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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探讨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和谐社会建设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而依法治校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体现,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良法与善治是高校和谐校园建设的理性前提,守法与学风是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良性保障,依法治校理念下校园建设有着和谐诉求,需要通过制度保障来加强依法治校理念下和谐校园建设。

关键词:法治理念; 依法治校; 思想政治教育; 和谐校园建设

中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发展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即在高等教育领域从事管理工作的人们,已经强烈地感觉到了法院离他们的工作其实并不远——一个大学的校长甚至教育部长成为被告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一些高校管理工作者甚至政府官员不仅感觉到了法治的“威胁”,而且正在为诉讼事务的缠身而烦恼。[1]可见,法治离高校并不遥远,法治建设是何等重要,在依法治校的理念下探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应该说意义重大。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规律的理性认识,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对法律价值的精确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体现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而依法治校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体现,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校的理念下搞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則是衡量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的重要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把高校建设成和谐校园这一广大师生的共同愿望和奋斗目标。

一、良法与善治:高校和谐校园建设的理性前提

良法与善治是法治的精髓。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的内涵包括:其一,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其二,这一法律被人们所普遍认可、接受与遵循。[2]哈耶克也认为,法治理论包括法律保护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规制政府权力等。[3]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坚持法治,虽不比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高度,但贯彻依法治校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做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和谐校园建设的理性前提。依法治校是推进我国全民素质教育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维护广大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领导、教师和广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促进学校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按照“依法治校”的学校管理目标,积极实施普法规划,组织领导干部及师生员工认真学习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建立普法宣传员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普法工作动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学生活动层面,通过送法进社区、法律文化节、法制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积极展开法律辩论赛、模拟法庭等形式,使高校学生群体的法治意识加以提高,促进高校和谐校园建设。

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将“学法、用法、普法”之风推广,让“公平、公正、正义”之精神传遍校园,为创建文明和谐校园做贡献。构建和谐校园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是一个需要随着教学、科研和学校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长远的征程和永恒的主题,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依法治校的理念下进行。

二、守法与学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良性保障

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提升大学生的守法意识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这一问题又与高校良好的学风建设相辅相成。我国古代有句名言:“教不严,师之惰”,因此从严要求学生,增强其守法意识、培养良好学风,是教书育人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也是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一个良性保障。

1.强化法律意识,做好思想指引

当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处于日益上升的势头。这些问题的产生尽管有多种因素,但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做好思想上的指引。“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所主导的特殊教育形式,它必须引领受教育者在面对多种价值体系时进行正确的选择,也必须为受教育者设定应有的行为规范”[4]。而思想政治教育所体现的价值在其能够担负青年大学生引领的重任,其积极意义明显,也为大学生走向社会起到一个思想指引的作用。而在思想指引中积极进行法律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法律意识,无疑将有利于高校和谐校园的建设。

2.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学风建设

在守法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树立良好学风,引导和提高学生自觉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学风建设要从大学生一入学就开始入手,完善学风建设的工作体系。建设一支品学兼优、群众基础好、活动能力强的学生骨干队伍,发挥学生骨干在学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构建优良学风中的重要作用。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及时沟通、完善学生学业失败预警机制,降低学生违法犯罪率、降低学生学业失败率。

3.严肃学风管理,增进思政实效

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应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与教学全过程。其一,在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中要让学生树立良好的理念,严格课堂秩序,对迟到早退、课堂散漫的情况批评教育;其二,在完成学业任务方面,严把质量关,严格作业质量,做作业,不仅是培养和提高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是培养学生良好学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三,严格考场纪律,倡导诚信,杜绝考试作弊情形。考试不仅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个方法,同时也是培养学生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从学校良好学风的培养做起,这也是为学生走上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所做的良好铺垫。

在教师自身方面,也要争做守法与良好学风建设的典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要以身作则,给学生做好典范。构建和谐校园必须注重教育主体诸要素间的和谐发展,在提倡谅解与宽容、促进公平与公正的和谐氛围中,增强竞争实力,获得效益的整体提升。同一学科教师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同学科的教师要打破学科壁垒与偏见,改变自己单一的知识结构,走综合型教师发展之路。在教师和谐互动的正向氛围中,让教师充分认识到学校的发展都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都关系到渴求发展的每一个学生。

三、内涵与目标:依法治校理念下校园建设的和谐诉求

从依法治校的理念出发,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最终落脚点是针对和谐校园的建设。依法治校理念下校园建设的和谐诉求,体现了其应有的内涵和目标。

1.和谐校园建设表现为大学理念的和谐

大学的和谐发展理念重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大学教育使社会成员的素质得以全面提高。其二,要促进大学教育公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这一点在十七大报告中也有所体现。[1]其三,大学系统自身运行要协调有序。大学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良性运行的关系,和谐的环境是大学教学运行良好的保障。其四,大学校园的主体本身将和谐理念深入内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营造和谐而贡献力量。

