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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学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规范刑法学范文(精选5篇)

规范刑法学 第1篇

关键词:客观归责,相当说,风险,规范刑法学,构成要件

一、客观归责理论相较于相当说的优势

(一) 相当说概念功能上的不足与客观归责理论

仅仅进行事实判断的相当说, 实质上并不具有规范评价的功能。只是诸多情况下,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重合, 将归因等同于归责也不会出现偏差, 但当行为人对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 归因不再等同于归责, 所以集合事实与价值判断的客观归责理论是更为值得提倡的:A杀死B的事实并不会自动导出A要被归责, 还必须考虑:刑法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价值规范存在。价值判断是启动构成要件程序的钥匙。所以在归责判断时, 要同时运用两种思维:一种是尽可能还原事情始末的联系即事实判断, 另一种是同时以规范的视角映射整个过程, 即价值判断。

相当说仰赖于空洞的“相当性”大行其道, 就连其支持者也会质疑到“何谓相当性, 根本就不是一个内涵清晰而规范的法律概念” (1) 抢劫中被害人逃跑致死, 相当性如何认定大部分难道不是情理上的推理或者道德上的谴责吗?相当说的前提性判断逻辑亦索然无味:人们相当性地明白一把锋利的刀在割破喉管的时候是怎样运作的, 冷水封闭呼吸道时, 水中的人挣扎地绝望的恐惧。结果对于已经创设好的风险的发展历程自然具有相当性, 相当性的判断集中在不重要的内容上。“相当说……缺乏判断构成要件行为 (实行行为) 的具体规则, 忽略犯罪成立条件判断上的‘位阶性’。” (2) 而客观归责理论通过创设不法风险的行为定义实行行为的概念, 并非像相当说不当地将与结果可能相关的行为都抽象等同地视为实行行为;客观归责理论更加注重构成要件判断上的位阶性。

相当性说因行为人认识上的差异划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 导致判断恣意性明显。例如, A希望B在蹦极中因紧张而死, 所以约B去蹦极, 结果B真的在蹦极中死去了, 对A归责的问题涉及到A是否认识到B患有心脏病, 从而涉及以上三种学说。相当说对因果关联异常性的处理也不尽如人意, 理论与实务存在偏差:从大阪南港事件可以看出相当说面临着不能将足够异常的介入因素排除归责的理论自治危机。

(二) 相当说处理问题的困难与客观归责理论

相当说对自我答责和规范保护目的之的行为结果的归责存在错误。A抢劫后, 在路上高速走蛇形, B紧追不舍因刹车不灵撞到路边水泥护栏受重伤, 其能否向A归责?依据客观归责理论, 一方面:道路交通法禁止高速走蛇形的驾驶行为, 是为了防止驾驶者与他人相撞, 并非为了防止别人追赶驾驶者, 所以B的行为不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另一方面:B对自己参与的危险行为有极高认识, 虽然没有放弃自身健康权利, 但因其自愿参与也是要否定归责的。相当说要否定对A的归责, 就要否定A的过失和相当性, 但这是困难的, 所以相当说根据相当性就认定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极易造成刑事责任的扩大化。

医院感染死亡具有社会生活上的相当性但却否定归责, 相当说无法解释;人与人之间传播的慢性病十年后死亡的, 这种用拉长的时间来减缓因与果之间的紧密性联系的, 相当说亦无法解释。

二、针对客观归责理论的质疑和回应

如上文讨论, 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因果关系的功能回归, 不仅在理论上自治、创新, 实务上也能较好地解决诸多棘手问题。但相当说的支持者们对此视而不见, 试图在扭曲客观归责理论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所以对客观归责理论的不当质疑有必要给与回应, 以期澄清事实, 真正推动理论的发展。

第一, 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冗杂、繁琐、不实用。本文认为, 相当说看似较之简单, 但在做具体判断的时候为了弥补理论的缺陷就要穷尽足够多的判断资料, 而这些资料在判断相当性时处于相同的位阶, 相同的使用手段和目的价值性是明显不当的。而客观归责理论具有严谨的位阶性、有序性, 虽然下位概念和原则较多, 但其严谨服务于不同的证成阶段, 实质上清晰实用。

