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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价值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精选6篇)

劳动法的价值 第1篇

浅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摘 要:劳动法是法学界已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劳动法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还很不完善。本文浅显地研究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并认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为社会本位,阐述了社会本位的涵义和特征,并分析了成为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原因,最后以社会本位理念,评价了现行劳动立法。

关键词:劳动法,价值取向,社会本位

劳动法从19世纪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由于劳动法本源于私法,是从私法中分离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使劳动法带有了浓厚的私法色彩,又由于劳动法中基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法性特征又相当明显。因而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看,劳动法无法按“二元法律结构”划分模式进行归类,而是兼顾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即属于社会法领域。社会法学的兴起不过百年,国内外学者亦对劳动法研究侧重于实务、制度方面,而理论研究委实甚少,且相当含糊。

什么是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在某个时期里制定法律的价值出发点和对各种价值目标的排列顺序或选取时的侧重点”。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信息:1.价值取向问题,是一部法律制定时所站的立场和所持有的价值判断,表现出来的如立法的宗旨或目的;2.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取向由一个大的价值目标统领,由多个子价值目标组成,这些子目标有轻重缓急之分;3.立法时,根据价值目标轻重不同,选择更优的,以侧重之。本文依此为逻辑指导,分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概括国内外学者对劳动法的价值取向的各种表现,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观点:

(一)维权说。这种观点在中外劳动法学界最为普遍,并基本上为世界各国的劳动法奉为立法的宗旨和一个基本原则加以确立。“维权说”认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以维护劳动权为本位,在指导思想上向劳动者“倾斜”,使之免受由于身处弱势而易遭致的不利后果。李秀梅认为“劳动法之所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并称之为„受雇人法‟、„劳工法‟或„劳动者法‟,就是出于向保护劳动者倾斜”。德国社会保障和劳动法教授W·杜茨在其所著的《劳动法》一书中亦认同:劳动法产生后,它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二)平衡说。许建宇认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一种符合社会公平和效率要求以及符合“契约正义”要求的协调关系,实现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格局。并且认为,“平衡说”并不是对“维权说”的简单否定,而是对“维权说”的继承和发展。

(三)工业民主说。学者吴超民认为,现代社会中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已由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过渡到促进工业民主,即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权益取舍博弈的民主构成和过程。市场机制和知识经济下的工业社会日益变得注意劳资双方的对话与和谐,雇主、劳动者和政府一起参与到劳工权益保障、企业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积累中来,共同推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笔者经过仔细研究认为,“维权说”、“平衡说”、“工业民主说”三者乃是层层递进、发展

和继承关系,并且形成了一条在理论上有待完善的主线,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权说”观点)→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平衡(“平衡说” 观点)→促进工业民主形成(“工业民主说” 观点)。

“维权说”强调的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当时劳动法产生的背景有直接关系。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以原始血腥的生产方式,肆意压榨工人,高强度的工作、超长时间的劳动以及极度恶劣的工作场所,使工人的健康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劳动力再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劳动力资源面临枯竭的威胁。“当时,英国的周期性流行疾病和德、法两国公民身高、体重普遍降低,以致招募不合格的士兵,便是例证”。加之工人阶级为自身生存权而开展了大规模的反对资本家的斗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手段,通过立法保护工人阶级的权益,此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世界各国劳动立法奉为圭臬。但随着劳动者为权益斗争的日益觉醒,通过结社,成立工会等形式,劳动者的团体力量不断壮大,并成为了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时,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也在逐步提高,单个劳动者虽然被国内外学者均承认为弱者,但他可以依靠工会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来寻求与处于强势地位的雇主之间的平衡。至此,立法上的倾斜保护、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工会的支持,为劳动者实现与雇主利益的平衡,提供了理论上可行的条件。“维权说”自然地被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过渡到“平衡说”,但现实中,由于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雇员追求“收入最大化”这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并未实现均衡,而且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设置的义务,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中供大于求局面下,以分散个体形式出现的劳动者往往是大多数的。这样在与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雇主“较量”时,总是难以避免地以牺牲自己的某些权益,来换取雇佣的实现。不但如此,劳动者一旦被雇佣,“不但经济上也在法律上从属于雇主”,受雇主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因此,“维权说”依然在劳动立法上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而“平衡说”虽然认为自己是“维权说”的继承和发展,但本质上并未揭示“平衡”之实质和目的。对于“工业民主说”,笔者认为。劳动者很难从质上真正参与到企业经营中来,雇主的某些让步也只是量上的变化而已,这是由劳动关系中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本质和雇员所处从属地位的特点所决定的。在确定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前,先必须明确作为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取向标准。

根据王全兴教授所下“价值取向”之定义,笔者认为其标准应该为:(1)是否能全面体现该部门法立法所持有的基本价值判断;(2)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3)该部门法的价值判断是否可以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判断,而形成特有的法律价值理念。依照此三个标准而言,“维权说”、“平衡说”和“工业民主说”三者虽然各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终究不甚完整。但“工业民主说”已经昭示了劳动法的价值理念的一种新的趋势:现实生活中,虽然劳动者往往以分散个体形式出现,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实现,但由于劳动关系已经是现在社会中最复杂、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每个劳动者个人利益的联系和整和,形成了一种基本的社会利益。此时,劳动者的利益不再单纯表现为私人利益,而已经被加以放大了——关乎整个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就保证了单个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最优化。通过雇主尽量克制其追求利润最大化之本性,以平衡与雇员的利益获得的方式,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平衡的实现,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和进步,故笔者认为本段开头所描述的“有待完善的主线”,应修正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平衡→促进工业民主形成→保证社会利益最大化,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格局。而保证社会利益最大化,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格局,乃是社会本位主义的价值追求目的,所以笔者认为劳动法应当以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

(一)社会本位的涵义和特征

“本位”是指基本观点、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我们考察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确定其调整对象、范围等问题时,都应当有一个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这是权利和义务观念的重心所在,这种“本位思想”通常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体现的。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另外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法律为保护三个不同领域中三种不同利益而形成的三种本位思想。私法以私人领域中的个人利益为中心,形成个人本位,公法以公法领域中的国家利益为中心,形成国家本位,而社会法以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利益为中心,形成社会本位。

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社会总体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注重社会发展的均衡和公平,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以保证社会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的一种价值理念。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以社会总体利益为中心,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社会利益是人们基于在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彼此依赖、合作而形成的集体性的利益。”社会利益是与每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本位要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其目的之一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从中受益,并推动社会整体进步。

