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的反思
复旦投毒案的反思(精选6篇)
复旦投毒案的反思 第1篇
**学院考查课论文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反思
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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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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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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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社会心理学
2013年 6 月
目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1
一、案件背景.............................................2
二、高校杀害同学案件举例.................................2
三、就此类案件的分析与反思...............................3
(一)分析...............................................3
(二)就此案的反思.......................................3
1、对当事人的反思.......................................3 2.对社会环境的反思......................................4
四、我的建议.............................................4
(一)个人方面...........................................4
(二)其他方面...........................................4 参考文献.................................................5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反思
摘要: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复旦投毒案震惊了整个社会,这件事罪魁祸首到底是谁,是谁酿成了这场悲剧!他人的生命应是既神圣又要受到我们尊重的。为什么生命又得不到保护,得不到尊重,屡遭践踏。本文就复旦大学投毒案展开,分析了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处理矛盾的方式,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关键词: 大学生投毒 心理扭曲 正确发泄 尊重生命
一、案件背景
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该校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2010级)黄洋,于2013年4月1日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于16日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上海警方表示,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锁定同寝室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
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同学林某存在嫌疑并被依法刑事拘留。16日下午,复旦大学将其新浪微博官方账号的校徽换成黑白色,发布通报:“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表示沉痛的哀悼!”
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于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
二、高校杀害同学案件举例
朱令铊中毒案,清华才女大学生朱令于1994年12月11日晚上在北京音乐厅参加演出之后,于次日离奇出现铊中毒的症状,此案至今未破。
2004年在马加爵云大宿舍连杀四个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
2013年4月16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两学生发生口角致室友死亡。根据南京江宁警方初步调查,16日21时许,该校学生袁某在宿舍内玩电脑游戏,同宿舍蒋某因未带钥匙敲门,袁某未及时开门,双方为此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袁某拿起书柜上的一把水果刀捅到了蒋某胸部。蒋某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2013年4月17日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宿舍发现腐尸。4月17日中午,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一学生宿舍6楼室内发现一具腐烂的尸体。知情者透露死者为该校学生,死时无人知晓,直至尸体腐烂味溢出才被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 2
查。
2013年4月17日张家港沙洲职业工学院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当日20时30分左右,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符某持水果刀将在该院短期培训的学员曾某刺伤。此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就此类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一)分析
我们通过对案发原由的调查,就会发现这类案件的一个共同点:被害人与当事人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就是一些生活上的小摩擦,导致酿成大祸。这值得我们思索的是为什么一点小摩擦就大打出手呢。
拿复旦大学投毒案来分析。直至今日,在与林某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某会毒杀室友。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某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
很多身处林某的圈子从未留意林某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林某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某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某的家庭——其实相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某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更少有人体会过,迥然相异的两面,在林某的内心长期煎熬、发酵。