第二, 刘艳红教授认为“如果劝人散步的行为与散步者死亡之间丝毫不存在因果律的关系, 何来客观归责论对死亡结果可否归责于行为人的探讨” (3) 在此必须予以澄清 (1) A、B的行为在进程上具有衔接, 讨论否定A的归责, 正是排除法的运用, 以使事态的本质清晰化 (2) 客观归责理论与相当说分庭抗礼, 导致对一方的解读不可能忽视对方的存在 (3) 客观归责理论的位阶性要求:不法风险的创设先于因果关系探讨;故否定了A不法风险的创设, 即否定了归责问题。 (4) 可归责的是可以实际操控的人祸, 而非天灾与当事人的不幸, 因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的流变在很大程度上是脱离人持续控制的自然导引的结果。

第三, “客观归责理论对创设风险的否定实际上是通过对‘风险不法’与‘风险结果’之间的‘风险关系’的否定而否定的。” (4) 这里混淆了实行行为的概念, 客观归责理论基于规范目的论和一般预防理论, 将不法风险的创设定义为实行行为, 然后通过否定实行行为来对创设风险进行否定, 所以一个合乎规范预防论的行为即已经是对创设风险的否定, 其引发的结果不存在归责问题。

第四, 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实际就是运用相当说在进行判断而已” (5) 在此需要强化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位阶性:行为人→不法风险→不法风险结果, 在判断过程上不能越过创设不法风险直接将结果与行为人进行匹配, 相当说对此却不够重视。A杀B, B受轻伤但在送医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B的死亡不能对应A创设的杀人风险行为, 逻辑链条中断, 不能向A归责。行为人具有特殊认知:A杀B, B受轻伤, 但A知道B会在就医路上被C故意撞救护车而死亡 (C不认识B) , A实际上创设了两个不法风险, 后一是A基于特殊认识地利用而创设的不法风险, 肯定对A归责, 因为对特殊认识的利用应视为等质的行为人风险创设, 而且“行为人拥有特殊认识而实施一定行为时, 客观上对法益更危险, 对其归责也在情理之中。” (6)

第五, 客观归责理论介入到违法性领域。本文认为, 客观归责理论确实需要审慎对待此问题。若风险不法是对违法性领域的侵入, 以不法结果作为起点的因果关系理论也是对违法性领域的侵入, 甚至得出违法性就应该在构成要件理论中讨论的结论。三阶层体系下, 违法性实际上主要探讨违法阻却, 有责性阶段是责任阻却, 即意味着现状其实一直是默默地把违法性放到构成要件的各个下位概念中去应用。客观上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 再对其进行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是毫无意义和浪费法律资源的。

三、客观归责理论的突破性和深远意义

客观归责理论在与相当说角力的过程中, 理论内涵不断丰富, 影响不断深远, 可谓渐臻佳境。在上文与相当说对比讨论之外, 有必要对客观归责理论的突破性与意义性进行阐述。

(一) 客观化的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归责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 从而使归责客观化。例如误把活人当尸体进行奸淫的例子。用反证法论述, 若要求主观目的与结果的一致性, 因为A创设了奸淫尸体的行为 (此行为客观属性上既可以是奸淫尸体又可以是强奸活人) 得到的却是与主观认识相悖的强奸活人的不法结果, 要否定其猥亵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失之偏颇。如果在客观归责理论里面考虑主观要素就会造成将大量的既遂案件作为未遂或者预备犯处理的荒谬结论。所以进行归责时要将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冷静地 (主观要素只对创设不法风险的启动和完成有效) 搁置在一旁, 当行为人已经流畅地把其想做的都按照自己的想法付诸通常一般的行动去完成了, 这时客体的实然状态是否和预期一致已不是十分重要, 所以根据风险结果的客观类型猥亵尸体罪成立,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不法结果可以归责于行为人, 又具有猥亵尸体的不法性和有责性, 所以猥亵尸体罪既遂。

(二) 客观归责与过失论

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犯的否定创新地从对不法风险创设的否定来达成的, 所以其划清了过失犯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超车引起的被超车人心脏病发作死亡, 因为超车人的注意义务与预见可能性一般地与此行为的客观化规范保护相联系, 超车人并没有创设心脏病发作的不法风险, 因而属于意外事件。注意义务因为其属性天然地衔接着行为人与客体之间的传导作用, 而被盲目归到主观归责中是不恰当的。所以, 基于心理的过失犯理论主观归责色彩更浓。

