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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伦理困境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精选6篇)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 第1篇

安乐死伦理困惑之探讨

摘要:“安乐死”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非常敏感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医学技术的角度来看,临床实施安乐死并不复杂,但由于安乐死涉及生物学、医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方面,因而引起的争论旷日持久。而且安乐死直指生命的本身,其在伦理方面的困惑尤其突出,争论尤为激烈。关键词:安乐死 伦理

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并且都有生的权利。但人有没有死的权利,或者委 托他人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安乐死问题随着时代发展和观念变迁而出现,并日 益演变为法律、医学、哲学、伦理等学科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似乎很少有一个 问题同它一样,引起如此多的争论。[1] 一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thanatog,原意是指“舒适或者没有痛苦的死亡”,意思是“幸福”的死亡。[2]现在安乐死的定义已经不同原来简单的意思。关于安乐死的概念,很多中外学者都给予过界定,这里不一一赘述。

一般根据患者主观意志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要求或曾经希望安乐死或对安乐死表示同意后,由病人或他人实行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在病人无法做出判断,也无法表达自己的愿望时由他人采取认为合适的手段或者中止医疗措施而实行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实施手段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指采取积极措施,如给患者注射过量的麻醉剂或者药物来加速其死亡进程:消极安乐死是指对危重病入中止或者撤除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死亡。[3] 二 安乐死的伦理困惑

1个人有无权利选择死亡?

每个人都有生命权,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生命权是否包含对死亡选择的权利或死亡权则是有争议的。

从绝对自由的观点看,人对自己的生命有处分的自由,只有自己才是其生命的所有者,任何人都不能主张享有他人的生命,而这也包括了对死亡选择的自由。但个人权利不能妨碍他人、集体、社会的权益。而行使死亡权必会损害他人的利益。首先是其亲人权益,使亲人身心痛苦;其次,可能使医生违背救死扶伤的准则 ;最后也会带来社会问题。[4]可见,人可以有死亡权,但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享有。对于那些无法医治,终日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的濒死病人,在不违背自身利益,同时也不对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可能的危害和损失的前提下,安乐死来终止生命。对病人这种清醒的自主的“优死”选择,社会应该保护,医务人员和家属应该给予同情和支持。[5] 2是否要求病人出于自愿?

安乐死的申请主体是否仅限于本人?亲属或亲友能否代患者提出安乐死的申请?与其他权利不同,生命权是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的,这项专属于个人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也不能被代理。因为,谁都无法知道怎样的决定才是真正有益于被代理人,有些行为,即使表面上对被代理人有益,实质却伤害了被代理人。生命的特殊性在于它的不可回复性,只有本人才能决定何去何从,这不仅是对人格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敬重。[6]非自愿安乐死相对来说,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需要学术界更加深入的讨论,因此现在普遍来说,安乐死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出于病人自愿,对代理提出安乐死的情况其附加的条件与审核要更加严格。

现在留给我们的问题是对于自愿安乐死的那部分病人如何确保其是出于自愿。西方传统伦理道德强调关注行为的主体,是为自的道德。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强调关注行为的客体, 是为他的道德, 那些要求自愿安乐死的人,更多的是考虑到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 减轻国家的医疗负担等, 很少考虑自己的权利。在西方人看来,中国的自愿或许不是那么纯粹的。[7]对于病人来说,在有限的医学知识及条件的情况下或由于医生的误诊,可能会是其认为自己已经濒临死亡。其实对于濒临死亡的界定比判断死亡的难度要大得多。另外有人提出可以生前遗嘱来表示其自愿性。但“生前遗嘱”也存在问题,一个人的决定会随着环境、心情、病痛、经济、感情等诸多因素而发生改变,那么怎么能保证订立“生前遗嘱”时的决定与患者昏迷后的决定一致呢?而且 “生前遗嘱”容易被伪造,在我国公证制度尚不完善、公民法制意识尚薄弱的今天,不宜单凭一纸书据就决定生命的[6]处置。

3安乐死对象确定的困惑

安乐死的对象是否仅限于绝症濒死者,对于出生时有严重残疾、智力障碍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以及植物人,是否是安乐死的对象? 有人提出,严重残疾、智力障碍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无法正常生活,遭受来自社会的歧视,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应该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给他们实施安乐死。这些人原本就是弱势群体,如果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支持安乐死, 那么很容易就会形成一种全社会对这些人提出安乐死愿望或由他人提出的真正动机的漠视的现象: 人们并不关心当事人是否真的痛苦, 而只是关心是否提出了安乐死的要求。于是节省医疗费用作为安乐死的真正动机便堂而皇之地受到法律的保护。[8]