(2)社会本位要求社会的发展是均衡的、公平的。我们知道民法将人视为简单的、抽象的“经济人”,在立法上也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拥有资本或财富的多寡,均“一视同仁”,而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决定了占据优势地位的强者,在与相对主体的经济活动交往中,恃强凌弱,损害弱者的利益,进而对社会利益造成伤害,影响到社会健康的发展。正基于对现实的出发,社会本位理念就是将双方看作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加以对待,通过立法倾斜于扩大弱者的权益,加重强者的义务,来实现实质不平等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均衡,保证公平。

(3)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来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提升。有的学者认为,因为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故注重了公平,就会忽视效率,或者说,效率就会很难提升。而笔者认为,在社会领域中,偏重公平,不仅不会忽视效率,反而会有助于效率的提升,这是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决定的。相反,如果一味追求经济效率,就很容易忽视了公平的实现,进而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最终还是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过多的强调效率,虽然可以获得暂时的显而易见的经济效率,但这通常以牺牲社会的长远利益为代价的。

(4)社会本位理念的最终追求就是建立一个拥有良好秩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不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抑或传统经济体制下,有一个健康、持续、稳定、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政通人和,百业具兴”。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求效率与公平兼顾,而偏重公平情况下,为社会全体成员塑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从而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本位

我们知道,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属于社会法领域。社会法的价值理念乃是社会本位,那么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当然亦为社会本位。并且更重要的是,劳动法最终要选择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1.历史原因

劳动法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应当是劳动力再生产这一客观要求所致,而不应当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18世纪产业革命后,资产阶级对工人阶

级的经济剥削、政治压迫,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工人阶级生存状况日益恶化,劳动力再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资产阶级的疯狂压榨,虽可以短时间内聚敛起巨额财富,而相对也大多数的工人阶级的贫困而言,是极度不均衡的。劳动力的再生产的不能维续,从长远来看,资产阶级获得剩余价值的源泉就会枯竭、消失,最终劳资双方的利益都会遭到损害,社会利益最大化更不能实现,社会秩序必然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

如果从社会本位出发,使整个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社会秩序自然会保持稳定,劳动力再生产也会源源不断地持续下去,这样反过来有回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趋于最大化。所以说,劳动法以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是历史发展的要求的结果。

2.现实原因

劳动法发展至今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应用的贡献,且当今社会各国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也相当缓和,不争的事实证明了劳动法在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方面,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从当前我国形势分析,国家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这又一全新目标。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立提到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与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不谋而合的,社会本位所要求实现的目标,正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可见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乃是正确的判断。

3.制度、内容原因

无论是我国的劳动立法,还是外国的劳动立法,包括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劳动法在内,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休息休假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劳动基准法。基准法不是国家为实现其自身利益而设定的,它保护的不是诸如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也不是保护纯粹的私人利益,而是保护的是全体社会弱者的社会利益。基准法在西方国家是对传统私法自治流弊救治产生的,它在传统私法的空间里划了一条最起码、最基本的,能够保障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基准线。这条基准线所确立的各种制度,缩小了意思自治的空间,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具体到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有在工资方面,“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工作时间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休息休假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除《劳动法》所列规定外,立法还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并且还特殊规定了女工、未成年工以及残疾人就业权益保护内容。内容可谓之多之全,俯仰可拾。尽管这些具体的制度和内容无不体现的是我国劳动立法上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理念,但根本上目的还是为了通过此方式,来维系健康持续的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进入一个和谐稳定的局面。

(三)结合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评价社会本位理念

笔者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平衡、促进工业民主形成,这些观点均为劳动法社会本位理念应有的题中之义,可以这样认为,劳动法以社会本位为最根本、最普遍的价值取向,在社会本位之下,又分述为以上三个价值取向。所以劳动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应当是指以社会本位为理念,通过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达到与

雇主权益的平衡,建设劳动关系中的民主,从而维护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以建立和谐社会这一终极目的。

既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平衡、促进工业民主形成,不但不与社会本位相悖,反而包含其中,那么从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规定来看,其实,均为社会本位的立法体现。《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很显然与社会本位理念的内容、目的是相一致的,并且从整部劳动法的结构体系以及所赋予劳动者权利和规定用人单位义务和违反劳动法律所承担责任上看,劳动法始终是遵循其立法宗旨的,在我国以劳动者为国家主人的概念里,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我国《劳动法》颁布已有十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劳动法》的修改和完善,日益成为劳动法学界以及广大劳动群众所关心的焦点。社会本位价值取向这一理念,为劳动法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和立法立场,这是应当长期坚持的。

【参考文献】

[1] 许建宇:《关于劳动法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J].法商研究,2000,(3)

[2] 吴超民:《略论劳动力市场的合同制度》,第117页,载贾俊玲主编:《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社会保障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3] 董保华等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4] 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郑尚元:《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几点思考》,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

[6] 李秀梅著:《中国劳动法》,华文出版社,1999版

劳动法的价值 第2篇

二次大战后随着先进生产力的获得,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社会分工和企业内分工有了很大发展,劳动和资本关系有所变化,出现了劳动资本化和资本劳动化的新趋势。这一趋势,改变着劳动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

