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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流转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非农流转范文(精选5篇)

非农流转 第1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化, 劳动力市场不断完善, 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 从事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 (张云英, 2003) 。由于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增长缓慢, 而农民的非农就业工资率持续增长, 越来越多的农户主动放弃土地的耕种而把土地流转出去。这无疑将给我国长期低迷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带来新的机遇。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重要体制改革之一。总体上看, 我国农地流转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无论是在规模上, 还是速度上, 均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周飞, 2006) 。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 近几年来, 我国农地流转的速度开始加快, 这种趋势在沿海等经济发达的省区尤为明显 (贺振华, 2006) 。

二、相关文献回顾

近年来,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文献可谓不胜枚举, 这些研究不仅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意义, 而且着重分析了阻碍我国农地顺利流转的各种因素, 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关于农地流转的原因, 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因。中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了土地零散分割, 农户经营规模狭小, 无法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经营, 迫切需要土地进行有序流转 (刘甲鹏, 2003) 。二是经济原因。由于农户分散经营和规模化经营之间的效益差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和非农产业的收入差异, 农地使用权出现了实现流转的内在动力, 使得部分农户转向二三产业, 并获得了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的效益 (吴郁玲、曲福田, 2006) 。三是制度原因。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农田基本建设投入逐渐增加、各项支农优惠政策的陆续出台落实以及一些新的因素在农村推进, 如“工业反哺农业”等导致农民务农积极性有所回升, 转入农地的需求增加, 从而推动农地的流转 (李凤琴, 2007) 。

一般认为, 农地流转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认为通过土地合理流转, 使土地集中, 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 从而解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分割零散、规模过小等问题 (贺振华, 2006) ;二是认为土地流转会通过边际产出“拉平效应”, 改善土地的投资配置效率, 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 (姚洋, 2000) ;三是认为土地流转是适应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需要, 农村城镇化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大量向城镇流动, 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闲置、撂荒现象将更加严重, 从而进一步影响农业生产效益 (郭荣朝、宋双华, 2002) 。

关于我国农地流转不畅的原因, 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农地产权残缺, 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产权主体模糊,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边界不清晰, 阻碍了农地流转 (梅福林, 2006) 。这种观点最为普遍;第二种观点认为, 农地流转市场不完善, 农地流转中介组织不健全, 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残缺, 导致交易成本过高, 限制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 (张毓环, 2002) ;第三种观点认为, 农民的土地情结、农村社保制度不健全制约了农地流转, 除非极端情况, 否则农民决不会轻易放弃土地和土地经营 (黄宗智, 2000)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缺失以及农户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不合理认识导致农地使用权供给不稳, 进城务工的农民 (俗称为农民工) 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缺乏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土地便成了农民的最后保障。这就导致农地使用权市场的供给零碎且不稳定,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地的顺利流转 (黄丽萍, 2006) 。最新观点认为, 交易效率是影响农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罗必良、吴晨, 2008) 。

针对我国农地流转不畅的现状, 学者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诸多有意义的政策建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创新农地产权制度, 赋予农民稳定而完整的土地承包权, 只有稳定地权, 才能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 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从而拓展土地流转的空间, 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 (黄丽萍, 2006) ;二是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环节, 要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农村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 (姜缅, 2006) ;三是建立信息服务机构, 促进农地“间流式”流转, 信息服务机构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农用地供求关系和农用地稀缺程度, 向农用地使用权的供需双方传递流转的相关信息, 降低交易成本, 从而促进农地流转 (邹伟、吴群, 2006) 。

综上我们发现, 人们已经对我国农地流转的原因、意义、流转不顺的原因以及对策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 这些研究往往未能较好地解释我国农地流转速度的地区差异, 并很少分析农地流转的发展趋势。本文的贡献有两方面:一是建立了一个简单的农户农地供给模型, 运用此模型对我国农地流转速度的地区差异进行了分析, 并对农地的抛荒现象、“倒贴”转包现象进行了解释;二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客观事实, 运用该模型对我国农地流转趋势作出预测, 并指出农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长期趋势。

