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规项目范文
律师合规项目范文(精选7篇)
律师合规项目 第1篇
奖惩制度
1、奖金管理及管理委员会成员
1.1奖金管理:公司奖励过程中所发生款项,全数由工会先开支,工会费用不够开支时公司支付;
1.2管理委员会成员:由HR、工会主席、相关部门经理、总监级以上人员。
2、类别: 2.1奖励:嘉奖:奖励现金500元;小功:奖励现金1000元;大功:奖励现金2000元;有突出贡献者,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特批。
2.2处罚:分为警告、小过、大过、三类;惩罚类别有争议时由管理委员会最终决议;累计两次大过开除,并无任何经济赔偿。
2.3奖惩记录列入年终考绩及升迁之考评.同年度功过予以抵销,嘉奖与警告,小功与小过,大功与大过视同等功过。
3、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3.1两次警告等于小过一次,两次小过等于大过一次; 3.2两次嘉奖等于小功一次,两次小功等于大功一次。
4、员工如有以下事迹,予以嘉奖: 4.1工作效率高,保证质量,能超额完成公司制定之工作任务者; 4.2品行端正,勤俭节约,遵守厂规厂纪,有突出表现者;
4.3及时发现作业、工序上的缺失,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并有成效者; 4.4对不良行为勇于指正举报而避免损失者; 4.5在公司项目类项目推动过程中有优秀表现者; 4.6对工作现场进行改善并有良好成效者; 4.7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项者; 4.8其他事迹,足以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5、员工如有以下事迹,予以记小功奖励: 5.1对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品质质量或管理制度等,提出具体建议方案,1 / 6 经采纳有成效者;
5.2服务认真,获得客户赞许或为公司争得荣耀有具体事项者; 5.3爱护公物,节约物料或对原废物料利用有成效者; 5.4代表公司参加社会或地方政府举办之活动获前三名者; 5.5热诚尽职,工作效率大大超过预期,给公司带来很大利益者; 5.6拾金(物)不昧,堪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5.7检举舞弊盗窃,违规或危害同事、公司利益有具体事项者; 5.8其他事迹,足以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6、员工如有以下事迹,予以记大功奖励: 6.1遇有意外事件或突变,勇于负责,极力抢救,措施得当而减少重大损害者;
6.2对于新产品开发表现突出,并给公司带来直接利益者; 6.3发明或改良机器设备,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6.4对国家或社会有贡献,因而提高公司声誉者; 6.5领导有方使生产管理部门运作有很大进步者;
6.6能够及时发现产品之重大质量隐患,为公司挽回损失者; 6.7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以为其他员工之楷模者。
7、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警告处分: 7.1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提前离岗(下班前即停止工作或就餐者); 7.2一个月两次且每次迟到时间在30分钟之内者; 7.3没有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者;
7.4工作时间未依规定穿着厂服,上班未佩带识别卡,仪表、衣冠不整者; 7.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者(所有车辆);
7.6未能按时打扫责任区域,乱吐痰,乱扔垃圾等破坏工作、生活环境卫生者;
7.7上班时间内喧哗、打闹、聊天、嬉戏或做工作以外之事务者; 7.8因个人原因,未能按部门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而影响工作质量者; / 6 7.9浪费或因使用不当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7.10品行不良,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7.11被指定应参加受训、培训,而借故未参加者; 7.12无故不出席公司指定出席的会议;
7.13工作时间缺乏责任感,疏忽怠慢,效率低下者; 7.14工作不仔细,对后道工序造成影响者;
7.15未做工作结束后的工序,如切断电源、停机、关闭门窗等事项者; 7.16正常上班作业时间内,私自进入宿舍者; 7.17在餐厅内发生争议,吵闹者;
7.18私自翻阅他人之数据、计算机、函电者; 7.19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7.20不按照5S规定执行者;
7.21打听他人工资或向他人透露工资者; 7.22其他事项足以记警告处分者;
8、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有具体事实证据者,予以记小过处分: 8.1未按安全(ESH)规定操作及设备保养者;
8.2对上级指示或命令,未及时处理,不服从安排者; 8.3工作中未尽职责或因个人原因积压公务造成工作延误者; 8.4因疏忽或马虎而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受损或伤及他人者; 8.5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他人工作而造成损害者;
8.6利用公司设备处理个人事务者(电话、计算机、复印等); 8.7坐、卧、踩在成品或半成品上者;
8.8男、女生随意进入异性宿舍者(物业查房时除外); 8.9谎报加班时数,经人事行政部查证属实者; 8.10因过失导致生产线或设备停产2小时以内者; 8.11三个月内累计两次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8.12不按作业指导书(SOP)操作且情节轻微者; / 6 8.13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外出者; 8.14不服从上级主管安排工作者; 8.15在公司禁烟区吸烟、丢烟蒂者; 8.16故意撕毁公文、图纸者;
8.17一个月累计迟到三次(含)以上者; 8.18一年内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下者;
8.19发现公司其他同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 8.20未经允许,私自下载各类软件者; 8.21其他事项足以记小过处分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记两次大过并开除)9.1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者; 9.2对同事恶意中伤或诬告制造事端者; 9.3因行为不当而使公司名誉受损者; 9.4未经许可擅自带领外人参观工厂者; 9.5未经许可私自调班者;
9.6泄露业务、生产、财务或其它事务上之机密文件者; 9.7遗失经营、生产之重要文件或工具者; 9.8伪造文件或涂改文件者;
9.9私自印刷公司名片,私盖他人印鉴者; 9.10未经许可擅动、撕裂或张贴公文、公告者;
9.11投机取巧、隐瞒蒙蔽、利用职权谋取非分利益有具体事实者; 9.12他人所犯错误而故意包庇者;
9.13未按安全规定操作及设备保养,而使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他人受到损害者;
9.14未按程序,作业指导书(SOP)规定作业者,若因此造成工厂损失需予以赔偿; / 6 9.15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9.16在厂区内打架之双方;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并交至公安部门; 9.17携带公司物品出入厂区,拒绝警卫人员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9.18私自乱接电源与用电设备者;
9.19作业时间内睡觉者或酒后入厂工作者;
9.20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私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或非住宿人员入住公司宿舍;
