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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2-201

保险合同定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从节约海外投资保险的理赔成本、制约东道国“暴力潜能”和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等方面,对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应遵循国家主导、与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相匹配、尊重国际惯例以及避免政治与外交对抗的立法原则,采取混合式的立法体制、审批与经营相分离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形式,通过寻求广泛的国际合作、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和成立海外投资商会等,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 法律制度模式 新制度经济学 理论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势头。据商务部统计,到2009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资已达2457.5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中海外并购投资的增长速度更是突飞猛进:200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并购投资只有63亿美元,2008年我国企业掀起并购热潮,海外并购投资额就猛增至280亿美元,占当年直接对外投资额的50%;2009年海外并购投资额为192亿美元,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额的34%。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单位近6000家,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然而投资总伴随着风险,与国内投资相比,海外投资面临着特有的政治风险。利比亚局势的动荡所造成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巨大损失,引起了人们对海外投资安全的极大关注。为了保障海外投资的安全,20世纪40至70年代,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为了鼓励和保护本国的资本输出,均制订与完善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而我国虽然于2001年设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海外投资所遇到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和政治暴乱、政府违约及承租人违约等风险进行承保,但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在海外投资迅猛增长的同时,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却不能同步到位。鉴于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的形势以及与之相伴的政治风险,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体系及机构设置模式选择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启迪。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节约保险理赔的交易成本 国家出台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当海外投资发生政治风险时,统一由政策性的承保机构通过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以节约我国海外投资者单独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进行签约、谈判、协调等要求理赔的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理赔过程中的规模经济。出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学者考察与借鉴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与表决,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无疑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在过去我国海外投资数量较少,发生政治风险概率较小的情况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成本可能会大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保险理赔成本的节约,也就是说这时如果国家供给海外投资的保险法律制度可能会超过现实的需要。然而,我国2009年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额已位居世界第五位,仅次于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而这些国家均制订有相对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海外战争、政治暴乱、恐怖袭击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就显得明显不足。国家作为最大的制度供给者,通过各种制度的供给来获得税收等收入。“无论是制度供给的过剩还是不足,都会增加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费用。”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承保海外投资保险也制定了各种具体的制度和规则,但“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我国法律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仍是各种保险规章、条例与操作办法必不可少的支撑。

(二)制约东道国滥用“暴力潜能”倾向 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还是巴泽尔与诺思的国家学说,都认为国家具有暴力的性质。国家是一个具有合法使用暴力和强制提供法律、秩序的组织,国家具有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职能,当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所代表的集团的利益,利用暴力来重新界定产权时,海外投资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于是便会出现海外投资被强行征用、国有化以及政府违约行为。国际上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正是基于增强法治化的考虑,来防止国家出现滥用暴力的倾向。然而,由于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对等,制约东道国过度使用暴力靠势单力薄的海外投资者来实施是不现实的,需要资本输出国家出面从国际法的高度进行协调。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形式更好地实现国内保险制度、规则与国际法律的对接,来有效地限制东道国的“掠夺之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一种传导机制,通过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促进东道国法制化社会的建立,进而从外部来督促东道国政府成为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

(三)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国际市场,国际分工的发展在增强各国的相互依赖性,促进国际合作进一步加深的同时,也使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全球要素、资本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当今社会,哪个国家的制度能有效地界定与保护产权,能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哪个国家就能在全球化的大潮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制度的竞争。”因此,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既可以制约东道国对我国海外投资的产权进行政治性再界定,也能使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市场拥有更多的竞争自由,进而能够从制度层面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一)国家主导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海外投资在某种意义上是我国与东道国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的对等性原则强调契约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是在地位对等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战争、政治动乱、征用以及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的实施主体通常是国家或暴力集团,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法律地位上与东道国政府或暴力集团是不对等的。因此,要使我国的海外投资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就需要发挥我国的国家主导作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发挥国家最大的制度供给者的功能,对我国海外投资所遭受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服务,只有保证契约双方地位的对等,才能确保契约功能的发挥。作为一种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

(二)战略匹配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基于我国的国情,国家制订了总体经济发展战略,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是立足于宏观层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所做的总体规划。而我国的海外投资只是我国总体经济框架中的一部分,它们是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有竞争力的制度既影响成本,也影响要素及资源的流动方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发挥对我国海外投资保护作用的同时,还应该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正确地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流向和流量,进而使我国海外投资服从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并通过与我国其它领域经济活动互相配合、补充与协调,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确保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

(三)尊重惯例 国际惯例是世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在长期经济交往中,通过重复博弈所形成的规则与制度安排。只有遵守这些规则与制度安排,我们才能够摆脱囚徒困境,通过合作实现各自的效用最优。经济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提高对其的利用效率,于是国际分工得以发展,分工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增强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而相互依赖性又要求人们必须加强合作。而“制度的功能就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国际惯例就是国际上一些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则习惯与通行做法的总和。作为与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只有以尊重国际惯例为立法原则,才能创造出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从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上使我国、我国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共同受益,体现出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互惠性质。

(四)避免对抗 在海外投资遭受政治风险时,如果国际间的保险理赔问题上升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外交对抗,势必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一方面,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政策性保险公司将作为委托人,由资本输出国政府出面对代理其对损失进行索赔,那么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将会增加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成本自然就会增加。另一方面,政治与外交对抗一旦发生,一个企业的争端可能会被提升到国家的层面,进而使在东道国投资的其它企业也受到影响,原本属于经济市场的交易就会进入政治市场,而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通常高于经济市场的交易成本。因此,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上应尽量避免出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外交对抗。