相对于自愿的安乐死,上述对象的非自愿安乐死可能从伦理学上无疑是更具争议的。当解除痛苦与延长生命之间发生矛盾,延长生命则多受痛苦,解除痛苦则生命不再,无论怎样都是一个次道德的选择:即违背道德又遵守道德。但在道德上讲仍是负面的。[9]社会舆论对其家属的动机可能产生质疑,可能会给那些真正是为病人考虑的家属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道德的指责。因此,对于安乐死对象的确定虽然有了一定的范围,但能够得到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可能就是绝症濒死而又万分痛苦的患者,对于其他对象可能就要具体分析和考虑。4出于何种目的的安乐死才合乎伦理与道德?

赞成安乐死的论点主要是基于是生命价值等方面考虑的,生命价值包括生命存在价值,生命质量价值及生命社会价值。[10]对于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他们的精神和躯体都处于极端痛苦之中。任何的治疗措施除了维持和延续他们的生命之外,丝毫也不能减轻他们的痛苦。对这些病人来说,生命即将不复存在,而生命质量又无法保障,对家庭及社会又无所价值。因此,选择安乐死可能既是这些患者的迫切要求,又符合他们的利益。[11] 但是,同时也应看到安乐死的目的在实践中可能是极其复杂的。在西方国家,人的尊严可能相对于痛苦来说占得比例要更大。据荷兰的雷米林克报告显示 ,在所有要求实行安乐死的患者中 ,将疼痛列为动机之一的人并不是很多,并且没有人把疼痛作为申请安乐死的惟一理由 ,荷兰患者要求实行安乐死 的主要原因是丧失尊严的感觉。[12]即使这样安乐死在西方仍然争议很大,比如像荷兰那样医疗体制相当发达的国家,安乐死的实施也存在大量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利益问题。[13]而相比之下,在中国相对经济基础较差,医疗保障未普及,学术界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仍是不够彻底,而且关于安乐死问题的恰当理解没有普及而使得国人对安乐死的误读与谬见不断,如何保证这种出于经济原因而不是因为病痛难忍或出于尊严提出安乐死不会演变成因贫困而要自杀或他杀。[14] 5安乐死是否有悖于医德?

传统医学伦理观认为:医生的神圣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医学的目的就是维持生命,即使最低的生命质量也应不惜代价去延续它。试想,当医生面对的是身患绝症承受着极端的痛苦的病人,他们迫切得提出死亡的请求,医生是应该出于人道主义实现病人的愿望,还是恪守传统的医德,漠视病人的痛苦,无谓的延长他痛苦的生命。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它并不违背人道主义和医生伦理道德,而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从这一角度来看可能并不违背医德。[15]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想到, 如果安乐死成为一种常规行为, 那么某些医护人员的心理弱点很容易就会暴露出来, 安乐死被滥用的风险就要增大, 这样病人就有可能得不到全心全意的关护,而成为某些医生对无法救治疾病的常规处理手段,而误导家属及病人同意安乐死,这与医护人员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就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虽然安乐死有一定的伦理价值,但医生的职责并不包括积极建议病人选择安乐死。三安乐死的立法

通过分析安乐死在伦理方面的几个困惑,我们可以看到在安乐死似乎还没有得到更为深入细致的探究。同时不少学者担心,如果匆忙地为安乐死立法使之合法化,安乐死被滥用和误用的可能性很大。即使法律规定患者有安乐死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医生或者其他人就有满足其实现安乐死的义务。[16]因此安乐死立法问题须慎重而道远。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 第2篇

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市场经济的出现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但它同时也造成了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精神的巨大冲击,引起了社会伦理生活的嬗变。

“经济人”与“道德人”的争辩因此成为了当下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困境。

一、市场经济中的伦理二难性透视

新旧道德观念的冲突、市场机制的局限与人们正常伦理生活的冲突,以及市场转型过程导致的价值选择的迷茫,都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双向冲击。

