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法院的工作建议
律师给法院的工作建议(精选8篇)
律师给法院的工作建议 第1篇
给法院书记员的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实施后,法官的很多辅助性工作将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来完成,书记员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书记员的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着办案质量和效率。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效仿,我们只能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实践中摸索前进。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书记员队伍管理进行规范,为法院系统配备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
(一)重视书记员队伍建设。书记员作为审判力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该和法官、法官助理的改革一并考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否则,很有可能因为缺乏新的实施办法,或工作的滞后,而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与法官、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不相衔接。因此,要真正实现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必须统一考虑,同时推进。因为,一个案件的审判离开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行,而这三者中有一个的关系没有理顺都会影响到其他两个的工作。同时,各级法院亟需要重视书记员队伍建设,稳定数量,提升质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书记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书记员任职资格、职责、考核、晋升、奖惩等办法,并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这样既便于对书记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和定期轮岗,又能对书记员工作统筹安排,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三)规范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如何解决目前书记员队伍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刚颁布的《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机构,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不失为当前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在无法大量增加编制专门补充招录书记员的情况下,可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由省一级法院向财政争取专项经费支持,制定招录计划,由各级法院根据书记员缺编情况报送招录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招录经培训合格后,由省级法院统一委托专门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再将其派遣到各个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这样既符合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精神,又能保证书记员队伍的质量和稳定性。但在招录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适当照顾本地生源,保证到岗后能安下心、留得住;二是学历应以大学专科学历为起点的法律及其相关专业。
(四)对书记员实行等级制工资晋升标准。有竞争才会有提升。不同的等级标准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定书记员工资制度时,对其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记薪方式,根据书记员职业的自身特点,设立专门的技术等级制度,结合当地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制定书记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书记员的工作年限、表现、技能等综合考核情况,对书记员划分相应的等级档次,每年由书记员管理部门对其综合表现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以晋升一级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等级,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其等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在保证基本工资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工资等级制,使得他们各自的努力程度直接和工资收入挂钩,以保证书记员队伍的良性竞争和循环。
(五)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书记员所从事的工作决定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业务知识,熟悉法律程序,精通诉讼文书的制作和计算机操作技能。通过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大多都没有对书记员进行过专门的培训,队伍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影响了审判工作质量。因此,对于每年招录的合同制书记员,统一由省级法院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聘用。省级法院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全省书记员分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技能竞赛等方式提高书记员的业务素质。
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它也要以职业化为方向,充分考虑书记员的职业定位,在通盘考虑法院各项改革的同时整体推进,建立一套书记员任用、考核、晋升、淘汰的管理机制,实现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以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正高效。
律师给法院的工作建议 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7〕105号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3.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要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
4.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地区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5.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试点地区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6.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三、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7.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8.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9.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主持调解纠纷的,参照上述程序开展。10.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11.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2.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3.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14.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5.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加强工作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有力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实施意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为向全国推广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
17.积极引导参与。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试点工作,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18.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组织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19.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0.加强宣传工作。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21.加强指导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认真研究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评估试点方案的实际效果,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22.本试点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7年9月30日