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选择与配套机制

(一)立法模式选择 目前国际上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模式,这种模式以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实施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前提。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模式,即不以与东道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基础,只需依据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就可以办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既可以承保与投资母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东道国海外投资,也可以承保未与投资母国签定此种协议,但其法律秩序适合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东道国的海外投资。本文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比较适合采取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输。首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科技创新能力不高。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采取比较灵活的混合模式,可以更好地通过政策性引导,调整海外投资的流向与流量,促使我国海外投资在主体选择、区位选择、产业选择与方式选择方面进一步优化,进而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协调,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相匹配。其次,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双边模式为主基本上可以保证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投保的需要,而且我国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方针将会促使更多的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混合模式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再者,融入世界舞台上参与国际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对中国企业提出的要求,我国早在2000年3月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正式提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采取混合的模式有利于扩大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毕竟,中国企业只有在海外的“水”中才能真正学会“游泳”,进而促进自身竞争力的快速提升。

(二)保险机构设置 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上,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单一制,即设立一个保险机构,该保险机构既是保险业务审批机构,又是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另一种是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分离制,即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审查批准与业务经营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办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本文认为,我国应建立分离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由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组成一个海外投资保险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审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则可交由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来具体经营。这种分离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的是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在获得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信息方面,国家政府部门比一个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更具有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信息成本;二是我国海外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都是由国家主导制订的,由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海外投资保险审查委员会,对各种政策的掌握与理解要优于一个公司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律制度解读的失误与执行的偏差,减少制度执行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执行成本。三是实行单一制形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实质上是以政府代理人的身份来开展政策性保险的审批业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必然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而分离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由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审批职能,由于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有效地节约代理成本。

(三)配套机制建设 (1)加强国际交往,寻求国际方面的广泛合作。海外投资保险的重点不在于事后的保险赔偿,而在于通过国内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利用国际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更好地对东道国的国有化征收、政府违约以及汇兑限制等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进而达到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进行预防的效果。因此我国在建立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寻求广泛的国际合作,一方面通过与更多的东道国签订海外投资双边保护协定,进一步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国际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国际社会进一步增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容量,提高其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这一国际公约在保护海外投资中作用。作为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只有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相互衔接与配合,才能使我国的海外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化解,也才能避免跨国贸易领域内的经济问题升级至国际政治领域,导致高昂的政治交易成本的发生。(2)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成立海外投资商会。为了降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跨国经营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我国应由政府主导成立海外投资信息中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别、产业方向指导目录的制订工作,同时汇集整理海外东道国投资环境、投资政策和文化背景等海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发挥国家在搜集海外投资信息方面的规模经济效应,节约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成本,避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运作中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另外,我国还应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在东道国成立海外投资商会,利用商会掌握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帮助海外企业协调与东道国政府等各方面的关系,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海外投资企业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且也可以有效地避免过多地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导致出现政治与外交对抗的不利局面。

五、结语

我国海外投资业务飞速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政治风险,引起了人们对我国海外投资安全性的极大关注,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对正确地引导我国的海外投资的流向与流量,鼓励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促进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首先,从制度供求平衡的角度,说明目前我国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能更好地节约交易成本;其次,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产权,有必要出台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有效地制约东道国的“掠夺之手”。然后,透过国与国竞争的本质,提出了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从内部机制上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原则:一是运用契约理论,从契约主体的对等性原则出发,提出了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所应遵循国家主导的原则;二是从制度可以调节要素与资源的流向与流量的角度,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与我国的经济总体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原则;三是运用博弈论的思维模式,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尊重国际惯例,在国际合作中走出“囚徒困境”的思想;四是考虑到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高于经济市场的交易成本,提出了我国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应避免政治与外交对抗的立法原则。在分析了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相应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我国适应采取混合模式的立法体制,设立审批与经营相分离的保险机构,同时还要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成立海外投资商会来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配套机制,以便通过节约信息成本、避免高昂的政治交易成本的发生,来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朱华、钱陈:《国家的起源、作用与演变——关于国家理论的比较分析》,《浙江工程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

[3]郭晓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2009年。

[4]赵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2008年。

[5]Douglass C. North,“A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of Politics”,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 1990.

(编辑 梁 恒)

保险合同定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监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现阶段,中国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文章详细论述了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方式,并根据监管特点,提出了完善监管体系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组织架构

一、 前言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统称,主要包括:制定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业务流程规则等;监督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检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主要业务活动指标;查处违法违规金融案件等。21世纪以来,金融业已经成为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而作为金融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金融监管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

金融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保证全国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等。金融监管按照监管对象可以分为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和金融市场客体的监管。对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审核监管(设置、撤并、变更、备案等),对金融机构的法定监管指标(准备金率、资产负债结构、偿付能力等)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监督金融从业人员等。对金融市场客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银行业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进行监管,维护正常秩序,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高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二、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概况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法律,现行金融监管职能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侧重于对金融市场活动层面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侧重于对相关行业的微观监管。在以上金融监管间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召集人,加强沟通协调,处理金融整体层面的问题。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支付安全的职责。在2003年将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转至银监会,仍然保留一部分对金融活动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职责有货币流通监管、货币市场监管、黄金市场监管、征信体系监管、反洗钱和金融安全监管等。