我们不能简单的用“道德滑坡”或“道德爬坡”来界定。

市场经济对道德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物质生活条件是道德生活的基础,诚如管仲所言:“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极大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从而为新道德的产生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同时,市场经济确认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打破了禁欲主义伦理观,否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倡导的道德乌托邦,承认个人追求正当物质利益的合理性,为道德的进步提供了一个新的生长点。

市场经济的道德进步性还表现在它催发了主体道德意识的觉醒,带来了道德观念的全面更新,使主体的道德良知逐步复苏。

随着实践的需要,市场经济主体能在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之间作出适应时代需要的选择,能将传统道德的神圣化、空泛化换之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主自律、勤奋竞争、公开公正等新的伦理精神,从而使新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形成呼之欲出。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 第3篇

1 公共关系的伦理困境

公共关系行业和其从业者面临的伦理困境并非在当今的实践发展中才开始受到关注。伦理问题可谓是公共关系历史遗产的一部分遗留至今。早期的公关实践者, 当时被称为“新闻代理人”, 这群人专门为企业组织做宣传而经常与新闻媒介打交道。他们擅长运用各种手段获取媒介的关注、博取公众的好感。为达目的, 他们不惜制造假事件, 愚弄媒介和公众。这些早期公关实践者的作风引起当时整个社会的不满, 也造成了公共关系史上一个抹不掉的污点。作为“现代公关之父”的艾维李 (Ivy Ledbetter Lee) 曾针对伦理质疑对当时的新闻界发表了一篇著名的《原则宣言》。李在宣言中提出了自己的公关理念和道德标准, 即坚持说真话、坚持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利益优先于组织 (委托人) 利益等观念。虽然, 在艾维李的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努力尝试为这个行业的道德标准和实践标准作出专业界定, 但几乎连他自己都无法真正践行他所倡导的那些理念和行为准则。

回顾现代公共关系从诞生至今的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来看, 整个行业的价值标准和伦理道德建设始终都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公关伦理的穷途困境主要来源于两种批判的声音。

1) 公共行业缺乏一致性的伦理标准。国际上关于公共关系行业的伦理问题争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 而这一争论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关行业道德伦理的“统一标准”之上。任何一个行业或领域缺少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 就意味着从业者将很难在实践中找到自我约束的规范模式。美国公共关系协会曾在1952年制定了首部公关伦理守则, 并且在多次易稿之后于2000年将行业的核心价值观总结为:诚实、忠诚、倡导、专业化、独立、公正。还提出了六项原则:保障信息自由流通、公平竞争、促进信息披露、保守客户秘密、避免利益冲突和繁荣公关职业。[2]然而,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作为权威的公关协会, 但是美国公共关系协会所提出的伦理标准无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来都是过于理想化的空谈。在公共关系诞生的美国都遭遇难以形成一致性标准的尴尬, 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关行业情况更是堪忧。

2) 公关从业者缺乏职业伦理认知。公关从业者的职业伦理缺失主要源于他们对公关职业的本质认知模糊不清。公关所遭遇的“形象危机”也使得公关从业者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职业, 甚至在很多情况下, 还导致公关从业者耻于谈及自己从事的职业。社会公众对公关从业者的认知影响他们自己的职业认知, 然而, 更重要的还是他们本身缺乏对职业的正确认知。许多从业者无法解释自己的角色, 对公关在社会组织 (委托人) 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感到十分模糊。他们对自己从事的专业领域缺乏认知, 对自己的专业状态缺少自信, 自然对伦理标准也缺乏合理的判断。这也是造成公关行业伦理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2 公共关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转向

公关行业的伦理建设是公关专业主义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 公关行业从未停止过对于伦理问题的思考和努力, 从业者也在实践中不断践行伦理标准。然而, 学界一直都有公关无学的争论, 实务界也面临公关“不够专业”的困境。有国外的学者提出:“公关的专业主义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少对公关人员的有效管理;二是公关人员自身缺乏专业主义的努力。”[3]这一研究直指公关面临的专业困境。美国社会学家威伦斯基 (Wilensky) 曾提出从职业变为专业的五个必经过程:第一, 努力成为专职或全日制的职业;第二, 建成专业训练的教育机构;第三, 建立专业协会;第四, 职业的代表人物具有政治动员的力量;第五, 专业协会建立自律的行为准则。[4]根据这一标准, 我们几乎可以就公共关系是一门专业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早在1920年代, 美国部分杂志就宣称公关已成一种‘专门职业’”。[5]现代公共关系在其发展的百余年历史中, 已具备成为专业的基本特征:首先, 它是一门不可缺少的职业, 并已形成产业。其次, 它拥有培育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来传播专业知识。再次, 它建立了专业协会, 制定了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公共关系的伦理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的问题, 更加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一套“一致性”的公关伦理标准框架必不可少, 对于伦理深意的阐释也极其重要, 但最重要的还是对作为实践主体的从业者的价值取向纠偏。伦理问题最终将转向专业主义建构的努力之上。专业主义建构对从业者自身专业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 需要从业者在业务能力和价值认知上都作出努力。有了对专业领域的充分认知, 有了对专业饱满的认可度, 有了对职业声望的满足感, 公关从业者才能不偏不倚地把握到职业的内核, 增强自身的职业荣誉感。这样一来才能从根本上带领公共关系行业的走出伦理的困境, 在从业者群体之中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参考文献