由此我们可看出林某的心理存在很大的问题,近年来的高校凶杀案的案犯都有这个问题,心理的极度扭曲,难以抑制的愤怒,以及错误的发泄方式,使他们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二)就此案的反思
1、对当事人的反思
惨案的造成和当事人本身有极大的关系。林某扭曲的内心造成了黄洋的不幸,而其他人的心理问题又造成了相似的悲剧。就这点来看,现在一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存在不小的问题。这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这类案件也反映了一
些大学生不会正确的处理问题,不知道什么是发泄的正确方式。做事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特别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的学生则习惯过度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
不能正确的解决出现的矛盾也是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的反映。出现了矛盾,就在心里产生杀人的动机,是心理的极大扭曲。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矛盾,这是正常的,因为人与人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等可能都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矛盾实为正常。有了矛盾就要解决矛盾,大多数人的问题就出在这一环节:用什么方式解决矛盾。我认为交流谈话是最有效的方式,用你的诚意打开对方的心扉,谈谈你们共同的话题等等。等你们谈完了话聊完了天你就发现原来他是这样的一个人。你就会觉得你们之间发生的小摩擦真是没什么了。
2.对社会环境的反思
当今社会就业压力陡然上升,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人们之间的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等等,都会使我们的心理发生变化。我们在这种压抑的环境中生活,会对我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扭曲,如果不及时调整调节,就会我们的发展造成很大的抑制力。所以,我们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帮助,来健全我们的人格和心理,使我们最现代社会的洪流中浪遏飞舟。
四、我的建议
(一)个人方面
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挫折,面对这些挫折,我们要视之以平淡;面对他人错误和缺点,我们要包容和尊重对方;发生了矛盾,我们要尝试简单的沟通来解决矛盾;我们还要学会发泄,不要动辄起杀机,学会倾诉,告诉你的朋友你的想法,将不开心的事说出来,你会感觉轻松。
(二)其他方面
学校的重要药剂应有设专门看管人员,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还要多开展 心理辅导来疏导心理。
家庭和学校教育对子心理健康的培养要加强,在教育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在进行知识完善的同时,决不能忽略了心理健康,因为,对整个社会而言,成人
比成才更重要。大学室友投毒再次警示人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有关爱、公平的意识,要懂得善待自己的生命和尊重他人的生命。
国家应该对校园犯罪案件在教育、道德、文明和社会所组成的法庭进行长期审判。让这种法庭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咨询站,成为防止青少年心理裂变的观测站;让缺乏理智的心理导火索掐灭在萌生之时,让校园悲剧不再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荷.德智起飞健康成长——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3(4)
复旦投毒案的反思 第2篇
针对这次复旦投毒案,我们采访了若干同学和老师。从他们对事件的看法到对大学生目前状况的分析,我发现当代大学生的现状不容乐观。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仅仅是为了一些生活琐事就将朝夕相处的同学杀害、这样的行为真是难以理解。但这是林某的性格乖戾、以及缺少同学、老师、家长心理层面关心的结果。这件事更让大学生心理素质得到了重视。
目前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反观自身、发现大学生虽然被成为“生活在象牙塔”,但是承担的压力也是来源于四面八方。大三了,同学们都在制定自己的人生目标:读研、出国、就业。这些话题在同学讨论中此起彼伏,每一条道路都是一条艰难的道路,还有来自同学间的压力,其实大学生就如中学生需要给予心理指导一样,大学生也需要成熟的人来指导、排解这些压力。倘若这个环节被大学教育直接忽略的话,这种的惨剧就可能会一再发生。
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林某,外人都认为其虽然不善交际、但并不至于做出杀人这样的事。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林某不但不善与人交际、平时也是很记仇的人,不愿发泄自己的不快,可见正是这些问题的积攒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大学生应该学会合理排解自己的心理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并不是选择沉默甚至自杀、杀人这样极端的方式。
对比之下,再看这次的受害者黄洋。其实我认为这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直博只是体现他优秀的一方面。黄洋参与各种课外实践活动、以及社团、比赛。他善于组织规划、经常鼓励刚入社的学弟学妹,教会他们各种知识、并且他在喝了有毒的水后还细心的将饮水机擦拭,提醒其他同学不要用饮水机就,这些行为都证明了他不仅自身优秀、也用自己的优秀感染着其他人。我认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正应如此。品德的高贵远比成绩要重要的多。
这次事件沉痛且值得反思。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除了知识,更应该收获什么?学校和社会究竟要如何在这段宝贵的大学时间塑造一名合格的社会青年?我认为,大学中,老师和学生的联系应该不仅仅停留在课堂上,课后各个班的辅导员应该多多关心学生的生活。从各个方面了解学生,及时发现学生的困惑,或者与同学建立起友好的师生关系,在学生有了困惑和困难时想到的是向老师咨询而不是压抑自己或者报复同学。
复旦投毒案的反思 第3篇
关键词:媒体,客观真实性,新颖独到性,深刻性
媒体是社会意识的反映者和引领者, “空谈误国, 实干兴邦”, 我们欣喜地发现, 媒体发生很大变化:伤感性的报道少了, 建设性的报道多了;故事性的报道少了, 纪实性的报道多了;领导政绩性的报道少了, 民众务实性的报道多了。媒体在取得成绩的同时, 还有可以提升的空间, 以“复旦投毒”事件为例, 媒体的客观真实性、新颖独到性和深刻性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修正。
一、“复旦投毒”事件中折射出的媒体问题首先, 先入为主误导民众
