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建设范文
法治国家建设范文(精选12篇)
法治国家建设 第1篇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但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些文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的认为,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 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 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1]即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和观念形态。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 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2]即法治思维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过程。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 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原则,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 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3]即法治思维是价值观。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 即进行决策、执行和解决社会矛盾时, 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的思维判断过程。而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 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从而作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辩证统一体, 法律执行者要有法治思维, 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法治方式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应用形式, 法治思维需要外化为法治方式, 才能对治国理政发挥作用。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五四宪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轨道。但从1958年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徘徊和破坏时期。1975年宪法仅有30个条文, 而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文只有2条, 并且是先规定公民的义务后规定公民的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小平反复强调,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从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基于对历史的总结反思;对现实的认真分析思考;对未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中国梦的实践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能力的要求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 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自上而下不断推动的显著特征, 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坚决反人治、反特权, 才能使依法治小康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如期实现。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我们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的指导思想、要求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吹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使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从八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从九个方面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 并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 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联系起来。当前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最大红利和迫切要求, 但是面对如何改革, 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 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 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水平将直接决定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法治水平的高低。[5]因此, 运用法治思维, 学习法治方式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 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如, 江苏省赣榆县某镇政府擅自截留农民3000多亩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镇长顾某面对记者采访时, 却理直气壮地说, “为防止村民坐吃山空”, “为群众利益, 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6]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 要真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 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美国不到3亿人口有200多万家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仅有45万多家社会组织, 并且行政化色彩较浓。村委会、居委会都行政化了, 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职能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有效执行, 村民、居民对村委会、居委会难以监督, 与县乡、民政、农牧等部门领导的法治思维能力不强有密切关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各行各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惩治各种犯罪, 人民才能幸福, 社会才能和谐。[7]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才能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
从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看,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回应人民诉求、满足人民期待。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 就是法治精神不断养成的过程。而法治精神是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为基础, 以保障权利为核心,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价值体系。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但“法治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 是后天经过勤奋学习实践获得的。因此, 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
(一)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思维习惯中养成运用法治价值来进行思考的习惯, “法治方式”则注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如果不能养成“法治思维”, 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8]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首先就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理解法律, 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 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培训课程,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 使其重点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 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考虑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其次, 要引导领导干部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时, 要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办事, 防止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 在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时, 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基本方式。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行政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 使决策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 要建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
针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重视提拔使用法治观念强、法律素养好的优秀干部。通过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 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
(三) 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仅仅依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是难以持久的, 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不受制约和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 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对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 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 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二是深化改革, 限制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控制权力, 保障权利, 防止权力滥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权为民所赋意味着法律每明确一项公民权利, 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
法律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 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予以落实和保障, 就会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和人治的强力工具;而民主, 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 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 民主就徒具形式。只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民主, 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百年追求的法治梦才会实现。
摘要: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非常丰富, 有不少亮点和新意, 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路径方面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新思路和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今后不断发展的方向,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维,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1]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 2012 (4) .
[3]胡远宏.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法制日报, 2013-04-0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 (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164.
[5]艾强.从法治理念到法治能力[N].人民法院报, 2013-4-28.
[6]刘巍巍.官员雷人言语跌出背后是权利傲慢[EB/OL].新华网, 2013-04-09.
[7]徐立.法治的春天[N].光明日报, 2013-03-30.
[8]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反思 第2篇
教学反思:
对于知识点的掌握,学生都能知道依法治国的含义,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方略。知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但是,在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方面,学生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处理本课学习任务时,为提高思想品德复习课的针对性、实效性,本着精讲精练的原则,将案例教学法和学生的合作交流学习法落实到实处,试图使学生的知识得到巩固和拓展、能力得以提高,实现知、情、意、行的和共振。
在使用过程中,我觉着还有以下需要改进之处:
国家公权力控制与法治国家建设 第3篇