一、现代条件下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服务价值的创造

先进生产力的获得,必定表现为社会分工的发展。二战后,随着经济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社会分工也大为扩展和深化了,尤其是表现为第三产业或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众所周知,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以上,第一产业绝对下降,有的国家只占百分之几,第二产业也相对下降。劳动就业的状况,也大体如此。在服务业中,商业和金融业又是两个发展迅速的产业。这一情况,与马克思时代已有极大不同。如何看待当前社会各产业的价值创造?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目的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他以物质产品作为研究商品价值的对象,在《资本论》三大卷中,基本上不涉及服务产品的价值问题,以物质产品的生产和价值创造为中心,把商业、金融等流通过程看作是价值的实现而不是创造,把价值定义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但价值的本质是社会劳动,是人与人通过商品交换形式的劳动关系。如果我们不单纯地以物质生产及其产品为研究对象,而以社会再生产、以社会的经济过程为对象,就应该说,构成整个社会分工、其产出用于交换的各种私人劳动和各部门的劳动,也都是创造价值的,因为它们也是社会劳动,也反映人与人的劳动分工关系,符合价值的本质。第三产业中,如商业、金融、信息、咨询劳动等,虽然其活动成果不是物质产品,而是一种服务或劳务,但他们的具体劳动实现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或是为物质产品新使用价值的形成和价值的创造准备条件;同时,他们的劳动作为社会劳动,作为一般人类劳动力支出的抽象劳动,也创造价值。例如,商业店员的劳动中,分类、包装、运输、保管等劳动,属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延续,自然是创造价值以外的,就算只是与商品价值形态的变化有关,如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也需要向消费者介绍各种商品的价格、品质、性能、规格等知识,而且介绍要有针对性,能满足不同购买力、不同消费对象(包括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等)的需求。所以,商业店员的劳动,也是二重的。他们销售商品的劳动,是在介绍、提供样品、任凭挑选等具体形式下支出的一种具体劳动;另一方面,具体劳动中也有脑力和体力的支出,有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社会劳动。这和直接生产过程价值形成中具体劳动转移价值,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的情况是一样的。一个是“准备”、“实现”,另一个是“转移”。由于服务产品和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形态,可以认为,它创造的是一种服务价值。

这样,我们可以说,商品价值包括两大类:产品价值和服务价值。产品价值是第一、第二产业创造的价值;服务价值是第三产业创造的价值。也可以说,价值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涵义,狭义的价值仅指物质产品价值;广义的价值则包括物品价值和服务价值两者。服务价值也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为第一、第二产业服务的,如科研、教育、商业、金融、信息、咨询等部门;另一部分是直接为个人消费服务的,如饮食、旅游、娱乐、体育等部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需求层次的提高,第三产业在满足人们的需要、特别是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方面的意义,显得愈来愈重要了。

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确定为创造商品价值的产业,这些产业的劳动者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它的意义在于:1.承认第三产业也像第一、二产业那样,是生产商品、创造价值的产业,就使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具有了普遍性,各产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具有了平等性。如果像传统的观点那样,认为占就业人口大多数的第三产业劳动者不创造价值,他们得到的收入要从第一、第二产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中分一杯羹,这在第三产业就业人数不多时似乎还说得通,到现在不是要变成笑话了?况且这种说法,会把广大的第三产业劳动者置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2.第三产业劳动者,如商业、金融劳动自己创造服务价值和流通中实现物质产品的价值,并不矛盾,也不是可替代的关系,恰恰是他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两方面不同的功能的表现,正好说明物质生产过程和社会再生产过程既相统一又有区别的关系。3.能使劳动价值论运用于实际经济运行。具体说,按原来对价值只由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理解,在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民经济的核算,采用以社会总产值为基本核算指标,只核算物质生产部门的物质产品平衡体系,简称MPS,是残缺和重复计算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采用以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为基本核算指标,既核算物质生产部门也核算服务部门的国民帐户体系,简称SNA,就比较全面,也符合国际规范,能与国际接轨。承认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创造价值,才使实行SNA有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二、现代条件下企业内分工和产品价值的创造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创造价值的活劳动,主要是机器工人的操作性劳动,虽然他也说到了管理劳动和科技工作者的劳动,但没有展开详细论述。这大体上反映的是19世纪以纺织业为主导行业时的特征。经过20世纪上半期的“管理革命”和20世纪下半期的“资本革命”,马克思所说的总体劳动或总体工人的内涵,已有了极大发展,从产前、产中、产后联系起来看,变成由创业、投融资、科技工作、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具体操作、购买销售等许多部分共同构成的组合劳动。在一个现代化大企业中,可以有分散的几十万个所有者,形成了一个包括决定企业发展战略和日常运营的人数众多的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分开的,资本所有者、资本经营者和企业创业者也是分开的。在这样的企业中,形成了复杂的劳动分工体系。

现代企业中的劳动分工,按劳动的重复性或创新性(非重复性)和劳动成果的`可测性或不可测性两个标准划分,大体可以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分成三类:第一类,操作型劳动。如搬运工、打字工、装配线上工人等的简单劳动,其劳动内容和方式几乎是完全重复的,对普通成人加以简单培训即可胜任;其劳动成果也是确定的、可测量的。第二类,管理型劳动,即各种职业管理者和专业者的劳动。在现代大企业中,经营管理不仅仅指公司履行计划、协调、考核等职能经理人员,更大量的是技术研发、律师、财务专家等专业人员。管理者的劳动,具有一定的非确定性或非重复性,不可能由外部预先规定工作的方法和流程,需由劳动者发挥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他们从事这类较复杂的劳动,要经过相当长时期的教育和培养,因而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他们的劳动成果,具有较大的不可测性。第三类,创新性劳动,如科技发明家、创业者、企业领导者等。他们的劳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稀缺性,每一次劳动都要涉及对新信息的处理和新情况的应对,其劳动成果常常很难确切衡量,且风险性极大;这类发明家、创业家,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其中极少数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天赋才能,非一般学校教育和在业培训所能造就的。如京剧大师梅兰芳、美国篮球明星乔丹、微软董事长盖茨等,他们从事的劳动,别人无法替代,是一种垄断性劳动。

根据马克思关于在同一时间内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等于倍加的

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原理,拓展到现代企业,从事较复杂、需经教育培养的职能管理者和专业人士的劳动,其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将高于从事操作性的简单劳动者;科技工作者、创业者、企业领导人的创新性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理应又高于前两者;最后,极少数拥有自然垄断性劳动的特殊人才,他们的科技发明和创造,耗费的个别劳动就是社会劳动,只要社会承认,符合社会需要,创造的价值将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地超过前述劳动者所创造的。其价值实现,也不像物质商品那样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不断交换中逐渐实现。社会也会在一定期限内用知识产权,如专利法等,保护其合法所得。