2.和谐校园建设表现为管理制度的和谐

建设和谐的校园,离不开学校各个管理部门的沟通互助、和谐共处。从学校到学院(系)乃至教研室、办公室等各级管理部门对整个大学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高校管理部门和谐共处的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们要遵循的法宝,所以高校各级职能部门都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校务公开,用规章制度来管人管事,规范权力运行机制,使管理工作科学、协调、高效,同时用制度预防和制约腐败。

3.和谐校园建设表现为校园文化的和谐

其一,要优化校园环境。良好的校园环境,对于教师和学生而言,都是梦寐以求的,优化校园环境也是一个大学精神风貌提升的体现。其二,要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2]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的高校自然是一块重要阵地。高校不乏科技文化活动、不缺少艺术氛围,通过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不仅能增强大学生的文化素养,更能提升高校的文化品位、增强文化底蕴。校园文化的和谐是和谐校园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和谐校园建设表现为校园环境的和谐

其一,通过依法治校,稳定校园内外环境,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保障。要大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其二,大学要在融入地方和服务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特别是地方性院校的和谐校园建设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根据区域发展需求,以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为和谐社会做好贡献。

四、制度与保障:依法治校理念下和谐校园建设的完善机制

我们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依法治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搞好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校发展。所以,依法治校还要注重以下方面的完善机制。

1.注重民主法治

我们要注重民主,注重“水治”,而不能仅仅依靠“刀制”(将法治形象化为水治,将法制形象化为刀制。)。要民主,也要法治,民主法治是和谐校园最实质的要求、总的原则和制度保障。在校园管理中要注意民主法治;在学校内部事务处理上要运用民主法治;在处理学校师生关系问题上要考虑民主法治;在处理学校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上要加强民主法治;总之,和谐校园的建设从根本上讲离不开民主法治。通过民主法治,克服因法律意识不强、制度松散、人为集权等可能导致的问题,从而真正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2.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完备的规章制度,是依法治校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要“依法治校”,首先要“有法可依”。除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法规之外,学校还要依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制订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由于规章制度具有规范功能、凝聚功能、协调功能,因此构建和谐校园的关键在于以有效的规章制度来调解矛盾和冲突,降低学校运行的成本。

3.强调严格执法

“虽令不行”的现象是不可取的,先贤孟子在《孟子·离娄上》第一章中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政策必须与法律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了规章制度,严格执法是关键。严格执法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保障。建立规章制度只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如果不严格执法,依法治校则无从谈起。要严格执法,首先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师生员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学校利益和自身利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依法治校的进程。规章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不良分子就有机可乘;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再好的规章制度也会得不到遵守,所以还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

张文显教授将法治要素和机制确定为十项:社会应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权力的失控和异变、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平横与互补。[5]推进向“法治”的转变,需从“革命思维”转向“建设思维”、从“政策本位”转向“法律本位”、从“效率”价值转向“公正”价值。[6]

总之,和谐校园的建设,离不开法治的要求,需要高校广大师生员工全面参与,加强建设性思维,不懈努力,增强权利本位意识与主人翁精神。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定要从法治的理念出发,注重公平正义、有的放矢地做好各项安排。学校发展是建设和谐校园的根本之道,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过程中,我们要倍加珍惜已有的团结和谐的局面,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一心一意谋发展,以良好的学风增进和谐,以民主法治保障和谐,把高校思想政治建设等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注 释

① 参见党的十七大报告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② 参见党的十八大报告第六部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秦惠民.當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2):49.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81.

[3]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92.

[4] 刘效非.法治方略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1):37.

[5]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1-166.

[6] 徐显明.推向“法治”的四个转向[N].北京日报,2012-3-26(18).

[责任编辑:庞 达]

和谐社会建设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有关条文,使其更具操作性;增设确立行政案件调解原则;设置简易诉讼程序;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原告的主体资格;简化被告资格的确定。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机关;原告;被告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行政权利不仅是秩序的象征,还担负着建立和维护秩序的重要职能,政府的行政权利本身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也就是说行政权利离不开《行政诉讼法》的监督与保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法》显得滞后,修改完善已成为更多人的呼声。因此,完善《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对于行政诉讼和谐司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产生的重要作用

客观的说,在现有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了相应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此之前的行政诉讼是以单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够完全,而且没有行政诉讼本身的规律。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全面确立,被国内外称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总之,《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 它标志着行政法治在我国的真正启动。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核心制度基本象征。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行政诉讼,没有一个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机制,很难说这个国家已经有了行政法治。就我们国家而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机关的绝大部分行政行为都能够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审查机制当中,这意味着行政法治的核心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因此,为实现行政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 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理念得以落实。就政府与公民关系而言,公民权利具有自然属性,而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则是派生的,公民的权利应当与政府平等。但是政府取得了权力,就可以对公民权利实施产生一定的控制和约束,结果是行政权力可以限制公民权力。因此,从本质上说,官民权利相互平等,应当强调公民权利是自然属性的,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但是,行政权力往往高于公民权利,行政权力不能被诉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事实上就等于把行政权力置于公民之上。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表明,政府和行政权力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可以被诉的,其权力不再是最终的效力,需要接受第三方的判断,即司法的判断、审查。只有经过第三方人民法院的判断之后,才能够认定其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这就如同普通公民的民事侵权行为一样,可以被诉到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所以,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真正体现并落实了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