从现实必要性来看,当代中国,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官、民矛盾集中体现在民众对腐败的痛恨、对国家公权力的不信任等各个方面,必须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予以高度重视,以扭转上述局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劳民伤财、尸位素餐。有学者认为:当代“公权力滥用是中国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因为中国社会存在的其他问题与公权力滥用均存在极大的关联。中国社会存在的其他问题包括社会核心价值观缺失,社会公平的观念没有没有获得充分实现,社会诚信体系未能够建立,贫富差距巨大,个人权利没有充分保障等。换言之,因为公权力滥用,损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平、社会诚信,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权力的不作为导致社会巨大的贫富差距。”(胡锦光,2014)为公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的本质是滥用公共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公共权力的存在,国家管理权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生存所需,但如果这种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又没有适当的制约,那么公共权力就易于失去控制而被滥用。当下能够做到的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就是建立科学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高新民 2015)。
在中国知网上查询“法治国家建设与公权力控制”,共搜索出1995篇期刊论文,其中多数涉及法治国家建设的一般性论述,极少论及法治国家建设与国家公权力控制的关系。具体来说,进入新世纪,学术界对法治国家的研究逐年增加,此前每年的论文数基本上在20篇以下。2001年,论文数从20篇开始逐年递增, 2006-2012年,每年论文数在100-200篇的范围内。2013年起,论文数明显增加,每年论文数超过200篇,分别达到211、266篇,2015年有望更多。但关于法治国家建设与国家公权力控制的文章则凤毛麟角。
从上述文献分析,近十年来国内关于公权力控制的期刊论文在内容上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探讨公权力和腐败的关系,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从权力生成的社会根源上看,治理权力的滥用需要划界的是公权力与私权力。从民主治理腐败的视角,在权力的社会关系中,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各自的运行轨道,防止它们并轨运行,是治理权力滥用的有效图式”(池忠军,2007)。
第二类,从社会权力与公民权等角度辨析了几个关于权力的概念及相关判断:“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公民权是公民社会和社会权力的核心。“权为民所赋”是指执政党和政府权力的来源;“权为民而用”是执政党和政府权力的根本归宿;“还权于民”则是进一步确认:非法或不当地、过度地被执政党和政府垄断或侵犯的权利和权力,应当还归人民;“权为民所用”则是要求权利和权力直接由人民掌握和行使(郭道晖,2011)。
第三类,探究理性建构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认为:理性建构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在互联网普遍化、网络言论表达常态化的背景下尤为重要。刘冰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力关系的理性构建》上说:“一方面,对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即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明确其权责,使其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其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侵害;另一方面,网民也应理性发表言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通过在公权力机关与网络言论之间建立良性关系,使民众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权,全方位监督公权力机关,既保证立法、执法、司法的公平公正,从而提高公权力机关的廉洁与威信,进而提高法律的威信,有益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又使民意畅通地表达出来,有利于消弭社会矛盾与冲突,保证社会和谐运转。”
第四类,探讨公权力诚信体系出现的危机、后果及其应对办法,认为:公权力诚信体系出现危机时,往往会伴随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政府计划履行的各项任务受到怀疑,民主受到质疑等现象。所以,需要不断完善公权力诚信体系,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公权力诚信与民众认同有着直接的关联,当公权力在政务诚信与民众对公权力诚信的期待值之间引发尖锐矛盾时,需要法律监督在公权力运行机制上伸张公平正义”(张曦,2013)。 从信任体系结构方面看,公权力信任在现代社会信任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一个社会诚信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权力信任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由于公权力职能转型滞后、法治不足等原因,使得公权力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危机。“当下中国公权力信任建设的关键在于法治:通过法治治国方略,推动公权力合法性及职能转型;通过公法建设,完善公权力法治;通过效率优先工具论法律观向公平优先价值论法律观的变化与转型,完善公权力的中立性与公正性”(魏建国,2014)。
上述几类文章中直接探讨国家公权力控制问题的很少,只有个别文章谈及“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各自的运行轨道,防止它们并轨运行,是治理权力滥用的有效图式”等原则。本文拟在国家公权力控制问题这个维度进行分析,探究国家公权力控制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在“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各自的运行轨道,防止它们并轨运行,是治理权力滥用的有效图式”的原则基础上,对于在法治国家建设框架下进行国家公权力控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一、法治国家概念及其语境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学术界最早见于文献的“法治社会”表述是在1959年。此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对于法治社会的思考与研究基本停滞。“文化大革命”更是对法治的践踏。改革开放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学术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为在中国进行正常的法治社会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种背景下,学术界对“法治社会”的研究随着中国政治领域的改革而不断拓展和深入。
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概括的:“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法治在政治建设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依法治国”正式写入我国宪法。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了如下明确论述:“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该“决定”首先明确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然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有鉴于此,该“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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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学术界,伴随着当代中国政治层面的改革进程,对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研究也相应地同步跟进。 “法治社会”这个概念,在改革开放初期指涉的是有法制的社会,以此区别于“文革”期间法制虚无的人治社会(张文显,1989)。此后,尤其是20世纪末以来,中国学术界的 “法治社会”概念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法制的社会”之意,而是与“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等概念相互补充,将“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等概念结合,认为:“‘法治社会’是社会的一种存在形式,是按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来称谓某种社会的特征。……‘法治社会’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姜明安,2013)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姜明安,2013)“法治建设包括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三个层面,法治社会建设主要侧重于对‘私权’和社会‘公共领域’进行法律规制,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实现全面合法自治。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注重秩序与权利、公共权力调控与公民社会自治、公民自由保障与行为规制相结合。”(史丕功、任建华,2014)
二、政治学、法学视域下的公权力、国家公权力界定
哈罗德.D.拉斯维尔说,“政治研究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权势人物是在可以取得的价值中获得最多的那些人们。可望获取的价值可以分为尊重、收入、安全等类。取得价值最多的人是精英,其余的人是群众。”权力内在地包含于政治学的研究领域之中。在政治学视阈中,公权力一般作为国家的权力,与市民社会的权力相对应。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权力相比,政治国家权力被称为公权力,以与市民社会自治的私权力加以区别。”(潘爱国,2011)
在法学界学术共同体内,以权利存在领域为标准,公权力一般与私权力相对应,被视为权力的一个分支,是“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 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社会影响力),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郝继明,2008)与这个概念的内涵相对应,就外延来看,公权力由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两部分组成。国家公权力作为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权力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类型。它为国家公主体掌握,在实践中以国家各级机关为权力载体,是国家职能得以实现的工具,也是国家组织在构建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基础。“社会公权力乃公共权力之分支,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其发端于社会内部治理,是社会自治权的表征。政社分开与促进社会组织建设是国家对公共治理提出的新命题,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界分、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新时代,社会公权力已然以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凸显于政治舞台。该权力的运行与组织建构等均与国家公权力有着迥然不同的规则抑或规律;在自治与规制的良性和谐之间,在权力与权利的有效互动之中,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一道演绎着多元民主与共建共治的新篇章”(徐靖,2014)。本文取法学意义上的国家公权力概念。
三、国家公权力控制与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国家公权力有积极的作为,但同时又要控制国家公权力滥用及其后果。这就是国家公权力的悖论。固然,“法治社会具有法治的融贯性和社会的共治性两大特质。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以公权力为主导,要求透过法治社会化实现社会法治化”(江必新,王红霞2014)。但是,“由于社会与国家的二重性,人类不得不面对既需要权力又怀疑权力的二难困境。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最高调整系统,运用法律维护市民社会的自律、自治与独立,明确国家权力行使的根据、范围、界限和程序,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整合,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问题。”(刘旺洪,1998)
国家公权力控制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重要条件,法治国家建设内在地包含了制约国家公权力的建设与对国家公权力控制。在国家公权力控制的维度,从现实层面看,国家公权力控制是赢得民心的必然要求、必要手段。数据显示,2015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556件9636人。其中,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6649件,占立案总件数的88%;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907人(含厅局级以上干部156人),占立案人数的9.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比喻也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民众的认同。2014年12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社会发展年度报告(2014)》。“2014年的调查发现,受访者对政府社会责任满意状况较好,满意指数得分60.8分,比2013年上升1.0%。与2012年和2013年相比,受访者对收入增长、社会治安、食品安全、空气质量、自来水质量、生态水面质量等的满意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政府治理责任各项指标的信心度比前两年均有较大幅度提升,比如,认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在未来3年将变好的受访者比例相较2013年上升了22.3个百分点,预防和惩治腐败成为政府治理责任各项议题中满意度和信心度最高的指标”(林娜,2015)。但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不仅仅涉及到反腐败这一个方面,更根本的是从法治国家建设的角度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法律方面的规范、控制。