上海知名律师吴冬对记者表示, 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 嫌疑人理论上是无罪的。2013年4月18日网络文章《传复旦投毒案嫌犯承认毒害黄洋供述杀人动机》在其传播过程中标题很快被更改为《复旦投毒案嫌犯承认毒害黄洋已供述杀人动机》, 2013年4月20日北京青年报《从复旦投毒案看攻击型人格的养成》, “复旦投毒”事件还没有正式审理, 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林某已从浅层的指名报道到深层的犯罪动因分析, 对林某是一种莫大的伤害和不公, 已经侵犯了林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 对公众也是一种误导和绑架。客观真实的报道有助于了解事实真相, 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对法院系统作出公正的裁决起到积极作用。但是, 媒体越位, “未审先判”势必影响司法公正。回顾“佘祥林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 很多误判错判, 都源于司法机关为避免被误导民众的责难和媒体无休止的纠缠, 屈从于“舆论审判”, 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损害。当冤情大白于天下, 媒体调转枪口, 对司法机关“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猛烈炮轰, 继续扮演着正义的代言人, 从未从自身对社会的误导进行任何反省。
其次, 跟风报道缺少新意
短期内媒体对“复旦投毒”事件的集中报道是正常的, 但如果海量报道仅是简单复制, 视角、风格大同小异, 就失去了“新”闻的价值和意义。“复旦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直接动因是什么?间接诱因是什么?个体原因是什么?社会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值得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教育工作者进行深入探讨, 更需要媒体通过跟踪报道的形式把问题实质和解决方案反馈给全社会, 媒体应从真正解决问题的社会公益角度出发, 而不是局限在猎奇和获利的经济效益范围之内。大学生正被媒体集体包装成带有“自私狭隘”标签的特殊群体, 但媒体对大学生群体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鲜有新颖独到的分析和解决方案。也许媒体自身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但其独到视角、话语权和极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助于达成社会共识, 形成社会合力, 快速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再次, 浅尝辄止欠缺深度
随着一系列恶性杀人案的新闻报道, 高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地带, 继马加爵、药家鑫、付成励杀人案之后, “复旦投毒”事件再次引发社会的集体思考:我们的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马加爵学习生命科学, 却漠视同窗生命?付成励在政法大学, 却知法犯法?“复旦投毒”事件中的两位当事人以后要救死扶伤, 今天却自相残杀?为什么大学校园中的谦谦君子、文弱书生对自己的同类如此冷酷绝情?为什么他们所学知识和行为方式有如此大的反差和背离?“复旦投毒”事件经审理确认犯罪嫌疑人后, 对其进行心理、人格的分析是必要而且重要的, 但仅限于此是远远不够的。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从心理学角度, 对马加爵犯罪进行人格解析, 引发网友的集体愤懑, 究其原因, 是研究视角过于狭窄偏颇。任何社会个体行为都有其社会背景和原因, 马加爵犯罪固然有其主观过错, 但由社会不公造成的贫困, 由贫困产生的歧视伤害, 才是马加爵和马加爵们犯罪的深层、实质原因。李玫瑾教授简单归咎于马加爵自身, 显然不够全面严谨, 甚至是避重就轻、有失公允。
二、媒体问题解决对策
解铃还需系铃人, 媒体的问题最终还要靠其自身的监督和自律来解决, 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运行机制, 相互监督, 彼此制约, 共同维系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首先, 媒体内容应当确保客观真实性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时效原则”自然成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理念, 现代传播科技的发展, 使得新闻时效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1]媒体竞争越激烈, 越容易把新闻的“时效性”置于“真实性”和“客观性”之上, 形成了网络媒体“三人成虎”现象。媒体应恪守职业操守, 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社会新闻事件进行真实、全面的报道, 作为一种理想, 客观和公正原则与真实和准确原则一样, 已被看成许多新闻从业者职业自我认同的关键要素。[2]不应煽动民众, 成为阻碍“司法独立”的绊脚石和拦路虎, 同时处于侦查预审阶段的案件应当限制媒体对案件的介入和细节的报道。如果媒体长期误导民众, 最终不仅会失去民众的信任和尊重, 而且会使社会以讹传讹, 产生整体“信任危机”, 危及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 媒体视角应当具有新颖独到性
媒体的新闻视角应当是新颖且独到的。如果媒体对同类新闻报道只有陈述, 没有思考;只有悲情、没有反省;只有诉求、没有改变, 雷同的苦情戏反复上演只会使公众产生情感疲劳, 乐于助人者将从最初同情到淡然厌弃, 需要帮助者得不到来自社会的任何温暖, 媒体懈怠失职、缺乏新意会使社会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 同时会使社会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大打折扣。
再次, 媒体渗透和传递的思想具有深刻性
媒体的思想是可以深刻的, 只需包装在轻松、娱乐的外表之下, 如何拿捏媒体思想“深刻”性和表现形式“娱乐”性之间的尺度是媒体人面临的挑战和难题。新闻来源于生活, 同时高于生活, 媒体可以从更高、更广、更深的社会视角去挖掘问题实质。同样的社会土壤会培育出思想观念雷同的批量个体, 媒体与其扎堆儿对个别现象掘地三尺、口诛笔伐, 不如对带有普遍性的深层问题进行系统剖析、反思和纠偏, 后者似乎更具社会价值和意义。因此, “怎么看”的媒体报道是浅层需要, “怎么办”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媒体正道。
媒体每天都有新闻报道, 所有事件也会随着时间流逝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媒体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思想动态和政治生态,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增长, 民主意识不断增强, 民众对媒体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视角也会各有不同, 能否“说真话、办实事”是检验媒体道德和良知的共同标尺, 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和本分。媒体只有坚守真实、独特和深刻的职业底线, 才会成为受人尊敬的行业, 才会成为社会真善美的保护神。
参考文献
[1]SCHLESINGER P.Newsmen and Their Time-machine[J].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7 (28) :3.