在总部机构中,金融市场司负责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以及全国黄金市场(包括与之相关的衍生品)进行监督管理;金融稳定局负责评估与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行业经营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进行监督管理;支付结算司负责制订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稳定,对各种支付方式的清算(包括银行卡支付、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等)进行监督管理;征信管理局负责建设金融征信平台,制订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管指导;反洗钱局承担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对洗钱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8月10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总部与上海分行合署办公,负责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银联等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下辖九大支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分区域行使职能。其中,天津分行负责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负责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负责江苏、安徽,济南分行负责山东、河南,武汉分行负责湖北、湖南、江西,广州分行负责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负责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负责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在北京设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重庆设立重庆营业管理部。在人民银行分行之下,设立中心支行。现阶段,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和深圳、大连、宁波、厦门、青岛五个计划单列市均设立了中心支行;根据需要,中心支行在辖区内设立支行和办事处。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大分行,可以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保证总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充分执行,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干预。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其主要职责为对全国外汇市场进行监管,防范国内外资金异常流动造成的冲击。在总部机构中,国际收支司负责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控,承担对银行外汇交易及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管;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对经常项目外汇交易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用汇进行监管,同时对外汇现钞使用办法进行指导;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监测直接投资动态,承担对外债务和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监管;管理检查司负责对外汇使用的专项检查,对违法用汇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各类涉汇违法案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局,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五个计划单列市也设立了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外汇管理部,在地级市设立中心支行,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通常情况下,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显示,截止2012年4月全国共有36个分局(外汇管理部),307个中心支局,518个支局。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承担审批和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职责。

银监会下设诸多部门,分类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中,银行监管一部负责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银行监管二部负责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监管;银行监管三部负责外资银行的监管;银行监管四部负责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对农村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监管局,在地级市设立监管分局。银监会对下属机构进行垂直管理,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查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4.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

在总部机构中,发行监管部负责制定境内上市的规章制度,监管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的活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负责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的规章制度,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的申请,对发行过程进行监管,同时负责查处非法证券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负责对证券交易所的登记、交易、结算、托管细则进行审核,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种类、风险控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对证券期货经营牌照(证券期货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证券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资产管理、资产托管、基金销售等)进行审核,监管各类从业人员,审核境外机构投资者并对其进行监管;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制订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监管;期货监管部负责拟定期货市场的运行制度,审核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对期货市场的经营活动(交易、结算、交割等)进行监管;公司债券监管部负责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包括转让)活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上市、证券自律组织的债券业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债券经营活动、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债券业务等进行监管;创新业务监管部负责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并对新的业态和产品进行归口监管;私募基金监管部负责指导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工作,组织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负责处理证券期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协调案件查处,办理采取稽查边控、查封、冻结等强制手段;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负责处理监管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问题,负责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和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及所属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进行监管;国际合作部负责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事宜进行核准,并对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进行监管;投资者保护局负责制定保护证券期货投资者的规章制度,督导证券期货市场各主体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件进行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对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领域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稽查总队负责承办证券期货领域各类重大、紧急、跨区域的案件。

证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在上海和深圳设立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证监会派出机构受证监会的垂直管理,根据授权监管辖区内的证券期货从业机构,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市场运行稳定。

在保监会机构中,发展改革部负责监管中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与退出,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等相关活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负责对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审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对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负责对保险资金运用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和境内机构在国外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审核,对外资保险机构和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稽查局负责组织保险业检查,对保险业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处理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和洗钱案件。

保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保险监管局,另外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和唐山设立了5个保险监管分局。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上级授权,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6. 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央层面,除上面提到的“一行三会”以外,还有财政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计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其他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金融监管。其中,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参与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制定,审计署负责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负责对直属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出资人监管职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对社会保险资金进行监管。

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也成立了金融办公室、金融工作局之类的机构,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与主要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小微金融、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同时承担制定地方金融发展战略和综合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能。

三、 关于优化金融监管的思考

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构建了金融业的全面监管体系,实现了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程监管,达到了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水平。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外部环境逐渐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日益增多,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该适应经济环境变化,把握金融业发展趋势,继续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1. 积极探索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当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全渠道金融、在线供应链金融、电商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层出不穷,金融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成为金融发展的热点。通过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的综合,互联网金融逐渐突破了金融渠道的现实抑制,实现了虚拟空间的金融渠道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在为金融发展提供新思路的同时,也向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应该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属性,依然遵循金融业的本质规律,更多地是改变金融的业态,使经营活动更加便利,效率更高。对于互联网金融,应采取审慎扶持的态度,在推动创新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风险控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要防止互联网金融虚拟概念化,把握其货币创造过程,引导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另外,互联网金融容易出现混合业态,各金融监管部门应相互协调,及时沟通,按照权属监管,也可以尝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避免出现“要管大家一起管,不管大家都不管”的局面。

2. 稳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探索对外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金融监管一直采取的是肯定清单管理方式,即列明市场主体可以进行的经营活动,这样方便控制风险。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金融监管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时,要重视中国金融业内部行业发展不平衡和各区域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特点,逐步推进,保证可控性。可以尝试从多个角度选择试点,积累经验,分析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推进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再全面推广。可以从三个角度选择试点:选择行业自律管理较完善的领域进行试点,选择现代金融业发展较完备的地区进行试点,选择监管措施较少的领域进行试点(监管措施较少的领域和负面清单管理的环境相似,可操作性强)。

3. 促进金融联合监管能力的提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竞争日益激烈,金融集团化趋势不断增强,兼并重组越来越频繁,很多金融监管措施需要进行跨境、跨区域、跨行业操作,属地监管便显得力不从心。金融监管当局应道与世界各国监管者加强合作,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磋商机制,签署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协议,促进信息交换共享,熟悉各方日常监管流程,实行重点领域联合执法,共同应对监管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应加快制定多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监管机制,确定联合监管的原则、方法和适用范围,加强跨区域、跨行业金融监测,防范大范围金融风险。要学会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换位思考,用被监管者的思路去分析问题,同时加强监管绩效考核,通过激励机制提高效率。另外,可以建立联合监管网络平台,实行内部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定期交流,打破本部门藩篱,形成合力。