9.21携带弹药、刀枪、法定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者; 9.22偷窃他人财物者,累犯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23组长层以下人员上班时间不可以接、打电话,(包括看、玩手机)业务除外;
9.24其他事项足以记大过处分者。
10、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经查实有具体事实证据者,可予以解雇除名,其所造成之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应赔偿
10.1于订立合同时,出示伪造证件或其他不实文件,欺骗公司而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10.2非法罢工、停工或煽动他人罢工、停工而有具体事实者; 10.3本年度累计达两次大过而未功过相抵者; 10.4伪造账目虚报费用者;
10.5偷窃公司及同事财物或文件数据者; 10.6参加非法组织者;
10.7对同事恶意中伤,不听劝告,情节严重者;
10.8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声誉、经济受损者; 10.9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者; 10.10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10.11聚众,搞小集体,而妨害生活、工作秩序者; 10.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 6 10.1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10.14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任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内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10.15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0.16未及时进行设备保养,而使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遭受重大损害者; 10.17在公司、厂区内对本公司负责人及其家属、各级业务主管,或其他共同之员工等,为恐吓、强暴、胁迫或重大侮辱者; 10.18在禁烟区吸烟引发火灾者,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19在工作场所喝酒或在厂区内赌博者; 10.20患法定传染病者。
11、各部门奖惩提报需填写<厂规申报单>经被提报人签字确认,报至各相关部门经理/总监、人事行政部、总经理核准后,人事行政部出公告向全体员工公示。
**************有限公司 日期 年月日 / 6
律师合规项目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审核工作,建立有效的合法合规审核体系,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在境内实施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地产投资等项目的合法合规审核工作。
第三条 投资项目合法合规审核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并识别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法律风险可控。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审核应坚持全面、有效、实时的原则。
第一节 对投资环境的审查
第五条 在审核投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对投资环境的选择。应重点针对项目所在地政府信用、财政能力、是否受到国家有关投资政策的限制、依法行政水平及行政效率、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二节 项目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六条 应重点审查投资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核实项目资料的来源,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招标文件;
(二)项目立项、环评、政府财政预算等相关政府审批文件;
(三)合作方对参与项目投资相关的决策性文件;
(四)项目及项目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相关合作协议、合资成立公司协议、联合体协议、担保协议、贷款协议等文件资料;
(六)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七条 对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应主要关注以下法律风险因素:项目实施程序、项目取得方式、项目参与主体、项目运作模式、公司参与方式等。
第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程序合法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关注项目是否符合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政府交通运输、规划、土地、环保主管部门、关于投资行政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是否已按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取得方式合法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关注投资项目通过哪种方式取得,取得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有:地方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共同参与项目的合作方、提供融资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等。
第十一条 应重点针对投资项目参与主体的主体资格、财务实力、融资能力、债权债务情况、相关资信以及过往的发包或交易案例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尤其是对参与共同投标的境外公司、民营企业等,必须要求提供相关资信及合作情况,以证明其有完全的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运作模式合法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模式适用领域、项目投资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项目运作期限、项目中是否存在保底承诺、明股实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应对投资项目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资产和权利是否完整、无瑕疵,权利转让有无限制,是否存在产权不清晰、被查封或设定有担保等情况。
第十四条 应重点关注参与项目的方式,明确是全资运作投资项目,还是以参股、担保等方式获取项目,或者以联合信托、产业基金、保险基金、购买金融产品等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并根据参与项目方式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投资模式与交易结构。
以参股方式获取项目的,应通过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等明确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重点关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项目中应承担的责任和面临的风险,保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项目公司中的责权利对等。以担保方式获取项目的,应重点审查被担保方的还款能力、反担保能力、担保的主体资格、决策程序、担保范围、担保责任期间、担保效力等。