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一方面可以从党的建设的角度,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严格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党内监督,认真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党的建设、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大部分国家公权力主体,形成良好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从政环境。另一方面,因为国家公权力控制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权力边界,所以从法治国家建设的维度上,应该通过立法来明确、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职能、范围、责任、工作流程,任何公权力主体都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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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国家建设角度,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可以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纵向方面看,国家公权力主体是国家各级机关,对其的控制需要国家公权力主体——国家各级机关相互协调,分工协作,在厘清各自国家公权力边界基础上,做到相互呼应,共同发展,不要跨界、越界,以保证国家公权力的运用限定在其合法的范围内。从横向上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可以分为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控制。
(一)立法保障方面的国家公权力控制
立法保障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要严格立法、规范立法,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权限;另一方面,法律要明确国家各公权力主体的权力取得方式及各公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与权力运行规则,做到国家各公权力主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要严格确立立法权限的规范,以此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形成对相关客体的普遍约束力。
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制制定公权力主体行为合法性的标准。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我国15年来首次决定修改《立法法》, 这充分说明了立法保障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政治安排对于国家公权力控制的立法保障也将起到推动作用。
(二)司法保障方面的国家公权力控制
完善的司法体制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公权力控制的重要手段。
完善的司法体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保护、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保障现有法律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要规范现有司法运行体制,真正做到司法独立与司法透明化,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公民的权利不会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不平等对待。前一方面立足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强调重视宪法、部门法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的母法,也是国家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最高依据。在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要时刻警示自身行为与现有法律是否有冲突并及时修正。这也是“法律至上”理念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和检验标准。后一方面强调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要坚持以法控权, 使法律成为国家公权力行为评价的规则、根据。一般情况下,在国家公权力与普通民众冲突的司法案件中,公权力往往占据强势地位,这会损害司法公正。因此,要加强行政诉讼的相关立法与执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保障民众权利。
国家公权力的控制是一门科学性、实践性、正义性很强的“学问”,这门“学问”需要科学、合理、有效的“顶层设计”、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在法治国家框架下,运用立法、司法等手段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以防止其失范有首要的价值和必要。当然,从最根本的层面看,国家公权力的控制要以宪法、法律为权威、准绳,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克服人治的思维和行动逻辑。 否则,法律、制度设计再好,也起不到控制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的政治智慧的伟大结晶是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既设定和赋予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又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以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还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胡锦光,2014)只有将上述控制公权力的要素用好、用足,才能真正实现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也才能遏制国家公权力滥用对当代中国带来的负面作用。在这个方面,任重而道远。
(冯波,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社会学系系主任,教授。申展,中国传媒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政治与社会管理方向2014级硕士生。)
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意识研究 第4篇
(一) 公民意识是与“公民”概念共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 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认识, 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或自觉反映。在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史上,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第一次提出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深化民主政治理念作为执政的重要任务。
(二) 公民意识主要由四方面内容组成, 即“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1.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 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 即公民主人翁地位的意识。在我国,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无论从法律或是在现实生活中, 公民都应该具有主体意识, 积极参加社会各种活动, 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成为国家和社会真正的主人, 为推进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政治思想基础。
2.权利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 指公民能够认识其享有的权利, 进一步自觉履行该尽的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 权利是第一要素, 义务是第二要素,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义务是为权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价。
3.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公民能够理性的认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同时, 能够自觉履行。公民责任意识实质上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在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同时, 自觉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利益。
二、公民意识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价值
(一) 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健全的公民意识
古希腊时期, 亚里士多德不仅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道理, 而且意识到了公民意识与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少年的教育应该是立法家最关心的事业, 如果邦国忽视教育, 其政制必将毁损, 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 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彰显。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加快对公民意识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十七大明确了要把公民意识教育作为执政的重要任务。但是, 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 公民意识的缺失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的绊脚石。健全的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思想基础和社会人文基础, 良好的公民意识能够促进法治在开放、民主的选择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健全成熟的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驱动力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而公民意识作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 健全完善的公民意识有利于民主政治, 早日实现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第二, 公民意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条件, 而司法权的行使又集中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 这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的公民意识对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 公民意识的强化有利于形成权力制约机制, 自觉抵制权力滥用。一切的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 而权力滥用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严重阻力。通过对各级领导干部公民意识的教育, 使领导干部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 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进而提高领导干部自觉守法, 依法行使权力的自觉性;强化为人们服务的意识,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加强公民意识,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一) 主观方面是从公民自身来说, 加强公民教育, 提高公民素质, 努力构建成熟的公民教育机制
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来增强公民意识, 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思想保障。目前, 我国已经在确保九年义务教育贯彻实施的同时, 在各中小学、高职院校开展“公民教育”和“法律常识”课程, 普法途径由单纯的守法教育改变为公民意识培养;在城市以社区为单位、在农村以村镇为单位, 广泛普及公民教育。形成条块结合的普法新途径, 弥补了传统教育的空白点。
(二) 客观方面是从国家社会的外部环境而言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经济基础。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公民意识作为上层建筑, 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根本影响。我国历史上一直以农为主, 长期以来的重农抑商使相当多的人轻视法律。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初步形成, 这就对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即公民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 确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加强公民意识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迫切需要,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目前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公民意识的培养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意识, 如果公民意识的培养不能跟上法治社会发展的步伐, 那么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高九江.启蒙推动下的欧洲文明[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0.
[2]翟继光.财税法原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税收法治建设[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8.
法治国家建设 第5篇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孟建柱 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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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孟建柱17日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强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孟建柱指出,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平安建设中的问题,越是复杂疑难问题,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探寻解决之道。要更加注重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要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孟建柱强调,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各级综治部门要统筹协调,切实履行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做到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实绩联考。