4. 扩宽金融监管思路,加快监管手段的创新。金融创新浪潮方兴未艾,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层出不穷,众多金融品种交叉运用,这使得现有金融监管有滞后的可能性。其他行业的风险很容易汇聚至金融行业,出现更多错综复杂的情况。因此,金融监管也需要其他行业专家的智力支持,应该建立相应的复合型专家库,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监管经验(如设立国际咨询委员会)。另外,监管指标也需要及时更新。不同时期监管指标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可以尝试建立复合性的监管指标,分类监测不同情况。

参考文献:

1. 毛泽盛,卞志村.中央银行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2012.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 邓明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13.

基金项目:2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砖国家技术创新政策比较研究”(项目号:12CGL015);2012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研发国际化背景下中印技术创新政策比较研究”(项目号:12YJC630085);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北京精神践行背景下中关村和班加罗尔技术创新政策比较研究”(项目号:2012D005008000001);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中关村和班加罗尔相关技术创新政策比较研究”(项目号:SZ201310031018)。

作者简介:刘东强,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冯丽娜,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北京城市学院讲师;李凡,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市场营销系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4-09-10。

保险合同定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导读:前期物业管理相较于后期物业管理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很容易引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突出表现为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阻碍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期限过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难度大和前期物业服务质量不高三个方面。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是前期物业管理发生纠纷的根源,解决前期物业管理疑难法律问题的对策在于强化政府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管理职责,具体来说包含强化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监管、加大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审查、主导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和及早介入解决前期物业服务纠纷四个方面。

一、案例介绍

2014年8月,重庆市某区法院受理了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袁某某等人物业服务费纠纷共计7案,原告认为被告在不同的时段存在拒缴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的情况,欠缴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3千~5千元不等。经承办法官了解,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主要是认为:原告作为开发商选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严重达不到业主要求的标准,包括安保问题严重导致业主财产被盗、房屋质量有瑕疵、共用部位被占用等。因此,承办法官在接手上述案件后考虑的不仅仅是物业服务合同上所列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还按图索骥寻找矛盾的深层次根源:一方面建议业主采取合法方式进行维权,应当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另一方面建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来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争取彻底解决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据统计,物业服务费纠纷在该区法院审理的物业管理纠纷中占到了98%以上的比重,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服务质量问题。

现阶段,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引发的物业服务费纠纷是实践中最为常见,也最为人们关注的物业纠纷。尽管物业服务费纠纷从法律层面上看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即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但其实并非如此简单,其产生具有深刻的背景因素,有其发展的脉络,具体可分为纠纷埋设阶段、纠纷爆发阶段和纠纷延续阶段,纠纷埋设阶段则主要体现为前期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前期物业管理没有进行专门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对前期物业管理进行了专章规定,上述规定对于规范我国前期物业管理活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前期物业管理有其较大的特殊性,很容易引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1]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

前期物业管理相较于后期物业管理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明晰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是研究前期物业管理疑难法律问题的前提。

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而履行主体则是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被排除于合同签订过程之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通过业主的书面承诺从而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和履行主体的不一致,更容易引发业主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2]

第二,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一方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实践中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与其有较深的利益关系,这导致部分业主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视为建设单位的利益代言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召开中占主导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首次业主大会能否顺利召开,进而决定着前期物业管理何时结束。因此,建设单位既决定着前期物业管理何时开始,也对前期物业管理何时结束有重要影响,可以说其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

第三,业主权利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易受侵害。由于业主被排除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过程之外,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与其有较深的利益关系;而建设单位作为业主购买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与业主之间往往具有利益上的对抗关系,这导致业主在面对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权利极易受到侵害。

第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这就可能出现两种非常规的结果:一是由于业主委员会很快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导致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极短;二是由于迟迟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迟迟不能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导致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极长。

三、前期物业管理的疑难法律问题

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很容易引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造成法律适用中的难题,影响了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的效果。

(一)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阻碍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前期物业管理是建立在对特定物业之上的管理,是对已经形成并投入使用的场地和设施的管理,而这些场地和设施是由建设单位所形成的,因此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前期物业管理水平。

现阶段,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阻碍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质量问题。由于规划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差等问题导致业主不满,绝大部分业主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涉维权,而是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往往无力协调解决。二是建设单位促销中的虚假广告问题。在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为了促销,时常打出夸张的不切实际的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宣传,例如,24小时供应热水、保安服务、全天监控,还有“五星级”、“港式”“英式”“管家式”服务等,但绝大多数难以兑现,或在前期由建设单位“输血式”投入支持运行,待房屋销售完后一撤了之,导致了后期物业服务工作难以运行。[3]三是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的乱承诺问题。建设单位为了缓和规避一些矛盾,将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经常打出减、免、送物业服务费,电梯费、维修费等。四是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问题。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房屋的保修责任,将问题压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了其逃避保修责任的“挡箭牌”和“替罪羊”。[4]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过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难度大

在西南政法大学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联合组织的调研中,66%的业主表示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未更换,并且56%的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3年以上,这表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更换的频率并不高,管理期限相对较长。前期物业管理期限过长,一方面导致前期物业管理期限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使得前期物业管理只能受“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的调整,不利于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难度大,实践各方主体特别是业主很难通过现行法律手段来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得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无法及时得到调整,纠纷无法通过合同方式予以解决。