法院能给律师立法吗 第3篇
法院何以给律师立法
刘思达
http://liusida.fyfz.cn/art/1049326.htm
近日在业界流传的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稿》),其第249-251条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引起了律师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解释稿》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不得未经许可以包括邮件、微博在内的各种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法庭秩序,“我的地盘我做主”,看似无可厚非,但问题显而易见。这三个条款的规范对象明显指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一方面堵死了辩护律师在庭审期间进行音像记录和与外界联系的各种渠道,让方兴未艾的微博直播庭审不再可能;另一方面赋予了法院直接处罚“违纪”律师的权力——禁止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无疑是砸了以诉讼为业的律师的饭碗。
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最高法院为什么用这些条款把矛头直接指向律师?很多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与过去一年多以来“闹庭”现象的出现直接相关。
律师“闹庭”现象的频繁出现,究竟是因为律师自身的职业素养不够,还是因为司法过程本身出现了一些令律师们无法忍受的问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本应居中裁判,控辩双方依法对抗,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些问题可能来自司法系统内部。要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闹庭”问题,用《解释稿》来给律师立法,只会引起律界反弹。
刑辩律师请HOLD住
爱智慧
http://hupi79.fyfz.cn/art/1054923.htm
最高法的《解释稿》虽然确有越权之嫌,但是这份征求意见稿能获得原文通过的可能性本就难料,退一步说,即使果真该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对于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而言,后果也远没有达到“司法的倒退”那么严重。
新刑诉法已经对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进行了较大的扩张和较充分的保障。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法律地位的明确,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得到确认和保障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律师法的对接,对于辩护律师充分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辩护律师这些方面的权利进行明显的否定或限制。
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执业,应该是律师行为准则中的首要标准。换句话说,如果律师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也不能把律师怎么样,相反却会惩戒那些无视法律规定、无理取闹甚至仗势欺人的律师。
把对律师的惩戒权交给法官并无多大不妥。西方法治国家大都规定了“藐视法庭罪”,对于律师的不法行为,法官可以根据该罪对其进行惩罚。我们一直在强调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强调法官审判权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这样的不当行为,行为人理应对其行为负责。现在,对法官赋予这样的权力为何又受到抵制呢?
不过,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也确实存在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对律师的惩戒权,应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与之相称的惩罚措施,对于受罚的律师,应当为其设定有效的救济途径,对于滥用权力的法官,一旦查明理当严惩。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4篇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在充分肯定省高院2008年工作的同时,就做好今后法院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要是:
一、要认真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履行审判职责
省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紧密围绕省委的重大部署和全省的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解放思想,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法院要强化大局观念,坚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把打击重点始终对准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尤其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狠狠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偷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要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努力完善民事纠纷案件调解机制,法官在办案中要注意向群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尽最大可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有效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也是代表们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代表们认为,执行工作是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环,近年
来法院在加强执行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成效不容否认,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法院应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创新机制等来推动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法院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充实执行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与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杜绝办“人情案”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在执行案件中,要加强协调、和解、调解工作,特别是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就要考虑后期的执行效果。法院要认真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强化执行威慑机制,依法制裁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对暴力抗法行为严惩不贷,促进执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省法院要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法官公正办案上狠下功夫。要切实抓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发现错案要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对追究机制进行完善和细化,科学界定“错案”,认真解决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的问题。同时,要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依法办理各级人大督办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转交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法院公正司法的水平。
四、要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抓好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各级法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要强化廉政建设,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全省三级法院都要认真吸取杨贤才案件的深刻教训,认真反思,切实管好队伍,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要严防死守。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严格依法选拔、任命法官。强化法官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审判作风,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有较高职业道德的法官队伍。法官也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平和地对待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要大力推进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维护基层司法权威