[1]陈先红.中国公共关系伦理的理论流派与实践类型[J].国际新闻界, 2009 (11) :6.

[2]胡百精, 杨奕.现代公共关系伦理史纲[J].现代传播.2013 (1) :43.

[3]陈先红, 刘晓程.专业主义的同构:生态学视野下新闻与公关的职业关系分析[J].新闻大学, 2013 (2) :101.

[4]黄旦.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对西方大众传播者研究的解读[J].新闻与传播研究, 2002 (9) :4.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 第4篇

当代中国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冲突屡见不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为政府基层公务人员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受着社会对政府行政体制的批判和不满。借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价值取向的思考,来发现其行政伦理的困境所在,并从内外控制的双重角度找寻破解困境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城管执法;行政伦理;行政责任;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 D523-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07105

当代中国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冲突屡见不鲜。面对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我们习惯性地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公共行政部门的制度规范和角色定位,自然而然地将公众和政府作完全对立起来,但这种批判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是有限的。进一步观察已发生的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我们发现,冲突的根源大多在于公众和基层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和。其中以城管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对象的矛盾最为典型,公众因为对城管队员执法方式和程序的不满,怨恨政府,大量案例的积累引发了全社会对城管执法行为的负面舆论。

城管等行政执法类的基层公务人员,就是李普斯基提出的“街头官僚”的代表,该理论认为,街头官僚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国内学界不乏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和研究,但更多的局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使得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单点注入”的特点,而其针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逻辑也主要是遵循从行政立法层面到行政执法层面,再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的法制主义思路[1]。但笔者认为,对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应该更多的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街头官僚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价值取向的思考,来发现其行政伦理的困境所在,并从内外控制的双重角度找寻破解其冲突和困境的有效路径。

一、行政伦理学视角下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街头官僚的自我决策产生偏差的重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2]学界并不缺乏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讨论,但往往将其视为一种“恶”的权力,并主张用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等方式来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但事实上,行政自由裁量权并非一无是处,它应该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诉求与正当性的权力,任何试图通过严格的控制来剔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张与做法既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可能的[3]。

我们可以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出发,重新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定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实质是基层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基于自己的判断和价值取舍,对执法对象采取基于法律基础的灵活的处理政策,它与行政伦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讲,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被视作既处于法制框架之内,又超出法制条文之外的一种“自由”,它意味着在法律所未及之范围内,行政享有某种程度的决定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制的框架束缚,另一方面又超脱于法律条文的,是执法主体享有的一种相对的自由,而行政伦理研究的起点,正是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非制度化的权力自由空间,只有存在自由空间,才需要用伦理和价值的规范来讨论行政主体执行方案的选择,因此,两者在理论上是相互契合的。而从实践的角度看,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具体事务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制度规定不到位、不明确的模糊“地带”乃至制度之外的空间地带做出事务性行政决定或裁决的权力[4]。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驶过程中是一种非制度的权力,也就是一种伦理性权力,我们观察现实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行政执法主体是基于行政目的和个人道德的双重考量,来确定如何进行“自由”的决策,换一种说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的正是行政责任的选择,是对执法主体自身责任和价值冲突的选择,而这正是行政伦理学在实践中所研究的重要内容,责任也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正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作为一种伦理性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像公众和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恶”的体现,尽管我们必须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和目标偏离创造了可能性,并使这类问题难以得到制度和法律层面上规范化的和有效率的治理;但是,从行政伦理的角度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使得城市管理等基层的行政过程有了社会价值和情感发挥作用的空间,它恰恰说明了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并不是没有灵魂、没有任何意志自由的政治工具,而是有一定意志自由并需要运用价值理性进行独立价值判断和价值决策的公共管理主体[1]。也就是说,只有从行政伦理学和行政法学两个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才能够对基层公务人员,也就是街头官僚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全面客观的认识。