3 有力推动了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发展至今,《行政诉讼法》功不可没。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基本的架构和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而《行政诉讼法》对这一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行政行为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督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更大。从相关法律颁布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构成了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和新的发展阶段。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这些重要法律的出台都与其有密切的关联。同时,正是因为有了《行政诉讼法》,有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促进了行政机关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4 较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制度。公民、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诉讼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审查判断是非,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断纠正违法和错误的行政决定,给予公民、其他组织救济渠道。从这个角度说,行政诉讼本质是保护公民、其他组织权利的制度,并且在不少案件中给予当事人以切实的救济。

二、实践中行政诉讼的不佳效果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曾经的辉煌并不能掩盖其本身存在的不足,伴随着我国行政法治整体水平的提高及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该行政诉讼制度暴露出一些缺陷和弊端。“行政诉讼运作不良”,是人们对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处境产生的共识。

1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多年来,全国平均每年一审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在十万左右,每个法院平均受理的行政案件不足百件。在我国,无论从绝对数值还是从相对数值分析,行政案件数量都是非常低的。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案件数量少,并不是说我们行政违法的情况少,我们现在的信访量居高不下,尤其是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访一直是社会突出问题。为什么公民、其他组织不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而去信访?这说明我们现在的司法运作和行政诉讼出了问题。

2 公民、其他组织不敢告、不愿告。对他们来说,同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是件困难的事,面对诸多的障碍。这种困难和障碍,可能出现在诉前、诉中并且涉及到诉讼之后。起诉前,公民、其他组织不仅可能面临着诉与不诉的艰难抉择,不得已决心起诉时,又会高悬着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心,好不容易进入司法程序,则又担心被告及其相关部门的压力,最终无功而返;即使最终胜诉,也不敢保证判决能得以执行,更重要的是担心会不会因此而得罪了行政机关。同时,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只就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判断,至于一些实体权益,尤其是和行政纠纷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因此,即便相对人胜诉,在实际权益方面可能并没有任何救济。

3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说,实践中存在着审判难的问题。和司法权相比,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大。这是当今世界共有的现象。然而,在我国行政权的延伸并影响到了行政诉讼的运作。行政机关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的情况,前些年时有发生。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仍然存在,以至公民、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审判,产生怀疑态度。

三、完善《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一方面,能够使行政诉讼运作程序良好。通过完善法律能够保证该受理的案件能够立案,该正常审理的案件能够正常审结,该正常执行的案件能够得以实现,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法目的,除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外,还规定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老百姓的相关权益。至于说通过行政审判能不能发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那是延伸出来的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间接效应。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维护和塑造权威是通过依法行政来实现的。另一方面,是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的需要。我们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说WTO的一些规定,以及我们现

在加入的《人权公约》当中的内容,都应当纳入到《行政诉讼法》当中。其三,立足增加条文,使操作性更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有70多个法律条文,其中不少是原则性规定,明显不适应实践需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司法解释,其内容有待统一和整合。因此,应当扩充行政诉讼的条文,把现有司法解释的内容充实到立法当中,使法律的规定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为人民法院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其四,应当多增设确立行政案件调解原则。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除了行政赔偿诉讼外,不得进行调解。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合法、违法之外的第三种可能;同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结果,对此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处分,不能拿国家的权力资源和公民、其他组织进行交易。因此,行政案件不允许进行调解。

近年来,人们已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反思,要求修正这一做法。这既是现实化解官民矛盾的需要,也有理论认识的变化。目前行政诉讼撤诉率高,公民、其他组织撤诉的原因很多,其中可能是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改变甚至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也有可能是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撤诉。而为了促成行政案件的和平解决,人民法院事实上也在做类似的调解工作。从理论上讲,行政案件的调解也具有合理性。行政诉讼既然是一种纷争解决方式,那么就应当允许双方通过互谅互让来解决,人民法院也可以促成双方和平解决。在此方面,国家权力因素的存在,不应成为障碍。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不明显与法律冲突,原、被告可以进行相互的协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以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

四、设置简易诉讼程序

在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中,唯一行政诉讼没有设置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法》制定主要考虑行政案件比较复杂,被告是行政机关,不适合用简易程序来解决,因此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都按照一般程序由合议庭来审理。但是,事实运作中效果并不理想,就具体行政案件不客观对待,统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既不合理也浪费诉讼资源,同时也影响审判效率。因此,建议设置简易程序十分必要。

五、需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多年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一个难题,许多行政诉讼围绕着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纠缠不清。目前,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为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方向。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的修正包括改变规定方式和实质性扩大受案范围两项核心内容。摒弃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方式,采取概括式的肯定规定加排除式的列举规定方式,即除明确列举排除的情况外,所有行政行为均在受案范围之内,已成为一种共识。这一方式暗含着行政行为无需法律明示即具有可诉性的假定,与过去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需法律明确规定的理念有根本性区别。不过,在如何概括式的肯定规定上,却仍然有深入探讨的必要。“行政行为”、“与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这些用语都将会直接影响到受案范围。当前,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还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界定非政府组织甚至一般性组织的行为性质及诉讼性质。司法实践已多次面临这样的问题出现,今后,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