[2]SCHUDSON M.The Objectivity Norm in American Journalism[J].Journalism, 2001 (2) :2.
[3]周俊.论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的基本专业原则[J].青年记者, 2012 (1) :36-40.
[4]杨江.媒体的二次伤害与自我矫正[J].青年记者, 2012 (1) :36-38.
[5]李明智.传统媒体引导网络舆情的策略[J].青年记者, 2011 (11) :13.
[6]范明献.传统媒体对网络事件传播的舆论引导[J].当代传播, 2010 (2) :53-55.
[7]冷天虹.网络事件的信息源探讨与网络论坛的影响[J].新闻世界, 2010 (11) :192-193.
复旦投毒案对高校生命教育的反思 第4篇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和林森浩都谈到一个共同的话题,即作为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却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主审法官说,“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而林森浩表示,他自己是一个学医的研究生,生命对他来说,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对生命应该存在敬畏,但他却缺乏这种责任感。
近年来,不只是林森浩一起高校发生的残害同学案,陆陆续续曝出多起类似事件。这不得不让人反思高校的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是美国学者杰·唐纳·化特士于1968年首次提出,此后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所谓生命教育,是指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的价值、人的生命,理解生活的真正意义,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培养学生对终极信仰的追求,养成学生的关爱情怀,使他们学会过现代文明生活。简言之,生命教育的本质在于尊重生命以及生命的价值。因此,生命教育首先是珍惜生命的教育,包括引导学生认识生命,学会保护生命、尊重生命,更重要的是,体悟人生的意义,追求人生的理想,这是生命教育的最终目标。
人生活在社会中,会有各种遭遇,生命呈现不同的状态。有些人的生命状态表现得平稳,因为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比较平稳。有些人的生命状态表现得变动剧烈,因为他处于剧烈变动的社会环境之中。有些人的生命状态是昂扬向上的,因为他可能生活事业一帆风顺。有些人的生命状态是萎靡不振的,因为他生活事业上遭受较多挫折。有些人处于社会上层,生活工作环境较宽松。有些人处于社会下层,生活工作环境较逼仄。有些人在某些方面比较有特长,他在另一些方面可能表现出短板。有些人在某些事情上较宽容,他另一些事情上较在意。有些人是较感性的,有些人是较理性的。有些人在某些事情上较感性,在另一些事情上较理性。有些人在某些事情较理性,在另一些事情上较感性。有些人在某些时段,情绪较愉悦,在另一些时段,情绪较低落沮丧。
生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维护生命表征的多样性来维护生命。社会发展以尊重生命为旨归,一方面,发展保护生命的自由度,另一方面,保护生命的完整性。如果社会不存在保护人生命质量的机制,社会发展是缺失的。一般来说,一个正常社会,其内部存在一定的机制来保护生命质量,但这种保护总是不全面有效的。有些人的生命得到极度保护,有些人的生命被漠视。有些人的生命在某些方面得到尊重,有些人的生命在某些方面被漠视。社会发展就在于使这种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进行生命教育,在于使每一个个体,意识到生命的重要,从而在社会交往中做出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举动。个体在现实中的遭遇是多样的,每个人对生命的体验也存在不同。所谓意识到生命的重要,是在个体利益与别人的生命价值之间存在冲突时,会以保护生命价值为先。所有的社会交往以保护生命价值为基本前提。
按理说,知识人会比普通人更多地意识到生命的重要性,他比普通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知识所传达出来的生命保护意识。知识的进化是为保护生命,以提升生命质量为旨归。在此意义上,知识进化才具有意义的,否则,知识本身走入歧途。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讲,知识人比普通人缺乏对生命的真实体验,因为他长期处于知识的海洋之中,对生活所承载的生命保护没有更真实的体验。从知识的角度,知识进化与生命保护存在两方面的落差。一是知识受社会结构的影响,知识进化朝只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方向前进。知识受社会结构影响是明显的,知识中最典型的代表科学知识,按马尔库塞的说法,已经意识形态化了。换句话说,在群己权界不清晰的情况下,知识很容易变成强势者侵害弱势者利益的工具。从这个角度,知识进化并一定提升生命质量。相反,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奴役的工具。
另一方面,单一知识与生命保护的完整性存在落差。单一知识表现为知识向某一方面前进,而生命本身是完整的,它需要多方面的知识来维护。在某些方面有所专长,推进既有的认识,恰恰是知识的优势所在。然而,当知识在某一方面走得越远,它可能离生命的完整性也越远。一个生命需要吃穿住行包括精神方面的多种需求,这些需求本身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而知识则表现为对某一方面的认识。如果两者协调不好,知识会影响到生命表现。这就需要相应的生命教育不断将知识拉回到维护生命所需的根本目的上来。既要维护知识的专业性,又要维护知识服务于人的性质。否则,它可能在一条歧路上狂奔。
知识是深入的,生命则表层得多。知识的深入性,表现在它要脱离生命表象去挖掘更深层次的规律。例如:知识的实验研究,首先是建构理想模型,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而生命则是随时发生的,随时存在变化,人也不是生命在理想社会。知识越深入,离生命表征也越远。当然,这是对一般的知识研究而言的,对真正的知识研究而言,知识再深入,它也不能脱离生命生活本身。否则,那不叫知识。