省法院对基层法院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省法院要把提高基层审判水平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帮助基层法院推进改革、改进作风、提高人员素质。要继续开展好对口帮扶活动,丰富帮扶形式。要重视基层法院的建设,尤其是对贫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要加大投入,帮助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问题。省政府要加大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正常运作。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改善执法物质装备条件,规范管理,促进基层审判水平的提高。要规范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改判机制,确需改判的案件要做到依法有理有据,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引发的缠诉上访。
六、要关心和支持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积极改善司法环境
法院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5篇
××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精神为指导,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搞好审判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搞好各项工作。通过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确保了司法公正。但当前法院各项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执行工作。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一时半刻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10年我院收案846件,旧存30件,共876件,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案子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严重困扰着我们的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法院采取的手段比较单一,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缺乏切实可行的方法,往往是简单的加大执行力度,以拘代罚,往往使被执行人形成“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反而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当前能否从以劳役抵债、完善破产程序入手,对于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建议完善以劳役抵债的法律规范,切实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这样能使法院的执行方法向多样化发展。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震慑力,改变那种“反正是民事纠纷,法院也奈何不了我”的错误心理。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确无财产,应加紧启用破产程序。当前法院很少适用破产程序,一方面是来自债权人方面的阻力,然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法院自身不愿适用破产程序,其手续复杂、投入的人力物力过多的弊端给本已压力过大的法院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应该从简化破产程序入手,既要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尽快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联系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直接的结果可能一个人在甲地身负巨债,而他在乙地却能拥有巨资逍遥快活,因而在这个问题应当借鉴××的网络制度,运用电脑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也有利于改变当前书面委托执行面临的拖拉、缓慢的尴尬局面。
3、在申请人举证制度和被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有些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而淡化了原先有利于执行的方法,从而使某些案件丧失了执行良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许多申请人不懂举证,导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的内容空洞而无实际意义,无法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标的,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另外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方面,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是故意不履行义务或消极履行义务,而法院对被执行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的调查,受人力、财力所限,终
归是有限的,实际操作的伸缩性就很大,给案件的最终执行带来负面的影响。
4、涉及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从近阶段来看,我们已采取了很多相关的得力措施,开展了“集中执行月”“七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但事实上,这部分案件仍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从97年至今,执行案件中涉及乡、镇、村一级行政机构的案件近70件,涉案标的达1800万元。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现任领导就采取“拖”“避”措施,时间越久,案件就越难解决。再加上一些人法律观念比较淡薄,一些乡镇村自身的偿债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上级机关的庇护,使得这类案件成为执行的一个绊脚石。因而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如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逐步来改善这种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5、过分注重委托执行,并不利于缓解执行难。11号文件中强调“跨县市区,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在省外的,亦应以委托为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跨县市区的委托执行,以宁波为例,有十一个县市区,如果互相之间的执行案均实行委托执行,势必大大增加委托手续,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见得理想。跨省的以委托执行为主,其初衷是为了缓解异地执行的难度,但是在现在的大气候环境下,委托执行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庇护伞,使异地执行的难度更加大。
6、执行局的机构设置问题。现全部的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或与执行庭并存,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何先从法院内部入手来改善执行机制,使得执行工作能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一个是刑事案件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我院2010年适用罚金刑的案件338件,应执标的120万,实际执行114件,标的45万,执行完毕的不足40%。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经济犯罪或性质恶劣的犯罪必须适用罚金刑,法院往往也就一判了之,很多案件根本无法执行,有些犯罪分子尤其外地流窜作案,被判刑服役后或回原籍或不知去向,罚金刑根本无法兑现,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因而在这点上也可考虑用自由刑来折抵罚金刑,如不支付罚金则以延长自由刑,避免罚金刑形同虚设。
二、审判改革方面