二、城管执法行政伦理困境——责任冲突

弗雷德里克·莫舍(Frederick Monsher)将行政伦理学中的责任界定为两个主要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客观责任在具体形式上包括两个方面: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所有的客观责任都包括对某人或某集体负责,也包括对某一任务、人员管理和实现某一目标负责。职责和义务,对某人负责和对某事负责,是客观行政责任的两个方面[5]74。公共行政人员最直接的责任,是对自己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指示或是完成已达到一致的目标任务。另外,公共行政人员还要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公民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对应我国的基层街头官僚而言,可以通过在现存法律框架内改变相关方案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对公众的喜好或利益诉求做出回应。

其次是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由我们内心的情感和信仰所赋予的,如果说客观责任来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那么主观责任则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放到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实践中去思考主观责任的存在和影响,则表现为每个城管队员作为个体,在面对类似工作的执行和事件的处理时,会因为个人价值理念的差异而做出不同的现场决策。当执法者的自由裁量选择与执法对象或社会公众的期望偏离时,就会引发某种形式的冲突或积怨,这里显然已经出现了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某种冲突形式,而这种偏离在现实中是极容易产生的。这表明,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之间存在共存的困难,这同样是某种行政伦理的困境。

面临具有冲突性的不同责任,是行政人员体验伦理困境的最为典型的方式。当处于两种不同的期待或倾向之间,而且这两者都具有重大价值时,行政执法人员将面对选择的尴尬。从根本上说,这种困境涉及我们是如何有意或无意地对价值观和原则进行排序的[5]96,因此它们应当被视为既是实际工作中的,也是伦理性的问题。而这些困境出现的根本,正在于以城管执法人员为代表的基层公务人员在现实的工作实践中,需要面对多样化和多质化的行政责任,这些责任的冲突性不仅在于前文所划分的客观和主观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客观或者主观责任的内部,同样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冲突形式。库珀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将实践中的行政责任冲突归纳为三种最常见的形式,即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结合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实践,我们可以对这三种责任冲突形式做进一步的论述和介绍。

(一)权力冲突

权力冲突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客观责任的冲突,这些客观责任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力来源(如法律、组织的上级和公众等)从外部强加给行政人员的。如果两种权力对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要求不一致,那么执法人员就会陷入某种抉择的尴尬,要求在强大的外界压力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恰当的使用。具体考察我国城管执法的实际运作过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两种不可避免的权力冲突形式:

第一种是政府部门内部不同权力来源带给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冲突。对于最基层的执法人员而言,首先要面对的是来自直接上级,也就是城管局的命令,但由于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经常是配合其他政府机关进行的,因此还需要听从事件主管部门的调配和任务目标,而这个主管部门又往往不止一个,例如在对一些油烟污染较严重的餐馆或摊贩的管理过程中,就可能牵扯到城管部门本身、食品安全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等。因此,这种权力冲突时常会影响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判断和行使。如果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做进一步的思考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必然性,即我国行政体制中对于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规定不明,城管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机构相比,有着底气不足的劣势,有的城管由政府直接管辖,有的隶属于建设系统,有的则为部门的内设机构,甚至有专家将城管誉为“单亲娃”,没爹妈管[6]。总的说来,由于中央对于城管部门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使得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和选择的可能性更为复杂。

第二种是政府部门和公众偏好的不同造成的权力冲突。这种情形相较前一种而言更容易理解,尽管我国政府始终强调其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政府部门经常以理性经济人的效率观点作为工作遵循的实际准则,再加上政府部门的决策往往需要更多的进行宏观和整体的考量,而公众在面对城管执法时,往往关注的是个体的需求和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当城管执法人员带着效率优先,配合宏观需要的执法要求来管理公众的日常行为时,双方难免会产生行政责任上的冲突。

(二)角色冲突

角色概念是此类责任冲突的关键。在特定的情形中,我们所体验到的特定角色的价值观是不相容的,或者是互相排斥的,但更关键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的不是价值观本身,而是在价值观支配下的角色冲突。现代社会,每一个个体都是各种角色的集合体,当我们关注作为个体的基层执法人员时,可以发现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其实也会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不仅仅是行政人员的角色,组织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与行政人员的角色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冲突。