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中央综治委副主任郭声琨在会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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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建设 第6篇
(一)
会议首先由李朴民介绍发展改革委法制机关介绍的总体情况。李朴民指出,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明确了任务、提出了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特别是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按照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在开展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坚持问题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高举建设法治机关的旗帜,用法治机关建设统领各项制度建设,组织编制了全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规划》以推进转变职能为主线,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强化监督管理为保障,提出了“职权法定、运行规范、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法治机关建设20字目标。按照这个目标,统筹推进职权法定、行政审批和监管、权力监督制约、政务公开等8个方面66项制度建设任务。为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了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建立了“主题年”制度,并将今年确定为法治机关建设规划“实施年”。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完善重大决策机制。二是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和监管机制。三是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四是加快推进政务公开。五是融合统筹业务党务队伍建设。
在谈到关于建设法治机关下一步的打算时,李朴民指出,一是着力抓好制度落实。二是着力加强立法工作。三是着力规范权力运行。
(二)
在回答记者关于目前發展改革委正在推的一些重点立法项目,以及如何确保这些项目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广大群众的参与的问题时,李亢介绍说,发展改革委一直将立法作为立委之本,突出重点,完善机制,整体推进。到目前为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共起草完成法律9件,行政法规13件,发布部门规章175件,基本覆盖了发展规划、投资管理、产业政策、区域协调、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价格管理等发展改革的主要职能,职权法定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李亢指出,在发展规划、政府投资这些重要的职能方面,目前为止还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撑,还是靠国务院的决定,以及一些相对下位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支撑。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创新制度建设、实现职权法定作为法治机关建设的首要任务,基本实现职权法定、配套规则齐备的立法目标。 目前正在重点推进的具体立法项目,一共30件,其中10件已经报了国务院。
李亢强调,坚持“开门立法”,要吸收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发展改革委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尽可能吸收有关的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意见,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立法的进程之中。要建立后评估制度,每年要选取一些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密切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完善管理、改进制度、转变作风的意见,为工作服务,为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服务。
(三)
在回答如何制约和监督发展改革委手中重大项目审批权的考虑和制度时,李亢介绍说,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把加强对项目审批权的制约和监督作为重点。制定印发了《核准投资项目委内工作规则》、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投资项目核准执法案卷标准(试行)。对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从来文登记、审查,到决定送达,直至最后的公开,所有的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建立了行政审批事项的限时办结制度,印发了《国家发改委文电办理时限规定》。文件办理时限规定要求受理、补正、委托、评估、评审、征求意见、会签所有的环节,包括委领导审签,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如果没有完成,会有监督、提醒、亮红灯。要求很具体,很规范。同时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系统共享的要求,建立网上审批系统。推进阳光审批,审批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受理、过程和结果“七公开”,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
(四)
在介绍在反垄断法完善和信息透明化方面,李亢说,反垄断制度的设计要不断推进执法的量化、规范化、精细化。目标是要确保反价格垄断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要约束和规范反价格垄断执法活动。2013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集中制定修改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从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听取当事人意见、集体讨论等各个环节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用到的各类执法文书也进行统一规范。
(五)
在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如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时,李亢说,《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专章规定了创新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一共有六项任务。一是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三是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司局会审机制;四是建立重大决策委内协调机制;五是建立重大决策委外会商和沟通机制;六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机制。
关于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李亢说为了加强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更有效地监督决策权的规范行使,防止权力滥用,预防腐败的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制定出台了《国家发改委重大决策公共参与办法》,明确规定了重大决策做出之前,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期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能够增强这些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
李亢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解决后评估不足问题专门印发了《国家发改委重大事项后评估办法》,要求对重大制度、改革、政策等都要建立相应的后评估制度,各个司局都下达任务,硬化指标,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拿出一定数量的需要评估的文件政策。
发布会的最后,李朴民还重点介绍了将设立的发展改革委政务大厅的相关情况。
法治国家建设 第7篇
因此, 政党、社会、组织、公民, 都应发挥各自作用,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具体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努力: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依法治国, 树立法治理念
无论是政党、政府和公民都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政党必需统揽全局, 协调各方面利益, 务必做到执政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使党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要求活动。并且, 党应当处理好与人大、政协之间的关系, 确保党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起着领导示范作用。另一方面, 任何改革都要以理论观念为基础, 没有先进的理念, 就不会有制度的创新。要建立法治国家, 实现民主法治, 就应该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破除与新形势不符的旧观念和旧思想, 建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新观念, 新思想。法治国家不同于专制国家、人治国家, 它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法治化形态, 再由专制国家、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变的过程中, 前两者形态的国家遗留下来的旧观念和旧思想, 是转变为法治国家的极大地阻碍, 因此, 思想观念是极为重要的。建设法治国家, 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 不断地宣传民主、权利观念, 提高法律意识、主体意识, 批判功利主义、形式主义等功利观念, 实现权力向权利、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政治国家向法治国家、集权向分制的根本性改变。 (2)
二、掌握法治国家、政府、社会三者间的关系, 促进三者共同发展
1. 区分清楚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各自概念
法治国家是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 在这样一个国家中, 宪法和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 人民掌握着权力, 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能够做到科学民主、高效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 法治政府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概念, 法治国家的行政权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获得的, 并且行政权力的执行也要履行法律的正当程序, 以要求各司其职, 权利与职责统一, 以建立高效、服务、廉洁政府为目标;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包括政党、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在内的在宪法及法律的规范保护下进行自由活动, 具有法治的氛围环境、法治的信念、法治的秩序这样一个社会。
2. 深刻理解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间的关系, 推动三者共同发展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以法治国家的建设为基础, 而法治国家建设应当以法治社会建设为条件。首先, 法治社会有三大优势:个人自由, 不容易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社会更容易保持稳定, 法治社会要保持这三种优势务必要建设好法治国家;其次, 良好运作的公权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良好的公权力的运作需要公权力组织内部的完善和国家的监督, 同样必须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下, 因此,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治国家建设应当以法治社会建设为条件, 这个我们不难理解。首先, 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 试想如果我们社会人人懂法, 人人不守法, 那我们要如何建设法治国家, 阻碍重重;其次, 建设法治社会能够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完备的制度机制, 只有把法治社会建设完善, 公民的权利基础得到巩固, 才能使国家的公权力在制度的框架下逐步前进。 (3)
法治政府的建设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障, 而法治社会的建设则为法治政府的建设设定了目标。法治政府的建设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起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第一, 政府是社会的主要活动者, 对社会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 只有政府带头执法、守法, 就能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第二,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基本要素, 而政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政府通过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是构建法治社会完善的唯一途径。那么, 法治社会的建设又怎样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了目标呢?大体有两点原因:第一, 政府只是社会的一个工具、手段, 政府是由社会产生的, 为社会服务并依靠社会生存发展的, 这样来看, 之所以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打造一个人民安居乐业、幸福满意的法治社会;第二, 法治社会的含义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主要是指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 所以严格的说, 法治政府被包含在法治社会建设中, 法治政府的建设只是为了更好地创建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法治政府建立的前提, 法治政府建设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一方面, 法治政府必须是依照正确的法律办事, 试想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政策办事, 但是如果这条法律政策违背了现实情况, 那行政效果就是不理想、不公平的, 所以, 一个完善健全的法律系统是至关重要的。而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系统则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只有建立了法治国家, 拥有完善的法律系统, 那么法治政府的建立也不难了。另一方面, 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 是我国国家机关中规模最大, 职权最广泛, 与人民群众交往最为经常直接的机关, 衡量法治国家的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志就是是否建立起法治政府, 因此, 没有法治政府, 就没有法治国家。