知识追求确定性,生命体现很多的偶然性。从时空角度,知识追求随时空而不变的规律,或者能用确定的公式来表征变化的规律。相比较而言,生命则表现为偶然性。今天碰到好的事情,就高兴一些。碰到不好的事情,心情低落一些。对个人而言,身上发生的事情很多都是偶然的。
当前,高校在知识教育方面,可谓已很先进,特别是理工科的教育,紧追世界前沿。然而,相对来说,生命教育缺乏。一是没有生命教育课程。在个体价值日益被重视的今天,高校不开设相应的生命教育课程是难以令人置信的。二是人文教育薄弱。人文教育某种程度上与生命教育存在关联。在理工科学校,人文教育薄弱。综合性大学的理工科学生,接受正规人文教育的机会也相当少。这里,还要把生命教育和人文教育区别开来。生命教育是针对个体生命的,人文教育是文史哲方面的教育,两者尽管有关联,但存在不同。有些低劣的人文教育,完全背离生命教育。有相当部分高校理工科的人文老师缺乏真正的人文学科修炼。
高校生命教育缺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与追求知识的功利性有关。它加剧了知识的单一面相。整个社会处于功利状态,学生为实现具体目标而学习,在达到目标的过程中,任何阻挡的力量,都可能成为学习知识所要排除的对象。然而,真正的知识永远要为生命让路,只有建立在尊重生命基础上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在追求知识功利目的的过程中,不但追求知识的人在受挫后容易偏激,而且知识学习本身会走入歧途。知识成为伤害人的工具。从复旦投毒案可以看出,对药物知识的掌握成为杀人的工具。
高校学生也不是脱离社会的独立个体,他会通过种种与社会接触。在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他可能学到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知识。然而,对有些学生来说,社会并没提供好的教育。当然,这不只是家庭教育的问题。社会缺乏对人的尊重加剧了一些知识人在尊重生命上的心理失衡。他们在找工过程中,在购物过程中,在与同学接触过程中,或者在与老师接触过程中,如果体会到的都是对人的不尊重,自然,他促使他漠视生命。人的生命保护与人的尊严始终联系在一起。
可想而知,缺乏对生命尊重的知识教育会走入歧途,由此产生的知识也偏离了社会真正所需。知识创新表面是由问题引发的,但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实际上,科学家也好,一般的知识创新工作者也好,所面对的问题是不同的,即使问题相同,他所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在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过程中,只有导向一个有利于普遍实现人的价值的社会,这样的知识创新才真正是有价值的。反之,这样的知识创新只有工具价值,如果他最终偏离社会真正所需,这种工具价值很快会失去作用,传统的知识创新偏重于工具价值,表面看这种知识创新会导致现实的效果,但长远看,这种知识创造不可持续,也没有持久生命力。
复旦投毒案 第5篇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
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 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
(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1/21页动物建模剂量。
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
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
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
住一室的黄洋外出,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
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林低头)
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林向右微低着头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侧,连续挠抓了几次)
以及林森2/21页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
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
(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
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
(袁在此清了清嗓),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
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
(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
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
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
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
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
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
(林抬起头直视前方),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
