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工作中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大学生工作中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一、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的现状
(一) 社团外联工作兴起
目前, 通过外联工作筹集社团经费已经成为包括学校拨款和社团会费在内的大学生社团三大主要经费来源之一, 许多社团已经建立起以外联部、商务部、市场公关部等命名的专门负责外联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寻求与企业公司的合作, 获取赞助, 筹集资金用于社团活动。合作模式趋向于商业化。单次收益一般在几百至一千元, 有时也可达到近万元。
各社团外联活动的形式也基本一致, 主要包括:提供场地, 即由社团负责帮助商家向学校申请使用校内场地进行路演、宣传或销售活动, 商家向社团支付一定的费用;赞助活动, 即社团在举办活动的过程中以活动冠名、横幅、视频、传单等方式帮助商家进行现场宣传, 由商家提供一定的经费或物资支持;通过社团成员帮助宣传, 即通过社团成员以发放宣传单、扫描二维码关注平台或下载APP等方式帮助商家提高其在校园内的知名度, 由商家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 法律意识的增强和适用性较弱的矛盾
随着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的开展, 各高校的外联工作者们开始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 有相当一部分社团在与商家合作的过程中会签订书面合同, 以便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另外也有一部分社团会在遭遇困境时向校内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 希望通过法律规定寻求解决办法, 摆脱困境。但同时, 由于大学生社团法律地位尚有争议、大学生法律知识不足等问题的存在, 合同的签订往往流于形式, 履行随意, 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 大学生社团在外联活动中的正当利益依旧缺乏保障, 不利于大学生社团的进一步发展。
(三) 大学生社团活动无法可依
对于大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 理论界争论已久, 目前存在个人合伙、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三种意见。
大学生社团不以经营为目的, 并且仅在学校内部登记注册, 未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因此不能构成个人合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大学生社团应属社会团体, 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又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就意味着大学生社团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大学生社团应该属于非法人类社会团体。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非法人类社会团体并无具体规定, 导致大学生社团活动无法可依, 陷入社团维权无门的困境。
二、外联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一) 被侵权后维权难
不少社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会选择以社团的名义签订, 有时还加盖社团印章, 看似形式完备, 却由于社团本身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 最终使合同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若想要求对方赔偿, 只能以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为由, 但在外联工作中社团的付出通常为抽象活动, 己方损失与对方得利均难以计算, 更无法证明, 因此其正当利益依然难以实现。
另外, 社团也不具有民事诉讼能力, 无法成为诉讼主体, 发生纠纷后不能诉诸诉讼、仲裁等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协商就成为了唯一的解决途径。加之大学生的处世经验和商业思维与对方相比处于弱势, 最终往往以社团利益损失告终。例如, 在社团对合同的履行并未完全符合对方要求甚至已经符合对方要求的情况下, 对方却克扣或拒不支付费用, 而社团又没有途径解决, 只能不了了之。也有社团成员会为讨回公道选择极端的方式, 这对社团和大学生的健康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 不利后果须自己承担
由于大学生尚未真正进入社会, 理性判断和执行能力不强, 有时会为了获取社团活动经费, 忽略社团实力、学校规定等因素, 盲目接受赞助, 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能完成自己的合作义务, 构成违约, 这也是目前社团外联工作存在的较大困难之一。
另外, 社团在选择合作对象时, 经常会选择规模小但是容易合作的小店铺, 有时甚至会和行踪不定的流动商贩合作, 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往往无法保证, 从而易对校园内的其它大学生消费者造成损害。
为此, 学校也会出于管理的角度对社团外联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如要求提供商家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合法证件, 限制食品、电子产品等易造成损害的商品进入学校, 并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有学者据此提出学校应对社团的对外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 学校对社团外联的审批程序中并未提到对其授予代理权限, 而社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也不是以学校的名义, 商家也认为是在与该社团而非该学校合作, 因此社团在外联工作中签订合同并不具有代理的性质, 学校与社团之间、社团与商家之间建立的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协议, 学校对于社团的合作商家及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就意味着, 外联工作中的不利后果包括赔偿责任须由社团及其成员自己承担。
(三) 所得收益管理存在风险
社团在完成与对方约定的义务后, 有时根据对方公司的内部规定, 必须通过某一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等的银行卡进行结算。但由于社团本身并未进行登记, 无法在这些银行以社团的名义开立账户, 只能借用社团成员在该行的银行卡, 先将结算金额转入其银行卡内, 再由其转交给社团负责人或财务管理部门。也有负责本次外联工作的经手人会直接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结算, 这时就会出现所得收益的具体数额除经手人外无其他人知晓的情况, 使得这部分原本应作为社团经费的资金存在隐患。
更有甚者, 有相当一部分社团在组织机构设置上不够严谨, 负责外联工作的部门与负责社团资金及物资管理的部门是同一部门。那么不仅单次外联工作的收益所得会存在隐患, 连社团日常的收支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使得这些原本应用作社团活动的资金存在被私吞、挪用的风险。而目前财务管理混乱同时也是社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较大问题之一。
三、外联工作中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 利用现行法律制度获得主体资格
针对社团本身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这一根本问题, 虽然在法律增加相关规定之前无法改变, 但社团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获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社团利益的途径。社团成员一般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 社团可以在外联活动中对内外关系进行划分:对外与商家签订合同时, 由社团成员出面, 以自然人的身份订立合同;对内依据社团章程明确收益用作社团经费, 义务及风险由社团承担。以此摆脱合同无效和主体不适格的困境, 在出现纠纷时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以社团成员为诉讼主体, 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并制定社团章程明确相关费用由社团经费负担。
另外, 还要了解掌握有关法律规定, 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外联活动, 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口头协议, 也要尽量录音留证, 以保留证据, 若希望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则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 如果想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 可以寻求本校法律专业师生的帮助。或者当事人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 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律师代理。
(二) 合理依法承担责任
一方面, 社团在承担外联工作时要量力而行, 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自己是否具备完成对方要求的能力和条件, 负责任地进行外联工作。并注重考查合作方的资质和过往诚信度, 寻求可靠的合作者, 避免对他人的损害。
另一方面, 要明确哪些责任应承担, 哪些责任不必承担。如在对方对于己方违约有过错的情况下, 可以向对方要求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另外, 社团以各种方式帮助商家进行宣传的过程中, 社团既不担任销售者, 也不构成广告主体, 不具有检查商家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义务和能力, 因此不应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不必牺牲社团利益为不良商家背黑锅。但应明确对方的基本信息, 以便帮助受害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时, 考虑到大学生自身经济尚未完全独立, 建议以社团经费偿付, 不足部分可以由社团负责人暂时垫付, 但之后应予以报销。
(三) 收益管理风险应对
首先, 要完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合理安排组织结构, 实行收支管理分开, 建立详细的社团经费收支记录体系, 确保社团经费安全高效地应用于社团事务。
其次, 要明确社团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归属, 由于社团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社团的财产应当归全体社团成员集体所有。如果发现某些社团成员确有私自侵吞或挪用社团经费的行为, 可以以其为被告, 以其他社团成员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集体诉讼, 所得赔偿归于社团经费, 由集体所有。至于解除社团职务, 逐出社团等处罚则由社团章程规定。
四、结语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 大学生社团要在外联工作中有效地规避风险, 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必须深入了解法律规定, 学会灵活运用法律, 将表面的形式落到实处。同时也需要学校的宽容与支持, 才能帮助大学生通过与社会的交流积累有益的经验, 迈出步入社会的第一步。