三、科学立法,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科学的立法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领导的, 具备了严谨的结构、齐全的部门、团结的内部、科学的体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从形式上的法治发展为实质性的法治, 不仅能够依法办事, 服从法律, 而且强调立法的质量, 法律的内容, 还有正当程序的贯彻。这是我国在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实践是理论的基础, 理论要随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变化, 因此法律也要随社会的发展需求变化而变化。我们现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科学立法, 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具体来说,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树立正确的立法信念,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的根本原则, 把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始终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前进目标;第二, 应当建立完整全面的立法规划, 依据法律制定法律, 遵循正当程序和有关机制, 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提高法律的针对性、系统性;第三, 为公民创造有利条件, 积极鼓励公民的有序参与, 从立法规划到研究决定, 都应开通各种渠道, 如民主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进而强化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使制定政策法律可以有效的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全面的协调社会各种组织阶层的利益;第四, 建立一个有效的反馈机制。法律颁布和实施后, 社会各个组织可以通过反馈机制对法律政策及法规作出评价, 这样就使得立法机关可以和各个组织进行有效的沟通, 从而促进立法机关及时发现问题, 通过立法解释或者修改法律来纠正。 (4)
四、依靠人民群众, 积极推动公民参与
公众参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 从国家层面上说, 公民是社会重要的一份子, 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 参与重大事项的决定,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政策的公共价值取向, 提高政策的合法性, 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 从公民层面上说, 公民参与不仅密切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联系, 缓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站在对方的立场互相理解, 实现公共利益。而且, 公民参与也增强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感, 推动公民的积极参与, 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
但是, 由于我国现实的国情, 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公民参与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 我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过低, 这与我国文盲过多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 这也是造成法盲的重要原因;第二, 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 政府有时会封闭一些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 公民无法接收到信息, 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 公民参与也就成为纸上谈兵;第三, 当前社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在不断地提高, 然而当前的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够完善, 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有些公共决策名义上采取民主的形式, 举行听证会, 民主评议会, 让公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到最后做决定时还是个人起决定作用。总之, 我们的公民参与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 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1. 全面提升公民的文化素养, 尤其是政治文化素养
首先, 政府应当认识到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全力支持并为公民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 为多元文化思想交流提供平台,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其次, 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资, 加强对教育的宣传, 普及教育, 逐渐减少文盲的数量, 同时培养公民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政治责任感;最后, 公民要认识到自身的不足,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清楚知道自己拥有哪有权利, 增强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政治责任感, 充分行使政治权利。
2. 政府要信息公开化
一方面, 这是制度上的规定, 公民要想实现公民参与, 协助公共政策的制定, 就要必须使公众了解政府的信息。另一方面, 政府只有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更能激发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 挺高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因此, 政府可以通过举行民主听证会, 网络征求意见, 公示等方式, 加强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建设阳光政府。
3. 完善公民参与体制
前面我们提到公民参与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很多决策虽然名义上采取的是民主的形式, 但是实际做决定的还是个人。导致这种现象的关键原因是公民参与制度体制还不够完善, 应当将公民的参与制度体系化, 将公民的知情权、舆论权进一步细分, 使其形成一个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体系。此外,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 针对那些公众参与的具体实施方法存在的缺陷, 处理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应不断予以提高。 (5)
总之,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艰辛的探索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需要政党、政府、公民、社会的互相配合, 使国家从过去的“人治”、“依靠三纲五常, 依靠宗教, 依靠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转化为“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坚持法律至上”, 从而建成法治国家。
注释
11 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8 (2) .
22 余凌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途径[J].法学杂志, 2013 (6) .
33 姜明安.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 201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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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建设 第8篇
一、“有法可依”的历史缺陷
从字义上看, “有法可依”就是有法律可以依靠, 这在当时显然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其目的是引导国家进入到一个依靠法律实现管理秩序的状态。而在当时, 社会的各个领域几乎都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因此, 在各个领域都制定相应的法律, 构建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便是首当其冲的大事, 这也是我们一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个主要背景, 然而, “有法可依”的说法是有缺陷的。
第一, 我们力图通过“有法可依”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但是“有法可依”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需要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将国家权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个步骤的最直接效果就是某些权力以法律的名义获得了国家力量的的保障, 这些权力的强制性 (直接表现为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可以施加某种国家名义的强制) 因法律而正当化;第二个步骤才是通过制定法律对国家权力存在不作为或者滥用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有法可依”在一定逻辑下和事实中却不能很顺利地走完这两个步骤从而实现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 这在于“有法可依”只是说明我们国家的管理活动需要有“可依之法”, 但是“可依之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 没有明确要求。而立法可粗可细, 粗则可能看似华丽但不具有操作性, 细则事无遗落但缚手缚脚, 粗细之间的结果可能就是霄壤之别。
第二, “有法可依”只是说明了一种成文的法律状态, 只要一项权力通过成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就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它引致的事实是政府的某项行为已经通过法律的方式取得了国家保障的强制力量, 这项政府行为因此可以称之为“权力”, 然而, 这项已经上升为“权力”的政府行为是否是正当的, “有法可依”却不能给我们任何判断, 不能给我们任何保证, 这就为某些本是违反民意、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政府行为利用法律的形式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量, 并以此扫除民意的阻碍最终实现其行为目的提供了可能性。因此, 对于有条件立法 (这里的“法”不只是法律, 也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 的政府部门而言, 他们是有意愿去制定“可依之法”的, 因此他们可依此获得正当性的“权力”, 这是“取”的效果, 对政府是有利的。这种现象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神州大地上, 已经上演了许多次, 许多公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因此遭受了这种桀骜不驯的“权力”的碾压。因此, “有法可依”所欲实现的预期目标可能就在第一个步骤时不慎坠入陷阱中。
第三, “有法可依”顺利绕过陷阱进入到了第二个步骤, 我们也能发现第一个步骤和第二个步骤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必然的递进关系。“有法可依”并没有告诉我们“可依之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 是否必须包括与权力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些都是没有明确的。那么, 我们假设政府可以制定一部对任何不当行使权力都没有法律责任追究的“可依之法”, 在这部“可依之法”的保障下, 拥有“权力”的政府可能就不再是为人民服务的耕牛, 而是逃出牢笼的猛虎, 任何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完全暴露在它的贪欲之下, 任何可能抵抗的勇气和行为都可能是徒劳和失败的, 剩下的只有恐惧在滋生蔓延。本欲限制权力的“可依之法”却反而助纣为虐, 成了权力的勇猛有力的爪牙。正如那句古老的法律格言,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法可依”给了政府行为“权力”的腰牌, 却在逻辑上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行为。这种逻辑缺陷所造成的法治悲剧, 其实已经给了我们许多血和泪的教训。当然, 旧十六字方针有“违法必究”的要求, 这是否能够实现对滥用权力的一种约束, 这个问题虽然是执法的范畴, 但却是与立法范畴有着紧密联系的。前已论及, 政府在有条件立法的情况下, 是有意愿制定“可依之法”的, 因为这可以为他们“取”权力;但是从趋利避害的原理出发, 他们是不愿意在其所制定的“可依之法”中加入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条款, 因为这是“夺”的效果, 而且可能因此“夺”去的不只是所“取”的权力, 还有政治和身家。而如果“可依之法”没有了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那么“违法必究”就可能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空谈。若是以法律之外的方式进行追究, 那么这种追究行为可能就是“无法可依”的行为, 可能是一种超出法律限制的另外一种权力。这种追究反而成了另一种“以法治国”的翻版, 是与“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从而进入到了另外一种逻辑矛盾的怪圈之中。
二、“科学立法”的历史进步
