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作用
集体合同的作用(精选8篇)
集体合同的作用 第1篇
集体合同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作用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它为全体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兜底性”保护,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其效力高于单个劳动合同。
近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集体合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作用也日渐明显。集体合同作为处理劳动关系微观层面制度之一,以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以及终止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它上承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立的劳动基准,下启个体劳动合同,克服了单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力量不对等的先天不足,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如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很多劳动关系矛盾就会化解于企业内部,不至于走向劳动争议的程度。即使劳动争议发生,其作为企业与职工集体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在于单个劳动合同之上,并可作为仲裁及法院部门作为审案的依据。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集体合同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作用。
一、集体合同对指导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的协议,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所确定的不同工种、不同职业的工资底限。它能够有效规范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单个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等于或高于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否则,职工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其最低工资只能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二、集体合同对指导工资增长幅度方面的作用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效力要高于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在效益增长的情况下长时间不给职工调资的弊端,同时也可以阻止企业过多削减人员,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劳动者拥有其工作岗位,并取得合理报酬。通过工资协商制度有效提高职工工资水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有效提高,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集体合同对指导加班工资发放方面的作用近来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就加班工资的发放及计算的基数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可说是双方各执一词。通过集体合同的制定和完善,并就加班的审批程序、审批方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发放方式的确定,完全可以避免劳资双方的矛盾争议。作为企业一方,一方面要依据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同时更要以集体合同为依据,规范企业的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四、集体合同对指导实行定额工资管理作用
确立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来确定。一直以来,企业均作为制定工资定额的主导者,甚至随时随地调整先前已实行的工资定额标准,从而致使劳资双方的矛盾不断发生。而集体合同的制定,为企业制定工资定额起到了约束和规范作用,不是企业想调整就能够得以调整,一个工资定额方案的制定,是通过若干生产、试验并结合法律和企业的实际而得以完善的,如果予以调整,同样也必须经过若干的程序和试验并得到工会或职工代表方的同意才能够予以实现。作为集体合同签订一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其可以监督、约束企业不得以调整定额标准变相增加职工的劳动负荷从而得到降低职工工资的目的。
五、集体合同在指导社会保险方面的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矛盾也日渐显现,特别是私营企业因招工难的问题,在职职工提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其矛盾更加突出。通过集体合同的制定,有效规范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可以将未知的矛盾消化在初始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企业在日后的纠纷中陷于被动局面。
当然,集体合同的制定,其防范的职能并不仅限于上述几个方面,其在促进劳动关系协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部颁行政规章均对签订集体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企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其目的就是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对签订集体合同作出了具体明确要求。故此,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其一方面是顺应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同时也可使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有据可依,从而将有可能出现的劳资双方的矛盾消灭在初始萌牙状态。
集体合同的作用 第2篇
我认为集体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不对?
