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域初始排污权
湖域初始排污权(精选4篇)
湖域初始排污权 第1篇
关键词:初始排污权免费分配,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争论
自从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实行之后, 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并已在许多国家得到实际应用。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并不复杂, 它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然而,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时, 在理论和现实应用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就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Barde (1995) 认为,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前提。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最大的难点。Heller (1998) 则把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当作一个政治性的难题。Woerdman (2000) 的研究表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和交易总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 主要包括:拍卖、免费分配、拍卖与免费分配结合的混合分配、政府定价出售等基本方式。
初始排污权的免费分配及其争论
张利飞 (2011) 认为, 在极端的完全竞争条件下, 排污权市场价格不受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的影响, 即不论排污初始权如何分配, 企业污染减排总成本都可以达到最小化。他认为, 要达到社会排污成本最小化, 就要由治污成本低的企业生产研发减排技术, 将剩余排污权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这样, 不管减排成本高低, 交易双方都获得了利益, 从而达到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然而在现实中, 这样的极端市场是不存在的, 市场的不确定性, 使得企业的行为不按上述设想发展, 导致不同的初始权分配产生不同的市场效率, 特别是市场势力的存在, 更加速了排污权交易效率的降低。下表总结了不同初始排污权分配方式的机制和优缺点。
从上表可看出, 排污权交易是通过把购买初始排
污权的成本计入产品成本来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一般情况下, 初始排污权的免费分配对于产品价格影响小于拍卖, 更能被企业所接受。因此, 在我国初始排污权免费分配方式占据主导地位。不少学者还就此分配方式研究了分配方法, 如李寿德 (2003) 、赵文会 (2007) 分别通过构建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多目标决策模型和极大极小模型, 得出了排污权初始免费分配最优分配方案。李巍等 (2005) 以大同市为例, 提出了SO2初始排污权的金字塔形分层次的逐级分配模式。但是有的学者却认为, 免费分配方式引发了社会补偿的不公平和行业产生暴利的问题 (Goeree, 2010;Betz, 2010;Burt raw, 2008;Sijm, Neuhof f&Chen, 2006) 。而沈满洪、赵丽秋 (2005) 基于企业和政府的不同视角, 比较三种排污权分配方法得出如
下结论:公开拍卖接近于均衡分配结果, 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而固定价格出售和免费分配的方式对于均衡结果有比较大的出入, 而且容易出现分配不公平。张京凯、陈廉 (2009) 则认为, 政府定价出售方式操作方便, 但是政府定价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也可能出现政府部门操纵价格的现象, 甚至造成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疲软现象的产生。
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研究及其争论
Betz (2010) 观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边际成本, 他发现初始排污权的拍卖机制可以帮助厂商判断其购买排污权的经济效率问题, 并为其对于是否实施排污权交易做出正确的判断。Cramton&kerr (2002) 对于拍卖机制, 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分析支持了Betz的观点。他认为, 对于初始排污权的拍卖, 排斥了企业囤积排污权的行为, 阻碍了厂商利用排污权进入垄断市场, 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另外, Goulder (1999) 、Fullerton和Metcalf (2001) 还利用一般均衡模型, 证明了拍卖带来的公共收入而引起的经济效率损失比税收小的观点, 体现了拍卖的高效率。
由于拍卖种类繁多, 许多学者就各类拍卖进行了不同的研究, 如Peter Cramton和Suzi Kerr (2002) 分析并比较了降价拍卖和增价拍卖两种拍卖方式, 指出增价拍卖比降价拍卖具有更多的优势。但是Burt raw (2009) 认为, 增价拍卖更容易导致市场合谋行为, 造成垄断的产生。而垄断市场很可能采用歧视价格的拍卖方式, 然而, 统一价格拍卖方式对社会具有更大的福利效应 (Cong&Wei, 2010) 。
1.拍卖的争论:市场势力问题
Bohm (1989) 的实验表明, 市场交易执行拍卖机制, 特别是利用双向拍卖机制, 能减少交易过程的市场势力。而与上述研究相反的是李寿德和黄桐城 (2005) 的研究, 他们发现, 在拍卖过程中, 经济实力对初始分配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因为大型企业可能会出现操纵市场的行为, 从而导致中小企业排污权的分配不公。实践中, 垄断厂商往往利用其市场势力, 影响甚至操控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 通过对控制排污权这一生产要素, 扩大其市场势力。具有垄断势力的厂商将自身多余的排污权通过拍卖的方式归为自己所有, 从而使得市场结构不能竞争化, 导致市场失灵, 失去经济效率 (Montero, 2009) 。
2.拍卖的争论:有效性问题
Mulle和Mestelman (2002) 通过实验, 模拟了24个不同的变动市场, 发现在卖方垄断条件下, 排污权平均交易价格高于一般均衡价格;而在买方垄断下, 交易平均交易价格低于一般均衡价格。由此, 他得出结论:利润依据垄断势力的大小重新获得分配, 但从总体上看其有效性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而Myerson和Satterthwaite
(1983) 则认为, 在双向拍卖机制下, 买方要价低于真实价值, 而卖方要价高于其真实价值, 所以在拍卖均衡时, 效率会有所下降, 达不到100%有效的结果。泰坦伯格等对此持支持观点。刘瑾 (2009) 支持了拍卖方式的游说避免优势, 但是, 因为拍卖导致规则向富人倾斜, 使资源控制在有用财富的人手中, 所以, 她在文献中重点强调了排污权交易市场有效性受影响的问题。
排污权分配方式福利分析
Burt raw (2008) 将排污权免费分配看作是政府发放的现金津贴, 所以, 在竞争市场中免费分配情况下的排污权价格水平不会被扭曲。然而, Goeree (2010) 比较认同排权的拍卖方式。他认为假如排污量大的厂商获取了比较多的排污权, 那么, 免费分配会使排污权二级市场价格升高, 而拍卖方式则会实现产品价格降低, 同时使得消费者福利增加。Woerdman (2005) 则认为, 为避免在长期竞争中破产, 获取免费排污权的厂商会将排污权的机会成本计入产品价格, 使此价格与以拍卖方式获取排污权厂商的产品价格相等。因而, 他认为免费方式与拍卖同样具有效率性, 并不会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参考文献
