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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2-181

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当好人民警察,必须时时刻刻想到,我们是人民的警察,必须清清楚楚明白“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这几个问题的含义。

我们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这一职责是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我们是国家公务员,我们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我们只有为老百姓做好服务才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安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们广大民警,无论职务高低,无论权力大小,都应该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工作,当好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群众服务。可见“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的关键其实就是弄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当然这些大道理是很好讲的,关键是在于如何落实,如何真正贯彻到我们的每一次执法活动中,如何真正弄明白“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

首先,我们应该彻底转变执法观念,变“管理”为服务。以往我们不论是从学校接受的教育还是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认识,都片面的以为人民警察是社会的管理者,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被管理对象。结果造成我们个别民警以管人者自居的居高临下的心态,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伤害群众的感情,侵犯群众的利益。通过深入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对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有了深化的认识,现在想来,其实道理很简单,我们新时期的民警也是从群众中来的,和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只不过是社会的分工不同而无其他任何差别。 其次,我们要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公安工作新的局面。只有勤奋学习,苦练本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当今社会是知识创新,终身学习的社会,我们要针对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不断提高科学认识和分析形势的能力,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提高工作本领,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这一特殊时期,我们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只有充分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根本,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最后,在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坚决抵制“四风”行为,坚持遵守工作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任何组织都要有一定的章程和规范来约束。同样,警察也必须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安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禁令”规定,做一名政治合格、思想进步、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人民警察。

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人民警察是神圣而光荣的职业,肩负着保护国家治安长期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使命和责任。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每当我凝望着县局办公楼墙面上 “国家安危,公安系一半”几个大字的时候;我认真思索着“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这一命题。

为何从警?警察意味着正义的化身,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忠诚卫士。穿上这身警服,我更加明白警察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信仰,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寥寥数字已经解答了我的问题。

为了人民,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为了打击邪恶,伸张正义。人民警察,我们要时刻不忘前面的“人民”二字,我们都是人民的儿子,我们就应当为人民服务。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我们是国家公务员,我们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我们要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无论形势怎么发展,条件怎么变化,人民警察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忘,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在各项执法工作中,我们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为民做警, 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我们要把人民赋予的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 无 私无畏,亲历亲为, 要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要向群众广泛了解情况, 养成艰苦奋斗的 作风,勤政为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

如何做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我们每一名公安民警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求,也是“如何做警” 的正确要求,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到廉洁从警, 以民意为导向, 认真践行党的宗旨, 大力 实施民生警务。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这些经历让我形成了自己如何作为一名合格人民警察的基本框架,那就是尽职履责,以服务社会,保一方平安为己任,以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让群众放心,让领导满意为标准。想要当好人民警察,必须时时刻刻想到,我们是人民的警察,我们所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就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我们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这一职责是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

首先,履行好职责。必须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做到勤政守法,把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好,把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好,把责任认真落实好,坚决杜绝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发生。其次,真诚为民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再次,正视手中的权利。在许多人眼里,警察手中有着很大的权力,可以打击违法,可以惩治犯罪,可以用全力谋取个人私利。但是,作为一名警察,我们手中的权力就像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好,将会给我们带来巨大驱动力,行使不好,将会让我们走向人民的对立面,只顾牟取一己私利,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一定程度上讲,作为一名社会人,必然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这会使自己在行使手中的权利时,选择一个利己的方向。所以,我们必须要克服私心,排除干扰,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为谁用警?也就是我们到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清《居官日省录》云:“治以实心为要,以清心为本,以方便百姓为上”。意思是作为一名官员,一颗爱民之心是首要的,清心寡欲为工作根本,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便民利民是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同理,我们该为谁用警?一言以辟之,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我们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干起工作才不会侵犯群众利益,才不会背离群众,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为老百姓做好服务才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安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们广大民警尤其是党员民警,无论职务高低,无论权力大小,都应该立足本职岗位,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警务安排的导向,实现公安工作在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新转变,切实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具体深入地落实到工作中去。

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大讨论 活动心得体会

虽然,曾经也无数次地思考过这个问题:我为什么要当警察,如何当好警察?可是,通过这次的专题讨论活动,使我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对自己作了一次更加深刻的剖析。