(三) 客观归责与新行为无价值论

新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存在诸多契合点, 违法性与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均是指违反了规范并创设风险的行为;法益损害结果也即不法风险结果的实现。两者的目的都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起于何处、止于何处的问题。在我国的刑法实务中, 新行为无价值论和客观归责理论中的概念也都频繁涉及。

(四) 法益的维度

法益包括内容和处分权限两种维度。他人径行破坏了自己原本也想放弃的法益, 结果仍要归责, 因为其破坏了所属法益的处分权限。刑法约束的是每个人的行为, 并不因客观环境的趋势结果将行为人结果包含, 而否定向行为人归责, 所以纵火烧毁已处在火海中的财物, 也会被认定为毁坏财物罪。

(五) 规范与归责

对与结果不存在充分关系的规范的违反否定归责, 因为此规范失去了防止结果发生的品质。规范的自我审视和界定使得并非只要违反禁令, 就要对造成的结果负责。风险的边界即义务与规范, 遵守义务下的结果, 由于欠缺行为与结果理论上的清晰的内在关联性, 依据罪疑唯轻原则, 否定归责。

总之, 客观归责理论与相当说作为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上的两种对立学说, 在不断地论证与辨析中, 两者的优缺点也渐渐跃然纸上。面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刑法理论, 如何做好学说的取舍和理论的补充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的命题, 本文藉以对客观归责理论的阐述, 希望其可以为我国刑法的发展做好伏笔。

注释

11 刘艳红.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J].法学研究, 2010 (4) .

22 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J].中外法学, 2012 (2) .

33 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J].中外法学, 2011 (6) .

44 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J].中外法学, 2011 (6) .

55 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J].中外法学, 2011 (6)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规范格式 第2篇

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写作时间

(四号字、黑体,2倍行距,居中排列)

(目录、内容摘要及关键词、正文、注释和参考文献各独立成一页)

4、目录页:目录,宋体,小三号;目录的具体内容,宋体,小四号。

5、论文摘要页:论文摘要,宋体,小三号;论文摘要的内容,500字左右,宋体,小四号;关键词,宋体,小四号。

6、正文:论文题目,小二号黑体字;正文中的大标题,小三号黑体字;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字,正文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

7、注释:注释,小三号黑体;注释内容,宋体五号字。

8、参考文献资料:参考文献,小三号黑体;参考文献资料内容,宋体五号字。写法如:参考著作:翟同美,法理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如果用注释时,则需要具体到所在页码);参考杂志期刊:翟同美,试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平原大学学报,2000年第四期。

9、对所引用的他人的观点、参考的文献要注明出处(可用脚注、尾注的形式清楚地表现出来,注明作者、书籍名称或刊物、出版社、出版时间、页数等),引用其他参考资料如网络资料,也应注明资料所在的网站。

10、正文段落的行间距:缩进,左:零字符,右:零字符;间距,段前:0行,段后,0行;1.5倍行距。

11、论文装订顺序(要求每部分均独立成页)

(1)封面

(2)目录

(3)内容摘要及关键词

(4)正文

(5)注释、参考文献

规范刑法学 第3篇

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强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会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飚,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作了重要讲话。林祥国介绍了江苏坚持率先发展、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的情况。他说,江苏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包括法学教育和研究在内的法治建设,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江苏”已成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品牌和一大亮点。刘飏对六年来法学教育研究会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说,研究会6年来努力奋进,开拓创新,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计划,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研究会的自身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相信新一届理事会一定能够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继续奋进,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不断发展做出更加出色的成绩。

张文显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报告,对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论述和部署的解读,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解读,给与会者学习、理解和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创新和发展以极大的帮助;对2007年教指委在深入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法学教育的思想理论,修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探讨法学教育的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估,积极参与国家精品课程推荐和评选工作,参与组织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积极开展法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法学教育论文集、法学教育通讯等,以及教指委自身的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他代表教指委提出的2008年主要工作计划包括,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重要思想理论;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重大战略部署:各个专门委员会要在工作中有所作为;推进法学教育教学分类指导的调研工作: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在2010年以前尽快制订出法学专业规范;继续研讨示范性法学院标准以及确定示范性法学院的工作程序,拟定示范性法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将示范性法学院建设列入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建议:完成教育部高教司等布置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等。会议批准了张文显教授的工作报告。