究其原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困难是前期物业管理期限过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难度大的深层次原因,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践中,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比较困难,经常会遇到无法召开或者拖延召开的情形,也会出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做出决议的合法性受质疑等问题。概括来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1.业主无法及时知悉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情况,而寄希望于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提出要求也比较困难,建设单位基于自身权益的考虑主动要求召集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积极性也不高,这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时间被延后,使得首次业主大会迟迟不能召开;2.建设单位参加筹备组受到质疑,由于筹备组必须要有建设单位参加,而建设单位作为小区的开发商,一方面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持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使得首次业主大会迟迟无法召开,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在筹备组成立过程中往往起到主导的作用,其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推荐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业主参加筹备组,使筹备组产生的合法性受到质疑;3.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资格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主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使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产生的合法性受到质疑;4.部分业主基于对筹备组产生合法性的质疑或者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自行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对建设单位主导的筹备组持抵制态度,也影响了首次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5.尽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导下进行,但受政府相关部门职能所限,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义务虚化,筹备组的成立往往由建设单位主导,并容易被少数人不法操纵,不利于促使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

(三)前期物业服务质量不高,是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原因

在西南政法大学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联合组织的调研中,对于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的首要原因,65%的业主认为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高,业主往往以此为借口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爆发大规模的物业服务纠纷埋下了隐患,最终致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陷入“欠费—诉讼—欠费”的恶性循环。

前期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实践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均由建设单位选定,且往往与建设单位存在较大的利益关系,因此,建设单位一般将业主房屋的钥匙交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而业主在接房时一般会被要求必须书面承诺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前缴纳至少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才能领到钥匙入住,否则将不予交房。尽管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上述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明显的违法违约行为,但是绝大多数的业主出于尽快接房的考虑,没有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而是同意了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法要求。上述过程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看似捡了一个大便宜,未耗费人力物力即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前收缴了至少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长期性及持续性,这实际上是埋下了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的隐患:1.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有效的沟通,使业主无法切身了解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合理原因等主要内容,这导致业主虽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签了字,但都认为自己是受胁迫的,未从内心里真正尊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不会主动自觉地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容易给业主造成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体的印象,导致业主自然地认为诸如房屋质量纠纷、配套设施不足等建设单位遗留的问题,也应当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来解决,从而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增添了更多的矛盾根源。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借助建设单位的力量很轻易地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前收缴了至少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这容易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造成强势优越的心理,从而不会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不愿接受来自业主的正当监督,不愿考虑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也不愿正视自身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正。当物业服务质量无法达到业主的心理要求时,业主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或者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如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合同关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经招投标、服务质量差、收费不合理等理由。此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选择诉讼来索要物业服务费,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费就此全面爆发。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费索要诉讼,一般会经历以下程序: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个别业主提起索要物业服务费诉讼,个别业主限于法律知识及时间精力上的欠缺,通常很难提出有力的抗辩证据,甚至有部分业主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根本不出庭应诉,这导致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之间书面合同的约定判决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承担一定数额的滞纳金;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一般会在小区内张榜公布,以震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促使其尽快缴纳物业服务费;3.如果业主仍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会将所有拖欠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告上法庭,此时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业主往往会提出诸多的抗辩理由,如服务质量差、收费不合理等,但是法院基于同案同判的司法审查规则,一般会直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主张,即要求业主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而不理会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这就给业主留下了法院偏袒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印象,认为法院裁判不公;4.法院的判决很少会得到业主的自觉履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此时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引发更为激烈的冲突。至此,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欠费-诉讼-欠费”的恶性循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起诉部分业主索要物业服务费,法院判决支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起诉全体拖欠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索要物业服务费,法院遵循同案同判的原则判决支持,基本不考虑业主的抗辩理由;业主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不愿意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足,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必然下滑,进而引起更多业主的不满,业主拖欠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规模更大。这种恶性循环,使得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全面爆发,从入住时强迫签约开始积累起来的种种隐患纠纷集中在物业服务费诉讼中体现,并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索要物业服务费这种单一的方式集中表现出来,此时这并非一个简单的物业服务费拖欠或拒交问题,还包含有业主对开发商遗留问题的不满、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质量的不满以及对法院判决不能解决业主现实问题的不满等诸多问题。

四、前期物业管理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是前期物业管理发生纠纷的根源。因此,解决前期物业管理疑难法律问题的对策在于强化政府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管理职责,明确建设单位的协助义务。

(一)强化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监管

以重庆市为例,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因此,政府应重点监管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一方面对于未经过招投标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4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对于违法招投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着力构筑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机制,包括:1.建立专家库,评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挑选了一批对物业管理熟悉的专家、企业领导组成评委库,每次评标一半以上的评委必须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2.独立封闭打分。评委对标书的评定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当天完成,不得相互参考。3.现场宣布结果。除标书得分外,企业综合情况和现场答辩分由评委在评标会现场打出,现场统计,现场唱分,现场宣布结果。[5]

此外,特别是要强化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的规定,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投标人不少于三个且需要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加大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审查

以重庆市为例,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仅仅规定了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行为的法律责任,未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明显违法或侵害业主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审查,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明显违法或侵害业主权益行为的情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及时交由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另一方面应及时提醒相关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告知他们相应的法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三)主导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

根据前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困难是前期物业管理期限过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难度大的深层次原因。因此,要彻底解决前期物业管理期限过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难度大问题的对策在于政府主导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具体而言:1.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动态公示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以及已经入住的业主数量,并及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2.参照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规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任职条件,特别是专门规定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和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这两点;3.淡化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中的作用,明确其协助义务,不进入筹备组;4.强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中的管理职责,重点审查筹备组成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主导筹备组的成立。

(四)及早介入解决前期物业服务纠纷

根据前述,前期物业服务质量不高是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原因,政府应及早介入解决前期物业服务纠纷,避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爆发大规模的物业服务纠纷,打破“欠费—诉讼—欠费”的恶性循环。[6]具体而言:1.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倾斜保护业主的利益,对于业主反映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消除可能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因素;2.在物业服务纠纷发生后,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深入小区了解物业服务纠纷发生的真实原因,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案件,及时召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座谈会,为双方进行沟通提供平台,不单纯依靠法院的判决解决物业服务纠纷;3.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指导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督促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移交物业服务区域,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4.出现无人管理小区时,及时联合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派出工作组接管小区,并指导业主尽快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参考文献:

[1]张红蕊.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J].企业文化(中旬),2015(5):65.

