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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精选6篇)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1篇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结合风电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实际,于近日制定印发了《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其全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 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明确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及相关的专题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通过现场检查和评审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出工程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结论,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并完成了主体工程专项验收,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已满两个月; 2.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已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如果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必须提出设计变更报告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取得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风电场工程基本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3份);

2.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风电场技术特点的、有风力发电业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份);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建设运行等参建单位自检报告(3份)。

第六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O.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第七条.水电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

2.对风电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7)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名单)。

4.在现场检查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总院审核。

通过审核的,水电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核。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并提出书面报告,同时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手续之后,水电总院商有关单位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召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被验收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现场检查;

2.听取并研究工程参建各方报告,听取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3.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提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分送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第十二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其所提供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于不按规定履行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等同于风电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工程设施。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等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法规要求,根据《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安全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程安全鉴定。

2.安全评价机构已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中如确需对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优化、调整、修改,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水电建设项目枢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见附件。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06]002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技术文件一式二十份,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第六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

3.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对于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范围未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的,应同时提交机电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4.枢纽工程专项(或分期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5.消防专项(或分期工程消防专项)验收鉴定书。

6.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7.其它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8.投资在2亿元以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提供国家甲级水力发电业安全评价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并完成备案手续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枢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

以审查批准的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比较基准,在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水电工程规模、防洪标准及其他涉及安全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水轮发电机及其主要辅助设备选型和布置、电气主接线方案、施工导流方式等的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基本资料及其它设计条件

1.洪水、泥沙资料及其计算成果的重大变化。2.工程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动参数调整变化。3.枢纽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缺陷的重大发现。4.筑坝材料料源的调整或其性质的重大变化。

二、工程规模和建筑物安全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与开发方式的重大变化。2.装机规模、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整体安全性设计标准的变化。4.水库特征水位、运行调度方式重大变化。

三、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坝址的改变和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2.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的重大变化。3.坝基处理及防渗排水方案的重大调整。4.枢纽总体布置格局的改变(含导流)。5.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主要机电设备布置方案的重大调整。

2.机组型式、机组台数的变化及主要技术参数的重大调整。3.电气主接线方案和厂用电电源方案的变更。

4.主变、高压配电装置、高压引出线及其他主要电气设备结构型式的变化。

5.电厂调度、控制方式及继电保护配置方案的变更。6.电站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方案的重大变化。7.金属结构总体布置及选型方案的设计变更。

五、消防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消防设计方案的调整变化。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3篇

建筑消防的安全设施管理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 其中安全设备的控制系统、给水系统、电源设备管理系统, 排烟系统, 电梯系统以及安全防火门的管理系统。通过对不同在建消防工程管理问题的处理, 逐步提高在建消防工程的管理水平, 对验收前的消防设备进行合理的检查和处理, 提高在建消防工程的管理效率。

1 在建消防设施存在的缺陷

(1) 报警系统问题。在建工程在设备的中心控制系统中, 往往需要对建筑场所进行报警系统设置, 设计中不考虑报警器的位置, 一些高层建筑消防水泵、消防电梯、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电动防火系统、卷帘门系统的相互连接无法实现, 报警器无法在第一时间实现对各个消防安全设备的有效连接。

(2) 消防给水系统的不足。一些消防给水系统无法满足高压消防水管理系统,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往往需要按照设计、施工过程进行水资源的节省, 对地下水的水泵加压, 需要设置联动形式的控制投资系统。但一些建筑生活用水在无法保证整体给水情况下不愿意花钱完善给水系统。

(3) 无法确保消防电源用电的整体需求。按照消防用电的基本规范应当满足建筑场所的标准, 如果不考虑消防控制装置、消防电梯、水泵、报警器、灭火系统以及应急照明、疏散防火门窗等问题, 在建筑设备无自助形式发电的情况下, 需要有高压供电, 需要对消防电线进行有效的铺设。具体来看首先需要暗铺设不燃结构, 保护层厚度不应当高于30mm, 穿管明铺的消防电线的使用材料不符合钢管的涂料要求, 穿管保护的消防线路穿管不到位, 造成大量的电线裸露, 无法起到保护的作用。