[1]李寿德.排污权交易思想及其初始分配与定价问题探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2 (1) .
[2]Betz, R.Auction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permits in Australia[J].Australi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2010.
[3]Liao C, nal H, Chen M H.Average shadow price and equilibrium price:case study of tradable pollution permit markets[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09.
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探析 第2篇
一、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基本特点
(一) 初始分配的实质是排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行为
从排污权的性质来看, 它是一种他物权, 是由管制者对环境的所有权而派生出的。排污权对其所有者而言是一种私权;同时, 环境资源又附存着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具有独占性和竞争性的生态环境功能。因此, 它又是一种公共品, 而这种公共品需要由政府 (代表公众利益) 采取非市场手段来加以提供和保护。所以说,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质上是排污者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二) 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推行的基础是公平性和有效性
目前研究证明,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一个政治和技术上的难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否顺利推行是以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为基础, 也是当前利用排污权交易治理环境污染最大的争论所在。因为, 合理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既关系到社会上某些集团的利益得失, 也关系到企业财务负担。同时产权初始状况会影响到产权交易的交易费用, 从而决定了由产权初始分配到达资源优化配置这一过程的时间长短。
(三) 免费分配为管理部门留下寻租空间
排污权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属性。如果排污权由管理部门免费分配的话, 排污权的总量确定以及如何在各个厂商之间配置就成了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 这就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即便政府做到清廉, 政府的决策也有可能因为分配的不当而发生失误, 从而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因此, 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初始分配机制, 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 压缩分配中的寻租空间。
(四) 效率和公平是初始分配的主要评价准则
效率是衡量一项政策工具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 市场经济能够有效解决效率问题, 但作为社会管理者不仅要考虑效率还要考虑公平。而公平是指将这些资源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在一般情况下设计政府政策时, 效率与公平这两个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 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面也是如此。因此, 从上述对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基本特点分析可知, 初始分配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效率及如何推行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模式及各自优缺点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初始分配方式的不同, 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绩效和会计核算, 还会影响到排污权交易的效率等。作为排污权交易的起点, 初始分配模式主要分为免费分配模式和有偿分配模式。
(一) 免费分配模式
在排污权的免费分配模式下, 企业初始获得的排污权是免费的, 即由控制区域的环境管理部门将区域内的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按照一定的公开标准免费分发到当地的排污企业。这种分配模式既不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绩效也不会增加企业费用, 因此不容易引起企业的抵触而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同时, 使用此模式主要还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 免费分配模式下排污企业为社会福利做出了一定贡献。第二,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还不能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全部有偿排污权, 而免费分配模式实质在不增加排污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为企业增加了一笔资产, 易被排污企业接受并推广。第三, 我国经济总体还处于粗放型增长方式, 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且排污较严重。因此, 排污权免费分配模式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二) 有偿分配模式
排污权免费分配的方式易于操作并适合我国的国情, 但其缺乏公平性。而随着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 人们越来越支持排污权有偿分配模式;其原因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中更需要考虑公平问题。
1. 定价出售法。
此方法类似于收取排污费用。它是政府部门通过评估某一地区的最大环境容量后确定排放总量的目标, 然后用科学的方法将其分成若干份并估算出每一份的定价, 最后出售给排污企业。政府通过这种方法可得到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作为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这种定价出售方式优点是简单、易于实施而且不考虑各个排污企业的不同状况。但缺点也较为突出:第一, 不利于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因为企业对标价出售这种有偿分配方式存在抵触心理, 使得企业或一些利益集团反对甚至可能操纵市场, 从而对排污权价格、治理费用等产生干扰。第二, 定价方面, 政府为充分了解信息需要对每个排污企业的排污情况及生产情况有详细具体的了解, 而这需要高昂的监管费用, 且在评估过程中有较大的人为因素在里面, 所以很难做到完全公平。
2. 拍卖法。
