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不需要律师范文
离婚需不需要律师范文第1篇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贾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一、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我们婚姻律师网起诉状格式请点 >>>这里,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 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贾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当然,贾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三) 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 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仪器保全,以求主动。
二、 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 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 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本文来源于专业荆州离婚律师网(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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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不需要律师范文第2篇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0日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肆意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起,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本标准下浮10%20%范围内适当优惠。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或投资主体)的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调2至3倍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4%9%累计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5%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7%;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4%;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0%;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八、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10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分别计算各自的工作价值后予以累计,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人以上律师服务的,仅计算计时单价较高的两位律师的工作价值。
九、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20%30%范围内议定;特殊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协商另议具体比例。
十、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2、担任微创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3、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4、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5、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0元-10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6、对微创企业的法律顾问费可优惠10-30%;对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活动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标准可下浮1020%收费。
7、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
十一、其他
1、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证人出庭补贴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2、本指导意见由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改本指导意见。
3、本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5日起公布实施。
离婚需不需要律师范文第3篇
【案情】
2008年10月6日,吴某向刘某借款40000元,用于经营性资金周转,2009年6月8日再借5000元,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2013年3月13日,吴某出具借款利息为月息壹分的承诺书。嗣后,吴某不返还借款也不支付利息,刘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壹分支付相应的利息。
【分歧】
对于本案的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对利息的支付起算日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利息从借款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两次不同的借贷行为分从不同的日期起算,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理由是吴某的承诺书是对借款行为的事后追认,是借款合同的补充合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利息应从承诺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理由是承诺书没有明确利息的起算时间,故只能从承诺书出具之日起计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合同目的而言,刘某提供借款与吴某,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就其本意而言,利息起算日应是借款之日,否则,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其没有任何利息收益,于理不合。而吴某向刘某借款的目的也是通过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以期获取更大的利益,利息起算日应是借款之日,否则,吴某早就收回借款,这与借款合同的习惯也是一致的。
其次,就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而言,应属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合同是基础性合同,承诺书系对借款合同的补充,也是吴某对借款利息的追认行为,前后两份合同是互相联系、互相结合的民事行为。
离婚需不需要律师范文第4篇
协议起草者: 合肥离婚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国敏律师
15375395170
男方: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
女方:王*,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
男方与女方于****年认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名***,****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因男女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1、离婚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意两子女与女方共同生活,女方同意男方随时看望两孩子。
2、离婚后,两子女的生活费由男方支出,每个月****元,每月5号之前支付给女方。两子女的教育费用由男方支付,若将来两子女出现例如生病等意外情况的重大支出,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3、男方支付两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至两子女均年满20周岁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1、夫妻同意将双方共有的位于**************************, (房产证号:******************* )的房产归两子女共同所有。
男方承诺: (1)、按时归还该处房屋的银行贷款,待房贷还完后半年之内,即将该处房产过户至两子女名下。男女双方协助两子女办理相关手续。
(2)、在将该处房产过户至两子女名下之前,男方不得买卖、抵押该处房产。
2、女方同意将夫妻共有的一辆***牌皖*******归男方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均归男方所有。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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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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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不需要律师范文第5篇
专业论文
离婚女婿要不要扶养前岳母?
离婚女婿要不要扶养前岳母?
父母与女儿、女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女儿、女婿离婚后,女婿便不愿再扶养前岳母,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然而,满以为胜券在握的官司,女婿却打输了。
为防老,签下遗赠扶养协议
年过花甲的江苏省启东市某镇农民李素芬与丈夫杨斌婚后育有三个女儿。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在苏北的农村,这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由此长期存留一种陋习,就是老人只由儿子赡养,女儿一般都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李素芬、杨斌因膝下无子,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得不考虑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经过慎重考虑,征得女儿、女婿们的同意,老两口于1994年7月22日与长女杨小琴、钱大明夫妇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素芬、杨斌夫妇的财产均赠与钱大明、杨小琴夫妇,李素芬、杨斌夫妇的扶养义务由钱大明、杨小琴夫妇承担。签订协议时,有村委会负责人、村民组长等人在场见证,并均在协议上签名证明。
次日,老两口按照协议跟随大女儿、女婿一家共同生活,钱大明、杨小琴夫妻依约接纳了父母李素芬、杨斌的财产。同年农历8月9日,李素芬的丈夫杨斌病故。
难相容,岳母女婿矛盾激化
刚开始,李素芬与女儿、女婿还能和睦相处。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钱大明与李素芬之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产生矛盾后双方又缺少沟通,致使两人的关系不断恶化,虽说亲朋好友以及当地村干部多次上门调停,终因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两人的关系毫无改善,钱大明一气之下,停止了对李素芬的扶养义务,对李素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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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不闻不问。
见女婿对自己撒手不管,李素芬也是气愤难平。2003年,李素芬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钱大明、杨小琴夫妇承担遗赠扶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钱大明夫妻履行扶养义务。
岳母、女婿之间的矛盾也波及到了女儿、女婿之间的夫妻感情。2004年1月6日,钱大明与其妻杨小琴在启东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俩的婚姻至此也走到了终点。
钱大明心想,夫妻既然离了婚,自己与李素芬也就不存在姻亲关系了,就不应该再对李素芬尽扶养义务。为此,钱大明以与杨小琴离婚,双方间权利义务转移,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提出对李素芬于2003年状告自己和前妻履行扶养义务的判决书进行再审申请。法院复查认为判决认定清楚,裁判结果正确,钱大明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打官司,请求撤销协议甩包袱
“自己与李素芬的女儿已经离婚了,为何自己还得为前岳母养老送终?自己以后将如何重组家庭?”一连串的问号,始终让钱大明想不明白:“难道注定李素芬要成为自己今后生活中一个甩不掉的包袱?不行,一定得将这个包袱甩掉!”
