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精选8篇)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第1篇
近年来,跨国交易、投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源较为分散且隐蔽,管理难度加大,这部分税收流失问题日益凸显。由此,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在我国逐渐得到了重视,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3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号)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1号)等文件,为了防范和降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风险。税务部门要在不断开拓新思路,狠抓大企业跨国税源控管的同时,积极探索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
一、对非居民企业的再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专门在第五章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作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网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美国船级社没有在我国注册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国设立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就是非居民企业。美国船级社派人来为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船板检验服务,就其取得网的这部分检验费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概述
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以境内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又例如:praxairinternationalfinance(非居民企业)向广东普莱克斯韶钢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居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收入,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缴纳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广东普莱克斯韶钢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我市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状的调研,发现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认识不足,没引起足够重视
在我市,许多单位并不了解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非居民企业缺乏认识,极个别单位甚至对市局转发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根本没有过目,拿到文件就摆放在一边,重视程度不够。一提起“如何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类问题,得到的答案都是:我们这里并没有非居民企业。而实际上,非居民企业的无形之手早已伸到了我们的地盘。曾经有基层国税机关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来我市进行权益性或债权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该如何判定是否征税?很明显该基层国税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严重不足。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既要懂得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熟悉外语、掌握国内外财务会计,又要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目前,我市暂没有专职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大多数是兼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达不到对非居民企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税就征的层面上,并没有深入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样致使对非居民企业监控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作用。
(三)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少行之有效的软件
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税务人员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科学化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一方面,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提供给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功能,仅仅是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对非居民企业申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分析,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另一方面,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没有向居民企业管理工作拥有自己一套强大的汇算清缴系统软件。
(四)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乏部门间的相互配合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十分重要。涉及对外支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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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2009-11-20 14:11:30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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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少数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造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本文仅就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扣缴境外劳务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例基本情况
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2日,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行业为医药制造,主要生产销售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他唑巴坦钠、头孢曲松钠等无菌原料药。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销售规模,2009年1月31日,该公司与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签订《顾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
(一)技术服务、员工技术培训等劳务费用。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员工技术培训以小时计付给来华服务人员;
(二)其它费用。包括空中旅行、出租汽车、到机场和从机场来回、旅馆、吃饭、电话、传真、快件、打印以及一切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的费用。协议执行期为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2009年4月、5月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为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和发生的其它费用共计86618.00美元,要求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二、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凭借职业敏感,觉察到里面可能存在预提所得税问题,于是立即深入企业实地调查,要求企业及时提供相关的协议、合同。
(一)指定扣缴义务人
由于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指定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二)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我局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23日和2009年7月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和《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以确认。
(三)实行核定征收