摘要:随着大学生社团的兴起与发展, 与之相关的研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但对于大学生社团法律问题的研究通常集中于其法律地位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很少着眼于大学生社团对外获取赞助的外联活动。就内容而言, 社团的外联工作采取了一定的商业模式, 除了商业思维和社会经验的应用, 完全可以甚至有必要以法律手段维护社团在外联活动中的权益。本文以此为出发点, 分析大学生社团在外联工作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并探讨其应对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社团,外联,法律风险,法律地位,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东澍.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探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16: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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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黄欢.大学生社团获取商业赞助的意义与路径选择[J].大家, 2012, 10:347.
大学生工作中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
法律职业道德, 顾名思义, 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在进行工作时所严格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这既是对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也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技能。它充分印证了从事法律职业是光荣、神圣而严肃的。下面首先阐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一) 法治是实现道德价值的基础
法治社会不只注重法律, 同样注重道德的重要作用, 二者相互依存又密切相关。有道德、有素质才能充分体现出法律的效用, 而法律的核心要义也在点滴中落实在道德规范上。道德能更好地维护人类社会和谐进步, 法律则保障社会安定、维护公平正义, 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 法治体现于法律职业素养中
法治建设过程中, 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也是极其重要的, 这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严肃和权威, 对开展法律工作过程中是否公正、公开、透明也有重要影响。对法律工作者来说, 要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 不断深入社会基层, 深切体验基本法治理念, 从而进一步丰富提高法律职业素养、自身专业技能、法律职业道德水平。以上所述是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必备要素, 更是在大学法学教育中需要教授给学生的基本知识。
(三)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适应法学教育改革的要求
高等院校是培养优秀高素质人才的主要阵地。近几年, 教育改革在如火如荼地深入进行, 推行素质教育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抓手, 在此形势下, 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还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就当下而言, 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着一定的短板与不足:一方面, 体现在人才培养方案需要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安排不尽合理;另一方面, 体现在职业道德教学模式仍受传统模式影响, 没有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较弱的原因及影响
通过结合各大高校现状研究分析得知, 当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较弱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 高校法学教学实践不够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没有切实开设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关的实践课程。教学水平较落后, 师资力量配备良莠不齐, 缺乏明确的教育目标。其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 各类思想相互碰撞影响, 一些大学生只注重努力学习法学知识和专业技能, 以应付法律考试, 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下面笔者将逐条深入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较弱的原因及影响。
(一) 教材安排不当, 特色课程缺乏
现如今, 社会发展突飞猛进, 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素质教育。要想实现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必须牢牢抓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这一阶段, 夯实思想道德基础。因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 而是需要一个长期日积月累的过程。我国大多数高校在专业知识教授上安排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有时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缺少足够的重视。另外, 对法学专业学生炙手可热的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视专业知识的考察, 在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知识点涉及较少。从各大高校法学院的教材安排和课程设置情况来看, 明显缺乏职业道德教育、伦理思维培养等方面的课程安排。
(二) 法学教育目标不够清晰全面
素质教育在近几年来越来越受重视, 各高校把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创新能力作为培养目标。笔者通过观察思考近些年来我国几所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可知, 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还不够明确、教学内容不够全面, 因此对培养高质量法律人才具有一定的约束。而热爱法学知识学习和从事法律行业的大学生逐年增加, 但部分院校法学院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现过程中仍以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为主要目标, 日常教学往往以理论知识教学为主, 专业技能的实践培养不够, 很少教授学生怎样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人民服务或解决法律纠纷问题, 这就会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较为薄弱, 法律职业道德培养不足, 这也使众多高校的法学专业无法取得显著的成效, 大量学生得不到锻炼, 只是空有满腹经纶, 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落后。
(三) 法学专业师资力量较为薄弱
就大多数高校而言, 法学教育以教授学生基础法学知识和培育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主, 没有过多地注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从而致使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不能从本质上得到提高和拓展。立足于当下各所高校的实际情况, 年轻教师队伍壮大, 不少教师都刚刚从事教育工作, 虽有深厚扎实的知识, 但毕竟没有在实践中探寻真理, 还是缺乏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而且他们继承了传统的教学方法, 在教学中一直占主导地位, 还是以教授相关理论知识内容为主要教学目标, 由于其本身可能存在实践经验不足, 不能在提升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方面起到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
三、提高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一) 专业教育的同时时刻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大学是汇聚人才的重要场所, 大学里有丰富多彩的学科内容, 涉及多种多样的形式, 而法学院也为社会培育了一批批品德优秀、素质专业、能力卓越的法律人才。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公正无私的为人处世态度。
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首要任务便是从大一开始便引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并贯穿在学生的整个大学教育之中。诚然, 要想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是核心宗旨, 由此一来, 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为人民、社会、国家做贡献。
(二) 合理安排课程内容, 创新方式方法
法律工作者必须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内涵和法律职业素养, 继续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因而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应结合国家现状和对法律职业的实际需求, 积极转变传统落后的教育观念, 与社会实际密切结合, 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 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方法, 培养出更多真正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专业法律人才。高校在安排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相关课程时, 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创新内容形式, 构建符合学校发展的内容多彩的教学体系。
(三)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法制中国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师在授课时也要积极改变思维模式, 既有专业知识从业技能的深刻讲解, 也要通过讲解各类生动案例等多种途径培养学生形成正确地道德观和价值观, 不断增强明辦是非的能力。在当下, 要想实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持续发展, 必须配备一批素养丰富、技能完善的师资力量, 定期举办教师技能培训大会和教师意见交流沙龙, 并鼓励教师在课下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技能, 通过学校培养和教师自我完善这两种方法高效提升法律专业教师的素养和技能。由此, 学生在离开学校后, 才能在工作岗位上竭尽全力贡献自己的力量, 凭借优秀的职业道德品质和扎实的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精神文明和谐家园具有深远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只有不断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才能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养, 提高其明辨是非的能力, 从而培养出更多有益于社会发展进步的优秀法律人才。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大学法学教育要培养热爱法律职业、专业知识牢固、法学实践技能丰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高的优秀卓越人才, 就必须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本文从目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较弱的原因及影响分析着手, 提出提高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大学,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参考文献
[1] 柴丽.高校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反思与变革[J].法制与社会, 2014 (13) :214-215.