经过认真思考和归纳,我把一个个我为什么要当警察的理由在心里进行了一次次筛选和过滤,最后那些总是挥之不去的深深留在了脑海里的东西,我想就是“我为什么要当警察”的原因了吧。

还记得很小的时候,跟小伙伴玩警察捉贼的游戏时,我就一直喜欢当警察,不为别的,因为一听就知道是好人。那时对警察的认识就是可以相信的人,值得依靠的人,是好人。于是就梦想着自己长大也能当一名警察,做一个值得别人相信、值得依靠的人。后来对警察的了解跟多了,他们有威武的服装,他们形象非常威严,他们有着军事化的管理,他们还打击邪恶,伸张正义,于是就更渴望着自己也能成为一名警察。于是,在从部队转业分配工作时,我毅然选择了警察这个职业。

我很珍惜这个机会,于是从我走进警队的那天起,我也一直在努力思考着一个问题:如何当好警察?

首先,我认为,要想当好警察必先要有一个好身体。因为只有拥有了一个好身体,才能力所能及地去履行好“警察”这个职业,不会因为想做却又做不了的力不从心而心有缺憾。于是,平时我加强自身锻炼,让自己拥有一副过硬的身体素质。 其次,我认为,要想当好警察必须要对“警察”这个职业有着崇敬感,也即是要热爱这份职业。我们都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只有喜欢做一件事,才能竭尽全力去把这件事做好。对于“警察”这个职业也是如此,我们只有热爱这个职业,才会积极去思考,要怎么样,要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把我们所从事的这个职业做好,当我们抱着热爱喜欢的态度去做这个职业了,我们就会在工作中总结和积累一定的经验,长此以往,也一定会取得一定的成绩,我们就会为我们付出的劳动取得的成绩而欣慰,而有快乐的成就感和自豪感。而不会有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随遇而安的无所谓的消极态度。

再次,我认为,要想当好警察必须要有一份责任感。“警察”这个职业所面临的方方面面无不都是一个个责任。群众的每一次报警,每一次求助,我们所执行的每一项警务活动所有这些,如果我们没有一份责任感,就会怕麻烦,就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去消极应对,从而有可能错过侦察破案的良好时机,有可能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有可能在群众面前丧失警察的威信。

第四,我认为,要想当好警察必须要正确看待警察手中的权力。或许,在许多人眼里,警察手中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打击违法,可以惩治犯罪。但是,作为一名警察,我们手中的权力好比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好,将会给我们带来巨大驱动力,行使不好,将会让我们固步自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我们必须要正确地看待和行使好手中的这份权力,让打击和服务并重,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五,我认为,要想当好警察必须要能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并练就忍受寂寞的能力。警察这个职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相对来说让人有着一定的神密感,于是,很多人对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寄予了厚望,希望警察能为他们消灾减难,能为他们提供他们所需求的帮助。而要去做好这些事情,作为警察的我们,有可能要做的是一次次不厌其烦地为群众解决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处理一些搅得我们晕头转向的口角纷争,每天我们要花很多精力去在有矛盾的群众双方之间精疲力竭地游说。每天我们无论是在深更半夜睡意正浓,还是寒冷冬夜步履维坚,可每当接到报警我们却都要义不容辞地去出警。每天,我们面临着警力不足的严峻现实透支着我们的体力,但却不一定能收到什么回报。我们所付出的与我们所得到的不一定成正比。所以,如果没有一个平和的心态,我们就有可能会心理失衡,在这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找不着方向,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另外,作为一名警察,我们时刻要沉受着这样禁令,那样警规的约束,这些禁令和警规,归根到底无非就是要我们警察规范自己的行为,接受大众的监督,保持一个良好形象,以保持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于是,在这五彩缤纷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显得格格不入。为了维护我们的警察形象,我们要注意警容严整,我们要时刻注意我们的语言行为,我们不能象其他人一样尽情去放纵自己、彰显自己。所以,我们可能会是孤独的,但是,要想做好这份职业,我们却要练就能忍受孤独寂寞的能力。

同时,作为一个人民警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知道自己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为人民,时刻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利来自人民,时刻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要为人民服务。

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迸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二、第三条所称的“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币、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三、第七条所称的“革命烈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人员:

(一)对敌作战牺牲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七)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符合以上