三、模型构建及其分析

理论界一个基本观点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土地流出意愿不强, 即农地供给不足。人们往往从产权残缺、交易成本过高、农村社保体制缺失等方面去寻找原因。尽管这些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没有解释农地流转速度的地区差异, 二是未能较好地解释农地抛荒现象。其实, 在非农就业机会日益增多, 非农产业工资率持续上涨的大背景下, 农户是否选择土地流出, 其实质就是农户在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和农业收益二者之间权衡的结果。本文试从 (机会) 成本收益的角度, 建立一个简单的农地供给模型, 对我国农地流转的现状作出解释, 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1. 模型假设

为了讨论的方便和模型的简化, 我们首先对模型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1:农户务农收益相同。

农业科技虽说日益成为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但却越来越成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 应被看做农户的共同知识;并且由于农业劳动是比较简单的劳动, 农户的人力资本具有同质性, 农户农业劳动生产率往往相差无几, 因此, 我们假定农户务农的收益相同。但是, 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 在农忙和农闲季节, 农户的农业收益是不一样的。

假设2: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

此假设意味着农户能够在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自由流动, 并且清楚地知道自己从事非农产业的年收益。

假设3: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等于农户从事非农产业的收益。

2. 模型的建立

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 不同季节农户的农业劳动收益率也会不同。所以, 农户务农的季节收益是不同的。在农忙时节, 务农收益比较高, 我们设为qh;在农闲时节, 务农收益会比较低, 我们设为q1。由于工业等非农产业种类繁多, 需要的劳动复杂程度不一, 对个人知识和劳动技能更是有不同的要求, 所以, 每个农户外出从事非农产业的工资率是不同的, 即农户非农就业的收益是不同的。因此, 尽管每个农户务农的收益相同 (假设1) , 但每个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

根据每个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不同, 我们可以把农户分为三类。如果农户的机会成本大于收益qh, 这类农户会选择放弃农业生产而完全外出从事非农产业, 我们称之为完全外出农户;如果农户的机会成本小于收益qh但大于收益q1, 这类农户会选择季节性外出, 即在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 农闲时外出从事非农产业, 我们称之为兼业农户;如果农户的机会成本小于q1, 农户的理性选择就是全年从事农业劳动, 我们称之为纯农业户。

显然, 每一类农户的农地供给的保留价格是不同的。对于完全外出农户, 由于已经完全放弃农业生产, 所以, 农地供给的保留价格不定, 即在任意需求价格都愿意全部流出自己的农地;对于兼业农户, 在农地流出的价格大于或等于收益q h和机会成本之差时会选择流出土地;对于纯农业户, 只有当农地流出的供给价格大于等于qh与q1之和时, 农户才会选择流出土地。对每一类农户可以流出的土地数量进行加总, 我们可以得到农地供给曲线。如图1.1所示。

纵轴R表示农地供给价格 (地租) , 横轴Q表示农地供给数量。OQ1段表示完全外出农户的农地供给, Q1Q2表示兼业农户的农地供给, Q2Q3表示纯农业户的农地供给, OQ3表示该区域所能够流转土地的总数量, 其数值受制于土地资源禀赋。由上述分析可知, R2=qh+q1, R1=qh-max OC, OC (Opportunity cost) 表示机会成本, max OC表示兼业农户的最大机会成本。

3. 模型的应用

(1) 对我国农地流转速度的地区差异的解释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 经济发达地区的农地流转速度要快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同一个地区, 郊区的土地流转要快于边远农村。据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局调查, 长沙市流转土地占承包土地面积的15.2%, 而大湘西的怀化市流转土地占承包土地面积的8.7%, 两者相差6.5个百分点。这是因为,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和近郊, 农户的非农就业机会多, 非农就业收益高;并且在农户的非农就业工资率相同的情形下, 发达地区和近郊发达地区的农户的劳动力转换成本低, 所以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就要高。因此, 近郊和发达地区的完全外出农户会增多, Q1A段向右平移, OR1段缩短 (即农户愿意在更低的价格下流出土地) , 农地供给增加。农地的供给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例关系, 故发达地区和近郊的农地流转速度要快于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和远郊。