> 三、劳动与资本分享企业利润

科学技术的进步,先进生产力的获得和劳动分工的发展,使知识劳动者大大增加。他们的人力资本要得到承认和实现,要和财务或货币资本所有者分享剩余。

上述几类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扣除合约规定的工资、利息、地租、税收后的剩余,构成企业利润。企业利润如何分配呢?按照马克思的分析,这样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在他看来,工人只能得到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即工资,企业利润完全归资本所有者获得,不容劳动者分享。当时的情况也基本如此。但如今问题不那么简单了。对第一类简单劳动者来说,由于劳动是重复的、机械的,成果又是容易检验和衡量的,故只要使他们的成果和报酬联系起来,例如采用计件工资制,就可以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但是,对那些复杂劳动和创新性劳动,需要劳动者发挥自主性、灵活性,这些劳动不确定性强而成果又难以测量,用工资奖金等外在刺激手段的效果是不会理想的,必须使劳动者追求劳动业绩的动力内在化,把其收入一部分与分享企业的剩余挂起钩来。复杂劳动者通常收入水平比较高,承担风险能力强,也愿意用一部分工资收入交换对企业剩余的参与权,例如获得企业的股权、期权等,使自己的劳动资本化,使人力资本的价值得以实现。资本所有者也是愿意劳动资本化的,因为劳动资本化后,拥有股权的员工更加乐于通过创新来提高企业的价值,从而增加个人的资产价值;或者是,企业在剧烈复杂的竞争中,因经营不善濒于破产,可通过职工持股挽救企业。这些变革的意义,在于变激励不相容的劳资关系为激励相容的劳资关系。

在劳动资本化的同时,资本也在劳动化,即数量庞大的劳动者也以其货币收入进行股权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各种机构投资者。如美国的老虎基金、投资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公务员基金等,仅高校教师基金就有7000亿美元。各种劳动者把自己的货币收入存入各种机构,委托他们进行投资。这就使二战后,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迅速。1983年美国股民仅4240万,到底增加到7870万,十几年增加了85.6%;股市上筹资可观,1990年为5000亿美元,达2.7万亿,为前者的5倍多。一些大的上市公司,股东几十万,股票市值几千亿。例如,盖茨的微软公司,6月底股东人数达11万2千,1912月股票市值高达6040.78亿美元,排名第一位;但20底,由于高科技股的不景气,市值已跌到2312.64亿美元,排名第七了。通用电气公司,年底股东人数高达61.6万,市值4749.29亿美元,排名升至第一位。我国股市建立时间不长,不过十几年,至今已有股民6000多万,一些大的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也很可观,如四川长虹股东人数达71.2万,宝钢股份为24.1万,浦发银行为30.9万。

如此众多的劳动者拥有股票,资本劳动化,这也是二战后的新现象。马克思当年论述股份公司的实质是资本的社会化,是大资本集中中、小资本的形式。现在不仅是中、小资本而且是劳动者的收入变成社会化的资本,因此,劳动者持股,是资本社会化的进一步深化。这是科学技术进步,社会化生产扩大的需要,也是劳动者的收入有所提高的结果。

公众出资者当然也要参与对企业利润的分配,而且投资企业得到的回报一般应超过利息,因为投资者比储蓄者承担着更大的风险。这样,在一个现代企业中,分享企业利润就有这样几种人:出资者、创业者、科技发明者、高层管理者、各种职能管理和专业人才,各种知识劳动者。

资本和劳动在企业产权结构中是如何分配的呢?这在各行各业中是不同的。一要看资本劳动化程度。各行业创业所必需的资本数量是不同的,有大有小。一般说,传统产业如钢铁、重化工、汽车等企业所需的创业资本量大;新型高科技产业,如软件业等就小。创业者自筹资本能力也有很大差别,创业以后扩资、融资的需求也不同。这些决定了各行各业资本劳动化或社会化程度的不同,有的企业股权分散在几十万公众股东手中,如前面提到的通用电气公司,有的则集中于少数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家。二要看劳动资本化程度。劳动资本化程度也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企业的科学技术含量,科学研究企业、技术开发和孵化企业,都是人力资本集中的地方,也是劳动资本化程度高的单位。反之,那些传统的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纺织、轻工、机械等企业,劳动资本化程度就会低一些;另一个是企业内部各类劳动者占有剩余的多寡不一样。企业创业者、科技发明者和高层管理者,劳动资本化的程度无疑最高,他们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一身二任。作为所有者可得到一份剩余;作为高智能劳动者,除可得到高工资,还可根据其业绩得到股权和期权。其次是职能经理人员和科技工程人员;再后是一般知识劳动者。至于从事操作性的简单劳动者,一般没有机会把劳动转化为股权,即使有也常限于新创业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或行将破产倒闭企业。

上述两方面情况决定资本与劳动在企业产权结构从而剩余占有中出现不同比例。有些企业资本占很大比重,而且股权比较集中,大股东占据统治地位,劳动者基本不参与剩余分享,这大体上是传统的中小型低技术企业的情况。有些企业,股权虽也比较集中,但知识劳动作用巨大,员工参与剩余分享的程度也比较高。高科技企业像微软,就属这一类。也有的企业,股权是分散的,但员工参与剩余分享的程度也很低,通用电气公司是一例。

劳动法的价值 第3篇

我在《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导致传统公有制的更新现代公有制》[1]一文中, 重新认识了商品的二因素:劳动因素与物质因素。从商品的劳动因素出发, 继承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说明劳动力是商品价值的主体;从商品的物质因素出发, 抽象出商品物质因素对价值的作用需求度 (需求度=社会商品需求量/社会商品总量) , 是商品价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得出了劳动力及其效率与需求度共同决定商品价值的价值公式:

undefined或者undefined (n为加工次数) 公式 (1)

其中V为商品价值, D为商品的需求度, L为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力价值, K为劳动力的效率。商品价值与需求度和劳动力的乘积成正比, 与劳动力的效率成反比。形成了既符合劳动价值论、也符合需求价值论的综合价值论。其后, 我在《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发展普适价值》[2]一文中, 又把它进一步具体化、实际化, 并称之为“普适价值”。但是, 这一提法容易与政治、人文领域的“普世价值”相混淆。因此, 现在把它改称为“综合价值”。

二、价值公式在实践中的矫正与完善

理论上的商品价值公式需要体现在实践中, 否则理论就不可能得到实际的应用。理论上的价值公式需要进行具体化、实际化, 并在实际化中进行必要的矫正与完善。价值元素的实际化表现为:

商品的实际需求度D’=商品的市场价格/商品的成本价格。

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力价值L’=日平均劳动工资/日平均产品数量。

劳动力的效率系数K’=生产资本投入C’/劳动力投入L’ (资本的有机构成) 。

这样, 理论上的价值公式就表现为实际的价值公式:

undefined或者undefinedn为加工次数公式 (2)