请不要Copy那些讨论二者区别的文章。全都没说到点子上。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的作用 第3篇
根据国家大法的有关规定, 《条例》在总结福建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从保护企业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出发点, 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职工和企业就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作了许多具体而富有福建特色的规定:
一是将企业集体协商作为主要内容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而从立法上确立集体协商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推行和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因此, 此次修订, 为了更加凸显集体协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的重要性, 将法规名称修改为“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在法规中将集体协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设专章对集体协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保护企业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双赢共利具有积极的作用, 应当广泛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为此, 《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也就是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根据该《条例》的规定, 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活动。这比原先的法规仅适用于企业集体合同显然扩大了范围。
除了各类企业之外,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条例》在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参照本《条例》执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企业和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 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结合福建省多年来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 《条例》还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了企业集体协商制度。
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 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协商机制不完善、具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条例》第二章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有关内容, 如协商代表的构成、数量、产生程序、职责、权利和义务、协商要求的提出和答复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例如, 《条例》规定:“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 每方至少三人, 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代表 (以下统称“协商代表”) 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 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 因故不能担任的, 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 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 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 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 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 (含行政副职) 、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工资协商是企业集体协商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为此, 《条例》第十三条专门对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协商作了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一) 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
针对当前福建省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法律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对集体合同的概念、主要内容, 集体合同表决通过程序、报送备案、审查、公布, 集体合同期限及变更、解除、续订或者重订,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例如, 《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 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 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 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四) 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 职业技能培训; (七)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 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 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 争议的处理; (十一) 违约责任; (十二)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草拟。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并形成书面决议。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 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合同签字后, 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集体合同生效后, 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是明确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主要是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 代表本行业、本区域的职工, 与有关企业或企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 签订对本行业、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既有利于同一行业或者同一区域企业劳动标准相对统一, 实现公平竞争, 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目前这一制度已经成为福建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而有效的形式。为此, 《条例》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 《条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不同种类集体合同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六是对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
集体讨论的作用 第4篇
尽管并非所有集体讨论都会涉及生死抉择,但适用的原理是相同的。当你遭遇问题、苦寻答案时,集体讨论可以帮你利用员工的集体智慧找到解决方案。下面,我总结了如何最大限度利用集体讨论的8个方法。
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 很多管理顾问建议定期安排集体讨论会议以便让你和你的团队能够“跳出固有思维模式”或进行一些“天马行空式的思考”。但我讨厌“定期”,因为拥有创造力不应当局限于某一天或某个特定时刻。你和你的员工应该试着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保持创造力。当然,如果你已经陷入困境急需援手,集体讨论是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选择具有创造性的环境 我发现自己在移动过程(例如旅游、运动或散步)中更容易想到绝妙的点子。当你遇到问题而决定举办集体讨论会议,不妨让大家走出拥挤憋闷的办公室。另外,要记得劳逸结合。玩游戏、运动或听音乐等消遣方式能帮助大家放松,以焕然一新的状态重新投入到工作中。
明确问题所在 尽管每个人在集体讨论会议过程中都应该进行创造性思考,但会议仍少不了一个朴实的、确定的目的,否则最终可能一事无成。当讨论失去方向时,提醒大家需要解决的问题核心所在,并保证大家向此目标努力。
保持想法的新鲜度 不要每次会议都安排同样的人参加,邀请公司中的其他员工参与进来。你可能会发现公司其他员工也拥有卓越的头脑—也许会计团队的建议能成就一项具有非凡创造力的营销策略,或者有某个行政人员指出近期的变化趋势,帮助营销团队总结出新的卖点。
确保倾听每个人的建议 不要小看在角落里静静坐着的家伙—他可能有不同寻常的想法。除非你指定每个人单独发言,否则他的声音太容易被其他大声的人盖过。所以,应当像鼓励发言一样鼓励倾听。
做好记录 会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想法都应当记录在案。如果你忘记了那些很好的建议,它们将无法对你产生任何帮助。不管在什么场合我都随身带着笔记本以便写下每一条有用的想法,随后采取进一步行动。
实践最好的想法 集体讨论中产生了有潜力的创意,就要去实践。当然,可能偶尔会犯错,但如果你愿意冒一点风险,将更有可能找到成功之道。
倾听,执行,然后再领导 在约翰·勒卡雷(John Le Carre,英国著名间谍小说家)的小说《锅匠、裁缝、士兵、间谍》中,主角乔治·斯迈利(George Smiley)简要说明了团体决策是如何被争论所拖累的:“委员会就是一只有四条后腿的动物。”商业中显然亦如是。
尽管我在这里侃侃而谈集体讨论、倾听他人和向他人学习的重要性,但我也常常会冲动行事。多年来,我曾数次未经深思熟虑便凭即兴决定去实践某些创意,其中部分最后成为维珍最成功的典范。当然,我的做法确有风险,但总体而言,在如何解决问题并执行决策方面,直觉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重点。
集体合同的概念 第5篇