大学生工作中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患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古代相对和谐到近代日益紧张到现代冲突不断,传统医患关系中的义务性呈现泛道德化色彩,近代医患关系呈现法律关系特征,当代医患关系由物化到博弈化趋势。只有回归医学人文精神,树立医生的道德责任,以诚信为准则。才能构建现代和谐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医患关系;伦理思考;历史嬗变
文献标识码:A
自从有医疗行为就存在医患关系,自有医学活动开始,人们就没有停止过医患关系的思考,因为医患关系始终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和现实存在。著名医学史家亨利·西格里说:“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医生与病人的关系是整个医疗中最本质的东西。医患关系从最初的意义讲是一种人伦关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医院内部分工日益专业化和细密化,也使得医患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价值观念的变化。医患关系由古代相对和谐,到近代日益紧张,到现代冲突不断。只有确立医学专业精神,树立医生的道德责任,回归医学人文精神,树立医患信托关系,在诚信准则下,双方的利益才趋于一致,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中国医患关系嬗变的历史轨迹
(一)古代以“仁术”为核心的医患关系
“医乃仁术”出自《孟子·梁惠王上》:“无伤也,是乃仁术也。”“医乃仁术”指医学是施行仁道主义的术业,它是中国传统医患关系的概括。“仁”的基本含义在于“爱人”。儒家之道体现在医疗上,就是要求医生应当以仁为怀,把“治病救人”作为自己的责任。在思想上,树立“人命之重贵于千金”的基本理念,悬壶济世。在古代,医方遵循伦理精神,在医疗行为中尊重“仁”,唐代的“患坊”、宋代有苏东坡创办的“安乐病坊”,无不是儒家伦理精神的体现。“夫生者,天地之大德也。医者赞天地之生者也。”医生应当对患者诚实不欺,不可以草率下药;应当以治病救人为天职,无论亲疏远近、富贵贫贱,都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救治。由于缺乏有效的治疗和缓解病痛的手段,医生在尽力为患者寻求治疗和缓解病痛措施的同时,更注重对待患者的态度和行为方式,通过对患者的同情、关心、安慰等,给予患者情感的关照。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医生职业是神圣的。人们盛称医学界为“杏林”,带有神话传说性质。“杏林”出自晋代葛洪的《神仙传·董奉》。据载:“奉居山,不种田,日为人治病,亦不取钱,使栽杏五株,轻者一株,如此数年,得十万株,郁然成林……奉每年货杏得谷,施以赈救贫乏,供给行旅不逮者,岁二万余人。”讲的是三国时隐居庐山行医的董奉以病家种杏树代诊治费和药费,常义诊济贫的故事。杏林传说成为美谈,后人用“誉满杏林”赞扬医务人员的高尚德行。“医乃仁术”不仅反映了医学技术是“活人之术”,而且也表达了中国古代医生的道德信念,即通过行医施药来实现仁者爱人、济世救人的理想。
中国传统医患关系的道德源泉来自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古代主要的哲学体系——儒、道、佛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均有重要影响,除了儒家提倡的“医乃仁术”外,道教的“天人合一”思想,佛教的“成大慈悲”理念,都宣传行医施药可行善积德,也将仁慈、行善视为基本的道德原则。总之,中国古代的医患关系可以说较和谐。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医疗水平和条件极为落后,生命被神圣化,医生作为一个救人济世的群体,自我期望和社会认同值较高,医生是较为受人尊敬的职业,“不为良相,即为良医”是当时社会认同医生的写照。医生也大多为患者最佳利益考虑,古代医生就提出了“易地以观”的观点,医生能站在患者位置上看问题。清代名医徐延祚在《医粹精言》中说“欲救人而学医则可,欲谋利则不可,我之有疾,望医之救我者何如?我之父母妻子有疾,望医之相救者何如?易地以观则利心自淡矣……”体现了医生从患者健康出发的思想。患者往往把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寄托给信任的医生,而医生也就承担起诊治患者的全部医疗责任,医生在医患关系中占主动地位。这时的医生职业道德规范是较为朴素的。
(二)近代技术化的医患关系
随着近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各项医学技术为系统的实验研究和诊治疾病提供了物质条件,医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近代医学的基础上形成以生物医学为基础的生物医学模式,从人的生物属性出发对待健康和疾病,把医学研究的对象仅仅看做是人体,而不是一个“人”。“医学发展中技术属性与人文属性从此失衡,医疗活动中伦理与良知的视野从此遮蔽与迷失,医学的骄纵与贪婪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近代医患关系与古代传统医患关系相比发生了深刻变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近代医学中,由于大量采用物理、化学等诊疗设备,改变了经验医学的治疗方法,医生对仪器设备越来越依赖,仪器设备逐步成为医患交往的媒介。医患双方相互交流的机会减少,医患之间的密切关系从人—人变成人—物—人。其二,近代医学科学的分科越来越细,医生日益专科化,医生只对某一专科、某一种疾病或病人身体某一部位负责,而患者的健康需要多个医生、护士和其他人员共同承担,以往医患之间一对一的关系不复存在,出现了一医对多患或一患对多医的多头关系,医患双方的情感联系相对减弱了。其三,医患关系出现技术化倾向。以生物学为基础的近代医学,为了探索疾病的生物因素,往往把某种疾病的特定因素从患者整体中分离,舍去了病患的社会、心理因素,孤立地研究病因。“在医生看来患者只是试管里、显微镜下的血液、尿液、细胞和各种形态的标本,而活生生的完整人的形象似乎已经完全消失了。这样疾病便从患者身上分离出来作为医生研究的对象,医术也从医生身上分离出来成为治疗疾病的一种手段”。一些医学工作者对医学技术由倚重发展到崇拜,在他们看来,医学就是一系列的技术,医疗实践就是单纯的技术活动,把医疗服务片面地理解为药物、手术或其他技术手段的实施,忽视了对人的生命的关爱,淡化了对人的理解、关怀和尊重,忘记了患者不仅是一个生物学存在,更重要的是社会存在,是具有心理情感因素的人。把医患之间的人际关系等同于人与机器的关系和技术关系,导致医患关系物化的现象比以往更加严重。正如著名的日本学者池田大作所指出的:“科学给医学以探明疾病的有效手段。因此,现代医学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科学包含着这样的性质,即对一切事物都客观地审视,摒弃感情,用理性的‘手术刀’解剖。因此,用科学的眼光看待自然时,自然就成了与自己割裂的客观存在。同样,当科学之光照在人的生命上时,人的生命自身就成了与医生的精神交流断绝的客体。这当然就引起了人类生命的物质化。”
(三)从物化到博弈化的现代医患关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要求有了新的变化。同时疾病谱、死亡谱和病因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医学模式也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促使现代医患关系出现了新的趋势,这些趋势极大地影响了现代医患关系。
第一,医学科学技术化加深医患关系物化。进入20世纪,在技术工具主义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动下,现代医学得以从更广阔和更深刻的层面上发展,激光技术、人工生殖、无性生殖、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应用,使医学进入名符其实的技术医学时代,工具理性主义也随之日益泛化和强化。尤其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患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医生交流,与相关的医学数据库实现链接,现代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将进一步拉大医患间的距离,以往医一患之间的两维关系变成医一计算机一患三维甚至多维关系。
第二,社会生活医学化导致医患关系多元化。随着人们预防保健意识的逐渐增强,医学将从传统的以治疗为中心转向以预防保健为中心,这使医学的服务对象不再限于生病的患者,医学知识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此出现了针对社会群体的预防性医疗服务,医学的服务职能将更加广泛,如美容、隆胸、增高、减肥等都将成为医学的职能,一些社会偏离行为也用基因的概念去分析。社会生活的医学化趋势必然导致医学诊治对象的增多,这一切都将改变传统的医患关系模式,推动医患关系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使医患关系的领域进一步扩大。
第三,卫生资源分配的公平与公益矛盾加速医患关系的复杂化。医疗上的公正指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享受卫生资源合理或公平分配的权利。公益指卫生资源的分配如何更合理,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公正强调的是对待每一个患者,公益强调大多数的利益。传统医学伦理以义务论为核心,要求医务人员要不惜一切代价地救治患者。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高新医疗技术的应用,相对于剧增的人口和老年化社会问题,卫生资源极显不足,人们逐渐认识到不仅要重视生命的神圣,还需要重视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并由此提出了许多提高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伦理问题。