但是, 在实践中, 价值公式要符合生产与交换的实际情况。在生产中劳动效率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商品的价值, 因为它增加商品的数量, 形成效率增值;也增加商品的质量, 形成技术增值。这就形成了生产公式:

V'=D'L'K' 或者undefined' n为加工次数 公式 (3)

在生产公式中, 劳动力的效率不是缩小、而是增加商品的价值。但是, 在市场中, 由于效率增加商品的数量, 增加社会商品的总量, 从而缩小需求度。所以K’缩小商品价值的作用还是存在的, 它体现在市场中而不是体现在生产中。K’缩小商品价值的作用是由于需求度的递减造成的, 它最终会使需求度D’趋向于1。这个意义上, 价值公式和生产公式就可以统一起来:

V'=D'L'K' (D’1) 或者undefined' n为加工次数公式 (4)

这样, 公式⑷就得出了一个既符合生产的实际、又符合市场实际的综合价值公式。

三、价值公式的实际含义

(一) 需求度D’的实际意义

需求度反映了人们对商品需求的程度。虽然吸收了西方经济学的需求价值理论, 但与需求平衡或者均衡理论是有着明显区别的。需求平衡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 但它却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西方经济学的权威保罗萨缪尔森是这样评价需求均衡的[3]:

难以把握的均衡概念:均衡概念是经济学中最难以掌握的概念之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很熟悉均衡这一概念, 例如, 我们看到一个橘子停在碗底或是一个摆锤静止不动。在经济学中, 均衡意味着市场中运作的不同力量处于平衡, 从而价格和数量使购买者和供应商的愿望达到一致。然而均衡概念具有詭辩性。正如一位权威所论断:“不要同我谈什么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石油的供给总是等于石油的需求。你找不出二者的差异。”从会计的角度来看, 这位权威的确有理。石油生产者记录的销售量显然恰好等于石油消费者记录的购买量。但是这种算数结论并不能否定供给和需求的规律。

由此可见, 需求均衡或者平衡即使在西方经济学也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

第一, 它的意义不够确切, 平衡意味着静止不动。但是在市场交换中“供求平衡”恰恰是交换最活跃的时候, 如果价格太高 (买) 或者太低 (卖) 才是交换静止的时候。

第二, 平衡没有数量的概念, 如果需求与供给数量相等, 代表什么样的数量意义呢?显然, 商品数量与价格数量都不能代表需求的数量。而需求的数量是需求的强烈程度、即需求度。是社会商品需求量/社会商品总量所决定的, 在实际上体现为商品的市场价格/成本价格。这既是实际的、可以用数量表示的, 也恰当地反映了人们对商品需求的强烈程度。即使“需求平衡”, 也不意味着需求度=1, 因为这时候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并不相等。前者大于后者、需求度>1, 才会有利润。这样看来, “供求平衡”是一个虚幻的概念, 它只是反映了买者与卖者在心理上的一致性:我满足了需要、你也有钱赚, 是一个恰当的需求度而不是供求的平衡。真正的供求平衡是需求度=1, 市场价格=成本价格, 这时候也就没有利润了, 市场交换也就要停止了。

第三, 作为商品的价格机制, 需求确实影响商品的价格, 但决不是形成价值的唯一因素。以供求的均衡或者平衡决定商品的价值看起来具有随意性, 是单薄而空虚的。让我们看一看萨缪尔森所举的实际例子[4]:

玉米薯片的需求和供给

这个例子, 说明了需求与供给对于商品价格的影响, 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却不能说明为什么需求均衡了还必须有3美元的价格?为什么是3美元、而不是1美元或者4美元会成为价格波动的中心?实际上商品的生产过程是耗费了具有一定效率的劳动力, 是真正的价值主体。但是在供求关系中却不能被反映出来, 以供求曲线的交点决定价值的说明也是如此。科学的价值理论不应该仅仅从供求关系中, 而应该从商品价值的分析中全面地、科学地反映出它的全貌。

实际上, 商品是由劳动因素与物质因素构成的东西。供求关系仅仅反映了商品的物质因素对商品价值的作用, 还应该加入劳动力及其效率L’K’的作用才能形成完整的价值理论。

(二) 劳动力及其效率L’K’的实际含义

劳动力对商品价值的作用, 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核心。马克思抽象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价值的主体, 是有科学根据的。但是, 把劳动力作为价值的唯一因素也失之偏颇。需求作为商品物质属性的反映, 它对于商品的价值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有些过于抽象, 应该把它具体化才能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劳动力的具体化, 是每一件产品中包含的劳动力价值。

劳动力不可能是孤立的, 它总是和一定的效率结合在一起。这种效率既有自身的技术因素、也有与之结合的生产资料, 只有这样才是完整的生产力。所以劳动力及其效率是价值的主体。没有它, 价值就是空虚的、没有实体的价值。需求只是围绕着它而上下波动, 二者的结合才能体现出商品价值的科学含义。

劳动力及其效率在数量上是怎样体现的呢?效率K’=生产资料投入/劳动力投入, 是“资本的有机构成”, 是马克思的生产理论所说明的;也是西方现代经济学常常应用的一个概念, 是劳动力所能够推动的生产资料。如果把它乘以劳动力:

劳动力生产资料投入/劳动力投入=生产资料投入, 即是成本价值C。

这样一来, 价值=需求度成本, 在数量上, 商品价值就非常接近实际。如果以这个公式计算商品的价值, 小到每一件商品, 大到整个企业的产值, 都会是准确的。

但是, 这并不是说, 商品价值是由资本创造的。资本C或者生产成本只是数量形式, 而劳动力及其效率才是实际的作用机制, 它必然要创造出大于成本的价值。L’K’怎样创造出高于成本的剩余价值呢?是增加产品的数量与质量, 从而满足并扩大人们对产品的需求, 增加需求度, 使产值高于成本。生产不但是生产产品, 也是在生产着需求。L’K’与D’的结合增加了商品的价值, 是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实际机制。资本必须转化为劳动力及其效率, 否则就是“死资本”, 只有通过L’K’的作用它才会“活”起来!主要是L’K’、而不是资本创造了价值与剩余价值。这样说, 就来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上:究竟是劳动创造了价值、还是资本创造了价值?