如果把讨论的重点进一步具体到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我们可以发现其角色冲突与库珀一般意义上角色冲突形式相比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我国城管执法人员对自我行政人员角色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扭曲了他们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使得这一角色与其他角色之间的冲突更为激烈。具体来说,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中“官本位”、“权力本位”、“人治”思想影响,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着政府进行城市管理,因而高人一等,不愿蹲下身子、放下架子、平和心态,不能将执法对象的利益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来考虑[7]。这样的角色认知已然偏离了作为基层公务人员的价值定位,当他们以高人一等的执法者角色来面对其他可能出现的角色时,也就使得自由裁量的天平向执法者的价值观倾斜,因而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往往在面对各种各样的执法对象时缺乏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一旦执法对象提出质疑、反驳,就用“拳头”执法,这也就是为什么当下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频现暴力执法现象。

(三)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在我国的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当我们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义务之间产生冲突时,就给了我们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机会,它们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说,在利益冲突问题中,我们所面临的就是这种“利益与职责之间、私人生活禀性与公共角色义务之间的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利益冲突更多的表现为客观责任要求和主观责任认知之间的冲突。

我们同样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我国城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之中,笔者认为,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可能获取的个人利益可以总结为两类:第一种是我们所熟知的经济利益,城管执法人员可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接受执法对象经济的或物质的贿赂,从而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做出有利于执法对象的决策,这种对经济利益的偏向,显然与其公共职责产生冲突,背离了作为基层公务人员的义务和价值;第二种个人利益则较容易被人所忽略。有学者指出,“街头官僚在技术上、认知上和道德上被理解为消极的,会运用他们手中自由裁量权来管理他们的工作环境,从而使得他们的工作变得容易和安全。”[8]也就是说,城管执法人员会在行政过程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降低工作难度,提高工作效率,追求自己的效率利益,漠视行政程序,包括不亮证执法;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等。这种误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追求工作安全和便利的行为,背离了程序正当性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 城管执法伦理困境的破解路径

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发现,街头官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上就是在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的复杂冲突中进行基于个体的价值和伦理判断,但由于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欠缺、社会偏好的多元性和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缺陷等原因,城管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常常陷入行政责任选择,也就是行政伦理的困境。那么,从行政伦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理论中找到哪些针对性的破解途径呢?对于这类伦理困境的控制,我们可以从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进行思考。

(一)外在控制

所谓外在控制,即通过对外在的法律、行政规范、强化监督等方式来防范基层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控制行政伦理中可能的失范现象。实施外部控制的理论基础是:个人判断力和职业水平不足以保证人们做出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外在的控制力:

第一是立法控制,一方面通过伦理立法的方式,对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选择及其结果进行专门的立法,另一方面还应尽快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避免其为了个人的效率利益而违背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是体制控制,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监察,实现监察行为的专门化、全面化、工作正规化;另一方面要完善对于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其执法主体定位,具体化其职权范围,改变城管部门什么都管的现状。

第三是权力控制,这里的权利控制强调的是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基层公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为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自由裁量权的侵犯,要求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告知、事后救济,通过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捍卫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内在控制

弗雷德里奇在1935年出版的《美国公共服务中的问题》一书中指出:负责任的行为除了需要有外部控制因素以外,还要有一种“心理因素”[5]152。他认为,行政责任主要对两种主导因素作出反应,这两种主导因素是:技术知识和公众感情。而将这两种因素放到对我国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人员的内在控制中,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是技术知识。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基层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对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其素质支配,进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能动地服务人民,避免因为不懂法不懂程序而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冲突。

第二是公众感情。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尽可能地迎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和公众情感的诉求,转变工作理念,从“对民”执法变为“为民”执法。要回应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价值导向,在处理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事件时,应转变自身角色,尝试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去做出平衡公众情感和行政目标的决策;还应提高个人素质,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要有良好的行政道德人格,还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名利观。

当前中国社会矛盾愈发激烈,尤其是公众与政府之间,大量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使得双方几乎已经陷入某种对立的状态,这显然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服务性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为政府基层公务人员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担着社会对政府行政体制的批判和不满。借助李普斯基的街头官僚理论,我们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公众的矛盾,主要产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之中,而从行政伦理学的视野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可以发现其行使的内在逻辑,即是在以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为主的各类行政责任之间进行的基于个人价值判断的取舍和决策。而由于我国包括城管制度在内的行政体制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我国城管执法人员所进行的行政责任的取舍和判断常常会产生偏离和扭曲,从而引发与公众的矛盾冲突。