实践中,对受案范围争议激烈的问题,集中在如何确定排除规定。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列举的四项排除规定,除第一项国家行为外,其他三项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均遭到质疑。严格限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已成为焦点。就现代法治理念来看,凡影响到公民身份、地位的事项,无论涉及的是外部关系还是内部关系,均应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尤其是诉讼渠道。目前,在排除事项上,抽象行政行为影响面宽泛,常有不规范之规定,现有监督途径作用有限,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可能比较合理和可行。

六、拓宽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是诉讼的启动者,是诉讼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究竟拥有何种权益的主体、与行政行为具备何种关联才具有资格和能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践看,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带有模糊性,不易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比《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似更具体,但是何谓“法律上利害关系”仍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二是仅限于自己的利益,未考虑到对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三是仅限于法定权益,在实践中常被解释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将合法权益转化为法定权利,即必须在法律上找到有这个权力的存在,才能够起诉。这对当事人设置了无形的障碍。四是在宪法中的权益被侵犯能否被诉不明确。目前宪法条文很少被作为判决的根据,当事人以宪法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起诉能否得到支持仍是未知数。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宽应当考虑以下情况:第一,首要目标是争取实现从“法定权利”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迈进。即只有当事人的权益属于某一立法保护范围之列,既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不必明确寻找法律明确的权利规定用语。因此,原告资格往往需要法院通过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条文整体解释来确定。第二,对利益作广义解释,除物质和经济利益外,非经济利益,如环境利益、精神利益等,也应当纳入保护范围。

七、对被告的确定要简化

在我国的行政体制当中,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比较复杂,《行政诉讼法》对不同情况下的被告作出了规定,但面对复杂的行政机关体系和多样的社会现实,这些规定显然无法解决全部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又作出了细化规定,力求弥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被告,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比如,行政诉讼的被告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类型。对此,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和思路加以完善。

(一)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确定要简化

行政机关为被告是行政诉讼被告最典型的形式,也是最常见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此可以看到,行政机关被告被限定在行政行为作出者。相反,该行为有谁具体作出,谁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谁即为被告。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合理、直观,但问题是:一是强调了单个的、具体的机关责任,忽视或淡化了国家管理的整体性。从根本上看,在我国单一制体制下,行政管理的最终责任主体都是国家;二是强调了诉讼被告的确定与实体责任者的一一对应关系。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

的确定强调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基本不认可不具有实体责任能力者的当事人资格,没有考虑到诉讼当事人资格的确定虽然与最终的责任追究密切关联,但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便利角度,只要法律作出规定,不具有实体能力者同样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而造成我国行政机关为被告确定极为复杂的原因,又在于当前我国行政主体的确定是分散的,把行政主体等同于一个个具体的机关。三是行政组织法不健全,行政职权、职能、职责交叉重合现象严重,机关与机构之间的关系复杂,行政机关、机构的分立、合并频繁,给确定被告增添了难度。四是不愿意当被告的心态。众多的行政机关把行政诉讼被告当成一种有失尊严的表现,极力摆脱与被诉行为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为被告应拓宽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真正难点在于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不属于政府或行政序列的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在本质上,这是行政诉讼的性质和范围问题,应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并加以考虑。《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该规定明显采用了形式标准——权力来源标准,即以是否有法律授权作为判断标准。从一定意义上分析,这一标准具有合理意义,它强调行政职权法定,是行政法上职权法定在行政诉讼被告确定上的表现。不过,这一标准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明非政府或行政组织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内在标准,可见,没有阐明何种情况下非政府组织或政府组织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职权都应当是法定的,但却不能因此推理所有由法律规定的职权都是行政职权。事实上,许多组织的权利或活动都是由法律、法规授予或法律认可的,但不一定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伴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非政府组织和中介组织数量增加,由此面临的新的问题是,因这些组织的活动和行为产生的争议属于何种性质,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这些组织应成为民事被告还是行政被告?而当前的现实是,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难以走通,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救济空白,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途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类纠纷必然要纳入司法救济途径。随之面临的问题是,诉讼的性质和被告的性质如何确定?一个基本的思路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扩大,行政诉讼不限于国家行政,还包括广泛的社会性行政,因此非政府或行政类组织充当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当拓宽。凡行使公共职能,以及与国家行政职权有内在关联的活动,原则上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便于及时调整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 敖 红]

和谐社会建设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依靠经济的优越性、物质条件的丰厚性,逐渐调整生产关系,加大对人民的社会保障力度,从而稳定社会局势,减少了较大规模的罢工。从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所提到的西方资本主义仍将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事实。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不但吸收封建社会发展的经验,同时也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方面,以期更好地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新的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经济取得了急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持续提高,产业结构等方面也得到了调整。西方资本主义总结吸收自己以往发展中存在的经验,同时,也在吸收和借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从而不断改善生产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西方资本主义在不断学习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尤其是这次金融危机之后,他们更加看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发展的优越性,从而改变着其相关的产业结构。第一,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比重在加大,并且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宏观调控,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其称作未来宏观计划,其实质是相同的;第三,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能增强,而不是单纯依靠经济市场自由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了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中国的成功,因此,加大了相应的改变。