在马克思时代, 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生产力大大提高, 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财富。但是, 那时侯往往见物不见人, 资本家把财富看作是自己的资本创造的, 劳动者只不过是他们的生产工具, 只能得到最低的劳动力成本工资。这种资本主义的价值观使劳动者经受了深重的剥削与压迫。他们的收入低微, 生活困苦, 社会地位低下。而资本家却因为占有着资本而占有全部的剩余价值, 过着花天酒地、奢侈豪华的生活。社会的不平等使社会矛盾加剧, 劳动者的贫困使社会消费严重不足, 产生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马克思以科学的思维和雄辩的理论, 说明了劳动力创造价值作用, 解放了人们的思想, 掀起了波澜壮阔的革命运动, 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足见马克思的价值分析所起到的伟大作用, 这种分析不是“复杂的迂回”, 而是科学的论证。劳动力创造价值, 虽然劳动力价值也出自资本, 但它是资本生产力的最能动的体现。而且没有广大劳动者的消费, 也不能体现为实际的社会价值, 最终会形成价值泡沫。

由此看来, 同一事物, 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不同的认识, 是人类社会一个难以避免的现象。但是, 只有以正确的认识逐渐代替片面的认识, 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劳动力及其效率创造价值是人类主要的社会实践, 是生产的实际过程。由此出发才能认识到:价值主要是劳动力及其效率创造的;而资本的运营, 不管是生产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的运营, 都是以“占有”为主的劳动[1], 不是创造价值的主体。综合价值论所反映的恰恰是这种经济学意义:L’K’是价值的主体, D’使其增值或者减值。是“以劳动价值为主体的综合价值理论”。

既符合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原理, 也吸收了需求 (效用) 价值论的科学成分。并有准确的数量关系, 可以得到实际的应用。当然, 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四、商品价值理论的科学发展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中的关键理论。经济学对它的探讨已经持续了几百年的时间, 但始终没有科学的结论。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与政治状况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认识论的发展所决定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代, 都有自己相应的经济学理论, 但是却处在萌芽与起始状态。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后, 才使得经济科学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从威廉配第开始, 到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 都是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出发说明商品的价值, 没有明确提出商品二因素的概念。他们一方面认识到劳动是价值的主体, 但是也无法排除商品物质因素的干扰, 往往自相矛盾, 不能形成科学的价值理论。效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 则从商品的效用与需求出发, 主要说明了商品的物质因素需求对价值的作用, 也不能说明商品价值的真谛。马克思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以科学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抽象出劳动力对商品价值的作用, 开辟了科学认识商品价值的理论途径。但是, 他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古典经济学的思维模式: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价值) 出发去分析商品的价值, 排除了商品物质因素对商品价值的作用。

马克思把劳动力当作价值的唯一因素、把剩余价值完全归于劳动者, 实际上也会剥夺劳动者个人获得剩余价值的权利。因为任何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都会产生一定的利润, 这种利润便是资本主义的“萌芽”或者“尾巴”。所以, 由此而导出的传统公有制也排除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就形成了一切生产资料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有制, 造成了经济体制僵化和不正之风的泛滥。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遇到了困难与挫折, 马克思主义也由此受到种种非难与攻击。现在看来, 虽然马克思的方法是正确的, 但是,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阶级对立的社会状态中, 难免形成一定的偏颇。

西方经济学不是从商品的分析中, 而是从需求与供给出发说明商品的价值。这种分析, 不管是数学的分析还是心理的分析, 很多时候也谈到了“需求的程度”, 但就是不能把它抽象为“需求度”。一旦抽象为需求度, 就不能说明需求度是价值的唯一因素, 从而显示出它的片面性。只有抽象出需求度, 才能使它与劳动力结合起来, 形成完整的价值理论。如果只是把商品的价值表达为它的成本价值, 显然是简单而庸俗的, 不能说明商品价值的科学本质, 也就跳不出资产者独享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怪圈。

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 重新认识商品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创造, 说明劳动力及其效率与需求度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 并形成劳、资共享的剩余价值分配理论[5], 是价值理论的科学的发展。只有如此, 才能形成劳动者、管理者、资产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现代公有制社会, 真正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经济规律与历史规律。

摘要:从商品真正的二因素:劳动因素与物质因素出发, 运用马克思的抽象分析, 得出了劳动力及其效率与需求度共同决定商品价值的综合价值理论、价值公式。进一步的分析说明了价值元素的实际含义, 并说明了它是以劳动价值为主体的, 也吸收了需求作用的完整的价值理论。既符合生产的实际、也符合市场的实际, 是商品价值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综合价值理论,需求度,劳动力,劳动力效率,价值公式

参考文献

[1]王孟山.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导致传统公有制的更新——现代公有制.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09, (11) :120—126.

[2]王孟山.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发展——普适价值.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1, (10) :109-115.

[3]保罗.萨缪尔森.微观经济学 (16版) .华夏出版社, 1999.43.

[4]保罗.萨缪尔森.微观经济学 (16版) .华夏出版社, 1999.41.

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秩序价值;劳动法;实现渠道

我国于1995年依据宪法制定和施行了《劳动法》,该法有助于维护劳动制度、调整劳动关系和确保劳动者相应的正当权益,还能促进社会进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劳动法》未正确定位劳动法的秩序价值,本文结合我国的真实国情对其进行了初步研究,以增强人们对价值秩序的重视度,并为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依据。

一、《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目的性

英国于1802年实施了首部劳动法,该法实施以来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重视,我国颁布劳动法的时间较晚且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逐渐膨胀,人们过分地寻求自身利益,引发了极端分化现象,经济利益分配不均匀等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这种现象需要法律来调整,以适应新型的的社会需要;国家逐步转变自身角色,用强制性的手段干预契约自由和用人市场,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而,《劳动法》的转变很好地表现出了人们对劳动法秩序价值的重视。

二、我国劳动法的秩序现状

(一)学界缺少理论探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针对劳动法的研究出现了高潮,诸多学者开始质疑劳动法的建设,并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是多数学者多分析该法实施过程发生的问题和一些细则,这些不良现状均制约了劳动法法规及理论的构建。随着学者对劳动法理论的关注逐步增多和实施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的问题不断涌现,学者逐步全方位的细致研究劳动法,且其研究范圍也在逐步增加,然而,学者们仍未认真地探究劳动法的秩序价值,且针对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理论性研究也较少。因而,我们应该理清劳动法的最终取向,以明晰劳动法的真正秩序价值。