以信托、产业基金、保险基金、或购买金融产品等社会资金进行投资的,应重点关注是股权投资还是借贷关系(包括明股实债),并根据情况通过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分别设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项目公司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 应根据项目投资模式与交易结构确定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组建投资项目公司应重点关注项目公司是多元股东还是一人公司,重点关注项目公司股东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设置能否保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合法权益,股东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是否合理,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对投资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等关键环节是否享有话语权等。
第十七条 审查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性应重点审核项目公司章程、股东间的合作协议、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协议等。
第五节 融资责任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 对于投资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应高度重视项目融资责任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及配套的融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应重点审核投资项目的融资主体及融资担保方式,即由哪方负责项目融资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并最终承担因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由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最终承担融资责任的投资项目,对其融资方案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项目本身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融资方案实施的权利瑕疵;
(二)融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合理、科学;(三)融资方案能否覆盖投资人的全部投资及回报、项目贷款本息和项目运营亏损;
(四)融资方案是否能与项目运营期相匹配。第二十一条 审核投资项目融资风险承担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是否设置了因融资迟延、融资不能等引起的违约责任条款;
(二)当融资迟延或融资不能时,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是否会直接或间接承担担保、继续融资等融资风险。
第六节 对投资回收保障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投资回收保障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投资回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保障,资金使用有无限制;
(二)投资回收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合理、科学;(三)应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投资项目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
(四)对于使用者付费的经营类投资项目及由政府财政缺口补贴的半经营类投资项目,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价格调整机制;
(五)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对方是否针对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投资成本及收益回收提供了相应担保,担保主体、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进行了尽职调查等。
第七节 对投资退出机制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退出应分为投资项目实际实施前退出、项目实施过程中退出和项目结束后退出。对于投资项目退出机制,应重点审查以下因素:
(一)项目参与主体特别是公司在投资项目中是否享有退出权;
(二)是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退出条件;(三)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股权退出、资产证券化、资产移交等多种退出方式,确定该种退出方式是否符合《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投资退出后,项目参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担原则和方式。
第八节 附则
律师合规项目 第3篇
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主要是对拟储备入库前的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其项目的投资必要性 (经济性) 和财务合规性, 如:项目投资估算是否科学合理、取费标准和依据是否充分、费用列支是否依法合规、资金性质 (资本性、成本性) 是否划分准确, 确保纳入储备的项目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税务规定和公司财务制度要求, 杜绝低效无效项目纳入储备库, 统筹兼顾公司与社会效益。
纳入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评审范畴的项目类型包括:电网基建、小型基建、生产技改、非生产技改、生产性大修、非生产性大修、固定资产零购、营销项目、研究开发项目、信息化项目、管理咨询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等。
供电企业工程项目由于建设过程涉及面广、项目种类繁多等问题, 纳入储备的项目往往存在投资估算不尽合理、取费标准不尽完善、项目资本和成本性支出混淆、项目分类交叉重叠等问题, 提升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项目的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就是要将“经济性”及“合规性”融入到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中。首先, 创新管理思路, 全面梳理项目可研评审流程, 进一步加大财务部门在项目可研阶段的参与程度, 同时明确了各级业务及财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 将财务语言融入业务审核, 加强过程管控, 全面审核项目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财务合规性及可研经济性, 同时由于电网企业项目类型繁多, 公司在审查过程中逐步总结并推广出一套适用不同项目类型的动态指标评价库, 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 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评价, 提升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再次, 不断梳理管理流程, 优化现有管理模式, 根据每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不断健全和完善评审标准, 优化和调整审查方式, 对于流程不尽顺畅之处, 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流程, 提升技术手段, 确保管理体系始终运转有序;最后, 加强监督考核, 将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工作与综合业绩考评、员工绩效考评相结合, 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二、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范围与目标