大会听取了曾宪义教授所作的第一届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报告。报告中说,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教育部、司法部的指导和中央各政法部门的支持下,与法学教指委紧密配合,依靠和团结全体理事和全国法律院校,广泛联系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的同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此期间,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全国各个学科中,法学学科是发展速度和改革深度最快最好的学科之一。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启动了“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完成了《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繁荣法学教育研究、促进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教学评估体系、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拓展了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空间,扩大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报告提出,做好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一要团结和依靠全国法律院校,与法学教指委密切配合,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交流合作;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法律实践,密切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会代表完全赞同曾宪义会长的工作报告,高度评价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

会议期间,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终身教授李龙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祥教授作为特邀报告人就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发表了精辟见解。李龙教授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里程,新时期、新世纪面临的三大矛盾,着重强调要关注法律学生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制,强调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教育、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建设。朱苏力教授围绕什么是合格的法律人、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这一法学教育的重大主题进行分析,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中国意识、法律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公丕祥教授从法律职业素质的能力和法律教育的要求角度,阐述了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改革发展的步调。在大会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基于自己的亲身经历,畅谈了大学管理的理念以及如何当好法学院院长的体会,对与会代表深有启发。

教育部高教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李静调研员介绍了“质量工程”的概况,特别是教育部高教司实施“质量工程”法学教育领域中有关特色专业、精品教材、人才培养、教学团队、双语示范课、第三届教学名师奖、国家精品课程、马克思主义工程重点教材等项目的情况。法学院系如何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她还就法学院系如何做好“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工作作了说明。她建议,在教指委2008年的工作中,应加快法学专业规范的制定工作,确定工作时间表和相关计划;同时要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形成对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财经类大学法学教育、理工类大学法学教育、农医类大学法学教育和其他大学法学教育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丁露司长总结了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六年来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经验,分析了司法考试面临的突出问题,并从政法队伍建设、社会需求,优秀法学毕业生选拔、司法考试的定位和司法职业准入标准层面,探究了司法考试的许多重大实践问题,并就法学教育如何加强法学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基本素质教育提出了鲜明的反馈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会议期间,法学教育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曾宪义教授再次当选为会长,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一批年轻的学者、法学院院长、系主任当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使研究会增添了新的活力,更有利于法学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协调发展。

会议,举行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颁奖仪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报告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的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评选结果。“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全国性法学教育研究奖项。根据申报成果的学术性、创新性、独创性、代表性、对法学教育实践的指导意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布局等诸多因素后,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一等奖获得者王健教授、霍存福教授、孙笑侠教授向大会汇报了法学教育研究的心得。

会议组织了四个分论坛的讨论。第一分论坛的主题为法学教育的理念,涉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学院的国际化以及如何看待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等问题。第二分论坛主题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讨论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机遇和挑战、教学与学习方法的培养、诊式教学模式、学生读书、写作和学生就业等问题。第三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主要讨论了加强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必要性(如法学教育的泛化、实践教学的弱化、法学教育教学缺乏质量标准)和如何建立健全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要进行法律专业的评估、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调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进行分类监控。第四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提出了由于司法职业需求的模糊性对法学教育带来盲目性、法学教育忽视质量产出、陷入功利化困境、与立法和司法实际脱节等问题,强调要科学界定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要建立法律本科教育刚性准入机制的合理机制、强调法律本科教育要加强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强化技能教育等建议。

会议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开展广泛交流,增进了友谊,扩大了联系,增强了合作。

本次会议在民主团结、和谐发展自由研讨的气氛中进行,是党的十七大之后法学教育界的一次盛会。会议体现了中国法学教育在反思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的特点,充分总结了迄今为止中国法学教育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同时也敏锐地看到了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为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指引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的课题。

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融合与冲突 第4篇

一、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融合

量刑规范化必然也必须融合刑法原则, 在刑法原则基础上进行改革, 将刑法原则的精神贯彻到具体条文中, 有利于加强对刑事司法及刑事理论研究的指导。

首先,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改革。

量刑规范化要求根据个案中犯罪的事实和情节, 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全国法院都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和步骤, 根据量刑标准确定的刑罚也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例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 基准刑增加六个月;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量刑基准进一步明确具体和统一。量刑规范化是严格依法进行的, 仍然是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关于量刑基准、量刑情节、量刑制度正确使用各种量刑方法, 决定宣告刑, 正确适用刑罚,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 罪刑法定主义要求量刑进行规范化改革。