拍卖法能有效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揭示信息, 二是减少代理成本。拍卖法分为一级密封拍卖和二级密封拍卖, 其中, 一级密封拍卖法是指由企业对政府已分割好的若干份排污权进行估价, 然后以密封的形式将标价交给拍卖人, 价高者得。这种方法下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 但此方法会使排污企业的经济负担无上限地加重。因此, 二级密封拍卖法逐步得以推广, 这种方法是次高报价者得到排污权的一种方法, 此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压低价格并减轻企业的负担。总之, 拍卖法的优点是实施制度时政府耗费的成本降低了, 缺点是企业在拍卖过程中还需承担拍卖成本及一系列交易风险等, 也就是说拍卖法仍然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对其生产经营仍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 免费分配模式和有偿分配模式都各有其优缺点。免费分配模式下企业无需付出任何经济代价就能获得排污权, 因而在实践中容易被企业所接受, 但此模式忽视了排污权的商品属性, 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进程。有偿分配模式能够充分体现出排污权的商品属性并能对排污权给出定价, 但此模式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并对生产经营等绩效方面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在其推广执行中容易遇到阻碍。
三、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制度方面
近年来, 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虽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但在国家层面上有关排污权交易的立法尚处于空白阶段。从审批排污权到交易排污权, 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这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另外, 我国在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各项法规中还存在着较多的矛盾。例如:我国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要缴纳排污费, 但在《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超标排污”才收费, 而我国目前在大气污染方面实行的是超标排污才收费的原则, 这就增加了实际执行上的难度, 使排污收费制度不能很好的建立。同时,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 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着眼于对单个排污企业的污染控制, 缺乏对本地区环境容量的总体考虑。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除了个别法规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 主要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其都无明确的规定。对我们每个排污企业而言即使能够确保自身达标排放, 但只要各个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和超过环境容量, 环境质量仍会继续恶化。所以说在总量得不到控制的情况下, 即便是采取了收费制度, 污染物的排放也有可能给环境造成无法预计的严重后果。
(二) 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方面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的矛盾日益尖锐, 如何确定区域排污权总量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因为区域排污总量是制定企业排污权分配额度的基础, 从环境理论上看, 排污总量要依据区域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现状, 并结合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但实际上, 大部分都是避开总量问题来实施排污交易的。而且总量控制往往注重行政区划而不注重地理环境因素, 没有充分考虑完整地理环境区域内的环境容量。与此同时, 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各地方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干预也很多, 使总量控制不能科学地在同一地理区域内实行, 不能达到最佳效果。所以说, 我国对于排污权的初次分配还不够完全, 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大局观,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无法做到公平合理。另外, 排污权初始有偿分配模式使排污企业经营成本上升, 这使我国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处于一种不利的境地, 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化很难被企业推广执行。而且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还不够健全, 排污权在管理部门免费分配情况下实质上成了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 这就导致政府管理部门随意增加或减少排污总量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因此, 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最大的问题。
(三)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技术相对落后
我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技术相对落后, 而排污权初始分配对污染物技术上的监测和检测工作要求很高且工作量较大。对我国目前实际科技水平而言, 其与总量控制目标的差距将会使成本过高而达不到预期效果。例如:环保部门要求煤的含硫量低于某一水平, 这只需要环保部门抽样检测煤的质量就可以了, 但如果硫的排放量要求低于环保部门规定的某个上限值, 这就需要估计企业的生产量或耗煤量, 而总排放量的信息是环保部门排污权交易时所必需的。因此我国规定在两控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热电厂时都必须加装连续测量二氧化硫的设备, 但对于热电厂来说, 拥有这种监测能力的设备成本是非常昂贵的, 若购买这些设备可能会给企业在经济上产生过大的负担而起负面影响。因此, 目前我国改进监测技术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四) 监管网络体系的缺乏
目前, 我国对排污权监管方面缺乏全面覆盖的立体型监管网络体系, 在环境监管网络方面层次单一、制度流程模糊。这种现状使排污点的相关排污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环保部门, 而且环保部门的横向监管对很多的排污点不能覆盖。另外, 由于信息不能共享, 对排污权交易流程中每一个环节的监督难度增大, 从而不能实现自下而上的长效监督。此外, 对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也缺乏制度性的规定。