(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3/21页。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林森浩后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建模剂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尽管没有超过50毫克/千克这个剂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为被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
我们知道肝脏是人体维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损伤、衰竭往往必然导致人的死
亡,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都是基本常识,林森浩的硕士导师丁红陈述,N二对人或动物的肝脏会造成很严重的损伤,肝脏会很快地硬 化,具体的剂量是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动物的体得来计算,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他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否则实验是不会成功的。
剂量大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地控制剂量的使用对于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结果林森浩实验成功了,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体肝脏造成严重损害,因为他破坏生物细胞机理是相同的。
林森浩作为一个在读的成绩优秀的医学硕士研究生,他的导师说,他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林森浩执笔撰写的多篇论文,及其他所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他对二甲基亚硝胺造成肝功能损害的毒性,他有着明确而有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读医学硕士期间,根据他参与的上述动物实验的经过和结果,他执笔撰写了《适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化肝脏病》杂志等权威医学核心期刊,并将上述实验及其相关论文内容作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题为《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的硕士毕业论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确地写到,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学物质,它进入肝细胞经微粒体代谢生成乙醛,引起肝细胞损害,同时产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质甲基化,导致肝细胞坏死,造成肝细胞坏死、再生、坏死而导致纤维化,由此可见,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够导致生物体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认知是明确而又清楚的。
2、林森浩故意将远远超过致死量十多倍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饮水机中,让黄洋饮用,既充分证实林森浩主观上决意要杀死黄洋,也充分证实黄洋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 实现的必然结果,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证明二甲基亚硝胺大鼠经口的半4/21页数致死量为每千克三十七毫克。也就是说实验大鼠经注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它只要达到每千克三十七毫克它有半数将会死亡,一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的质量约等于一克,林森浩在自己的多篇论文中明确大鼠肝功能实验的建模剂量为每千克五十毫克,在这个建模剂量下,林森浩实验的七十只大鼠中,就有十只死亡,而被害人黄洋的体重约为65公斤,按照复函的半数致死量和建模的剂量,约2.4~3.25克之间,也就是说约2.4毫升到3.25毫升之间的二甲基亚硝胺就已经能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他只需要不超过3.25毫升。按照吕微微的证词,她在与林森浩做完大鼠实验后,将剩余的75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密封全部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实验室内,今天上午的庭审当中辩护人说,二甲基亚硝胺有挥发性,公诉人注意到吕微微的证词证明他将这75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试剂管内的,这个试剂瓶内没有泄漏,而且他是将盖子拧紧的,不仅如此,那个试剂瓶有两个盖子,他的外盖是拧紧的,在他的试剂瓶口上还有一个内盖。被告人林森浩的证词也证明,他在取出这些试剂瓶的时候,试剂瓶是密闭的,没有外泄也没有挥发的情形。
林森浩作案的时候,将吕微微存放在这里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全部取出,是全部注入黄洋饮水使用的饮水机中,按照吕微微陈述的数量,林森浩投毒用上的二甲基亚硝胺约75克,75毫升,黄洋只要服3毫升左右就足以致命,75毫升超出了人致死剂量的20多倍乃至30倍。林森浩到案以后先是供认,他承认,他将取出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了饮水机中,但是他先是供认大致是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大约是二三十毫升,后来又称,经过实验以后又称大约是五十毫升,即使按照林森浩辨解的最低剂量,他注入的毒剂的剂量,致死的数量,也要超过黄洋致死量近十倍,也就是20毫升,它也要近十倍,如果是五十毫升它是20倍,如果是75毫升那是30倍,如此剧毒的二甲基亚硝胺,如此巨大剂量的剧毒物全部注入饮用水中让被害人黄洋饮用,难道还不足以证明黄洋因此而死亡已经是必然的吗?