(一)至

(三)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符合以上

(四)至

(十一)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符合以上第

(十二)项条件的,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以上

(一)至

(十一)项条件的,申请追认革命烈士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因公牺牲军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

(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六)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病故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并经军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的军人。军人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遇意外事故死亡,也按病故军人对待。

《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不符合规定的批准或认定条件、权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

四、第八条规定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原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千元的限制,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予以取消。

本条所说的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军队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具体标准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民政部注解附后)

本条所称“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本条所称的“其他军人”,是指志愿兵(包括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

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五、第九条规定,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是指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六、第十条所说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其条件是: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人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人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本条所说的“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女者。

本条所说的“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本条所说的对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七、第十一条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确定原则,是指由民政部、财政部按照定期抚恤应与城乡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参照中央制定的基本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在中央制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允许高于基本标准。

八、第十二条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是指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九、第十四条所称的“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本条所称“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

(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本条所称的“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十、第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是指下列三种情况外,一般不再办理:

(一)本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二)本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

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

十一、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当前是指: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其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十二、第十九条规定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的确定原则,是指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制定全国统一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总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十三、第二十条所说的“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是指:

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本条所说的“需要集中供养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十四、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待遇,具体是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十五、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其优待金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十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是指:

(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十七、第二十九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规定,其审批权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规定。

十八、第三十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减收票价的规定,具体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十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是指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的。

十、第三十八条所说的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是指:

(一)孤老的;

(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

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

二十一、第四十条所说的“停止抚恤和优待”,是指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批准可予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本条所说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经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所说的“其他人员”,是指参加县、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人员。其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的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本解释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消防大队教导员

摘要从警要信念坚定、本色忠诚,始终坚定理想信念是对我们每一名消防官兵的最根本、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忠诚是每一名消防官兵的本色和始终坚守的政治品格,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做警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以民心民意为导向,把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消防工作的根本标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牢记职责,认真履职,打造消防铁军,筑牢社会防火墙工程,以清正廉洁为追求,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用警要坚持服务人民、公平公正,立党为公,立警为公,用最高的服务标准对待每一名普通群众,创造良好的执法和服务环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建立“军民鱼水深情”。

关键词信念坚定 为民 务实 清廉

当前开展的“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也是在回答解决“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一根本问题。“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这一话题并不陌生,从入伍的第一天,我们就在思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再次要求我们要对照自身从警历程去深入体会,深入思考,认真领会其中蕴含的道理,自觉践行。

一、从警要信念坚定、本色忠诚。

提到“为何从警”这一问题,论谁也能说出几个漂亮的理由,但谁又能另辟蹊径说出新意,恐怕凤毛麟角。这是每一名消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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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从警之初必须想清楚的问题,是今后我们工作的思想指南,也是从警后必须时刻反思的问题。从警为公,要求我们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对党忠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始终坚定理想信念是对我们每一名消防官兵的最根本、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警之前,我就一直崇尚军人,纪律严明、雷厉风行是我对军人最初的印象,入警之后,当我穿上这身军装穿梭在火场,奔波在工作的路上,才清楚“从警”真正的含义。时刻面对水与火、生与死的考验,如果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任何人都会想到要逃避,但是我们始终坚持着,就是因为我们那坚定的信念在支撑着我们继续一步步地走下去。就因为我们信仰坚定,才能经受着长期复杂严峻的考验,始终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才能从容应对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冲击,做到不变质、不蜕变。有位哲人曾经说过:“为了面包而工作是职业,为了自我实现而工作就是事业!”我们应该自觉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始终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在为消防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中实现自我价值。

(二)忠诚是每一名消防官兵的本色和始终坚守的政治品格,是公安消防部队永远不变的警魂,也是党和人民对广大消防官兵的政治要求。我们每一名消防官兵应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始终紧紧跟随党中央的号召,正确对待得与失、苦与乐、生与死的考验,永远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全力维护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筑起坚实的消防安全屏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好驾、护好航。

(三)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记与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应该把人民群众放在第一位,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和评价工作的标准,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任何情况下都不做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只有只有,才能在灭火救援中发扬不怕牺牲、英勇善战的作风,最大限度抢救人员生命安全;监督执法要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坚持公平公正;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应全力以赴帮助解决,树立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为群众真心实意办事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不应因时间的磨蚀,经历的坎坷,对百姓麻木、冷漠;不应因为现实的黑暗与残酷,把人民驱逐出心外,更不应因为追求荣名厚利而背弃群众。