四、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一) 发展和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目的, 也是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第一步, 它在排污权交易中处于关键的地位, 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总量控制方面的专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 应当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当中明确总量控制制度。因为环境污染的影响可能不仅仅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产生不利影响, 还很可能跨行政区划甚至跨国界, 并且还会对后代人产生影响。因此, 必须从宏观方面限制排污的总量, 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统一的规划。其次, 它是一项复杂和具体的活动, 应打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并制定地域性总量控制条例。目前各地方政府应针对各个地区的不同特征制定不同标准并采取不同措施, 对具有相同地理特征的地区统一管理, 同时, 不能忽略跨行政区划的外部性效应, 注意协调与相邻行政区划的关系。最后, 鉴于总量控制的复杂性, 我们应当对总量控制的类型做更细致的划分, 在划分中针对污染物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控制措施。例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固体废弃物总量控制、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其他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同时, 对不同性质污染物的计算、监测等方法分别进行规定。
(二)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建立我国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 必须本着立法先行的理念制定和完善相关排污权法律法规, 使我国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有法可依, 因此, 首要的是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一种使用权, 对于这项新型权利我国法律应予以确认, 其意义在于:它为排污权交易明确了交易的标的, 为人们合法使用环境容量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完善的过程中还需调整现行的法律体系, 例如:应修正《物权法》和《环境保护法》, 并制定新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同时要考虑到其特殊性。关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 笔者认为, 在全国性的排污权初始分配相关法律中还应根据同一地理环境范围内的独有特征制定区域性法律法规, 从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三) 现阶段我国适宜采用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经济总体上还处于粗放型增长方式, 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且污染较严重, 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 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上我国应兼顾效率和公平两方面。如果排污权分配都以免费方式分配, 则可能出现以下问题:1.如果是一次性全部免费发放, 则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以前, 企业取得的排污权是无偿的。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取得的排污权却是有偿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始取得和有偿取得之间的巨大差异以及市场经济的不公平性。2.环境资源属全民所有是一种公共产品, 如果把排污权完全免费发放给各个排污企业, 显然对根本不排污或排污较少的经济组织是不公平的。因此, 在现行经济社会背景下我国对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宜采用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
(四) 完善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完善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基础。排污收费制度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有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因此, 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第一, 地方应出台有效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地理条件等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排污费征收标准方面仅凭一部国家统一的行政条例来确定所有地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显然是不行的。因此, 我国急需各地方出台有效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 适当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 在目前征收排污费的范围之外出现了很多新型的污染, 例如电磁辐射、光污染等等。这些新型的污染物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低于原有范围内污染物所产生的危害。所以, 应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将这些新型污染物列入收费范围, 以此来合理有效地保护环境。第三, 统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事实上, 制定有效的排污收费标准需要的信息量很大, 并且制定排污费标准时会因技术条件的落后而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如果征收标准过高, 则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最终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如果标准过低, 企业很可能不愿意采用先进技术改良生产设备而宁愿选择缴纳排污费甚至超标排污的罚款, 此时企业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转化为外部化效应, 由社会公众集体来承担, 这对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 征收的标准还是过低, 难以实现促使企业积极减排的目的。Z
摘要: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一项复杂、细致和严谨的工作。目前我国在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理论研究方面已有较大的进展, 但排污权交易实践方面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污染物测算的技术不够成熟以及监管体系的不够完善等原因所造成的。针对此, 本文提出应及时加强对排污权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总量控制体系及排污收费制度、制定排污权分配有偿化标准等措施, 以此来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刘长翠, 孔晓婷.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 2006.
[2].陈翔.企业排污权交易会计研究[D].中山大学, 2008.