集体合同目前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有多种,《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界定集体合同为“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第四条界定集体合同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笔者认为,《劳动法》第33条虽未直接给出集体合同的定义,但已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的界定应按此给出定义,而上述两个定义都有一定的缺陷。集体合同应界定为,企业工会代表或经法定程序推选的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并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当时工人阶级与资本家斗争的工具;30年代和4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实行的集体合同制度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关于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在中国60年代、70年代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一度消失,80年代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倡议下,集体合同渐渐恢复起来,但是,集体合同仍然没有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仍充任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工具。分析集体合同的兴衰史,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一)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主导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也成为指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思想。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将“订立团体契约”作为工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既承认工人的基本权利,也承认资本家的正当赢利,集体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有效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资本主义是被改造的对象。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数点建设》着重强调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指出: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应以订立集体合同为主。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至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计划、就业分配计划、休息休假制度等,企业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没有自主权。而消灭了资产阶级的同时,无产阶级没有了对立面,集体合同这种制度的实质已消亡,无产阶级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劳动的实施者,集体合同没有了理论基础,也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80年代至今,集体合同恢复和发展是在邓小平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方针和政策使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随着中国进入WTO以及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各色市场经济相融合。在中国进入WTO后,外资因素会更多,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
采用国际通行的集体合同的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调节劳资纠纷、促进产业和平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
(二)经济成份的变化影响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工业经济结构中既有外国资本在华企业,又有民族资本、官僚买办所办的企业,集体合同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工具。20世纪30年代、40年代和50年代上叶,在建立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地方,经济成份也是多元化的。建国以后,在《共同纲领》的保护下,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中国的经济成份是多元化的,集体合同制度在私营企业中广泛实行。此后长达20余年,计划经济下经济成份单一,国营经济基本上成为唯一的形式,集体合同无生存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经济结构的变化影响劳资关系的性质,集体合同的发展随着经济成分的非国有化进程的深入而发展。
(三)工会的职能决定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把集体合同的签订当作维权的手段。在苏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各行业、各机关的管理部以及各私人雇主签订合同的职能。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工会签署集体合同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这是以后所有劳动法都没有的东西。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把工会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被列为工会的首位权利。改革开放以后,工会十一大确定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工会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1992年《工会法》第六条对维护职能规定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集体合同的权利在1992年《工会法》中得到确认,但没有放到重要的位置,这是集体合同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当然2001年的《工会法》第六条重新明确了“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
(四)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左右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很重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办一切,当然劳资双方无集体谈判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看待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如何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正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政府不可能包办代替劳资双方,在劳资双方关系的中也不可缺少政府的协调作用,可以说,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发展。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是增进劳资双方的理解,防范劳资冲突,并在劳资争议出现之后对其予以解决的“基本武器”。劳动争议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其范围、规模正在不断扩大,激烈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正面临着劳资冲突的严峻考验,也是能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不仅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事关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实践证明,凡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内部凝聚力就强,改革发展就顺利;凡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得好的地区,职工上访就少,社会就稳定,经济发展环境就好。
具体而言,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现状尽管目前中央和各地方关于集体合同规定不断出台,集体合同的签订比例越来越高,但各方面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仍然的认识不足,签订集体合同主要还流于形式,仅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单纯强调签订比例。很多地方的企业甚至连劳动合同制度都没有建立,大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行政监察执法不力,在这种情况下谈何签订更高层次的集体合同?很多新建的企业没有工会,职工一盘散沙,何以推选代表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职工不信任,谈何签订集体合同?有的国有企业工会干部没有积极性,自认为是摆设,迫于行政要求签订集体合同,这种变异的集体合同有何意义?很多小型企业职工人数少,又没有建立行业工会,在这种情况下谈何签订集体合同?目前关于集体合同既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又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如何协调?在法律上如何适用也存在问题。解决的途径
笔者认为,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不同于西方国家是劳资关系严重冲突的产物,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中国特色,即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集体合同的建立,因此工会要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从我们执政党的性质来看,我们应该有信心也有能力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避免西方国家因劳资冲突而给经济造成的损害。
对此,应当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作用,建议尽快制定《集体合同法》。
我国政府确定的未来的劳动法律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并包括以《劳动法》为依据制定的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劳动法》还不是劳动法典,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制定出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体的劳动法典可能性不大。我国目前的《劳动法》总共有107条,却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三章,大量的规定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很差,只是为进一步的专门立法提供了杠架和依据。就集体合同制度而言,我国《劳动法》中只有四条直接提及集体合同。显然,试图仅靠这四条规定来保障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想法无异于天方夜谭。因此,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许多具体问题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广泛推行创造了基本条件。时至今日,《集体合同规定》仍是我国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依据。但是,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集体合同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很多方面。