(2) 对农地抛荒现象和农地“倒贴”转包的解释

近年来, 全国各地普遍出现农地抛荒现象,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恶化:抛荒面积逐年增加, 抛荒速度日益加快, 抛荒期限越来越长, 抛荒形式也由隐性主导发展为显性主导 (刘润秋、宋艳艳, 2006) , 于是, 在我国出现了一方面土地资源高度稀缺一方面是土地抛荒现象严重的奇异现象, 免费转让现象很普遍, 甚至倒贴转包 (即农户把地给别人耕种, 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也时有发生 (谭术魁, 2001) 。这种看似费解的现象, 运用上述模型, 借助供求理论能得到很好的解释。如图1.2所示。

图中, DE为农地需求曲线, OQ1ABC为农地供给曲线。在农户机会成本足够高的前提下, 完全外出农户增多, Q1A向右平移, 0Q1段拉长。如果农地需求曲线DE不变, 那么供给和需求曲线将在X轴下方相交, 均衡点为E。此时, 农地流出的价格为负, 即“倒贴”转包现象发生了。在D点, 农地的供给价格为零, 即免费转让。但是, D点不是均衡点, 农地供给大于农地需求, 即存在抛荒现象, DQ1为抛荒农地数量。这样, 我们就较好地解释了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倒贴转包、免费转让和抛荒现象。

(3) 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非农产业的工资率将不断上涨, 而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增长缓慢, 农业的比较利益持续走低, 农户务农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 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户数量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 完全外出农户逐渐增多, Q1A向右平移, OQ1段拉长, 越来越多的农地供给弹性等于或接近于无穷大。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农地的顺利流转。如果农地需求低迷, 需求曲线不变动甚或左移, 那么唯一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抛荒现象的大面积蔓延。要使农地顺利流转, 就要想办法增加农地的需求。也就是说, 一定要增加农业的比较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农地的规模经营就显得特别重要。

农地规模经营可以很好地解决农地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推行农地规模经营, 不仅可以合理使用农业机械, 逐步实现机械对人力的替代,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的劳动力缺乏问题, 而且可以推广农业技术, 逐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 促进农地需求。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将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 实现农业比较利益的提升。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农地流出是农户基于机会成本和农业收益考量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机会成本的上升直接导致了农地抛荒、“倒贴”转包等现象的发生。在农业收益不变的前提下, 机会成本的持续增加将有利于农地流出。在足够高的机会成本下, 农户可能在任何价格下都愿意流出 (供给) 土地。因此, 认为农户的兼业收益越高, 农户土地的供给价格越高的观点 (贺振华, 2006) 是片面的。

2. 从目前看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农业收益的增长速度将慢于非农产业收益的增长速度, 所以, 农户从事农业的劳动收益与劳动的机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持续拉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化, 农户的土地流出意愿将不断增强, 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将逐渐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存在一定的正比例关系。这与我国现阶段土地流转的基本状况是相符的。尽管完善农地产权、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农村社保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农地流转, 但最根本的还是加快城镇化进程, 增加农户的非农就业机会, 提高农户的非农就业收益, 促进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也只有通过这种途径使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才不会出问题, 农地流转必须先“动人”后“动地”。

3. 农地规模化经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最终归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 农业人口的减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供给不足现象只是暂时的, 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政策下, 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面积向城市迁移, 农地供给必然将增加, 土地将逐渐集中, 农业将逐渐走向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值得指出的是, 农地集中只是农地规模经营的一个必要条件。理论界普遍认为, 由于农业经济的特殊性, 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并不明显 (林善浪, 1999) 。地权的稳定性也将影响农地规模经营的进程。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尽快实现我国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贺振华.农户兼业及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一个分析框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6, (2) .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 2000, (2) .