浙江省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问题 第3篇
1 国内外排污权初始分配概述
1. 1国外排污权交易分配方式
国外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无偿分配、有偿分配、拍卖。发达国家的政府绝大多数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将排污权分配给各排污者。表1列出了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实施的分配方式。从表1可见,GRE( 无偿分配) 方式在国外应用得最为广泛,同时有些国家会采取将拍卖与GRE结合起来的方式,留出小部分排污权进行拍卖,以满足新项目对排污权的需求。发达国家的实际应用和相关研究表明,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问题是初始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甚至认为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是形成和制定政策的最大壁垒[1]。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将影响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率[2],所以他们采用更具可操作性的GRE( 无偿分配) 方式。
1. 2 国内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践
“十二五”期间,我国对COD( 化学需氧量) 、NH3- N( 氨氮) 、SO2( 二氧化硫) 和NOX( 氮氧化物) 实行了总量控制,许多地区已开展了这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对排污权初始分配进行了探索。
江苏省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模式,即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各地市则根据省一级的总体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江苏省主要污染物交易种类有COD、NH3- N、TP( 总磷) ,TP是该省特有的,这与太湖流域水质富营养化密切相关。在初始排污权分配时,江苏省采取的是在排污总量控制下,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对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价格的确定依据多个因素,如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实行统一价格,新旧污染源实行差别价格。
湖北省是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较早的省份。湖北省主要污染物交易种类有COD、NH3- N、SO2、NOX。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时,湖北省以2008年10月27日为界,之前的项目企业可无偿获得初始排污权,之后的则必须经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以有偿方式获得。
浙江省作为全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最早的省份之一,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模式,即由省内的各地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自行实施。由于是自下而上,浙江省各地实行的措施不一样。如在排污权交易试点初期,嘉兴市对老企业采取排污权无偿分配,对新建项目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绍兴市则是老污染源企业通过转换或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办法取得排污权,新污染源企业通过向环保部门申购或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的办法取得排污权。浙江省主要污染物交易种类有COD、NH3- N、SO2、NOX。目前,对总装机容量30万k W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收; 其他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收。
浙江省经过多年的探索,采取了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的方式。目前,全省统一实行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制度: “对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分配初始排污权,并按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收取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新建项目一律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4]。其主要原因是,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有价性,改革开放后浙江经济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需要偿还环境污染的旧账,恢复环境,同时也更有利于调动企业改进排污技术、减少排污的积极性。浙江省自下而上的试点模式,有利于各地快速落实相关的政策,探索不同的排污权分配和交易方式,形成不同的风格,达到创新和积累实践经验的目的,但这也导致了各地发展不均衡,缺少区域合作的问题。同时,总量测算、初始排污权分配量和价格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
2 浙江排污权初始分配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2年浙江省嘉兴市在秀洲区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以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效果显著。截至2014年3月底,全省已累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9144笔,缴纳有偿使用费15. 98亿元;排污权交易3621笔,交易额6. 81亿元,均位列全国第一[4]。但在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排污权交易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以下重点讨论初始分配环节存在的问题。
2. 1 总量测算