1.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范围
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实施阶段管理、执行阶段控制管理、事后分析评价与考核管理等全过程管理。
2.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目标
以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 对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评价流程进行科学规划, 逐步形成以防范工程财务风险为基础, 以提升投资效益为目的, 以财务与业务融合为工作平台的持续优化的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评价管理体系, 从源头上加强对储备项目的事前管控, 在提高投入产出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1) 确保储备项目的经济性, 坚持效益优先。确保纳入储备的项目符合公司投入产出要求, 投资效益指标评价客观合理, 杜绝低效无效项目纳入储备库, 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利益, 兼顾公司与社会效益。
(2) 确保储备项目财务合规性。确保纳入储备的项目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税务规定和公司财务制度要求, 项目投资估算合理、取费标准和依据充分、设备材料价格公允, 没有虚列成本现象, 资金性质 (资本性、成本性) 划分准确, 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支出的发生。
(3) 构建权责明晰、运转有序的储备项目可研评审体系, 逐步实现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持续优化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评审流程, 以业务与财务融合为契机, 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 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 逐步构建定位明确、分工有序、管控有力的项目评审体系, 着力推进项目由敞口向全过程闭环管理转变。
三、加强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创新管理思路, 全面梳理项目可研评审流程
根据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工作要求, 公司进一步加大财务部门在项目可研阶段的参与程度, 全面梳理项目可研经济性及财务合规性评审管理流程, 明确了各级业务部门是项目可研经济性、合规性的责任部门, 财务部是项目经济性、合规性的主要审核部门。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和分工明晰的管理职责为项目可研经济性及财务合规性评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将财务语言融入审核标准, 并加强过程控制
(1) 全面审核提交资料的完整性
在审核过程中主要审核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是否充分、完整, 是否清晰阐述和反映了项目的财务合规性、可研经济性, 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明确的量化数据, 资产改造、更换、修理等项目应完全明确实施对象, 各类项目应有明确的效益或投入目标等, 对于资料和数据表述不完整, 影响到审核工作正常开展的, 要求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及时补充。
(2) 确保拟储备项目依法合规
主要审核提交的项目在前期立项阶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强制性财务管理规定要求, 如项目分类是否准确, 是否准确划分资本性与成本性投入范围等。财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 对于违反各类强制性规定要求的项目, 要求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3) 实行动态指标评价体系, 针对不同项目的经济性目标进行分类评价
项目可研经济性审核工作主要审核提交的项目在投入产出方面的经济可行性与成本开支的合理性。财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各类经济效益指标所需参数的合理性, 或通过历史、市场数据分析判断成本投入的合理性。
由于电网企业项目类型繁多, 为确保经济性指标评价结果切实有效, 公司在审查过程中逐步总结并推广出一套适用不同项目类型的动态指标评价库, 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 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评价, 提升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3.汇总审查结果, 开展分析评价
通过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审查的项目, 财务部门在会签文件上签字通过, 发展策划部组织开展储备项目入库工作, 同时将项目储备情况及相关信息报财务部门备案。
4.梳理完善流程、确保管理体系运转有序
根据每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不断健全和完善评审标准, 优化和调整审查方式, 对于流程不尽顺畅之处, 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流程, 提升技术手段, 确保管理体系始终运转有序。
四、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的方向
1.加大业财融合力度, 加强财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参与程度
适当前移财务部门在可研阶段的介入程度, 便于财务部门在项目立项初期对项目的实施背景、投资必要性、投资估算、资金性质等进行系统地掌握, 在可研资料编制阶段即针对可研经济性及财务合规性提出指导意见, 确保项目可研阶段支出合规、投资必要, 同时也提升后期可研审查阶段的评价效率。
2.结合需求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管理流程及指标
通过定期对业务流程和考核指标进行完善, 使之更加适合公司管理实际, 切实提高项目可研经济性及财务合规性的评价效果, 形成动态调整、与时俱进的评价体系, 对于个别重点项目, 在实施完毕后采用“回头看”的形式, 对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并据此不断优化现有管理模式, 确保流程始终运转有序, 精益化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五、结论
为了加强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 搭建并固化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可研经济性与财务合规性管理框架, 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即:通过进一步规范项目可研批复流程、将财务制度和管理要求细化为可执行、可量化的评审标准、推行适用于不同项目类型的动态指标评价体系, 强化过程控制及分析评价等关键节点, 逐渐形成定位明确、分工有序、管控有力的项目可研评价体系, 从源头上解决以往储备项目投资估算不尽合理, 项目支出不尽规范的问题, 从而提升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降低经营风险, 为项目决策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
参考文献
[1]张威.简析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J].中国总会计师, 2010, (9) :138-139.