难道还不能证明林森浩要致黄洋于死地的犯罪故意和决心吗?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依照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他听到黄洋取水以后,用调羹在杯子里捣了
一捣,喝了一口然后吐了一大口,辩护律师也接着说请法庭注意到黄洋仅仅是喝了一小口吐了一大口,即便被告人所讲的是真实的,大家都可以看到,黄洋仅仅是喝了一小口,他就走上了死亡的不归路,你可想而知林森浩投下了多大剂量的毒剂,不仅如此,按林到案后在法庭上的供述。
他在注入上述巨大剂量的毒剂以后他还觉得不够,他又将注射器内约2毫升多一点的二甲基亚硝胺一并注入饮水机中,他觉得75毫升还不够,那两毫升也要放进去,这是一种怎样的疯狂啊,林森浩要置黄洋于死地的目的和决心真是溢于言表。
林森浩投毒以后视黄洋生死安危如草芥的行为也从另一个侧面充分印证了他投毒 就是要剥夺黄洋生命的犯罪决意。
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投毒以后,黄洋这个时候还没有回到寝室,林森浩随即就在当天的18:25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通过该网页显示的内容,林森浩再次确认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摄入、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当天晚上,林森浩还查询了两个相关的致死案例,刚才诉讼代理人也特别强调,那两个致死案例被害人仅仅服用了2克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便死亡,2克左右,2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这两个案例也是5/21页林森浩在这个时间段搜索到的。
这个时候黄洋还没有回到寝室,如果说林森浩所说的他在向饮水机注入的那么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还没有来得及想过,黄洋饮用后会因此死亡的辨解成立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林森浩应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他完全应该清醒地看到投毒的后果,他应该知道人家2亳升左右就致人死亡了,你已经投入了75毫升那样巨量的毒物,林森浩应该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应该清醒地看到你投毒会杀人的后果。
你完全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条件悬崖勒马,从而有效阻止黄洋喝下饮水机中的毒液。但是林森浩完全不为所动,他坐视黄洋喝下如此巨毒的毒液,从而走上不归路。到案以后林森浩对此仅仅讲了一句,他说,网上说的可能致死,他理解致死的概率很低,所以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林森浩讲的这个话是不真实的,同时也充分地反应出林森浩视黄洋的生死安危如草芥的犯罪信念和犯罪决意是何等地坚定。不仅如此,黄洋中毒住院以后,林森浩明知黄洋病情发展迅速并急剧恶化,同年4月5日下午,林森浩还提着水果去外科重病监护室探视黄洋。林森浩目睹了黄洋的惨状,而且他明确地知道 黄洋出现血小板数值急剧下降,黄洋的血小板指数在4月4日的晚上已经降到2,黄洋出现直接危及生命的症状。
如果说林森浩此前还能辩解他没想到没考虑到黄洋会中毒死亡,那么在目睹黄洋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医护人员对此束手无策之际,林森浩如果不是决意要杀死黄洋,他应该会,也完全会,也完全有责任有义务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地透露黄洋的病情,真正的起因,帮助医护人员及时地抢救黄洋的生命,他可以实名或匿名地告诉主治医生,他也可以实名或匿名地告知黄洋的亲友,或者黄洋的学友,或者报警,等等,等等。
但是他什么都没有做,他对此视若无睹,气定神闲,一副此事与他毫无瓜葛的表现,坐视黄洋病情继续恶化,直到回天乏术。
在这一过程中,哪里有一丝一毫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林森浩投毒只是想伤害黄洋,只是为了使黄洋吃一点苦头而绝不是为了杀死黄洋呢,任何一个普通人,只要他还有一点良心,他都能够从这一惨剧的发生、它的发展到它的结局的过程当中,他能够看到,林森浩投毒杀人的决心,他的冷酷,他的残忍。
与此相呼应的是,在黄洋病情持续恶化,命悬一线的同时,林森浩从同年4月1日18时起到4月7日18时止,在6个时间段内集中频繁地上网,反复地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检测,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对毒物进行鉴定等等内容,他充分反映出林森浩此时已完全置黄洋生死于不顾,而一心只考虑他自己如何掩盖投毒行为,如何应对和逃避投
毒后可能受到法律惩处的侥幸和企图。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这一行为,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杀人。
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投放巨量的剧毒化学品,会造成被害人黄洋必然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这一投毒行为,从而实现他希望杀害黄洋、剥夺黄洋生命的目的,林森浩的行为既不是间接故意杀人,更不构成故间伤害罪,而是直接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复旦投毒案续 第6篇
2013年04月18日19:08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郝孟佳)16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证实,疑似被室友投毒的硕士生黄洋于16日下午去世。虽然此次投毒事件只是高校学生群体中的个例,但也可以说是当代高校学生心理问题的缩影。是什么导致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高校应该如何为大学生提供有效的心理辅导?记者就此话题特别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的张继明老师。
张老师认为,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并不是到了大学以后才出现的,当学生走进大学,在青春期后期阶段,开始走向独立、自立,会面临更多的矛盾和冲突,把这种问题爆发出来了。此时的压力、问题都只是诱发因素,不是所谓心理问题的本原之所在。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我们都会有一个这样的认定,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是早已存在的,这种心理问题甚至可以延伸到学生从小的家庭教育,在中小学的教育时期就已经存在了。甚至我们都会说,每一个有问题的孩子背后都能看见父母的问题。