经过几年的努力,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也在不停的摸索中前进。但总的来说方法不多、力度不够、深度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大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放权力度。我院在2010年就已制定《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民事案件中除个别疑难案件外不再经庭长、院长核稿签发。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资格,选任程序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完全凭各自单位的感觉,摸着石头过河,效果不会很好,搞不好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且如何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进行合格考核、连任考核,如何量化打分,按什么标准评定,在实践中都很难操作,一不小心,就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充分保证和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少数案件的层层审批情况仍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两者的矛盾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行审判公开方面。当前法院推行审判公开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透明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单方接触大量存在,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一方面要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与当事人接触,另一方面也有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人接触。个别案件请示现象并未根绝,遇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处理方面的疑难问题难以定夺时,通常会想到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出具处理意见,而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此外,裁判文书说理仍不够透彻,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裁判理由,只有一些笼统的法条,裁判的真正理由有时并未公开。
3、行政庭和法医编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因而行政庭至少配备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院从99年至现在行政案件仅25件,明显存在着案少人多,人员浪费的问题很严重,尤其是其它庭室案多人少,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配备,关系到法院办案效率能否提高。针对行政案件一贯稀少的情况,我们建议能否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行政审判庭,统一处理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各基层法院可抽调人员予以配合。虽然这在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总比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行政庭采用变通的方式,办理执行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来弥补案源不足的情况要好的多,而且这种变通方式容易混肴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违反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同时法医的编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院现有一名法医,而有的兄弟法院无法医,因而也可统一将基层法院的法医统一归并到中院法医处,统一进行管理。
另外,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不同审理阶段尚未建立相关的跟踪管理、通报、告诫制度,对出现问题的环节惩罚机制尚未确定。目前实施的流程管理由于硬件、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可惜鉴于其他省区试点成功的兄弟法院的一些先进作法,好好取经,把较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引进来。
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我院党组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人民法官应向“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行、高超的专业知识水平”迈进。但我院面临的现状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35岁以下的仅占全部的40%,且文化结构不够理想,仅4名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95年以后仅进过一名法律本科生,队伍整体已出现老化现象。法院在人事问题上并没有多大自主权,无法每年通过正常渠道招本科生2-3名,以解决队伍老化问题。同时条条和块块会出现矛盾,而且一般均是条条要服从块块。99年我院就因人事调动、调入二名大专生。再者法院的出口关亦未疏通,法院的现状一般是只进不出,缺乏一种竞争、择优的意识。这种现状不是哪一家基层法院马上就能改变的,它需要理顺多方面的关系,法院在用人制度上、在进人、出人的权利上需要更大的自主权,这是我们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根本出路。
现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度,对基层法院的触动也很大,法官定编应该是法院走精英化道路的必经之路,但是当前的法官素质如何来适应法官职业化是一个一时半刻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法院内部也在进行学历培训,但并不能从真正上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仅仅在形式上满足法官职业化要求。再者法官员额制度对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干警触动很大,如果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这些岗位的同志将离开法官岗位,势必使一些年纪轻、业务强的同志不安心本职工作,如果把素质好的干警都补充到审判第一线,那后勤保障部门又会仅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工作效率很难保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
我院目前尚未推行干部末位淘汰制,淘汰制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有疑虑的地方。如何给每位干警量化打分,分值如何计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打分标准均由各个单位自己拟定,势必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给每位干警打分势必存在一个基础的标准,但这这标准在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业务部门和服务部门存在巨大差异,各业务部门之间亦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很多职能部门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如何来确定末位呢,毕竟考察各个部门各个干警的工作不等同于参加高考,只有一份标准答案,人人平等。因而如何使末位淘汰制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末位淘汰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形成竞争氛围,充分发挥每位干警的主观能动性。
收集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6篇
把人民法院工作和全部司法活动都摆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去思考,摆放到形势变化的大环境中去定位,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严格执法与保障发展的关系,把全体法官对科学发展观的正确认识转化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与水平,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服务大局上水平。自觉增强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总量再翻一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第一要务”政治责任感,做到一切工作思路都围绕“再翻番”来谋划,一切服务措施都围绕“再翻番”来落实,一切审判力量都围绕“再翻番”来凝聚,建立起紧贴中心的“大服务”工作机制。一是实行全员服务。引导每位法官都争做服务者,自觉强化为企业服务意识,并把这种服务意识转化为公正、高效为大局服务的实际行动,落实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实行高效服务。对涉及发展的纠纷“特事特办”,畅通“绿色诉讼通道”,优先立案、审判和执行,并确保“打得起、打得赢、拿得到”。三是实行重点服务。认真审理和执行好涉及企业破产改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制约振兴、关系发展的案件,使一切有利于发展的经济行为都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为域内外企业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环境。同时,主动围绕全市大局建言献策,密切结合审判工作积极提出有利于发展的司法建议,为市委科学决策当好法律参谋。四是实行跟踪服务。院党组班子成员定点包联企业,结合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开展,分别深入全市20多户重点企业走访调研,了解法律需求,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帮助解决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资金紧缺、货款拖欠、合同履行等发展难题,把不利因素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确保企业在金融危机这一不利的大环境下逆势而进、平稳较快发展。
一、走访企业、听取意见的经验和做法:
