时给予该董行政记过处分。一石惊百鸟,通过个案责任的追究,用身边的人和事,扭转了以往执法随意,粗心麻痹的不良风气,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司法****现象。据统计,今年以来,我们依法
三是加强案件评查。工作中,我们采取普查抽查互补、交叉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的形式,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做到责任不脱节监督无死角。在个案监督上,我们针对一定时期内影响大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公正、依法、高效。其次,为解决当前政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现象,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件普查,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确保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第三,适时组织政法各部门在本系统、本单位开展案件交叉互查活动,重点解决政法各部门的“面子”问题,即文书质量,通过对文书的评查,唤起了干警“文书制作环节处处要小心”的责任意识,使我县的案卷文书质量显著提高。自 月 日开始,我们对公检法三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案件评查,从这次的评查情况来看,
二、几点体会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经过一年来的艰苦努力,我县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上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涉法上访大量增多的势头还没有真正得到遏止,一批“老大难”案件有待于进一步解决,新的涉法上访案件还在不断产生,已经息诉罢访的案件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涉法上访问题仍将处于高发态势,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自满、厌战情绪,坚定信心,从政治的高度,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工作。
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第2篇
一、问题的提出
1、涉法信访机制中的国家权力成分不清、界线不明。一方面,几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公民对其不服的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解决,犯罪行为可以在由国家或者自诉人启动的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依照宪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为几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终局裁判者,即司法权为终局权。人民法院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现行信访机制中又存在着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这一国家权力——但是,我们对这一权力的认识和界定远远不够:它的设定是否科学?它属于何种国家权力?它是对原有依法设定的国家权力的必要补充,还是多余的重复?它的行使是否有全局上的效果?它依照哪一部法律处理哪些案件?等等,我们必须对此有个深刻而科学的认识。客观现实是,信访部门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彻底处理了其中一部分,但涉法信访案件却与日俱增,这反映了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与原有依法设定的处理权之间,已经出现了互为消蚀的倾向。另外,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属于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没有穷尽诉讼程序的案件,这又反映了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往往有临时或者永久取代司法权的一面。例如这样一个案件:土地延包期间,某村违反党中央政策将原承包户种有成规模果树的土地无偿发包给另一承包户,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新承包户又分三次将果树全部砍毁,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至此,该一案包含三个小案:土地纠纷、刑事、民事。但是,该案始终只能进入信访部门,并且在基层久拖未决,最后在省级信访部门的接待下,在省级内参的呼吁下,才以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不得已息访而告结。从客观上讲,被害人始终没有要求放弃刑事诉讼,因此,该案中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未得到处理,但在信访机制内,该案就这样结了。