总量测算是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前提。总量测算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根据环境容量来测算排污权;二是通过统计历史排污总量乘以减排系数。第一种方法的技术难度和成本都较大,现阶段推行起来较为困难,所以浙江省采用第二种方法,即根据历史排污总量乘以减排系数来确定总量控制的目标。从表2可见,W市COD和SO2分配总量没有超过总量基数,而NH3- N和NOX分别超出总量基数的50. 4% 和31. 7% 。目前,浙江省历史排污总量统计不准确,其原因是统计范围不全,2010年在对污染源普查时,NH3- N和NOX还没有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对两者的统计不详实。此外,监测不到位,存在相当数量的偷排,一些企业存在错报、漏报和瞒报现象,忽略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所以,总量测算存在较大的偏差,实际排放的总量大大超过测算总量,导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不合理,环境得不到改善,后续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失去基础,助长了企业的偷排行为。
2. 2 初始排污权核定
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是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核心。目前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核定主要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量为主,对环评准确、环保管理有关手续齐全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核定量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或验收文件为依据,按照最大允许排放量作为初始排污权核定量[6],然后政府根据该量来分配,企业可购买的初始排污权。但这种方式的问题是: 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做环评时,考虑到排污权的稀缺性往往会加大排污权的使用量来获得更多的初始排污权,留着以后使用或增值。但由于企业之间的二级排污权交易市场没有充分建立起来,导致部分初始排污权被闲置,想要获得更多排污权的企业得不到初始排污权额度,使排污权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显现。
2. 3 初始分配的价格
在初始分配价格的设定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即没有形成交易平台上可操作的统一价格基础和价格设定不合理性。从表3可见,“全省统一的初始排污权和交易价格体系尚未出台,省级交易平台无法正常开展交易和指导工作,造成各试点适用的价格体系不统一,在初始排污权缴费标准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上相差较大,产生了相对的不公平”[6]。此外,“排污权的费用应是产品的边际成本与其社会边际成本之间的差值,或相当于其对环境损害的边际费用”[7]。目前政府单一的定价方式既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损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体现出对环境的补偿性和环境的治理成本。以台州市 为例,SO2的排污权 削减成本 为12278. 0元 / t·5a,结合地区系数和大气环境质量水平系数,计算出SO2排污权价格为24801. 6元/t·5a[8],表3各地区SO2初始排污权价格均低于此价格。同时,试点开展以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几乎没有进行过调整,既没有随市场的需求而变动,也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未能体现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整体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偏低。
注: 根据各地排污权相关政策文件整理得到。
2. 4 各地发展不均衡
浙江省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模式,排污权实施必然会存在地区差异,如各地实施和执行进度不一,加上政策法规上的差异,排污许可证有效时间长度不一致等。2002年嘉兴市在秀洲区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并于2007年成立了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浙江部分地区排污权交易才刚刚开始,如温州市2013年6月开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丽水市2014年7月才正式开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地实施的进度不一对那些较早支付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是不公平的。目前浙江省开始推行以排污许可证方式确定初始排污权指标,但各地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差异十分明显,如嘉兴市为20年、绍兴市为8年、诸暨市为10年、兰溪市为5年,而2010年《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最长期限为5年[9]。当前是按照“老企业老办法”的规则进行处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期限统一不超过5年,未来5—10年所有期限过渡到统一的标准。这种不均衡会对全省开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构成了障碍,影响了企业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
2. 5 缺少区域合作
环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行政区划将环境划分成了不同的管辖范围,造成环境问题往往存在跨区域的困境。如几年前太湖的污染问题就出现不同地区互相推卸责任,找不到污染源的现象。流动的河水是没有行政界限的,如果上游地区继续排放污水,下游地区实行总量控制,这样总量控制的目标就等于空谈。如浙江嘉兴市秀洲区率先在全国实行区内企业水污染排污权交易,但由于处在流域下游,秀洲区乃至整个嘉兴市的水质近年来还在不断下降[10]。流域内特别是上游地区没有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或没有实施有效的排污监测等原因,造成了嘉兴市的水质下降。
3 浙江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相关对策分析
3. 1 完善总量测算
我们应将对环境污染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纳入统计范畴,做好NH3- N和NOX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分析研究无组织排放在总量中所占的比重; 在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总量核算规则,探索合理的环境容量计算方法。同时,还要在全省推广在线监测设备,构建刷卡排污、监测数据统一的平台,为不断完善总量测算建立相应的数据基础。