第四,医疗信息不对称促使医患关系博弈化。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个体之间呈现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是人们的知识水平高低不同和分工与专业化。由于医学行为的特殊性,医疗市场是特殊的服务市场,其信息不对称尤其突出,医患之间出现博弈关系。信息不对称在医患博弈关系中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方面,医院和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诱导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或是超出医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开大处方、延长住院时间等;另一方面,医方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对一些风险较高的治疗措施采取回避态度,或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损失的角度出发,扩大检查范围和手术范围,滥做检查。一时间,“红包”、“回扣”充斥医院,医生由“天使”变成“白狼”,患者把不满发泄在医生和医院上。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医疗卫生事业呈现出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是,也引起了一些负面效应,出现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博弈关系紧张的现象。当然,这一现象的产生决非医务人员单方面的原因,是由作为医疗主体的医方、作为医疗客体的患方及宏观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目前的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尚未完善,医疗活动各项关系尚未理顺并缺乏相应配套机制的条件下进行的,而医院不仅具有福利性质,还同时是一个经济实体,如不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仅靠国家的补偿必然会受到经济运转窘迫的困扰,这就出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福利性和经济性的矛盾。导致医患关系博弈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公共职能的缺位,社会卫生保障制度不健全,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公,也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医患认知偏差,还有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等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因素。这些都是影响医患关系的外在原因,真正对医患关系内核起腐蚀作用的是医患双方在处理相互关系时传统优秀观念的破坏,即医患之间诚信的流失。如果医患双方不重建信任关系,在医患关系博弈化的趋势下医患关系紧张就不可避免。
二、医患关系的重建——人文回归的伦理思索
(一)传统医患关系中的义务性呈现泛道德化色彩
传统的医患关系具有传统的道德伦理特征。医患关系具有密切性、稳定性和利他性。由于古代医学是经验医学,医生从了解病情,提出诊断意见到实施治疗等,都是医生亲力亲为,几乎没有什么仪器设备可借助,如中医的望、闻、问、切等方法,就是以医生直接接触患者为前提,没有第三者中介,医患双方直接交往关系容易密切。由于医学还处于自然哲学状态,没有从其他科学中分离出来,也没有医学的分科,任何一个医生对患者的任何疾病都需要全面考虑和负责,这样容易形成医患关系的单一性和稳定性。医生把治病救人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和美德,这种思想观念成为医生积极、主动医治患者的内在动力。对医生的伦理要求在于医生个人对道德品性的追求,并通过其行为来体现善,依赖于医生的医学道德自觉,取决于医生的道德良心,患者没有意识到权利和尊严受到忽视,这是一种理想的“柏拉图”式的状态。
(二)近代医患关系呈现法律关系特征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医学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参与医疗,而随着患者权利的增强,使得人们对当代医患关系属性的认识发生巨大变化。患者的自主性更为重要,医生有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否则构成医疗过失,要求经济赔偿。尊重患者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当代医患关系的基础。患者权利已经从道德性转向法律性,许多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认识不到患者的权利,发生了传统伦理与法律规定性之间的冲突。
(三)现代医患关系的人文回归
1、医患信托关系为何可能。医患关系事实上具有技术与非技术两个层面的意义,医生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遵守一定的专业规范对疾病进行诊断与治疗,首先是技术层面的东西。也正是该技术层面的东西的存在,患者才相信医疗专家,才把自己生命健康的希望托付给专家。这种托付关系是可以在法律上找到证据的,即医患契约关系存在。当患者在医院挂号就诊时,就意味着患者承认了医院的各项章程,医院也承认了患者的各项要求的合理性。当然,患者将自己托付给作为专家的医生,以及医生以自己的专业技能对患者的疾病进行救治时,患者与医生之间也产生了一个广泛社会意义上的非技术性关系。技术关系由专业技术规范加以确定,而非技术性关系则需要由一般道德伦理规范加以掌控。法律对非技术性关系的规范也就不得不建立在患者自己托付的基础上。也正因为建立在契约之上的是外
行与专家之间的托付关系,患者本身也应当负担一定义务。这就是医患信托关系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患者权利托付”的医学伦理模式。在信托关系中,医患双方都具有独立人格,只是在医疗决策能力上有差别。它以信任为基础,双方关系自愿建立,互相尊重。
2、人文回归的现代选择——专业精神。确立医学专业精神,树立医生的道德责任。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当中,医护人员通常被认为是专业工作者。美国学者David Ozar把“专业”定义为一个由于拥有特殊的专门知识而“自成一家”的职业群体。社会力图为那些立志成为专业人员的人提供必要的资源,这些专业人员逐渐成为不同的专业团体。社会促使了医疗专业的形成,不断支持它们持续存在,医疗专业内的成员对他的服务对象和整个社会自然相应地负有责任。“因此,对医疗专业人员来说,捍卫和增进病人的健康是医疗人员服务的专业目的,为病人最大利益服务是医生的专业标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正如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式的忠诚,患者在信任基础上在委托医生对自己疾病进行诊断与治疗,医生开展诊断与治疗必须以该委托为基础。委托属于患者对自己权利进行契约化行使的自由,医生以及医院都应当予以尊重。医生应当以专家注意义务水平来进行理性判断。因为患者为外行,医护人员为专家,这就需要医护人员应当以专家注意义务水平来对医护行为的展开进行理性判断。当然,医生的判断应当体现相当的专业性,这些专业性体现在医疗技术、医疗道德两个不同的层面。在医疗技术上,医生判断应当符合当时的医学注意义务要求,体现出向患者提供最优化治疗方案以及贯彻“不伤害”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应当尝试去提升患者福祉,应当维持本身有胜任的临床知识及技术、谨慎地执业以达到“适当的照顾标准”并避免让患者承担任何不当的、受伤害的风险。
3、人文回归的价值视角——强调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传统医患关系以义务论为核心,强调医生权威的至高无上,忽视患者的尊严和权利。现代社会对人的认识和理解越来越深刻,人的权利意识和参与薏:识不断增加,表现在医学伦理中,就是要尊重人的生命和医疗权利,尊重人的尊严。必须把对患者人格与自由的尊重作为观念性前提。患者在本质上和一切社会关系的主体一样具有生命、人格、精神方面等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因此,医务人员应该把患者看做是一个完整的人,既重视其生理疾病,也重视其心理问题。