针对这种在现阶段无法避免的行政伦理意义上的困境,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内外两个维度找寻破解的途径,可能这样的途径还无法在现实中收获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至少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类似城管执法这样的行政正当性问题时,有更多角度、更深层次的思考,毕竟体制的运转是基于个体的执行,如果能够将个体行政伦理的角度和整体制度设计执行的角度相结合,对当下中国许多社会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就显得更完整,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学栋.行政伦理视野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J].教学与研究,2007,(6):41-47.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王学栋,王舒娜.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定位[J].中国行政管理,2007,(6):36-38.

[4]龙兴海,确立行政伦理的依据[J].道德与文明,2004,(5):29-32.

[5]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6]刘燕青.浅析城管及其暴力与治理[J].法制与社会,2012,(12):162-164.

[7]段新刚,江永政.城管行为失范浅析——基于街头官僚理论的视角[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2):27-29.

[8]叶丽娟,马骏.公共行政中的街头官僚理论[J].武汉大学学报,2003,(5):612-618.

Analysis of the Ethical Dilemmas in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Discretion

SHAO Huizhuo

(School of Gouerment management,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46,China)

Abstract: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cute in the Chinese society.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ivil servant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urban management officers are under the social criticism and dissatisfaction of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heories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we chose the angle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and studied in the motive and value orientation of urban management officers when they used the discretion. We found the plight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and tried to solved the solution from the poin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trol.

Key words:  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ethics;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discretion

市场经济中的伦理困境 第5篇

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它的出现为人类带来了新的文明,新的景象。

然而却始终逃不出世间万物的的哲学两面性,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它也往往容易忽视道德对人类进步的推动作用。

社会工作实务中伦理困境探究 第6篇

摘要:在社会对利益的不断追求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的评判标准和角色选择出现差异带来诸多伦理议题。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是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所带来的公平和平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本文主要针对产生伦理困境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从而为社工在实际工作中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关键词:社会工作;伦理困境;道德特质;价值冲突;特殊服务对象

社会工作的过程离不开伦理困境,因此需要找出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每个工作者在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种伦理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掌握它的基本套路。因此,对社会工作实务中伦理问题的探究既是社会专业化程度的要求,也是对社会工作者地位的肯定。

一、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内涵

美国社会工作协会(NASW)伦理守则修订委员会主席Frederic G.Reamer()给伦理下过一个定义:“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简单来说,“伦理”是指在人们心中的一种道德权衡,“道德”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行为准则,当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伦理问题,就会使用伦理和道德来解决矛盾冲突。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是带来“伦理困境”的源泉,伦理困境是社会关系的必然产物,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其主要表现在伦理本身的障碍和工作者的价值取向差异。

二、伦理困境形成的原因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道德一直伴随其发展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会工作者在其工作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同类型的伦理困境,并要做出一定伦理选择。本文介绍的在社会工作务实过程中伦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 伦理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价值观的冲突。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存在着的不同类型的价值观,会让社会工作者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当下信息激烈的社会中,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不存在绝对的对和错。这种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缺少一个标准来衡量,导致不能把社会工作专业与价值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同的价值观会在社会工作实践中起到不同作用,带来不同的影响,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

第二,伦理困境产生的基础是道德特质。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实践,其一是在社会工作中将一向秉持的价值观践行于实践,把人的价值放在一个重要地位去考虑,意味着社会工作对问题的理解蕴含着道德意义。其二是社会工作对问题的理解和界定都贯穿着道德,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增进对服务对象的理解和在反思中超越自我。这种独特的道德特质是社会工作者自己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方面,这个专业始终把人道主义、利他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这决定了社会工作者的活动是对他人福利的介入,这种介入是需要依靠社会工作者凭借自己的道德良知和道德责任感来做出判断和选择的。正如北京大学王思斌教授所说“: 社会工作最深刻的本质特征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利他主义是无私地关心他人福利的伦理原则,行动者以奉献为特征而不求索取。”另一方面,社会专业的三项内容分别是:“为弱势、受压迫者服务”“关注社会情境中的个人福祉”“促进社会正义与社会变迁”。社会工作中更加强调为集体提供服务,认为他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时刻关注社会的发展方向。在不同情境下的道德特质是伦理问题的意象化,带来不同形式的伦理问题。