如何建造一个坚固的牢笼, 把放出来的“权力”关进去, 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必须直面的一个关键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回答就是新十六字方针的“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提出, 说明我们国家不再只是制定单纯的“法”, 更侧重于立法的质量, 避免所立之法成为“恶法”。虽然有观点主张“恶法非法”, 认为如果一项“法”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却上升为“法”, 那么该项“法”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这项“法”是可以不被遵守的。然而, 即使不考虑相关部门故意为之, 囿于人类智慧的局限性, 要实现所有的“法”从一开始就是“良法”本身就是不可能的。况且社会情势一直处于变化之中, 一风一俗总会有所移易, “良法”也难免有不能适应时势而慢慢成为难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恶法”。比如, 现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一种结合关系, 这对于现在的我们而言就是一种再理所当然不过的观念, 但是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时候以极其微弱的优势认定了同性恋之间也可以结婚, 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也就是说, 现今的美国公民对于婚姻的认识已经在逐渐变化, 美国人慢慢开始接受同性之间的结合, 就像当年美国白人慢慢开始接受黑人的政治权利一样。那么, 也许在几十年后, 或许也不用那么长的时间, 我们国家公民对结婚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的观念也可能慢慢被移易。如果同性可以结婚的观念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但在那个时候, 我们的《婚姻法》还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那么那个时候的《婚姻法》从某种意义上就有“恶法”的成分, 而事实上, 法律制度因其稳定性总是趋于保守的, 这是法律制度在与社会情势对接过程中必然存在的时滞性。因此, 若要“依法治国”, 那么我们就必须接受法律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 也就是说, 我们必须容忍“恶法”的产生以及嬗变, 必须容忍“恶法”对我们自身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所可能带来的阻碍, 对此, 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恶法”产生的可能性及消极影响。尤其, 在我们国家法治观念还普遍淡薄的现状下, 法律权威还没有上升到人人遵守的高度, 如果允许立法机构制定出来的“法” (不论是良法还是恶法) 在废止之前一次又一次地被一些实质上是正当的理由所逾越, 那么法律权威将无从建立起来, 法律在公民心中将可能是“威信扫地”, 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的承诺将得不到公民的任何信任, 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保障不会再“依靠”法律, 他们在法律不能实现他们的权益诉求时, 会努力寻求各种其他的解释方式, 比如信访、暴力威胁等。因此, 我们最不应该容忍的是, 政府权力对于仍有效力的法律的逾越, 不论政府权力给出的逾越理由是什么。因为, 这些零星的“人治”野火很有可能成为燎原之势, 再次吞没我们国家千辛万苦经营起来的“法治”幼苗。相信“人治”的复辟, 是每个公民都不愿意再次经历的, 因此, 我们国家必须在“立法”的准备中做足功课, 在立法层面上要尽量避免“恶法”的出现, “科学”二字凝聚的就是我们国家和人民对于立法理念和技术的期许。
那么, 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 “科学”应该如何被界定?这可能又会进入到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语境之中。2002年, 前总理朱镕基在政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的表述, 这说明国家已经认识到中国社会出现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阶层分化。曾有两名记者共同出版了一本书名为《呼喊:当今中国的五种声音》的文集, 在书中他们概括了中国存在的五种声音, 包括主流的声音、教条主义的声音、民族主义的声音、封建主义的声音和民主的声音。这些现象都告诉我们,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全面发展, 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中国人民的价值取向也开始存在多元化的趋势。而利益群体和阶层分化的出现, 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 在我们国家公民的价值取向已呈多样化的趋势下, 对待一项事务及因该事务而生的法律制度是否“科学”的认识已经很难一致了, 甚至常常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那么, 在这种多元价值并存的情况下, 我们如何为立法寻找一个科学标准, 这个科学标准还是不同利益群体都能够一致认同的?对此, “有法可依”所遗留的问题可能给我们寻找答案提供了一把钥匙。
我们在前面提到“有法可依”第一个步骤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即国家权力通过法律形式获得了对公民的强制力量, 但这种强制力量却可能用于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也就是说, 这种强制满足的是国家秩序管理的需要, 却忽视了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因如此, 这种强制被认为是对公民权利意志的忤逆, 因而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当然, 如果没有给出任何为何不正当的理由, 这种判断式的陈述只会招致武断的话柄, 因此, 必须解释我国立法为什么必须是公民权利意志的表现而不应只是服务于国家秩序管理。我们国家的《宪法》在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也就是说, 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 人民把权力让渡给了国家, 国家实际上是代理人民进行治国理政。然而,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人民必须能够对国家权力有所制约, 而这个制约方式就是法律。人民通过法律将国家权力固定下来, 把国家权力关进笼子里面去。因此, 在我们国家, 法律本是人民用来限制国家权力的形式, 法律的制定理所当然首先必须是人民权利意志的体现。如果一项法律的制定没有充分体现人民的权利意志, 那就意味着这项法律与我们国家的国体是相冲突的, 其存在就不具有正当性。
如果我们在立法科学标准必须充分考量民意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 那么对于“有法可依”第二个步骤中遗留问题的解决就会有水到渠成的功效。因为如果人民能够在立法中有畅通的表达渠道, 首先某些政府部门径直绕过人民而自设毫无约束的权力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了, 其次, 不论是哪个利益群体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对于另一部分群体而言, 他们都因此受到激励而愿意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意见和监督权利, 在立法前后对这项制度进行有效的跟踪、评估和完善。也就是说, 对于因某项立法而拥有一定权力的群体而言, 这些权力的获取和实施都已经被套上了紧箍咒, 已无时无刻不在人民的制约之中。
总而言之, “有法可依”只是说明了一种成文的法律状态, 只要一项权力通过成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就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而“科学立法”的提出, 说明我们国家不再只是制定单纯的“法”, 更侧重于立法的质量, 避免所立之法成为“恶法”。在多元价值并存的情况下, 我们要为立法寻找一种科学标准, 这个科学标准又是不同利益群体都能够一致认同的, 这就是法治走向现代化进程中需要首先强调的法的正当化。
摘要:基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重大命题, 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法治建设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时代意义。本文以期寻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法治现代化模式, 在新的政治社会学领域对“法治”内涵作出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有法可依,科学,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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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治平.法律何为[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国家民主法治与大学生的社会使命 第9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民主法治建设。
2 民主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对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说,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来就不可分割。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以民主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导向,使法治为保障人权、自由及促进人们的幸福生活服务。
2. 1 民主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民主法治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历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当前仍在努力实现宏伟事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必然层出不穷。“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总体来说,当前人们内部矛盾复杂多校,涉及的方方面面错综复杂,不断变化,各种矛盾和利益等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如果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得当,就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惩各种破坏犯罪分子,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如果仅仅单纯依靠经济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市场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也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市场主体就无法充分地参加活动。 “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体系的维系,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法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只有坚持民主法治,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
2. 2 民主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外历史上,从字源看,“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能够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生活、生产产生影响。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看,从奴隶制国家到封建制国家,再到资产阶级国家,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法治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共存的社会现象。每一历史时期,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法的精神,都同该时代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真实意义的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实行民主,完善法治,建设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打击犯罪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有效地解决并化解矛盾,从而消除不和谐因素,使社会从不和谐状态归于和谐。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产物,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主要的工具。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靠健全民主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和谐。
2. 3 民主法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法治; 没有法治,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法治若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若不是对人民群众的全部社会权利与责任予以落实和保障,就难免成为少数人的特权,难免沦为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民主若不以法治为根本形式,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治,民主就只能停留在愿望中。民主与法治相分离会产生可怕的结果,要么演变成杂乱无序的动乱,要么倒退回到封闭僵化的专制。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平等民主权利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法治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保证全国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及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有序进行。
3 维护国家民主法治是当代大学生的社会使命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不仅反映国家的现代化程度,也反映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当代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带头弘扬人民民主精神,牢固树立民主法治意识,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担当起维护国家民主法治的社会使命,做国家民主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 1 做国家民主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就个人而言,民主法治不仅仅意味着一套成体系的规则和条文,还意味着一种深入人心的精神信仰。当前,中国社会处于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期,各种不同形式的利益诉求不断出现,甚至是以暴力激愤的形式出现,严重的威胁到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做国家民主法治的忠实崇尚者,当代大学生首先要坚定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充满信心。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不如靠关系,找法院不如找领导,“明规则”不如 “潜规则”,国家民主法治也将失去坚实的支撑。