刑法个罪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 各种量刑情节层次多而复杂, 但仍不能涵盖现实案件纷繁复杂的种种情节, 甚至部分条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受到很大冲击。同时, 不同法官的学识、经验、价值观不同, 自由裁量的标准也不同, 导致对相同或相似案件所判处的刑罚不同, 有的甚至差异很大, 量刑失衡。[2]为了应对多变的社会现实,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频频出台, 对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安定性和明确性构成了巨大挑战。这就需要统一、量化量刑标准, 对量刑规范进行改革。

再次, 从刑法观念讲, 刑法作为与犯罪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作斗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而不是罪犯的法规。尽管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但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无法解决社会矛盾时, 实质优先的价值取向、民意与国情需要, 就超越了一纸空文规定的原则。量刑规范化规定了多种基准刑,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公开量刑, 既有利于当事人和群众对刑罚裁量的监督评判, 又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和群众对量刑和裁判结果的误解, 更好的遵循罪刑法定主义, 使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完美融合。

二、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冲突

量刑规范化顺应了刑事发展的要求, 但由于目前处于试点阶段, 很多方面仍不成熟, 与刑法原则有一定矛盾和冲突。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准绳。量刑规范化虽然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活动, 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这两个文件的制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 并非最高权力机关, 显然违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难以作为司法裁判的引用依据。而且, 量刑规范化对量刑幅度的限定虽然是在法定刑幅度界域内, 但它却是法律之外司法的行为, 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相冲突。

量刑规范化规定了精密化的量刑方法, 例如根据受贿数额具体规定了受贿罪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十三年”等, 导致量刑操作过程机械化, 最大限度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法律是相对确定的, 不同案件的量刑情节是千差万别的, 两部“指导意见”难以将所有量刑情节全部归纳进去。量刑规范化追求法律法规绝对准确, 违背了法律本性, 违反了法律基本原则。同时容易引起一些法官对量刑规范化推行的抵触心理, 导致量刑规范化改革不能很好地进行。[3]

量刑规范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使刑法原则和量刑规范完美结合, 以规范化为主, 以原则的指导为辅。量刑规范化改革顺应刑事主义要求, 有利于规范裁量权, 做到量刑公开、公平、公正。整体看来, 量刑规范化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扎实的实践基础, 是现阶段我国量刑制度改革较好的选择。

摘要:量刑规范化是刑法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改革, 既融合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 又与刑法原则仍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总体来讲, 量刑规范化有其正当性和可行性, 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量刑规范化发展完善并贯彻实施。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刑法原则,融合,冲突

参考文献

[1]李盛.李才学.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刑事正义的必然选择[C].

[2]刘瑞.浅析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法官自由裁量权[C].

规范刑法学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干部的工作行为,保证学生会、社团、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达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目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并使学生干部的考核有矩可循,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辅导员助理、团总支学生委员、学生会成员、团支部书记和委员、班委会成员、学生公寓楼长、层长、宿舍长。

本规范所称的主席团,是指由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机构。

在部团委、部学生会、校社联会、院社联会、院社团团支部或者学生社团担任干部职务的,适用本规范之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行为是指学生干部在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完成被临时指派的某项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干部没有超越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和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各项规章制度的特权。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在学习上刻苦努力,工作上认真负责,并且妥善处理学习和工作之间的关系。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名次应不低于班级半数,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的精神,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大胆创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禁止侵犯私权、滥用职权、越权发令、对抗上级、结党营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徇私舞弊、公报私仇、贪污盗窃、挪用浪费、玩忽职守、推诿拖拉、瞒上欺下、泄漏秘密。

第二章 工作行为

第七条 学生干部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耽搁正常教学时间。如果因工作确有必要耽搁,必须向任课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法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老师的批准签字。

上级学生干部安排布置工作时,必须保证下级学生干部不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耽搁其正常教学时间。

本条所称的正常教学时间,是指学校、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统一规定或者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时间,以及文化素质选修课的教学时间。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按时、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拖延、弄虚作假。如果因工作紧迫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任课老师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法学院学生科老师的签字意见。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为同学服务,不得脱离同学,不得有高人一等的心态,不得有官僚作风。禁止在工作时和同学发生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冲突。禁止以干部身份欺压同学。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掌握工作艺术,注意方式方法,言词恰当,举止文明,有理有据。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自觉维护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的形象和荣誉。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以学校大局为重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应当本着团结和睦的精神妥善处理与其他学院、团总支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当团结协作,学生会、社团各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由某个部门牵头组织活动或者开展工作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以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应当及时协调。不配合工作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服从一年级工作部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其布置的工作任务。对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果工作不紧迫,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共同商榷;