2005年1月5日,不甘心就此认命的钱大明来到法院,又一纸诉状将李素芬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撤销双方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庭上钱大明说:“李素芬原是本人的岳母。1994年7月22日,本人与李素芬就李素芬的扶养问题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本人夫妇继承李素芬的遗产,并由本人夫妇履行扶养义务。现因本人与李素芬关系恶化,且本人与李素芬大女儿离婚,接受李素芬的遗产均归前妻所有。李素芬有三个女儿有能力和义务赡养李素芬。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李素芬则提出,钱大明与本人在1994年7月22日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2003自己起诉的判决书中已被确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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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现是否是自己的女婿与协议效力无关。对此,李素芬请求驳回钱大明的诉讼请求。
落法槌,无法定事由驳回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大明夫妇与李素芬夫妇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签订协议后,各自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应尽义务。因钱大明与李素芬产生矛盾,钱大明怠于履行义务,李素芬曾诉诸法院主张权利,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而支持了李素芬的诉请,其后钱大明申请再审被驳回,进一步确认了协议的效力。钱大明提出其夫妻离婚,而将受赠财产转与李素芬的女儿杨小琴,此系钱大明夫妻间离婚时的财产约定,钱大明自行处分财产与本案无关,并不能以此对抗李素芬,另钱大明认为李素芬有3个女儿均负有赡养义务,且被告身体健康,钱大明以非家庭成员作为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均非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钱大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钱大明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钱大明提出,李素芬夫妇未向本人赠送财产,本人亦未取得相应财产之所有权。根据我国继承法对遗赠扶养协议之规定,作为扶养人之一的本人有获得被扶养人杨斌、李素芬遗产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取得只能在被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实现。尽管被扶养人之一的杨斌已病故,但其配偶李素芬尚在人世,管理并占有着其共同财产,本人并未继承杨斌的遗产,同样也未取得李素芬的财产及其所有权。本人与李素芬所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属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权利义务,李素芬作为被扶养人享有扶养人对其进行扶养的权利,但也有将其遗产赠与扶养人的义务。事实上,李素芬并未按约履行自己赠送财产的义务,反而将其财产纷纷处分掉,扶养人将面临无财产权利可继承的局面。在订立协议时,李素芬夫妇与本人存在姻亲关系,是协议订立和履行的前提条件。后本人与前妻离婚,随着两者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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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与李素芬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协议履行的条件发生了改变,当然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原协议。李素芬既未履行义务,又擅自处分自己财产,使本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无法完全实现,侵犯本人的可得利益。李素芬的违约行为,造成本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据此,本人要求撤销原协议,于法有据。
南通中院认为,钱大明并不是李素芬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故其与李素芬夫妇协议的性质可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的订立经过双方的慎重考虑,并由村委会负责人及第三人等见证,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现钱大明诉请撤销该协议,但可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法律有明文规定,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本案并不存在法定之情形,故钱大明撤销请求事由不成立。
据此南通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钱大明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很有把握的官司怎么就又输了。难道钱大明真的要继续履行对李素芬的扶养义务吗?亲爱的读者,您认为钱大明的官司为什么会打输呢?请来信参与我们的断案。
本刊2006年第14期《请你断案》栏目中刊发的《雇请的小姐被强暴,雇主应否担责?》一文,法院判决如下:胡泉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吴涛因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判无罪。
责任编辑:崔勃
离婚需不需要律师范文第6篇
协议离婚书一般应当写明:离婚是出于双方自愿;对子女的抚养及探视权利、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已经协商一致,双方没有争议。
有些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离婚,就得去法院打官司,其实不是这样。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明,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这就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结婚证明,从而确立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离婚证明,从而解除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手续简便,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因此是一种比较好的离婚方法。当然,协议离婚也有弊端,这就是有人草率离婚,容易出现为逃避债务等问题而虚假离婚。
离婚需不需要律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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