3. 2 做国家民主法治的自觉遵守者
“守法即正义”,这个古老的法治命题,在当下的中国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对个人来讲,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守法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法治是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它最核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所有的权力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所有的人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则。做国家民主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当代大学生要认真学习法律,严遵守法律。做守法的楷模和表率,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必将有力地带动广大群众学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3. 3 做国家民主法治的坚定捍卫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和法律,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做国家民主法治的坚定捍卫者,当代大学生首先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对宪法法律的敬畏,就是要将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植于心,忠于宪法,在遵守宪法法律上作表率;践行宪法,在施行宪法法律上做贡献; 维护宪法,在捍卫宪法法律上下功夫。坚持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红线不能触碰,底线不能逾越。
摘要:民主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民主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当代大学生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承担起维护国家民主法治的社会使命,做国家民主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关键词:民主法治,大学生,社会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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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建设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适域,法律局限性,德治的精神内涵,现实条件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结束, 会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表明法治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尽管我们选择了法治, 但法律不是万能的, 不同性质的法律应当有其独特的作用空间, 需要遵循适域的理念; 另一方面,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也需要以其他方式来加以弥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所以, 在法治不断推进过程中, 除了限止法定权力对市民生活领域的影响, 仍需注意用道德信仰来进入补充, 唯有不断通过这样“一让一进”的发展, 中国法治事业方可稳步前进, 才能构建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在这里必须要作一个重要的说明,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概念绝不可混用, 法治、德治均是指宏观的社会治理方式; 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则是指在法治框架下法律与道德信仰的结合, 究其最后的归宿仍属法治。总言之, 作为一种治理思想来说, “以德治国”这一重要思想乃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理论的深化形式, 其主旨就是要纠正长期以来关于“依法治国”这一重要国策的片面认识, 以及因为这样的片面认识而导致的淡化、甚或无视作为法治之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的伦理道德建设的错误倾向。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 才会对“以德治国”的思想价值有一个基本的正确把握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因此, 以德治国并非法治外的德治而是为了纠正过去只看重法律工具属性而忽略法律价值属性的错误认识, 是实现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法治任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可能性
( 一) 法律的适域问题
马克思关于法律调整对象有以下论述: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 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 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 除了我的行为以外, 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 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 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2) 。所以就法律而言, 其调整方式仅限于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我们无法仅依靠法律来完成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任务。
公法与私法是法学上最基本的分类方法之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按照法律调整对象的标准对此进行解释, 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并为当时国家立法所采纳 (3) 。法律分类问题引出不同类别的法律应当有其特殊的作用空间, 同一问题在不同法律领域也会反映出不同的功能需求和价值目标。以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性质区别为例, 公法性质的宪法规定财产权更多关注于权利主体的人格因素, 对不同主体的财产权进行不平等的差序保护, 反映着特定的社会管理需求; 而私法性质的民法规定财产权则是在承认权利主体人格平等基础上, 关注权利客体物的归属和流转情况, 以实现普遍的经济发展目标。因此, 无论是从法律体制整体还是内部看, 都存在适域问题, 任何法律必须在其自我领域内发挥特定功能并实现特定目标, 超出领域法律本身就会失去正当性的基础。
( 二)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是普遍性、确定性的行为规范。而普遍性和确定性使法律获得了效率、安全价值。法律不必因人因事适用, 司法过程因简单化而产生效率。法律预告了每一种行为的结果, 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使人们不必担心法律突如其来的打击。但取得任何价值都不能不付出代价 (4) 。法律的普遍性在实现效率价值时, 往往会牺牲个别正义, 将法律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导致非正义的情况; 而法律确定性在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同时, 又常常会忽略社会新发展新情况无法被灵活应用, 进而与社会现状发生脱节。
从认识论出发, 我们可以寻找到法律局限性形成的根本性原因, 恩格斯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 同样又是不至上的, 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 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终极目的来说, 是至上的和无限的; 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 又是不至上和有限的 (5) 。这就是说, 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从人类历史整体来看是无限的, 但人类认识能力对人类历史中某一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又是有限的。法律是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总是存在于人类历史的特定阶段, 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制约。因此, 从这一点来说, 是人类关于特定社会阶段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最终导致了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
综上所述, 一方面法律需要遵循适域理念决定其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时不是万能的, 仅能在其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又决定其作为一种理想被追求时不是全面的, 难免需要在不同价值间进行取舍。而道德信仰恰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 无需以人的行为为限, 更不必担心因过于确定与发展中社会脱离的现象。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必然性
德治从字面很容易就会联想出道德之治的结论, 即用道德规范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但这样的结论并没有触及到德治的精神内涵即以德治国的核心内容, 甚至从现实的法治环境下来看是不适合的。唯有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察才能使德治的精神因素更有力地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规范的层面。
( 一) 德治的精神内涵与法权观念的同一性
在西方, 自然法学派是法哲学的起源, 其思想渊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与西塞罗、斯多葛学派有密切联系 (6) 。而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过程与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自然法学派的权利观念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 1) 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 寻求外在于人的正当秩序; ( 2) 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以自由为核心; ( 3) 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以平等为内涵。其中近代以来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思想对当今的影响最大 (7) 。自然法学派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权观念与德治的精神内涵具有同一性, 并最终被看作是权利正当性的源泉。
( 二) 德治的精神内涵与至上良法的同一性
2014 年10 月1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 文明也是人民创造的,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 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 为政以德、正己修身, 居安思危、改易更化, 等等, 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而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德治问题, 周公的贡献是巨大的, 他所提出的“德”字是具有最高哲学本体意义的, 而不是指具体道德规范。周公的德治思想是贤人之治和民本之治两方面的完美统一 (8) 。周公德治思想中的贤人之治观念把其归为人治的范畴更为贴切, 而其关于民本之治的思考却是在跨域巨大历史鸿沟后与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不谋而合。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 “人在本质上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9) 人是历史活动中的主体, 马克思同时认为共产主义是: 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个阶段历史来说必然的环节, 共产主义就是要回归人的本质, 使人可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民本之治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核心也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
通过上述引论, 笔者暂且得出这样的结论: 是本质意义上的人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架起了法与德、权力与权利沟通的桥梁, 法治社会权利领域的扩展情况是评价好坏的最终标准, 而德治的精神内涵也正反映于此, 即尊重人、解放人。正因如此,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现实性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认为我们的时代是迈向权利的时代, 是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 是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 人民习惯用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 来思考和解决社会中的问题 (10) 。在当代, 以人的权利为始点, 统一性地发展法制和建设道德并最终实现法治任务是切实可行的。
公权力领域的法治建设, 主要是加强法律对权力的约束, 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 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建设廉洁政府, 以此来提高权力行使者的道德信仰和政府的公信力。而私权利领域的法治建设, 则是将政府职能由指令型向服务型过渡, 不断彰显和张扬社会主体的权利, 需要特别关注法律对私权利主体的道德性评价和引导。在此仅以较有代表性的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为例, 2014 年3 月1日起新的《公司法》已经施行, 这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 满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 降低准入门槛。与此同时, 2014 年2 月7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需要推进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 其中一项最关键的措施是要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这项措施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典型范例, 通过将社会主体的道德信用因素引入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体进行道德性评价和引导。