2、信访指导思想本身存在着某种矛盾。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权,尤其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所谓信访经验的广泛流传,和它在某种程度上所起到的示范作用,使得公民或者单位进行信访大有不到北京不罢休的信心和理由,于是,大量本应由基层解决的案件不得已而摆上高级领导的案头。另一方面,我们“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指导思想,又往往使我们将很多公民或者单位在基层解决不了的案件仍然批回基层就算了事,不再做督促、检查和落实。这样,既赋予公民或者单位有信访的权力,又将大量信访案件空批回去了事,这是一个严重的矛盾。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矛盾是,几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不含狭义上的信访法律法规)的申诉渠道,这个申诉渠道就可以看作是具体法律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信访权的落实,我们只需要严格执行这个具体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是保障了公民的申诉信访权;否则,社会效益就无从谈起,终局结论更是遥遥无期。打个比方,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工作)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仅仅以此为由要求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显然,选拔国家工作人员自有一套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只需要严格依照这一套法律法规来选拔国家工作人员就足够了。但是,我们在前述这个申诉渠道(即本来能够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程序)之外,再设定一个抵触或者部分抵触该法律程序的信访机制,这确实是一个不易解决的矛盾。
3、涉法信访的成因。总体上说,基层工作(不含基层信访工作——下同)与信访工作、对基层工作有一定的领导、指导作用的有关机关的工作之间,互相成为对方工作质量不高、效率不高的原因。基层工作对“上”有依赖性,信访工作对“下”也有依赖性,双方互相依赖,质量与效率不高自是必然。分开来说,基层工作不过关是根本。但基层工作不过关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其主要原因如下:所处的环境不佳,缺乏按规律办事的机制,责、权不明,违法成本低,冗员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竞争机制。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德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公民与法》审判版)2004年第7期上发表文章称,某基层法院共有工作人员128人,但其中具有法官资格(含院领导)的仅21人。这就是说,该院具有审判案件资格的人数仅为21人,比例仅为1/6——一个绝对惊人的比例。造成这一绝对惊人的比例本身就有违反《法官法》之嫌——谁对造成这一绝对惊人的比例负责呢?再让这样的法院完全依法办案,理论上讲是不太可能的!等等。信访工作监督基层工作不到位是关键。信访工作就案办案,越办案越多,养成了基层工作的惰性和依赖性,还容易使那些问题未得到解决的信访主体误认为基层工作与信访工作“官官相护”,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二、问题的解决
1、加强信访理论研究,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笔者注意到,关于信访工作机制,理论界进行的研究很少,实务界的研究也只是在近年来才得到自上而下的重视,传媒从制度层面进行的专题报道或者研究也几乎没有。为此应积极引导理论界、实务界加大研究信访理论的力度,寻求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
2、科学界定信访的条件和程序,强化依法办案并且形成终局结论的观念,达到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目的。信访的条件和程序必须规范,要让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否则,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必然造成对信访机制之外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的抵触,降低这些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统一性。要树立和强化依靠信访机制之外那些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办结案件的信心和观念,并付之于行动,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形成万众一心维护这些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这一局面,从而使使绝大多数案件还没有进入信访程序就结案。诚如斯,岂有涉法信访案件不大幅减少之理?
3、适时改革,加强依法办案的力度。如前所述,从理论上讲,涉法信访案件几乎都可以在信访机制之外得到解决,但现实中,确实有部分案件迟迟不能解决或者错误解决而导致当事人信访的情形。例如,某法院为了迎合不同的当事人而对同一案件炮制了两份关键内容和结论相异的判决书,最后在上诉审程序中才露馅;某检察机关对自己承认的十多万元债务先是拒不退还,后又拟制了一份每年退还1000元的协议,最后被央视报道称,这竟比香港回归祖国的期限(一百余年)还长;湖北某公安机关违法办案造成四名教师被错误羁押一年多,最终于2004年被央视报道后才撤销案件;某公安机关为了求得证据而让被害人再次被强奸,最终仍然办了一个更大的错案——将另一个无辜者错误羁押一年多;河南某公安机关指派两名交警出警,该两名交警赶到现场后却以自己不管治安为由拒不下车出警,放任被害人围着他们的警车转圈而被歹徒继续追砍;等等。笔者认为,对此主要应从改进第一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入手:该查办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的坚决查办,决不手软;该引入竞争机制的坚决引入,决不迟疑;该淘汰冗员劣员的坚决淘汰,决不含糊;该高薪保障的坚决高薪保障,决不顾此失彼;该下放权力强化责任的坚决下放和强化,决不保守。果如此,岂有第一手工作不硬、不令人民满意、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不好之理?岂有涉法信访成为难题之理?