(二)实施过程存在不足。在实施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已有的劳动法并未得到适时改动,原有的劳动法已经很难适应今后经济的发展,这给劳动法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很大空间。劳动法的立法常具有两面性:⑴依据本地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对高层立法进行补充和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劳动法;⑵制定可以保障劳动者利益最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会架空、取代高层法律,也会阻碍劳动法的统一,严重时会使劳动法规丧失统一标准。劳动法的执行常与行政利益相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关系受到行政主体的监督,且行政主体也要依据劳动方法的标准进行监督,劳动者应当遵循国家相应部门的法律法规;然而,因为地方政府承担着本地经济发展,即便用人单位损害了内部劳动者的真实利益,在利益驱使下他们也未真正地从执法者角度出发进行严格执法。

三、实现渠道

(一)完善各类独立法。劳动法包含的部门法较多,且具有实际操作性不强、不统一和实施效率低等问题。应依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真实情况总结经验,还要划分该法涉及到的重要区域,然后建立独立性的立法,以此提升劳动法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层次。例如我国《合同法》刚性地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制定要求,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了国家的强制性干预;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出现了欠薪问题,多数欠薪问题是企业破产或者恶意拖欠,单纯依据协议中的内容并不能解决欠薪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来解决欠薪问题,对于恶意拖欠工作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将该种行为添加至刑法中,让法律“解决”欠薪问题。

(二)改善劳动法中存在争议的部分。(1)增强私立救济。私立救济是权利主体施行法律救助的基础,劳动争议初涉司法领域时,应运用私立救济来处理争议,由于涉事两方均自愿制定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劳动合同,可以有效约束双方,涉事双方通常不懂法、不愿意遵法,行政部门应针对这种现象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建立以权利主体为中心的私立救济,逐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2 )规范社会性法律救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和纠纷,既要运用私利救济,也要运用社会救助,当私立救助已经无法解决时,由社会组织介入调节。例如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该些部门能够平衡争议双方的差异,然而,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常会受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约束、牵制,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会直接影响该些部门的调解职能,因而应适时地采用规范性的社会救助,以保证仲裁委员会可以正确的处理争议、纠纷。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劳动法在极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劳动关系,我们应重视和深入探究劳动法的正确秩序价值,逐步建立完善的劳动立法体制,增强行政人员的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法的制约作用、平衡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大洪,廖建求. 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J]. 中国法学,2004,02:92-102.

劳动的美学价值 第5篇

劳动的美学价值

所有的美,都需要劳动创造;所有的`人生,都需要在劳动中生成.这便是劳动的美学价值.文章首先从劳动概念的辨析入手,着重通过四个方面论证劳动在美的创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作 者:王晋中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00刊 名: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年,卷(期):“”(5)分类号:B183关键词:体力劳动 脑力劳动 创造性劳动 美学

幼儿劳动的意义和价值 第6篇

每周一下是我园的劳动日,我园会在每周一的下午进行全园大扫除活动,老师和孩子们齐动手,一起打扫活动室,清洗玩具等等,因为我深知劳动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有多重要,可是现如今的“4+1”、“6+1”的家庭模式,全家人围绕着一个孩子转动。把孩子爱劳动的良好品德剥夺的一干二净,家长们对子女过度保护。家中一切家务全部由家长包下了,许多孩子与家务根本沾不上边。这样长期的包办娇惯,会让孩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进而养成依赖性和惰性,形成了“父母做家务是理所当然”的思想,一旦这种思想生根后,要想再改变是非常困难的。要知道,孩子终究会有独立生活的一天,父母不可能照顾他一辈子。给予过多的照顾,只会束缚孩子们的手脚,这对于他们将来独立面对充满竞争的时代是十分不利的。

3~6岁的孩子已具备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应该试着让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错过了最佳年龄阶段,以后再想弥补,既困难,也费劲。

让孩子参与劳动决不是单纯地教会他们干这干那,而是在于塑造他们的完美人格,为了培养他们的劳动能力和劳动习惯及义务感和责任感。那么让孩子们劳动到底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呢?我们一起来看:

首先劳动培养了幼儿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在一个民主化的家庭里,每一个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家庭的主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都应尽自己的义务。参加一定的家务劳动,就是对家庭尽义务的一种方式。经常地参加家务劳动,会使孩子慢慢地体会到“家是我的,我要为家做点事情”。潜移默化中有助于孩子的家庭责任感的培养,进一步培养他们的社会义务感和责任感,今后迁移到学习、工作、事业等方面。“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一个人连家庭义务感和责任感都没有还怎么谈得上有社会义务感和责任感呢?

劳动有利于个性的健康发展。

美国心理学家威兰特从40年代开始对490名男孩子跟踪调研了40年,大量记录表明:从小干活的孩子较有才干,充满自信,人际交往能力双倍于父母卵翼下长大的同龄人,收入可能5倍于后者,失业率却是后者的1/10。而从小不干活的人由于劳动观念淡薄,对繁琐事情常常表现急噪,对事物的忍耐性也不如经常参加劳动的孩子(怪不得我忍耐性这么好,原来是从小干活的原因啊哈哈)幼儿期正是个性开始形成的时期,幼儿不仅要满足生理上的需要,更要精神的需要,尤其是劳动。扫地、洗衣服、刷碗、做饭,都是他们想尝试的。如果家长分配给他们一些家务,他会顶顶真真地去干。成功了,他会从中体验到喜悦,增加自尊感、胜任感,满足了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这点真是如此,还是在小班的时候,我记得我叫睿翔小帅哥帮我搬东西,这个小家伙自豪的很,还对其他小朋友说:“我可能干了,我长大了,都能帮老师干活啦!”宝贝,你以后一定是个“大人才”,我们接着往下看)即使失败了,他们也能吸取教训,积累经验。他们亲身体验了劳动的不易与快乐,便会去尊重别人的劳动。逐步形成遇事冷静分析,知难而进,设法排除不利因素,当机立断等性格特点,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自信心也树立起来了,在快乐中清楚地看到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能力和自己的荣誉,增强了独立性,持久性,坚韧的毅力也得到锻炼,使得个性全面协调地发展。