(二)资本主义国家也在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为了经济的发展,他们也进行了发展模式的改革。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模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人才发展、就业方向发生转移。第二,缓解各个阶级之间的矛盾。第三,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政策,促进收入平衡。可是我们也要认清楚,资本主义的本质剥夺剩余价值是不随着这些而改变的。

随着西方经济模式的发展和变化,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进而又加大对社会的保障力度,减少了工人阶级危机意识,降低了反抗的热潮。可是,当今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我们更能从中看到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理论方向和经济发展模式。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提出,城市化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主旋律,可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我国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当其冲,就是房价过高。房价过高,收入增长过缓,这些因素延缓了城市化的进程,推迟了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其次,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较大。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方向,也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总体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和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也越来越突显。最后,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发展不足。政府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面向全民的、均等化的基本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是各国发展过程中缩小收入差距的普遍做法,也是减小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相对滞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面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还有自身发展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反思和进一步整理前进的步伐。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今天的社会,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矢志不渝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我国的发展,才能使我国更快更好地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不是让我们搞形式主义、口号主义,而是应该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平民化、大众化。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坚持走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其次,虽然我国发展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可是这些都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毛泽东同志曾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人民内部矛盾处于突出的地位;敌我矛盾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合理地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盲目地将问题扩大化。最后,我们要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邓小平同志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在我们现在发展中仍有重要指导意义。他曾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这也在提醒我们注意学习和吸收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的兼容性,使自己更好地发展。

和谐社会建设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唯物史观具有丰厚的理论内涵,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三个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社会发展规律理论、人学思想以及社会有机体理论。其中,社会发展规律理论的生产力理论和社会矛盾理论,人学思想中的人的属性与价值理论、群众吏观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社会有机体理论中的实践原则、整体性原则、结构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等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指引。

[关键词]唯物史观;和谐社会;理论意义

[作者简介]吴伦水,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641;詹木生,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上海200444

一、前言

历史唯物主义是在科学认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及其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历史是由有目的有意识的人的活动构成的,马克思主义者正是透过这有目的有意识的人的活动本身看到了动机背后的物质动因,即恩格斯所说的“动力的动力”,发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但社会历史规律的存在又是以有目的有意识的人的活动为前提和归宿,它并不否认人的存在与价值,强烈的人学意识也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是在实践基础上由自然因素、人口因素和生产方式按照一定的结构方式结合起来的具有自发展机能的社会有机体。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为了更好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唯物史观的关注是必然且必要的。

二、社会发展规律理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马克思主义者从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等需要出发,抓住最基本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在这基础上发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从而找到了单个人有目的有意识活动背后的历史合力,即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发展生产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起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进而决定整个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生产力的发展既是社会进步的第一推动力和根本决定性力量,又是社会进步的第一内容和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要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以奠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在这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

其二,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存在及其特点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可能性前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依然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两大基本矛盾。虽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还存在着不协调不适应的方面,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中蕴涵着解决自身矛盾的本质力量,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生机活力的源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以可能的根本前提。具体来说,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关系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趋势相适应,是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具有解决自身矛盾的本质力量的内在依据;二是共产党领导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根本上是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说,它能够依据社会发展规律和现实可能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不断促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完善与发展,以适应生产力不断发展的需要。因此,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为前提,只有这样的和谐才是真正的、人民共享的和谐。

其三,社会主义矛盾的存在及其特点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动力所在。在社会主义现有条件下,社会基本矛盾依然存在,与此相关的各方面的矛盾也仍然存在,甚至有可能表现出更为激烈的状况,建设和谐社会并非否定或逃避社会矛盾的存在;相反,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在恰当地处理好在发展的各个阶段上出现的不协调、不平衡的状况,在矛盾的解决过程中推动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和谐。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的那样,人民总是在社会矛盾的运动中不断开辟前进的道路。的确如此,正因为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存在诸多不和谐的因素和不和谐的方面,促使党中央科学决策,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以实现城乡发展的和谐、区域发展的和谐、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国际交往环境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等等。可见,承认不和谐的存在正是为了建设新和谐、实现最终的和谐。

三、唯物史观的人学思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对人的本质、价值和发展的关注是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根本动力和归宿。可以说,没有马克思主义对人的关切,就没有唯物史观的创立。在马克思主义人的思想的独特视域中,凸显和呈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有内涵、基本逻辑和建构原则。

其一,人的属性与人的价值理论与和谐社会建设。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自然属性是人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属性反映人的价值,人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体,自我价值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根本。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人的自然需求不断满足的过程,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因为只有首先解决好了吃、穿、住、行等生活方面的问题才能进行其他一切社会活动,只有个人价值得到满足,才能真正有效保证并激发人们创造社会价值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人的自然性,人的社会价值决定自我价值,人生的真正意义在于对社会的奉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是人的社会性逐步实现与完善的过程,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奉献。总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将个人的发展与社会整体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创业者的社会性需要得以满足的过程与创业者的社会性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统一起来。