《顾问服务协议》规定,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的雇员为菏泽某集团制药
有限公司同一项目提供劳务期限为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鉴于该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帐册和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5%,所得税税率为25%,共应缴所得税22250元人民币(86618美圆×6.8499×15%×25%)。并于2009年6月22日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
(四)向地税机关传递相关信息
鉴于上述业务涉及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种,2009年6月22日,我局向地税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确保相关税收及时入库。
(五)税款入库
2009年6月23日,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向国税机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所得税22250元,并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等29666.67元;2009年7月1日,税务机关企业为该企业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三、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涉税各方不能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从我局情况来看,非居民企业涉税各方都没有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造成企业难以管理,部分税款流失。
(二)指定扣缴义务人不能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企业都没有能够自行申报扣缴情况。有的企业是在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才进行扣缴申报的。
(三)非居民企业不能自行证明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将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规定传达给纳税人,另一方面,纳税人对此方面的政策缺乏了解,造成非居民企业应享有的税收协定待遇不能完全享受。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在要求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对外支付劳务费用支付时,由于缺乏对税收协定待遇有关规定了解,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协定待遇。
(四)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存在误区
一是在认识或管理上存在“边缘区”。由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普及不够,有的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对应税事项抱着能躲则躲、能逃则逃的态度,或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二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还未完全形成共识,有的认为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偏少,比重小,对收入任务影响不大,存在重视不够,保障不力,职责不明,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现象。
四、加强非居民劳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
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备案管理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的,要于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采集。在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和获取非居民企业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尤其要掌握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其它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争取外汇管理、银行等对外支付部门的配合,及时堵塞税收漏洞。要积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形成对非居民企业部门共管、信息共享。目前,我局已与牡丹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牡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牡丹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相信今后对我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将起重要作用。
关于税收情报管理的思考与实践 第3篇
目前, 我国税务机关主要依赖纳税人报送涉税信息, 很少主动获取涉税信息情报, 并未建立起与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相适应的高度专业化的税收情报管理体系, 情报对提高征收管理效率的驱动作用更多体现在基层税务工作“零敲碎打”中, 并没有实现制度化和体系化。
在现有税收征管环境及信息技术的条件下, 税务机关如何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应对高风险纳税人群体, 使税收执法活动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也是目前情报管理存在的问题之一。
2. 情报管理模式实践探索
笔者根据情报管理要求和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 从情报采集、情报生成、情报运用和情报评价等方面探讨情报管理模式。
(1) 情报采集。
①情报采集来源。情报采集来源于内、外部数据信息。内部数据主要来自系统数据、分析报告;外部信息主要来自第三方信息和纳税人机外信息。②采集职责分工。情报采集工作由情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科所协助数据报送, 建立多渠道的信息搜集和报送机制。外部信息采集由情报管理部门扎口管理, 独立于征纳双方的第三方信息由情报管理部门向相关部门、上级局申请获取, 各管理科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能范围进行第三方信息采集, 并在每月末将采集情况表报送情报管理部门。内部数据由各科所自行取用, 对无法加工生成的内部数据, 科所可提交数据订单, 逐级审批后, 获取所需内部数据。
(2) 情报生成
①开展情报分析。情报生成将采集的内外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生成有效的税收情报, 分为外部信息加工与内部数据监控两部分。外部信息加工, 包括对政府部门信息、行业协会信息、媒体信息和纳税人动态信息的加工。内部监控分析, 包括税种监控分析, 收入监控分析, 重点户监控分析, 行业监控分析和上级信息分析。
②情报整合汇总。各科所根据各自承担任务, 按月或按季产生税收情报, 得出风险结论, 提出应对措施。若由基础科所调查核实的, 可通过基础科自行应对或职能科派发基础科应对;若需采取评估方式应对的, 情报管理部门对各科所提交的评估应对项目进行二次梳理、分类, 进行任务整合, 有计划有重点实施推进。
(3) 情报运用。
①前置应对。前置应对包括对各科所提交需要进行风险应对的任务和上级下派的应对任务, 由情报管理部门进行二次案头分析, 确认风险疑点, 整合风险任务, 提高应对效率。前置应对后对认为疑点风险不大的单位, 可建议完善税收管理举措, 提交给相关职能科;或建议基础管理科所核查, 核查单位并将核查报告按期反馈情报管理部门。对疑点风险较大单位, 前置分析疑点确认后下发风险应对。
②过程应对。过程应对内容主要包括4个部分, 一是案头分析。应对部门收到应对任务后, 结合项目化分析疑点和应对工作经验, 提出新的分析疑点, 供应对释疑。二是实施风险排查指导性规范。归纳总结应对规律性、一般性内容与注意事项, 通过格式化的模板分析, 提高风险应对分析的规范性与应对准确率。三是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控制。将纳税评估工作自主自觉的融入情报管理, 实现全程监控。四是跟踪质疑活动。对已完成风险应对, 但报告无法准确解释情报生成疑点的纳税人, 开展跟踪质疑活动, 提出质疑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4) 情报评价。
情报评价通过纵向、横向比对还原应对成效, 评判税收贡献度是否已达到正常区间;复核评估工作报告, 验证疑点是否排除。
情报评价结果直接作用于情报采集、情报生成和情报运用环节。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各环节情报内容进行调整, 对效果明显的予以完善和丰富;对无效或效果不明显的不纳入情报管理内容。对应对成效显著的, 制作典型案例, 形成有效监控情报内容, 总结应对经验, 提高风险应对水平。
3. 完善情报管理的对策
①情报管理需要强化税务干部能力建设。从目前实践来看, 情报管理体系核心部分在于情报生成或情报识别工作, 其中又以情报分析为重点。情报管理的另一关键节点在于干部实际风险应对的能力。只有加强税务干部情报分析和风险应对能力才能在大量的数据中发现并锁定风险, 将风险转换为入库税收的增加或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达到情报管理的结果。
税收管理创新的实践与思考 第4篇
税收管理创新的实践