[3]郭荣朝, 宋双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探析[J].科学·经济·社会, 2002, (4) .

[4]梅福林.我国农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统计与决策, 2006, (10) .

[5]张毓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思考[J].理论与现代化, 2002, (6) .

[6][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 2000.

[7]罗必良, 吴晨.交易效率: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视角——基于广东个案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 2008, (2) .

[8]姜缅.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村经营管理, 2006, (3) .

[9]邹伟, 吴群.基于交易成本分析的农用地内部流转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 2006, (12) .

[10]刘润秋, 宋艳艳.农地抛荒的深层次原因探析[J].农村经济, 2006, (1) .

[11]谭术魁.农民为何撂荒耕地[J].中国土地科学, 2001, (5) .

非农流转 第2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制度、住房制度、金融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等各项改革的深化,土地已进入经济活动的中心,人们对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意识日益提高。虽然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还不尽完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还不完备,但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权能的实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事实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转让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为此,研究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规范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已成为新形势下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又一重要课题。本文旨在通过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和探讨,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和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谈点粗浅认识。

一、产权制度建设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是围绕集体土地产权这个核心内容展开的。土地产权关系明晰、权能明确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

综观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始终是围绕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进行的。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此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土地的经济价值得到重新认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土地使用者迫切需要更多的权利以促进土地的流动,对此,1988年《宪法》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使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明确了可交易的产权内容。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经济权利。新《土地管理法》又明确了国务院是国有土地的代表。

从我国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过程中可以看到,它是对土地产权边界的划分,是对土地产权权束中不同权利的重新界定的过程。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土地市场健康发育的基础,而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土地产权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产权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我国有关集体土地权利的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现行《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了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第63条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等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的明确界定,仍有相当的难度,特别在实际操作中,各项权能难以界定,以至出现了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难以规范的具体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3个主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由于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不清,土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界定不力,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特定性问题

集体所有的土地,目前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拥有,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经过批准,使人股、联营企业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还有因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而取得以外。但目前对具体形式、转移的接受主体以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尚无具体规定。

(三)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不清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来讲,并不是通常意义的完全物权或充分物权,《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作了限制,其土地产权具有一定的不完整性。而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讲,权利主体也并不具备完整的处分权、收益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其产权流转也受到很多限制,明显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不完整和不平等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大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私下流转,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致使不同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集体建设用地在隐形市场流转。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问题

《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使得农民利用

农村房地产进行融资的愿望难以实现。如何寻找突破,为农民发展效益农业,提前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有待研究和规范。

三、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我们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按照江总书记“创新、创新、再创新”的要求,探索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研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以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财产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依法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从农村实际出发,在稳定农村大局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一是已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打破村民小组界限和虽未打破村民小组界限但已由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土地,宜承认现状,明确为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二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政府代为经营、管理。三是村内有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之间仍然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应确认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村民小组在组织形式上已不健全,可以由村委会监管,实行“组有村管”。

(二)合理界定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权能

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是实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前提。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村企事业用地和宅基地。目前乡村企事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还有因兼并、破产等情形转移取得;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定的使用面积范围内通过合法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划拨使用或通过继承等取得。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对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权能进行重新设定,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以实现集体土地财产权利。一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直接派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比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二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对批准拨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定出相应的流转管理办法。从而,赋予集体土地产权更为丰富的内容。所以,应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尽快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三)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明晰土地产权

明晰土地产权是入市的前提。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土地产权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在具体登记过程中,一要加强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对“一户多宅”和超过法定面积的处理上,要依法进行,保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间的公平和公正。二要强化集体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依法改变土地权属或土地用途的,应及时凭有关批准文件及有关申请资料,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加强对集体土地产权流转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促进集体土地产权的合理流转