第三,伦理困境的直接诱因是专业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因为社会工作专业的服务对象是处于社会中相对劣势的一部分群体,主要被分为两个大类:(1)由于生理和社会的原因而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2)处于非主流文化生活形态中的人。也许有学者认为第二类人中不都是脆弱的,甚至有的还掌握着重要权力,所以当他们成为社会的主体力量时则会带来一些不可估量的后果。Levy 提出了“relative vulnerability”(相对脆弱)的概念:“案主是带着迫切的需要和问题的, 正是这些需要和问题引导他们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处于危机或种种原因造成的绝望状态之中的案主, 很可能被削弱了判断的能力并过度地依赖于社会工作者。”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因为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更加容易受到社会的限制,不利于社会工作开展和实施。当有问题的人群和正常人群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工作者想要提出让双方都满意的方案是十分具有挑战性的,因此经常会陷入选择的两难境地。正常人群与作为问题人群的案主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后而产生的矛盾是不容易解决的,此时的社会工作者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符合双方的决定。

三、伦理问题解决的.途径

我们所了解的伦理问题其实贯穿于社会工作的全过程,并在其中发挥着或大或小的作用。当问题产生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应该正视道德价值冲突和伦理判断所带来的问题,并通过及时沟通和处理解决眼前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告诉别人如何做。本文通过直接实务工作和间接实务工作两个层面去说明如何解决伦理问题。

1.直接实务工作中的伦理困境

⑴案主的隐私权要得到保护。不管在哪个行业,尤其是对社会务实中的工作者而言,应该秉持为雇主保守隐私的原则,没有经过案主的允许绝对不能够泄露秘密。要把案主的利益放在行动的首位,以保密原则为基准处理和解决问题。如果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一些因为特殊原因而不能做到绝对保密的情况,就应该提前与相应的人员进行沟通,保证案主和其他人员的权利。

⑵处理好案主的自决权与专业父权主义原则。自决权是指案主能够自己处理事务的权利,而专业父权主义是指强制于别人的行为,在社会工作中这两种原则都是比较普遍的。专业父权主义一般以三种形式存在:第一,为其保留某些信息和相关资讯;第二,为了案主的利益而对案主说谎;第三,违背案主的意愿而有身体上的强迫干涉。想要处理好社会实务中的伦理问题,首先需要处理好自决权和专业父权主义之间的关系,认清社会中所关系的侧重点和落脚点。

⑶确保对不同对象的忠诚。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对象,每个对象也都有自身的特点。社会工作者在实践的过程中要树立忠诚的观念,把忠诚作为处理行为规范的准则。

2.间接实务工作中的伦理困境

⑴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资源分配问题是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它主要用来解决社会中分配不公平的问题,通过把资源合理有效地分配来解决社会工作中一些棘手的问题。此时,伦理抉择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它能够引发社会有关公平与正义的争论,我们需要通过选择分配和伦理抉择的原则来处理间接实务工作中的伦理困境。

⑵权衡专业伦理与法律。社会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稳定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指导。当社会工作者遇到社会法律不公正情况时,他们就会考虑是坚守自己的原则还是妥协遵守法律原则。社会工作者工作通常都有自己的行为准则,但有时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因此,解决专业理论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问题是重要的。

⑶研究与评估伦理困境。研究是指对一事件进行思考、调查、整理来了解的过程,而评估是对事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科学的评判。大部分工作者都是因为自身的兴趣而选择的,但是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客观要求,不论出于哪种选择的社会工作者都应该用积极的态度去解决伦理困境。研究与评估在社会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⑷揭发同事不正当的伦理行为。伦理行为需要正确价值观的指引,而不正当的伦理行为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在社会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同事有不合伦理的行为,这时大部分社会工作者就会陷入是向相应的机构进行揭发,还是低头不语的两难局面。虽然都知道同事的不正当伦理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大部分时候碍于情面会犹豫是否要揭发。因为我们明白揭发的结果不单单是伤害到同事的工作生涯,同时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们需要清楚地明白社会离不开监督,监督是社会悬在社会工作者头上的一把剑。

参考文献

[1]罗肖泉,尹保华.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议题[J].学术论坛,(3).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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