[2]亢雅瑞.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探析[J].大众商务, 2009, (8) :91-91.
浅谈农林项目资金的合规性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农林项目资金;合规性管理;重要意义;建议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20-1
近几年,全国“两会”的热点都离不开“三农”问题,各级新闻媒体对“三农”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升温。随着中央对“三农”发展的高度重视以及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制定、出台,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现如今,制约“三农”发展的资金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而怎样提高资金利用效益,解决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1 农林项目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地区农林项目资金风险管理不规范
一些单位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够高,没有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给予足够重视,没有制定健全的财务制度,使工作人员无章可循,还有的单位虽然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往往不到位,管理工作无从下手,最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甚至让没有财务管理资格和管理经验的人来参与项目资金管理。
1.2 对农林项目资金的支出审核不到位
由于一部分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对农作物的生长规律不了解,严重缺乏专业知识,对于资金费用的支出无法辨别是否合理。还有的管理人员明知资金的支出使用存在问题,但碍于情面,不得不铤而走险,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听之任之。
1.3 对于农林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不到位
我国农林项目资金大都是由基层相关部门从财政部门争取过来的,在基层乡镇由经管服务中心、农科站、林业站负责管理和监督,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再加上人员配备不足,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的责任界限不清,以致对农林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异常困难,项目资金拨出后,基层组织全部或部分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
1.4 基层组织对资金的使用存在认识误区
一部分村组干部对资金的运用上存在严重误区,觉得农林项目资金是国家财政无偿拨付的,多申报多使用才能得到实惠,不讲究效益,以致于乱立名目、重复申报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2 加强农林项目资金合规性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林项目资金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巨大的作用。随着农林项目资金的不断投入,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业、林业等相关项目的实施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此,保证农林项目资金的合规性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又细致的任务,它的投入将在最大程度上改善吉林省农业、林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全力保护农民利益,逐步提高生产效率,全面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3 对农林项目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农林部门要对农村经管服务中心、农科站、林业站工作人员以及村集体负责人全面了解加强农林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教育,应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必要时采取小组讨论、主管部门下派人员到基层讲解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服务意识,认真按农林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做好审批划拨工作,将违规审批资金、重复申请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
3.2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首先,要加大培训力度,对乡镇相关站所和村级财务人员进行定期集中培训,培养优秀的经管人才,可以以县级财政或农业局负责牵头,选择适当的培训地点,定期在星期日举办培训班,着重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财务知识方面的培训,要求各级财务人员和项目资金管理人员边学习办实践,以尽快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首先,要建立严格的人才任用机制;其次,要严格把好用人关,对于项目资金管理人、审核人以及村级财务人员要在进行长期周密的考察下才可以任用,考察的过程中必须与群众进行广泛沟通,以便全面了解财务人员的各种情况,将文化程度高、责任心强、综合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充实到项目资金管理队伍;再次,要严格规范村级财务人员的任用,财务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及时到乡镇经管服务中心备案,并由经管服务中心派出工作人员与村干部一同负责监交工作。
3.3 健全农林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划拨流程
为切实保证农林项目资金能够合规合法使用,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划拨流程,对于相关岗位要定人定岗,分清责任,形成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使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和基层财务人员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农林项目资金制度化管理。
3.4 加强农林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保证农林项目资金合理使用
首先,对于農林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遵循“专人管理、专人核算”的原则,每一笔资金的划拨必须按照相关会计科目和明细账的要求设置填报,每一笔资金都要有专人核算和管理。
其次,对于农林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基层组织和单位不得将该项资金用于办公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要建立健全账务报账程序,对于项目资金的支出凭证严格审查,避免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情况发生。
律师合规项目 第5篇
合规自查项目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合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行调整。
第三条
(一)(二)
(三)(四)
第四条
(一)本行自查项目指引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自查涉及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由进行合规自查的目标是:
确保本行的合规政策和合规管理制度得以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保证银行规避风险并对风险有效控制。确保本行经营管理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本指引列明日常业务中应注意的合规要点,自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全体人员参加,任何操作均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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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在经营管理中,特别是设立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时,要将合规经营放在首位。
(三)负责自查的合规部门具有独立性,任何人不得干扰合规自查工作的进行,确保存在的问题得以及时反馈和纠正。
第二章 银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本行应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各分支机构依据本行要求计提呆账准备金。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应报送总行所在地银监局。