4、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强化信访工作的监督、纠错功效。一个信访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素质,那么他的工作就不太可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功效,甚至还可能闹出大乱子,闹出法律上的大笑话。因此,信访工作人员应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其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信访工作的主要角色应定位于:从信访案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的蛛丝马迹,并坚决查办。为此,应从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进入信访机构,进行单独办公或者联合办公,将重点放在剔除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害群之马上,放在纠正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上——以此作为信访工作迈向大有可为、利国利民的方向,从而使基层工作与信访工作各行其是、各负其责。诚如斯,岂有涉法案件不被解决、涉法信访成灾成害之理
涉法信访案件问题探讨思考 第3篇
一、涉法信访案件的界定
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
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寻求国家救助的一条渠道。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包括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信访和针对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信访。就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涉法信访案件是指对已经或应当由政法部门受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当事人对政法部门或政法干警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申诉、控告和要求,依法规、依职权、按政策应当给予受理查处的案件。
从我局以往接待的信访案件来看,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劳资纠纷、补贴待遇等方面。真正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并不很多,而这部分信访案件又多集中在对律师、公证行业执业行为和监狱干警违法执法环节方面。这些涉法信访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涉法信访人只要依照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手段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信访部门依然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信访人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而能够得到彻底解决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许多涉法涉诉新方当事人,由于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原因,放弃了法律解决途径,造成涉法信访案件与日俱增,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涉法信访问题的成因
涉法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这其实是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新问题的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使法的作用和地位逐渐被突显出来。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当出现他们认为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就会寻求法律以外的其他救助方式,信访就是其中之一。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即信访人的原因和执法体系的问题。
(一)涉法信访人的原因
一是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好,但一些偏远、贫困农村和山区经济仍然不发达。这些地区的人们和城市里的弱势群体收入很低,保证温饱已经不易,因此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聘请律师费用,信访人只能望法却步,采取信访途径来解决。不是不想打官司,而是没钱打官司,这也是众多信访人的无奈之举。此外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人治”观念在一些人的心中已是根深蒂固。因此要想在这些人心中树立“法治”观念仍需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时间。
二是将信访看作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出现了问题,都希望用最短的时间得到解决。然而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却让信访人心生怯意。当信访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领导,要想解决问题就要向上面“告状”,闹得越大,上级机关督办力度越大,问题就解决的越快。而现实中确实存在采用信访方式解决问题的时间比正常走法律程序要快很多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上访者的气焰,导致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增多。
三是信访人对“申诉权”概念认识有偏差。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新的《信访条例》也规定了要依法保护公民的申诉权。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权利的赋予不是无条件的,是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的。一些信访人对“申诉权”的概念认识存在着一些偏差。他们认为既然《宪法》规定了“申诉权”,那么信访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如果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是侵害了他们的“申诉权”,就是违法的。一些信访人甚至打着维护“申诉权”的旗号提出无理要求,为的就是多得些物质赔偿或补偿。还有一些人是盲目听从了个别人的煽动,被动参与群体上访甚至是闹访。这些人一旦对信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就会采取重复访、越级访的方式继续上访。不管是群体性闹访、无理访还是重复访,都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对于信访人而言,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申诉权、控告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光靠一味的采取闹访、缠访、重复访的方式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
(二)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2010年涉法信访舆情分析 第4篇
一、概况
2010年3月初至12月底,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涉法信访窗口共接待咨询125人次。咨询事项中,以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最多,其次是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和家庭纠纷。咨询人群类别中,其他人群48人次,农民工38人次,老年人25人次,低保户1人次,其中妇女共计34人次。参加长沙市信访局内部协调会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支持的联席会议,以及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的对话会议共计58次。
二、情况分析
从2010年涉法信访统计数据来看,本涉法信访事项有以下突出特点和原因:
㈠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的问题尤为突出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大举进行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涉及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的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多,咨询人次为39人,占35%。这类问题往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很大,常常出现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的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其矛盾的根源,一是由于我国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的法律不合理不健全,政府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标准低,补偿难以到位,导致失地农民和下岗工人生活质量下降,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三是当失地农民和下岗工人权益被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问题,法院均不予受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㈡劳动争议和人身侵权案件有增无减