3. 2 明确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一方面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企业核定的初始排污权量,符合实际生产需要,不存在多报与少报,并制定相应的削减要求,促进企业提升治理水平。对一些工艺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企业,环评记载量与实际偏差较大的,要重新进行环评。另一方面,要确保企业闲置的排污权可被充分利用,政府可回购这部分排污权,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这部分排污权,所以要加快构建企业之间的二级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探索排污权租赁等其他方式。
3. 3 改进初始排污权的定价
现实中,如何计算环境损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困难的。替代方法如机会成本法,用污染物减排成本的贴现值作为初始排污权的价格,同时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和污染量较大的行业乘以一定的惩罚系数,这样相对较合理。此外,排污权初始价格应随市场的需求进行浮动调整。省政府需要建立一个初始排污权价格确定机制,充分考虑到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市场变化和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坚持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与企业可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排污权价格上涨预期”有助于企业积极采取环保行为,加大对环保的投入,使企业主动进行环保投资,这样才有利于环境保护。
3. 4 均衡各地发展,加强区域合作
由于浙江省是采取自下而上的模式,各地实施的差异会阻碍排污权初始分配进行,因此政府要尽快出台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包括统一的政策制度、总量测算规则、分配方式、初始价格确定方法等。其次,在省政府的协调下加快建立区域协作体系,加强区域合作,推动区域达成排污权初始分配对话机制。在相关流域或治理目标相同的县市,可率先打破行政区域壁垒进行合作交流,运用商谈原则,尝试筹建统一的区域或流域管理部门,逐步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11]。同时,先试点的地区要带动后试点的地区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探索跨区域排污权交易。
3. 5 加强环保宣传,推进公众参与
湖域初始排污权 第4篇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有效地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在环境和生态领域将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完美结合的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
市场势力是指那些通过采取差异产品的竞争方式, 获得一定程度的市场控制力的企业, 这类企业以其产品的独特优势获得了对价格、产量的自由决策权或扩张市场份额的能力, 并利用这种权利能够一定程度地摆脱来自市场的各种约束条件, 实现目标成果的最大化。拥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其自由决策权或扩张市场份额的能力是建立在产品、销售条件或购买者偏好某种特性基础上优越的议价能力体现出来的。企业的优势议价能力迫使交易对方作出某种让步。在市场竞争过程中, 其面对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 并拥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控制力。
本文从市场势力的存在与否对初始排污权效率的影响入手, 通过最优控制理论和最优模型, 分析了存在市场势力会导致初始排污权拍卖效率低下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客观的认识和理解市场势力的存在与否与初始排污权拍卖效率之间的关系。
2 市场势力的理论探讨
传统经济学中, Brandow (1969) 将市场势力定义为厂商直接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或者诸如价格、推广促销 (Promotion Practice) 等市场变量的能力。
传统的结构主义 (SCP 范式) 学派则认为, 市场集中度对利润率的正的影响可以作为运用市场势力的证据, 也就是说, 通过对集中的程度的考察可以直接观测到市场势力的运用程度。依照 Bain 及其他学者的研究, 市场势力来源于结构性的进入壁垒以及诸如卖方集中等产业特征, 这些特征导致竞争者之间认识到了其相互之间的依存性, 从而降低了竞争的程度。拥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垄断了市场上有形的价格、产量等要素, 如产量受到限制、成本和价格上升、技术进步受阻、收入分配进一步不均、就业水平降低、就业种族歧视加强、资源利用失当、生产效率低下等等, 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市场势力不仅仅存在于垄断性市场, 而且存在于竞争性市场, 与市场结构无关, 卖方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 垄断的是无形的信息, 属于一种新型的市场失灵。
国外关于市场势力与行业效率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市场势力与成本效率的研究上。大多研究结论都倾向于支持市场势力不利于行业整体效率的观点。Hicks (1953) 首次提出了“安逸生活假说”, 他认为市场势力与成本效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市场势力的存在必然导致成本的无效率。美国经济学家Harberger (1954) 率先提出了有关市场势力的存在将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的学说, 他认为市场势力的存在将导致资源的错误分配, 社会福利的损失和收入的转移分配。他于1924年到1928年间对美国73个制造业进行了因市场势力导致的福利损失进行了估计, 后人称为“市场势力的最低限估计”。基于对传统结构主义所坚持的高集中度导致高利润的结构-行为-绩效模式的质疑, Demestz (1973) 提出了效率假说。他认为厂商的高收益来源于效率提高所导致的成本下降, 而不是由于大厂商运用市场势力所导致的价格对边际成本的偏离。如果高集中度产业运用市场势力就导致更高的价格所产生更高的收益应该有利于行业内所有的厂商, 而不仅仅是大厂商, 在集中度与小厂商的收益之间也应该存在正相关关系。随后Cowling 和Mueller (1978) 运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在需求弹性、正常投资报酬、垄断化成本方面对美国各个行业的市场势力的福利成本进行了重新估算, 后人称为“市场势力的最高限估计”。
国内对市场势力的研究开展的较晚, 于2000年后才有学者设计相关研究。刘志彪 (2002) 首次对衡量市场势力的指标的勒纳指数进行演算, 其公式为表示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同时他也对市场势力的经济效应进行了分析, 认为市场势力的经济效应的本质是对资源分配的扭曲,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剩余来自消费者的愿意支付与实际支付之间的差额。愿意支付是消费者被迫支付的最高出价, 实际支付是消费者并不需要支付这么多。 (2) 分配和再分配:市场势力的经济效应是扭曲资源分配, 把收入从消费者向生产者进行转移和再分配, 并降低社会总福利。 (3) 收入转移效应:市场势力会增加社会财富的不均分配, 加剧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现象。即让富有的家庭更为富有, 穷苦的家庭则进一步的减少其财富。以上理论为我国学者开展市场势力的相关研究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指导。