其二,群众史观与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的发展不同于自然界纯粹自发的过程,而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而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创造社会历史的实践,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群众史观,走群众路线。首先,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享受者,是目的,是最高裁判者;其次,人民群众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造者,因此,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

方针,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其三,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与和谐社会建设。“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是人与一般动物相区别的最根本之处,人类最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而人的发展与自由程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关系中,即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就是调整和改善这些关系的过程,它必将推动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的事业,当然离不开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自身潜能的充分发挥,以及社会主体自身素质和能力的不断锤炼、提升和完善。可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它们互为目的,相互促进。

四、唯物史观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有机体形成和发展于人的实践与交往活动之中,是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因素、社会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具有自发展能力的系统,也是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有机统一。社会有机体理论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实践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社会有机体是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有机体思想不同于以往社会有机体思想的根本所在,也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有机体理论的精髓所在。实践作为人们调整人与世界关系的对象性活动,其自身内在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以及人与其自身的矛盾运动关系。因此,只有从实践出发,才能真正理解社会有机体各要素及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才能真正看到社会有机体的自组织自发展的特性。对和谐社会的把握必须从活生生的人民大众的实践活动出发,在实践中认识和建设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关系;否则,和谐只不过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一个美好梦想而已。

其二,整体性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社会有机体理论的整体性原则认为,系统在要素与要素的相关性中产生出高于要素的系统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这一原则的深化认识和自觉运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经济、政治、文化观念和社会建设四大系统出发,努力把握它们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使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系统的安定有序、全面进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这种“四位一体”的观念正是出于对社会有机体理论整体性原则的深刻认识。

其三,结构性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结构性原则认为,系统内部各要素的相关性有一定的规则和层级,而不是杂乱无章、没有主次轻重的。物质生产实践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它始终构成了社会的深层结构,决定着政治、观念结构以至整个社会结构,从而形成一个立足于物质生产实践之上的、以经济结构为主导的协调发展的社会结构体系。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较为发达的物质文明,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社会其他层面与方面的建设,从而最终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四,开放性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开放性是有机体的一个重要特征,任何有机体都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离不开与周围世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要有开放性的眼光、思维和行动,而不是自封闭状态下的有限的、没有活力的和谐。

其五,发展性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社会是由一定要素构成并具有自发展能力的有机体,没有发展及发展的动力代谢系统就不成其为一个有机体,而只是一个死体。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社会结构均衡的有机整体,也应是各种动力因素协调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是多种因素和多种力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从而构成一个以社会基本矛盾为根本动力的动力体系。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仍然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同社会生产力之间总体是适应的,但仍然存在不适合、不和谐的环节和因素,并且大量地体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在合理解决这些矛盾中实现的。社会主义改革是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形式,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必须根据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自觉地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通过对社会体制的改善和革新来解决社会基本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不仅深刻影响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而且推动社会观念形态的变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责任编辑 桑 晨]

和谐社会建设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和谐社会不仅是我们祖先对美好社会始终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和谐理念和精神,营造一种和谐的文化氛围,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图书馆作为文明的殿堂,在为读者服务过程中,不仅传播人类创造的科学文化知识信息,也在传播先进文化思想和理念。发展图书馆事业将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一、在和谐社会文化建设中,图书馆三大职能将进一步发挥作用

图书馆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图书馆不会像有些人所言,完成历史使命而告老还乡,而是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并且会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当然,为适应和谐社会,它将会对自身进行改革,改变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体制模式功能及服务方式和手段。但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文化建设将促进公共图书馆的三大职能,即教育职能、信息职能和文化职能发挥的作用。

纵观社会的发展、科技进步、人类的文明、个人的成才,可以说都与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分不开。当今世界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主要体现在国民综合素质,因此,要提高当今国民的综合素质学校教育固然重要,但作为学校教育职能的延续和发展的图书馆教育就更突出其重要作用了。图书馆是文化事业,具有社会成员共享的特征,因此,它是没有围墙的大学校,里面有最古老、最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有最新颖最具独创的智力资源和信息。图书馆不仅是知识宝库,更是智力资源库,图书馆在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普及文化知识、开发信息资源方面,是任何一种机构不能代替的。可以说,无论是智能的提高,还是知识的普及都离不开图书馆事业,它在提高国民的总体实质、实现和谐社会中更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在信息化社会中,图书馆的信息职能将成为其主要职能,信息时代的图书馆是信息存贮利用的中心。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已使传统图书馆的面貌发生根本的变革,经济的全球化,世界的信息化,把图书馆推向全球一体化、网络化的新境地,并使图书馆的职能发生改变,信息职能将成为主要职能,图书馆将成为社会信息中心,它的重要职责不仅是向用户提供信息,而且它还能帮助人们提高访求信息的能力。

二、图书馆为构建和谐社会文化提供资源支持

图书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的丰富出现,千百年来,人类辛勤劳动创造的知识和经验世代延续,通过文献记载保存至今。和谐社会文化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文化的作用和力量。而要发挥文化的力量和作用,需要图书馆提供知识资源支撑来满足群众的需要。图书馆作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具有传播知识、开发传递信息、进行社会教育、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和保存文化遗产的职能。图书馆收藏的各种信息资源,能满足各种专业、各种职业、各种学历、各种文化程度的读者的需要,为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服务,也可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广大群众提供精神食粮,从而为构件和谐社会文化提供资源支持。