[2]高茜.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辨析[J].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5(7):75.

[3]张一民.物业服务企业将趋于专业管家定位——2015年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探究[J].中国物业管理,2015(29).

[4]亓红.开发商如何加强前期物业公司的管理[J].建筑工程与技术设计,2015(22):162.

[5]孔陆军.前期介入是物业服务的首要环节[J].现代经济信息,2015(2):104.

[6]陈小芳,邓福康.国内外物业管理模式对安徽省物业管理发展的启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8):23.

责任编辑:张 炜

保险合同定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 2012-12-14 15:01:40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16期

摘 要:到目前为止,生育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多年,此制度的运行对保障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详细阐述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在今后保护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关键词:生育保险,问题,有效措施

1、前言

生育保险制度指的是生育期间对生育妇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服务、生育休假等的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生育妇女健康的任务。但是,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府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却忽略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地位。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和国际保险制度相比较来说,既有优势,也又很多不足。从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解决。

2、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2.1 立法层次偏低,覆盖范围较窄

(《试行办法》已有很大的修改并且于2011年7月1日废止。)由于《试行办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制度运行处于试运行的阶段,因此,企业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此制度还没有赋予一定的强制性。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占养老保险的四分之一,占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试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甚至有些规定是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起冲突,(冲突列举一两个方面的)这样一来,便给制度的运行和操作带来很多麻烦。

2.2 统筹层次偏低,发展极度不平衡

在我国有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生育保险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较多;但是,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并没有改革生育保险制度,这样一来,导致生育保险制度发展非常不平衡,使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2.3 保障范围狭窄

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是参保的女性员工,尽管男职工参保,但是配偶没有参保,(从2011年7月1日起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享受医疗费和营养费,男职工享受7天的假和津贴。请看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在生育期间就不能享受各种待遇。在所有的参保员工中只有少数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些单位一年内也没有女员工享受这种待遇,然而,却依然按照规定要求上交生育保险费用。因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规定男职工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这样一来,没有得到参保单位的认可,从而忽视了生育保险政策。

2.4 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比例低

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按照当前医疗消费水平来看,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达不到实际费用的一半,另外,还有一部分费用由生育者来承担。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为了解决女员工在生育阶段所支付的医疗费以及生活费用,然而,生育保险所承担的生育医疗支付水平远远比不上医疗保险,这无疑加重了生育者的经济负担。

2.5 一些生育保险项目流于形式

根据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保险项目主要有生育津贴、检查费用、手术费、住院费用、医药费用等。据调查显示,某些地区只将生产时的顺产或者是难产作为其标准,也就是说生育津贴需要由企业来承担。由此看来,有些生育保险项目是空的。再加上,有些医院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存在严重的“大处方”现象,这样一来,便进一步加重了生育者的负担,与此同时,给生育保险制度的运行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2.6 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对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从而形成了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其中有些企业对生育保险态度认识程度不够,给收缴生育保险费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3、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措施

3.1 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建设,提高立法层次

确保生育保险政策顺利实施的条件就是要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建设。到目前为止,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有近十年,建立了一套高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与制度,然而,这些都要借助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这样一来,生育保险便能有法可依,保障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地发展下去。

3.2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对象是国有企业结婚的女员工,由于经济体制的改变,对国有企业的员工进行了调整,而且有些女性员工已经过了生育期,生育保障对象发生了巨大改变,因此,我们要逐渐将所有的用人单位都纳入到保险范围中,解决非国有制企业的参保问题。

3.3 适当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通过实践证明,现有的生育保险政策已经不再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以,我们应该及时对生育保险政策加以适当调整。政府出台有关的政策,可以适当从生育保险金中抽取一部分费用,来开展参保职工的生育生殖保健问题,将保健工作放在生育前后,从而提高参保人员的健康水平。通常情况下,人们都非常关注生育环节,特别是产前和产后的保健水平,这对孕妇和婴儿的发展都至关重要。所以,应该加大产前检查保健和产后的护理费用的支出,从而提高生育员工在生育期间的保健水平。

3.4 提高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

现如今,因生育保险管理手段非常落后,从而阻碍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由此看来,我们必须要努力探索生育保险的管理方法与模式,便于参保单位开展工作,维护生育员工的合法权益。

4、结束语

总体来说,生育保险政策是社会保险支柱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生育妇女健康的任务。可以说,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对女性承担人类再生产应得的补偿。现如今,政府已经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这是因为直接关系到妇女和下一代的健康问题。进一步改革生育保险制度,从而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咏芳。生育保险制度构建理念之基本取向探索[J].东岳论丛,2012(3)。