3 市场势力的危害
从市场态势的角度来讲, 市场可划分为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卖方市场是指在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中, 卖方占居优势地位的市场, 反之, 买方占居优势地位的市场就是买方市场, 当供不应求时, 会产生卖方市场, 供过于求时, 会导致买方市场。假设站在初始排污权拍卖的角度看, 就不是这样了。在与需要求得排污权的企业的经济利益对立中, 政府或大企业通常拥有更多、更有效的信息, 扮演是反复博弈者的角色。他与不同的买主打交道, 在此过程中, 积累了丰富的相关信息, 为了支付最大化, 可以灵活运用各种策略来对付分散的买主, 又由于是与不同的买主打交道, 无“负面选择激励”, 即不担心被作为欺骗者挑选出来, 因为互不相识的买主很难及时地进行信息沟通。这一点不随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里, 企业最终选择的供应者也还是占有信息优势, 这是由于政府或者大企业拥有的商品信息多, 包括排污权的成本、规模等等, 且包含卖方的私有信息。而企业的货币包含的信息少, 拥有的基本上是双方的共同信息。相当于企业只能凭借少量的、不被自己控制的共同信息去换取多量的、被卖方控制的私有信息, 自然在交易过程中不占优势。这在初始排污权拍卖的过程中便形成了一种信息量不对等的市场势力。需要购买排污权的小企业只能在信息难辨的初始排污权拍卖市场里跌跌撞撞的寻觅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排污权, 运气好则效益与效力据大幅度提升, 运气不好则影响了本身的生产效率, 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此情况下, 需求企业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 这种不公平竞争同时会引致“无知”买方的拒买行为, 使拍卖市场缩小或坍塌, 如分不清牛肉的好坏, 就不再买所有的牛肉, 不知血液的优劣, 就尽可能地不输血。在现今无强制措施的支持下, 买方会产生一定的心理抵触, 从总体来看, 垄断信息对于政府或者大企业而言无疑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同时, 一些不良企业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欺诈买方, 损人利己, 破坏了初始排污权的市场秩序, 严重扭曲了社会经济的资源配置。
4 存在市场势力对初始排污权拍卖效率的影响
企业不能创造许可证, 所以不会放弃许可证。企业只能通过货币购进或售出排污权 (例如现金交易) , 通过排污权交易, 环保资金优先流向污染边际处理费用低的企业, 排污权优先流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 使区域总的环保资金和环境容量实现优化配置。
新古典经济理论将市场划分为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四种。排污权交易可能严重依赖于行业的市场结构。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下, 商品价格弹性为零, 厂商拥有高度的市场势力。古典经济学则认为不存在市场势力的完全竞争市场能达到最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因为在此市场下厂商都是价格的接受者, 不具备定价能力, 此时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 消费者达到效用最大化, 生产要素得到最有效利用。
以下假设市场为垄断市场, 在该市场中, 企业在生产上竞争, 同时又进行许可证交易。假设政府发放的初始许可证总量是固定的。
图1对市场势力进行了具体的描述, 在垄断市场中, 企业的需求线D向下倾斜。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得目标, 将会选择E点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产量QM, 产量QM决定了价格PM高出边际成本MC的部分即代表了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 也代表了企业所拥有的市场势力的大小。当企业欲追求更高的市场势力时, 例如如图所示, 在垄断市场中, 拥有市场势力的企业是价格的制定者, 而其他小厂商则是价格的接受者。大企业会选择减少排污权拍卖的产量而因需求量的增加导致排污权许可证价格的提高, 追求利益最大化。B1点所对应的PM1点的价格进一步的提高, 而排污产量却减少, 实则不利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实施。
假设政府管理机构 (如环保局) 拟将一批初始排污权许可证按照一级密封拍卖方式向某个地区的各排污企业进行暗标拍卖。政府要求各企业依据各自企业内部需求将对许可证的的竞标价格密封写下来然后交与政府。政府则根据竞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拍卖。然而, 由于每个企业的综合情况不相同, 因此排污许可证对各企业的价值也各不相同。最后各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程度写下自身所匹配的竞标价格。在拍卖活动中, 因为参与竞标的各排污企业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企业的估价, 并且是密封提交的, 所以一级密封拍卖方式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博弈问题。在此环境下, 假设若存在市场势力, 拥有市场势力的企业便可以通过产品差异的竞争方式, 争取更多的不同的报价, 以便增加中标的机会, 集团内部消息共享, 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信息传递的作用。而相对于那种不拥有市场势力的小企业而言, 这种竞争方式在一开始就是出于劣势的。也就失去了初始排污权拍卖的公平性。
5 结论
排污权拍卖不仅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能减少排污权分配中的利益争端, 还能为政府部门提供大量的收入。用排污权拍卖制度代替排污税制度可以大大地减少扭曲性税收带来的无谓损失, 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当存在市场势力时, 企业在初始拍卖中已经失去了最原始的公平公正基点, 市场势力企业利用集团各种资源控制和操作排污许可证的价格, 达到控制市场规模的目的。市场势力会加剧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现象, 使分配不均进一步恶化, 不利于公平、高效的排污权拍卖市场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刘志彪, 石奇.竞争、垄断和市场势力[J].产业经济研究, 2003, (4) .
[2]杨晓玲.垄断势力、市场势力与当代产业组织关系[J].南开经济研究, 2005, (4) :41.
[3]刘志彪.产业的市场势力极其估计方法[J].当代财经, 2002, (11) :43-47.
湖域初始排污权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