二、做警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

“如何做警”这一问题要求我们要正确面对个人与事业,职责与利益等关系。

(一)始终以民心民意为导向,把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消防工作的根本标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消防工作做得好不好,扎实不扎实,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我们要将工作好坏的评判权交给群众,“走出去、请进来”,通过开座谈会、走访调研、征求意见、及时回访等方式了解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为今后工作指明方向,及时处置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诉求;同时还要做好帮扶工作,定期组织官兵慰问帮扶鳏寡孤独老人、特困家庭等特殊群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深入社区、居民楼院、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宣传和火患

排查整治工作,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灭火能力。

(二)牢记职责,认真履职,打造消防铁军,筑牢社会防火墙工程。履职尽责不是说说就行,而是要体现在每天每时每刻的行动上。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更要想事情、谋事情,认清新形势下我们消防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立足本职工作,勤恳扎实、开拓创新,为消防工作如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想好思路,找好路子。同时还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不断学习提升素质,在如何做好日常基础工作、服务好群众上下花心思、下功夫,竭力清剿火灾隐患、灭火救援中抢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火灾形势持续和部队管理两个稳定。

(三)以清正廉洁为追求,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说明了“廉”是为官之本,是立身之基,是“人格底线”,无论身处何境都不能越线。作为基层大队的领导干部,我们是基层开展各项工作的主心骨、领头羊、航向标,决定了一支队伍的政治立场,一个单位的作风风气,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要始终坚持廉洁自律意识,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用实际行动抵制诱惑、履职尽责、为民造福。想要做好警,就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利用经常性思想整治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官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决整治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要坚定不移地推行审验分离,法核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

三、用警要坚持服务人民、公平公正。

回答“为谁用警”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回答我们消防监督执法是为谁,服务是为谁,毋庸置疑,一切都是以为人民服务为起点和准则,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也应该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执法和服务环境。

(一)立党为公,立警为公。我们每一名消防执法监督干部应该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这种权利是用来服务人民的双刃剑,只有端正执法为民观念,才能披荆斩棘,而不是为之所伤,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坚持铁腕整治消防违法行为,不能为名所动,为利所使,对诱惑要拒之门外,不能用党和人名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

(二)用最高的服务标准对待每一名普通群众,创造良好的执法和服务环境。在消防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将执法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严格落实消防监督集体议案、重大审批事项会审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和服务环境,让群众满意。

(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建立“军民鱼水深情”。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党最强大的后盾。十八大指出,要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我们消防监督执法也应将服务好群众作为执法工作的重心,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消防社会管理创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根据总队出来的便民利民十项措

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达州市大竹县公安局石桥铺镇派出所民警张真,从警不到一个月撰写了《从警感悟》,虽然语言、内容简朴,但这是他发自肺腑的感言和承诺,也代表了全体新进民警的心声。

人民警察,这个时代永远的脊梁,从儿时的记忆到今天的认识,警察在我心中是那样的伟大,我一直向往着这份神圣职业,梦想将来当一名人民警察。机缘之下,通过参加2007招警考试,终于圆了我的警察梦,走进这高危职业的队伍,明知要吃苦、多奉献,但这是我无悔的选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居乐业,我感到无比的荣幸,无比的自豪。在接到通知的那一刻,我虽然兴奋但并没有意识到这个名字的特别,可当我看到警帽上的国徽时,突然间觉得从走进这个职业的那一刻起便有一双双无形的眼睛在注视着我,它提醒我不能辜负这枚国徽。是的,不能辜负这枚国徽。可刚进这个职业的我还不能理解国徽对一名警察的全部意义。是刻苦学习,默默奉献?是恪尽职守,除暴安良?还有我沉思着,观察着,竭力想从中找到完整答案。

跨出校门,我当过教师,在部队服过役,退伍后,我被分配到县劳动保障局工作,期间还下派至李家乡人民政府任过副乡长,下派期满后回到局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虽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工作内容却不一样。从警后,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和对象,必须得做好转型,努力从学习上下工夫,提高自身的能力,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接

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

廉洁从警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当好人民警察,必须时时刻刻想到,我们是人民的警察,必须清清楚楚明白“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这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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