非农流转 第3篇

关键词 非农就业;农地流转;农民工;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06--02

目前,农村最显著的特点是非农就业,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凭借自身能力与辛勤经营脱贫致富。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 261万人,比2011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 336万人,增加473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加510万人,增长5.4%[1],随着农民工数量每年稳定增加,非农就业改变了农村劳动力市场状态,使农业过剩劳动力得到释放,对农村经济和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单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增加了农地流转的意愿

随着劳动力机会成本增加,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从事收益更高的职业。土地的地理位置固定性使土地无法随农户迁移不得不将其出租给他人,这个做法对农户有三大好处:一是获取租金收益,农民拥有农地使用权、收益权,租金收益是农民的合法收益,租金高低受到地区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二是保障土壤肥力不退化,农地肥力保持需要连续培肥农户外出务工后将土地抛荒造成土壤肥力快速下降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他人耕种每年会投入适量肥料保证个人收益;三是较小土地监督成本避免土地被破坏,农户外出务工短则一两年长则数十载,中途回家次数不固定,时间较短难以避免疏于农地管理,若土地遭到破坏农户知道迟了损失也难以挽回,将土地交给出租方管理可定期了解土地的使用状况省去监督成本。因此,非农就业增加了农户出租土地的意愿,促使农地参与农地租赁市场。

2 非农就业收入越高农地流转期限越长

租出方角度尽管存在因家庭、身体等因素不得不回家务农,不仅要收回土地还可能租入土地成为土地租入方的顾虑,在外务工是长期不变的,非农就业时间越长意味着土地出租的时间越长,农户倾向与租入方签订长期租约以保证土地租出的连续与稳定,出租方期望农地租赁契约期限越长。非农收入不仅是影响出租方外出务工的主要因素,同时影响租入方是否继续务农,租入方作为自由决策者当务农收益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支出时它也可能选择外出务工挣得更多收入成为土地租出方率先提出违约重新签订农地租赁契约时间、价格等不可避免做相应调整,农地租赁市场是区域市场,农户是价格接受者因此租金在短时间内变动较小,租赁期限考虑未来就业变化的影响可能朝着短期调整。随着务农人员数量逐渐稳定,农地租约也稳定下来,违约可能性变小,租约期限可能变长。

3 非农就业时间越长促进大规模农地流转,有利于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

非农就业是农地租出方的经济行为,农地出租方在外务工工资待遇达到预期,工作环境、劳动强度易于接受便有可能长期留在工作地,对于自有农地会倾向于长期出租给经营大户或者合作社,理由有3个:一是重新选择租入方耗费搜索信息时间、谈判成本;二是与经营大户或合作社签订长期契约租金更高;三是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在当地口碑较好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将土地租给它有保障,省去监督成本。作为农地流入的一方也乐于跟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户签订契约,理由有2个:一是租入方将务农收入当作主要生活来源需保证种植面积的稳定性,若租出方经常违约不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二是农地平整,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时间和金钱投入,农业回报也是长期的过程,基于双方充分理由非农就业促进了规模经营。

4 政策建议

积极促进非农就业,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力转移。

农地流转与非农就业密切相关,非农就业的稳定性影响农地流转的稳定性,非农就业的活跃度决定了农地流转的活跃度。因此,要解决农地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率先解决非农就业问题难,具体措施包括政府为农户与企业搭桥建立合作关系满足双方需求,发布非农就业岗位信息拓宽农户获取信息通道,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指导价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水平,对农户进行非农就业培训增加农户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此外,改革现有的农民工医疗制度实现劳动力输入省与输出省医疗资源共享以解决农民工看病贵局面,在现有养老制度中推出一系列与农民工就业状况吻合的措施,如商业保险尝试设计参保与领取养老金分开的方案用来满足异地就业人群的需求。