(二)如果工作紧迫,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干部直至一年级工作部领导提出。

不遵守前款规定而对抗上级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随意交换工作任务。

工作中可以请求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协助,但禁止将全部工作任务委托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代为完成。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时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该任务当然由其他干部负责完成,其他干部可以向上级干部直至主席报告,要求增派人员协助工作;

(二)当时没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应当及时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上级干部直至主席报告,上级干部或者主席应当及时变更工作安排,落实新的责任人。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当在事后尽快向主管的主席团成员递交一份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席团成员批示后,交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的重大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干部直至法学院领导、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问题,认为没有必要汇报或者认为自己可以妥善处理的,在完成任务后要向上级干部直至一年级工作部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遵守下列会议制度:

(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确有必要耽搁会议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主席请假。主席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团总支老师请假。请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在两天之内向秘书处补交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二)开会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翻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不得听广播或随身听(包括CD机、MP3机、手机等)。非讨论时间不得讨论;

(三)开会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呼机的来电铃声。不得在开会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暂时离开会场去处理不紧迫的私人事务;

(四)开会过程中需要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的,应当举手示意,依次发言。会议主持人必须给予发言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忽略或者压制;

(五)提倡作会议记录。如果因为没有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而导致工作延误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节约公费开支,提前向团总支提出申请,不得铺张浪费。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应当遵守下列财务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而有预期支出的,必须首先作出书面预算方案,报部长和主席审批,主席的预算方案报团总支老师审批。审批人应当签字并注明哪些款项准予支出、哪些款项不准予支出。未经审批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二)如果在开展活动之前获得拨款,必须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开支;

(三)报销凭证以正式发票为原则,以收据和其他合理票据为例外;

(四)所有报销凭证必须首先由批准该项支出的审批人签字;

(五)审批人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六)禁止伪造票据,虚开增开金额;

(七)审批人不得指使或者勾结经办人谋取私利;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各社团、各班级、团支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约束社团、班委、团支部干部的财务行为,也可以根据本条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办法,报学生科批准并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禁止徇私舞弊、公报私仇。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需要发布的,必须经过团总支老师或者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审批。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亲自发布或者要求下级干部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下级干部有权拒绝,并应当及时向团总支老师直至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领导报告。

下级干部明知主席团成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拒绝而未拒绝,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部长组织开展某项活动之前,应当首先向主管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交书面的活动策划。经主席团成员审查后决定是否开展。主席团成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提交团总支老师审查决定。

主席团成员审查后认为可以开展的,也应当向团总支老师请示,并告知主席。

第二十一条 开展活动之前,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制定出详细的活动策划和具体的工作安排,确定该活动的各个分类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确定完成各个分类项目任务的地点和时间。

对于前款中的各项安排,学生干部可以在策划和安排正式实施之前提出修正意见。策划和安排最终确定并开始实施之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全体学生干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已经开始实施的活动不得半途而废。全体学生干部应当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完成任务。不得在困难面前退缩、逃脱。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条所称的困难,是指可以通过主观努力、修改计划、适当增加资金、寻找合理协助等方式克服的、非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积极参加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组织的或者学校要求参加的各项大型活动。确有困难不能参加的,主席团成员必须向团总支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干部必须向主席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席认为有必要时,须报团总支老师审批。秘书处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学生会主席、秘书处主任、各部部长、各班班长与团支部书记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一周内作出上期工作总结和拟定本期工作计划。

学生干部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时作出上学期的个人工作总结,副主任、副部长交主任、部长批示,主任、部长交主管的主席团成员批示,主席团成员交学生科老师批示。

一项大型活动结束后,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分类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有相应考评规则的,依规则评出分数。该活动的分类项目负责人也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干部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有相应考评规则的,依规则评出分数。

上述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交秘书处存档。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任职的学生干部应当按照上级干部或学生科的要求按时按质的完成各项任务,违反本规范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考评时扣分。两次违反本规范,撤销其干部职务,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所在学期的组织发展不与考虑。

在一年级工作部第之外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向其所在组织提出在考评时扣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干部职务,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所在学期的组织发展不与考虑。

在一年级工作部之外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向其所在组织提出撤销干部职务的建议,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年,所在学年的组织发展不与考虑。

第二十七条 在一年级工作部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七)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以外,由法学院参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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