三、图书馆为和谐社会文化建设发挥宣传教育职能

图书馆作为广受公众欢迎的公共文化设施,具有很强的社会宣传功能,在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素质等方面,图书馆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创造出科学、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文化生活环境,有利于社会和谐文化的知识。

四、图书馆为公众陶冶情操与崇高和谐精神提供平台

我们处在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和国内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时期。这一时期,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加上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们的工作紧张度和精神压力随之增大,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难以避免。因此弘扬正气、凝聚人心、净化心灵、陶冶性情、增长知识、舒缓压力、愉悦身心、沟通感情、化解矛盾、增进融合对和谐社会文化建设十分重要。图书馆恰恰能为大众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崇尚知识提供平台。大众通过在图书馆读书,可陶冶、美化心灵,自觉抵制不健康的文化,不断提升文化品位,追求真善美;通过读书,可获取知识、修养身心、完善自我;通过读书去“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学习和掌握人类的智慧;通过读书,可以紧跟发展需求,不断拓展知识,增长才干;读书还有愉悦身心的作用,是调理人们心境的灵丹妙药。总之,图书馆为大众通过阅读而获得和谐生活提供了最好的平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文化的作用和力量。而要发挥文化的力量和作用需要图书馆提供文化资源。图书馆作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具有传播知识、开发传递信息、进行社会教育、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和保存文化遗产的职能。图书馆利用丰富的人文馆藏资源和网络信息技术做平台,深入宣传先进文化,改变读者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图书馆提供各种学科专业知识及各种水平深度的读物,因此,它能满足各种专业、各种职业、各种学历、各种文化程度的需要。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无论以什么形态存在,图书馆都收藏有关它的文献。数字化图书馆还可以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种各样的文献和信息资源,它既是搜集、整理、存储、开发、传递与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研究服务的机构,又是广泛进行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广大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的场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资源支持。

参考文献:

[1]张旭.论图书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4).

[2]贺春梅.浅谈高校图书馆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和谐社会建设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体现在《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的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主要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由诸多矛盾组成的复杂系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要通过发展“三大文明”来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

[关键词] 社会矛盾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三大文明”

随着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如何以苏联和东欧各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为鉴戒,探索一条适合我国情况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毛泽东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56年4月和1957年2月分别发表了《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在这两篇报告中,毛泽东总结了我国和苏联以及东欧各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规律和走自己的路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因此,这两篇报告成为当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动指南。如果我们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视角来回顾和研究这两篇历史文献,我们会发现,在这两篇历史文献中折射出当年毛泽东关于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观点和思路。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诸多矛盾组成的复杂系统

16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就一直是人们向往的理想的、和谐的一种社会形态。1917年,在列宁的领导下,社会主义终于在俄国由理想变为现实,由理论走向实践。社会主义作为比以往各种社会形态更先进、更和谐的社会形态,它的内部是否也存在着社会矛盾呢?长期以来,人们不愿意承认和谐社会存在矛盾。虽然列宁和斯大林在他们的晚年都点到过社会主义社会是否有矛盾的问题,但他们毕竟没有正确地阐述过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先是在《论十大关系》中,从哲学的角度,实事求是地指出:“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1](P44)后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国的六亿人民正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地进行着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们的社会里已经没有任何矛盾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1](P204)毛泽东不仅公开承认并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而且还严肃地批评了那些不敢公开承认我们人民内部还存在矛盾的认识。他说:“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1](P213)针对长期以来人们把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误认为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社会形态的错误,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1](P214)毛泽东还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基本矛盾具有着与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社会的基本矛盾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第一次科学、明确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是由诸多矛盾组成的复杂的系统。在毛泽东的思想里,有矛盾才有和谐,无矛盾就无和谐,和谐是矛盾里的和谐,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正是诸多社会矛盾过程的统一体。

二、正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虽然毛泽东认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由诸多社会矛盾组成的,但他决不认为存在剧烈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相反,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只会威胁社会的和谐。所以,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他非常重视对于社会矛盾的分析和处理,认为,只有正确处理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里的矛盾,才能建设起一个团结的、和谐的社会。他说:“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1](P213)为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毛泽东提出要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要采取恰当方法和手段来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由于敌我矛盾是直接危及社会主义的和谐的,就只能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而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就只能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又大量的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又由于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一旦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则会转化为对抗性的敌我矛盾,会威胁社会的秩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还由于人民内部矛盾若处理不当,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关注,则会影响人民内部的团结,没有人民内部之间的和谐相处,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为了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清除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毛泽东深刻剖析了我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并为处理这些矛盾制定了具体的原则。为了引起全党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关注,毛泽东郑重地提出要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也就是说,毛泽东认为在我们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决不可忽视目前这种大量存在的非对抗性的影响人际关系和谐进而会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的人民内部矛盾,而应该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到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的高度来加以重视和处理。