政府在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

不同地域农地流转存在巨大差异,并不存在统一的流转制度适合民俗各异的农村。基于这个认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保留制度弹性,不能在所有地方实行“一刀切”适合发达国家的政策不一定适合我国,适合发达地区的政策不一定适合欠发达地区,对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些,非农就业比较稳定,人地分离较为彻底,农地流转政策建议朝集中流转规模经营方向发展,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机构构建流转市场,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例如,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确保农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各方权益,建立科学的地价评估机制,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指导土地流转费的确定。此外,在财政、信贷、项目等方面制定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例如,对基础设施等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市级财政对符合政策扶植要求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社在农产品收购价给予补贴;对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些,非农就业不稳定,人地分离不明显,农地流转政策建议主要以农民自发流转为主,政府仅起辅助与推动作用。不要因为政绩原因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地方推行与经济发达地区一样的生产合作社制度,家庭农场制度等这样反而起到揠苗助长效果。

参考文献

[1]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6261万人[EB/OL].(2013-05-27)[2015-01-04]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527/c1004-21624982.html

非农流转 第4篇

1 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增加了农地流转的意愿

随着劳动力机会成本增加, 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 从事收益更高的职业。土地的地理位置固定性使土地无法随农户迁移不得不将其出租给他人, 这个做法对农户有三大好处:一是获取租金收益, 农民拥有农地使用权、收益权, 租金收益是农民的合法收益, 租金高低受到地区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二是保障土壤肥力不退化, 农地肥力保持需要连续培肥农户外出务工后将土地抛荒造成土壤肥力快速下降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他人耕种每年会投入适量肥料保证个人收益;三是较小土地监督成本避免土地被破坏, 农户外出务工短则一两年长则数十载, 中途回家次数不固定, 时间较短难以避免疏于农地管理, 若土地遭到破坏农户知道迟了损失也难以挽回, 将土地交给出租方管理可定期了解土地的使用状况省去监督成本。因此, 非农就业增加了农户出租土地的意愿, 促使农地参与农地租赁市场。

2 非农就业收入越高农地流转期限越长

租出方角度尽管存在因家庭、身体等因素不得不回家务农, 不仅要收回土地还可能租入土地成为土地租入方的顾虑, 在外务工是长期不变的, 非农就业时间越长意味着土地出租的时间越长, 农户倾向与租入方签订长期租约以保证土地租出的连续与稳定, 出租方期望农地租赁契约期限越长。非农收入不仅是影响出租方外出务工的主要因素, 同时影响租入方是否继续务农, 租入方作为自由决策者当务农收益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支出时它也可能选择外出务工挣得更多收入成为土地租出方率先提出违约重新签订农地租赁契约时间、价格等不可避免做相应调整, 农地租赁市场是区域市场, 农户是价格接受者因此租金在短时间内变动较小, 租赁期限考虑未来就业变化的影响可能朝着短期调整。随着务农人员数量逐渐稳定, 农地租约也稳定下来, 违约可能性变小, 租约期限可能变长。

3 非农就业时间越长促进大规模农地流转, 有利于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

非农就业是农地租出方的经济行为, 农地出租方在外务工工资待遇达到预期, 工作环境、劳动强度易于接受便有可能长期留在工作地, 对于自有农地会倾向于长期出租给经营大户或者合作社, 理由有3个:一是重新选择租入方耗费搜索信息时间、谈判成本;二是与经营大户或合作社签订长期契约租金更高;三是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在当地口碑较好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 将土地租给它有保障, 省去监督成本。作为农地流入的一方也乐于跟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户签订契约, 理由有2个:一是租入方将务农收入当作主要生活来源需保证种植面积的稳定性, 若租出方经常违约不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二是农地平整, 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时间和金钱投入, 农业回报也是长期的过程, 基于双方充分理由非农就业促进了规模经营。