第八条 审计1个月前,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资料应报送所在地银监局。
第九条 的年报。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且得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总行在会计结束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银行及其股东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的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每年3月末前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修订内容报送所在地银监局。
第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按照要求的时间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要求报送的报表、报告上报总行相关部门。
第三章 授信业务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十四条 授信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部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本行的授信政策。
第十五条 明确各级机构的授信审批权限,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严格依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授信,确保对关系人的授信条件不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七条 操作依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良贷款按照要求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第五章
资金业务
第十九条 资金业务的重点是: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资金业务统一由总行进行运作和管理,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资金业务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二十二条 资金交易员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严守交易信息秘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的调出、调入应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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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外债的管理。
第六章
存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存款业务的重点是: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挪用、贪污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行为,对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条件,账户存入、支取和结算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管理预留签章,对存款支付凭证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前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的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章证押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
第三十一条 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续。
第三十二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职员具有本外币反假的业务能力及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休眠账户、存折丢失账户的处理依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中间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中间业务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取得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授权范围内对外办理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
第八章 国际业务
第三十七条 国际业务的重点是:执行国家外汇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有效管理代理行、账户行,严格审核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外汇业务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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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收、付汇严格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操作,保税监管区域等特殊情况依据文件通知办理。
第三十九条 外汇收支依据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四十条 SWIFT依照电讯设备管理规定使用,实施用户管理。
第九章 会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管理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本行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内外账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
第四十四条 会计岗位遵循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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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强制休假制度,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定期轮换。
第四十六条 重要物品依据操作规定管理。
第十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重点是: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系统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有审批程序与出入记录,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条 用户名与密码的管理。员工之间禁止转让用户名,密码需定期及时更换。
第五十一条 数据备份的存放,保证业务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章 其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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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采购、保管、使用、折旧等程序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文件及档案保管制度,包括装订、归档、传递、保密等。
第五十四条 遵守我行关于反洗钱的规定,依照要求报送大额、可疑数据。
第五十五条 遵守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定期予以修改和演练。
第五十六条 关于银行职员道德规范的培训管理,严格禁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十二章 持续改进
第五十七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指引提出的要求(但不限于此),对全部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通过培训、督导、检查、纠正等方式贯彻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涉及内外环境变化、组织机构调整等情况下,应对相应的变化进行评审,并予以持续改进。
第十三章 附则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由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制定、更新及修改。
第六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合规项目 第6篇
经济性:根据前端业务部门提供的购置明细,依据“国家电网财{2015}536号”文对经济性的审核要求,通过向物资采购部门的询问XX设备,市场价格为XXX,采购价格为XXX”,建议严格按照国网文件要求履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购置程序,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经济性。