[2]、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11(8)。

[3]、冯祥武。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探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保险合同定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辅导员作为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 其角色定位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演变。1952 年, 当时教育部发出通知, 要求在高校设置政治辅导处, 做好大学生的“政治领路人”角色。1965 年, 教育部颁布了《关于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明确了辅导员的作用、地位、职责等问题, 标志着高校辅导员体制的确立。

进入新时期, 为更好适应形势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004 年中央发出16 号文件, 明确“辅导员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 “辅导员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辅导员制度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其角色定位也有所变化。

二、当下高校辅导员的角色定位

根据党和国家对辅导员的要求, 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 其角色定位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引导者、身心健康发展的辅导者、学习成才的指导者、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引领者, 校园文化的推动者。

( 一) 思想政治的引导者

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 首要任务是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使广大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理想信念。辅导员平常要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及时进行正确引导, 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 二) 帮助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要努力去帮助大学生健康的成长。要去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对有困难的学生进行经济资助, 帮助解决困难, 很好地去完成学业; 要进行心理知识的普及宣传, 对于有心理困难的同学进行心理帮扶, 化解心理问题, 更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 三) 学习成才的指导者

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 其主要任务还是以学业为主。辅导员要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 搭建学习平台, 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学习中去做好引导工作, 和专业老师做好配合工作, 及时了解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 帮助他们更好成长成才。

( 四) 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引领者

职业生涯和就业指导是辅导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 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更显得迫切。要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通过相关讲座和论坛让他们了解就业的形势和现实情况, 去对国家的创业就业政策有所关注。要去帮助他们进行就业方面的技巧性的指导, 促进就业工作的完成。

( 五) 校园文化的推动者

高校作为知识文化的传播中心, 应具有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的校园文化来滋养广大学子。辅导员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和相关平台来进行校园文化的建设, 吸引广大学生参与其中, 让学生有所收获, 有所提高; 要建设有品牌影响力的校园文化, 影响广大新生; 还要做好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传承, 助力校园文化发展。

三、辅导员角色定位中的主要问题

在高校中, 辅导员承担着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但在实际中, 凡涉及到学生的问题, 都会去找辅导员, 实际工作中的繁杂性和琐碎性, 导致了辅导员角色定位的混乱和冲突。辅导员平常忙于应付各种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务, 广大学生也就把辅导员作为一个行政性人员来看待, 而教育部文件规定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但放在现实中这两种身份是很难兼顾的, 甚至造成了辅导员身份的尴尬。广大高校辅导员在现实中的情况使得他们在工作上效率比较低下; 角色定位的不清晰和冲突性也导致对职业发展的信心缺乏, 缺少成就和归属感。这些都不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展开。

四、关于高校辅导员角色定位问题的思考

辅导员关系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关系到校园的稳定发展。所以做好高校辅导员的角色定位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加强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首先是要通过严格的选拔来建设一支有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的高水平工作队伍;再者要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加强辅导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 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

第二、加强对辅导员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文件规定, 完善辅导员相关制度和政策保障, 实施相应的考核认证和管理制度, 规范辅导的淘汰晋升机制, 落实辅导员的相应待遇, 从制度和政策上来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 提高辅导员对工作的归属感。

第三、关心关注辅导员的职业发展。

辅导员作为国家规定的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角色, 但在现实中的角色定位又略显尴尬, 因此要关心辅导员的职业发展, 畅通职业发展渠道, 使辅导员职业成为一个稳定动态的发展岗位, 提高对自身职业的认可度。

做好辅导员的角色定位, 解决好辅导员角色定位中存在的问题, 将有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摘要: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其角色定位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 其间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解决好高校辅导员的角色定位问题将有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展开。

关键词:辅导员,角色,定位

参考文献

[1] 杨亚军, 胡元林.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展望[J].教育与职业, 2008.09.

保险合同定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长城汽车公司是我国发展很好的集体所有制汽车制造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上保持领先优势。公司发展稳健,在过去的十余年间保持高增长的经营业绩。长城汽车公司从农用车起步,经历皮卡、SUV的两个快速增长点,实现公司飞跃式增长。文章主要从市场定位、营销策略等方面对长城汽车的发展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长城汽车;市场定位;营销策略;企业营销

一、长城汽车发展综述

长城汽车公司作为中国规模最大的集体所有制汽车制造企业,成为了国内首家在香港上市的汽车企业。公司先后在H股、A股上市,入选“民营上市公司前十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机械500强”、“中国制造500强”、“中国工业企业500强”、“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收入三十强”,是最优秀的民族汽车品牌之一,连续多年保持了中国汽车出口数量、出口额第一。

长城汽车前身为长城工业公司。公司从农用车起步,很快因利润低、市场混乱而叫停。1993年,第一批手工拼装的长城轿车为公司赚到了第一桶金,但由于《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出台,未能进入汽车产业目录的长城轿车只能被叫停。在经过充分调研后,公司决定将皮卡作为主推车型。20世纪90年代,市场中众多的个体户和乡镇企业对能拉货、省油、耐用、低廉的皮卡有强烈需求,长城公司抓住机会看准市场,以低价高量的策略快速开辟并抢占了10万元皮卡这一细分市场。

21世纪初,随着国内经济发展,追求更高的舒适度、驾驶感使得城市SUV成为了汽车产业一个新的增长点。在高端市场被德国路虎占据、中端市场被日本Jeep通知的情况下,长城汽车瞄准10万元以下SUV车型的市场空白,打造经济型SUV专业品牌,推出首款经济型SUV赛弗,依靠高性价比获得消费者青睐,并打响了长城汽车的品牌。哈弗的推出使其进军高端市场,轿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也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保障。