4、人文回归的伦理意蕴——医生的德性从义务性向公益性转变。传统医学伦理以义务论为核心,把医生为患者服务作为绝对的义务和责任。义务论将道德目标集中在美德的动机上,很少考虑医疗行为的效果及价值。但是,现代医学已从只注重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的技术应用,发展成为社会性事业。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将医患关系置于了技术与伦理的交织网之中,器官移植、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基因工程、安乐死这一系列伦理难题摆在医生与患者、医学界与社会的面前,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于现实中医疗行为道德性的界定,无论是义务论、美德论,还是后果论、价值论都有缺憾,需要引入公益论。医生的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社会性事业所执行的卫生政策。医务人员应该从社会、人类的利益出发,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利用医学知识来推进有利于社会集体利益和理想目标,使有限的费用和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使医疗活动不仅有利于患者,而且有利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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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工作中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逐渐复杂化, 其法律关系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问题。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很多观点:把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是归纳为教育契约关系、特别权利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等理论。作者倾向于在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领域, 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两种, 而这两种法律关系均在《高等教育法》中也有体现。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查
(一) 问卷的构成、调查及其结果
1. 问卷构成
调查问卷由五部分构成, 包括: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基本情况与大学管理、学生权利与义务等。本文章分析主要依据问卷的结论, 探讨学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相关问题, 并且对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同学在问卷中明显不同于整体平均值的问题进行了跟踪, 了解出影响他们在问卷中选择的主要原因, 反映了问卷背后的更多事实与因素。
2. 调查对象
本次对位于贵阳市的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位于铜仁市的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二所职业院校进行了问卷调查, 覆盖不同专业及在读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共计发放问卷300份, 其中有效问卷281份, 有效率93%;有效问卷中, 男生187人, 女生94人。
(二)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1. 学生权利
学生的权利意识决定了其对冲突的看法以及处理解决问题的方法。选择“比较了解”的学生人数较少, 超过半数的学生对权利了解程度一般, “不完全了解”的学生所占比例较大, 总体上学生对于权利了解有较大的欠缺。由此可见权利意识的主要来源是教育, 这同时也得到了本次问卷的印证, 超过半数学生通过教育而了解权利。正是由于权利意识的提高, 大部分学生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较为关注, 只有少于一半的学生会比较关注权益, 整体的权利意识状态较为淡漠。
受教育权的重视与否表明学生对于高校的教育的期望较高, 受教育权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到学生的自身发展、综合能力的培养等等, 因此高校能否得到学生的认可的重要因素是教育工作的如何开展。
虽然教育权日益受到重视, 但有超一半的学生却并不了解权利的组成与分类, 知道人身权利包含范围的有大约四成左右, 而对了解受教育权的很少只有二成。这反映了高校中的学生对人身权方面的了解限制较大, 导致了高校管理中一些落后的观念及规定导致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无法自主, 同时也反映出学生日益重视的自主权。
2. 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义务
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义务矛盾的重要原因缘于高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超三成学生为不满意, 将近六成学生对学校管理为基本满意。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认为较为宽松的管理, 给了他们一定的自主权;而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则学生表示本院管理太过严格, 甚至保留了很多中学时代的管理模式, 在学生中形成了一定的抵触心理。有大约一成的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制度合理, 虽然这其中也隐含了一些学生的抵触的情绪, 但坦言高校的管理模式的确有待改进, 学校应当及时听取学生意见, 作适当的改变。而且由于学生普遍认为学校管理上制度不够合理, 在对待学校管理方面, 大多的学生属被动接受, 只有接近两成的学生会主动与学校管理人员合作。通过调查还发现, 能够知道学生与学校之间是行政关系的学生则是少之又少, 当然也与我们的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有关。这些结果提醒高校的管理者, 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及时听取学生的意见、改善管理的环境、改革管理的制度。有权利必然就会有义务, 被调查的学生基本上对权利义务一致性持认同的观点, 而且对作为学生应承担的义务也比较明确。但结合实际, 学校可给学生更多的权利, 从而激发学生的参与积极性, 如把一定程度的自治给与学生会, 发挥学生会在学生中的影响力, 对于学生社团应当持扶持的态度, 尽量降低设立门槛, 如此便可督促学生培养自律意识, 也同时减轻学校管理上的压力。学生认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 目的是希望学生的自身权利得到保障。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管理中来, 使学生的积极性高涨对于学生的管理是有利的。
3. 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一旦学校行政管理权力“越界”, 必然会影响到学生的正当权利, 严重时矛盾会无法调和到激化的程度, 使得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以冲突的形式表现。学生几乎都认为学校管理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说到关于冲突, 有些学生认为学校管理范围过宽是的主要原因;管理方式粗暴及学生对学校管理方法的不认同。如学校规定“学校考试作弊的, 一律按退学处理”, 毕业证跟英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挂钩等, 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面对学校的管理, 学生较为敏感的是在生活环境、学习设施、考试、学校处分等方面, 本次调查的二所高职院校, 对敏感问题的关注度也大同小异。学生们尤其重视寝室的管理问题, 较为关注的是隐私权和财产权, 学生们普遍认为寝室是私人之场所, 对未经允许的管理员的经常擅自查寝和没收学生自有生活用品的行为特别反感, 有时宿管人员随便用钥匙开启学生宿舍的门使学生们始料未及, 如某职业技术学院一学生因为使用微波炉被没收而和宿管人员发生纠纷, 因为这毕竟是学生的私有财产;贵州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宿管人员私自开门进入学生宿舍, 致使一位正在沐浴的学生和宿管发生纠纷。
大多数认为学校不应过多干涉学生在外留宿, 这应是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的表现。对“假如学校以道德败坏为由开除怀孕学生的问题, 学生们反映出来的意见并不统一, 支持者与反对者大致持平。其中大部分支持者认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 会影响到受处分学生的名誉权, 处分行为不应公开;而反对者则主要认为站在成年人的立场, 性行为是自由的权利, 况且现行法律也未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三、目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调查分析, 笔者认为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表现在:
(一)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高校学生管理规范依据主要是各高校自身制定的相关规范, 由于此类规范依据法律地位不高, 制定程序不完善,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范极易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产生一定的冲突。如:高等学校管理中对学生权利救济规范欠缺;如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只管理而未履行其应尽义务;高等学校未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制定管制度理;高校超越管理权、滥用管理权等。