三、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怎样来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力量源泉在哪里?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开篇就非常明确地指出:论述这十大关系“都是围绕着一个基本方针,就是要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社会事业服务”[1](P23)。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理论家、政治家的毛泽东,无论对于革命还是建设,始终非常注重调动和运用一切积极因素。正如他所说的:“过去为了结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我们就实行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针。现在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要实行这个方针。”[1](P23)对于如何来调动和运用他所说的一切积极因素,毛泽东总结了苏联关于这方面的经验教训,认为苏联的一些失误恰恰是损害了积极因素作用的发挥。而正是苏联的这些失误,导致了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也就是一系列的不和谐的因素。鉴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不和谐问题,毛泽东旗帜鲜明地告诫我们:“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1](P23)为此,他详细论述了有关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十大关系,即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党和非党的关系,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是非关系,中国和外国的关系等。他指出:“这十种关系,都是矛盾。……我们的任务,是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我们一定要努力把党内外、国内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1](P44)同样,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也明确指出:“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就是为了“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1](P216)。所以,从这方面来考察,不论是《论十大关系》还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都是鉴于我国、苏联及东欧各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为了充分调动起一切积极因素,化解这些不和谐因素,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进行艰苦探索的理论成果。

四、通过共同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具有广泛内涵和外延的,一个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并人的全面发展和谐统一的社会。所以,毛泽东在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非常注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实际上,在《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就从不同方面论述了通过发展我们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来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所阐述的十大关系,总括起来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即经济方面的问题(前五大关系)和政治方面(后五大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发展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问题。

对于如何发展物质文明,毛泽东强调要解决好中国工业化的道路问题,即“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问题;工业发展的布局问题,即“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问题;国防建设的物质基础问题,即“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问题;生产和分配、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问题,即“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问题;经济管理体制问题,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对于如何发展政治文明,毛泽东强调要解决好民族团结问题,即“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民主问题,即“党与非党的关系”问题;政治秩序问题,即“革命与反革命的关系”问题;政治思想问题,即“是非关系”问题;对外关系问题,即“中国和外国的关系”问题等。毛泽东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出我们发展和谐的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所要注意解决的这些主要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他对症下药地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开出了具体的药方。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除主要论述了这些问题外,还论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如在“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两节中,就涉及了沿海省份或城市与内地省份或城市的协调发展问题,以及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的问题等。在毛泽东看来,我们要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就必须首先解决好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发展中的上述主要问题。

正是由于和谐的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是直接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问题,所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再次特别强调要处理好在发展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中的矛盾问题。比如,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即“农业合作化问题”和“中国工业化的道路问题”;资产阶级的改造问题,即“工商业者问题”;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即“少数民族问题”;人民的生产生活、教育就业等问题,即“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民主和权利问题,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政治秩序和政治思想问题,即“肃反问题”和“关于少数人闹事问题”等等。尤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毛泽东还专门论述了“关于节约”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毛泽东看来,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主义也必定是一个节约的社会。

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也不能滞后。所以毛泽东十分重视在发展和谐的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同时发展我们的精神文明。实际上,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就谈到了如何发展与我们的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相协调的精神文明的问题。他认为,我们在精神文明方面也存在着不足,除了要靠自己的努力外,我们也应该向外国学习,因为“每个民族都有它的长处,不然它为什么能存在?同时,每个民族也都有它的短处”,所以“我们提出向外国学习的口号,我想是提得对的”,但是“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1](P41)。这里,既包括吸取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优秀的社会科学,还包括吸收其他国家、其他民族所创造的先进的自然科学。如何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所创造的精神文明,毛泽东指出要采取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毛泽东认为,这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态度。后来,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更加深入具体地论述了发展我们的精神文明的问题。首先,他论述了作为传承和创造精神文明的知识分子要不断接受思想教育和改造,以树立牢固的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同时,要坚持对知识分子和青年进行教育,教育应该包括专业知识方面和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为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源源不断的强大的后备力量。其次,他强调发展我们的精神文明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思想界的领导地位,同时,要同那些非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进行斗争,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最后,在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要坚持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来繁荣文化艺术。他指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的方针,是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方针。”[1](P229)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过程中,毛泽东也非常重视人的全面发展问题。他强调:“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P226)

在毛泽东看来,如果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能够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问题解决好,能够促进这“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那么,和谐的社会主义就能够实现。也正是由于毛泽东深刻地把握了经济、政治、文化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所以他在探索我国建设和諧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毫不偏废。

五、结语

虽然毛泽东并没有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概念,但是,《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却体现的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和精神。在这两篇文献中,所涉及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就从“和谐”的角度来说,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要达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经济的和谐、人与政治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虽然,这种和谐的思想很不成熟,但是,对于刚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来说,已经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了,它体现和反映了毛泽东、中国共产党人以及中国人民对于和谐社会的一种强烈愿望和理想。虽然,毛泽东的和谐社会的思想不仅仅反映在《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但是,这两篇文献却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毛泽东对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对于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如何把握住历史给予我们的大好机遇,处理好社会主义建设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

责任编辑 钟海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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