创新建立各项工作机制。一是构建分税种、分行业税源预测、预警管理机制。二是完善基础制度建设、分税种管理措施、诚信征税、纳税服务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税务稽查、税收执法监督等机制,以及执法程序、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三是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注重提高培训质量,并以地税廉政文化建设为主线,构筑违法惩治机制。四是强化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税种管理,构建以生产经营、发票管理、财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重点税源监管机制,推进房地产、建筑业一体化管理。如对土地一级开发和二手房交易环节实施重点监控;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在全市范围内搭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协税护税网络组织,目前已设立76个委托代征工作站,实现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的全覆盖。
深度推进数据管理工作。以江苏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强化数据信息深度挖掘和增值利用,初步形成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开发税收风险管理平台,以创新业务流程为重点,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采集、分析和利用各类涉税数据资源,实现风险按户归集和分级排序,从中识别、推送解决和预防纳税风险的问题,对于推进税收征管由普管制向专业化转型具有积极作用,并完善以异常涉税信息流为导向、专业化团队集中管理与基层应对相结合的涉税数据管理方式。创新开发税务稽查查账软件,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分级分类稽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十一五”期间累计查补收入达到22亿元,有力规范了经济税收秩序。
创新完善纳服体系建设。一是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全系统办税服务厅全面建成全功能窗口,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全功能办税厅,实行一窗多能、通办,并推行部分涉税业务同城通办和免填单服务。二是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发税务行政审批管理软件,235件审批事项实现即时出件、当场办结。三是研发应用办税厅公共管理服务系统,提升了办税服务效能,并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运行。四是构建咨询服务体系、强化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收宣传辅导格局。如在全省率先开通12366远程人工座席,推出12366专家座席组团服务机制,开通网上在线咨询。五是拓展电子办税载体。如实施以省级大集中系统为基础、总局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的电子化征缴体系,电子缴款率达到100%。缴纳税款方式多样化,包括实时扣税、自缴核销、银行端查询缴款、POS机缴款等。同时,网上申报纳税人全面推行CA认证,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快捷、高效、安全进行网上电子申报。六是构建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如在全国率先成立纳税人之家、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开展政策沟通、信息对接、民主评议、权益保障等服务。
构建税收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按照覆盖全部税种、锁定重大风险、突出行业(类型)管理的原则,结合风险监控机构的专业优势、机关实体化部门的税种管理优势、风险应对部门的评定经验优势,建立起能满足征收、评定、管理、稽查各环节的指标体系。同时,从各税种申报合规性上,设计覆盖各税种的风险指标;从重大风险特征上,整合风险指标,构建分行业、企业类型的分级分类风险模型;自征管数据、纳税人财务数据,到第三方数据,由易到难梳理,不断深化指标(模型)创建工作。另外,建立风险识别调研制度,规范指标(模型)建设的分析调研、典型性调查、论证维护等阶段要求,对主要行业(类型)、重大风险领域系统性地开展风险识别调研。目前,已创建风险指标251个,构建了外籍个人所得税、房地产行业、餐饮行业、房产类税收、交通运输业、物业管理、小额贷款、大企业管理等12个行业(类型)风险模型。
重视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实施干部职位绩效管理。按照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业务综合、行政管理五类岗位,制定各类岗位绩效考核核心指标,明确绩效考评层级、简约考评方法、优化考评指标,职位绩效管理有序推进;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设立无锡地税网络学校,初步形成以网络学校为主体、在岗学习和院校培训相配套的培训格局。二是建立专业团队和人才库。制定团队管理办法和专业人才库建设意见,组建了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大类共21个专业人才库,共计245人次。同时,建立了17个专业团队,有效发挥团队人才的领先优势,推进重点难点工作开展。三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如创新实施廉政风险管理办法,研发税收执法预警监察系统;探索税务内控机制建设,建成具有无锡地税特色的惩防体系。四是深化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以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江苏省无锡地税局在全市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社会评议中保持名列前茅的位置,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推进税务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税务部门应主动分析纳税人特点,重视援助监管,突出权益性服务,引入纳税人参事机制,依法开展纳税人合法权益救济工作,增进征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在依法诚信征税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将税务管理的重点放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征纳矛盾、保障纳税人权益上,使纳税人得到高效、有序的税务管理与服务。
完善依法诚信执法机制。应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完善创新驱动机制;通过信息资源系统有序地应用,挖掘有价值的税收分析数据,分析比对第三方数据,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服务;以创新能力为核心,开展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实施创新环境优化工程,将坚持创新作为确保税源专业化管理向更高层次发展、更高平台跨越的重要战略举措,营造开拓进取、永争第一的创新氛围;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保全和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程序制度。
深化涉税数据管理应运。依据不同数据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特点,将数据分为日常征管数据、财务数据、第三方数据三种类型,采用先易后难、依次推进的方式,夯实日常征管数据基础分析,提高财务数据利用质量,稳步扩大第三方数据采集,打开风险特征信息源的空间,有效支撑风险管理各阶段不同的要求。严格落实与工商、国税、国土、统计、电力等部门建立的信息交换制度,明确规定内外部接口数据项标准,实现第三方数据与税务机关内部数据的有效匹配。
创新税务文化建设。一是要树立创新理念。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保守观念,积极树立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工作理念,将是否具备创新意识、是否具备突破胆略作为评价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的重要标准。二是尊重首创精神。针对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大力倡导和尊重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首创精神,转变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努力实现在工作中创新,在创新中突破。
完善创新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激励创新的工作制度,充分调动上下级、组织与个人的积极性,增强创新工作的合力。并将创新作为工作业绩考评的重要方面,以创新项目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完善考评指标,明确考评标准,对创新工作的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第5篇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
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等资料。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
报告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见附件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
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
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见附件7),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
缴顺序。
第十八条 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执行追缴事宜。
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
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
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