(二)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意识不强
管理者法律意识滞后, 不能适应法制化管理的需求, 高校学生管理上人员是否具有法律意识, 直接决定高校能否法治化管理学生的关键。如管理过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 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日常管理中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如高校在做出开除学生处理决定时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内部制定的《学生手册》等规定, 后者显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 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2) 多数学校存在某些处罚性条款, 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条款上往往自由操作的空间过大, 有的甚至超越了法律的规定。严厉到考试作弊、怀孕、打架都成为被开除的条件。 (3) 管理活动中无程序意识。高校对学生处理决定作出, 几乎不走法律程序, 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及获得救济的权利无法得到真正的体现。 (4) 重实体轻程序。高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 缺乏规范的程序。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时, 缺乏正当的程序规则。这就常常会侵犯学生的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正常权利。 (5)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校内部各部门管理职权混搅不清, 使得有的部门管得过多, 有的部门什么都不管的局面, 学生有了问题会经常被踢皮球而找不到下家。
四、解决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 建立规范的高校学生管理体系
1. 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
“依法管理就是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 从决策的制定到实施都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同时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的内容以及所有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如《妇女权益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涉及学校教育管理有关的内容。”因为法律不仅具有惩罚、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还有指引、评价、人们行为和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依法治校对学生管理的要求就是依法管理, 从而使高校学生管理走向法治化程序。
2.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学生管理工作必须要以人为本, 具体到学校就是以学生为本, 把学生视为消费者, 把高等学校当做教育服务的机构的理念。这在一定意义上把学生视为买方, 而学校则是为提供服务的卖方。打破传统教育模式, 让学生积极主动接受知识传授和管理, 这就迫切要求高校管理中必须树立平等的服务理念。
(二) 树立依法治校理念
高校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依法制定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大学生的整个学习阶段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严格分清管理、教学与服务的基本界限, 以人为本, 改善学生管理模式, 保证学生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让管理者清醒地认识到先进的管理理念是现代管理者所必须具备的。大学必须在学生工作中管理走法制化模式, 是其进步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同时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还得以充分培育学生的权利意识为前提。
(三) 严格依法管理的程序
建立德法并进, 宽严并济的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的调查取证制度。高校要建立健全的调查取证制度, 如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之前, 要严格审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的相关证据, 对有疑点的地方, 学生工作部门要调查核实, 以确保对学生的处分有理有据, 充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同时可将听证制度引入学生管理中, 高校建立学生管理听证制度, 明确听证事项的参与人和范围,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听证程序规则。要特别注意体现学生的权利本位, 使我国高校建立的听证制度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的救济手段相衔接。
(四) 建立规范的高校学生保障体系
1.建立学生管理审查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涉及问题众多, 稍有不慎, 就会出现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 高校在每项管理制度出台之前, 需要谨慎审查, 审查机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要充分发挥高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的在管理中的作用。制度审查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制度不出现瑕疵, 防患于未然。
2.建立重大制度和重大处分听证制度。建立听证制度对于学生基本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理念。听证程序给被管理者一个可以申辩的机会, 也给了管理者一个宣传自己的管理理念的机会, 保障其知情权。
总之, 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中, 应明确自身的权力范围, 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做出的处罚决定要程序合法, 依据合法, 并且慎用管理权力。高校就必须依法管理、依法治校, 这不仅是高等学校实现教书育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的要求, 更是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真正依法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不仅要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重要的要促使高校管理者观念的转变。
摘要: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需要建立依法管理、诚信管理和人文管理的规范管理的观念, 建立规范的高校学生管理的运作体系、建立规范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的保障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规范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 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加强学校的法治化管理, 将学生管理规范纳入法治化轨道。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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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工作中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对各国法律文化。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体性标准,构建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确立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全球化;中国法治;主体性标准
郭洪(1970—)女,江西新余人,江西宜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江西宜春336000 )