合规性:根据前端业务部门提供的购置明细,依据“国家电网财{2015}536号”文对合规性的审核要求,通过对XX设备的核查,(1)该项目是(否)资本性项目;(2)该设备(不)属于XX购置目录内项目,建议严格按照国网文件要求履行固定资产购置购置程序,确保项目实施的合规性。
二、技改
经济性:根据前端业务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依据“国家电网财{2015}536号”文对经济性的审核要求,已核实该项目投入产出经济,投入成本合理。该项目可研经济性满足要求。
合规性:根据前端业务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依据“国家电网财{2015}536号”文对合规性的审核要求,已核实该项目未包含其他类别项目,未分拆立项和频繁改造,未出现资本性支出与成本性支出混乱的情况,其他费用估算合理,拆除物及方案合理。该项目财务合规性满足要求。
三、大修 经济性:根据前端业务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依据“国家电网财{2015}536号”文对经济性的审核要求,已核实该项目投入成本合理。该项目可研经济性满足要求。
项目合作协议-律师模版 第7篇
甲方: 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本着精诚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承接 项目业务,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与业务承接有关的文件和手续(如需甲方其他人员协助,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如差旅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
2、甲方协助乙方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后,由乙方实施工程,同时甲方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和管理。
4、甲方有权了解与乙方有关的乙方的市场行为。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上级单位检查时,甲方应派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组人员到施工现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差旅费。
6、甲方可提供项目资料专用章,仅适用于该项目使用。(在刻章时注明:“该项目章只限于用作工程技术联系,不得用于发生经济行为,否则无效”等字样),如必须需要提供项目专用章的,需由公司的市场部统一保管,统一使用。(在刻章时注明:“该项目章只限于用作工程技术联系,不得用于发生经济行为,否则无效”等字样)。乙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如超范围使用,甲方将处以乙方违规金额2倍以上的赔偿金,造成其它损失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章及制度,自觉维护甲方品牌和形象。
2、承接业务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业务承接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标纪要、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联系单、定帐号。
5、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6、乙方须确保工程款项用于本工程,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本工程款项派作其它用途,甲方有权收回工程施工权。
7、在本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如发生责任事故(包括伤亡事故),乙方需承担责任并及时处理。
8、项目竣工后,乙方完整移交给甲方工程全部技术资料及图纸。
三、工程安全和质量条款
1、对实施的项目,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业主(工程承包合同)和甲方对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要求,保证工程无任何安全和质量事故并按期完成,确保合同规定的工程保修及售后服务工作。
2、为保证工程质量,严禁采购“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套牌、贴牌产品,一经发现,将处以器材款2倍以上的赔偿金及相应的其他损失。
3、如因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维保期内,售后服务不及时或服务质量不高引起建设方不满,对甲方的声誉造成损失,甲方将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索损失赔偿。对造成建设方严重抱怨和投诉的,甲方有权收回工程施工权。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乙方负全责,同时甲方保留采取更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4、甲方将不定期参加工程建设方组织的施工例会,监督检查乙方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合理的项目实施工序状况,乙方必须依照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
5、乙方投标过程中串标等非法手段造成甲方声誉受损及其它严重后果的,甲方除对乙方没收非法收入外,并按投标总造价5%的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甲方,甲方保留采取更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6、工程款项是工程施工的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为了防止工程施工出现质量及进度风险,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施工费用。如果乙方不能保证足够的施工费用,甲方有权收回工程施工权。如果乙方造成人员集体讨薪事件的,甲方有权收回工程施工权。
四、绩效考核
1、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结算总额 2 %的管理费。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 工程款时预扣合同金额的全部管理费,审计出来后扣除剩余管理费。
2、项目中甲方向建设方开票收款产生的税务费用(6%)由乙方承担,需在开票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若本项目需开外经证,则甲方负责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水利基金、所得税等)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人员的工资、奖金及“三金”等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4、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若工程合同中建设方没有扣除质量保证金的,甲方将收取合同总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该工程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该笔款项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后一个月内返还。工程合同中已扣留质量保证金达5%的,甲方不再收取。
5、在工程款到位的情况下,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材料发票提款(至少70%材料票)。因乙方原因而使工程款项没有按期到帐而导致工程延误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须赔偿甲方因此引起的损失。
6、乙方必须确保业主单位将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户名: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高淳支行 帐号:***2357 如乙方私自向业主单位收取工程款的,无论金额大小,乙方将按合同总造价20%的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的施工权,乙方对此无异议。
五、项目经理相关费用
1、根据本项目有关要求,在项目经理必须到场的情况下,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本项目项目经理出场,由此产生的差旅费及出场费由乙方全权负责。
2、若该项目中标并且占用到甲方的建造师资源,则乙方需承担该建造师的聘用年费,具体计算时间截止项目竣工。一级建造师按5000元/月计算。二级建造师按2500元/月计算(此标准依公司项目经理实际年费情况变动,一有变动,即时通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建造师受到处罚或投标后未能及时解锁的,乙方应当按甲方和建造师的协议进行赔偿,并赔偿甲方损失。
六、其它
1、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就该项目达成的唯一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本合同的赔偿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业主方的投诉或其它纠份以及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和本协议未尽的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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