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
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
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发情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第6篇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要点解读
(一)扩大适用范围
《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二)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协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对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后续管理。
(三)简化报送资料
针对行政审批模式下,税务机关往往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大量第一手证明资料,且各地操作口径不一的问题,《办法》对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简化,切实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需填写适用于自身情况的《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共两张信息报告表。除核心证明和资料外,其他资料信息采集的方式调整为由非居民纳税人填写信息报告表,这将大大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提供负担。
2.核心证明与资料。非居民纳税人需提交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以相关法人证明或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另外,非居民纳税人需提交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3.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料。如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需提交特定证明资料,非居民纳税人应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的同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例如,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或利息所得,需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协定待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的规定,提供代理人声明和证明非居民纳税人为该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非居民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其他能够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资料。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下列资料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
前述各项资料,根据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条款的不同,定期或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虽然在《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资料,但非居民纳税人在每次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仍需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情况。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免税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也应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并报送与享受协定待遇相关的报告表和资料。
(四)明确权利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在实施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管理的情况下,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对如实填报信息报告表并提供《办法》规定的资料负有责任。
扣缴义务人对取得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和《办法》规定的资料并转交主管税务机关负有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部分内容与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条款的法律条文进行比对,对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依协定扣缴。如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后续管理,根据后续资料查验情况可相应采取要求补充资料、追征税款、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
(五)管理环节后移
取消行政审批后,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监管向事中和事后转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报告表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主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信息报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不能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准确执行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防范税款流失风险,具体后续管理规程将另行制定。
三、《办法》生效与政策过渡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第7篇
国税发〔200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 1 —
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 2 —
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 3 —
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 4 —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四、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针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库;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 5 —
度,注重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培养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第8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请示》 (新国税发[2015]105号)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 外国企业 (不含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下同) 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 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 凡未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 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其分取的合作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按前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 该外国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不予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由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开采石油天然气的, 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均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就其取得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方的外国企业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取的税后利润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应按有关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本批复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 以及适用本批复第二条规定取得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规定条件的, 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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