张老师表示,整个社会大环境,整个的家庭教育观念,中小学的教育观念,都要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负责,而不仅仅是高校系统要对这样一个事情去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在大学阶段出事,大学应该采取积极的姿态去研究后续的教育和处理。
张老师说,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有三个不同的途径。第一,课程教育。学校开设了针对所有学生必须上的身体健康教育的必修课程,对于唤醒或者提醒学生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传播一些常见的身心健康的理念和做法都有很大帮助。学校也开设大量的以潜修形式存在的,像身体健康的,比如压力管理、潜力管理、人际关系、人际沟通、生命教育等课程,覆盖面积不像公选课那么广,但是在细节上的深入和兴趣程度,对选课学生的帮助程度都会有所增加,学生会基于自己的一些需求和状态选择课程。
第二,真正很有效地或者说关键的是要提升给学生做工作的老师们的心理健康意识和理念。因为很多高校的辅导员们本身不是做心理健康、社工、社会工作。所以,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给他们迅速地提升和灌输心理健康意识和理念。资源的匹配、级别、投入,包括辅导员的岗位设置是很重要的,会影响到教师们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效果。高校学生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需求也是比较凸显的,所以,在学校层面上,辅导员的工作群体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是非常有影响的因素。
第三,朋辈辅导体系如果能做得好,有效和深入程度就会比较高。朋辈就是同年龄人,同一个群体的伙伴,他们以小组的形式提供更深入和细致的心理帮助。这个体系在预防层面上,发现和预防问题是非常有效的。因为他们和学生本身接触的会比较多,能及时地发现问题,可能会让很多危机事件能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熊丙奇:别让知识成为迫害者的一个工具
2013年04月18日15:16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熊旭)今天下午,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做客人民网,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性的错位》为题与网友交流,熊丙奇认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或者社会教育引起重视,除了和学生进行知识教育以外,更应该关注一个学生的人格教育、生命教育、生活教育、心理教育。
“我和网友一样,对这件事情感到非常的震惊,要进行深刻的反思,我们可能用一个学生的学历、知识来代替所有对他其他方面的评价,认为一个人只要高学历,就是高素质人才,包括我们现在在评价一个学生的时候也是采取这样简单的标准。”熊丙奇说,一个人的学历是代表学习经历,反映知识教育一方面的成果,而无法反映出人格与身心。他认为,人格、身心、心理的教育,这些才是对一个人起到更大作用的教育。
熊丙奇指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或者社会教育一定要引起重视,除了对学生进行知识教育,更应该关注一个学生的人格教育、生命教育、生活教育、心理教育。只有真正重视这些教育,才能让一个学生既有知识又有文化,而不是有才无德,如果只有才而无德,这可能会才能一个害才,使他的知识成为迫害者的一个工具。
黄洋,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一口水,一口怀疑被他同寝室的同学投放了有毒化学物的水,结束了他27岁的生命。黄洋16日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希望配合警方调查,还儿子一个公道。黄洋的尸检已于17日进行,尸检结果将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据新华社“中国网事”报道,在发觉水味道不对后,黄洋特意为室友把“过期水”倒掉,把桶刷净——这是他生前做的最后一件事。黄洋自强自立,身为特困生还想办法往家里寄钱。黄洋除了学习成绩好,还多次参加支教活动,本科学习期间他参加了两次支教,大一暑假去安徽颍上,本科毕业时去西藏墨脱支教。本来今年7月,黄洋已经答应再去西藏支教一次。
校园悲剧后的反思
一场悲剧,断送了两个年轻人的未来,也击毁了两个家庭,尤其是对于双双下岗、家有外债的黄洋父母而言。如今,黄洋的同学好友已打算为他的父母募捐。黄洋曾在墨脱支教,“圆梦墨脱”支教社团创始人翁士洪表示:志愿者都是黄洋爸妈的孩子。
继复旦大学研究生投毒案后,南京与南昌两地高校校园再发惨剧,又有两个年轻生命逝去。同室操戈,人伦惨剧,这绝不只是个体生命的陨落,而是整个社会的伤痛。究竟是怎样的仇恨激发暴行或许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反思:社会究竟需要怎样的人格教育?
重温黄洋最后的微博,“善恶的分界,不是对立面,而是每个人那最后纯洁的防线。”祈祷、回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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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重演
昨天下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江宁公安在线”通报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一名学生被刺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伤人者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通报,4月16日晚9时许,该校学生袁某(男,24岁,泗阳县人)在宿舍内玩电脑游戏,同宿舍蒋某(男,22岁,丹阳市人)因未带钥匙敲门,袁某未及时开门,双方为此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袁某拿起书柜上的一把水果刀捅到了蒋某胸部,蒋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7日凌晨,伤人者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复旦投毒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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