4 政策建议

积极促进非农就业, 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力转移。

农地流转与非农就业密切相关, 非农就业的稳定性影响农地流转的稳定性, 非农就业的活跃度决定了农地流转的活跃度。因此, 要解决农地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率先解决非农就业问题难, 具体措施包括政府为农户与企业搭桥建立合作关系满足双方需求, 发布非农就业岗位信息拓宽农户获取信息通道, 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指导价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水平, 对农户进行非农就业培训增加农户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此外, 改革现有的农民工医疗制度实现劳动力输入省与输出省医疗资源共享以解决农民工看病贵局面, 在现有养老制度中推出一系列与农民工就业状况吻合的措施, 如商业保险尝试设计参保与领取养老金分开的方案用来满足异地就业人群的需求。

政府在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

不同地域农地流转存在巨大差异, 并不存在统一的流转制度适合民俗各异的农村。基于这个认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保留制度弹性, 不能在所有地方实行“一刀切”适合发达国家的政策不一定适合我国, 适合发达地区的政策不一定适合欠发达地区, 对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些, 非农就业比较稳定, 人地分离较为彻底, 农地流转政策建议朝集中流转规模经营方向发展, 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机构构建流转市场, 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例如, 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确保农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各方权益, 建立科学的地价评估机制, 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指导土地流转费的确定。此外, 在财政、信贷、项目等方面制定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例如, 对基础设施等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市级财政对符合政策扶植要求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社在农产品收购价给予补贴;对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些, 非农就业不稳定, 人地分离不明显, 农地流转政策建议主要以农民自发流转为主, 政府仅起辅助与推动作用。不要因为政绩原因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地方推行与经济发达地区一样的生产合作社制度, 家庭农场制度等这样反而起到揠苗助长效果。

摘要:农民非农就业对农地流转产生深远影响, 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增加了农地流转的意愿, 非农就业收入越高农地流转期限越长, 非农就业时间越长促进大规模农地流转, 有利于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建立高效农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 规范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以江苏省盱眙县穆店乡调研结果论证非农就业有利于农地流转。

关键词:非农就业,农地流转,农民工,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非农流转 第5篇

本文以江苏省为例, 分析非农就业状况和农村土地的流转, 指出随着非农就业的发展使得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权更为需要, 未来的农地制度将愈发具有私有产权的特征。

一、江苏非农就业状况

江苏各个区域的自然资源条件、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各有差异, 因此苏南、苏中、苏北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 从南至北逐步降低, 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这种梯度状态。2003年苏南、苏中、苏北全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65∶1.20∶1 (以苏北为1) 。而这种收入水平的差异也可以归咎为就业类型所带来的差异。纯收入的构成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及财产和转移性收入。农业收入属于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第一产业的纯收入, 非农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的第二、三产业的纯收入。

数据来源:1.江苏省统计年鉴2004, 中国统计出版社;2.江苏省农调队, 《江苏不同区域农民收入差异的比较分析和政策建议》, 江苏省统计局, 2005年1月

从表中可以看出, 三大区域的非农收入都已超过了农业收入, 而体现非农就业的工资性收入在非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尤重。除苏北地区, 苏南和苏中地区的工资性收入均超过农业收入, 虽然苏北地区的工资性收入还不是纯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但是从2001年~2003年, 工资性收入年平均递增8.7%, 远远高于家庭经营性纯纯收入的1%。可以预见, 工资性收入在未来也会超越农业收入成为苏北地区农民纯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性收入可以由当地就业的农民收入和外地就业的农民收入组成, 苏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快, 农民所受的教育水平较高, 当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较强, 因此这一区域的农民多为当地就业, 2004年苏南农村转移劳动力就地就业为83.5%。而苏中、苏北地区受当地的发展条件所限制, 尤其是区域的经济发展, 农民往往是异地就业, 2004年苏中地区52.2%为异地输出, 而苏北地区71.8%为异地输出。