1、从性质上看,《集体合同规定》虽然属于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它不属于法的范畴,法律地位是很低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与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不相适应。
2、从效力上看,《集体合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不但低于宪法和法律,而且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是很低的。它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只能在确认它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参照它来判断集体合同双方的是非曲直。
3、从内容上看,《集体合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它不能直接创制新的权利和义务,它只能对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化,凡是法律还没有规定到的权利和义务,它不能先行规定。由于这种限制的存在,同时由于我国《劳动法》仅仅是用“寥寥几笔”勾勒出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集体合同规定》不可能承担起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任。例如,由于《劳动法》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提及,《集体合同规定》也就不敢走得太远,对于法律责任同样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原先的《工会法》由于缺乏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了“软法”,好象是一个没有骨头的人,很难站起来,因而严重地影响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缺了法律责任,情形如何不言而喻。
4、我国劳动部的法定职权是主管全国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其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必须受其行政职权的限制、制约。因此,劳动部制定《集体合同规定》时,只能规定与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有关的问题。但是,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合同制度,它涉及许多问题,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集体合同规定》大部分内容规定的也是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密切相关的问题。
5、《集体合同规定》是由劳动部制定的,因此它主要反映劳动部的“部门意志”。正因如此,中华全国总工会才“分庭抗礼”,发布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根据上述分析,从集体合同制度对立法的依赖性、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局限性等各个方面来看,我国都必须制定《集体合同法》,制定单行的《集体合同法》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对此,工会组织应有所作为。
第二,应加强新成立企业的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行业工会组织的建立。集体合同的主体虽然不是工会组织,但工会组织在协商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是法定的代理人。虽然《劳动法》也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但这只应视为一种特殊情况,就目前我国职工的整体素质而言,没有工会的主导,签订集体合同无疑于天方夜谭。因此,加强新成立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和行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是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保证。
第三,应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明确角色定位。集体合同是否能够签订,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工会会员利益,工会的作用至关重要。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工会组织未能正确认识自身的法律定位,成为政府和企业的附属,难以理直气撞地维护职工利益。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工会法》已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的法律定位十分清楚。因此,工会组织应当改变过去的思维定势,调整工作方向,加强自身建设。应该看到,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符合党的政策要求。应该看到,工会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权益不是与企业作对,因为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并不是无章可循,漫天要价,而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协调劳资关系,稳定劳资关系,既要维护职工利益,也要促进企业发展,企业没有发展,职工权益就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在工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议,在党的领导下真正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集体合同对职工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第6篇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小周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工会又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小周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他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小周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当集体合同的条款与劳动合同的条款发生冲突时,究竟哪个合同的法律效力更大?《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国勰法及实施帑例之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个规定是针对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对于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或者称为基准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补充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集体合同中有的内容是单个的劳动合同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也是有约束力的,即都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2)不可贬低性效力,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手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规定取而代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变更的,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的标准也要变更,以使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案例中昀企业的说沐是不对的,当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条款发生了冲突,若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标准,那么,就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苯办。因此,该企业应当支付小周13个月的薪水。
实践中,用人单位一定要了解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在同劳动者制定集体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劳动合同的标准木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否则,用人单位就有可能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面临法律的风险。
的购买集体土地合同 第7篇
乙方(买方):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已作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基本情况为(1)混凝土基础结构办公室三层,总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2)星棚结构5个:生产车间、宿舍总面积5200平方米。甲、乙双方拟订交易上述房产的全部,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
上述房产若有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则该账户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如没设立该账户的,则所设立责任随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 元整(? 1470000元),按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360元计算,星棚结构每平方米255元计算。甲方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收到乙方以现金形式给付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 1470000元)。
三、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决定中途不卖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赔偿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给乙方。
六、办理上述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缴纳。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集体合同的作用 第8篇
关键词: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维护特殊利益,推行必要性,理论研究