(4) 防烟系统施工随意性大。按照规范设计要求, 地下需要设置防烟系统, 一些地下商店没有合理的机械排烟系统, 一些虽然做了合理的设计补风系统, 但是受室内负压的影响, 无法将烟雾派出去。一些需要设置机械送风系统的设施不具备合理的防烟楼梯间, 不具备自然排烟加压送风系统。一些建筑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但没有安全防火门, 密闭不严, 无法达到有效防火的隔绝烟雾的效果。

(5) 消防电梯认识不清。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 对消防电梯没有有效的认识。在火灾发生的时候, 消防人员需要将消防电梯迫降至首层, 如果忽略消防电梯的电源线路的铺设, 就会影响消防电梯的运行速度和安全质量, 另外电梯门的挡水设置和消火栓设置, 应急照明设置都需要满足基本条件。消防电梯如果当做普通的电梯使用, 一旦发生火灾, 就起不到有效保护的作用效果, 甚至会造成消防安全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影响。

(6) 消防卷帘材质保护方式不同受到的影响。一些消防安全卷帘门的填充材料多以岩棉为主, 一些防火门的木质材料经过简单的侵泡后形成有效的阻燃效果, 未经过阻燃蒸煮, 耐火程度无法得到有效的规范, 防火门装饰层没有阻燃效果。防火门层面主要采用普通的油漆, 没有防护效果, 反而会助长火势的整体蔓延, 造成防火耐受程度的降低。有的防火闭门器的整体回弹效果不足, 影响防火门无法实现正常化关闭过程。复合形式的防火卷帘门无法达到防火温度的提高, 需要采取有效的喷水灭火方式完成保护。需要设置独立的喷水保护系统, 利用防火分区装置, 对卷帘门的电源和联动门尽心设置, 防止火灾发生时电动装置无法自动关闭保护。

2 加强防火装置验收质量的原因

在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过程中, 需要加强建筑消防的安全管理, 对设计院的消防设计意识进行提升, 一些设计人员不懂设计要求, 存在设计经济资金的制约, 影响消防设备的投资。一些企业单位片面的认为节约成本就可以实现消防技术水平的降低, 应当有效的规范消防设置的整体规划标准, 减少消防设置中产生的大量烟雾, 降低火灾隐患发生水平, 对不严格执法的行为进行管理, 防止少数人钻取漏洞。

3 消防装饰检查的有效对策

(1) 加强设计管理。按照建筑设计、施工单位的管理标准职责, 对建筑消防的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审计职责进行规范, 逐步完善落实施工职责, 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管理办法, 逐步提高建筑施工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标准, 严格的规范建筑法律法规的施工基本原则, 禁止擅自降低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2) 强化监督管理过程。依照建筑网络消防的管理模式, 对重点单位的重点工作进行专人专项负责管理制度, 实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 深化消防服务管理制度的各个环节, 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

(3) 强化培训管理。全面的加强建筑消防建设的实施监督管理水平, 对各个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监督管理进行提升, 全面的开展消防教育培训管理过程, 对消防的知识水平进行有效的提升, 对发现的消防隐患及时解决, 进一步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4) 加强职责的管理。按照建筑职责的规范进行管理, 制定合理的职责落实管理标准, 全面的对消防法律法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建立良好的消防职责管理办法,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的有效建立, 确保消防安全, 避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不合理问题的产生。

(5) 加强设备的监察管理。建立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和管理, 根据消防防护管理规定, 对建筑消防的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 确定建筑设施的检查完整性, 完善检测记录的准确性, 提高存档备案水平, 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申报。

4 结语

综上所述, 建筑消防管理过程中需要对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等级进行规范, 充分结合建筑消防的管理标准进行提升, 改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标准, 对建筑消防的安全装饰进行检查和分析, 提高建筑消防的管理制度, 确保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的健全监察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江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5 (03) .

[2]朱东辉.刍议建筑消防设施的现状、问题及策略[J].江西建材, 2015 (20) .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4篇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设立审查批准文件。

三、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由所辖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在30日内审查完毕;

3.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令),《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条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的第1.2.6.7.8项及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各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行性评价资料、在试运转期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三、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所辖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验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在30日内验收完毕;

3.经验收后,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令),《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5篇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bk.view.catalog.start();nslog.set(“catalogshow”,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18 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18 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6篇

颁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50201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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