习近平总书记认为, 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 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而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 重要领域的法律体制改革也便呼之欲出, 将以德治国纳入依法治国进程中有助于去除法律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 协助法律体制改革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并最终顺利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
四、结语
法律的适域问题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反映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可能性; 德治精神内涵和法治价值追求在尊重人、解放人问题上的同一性则体现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必然性; 重要领域法律体制改革的需求更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提供了现实性基础。如果说依法治国是从社会主体行为出发并最终实现了社会主体意识的和谐, 那么以德治国则是从社会主体意识出发并最终完成社会主体行为的一致。道德信仰已然成为我国完成法治建设任务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
注释
11康健.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兼论德治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J].理论前沿, 2001 (24) .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121.
33 陈汉译.学说汇纂[A].沈宗灵.比较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118.
44 徐国栋.法律局限性的处理模式分析[J].中国法学, 1991 (3) .
5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5, 3:126.
66[法]菲利普, 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M].张竝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102-104.
77 何志鹏.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构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6, 7.
88 郭成龙, 蒋旭杲.“德治”本意之探源—法治语境下的重新考释[J].湘潭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5, 34 (3) .
9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533.
法治国家建设 第11篇
关键词:法律体系 法治国家 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统一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構成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的理性建构并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看,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所谓多层次,就是除宪法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共同组成我国法律体系。截止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豍一个以宪法为核心、部门齐全、数量适度、统一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保障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法治国家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法治建设依旧任重道远。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注重规范、限制和监督公共权力,规范、引导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内涵。它的构建为实施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和保障。首先体现在规范限制公权力方面。权力自我扩张、执法不公、滥用权力等现象是公权力运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法治的本质是规范公权,对滥用权力进行制约,平等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治国家建设也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晰了公权力的边界,对公权力的应用作了明确的规范和制约,确保了公权力的运作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
其次体现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公民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平等保护和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把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字面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建立健全群众维护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提升社会自治能力,积极培育公民社会等,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最后体现在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要求在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法律得到广大公民的尊重和服从。使守法用法成为一种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使法律成为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确定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是需要建构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国实现了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建构的,全面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制度,保证了公民享有真实普遍的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法治保障,切实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为防止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能保证和监督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依法行使公权力,促使政府更好的履行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从法律上充分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在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各项事业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青岛市委党校法学部)
注释:
豍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
提升法治能力建设法治人社 第12篇
一、坚定法治信仰,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共识
坚定法治信仰是法治能力提升之基。 一个人只有内心坚定了某种信仰, 才会在具体行动上有奋发向上的作为。 广大人社干部要坚定法治信仰, 就要做到始终坚信法治, 始终服膺法治, 始终敬畏法治,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的共识。
始终坚信法治。 人社工作是保障民生的事业, 每一项都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法治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 作为人社干部, 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自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和自信, 把法治自信化为一种信念、一种担当, 切实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
始终服膺法治。 《中庸》有言, “ 得一善, 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也是一种善。 人社干部要坚持内心崇尚法治、行动践行法治、终身坚守法治。 要带头学习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要做到在任何时候、 干任何事情都以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尺和行为准绳。
始终敬畏法治。 心有敬畏, 则行有所止。 现实中, 大量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与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有直接关系。 人社干部要把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对法纪要心存戒惧, 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 “红线”、“底线”和“高压线”, 必然会遭到 “电击身坏”、头破血流、身败名裂。
二、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提升法治能力核心是要树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物标准的思维。 当前干部思维上, 仍存在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维, 情大于法的 “情理式” 思维, “摆平就是水平”的“管控式”思维, 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社系统的形象。 人社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牢固树立合法性思维。 合法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起点, 突出表现为我们想问题、 办事情时应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 所有思考和决策都必须围绕合法性展开。“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每一名人社干部都要在行使自身岗位权力的过程中, 全面审视自己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即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手段、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牢固树立规则思维。 规则思维以规则为核心, 依靠既定的规则昭示公众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以及如何行为, 强调规则的确定性和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规则思维具体表现为靠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和按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 人社干部要树立规则思维, 在具体的人社各类工作中, 要克服人治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坚持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规则不搞特殊和例外, 严格依规则办事。
牢固树立权力受制约监督思维。 要深刻认识到, 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紧密相连,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授予的, 用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 人社干部要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明确手中权力的边界, 明晰法规制度的约束, 明白权力背后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权、履好职, 才能不越位、不错位、不出事。
三、善用法治方式,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难题
提高法治能力, 关键是要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人社干部坚持依法决策、文明执法、阳光行政, 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人社系统的公信力, 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人社系统的行政能力,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的难题。
坚持依法决策。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 要力戒随意决策、经验决策、功利决策、人情决策。 人社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时, 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 越要自觉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从源头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坚持文明执法。 执法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 依法行政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人社干部要依据人社法律法规, 细化执法操作流程, 明确执法权限和界限, 注重执法中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 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让人社干部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过程中, 树立人社系统良好形象。
法治国家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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