二、江苏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1. 土地流转规模扩大, 速度加快

近年来, 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的转向非农就业领域, 农业结构的调整, 江苏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之势。自二轮承包以来, 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累计已达到558万亩, 占农户承包面的11.1%。2001年、2002年和2003年, 全省调查当年土地流转面积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7.8%、42.5%和90.6%。

2. 土地流转规模区域性差异明显

江苏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最早出现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 随着苏中、苏北的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的建设、农业人口的转移, 苏中、苏北也逐步实行。但是, 从全省范围来看, 土地流转从北至南成扩张之势, 农村土地流转也和各个区域的发展情况紧密相连。2003年, 苏北的东海县流转面积占农户承包地的3.55%, 苏中的泰州市达到5.27%, 而苏南无锡仅惠山区已达到了22.43%。

3. 土地流转形式、组织多样化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出租、转包和转让这三种形式, 其中以转包的形式为主。而农民往往采用自发的组织模式, 即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 直接与接包方协商, 进行土地流转。除农民自发组织外, 还包括专业性中介机构组织和政府组织。

4. 非农就业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根据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在2000年~2003年对全省所进行的抽样调查, 能在非农领域找到就业岗位为土地流出户流转土地的首要原因;而土地流入户流入土地的首要原因是为了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

从以上对江苏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分析来看, 土地流转比较活跃的地方出现在经济发达农民收入较高的苏南、苏中地区。可以看出非农就业对土地流转有着直接的作用, 非农就业的发展必会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影响, 非农就业市场越活跃, 土地流转也会越蓬勃。这是因为,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苏南地区, 农民的收入大都来自非农就业, 对土地的依赖性不强, 虽然这些地区农地因经济发展数量减少, 但自然条件优异, 农地质量好, 吸引了外来的农户租赁农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不需要依靠土地的调整, 或是租赁土地来获得更多的农业方面的收入, 但是他们具有潜在的租出土地意愿, 供给土地。而在苏中、苏北地区,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农业收入不足, 农民必须谋求农业以外的道路, 出外就业的人数逐年增加, 这样就会造成农地的搁荒, 农户也因此产生了诸如转包、转租、转让的土地流转需求。

三、非农就业发展水平和农村土地流转分析比较

由于江苏省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 所选择的区域为苏南地区 (苏州常熟) 、南京地区 (南京市) 和苏中地区 (扬州宝应) 。选择样本村, 进行农户层面的调查。

数据来源:方鹏等, 《区域农村土地发育市场的农户行为响应与农业土地利用的变化以江苏省苏州市、南京市、扬州市村庄及农户调查为例》, 自然资源学报, 2003年第18期

所选择的调查点均反映了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常熟市二、三产业发达, 农户非农就业机会多, 因此土地流转的比例也比较高;扬州宝应地区二、三产业欠发达, 农户打工就业机会较少, 因此影响土地流转范围的扩大;而南京所选择的调查点, 交通便利, 水利设施好, 吸引了外来资金从事农地规模经营, 因此农地流转也有所发展。

四、结论和建议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就业领域转移, 非农就业的发展将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需求加强;而非农就业发展水平越高, 土地流转市场也更加的活跃。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 也就意味着农民对转让权更为偏好, 因此未来的农地制度将越发具有私有产权的特征。这也就是我国未来农地制度一个改革方向。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稳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 赋予农民更为灵活的转让权, 将承包关系中的经营责任和土地权利相对分离。同时, 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弱化农地的保障功能。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加强政府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服务信息体系。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对全省农户间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江苏农村调查, 2004年12月

[2]江苏省农调队:江苏不同区域农民收入差异的比较分析和政策建议.江苏省统计局, 2005年1月

[3]张笑寒黄贤金:论农地制度创新与农业劳动力转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3年第5期

[4]唐传阳:江苏农村土地流转透视.决策咨询, 2003.4

非农流转范文

非农流转范文(精选5篇)非农流转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化, 劳动力市场不断完善, 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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