全球化对世界发展在多领域、各层面对多元主体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有力的推动了各国、各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人类活动的对象性成果,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1]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是对不依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维持自身和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因而有其独特的内在结构。它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亦曰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还包括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等,这可称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全球性的整合运动,这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文化,是经济的伴随品,全球经济的大流通必然伴随着法律文化的互相渗透、影响、吸纳和竞争,各种法律文化,无论其历史久远与否,也无论其先进与否,其辐射力将达于全球,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文化将达到全球统一。
一、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法律文化在各国间的交流与传播本身即是全球化进程中文化层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人类的部落、民族、国家间的征战与征服中,不同的法律、法规、制度就在碰撞中被吸收借鉴,但这毕竟只是小范围、局部的交流与传播,还不具有全球化的普遍意义。全球化下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最明显的借鉴与吸收在于具体法律法规的引入。全球化首先是从经济开始的,而在这一层面,国家地区间的方式、做法与相关认识几乎不存在什么异质性,对法律法规的借鉴都是从是否能获得最大利润、最大限度地减少损耗的角度考虑,并且在这方面法规的引入中,受到的“肌体排斥”是最小的,因为较之其他非经济法规,它几乎不与当地民众的心理认同、传统习俗、历史习惯等发生冲突。因此,经济法规是具体法律制度交流中被引用、借鉴的重头。另外,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经济贸易往来频繁,分工细化,一项大的经贸关系,往往涉及众多国家,仅仅靠一国单方面对相关法规措施的增订、修补是无法应付复杂多变的国际合作需要,它必须面对全球的连锁反应,想到各种可能情况,在众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下考虑相关经济法规的引入。如我国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而制定修改相关经济法规,即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所作的考虑。当然,在具体的法律法规的交流与传播中,不仅限于经济法规,随着各国间经济交往,政治文化科技交流的扩展与深入,需解决调整的关系与问题无疑会更多,对相应法规的需求将会更大。如克隆技术引发的法理思考、核战争的威胁、互联网迅速发展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予以关注,而不可能只靠一国之力予以解决。总之,作为调整规范人们之间关系以及活动的重要手段,只要各国人类事务存在共同之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引入就会不可避免地进行,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这种具体规则制度的传播与交流是在更广内容、更深程度下展开的。
在法律文化交流与传播问题中,真正意义上的是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的交流。无论何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即使仅仅是物质层面的商品贸易,也必然会产生精神层面的碰撞,“资本主义卖的不再仅仅是商品和货物,它还卖标识、声音、图像、软件和联系。这不仅仅将房间塞满,而且还统治着想象领域,占据着交流空间。” [2] 这种法律观念、认识的互相交融与碰撞,本身也是全球化中世界整体意识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只不过它更多表现为一种观念、意识上对异国法律习惯、法治理念的评价与认同。相对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在相关国家间的引用与借鉴来说,它更为模糊的交织在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日常行为、消费观念等的趋同认识中,与其相互作用与反作用,组成广泛的社会意识的一部分。这一趋势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交流传播的积极态势,以及人类在协调自身事务上自主能力的提高。
二、中国法治建设的主体性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不管来自经济全球化的作用和影响有多大,它最终都不能改变法律文化具有一国特色的客观现实。因为经济的全球化并未扼杀政治的多极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随着各民族独立国家通过引进与吸收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经营模式、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从而使自身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政治多极化的因子必然得到快速成长。而根植于各民族国家社会文化独特性之中的法律文化,必然因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宗教变迁的不同,以及民族区域、传统习俗、精神信仰和教育文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从而“使得法律价值的差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法律精神的差异(集体主义与个体本位)、法律形式的差异(成文法与判例法)及法律运作的差异(法学家与法官的作用)长期存在”,正是这些因素影响并决定着21世纪法律文化的本国特色,成为各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主体性标准。中国法治建设的主体性标准应该是且必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一方面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选择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的,是由于“中国”的特定含义决定了的,它是由中国政权和中国人民所主导的、中国领土上的、最终用于中国人民的选择,因此,它必然是“中国特色”的。另一方面,中国法制现代化对世界性的选择并不意味着抛弃中国的一切法律文化,相反,中国的优秀文化遗产,如道德的诚信、理解的中庸、宏远的“宽恕”、深沉的“仁爱”、和谐的“大同”等,本是世界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制世界化必然吸取的精华。正如美国学者所言:“要设法牢记,法律是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一般意识与认识的集中表现。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确切地相同的。法律是文化表现的一种形式,而且如果没有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一种文化里面的。法国法律是法国文化和一种反映,正如俄国法律是俄国文化的一种反映一样。” [3] 在当前的法律文化建设中,应当有博大的胸怀,对各种文化采取一种更加开放和平等的态度,摒弃墨守陋习的狭隘民族主义观念和态度,大胆借鉴他国成功的经验和优秀的成果,使我国的法律文化建设符合世界法律文化的潮流和特征;但同时也应看到,法律文化总是在具体的民族中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地域、国度、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其经济条件、文化传统不同,法律文化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会相异。因此在学习、吸收他国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采取辩证的态度,摒弃那种不顾本国国情、盲目移植西方法律甚至亦步亦趋地崇尚西法的态度。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那些从来不曾吸取外国经验或借鉴外国模式、闭关锁国是难于获成功的;或者完全照搬别国模式、移植它国法律也是不能成功的。只有以本土法律文化为基础,以本国国情和法治建设需要为标准,对外来法律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才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应有的态度和选择。由此可见,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不能否定中国特色的。