1、注重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法院审判与执行的评价。在“司法大走访”活动中采取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答辩的方式,就企业的发展思路、管理理念和对法院的审判执行等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对话,突出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关系,促进企业法定代表人更加重视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在生产、销售销售活动中的行为,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
2、注重直接听取企业中层及工人的意见。在走访企业中层及工人的基础上,法院人员采取组织企业中层及工人座谈会、发放问卷等方式,直接听取企业中层及工人在该企业工作及法院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感受和对企业及法院的评价,掌握到第一手资料。
二、企业对法院审判与执行个案的反映:希望法院在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在依法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对在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原因与企业多沟通。对于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多做调解息诉工作。
三、企业对经营发展难题的法律需求:经济合同、劳动用工、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发展难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企业应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依法经营意识。
一是依法适当放宽对合同的审查标准。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适当从宽,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从严把握合同的解除、撤销、变更,努力维持合同的稳定。正确处理合同纠纷,依法合理确定违约责任,调整违约金,均衡各方利益。适当放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还款期限,尽可能满足企业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
二是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充分考虑保全标的物对于企业经营的利用价值,在查封企业帐户时,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依法适当放宽。对于并非恶意逃避债务,一时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财产保全和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
三是全面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涉及企业矛盾纠纷处理中,要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强化辨法析理等工作。特别是对于劳资、债务、合同等纠纷,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对抗。在审理企业兼并、转让、破产和重组等案件中,尽最大限度地利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盘活企业。要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
四、企业对法院开展开展便民服务的需求:无论是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涉企案件,还是“送法上门”中发现的涉企纠纷,均应稳妥处置,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一是及时掌握涉企纠纷情况,及时审理纠纷。二是加大开庭前调解工作力度,增强办案法律效果。使大量涉企案件通过庭前调解结案,而不必进入正式庭审程序,为解决企业难题提供司法服务。
五、企业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法官的群众观念,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提高综合素质;加大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对法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执法行为进行约束。
六、企业对法院加强民意沟通、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和和建议:切实保障企业对法院工
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接纳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通过多种民意沟通的形式,让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通过更多的渠道表达出来。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工作人员的监督,预防司法腐败。
律师给法院的工作建议 第7篇
编辑部:
近期,多地省法院到各一级分行进行工作调研,拟在建行设立点对点人民币结算账户网络查询系统终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各级营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直接接待有权机关的来访。有权机关到开户网点办理查询事项确有困难时,可由同级“相应业务管理部门”接待并办理资格审查和登记手续,再通过邮件、部门联系单等方式将申请查询内容或相应法律文书转交营运管理部门。营运管理部门查询后将结果书面反馈相应业务管理部门或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回执。
笔者建议,支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的上线和推广,对现行相关规定进行优化,由营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涉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以确保我行协助执行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与地方同业在点对点查询系统设置上保持一致,促进银行与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进而保障银行金融债权的回收和安全。
通报法院工作 听取意见建议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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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12月20日电 受周强院长委托,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在广西南宁召开座谈会,向驻桂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通报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主持。
张建南首先向代表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的工作情况。与会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全面做好审判工作,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代表们对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深入地方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脚踏实地司法为民精神的具体体现。
代表们对如何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等建言献策。韦丽萍代表对广西各级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代表对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会诊”,大力推广“阳光评议”和“判后答疑”给予了高度评价。黄超代表认为,一些县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薄弱,建议法院加大对政府部门的法制宣传培训力度,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朱慧英代表建议,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预防新一轮执行积案的发生。莫小莎代表建议法院加强对金融问题,尤其是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陷入发展瓶颈引发的纠纷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出台相关的司法应对措施,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平稳实施。韦柳春代表希望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培训长效机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谭和平、邢俊平代表则以南宁市为例指出,城区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数最多达到300多件,已严重超出法官承受能力,加之职级待遇得不到解决,法官队伍流失现象严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上寻求更合理的方式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律师给法院的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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