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 (或者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之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就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的事项签订的专章条款, 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切实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工作, 对于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规定的贯彻落实, 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和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充分调动参与社会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和谐企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 对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的必要性的理论研究与探讨, 对于完善我国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和推动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 无疑都有重要的作用。
1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政策方针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 就将实现男女平等作为整个革命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保护妇女权益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各个历史时期, 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早在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的民主主义联合阵线纲领中, 就明确规定“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 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当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 明确了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的升华和运用成果。它不仅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也给我国集体合同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专章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集体合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构建和发展必须体现和符合党的政策方针。以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与和谐企业的总体要求, 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实现企业内部关系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
2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历来对保护妇女的权益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规定。当前, 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 包括《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 确定了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各种权利, 这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而且还是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和根本保障。当前, 有些企业不以法律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不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而是以权代法、以利废法, 漠视和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念, 侵蚀了依法治国的基础。反之如果企业严格依法用工, 就会带动广大职工认真守法, 进而在企业内部形成守法、用法、护法、崇尚法治的新局面, 加快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步伐, 为早日建立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
3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社会的存在、发展和进步, 必须依靠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合作。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 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同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的, 女性地位的高低反映着社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女职工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 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保护程度体现了女性地位的高低。社会中存在的种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比如就业性别歧视、升职性别歧视等, 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 社会有责任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让女职工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 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 实现女职工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因此, 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中, 应当切实反映女职工的需要, 维护她们的权益, 积极地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工作的进行, 使广大女职工平等地分享参与企业与社会的权利、责任和机会, 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
4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
和谐企业是企业中人与人之间、物力与财力之间、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状态之间综合发展的动态和谐。和谐相处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谐的根基, 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参与度、满意度同样影响并决定着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状态, 因此, 企业必须妥善解决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的问题。企业只有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 时时、处处、事事关爱善待女职工, 才能赢得女职工及其它职工和社会的认可和尊崇, 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壮大建立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进而使企业可持续地、和谐地发展。反之, 企业如果以牺牲和损害女职工的权益为代价, 追求自身非法利益, 则必将失去人心, 恶化自身的生存发展环境, 最终失去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条件, 甚至破产消亡。同时,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其自身的生存、盈利和全部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与利用, 也要以市场为取向, 这就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具有市场化的行为特征。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运营状态, 客观上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和相关制度来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 平衡各自利益, 进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有法律保障和双方共识一致的基础上, 和谐相处, 共存发展。反之, 如果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需求和利益严重失衡, 则双方共同受到损害。因此, 企业依法规范自身的劳动用工行为,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 是现代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因之一和必然要求。
5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
女职工自身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女性占人类总数的近一半, 从总体上看, 女性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同男性不平等的地位。因此, 从法律上和事实上谋求男女平等和女性特殊利益的实现, 就成为广大女性的普遍愿望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女职工作为职业女性, 是一支伟大的不可代替的人力资源, 由于生理、心理条件的差别, 虽然在有些职业上有不足, 但在许多职业上比男性更具职业优势, 如会计、医护、教育等。因此,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利益, 提高她们的地位, 将直接影响到这支重要的人力资源作用的发挥, 也影响到社会职业的效率和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及精神文明的发展。同时, 由于女职工不仅要承担社会生产的职责, 还要承担人类再生产的重任, 因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否有效地保障, 就直接关系和影响到下一代人的孕育、哺育、教育和培养, 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民族的现在和未来。因此, “没有妇女就没有社会及其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心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就必须关心和促进女职工自身发展, 维护女职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工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概论》, 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6年10月第一版.
集体合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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