二、市场定位的成功之处

长城汽车能够取得如此成就,与其市场定位的准确紧密相关。

首先,公司能够准确把握市场宏观环境变化,并迅速转型以适应市场。面对轿车未能进入国家汽车产业目录的窘境,能壮士断腕迅速放弃寻求新的市场;在国家发展新能源的大势下积极进行电动汽车的研发;对未来市场车型需要有准确认识等都能很好体现这一点。

其次,对自身竞争优劣势的准确把握。初期,根据自身技术和生产能力发展农用车;在做发展皮卡决策之前,能准确判断自身技术能力和生产能力足以产出性价比更高的皮卡;在做SUV的时候,能够敏锐把握自己价格上的优势;在做下游市场供应链的时候,抓住不能与大型汽车企业签约的中小代理商……在确定好自身价格优势后,能够在其他公司进入经济型市场前抢占先机。

最后,长城汽车能够准确抓住消费者需求,并另辟蹊径找到消费者需求未被满足的细分市场。每一次重大决策前都有详细的市场调研,在20世纪90年代至今,抓住了个体户和小微企业对经济型皮卡的强烈需求,城市消费者对高底盘、高运动性、高舒适度的城市SUV的强烈需求,并在品牌深入人心之后,带动了中高端车型的需求,实现了“三级跳”。

长城汽车之所以能够成为国产汽车品牌中的佼佼者,很大程度上依靠其有效的市场细分和战略定位。皮卡、越野等车型的中高端市场被吉普、路虎等公司垄断,长城汽车公司敏锐发现市场对其的强烈需求,通过避强定位的方式,通过低价高量政策打造了高性价比、经济型的品牌形象,向市场消费者传递了有效信息,对进一步占据市场份额方面形成了巨大优势。

三、营销策略上的成功之处

(一)产品策略

产品策略的成功之处在于从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合资车和进口车在皮卡和城市SUV两种车型上的垄断。在发展初期采用了单一产品组合策略,使产品线简化、生产批量化、技术精细化,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降低成本,在产品导入期就攫取大量利润。在皮卡成为现金牛产品后,选择扩大产品组合,开发城市SUV市场,进行技术革新和产品线现代化。品牌策略方面,采用混合品牌策略,一方面利用长城汽车的影响力打开市场,另一方面开发哈弗等高端品牌摆脱消费者对其固有的低端印象。

(二)价格策略

价格策略方面的成功之处在于公司发展经济型皮卡、SUV的整体战略下,采用低价策略提供实惠的大众品牌。利用规模效应、渠道一体化等营销组合降低成品。在与其他公司同类型车型的竞争中,采用渗透定价策略,在经济型车型市场空白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中高端产品价格较多的价格,快速抢占经济型车型市场。

(三)渠道策略

渠道策略方面,通过加强对供应链的整体控制,降低成本并提高了销量。采取后向一体化战略,通过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建立了一条能够生产发动机、前桥、后桥、车身、内饰、空调等车辆重要零部件的供应链,所有合资项目产品必须先满足长城汽车的生产需求,并引入第三方供应商平等竞争防止供应链垂直整合的弊端。这不仅能够控制产品质量,同时能够降低因零部件缺货产生的风险。经销商方面,采用现款订货方式降低应收账款水平,另一方面大力推行品牌专营商,利用管理经验较高的优势,派出管理人员帮助中小4S店进行管理,设立系统透明的经营流程和考核政策,定期进行检查。为经销商提供较高的返利,为效益良好的品牌专营店提供优先扩展区域范围、增加店面、更多的热销车配额等特权,促进品牌效应和销量增加。变部门制为中心制,减少决策层级,提供诸多激励措施,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汽车销量。

(四)促销策略

促销策略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的费用用于做曝光度和美誉度的广告,而是在某些地区进行针对性的广告宣传。另一方面通过各经销商、4S店的优势,通过官降、现金优惠、金融政策、置换补贴等变相降价优惠措施,刺激潜在消费者的消费欲望。

四、不足之处

长城汽车发展之中的明显不足之处在于长期市场经营过程中,给消费者留下了低端、低价的刻板印象。這固然有利于吸引价格敏感度高的消费者,但很难进入中高端市场,难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另一方面,对自身实力估计不足使其多次在轿车市场中折戟,导致市场对其轿车评价过低,皮卡、SUV耗能过高使其难以进入新能源市场。

长城汽车在技术方面仍然有自己的短板,在发动机效率动力、车厢整体封闭性、内部舒适度、车辆整体安全性等方面同外资车和合资车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能够通过技术革新和研发,掌握核心技术,打造高品质品牌,是未来能够进军高端市场,找到新的增长点,实现进一步蜕变的关键。

长城的成功之处除了定位准确之外,强大的执行力也是不可或缺的执行力。作为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长城汽车仍然保持着部分老国企的传统做法,严字当头、令行禁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这的确能够保持快节奏和高执行力,但难以吸引90后员工,更难以吸引有创新头脑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五、结语

长城汽车在发展过程中准确抓住市场机遇,利用低价高量战略抢占经济型车型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而抓住市场机遇的前提是其细致的市场调研和一定的技术基础。但另一方面,其长期经营战略给消费者留下了低端、低价的刻板印象,这对于其进入中高端市场产生了一定的阻碍。长城汽车成功之处在于对市场的准确把握、战略构想的正确以及较强的执行力,营销策略紧紧围绕发展战略展开,使企业资源效率达到最大化。“每天进步一点点”“让产品说话、让服务说话”是长城汽车实现战略目标的朴素智慧,这对其他企业发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纪宝成.市场营销学教程(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Philip Kotler, Gary Armstrong.市场营销原理(第13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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