劳动中动手又动脑,益智又增识。

年轻家长们为了孩子的早期智力开发,费尽心机,不惜重金将孩子送到知名的早教机构、特色班,而忽视了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益智方法——劳动。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人生两件宝,双手和大脑。”动手和动脑是相互促进的。捡菜、收拾玩具、折叠衣服锻炼了手指小肌肉,让运动更协调,更有力;洗手帕,洗袜子能增强手臂力量。在劳动中,幼儿会观察、会思考、设计和综合运用各个方面的能力,有效地发展幼儿的认知能力。大量的“稀奇古怪”的问题便是幼儿在劳动中产生的:为什么熟的毛豆比生的好剥?为什么饺子、馄饨熟了会浮起来?这些疑问都充满了科学知识。一个不劳动的孩子,是绝不会有这么多疑问产生的,也失去了这些学习机会。

在园里,我们会要求孩子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会要求孩子们自己洗手,搬小椅子,自己端饭,自己送碗,自己收拾玩具,自己午睡„„不放过一切教育机会,让孩子在快乐劳动的同时,小肌肉和大肌肉都得到锻炼,增加孩子的协调力,比如孩子刚开始端汤的时候会撒,慢慢的知道了要两个手端,要眼睛看着碗,慢慢走,掌握了平衡就不会撒了,这不正锻炼了孩子的手眼协调能力么?其实孩子做这些事情的时候都开心的不得了呢,只是我们大人总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到孩子身上,不让孩子干这干那的,阻碍了孩子的发展还美名其曰:“我做的这一些都是为了孩子啊”汗!值得每位家长反思啊!乔老师,您和田老师从一开始就坚持让孩子们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对孩子的发展真是棒极了!呵呵我替可爱的孩子们谢谢您啦!

也请家长们配合好幼儿园,在家也这样要求孩子们!快快乐乐劳动,健健康康成长

我的事情我做主

1岁多的幼儿,正是自我意识形成的时候,表现出“我自己来”的强烈愿望:宁可自己跌跌撞撞地走,也不要大人抱;宁可自己舞勺弄筷,也不要大人喂。3岁起,孩子就有了独立生活的要求和可能,他们渴望自己动手做事,这时家长们就应趁热打铁,鼓励他发扬独立精神,学会自己吃饭、漱口、洗手、洗脸、叠衣服等这些自我服务性劳动,逐渐形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好习惯。一个刚学会说话、走路的孩子,可鼓励他帮妈妈拿东西。稍大点时,可让他在吃饭前帮妈妈拿碗筷,饭后收拾碗筷、擦桌子扫地、倒垃圾等。学龄前儿童有许多玩具用品,家长不必代他收拾,而是指导他们学会分类、整理;早上急着上班时,家长们也别错过让孩子自我服务的机会,您可以留一只鞋让他穿,留一个钮扣让他扣。第二天,可留两只鞋,留两颗扣子,三颗、四颗„„训练多次后,幼儿自然会熟练地系鞋带,扣钮扣。这些细小的活动能使孩子及早摆脱成人的照顾,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虽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应做的事都放手让他去做。全家总动员

父母与孩子一起做家务,可以让孩子感觉父母重视他,爱他,平等地对待他,满足了孩子爱和尊重的需要。在互动的过程中,彼此交谈、接触,增加了孩子与父母的共同语言,增进双方的感情,协调了家庭人际关系,共享天伦之乐,使幼儿感受到温馨家庭带来的幸福和快乐,这对于幼儿的身心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游戏是幼儿的基础活动,同样地,幼儿并不把劳动看成是“苦差事”,而把它当成了游戏。一块肥皂能变出那么多泡泡!烧开的水会像鱼儿那样吹泡泡!这在幼儿眼里是极其新鲜和有趣的事。父母在与孩子一起劳动时,何不把此也当成一种“家务游戏”?在妈妈叠衣服时,请孩子给袜子找一个长得一样的好朋友;吃完饭,请孩子为碗筷洗个澡;还可以采用比赛的方式,或是编一些《刷牙歌》、《洗碗歌》、《起床、穿衣、叠被》等儿歌。孩子在这种游戏般的快乐气氛中能更好地模仿父母的动作,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劳动成果秀出来

幼儿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如同宝贝一样珍惜,自己梳的头发,洗的手帕,穿的衣服,扫的地,都是辛勤劳动的结晶,充满成就感。他们也极其在乎成人对自己的评价。成人的肯定,对其劳动成果的珍惜,将促使他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激发其继续劳动的欲望。由于幼儿的能力有限,有些事情不是他不想干好,而确实是不能干好。家长们不能一味地以成人的标准去看待幼儿的劳动成果,任意地毁坏幼儿的劳动成果,这样只会损坏他的自尊和信心,对劳动产生冷漠态度。只要幼儿付出了劳动,尽了自己的努力,就应该给予肯定,哪怕是微乎其微的成果,也要表示出很感兴趣的样子,鼓励他继续干下去。家长对幼儿劳动成果的珍视,会给幼儿带来极大的感染作用。创造的火花,也许就产生于此,小小发明家,未来的“大人才”可能就诞生在父母的兴趣之中。

“劳动惩罚”、“按劳付酬”需谨慎

许多家长会用劳动来惩罚、威吓做错事的孩子。殊不知,这与我们所说的劳动教育思想是相违背的。它只会使孩子对劳动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只有干了坏事、错事的人才该劳动,甚至鄙视、厌恶劳动。那么,以后再怎么说劳动光荣,热爱劳动都无济于事了。

对不愿劳动的幼儿,家长们往往用钱来“贿赂”幼儿,让幼儿被动地为了金钱而劳动,不是为了体现自我价值而干,失去了劳动的真正意义。非但没有起到教育作用,反而强化了“金钱至上”的思想意义。对孩子劳动的最好奖赏莫过于一个微笑,竖一个大拇指,一个紧紧的拥抱,或是一句“你真能干!”帮助孩子体会劳动的喜悦之情,让孩子形成这样的观念:学会自己做事并做得很好,是快乐的,是很值得自豪的!

因此,以上两种手段都是不可取的。前者用“惩罚”去造成孩子的痛苦,后者用“利诱”去满足对金钱的欲望,两者都是被动劳动。家长们必须正视孩子进行劳动的目的,从培养孩子热爱劳动的习惯出发,培养其责任感和义务感,及独立自主、自信等健全的个性品质,让孩子体验劳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放下你们的“提心吊胆”,大胆地给孩子安排一些任务吧,让他们快快乐乐地劳动,让生活变得更美好!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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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价值范文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精选6篇)劳动法的价值 第1篇浅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摘 要:劳动法是法学界已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劳动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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