三、法治建设进程中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法治建设进程是在文化的衰败与重建、冲突与融合的背景下展开的,法治现代化必须创造一种新的法律文化价值和法律意识形态作为其文化根基,不仅仅引入现代的法律制度、机构,更根本的是创造一种新的法律生活样式,确立一种新的关于法律的信念。没有文化根基的法治,是没有生命力的法治,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停留在少数精英头脑中的一种很漂亮但无实效的法治。而且法律的文化根基不可能简单地移植,一种新的法文化价值观要在一个民族中生根必须经由该民族的主动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构建需要中国人民的自觉努力。
1.社会主义价值观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综合和创新的基点。社会主义成为主流的意识形态和基本的社会制度是在20世纪后半世纪,社会主义的文化价值体系是更人道、更尊重人、更切中时代脉搏、更能宽容并融合多样化的文化因素。中国新的法律文化虽已具雏形,但其丰满完备则尚待时日。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核心来形成新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传统价值的融合,既要实现社会主义价值和制度的本土化,同时又以社会主义价值为基点实现传统的创造性转换。二是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总体战略之内,要进一步达到民主与专政、自由与民主、自由与平等、个人与集体、法律至上与执政党领导、稳定与发展等之间的协调与结合。显然,实现这种结合是富有创造性的事业,它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的命运。我国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其实就是致力于把社会主义与法治理念相结合。
2.法制变迁中,重视塑造新人格,培养法制新观念,着重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构建中国特色法律文化。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直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把塑造新人格当作建设新世界的手段。最近,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 涵盖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容,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为公民道德建设树起了新的标杆,必将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毋庸置疑,一个社会仅有道德规范是不行的,还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我国在加强法制方面也一直强调,重要的是要加强领导的法制观念,要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等等。在这一点上,我们做的很好。从过去的做法来看,既强调了以道德来塑造新人,以观念更新作为社会改造之本,又重视法制建设。我们认为,不能把制度与观念看成截然对立的双方,制度的创新和落实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有重要的引导和启蒙作用,观念更新又会促进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就目前状况来看,我们应更多地在法律制度创新和落实上做些工作,通过制度创新和落实来更主动、积极地推动民众的法律观念更新,即更注重以制度及相应法律实践来带动法治的启蒙,传播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的信念。例如人们把目光投向司法领域的改革就是个不错的选择。
任何一种法律生活方式都是具体的,对它的改造必须是逐步的,不可能按照一种抽象的法律理念来规划生活。对一些所谓的先进的、普世性的理念的追逐,会使人们容易忽略以至蔑视本国固有传统的历史惯性,生活的固有逻辑,社会发展固有的连续性。传统、国情是我们前进的出发点,我们需要做的也只能做的是探索在现实国情中如何实现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力求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与其民族化相统一,不以牺牲民族的根本利益而向全球化妥协,把立足本国经验和国情与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达到法律文化的本土化、民族化与国际化、全球化之间的统一,这既顺应时代潮流,又保持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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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工作中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2、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3、构建和谐社会急需解决的“立法平等”问题
4、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征信管理
5、我国隐型法律文化与显型法律文化之矛盾及其化解
6、我国礼法文化的发展及其当代启示
7、《政治生活》九例易错问题剖析
8、论我国企业用工管理权的法律规制
9、土地开发权与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0、浅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1、村落社会“自己人”纠纷的调解逻辑与送法下乡的困境
12、开放性:我国经济法发展的进路与启示
13、欧盟卡特尔适用规则及豁免规定对中国之启示
14、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全面推进法治陕西建设积极奉献
15、对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16、论中阿合作论坛为回族聚居区域带来的发展机遇
17、我国特殊主体生育权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探讨
18、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论要
19、证券公益诉讼:法理辨析与制度建构
20、生态文明理念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建
21、基因平等权:应对基因歧视的私法政策
22、新民事诉讼法视域下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23、法律适用不平等及其解决之道
24、“一带一路”中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及争端解决
25、对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26、国际人权法在中国人权法中的运用分析
27、私营企业法律形态完善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
28、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痛点
29、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效力场域及其配置机制
30、浅论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
31、论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律硕士课程教学中的改革与创新改进
3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时代内涵与实践逻辑
33、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现状及风险防范分析
34、社会转型期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探析
35、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36、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37、法理念的文化冲突与中国法律的多元属性
38、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39、国际化背景下人民币基础法规完善研究
40、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反思
41、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之比较研究
42、平等观与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
43、浅议劳务派遣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责任承担
44、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的解释论
45、中国碳金融法律体系立法模式研究
46、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47、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研究
48、创新社会治理应当立足于保障权利
49、我国乡村民事司法的规则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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