今年,劳动争议咨询人次27人,占24 %,人身侵权咨询人次 21人,占19 %,比往年有所增多。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增多,所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等劳动争议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无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随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再加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正确的维权途径,导致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维权无望。
人身侵权纠纷中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最多,并且有多起致人死亡的恶性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许多肇事司机不积极支付医疗费,甚至逃逸,导致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无钱就医,延误病情。医疗事故中,院方和患者地位严重不平等,由于患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维权意识,患者往往调查取证难,维权难。
㈢农民工咨询人数明显增多
今年,农民工咨询人数位居第二位,占34%。我市是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省会城市,由此带来一系列有关农民工的法律问题急剧增多,例如雇佣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工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随着我市普法工作的推进和维权渠道的畅通,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大大加强。除了少数农民工因怠于行使权力而超过诉讼时效外,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愿意通过信访、司法调解等途径解决,由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或主持调解,若调解不成,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进行诉讼,较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策和建议
㈠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各种法律知识。
很多人民群众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因不懂法、不知晓维权途径,一味地坚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信访,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可却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导致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每每遇到这样的情形,我们都很惋惜、很无奈。如果政府能够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维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援助是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十分重要的途径,普及法律援助制度的知晓率,让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才能成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有力武器。
㈡高效便民,建立信访与法律援助无缝对接机制
自2005年10月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信访局设立涉法信访窗口以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群众,只是口头告知并引导群众到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不能当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特别是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来说十分不便,增加了弱势群体的维权成本。为了方便群众维权,畅通维权渠道,可以建立信访与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机制,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在涉法信访窗口当即给予受理,由涉法信访工作人员将该案卷内部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不仅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也方便了人民群众。
㈢横向延伸法律援助工作领域,由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转变。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种事后救济途径,是在侵权案件发生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弱势群体维权,主要涉及司法领域,通过调解和诉讼的途径来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这种事后维权的方式,维权的效果是有限的,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侵权案件的发生,不是最好的维权途径。针对涉法信访工作主要涉及政府行为,若将法律援助工作横向延伸至立法和行政领域,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政府立法决策、监督政府行政执法制度,对目前政府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等社会矛盾比较激烈的问题,从立法、执法层面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办法,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监督,以完善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才能从根本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胡娟
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第5篇
一、诱发上访的成因1.社会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生在基层的农民负担问题、民主管理问题、下岗失业问题、贫困户困难问题,特别是反~问题、干群关系问题、邻里矛盾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政治、文化、法律素质的提高,他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认可度降低,不满意度提高。当看到这些问题特别是这些问题降临到个人头上时,就会诱发上访事件的发生。2.执法部门的因素当前涉法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执法干部不当行为引起的,是干部不依法行政或执法违纪所诱发的。3.接访部门的因素个别接访部门工作人员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对信访群众另眼看待,更有的视信访为“老大难”。对接收的信访材料,只注重例行公事,不着实解决问题,属下级管辖的一转了之,属其他部门管理的一批了之,解决不了的一交了之,最后形成不了了之。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诱发越级上访。4.上访当事人个人因素有的上访当事人反映问题对处理结果期望值过高,如未满足其要求就四处串联其他上访当事人集体越级上访。
二、涉法上访的类型根据信上访当事人所提供的信访事实的真实性,大致可划分为三个类型:1.正当有理型。在上访活动中,大多数群众是通情达理的,胡搅蛮缠的只是少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有理或部分有理的。我们认为:只要百分之一有理就应划为此类,依法予以处理。2.无理缠访型。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人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而胡搅蛮缠的,久诉不息。动辄越级上访,集体串联,连续上访,不达到自己的无理要求不肯罢休。3.诬告陷害型。此类上访人数占全部上访当事人中的极个别数。他们为达个人政治目的,利用帐务不公开等现象,无中生有、捏造夸大事实,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我认为:对这类上访当事人处访部门调查结束告知结果后,仍继续无理缠访的,应属打击对象。
三、当前解决涉法信(上)访工作存在的问题1.基层信访部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无热情,敷衍了事,形成解决涉法信访工作的“三多三少”,即受理的多,得到处理的少;扯皮的多,着实办的少;无案卷的多,有案卷的少,对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缺乏信心,致使对重访查无依据。2.信访渠道不畅,接访部门缺乏统一调度,有的一案多访,有的一案多查。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调查结论不一,使群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3.督查力度不足。表现为一是调查处理质量不高,结论得不到群众满意;二是立案率、按期结案率偏低;三是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信访工作流于形式。4.立法不完善。对涉法信访无立法,有关问题信访部门难以界定,如无理缠访等,在处理上无法可依,无计可施。
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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