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精选6篇)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第1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程序 B.结果 C.过程 D.效果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实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A.法律 B.经济 C.政治 D.文化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A.法制机构 B.人事机构 C.监察机构
D.执法机构
7、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
9、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1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
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12、林某于1995年8月某日早晨4时许,到县火车站仓库中盗窃化肥1包,价值约100元。在用自行车载回家的路上,被乡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乡政府一间办公室内。联防队员见林某态度不老实,遂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林某全身多处外伤,因心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A.乡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D.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
1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1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15、张某于1998年2月份购买了一辆中巴,从事个体运营,但是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营运手续和申报纳税。经乡政府税务干部核对,张某应缴纳税款400元。但张某在限期内未及时缴纳,乡政府于是将张某的中巴扣押,后张某缴清了税款而乡政府仍旧不交还车辆,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行政赔偿?()
A.张某只能先向乡政府提出,因为乡政府实施了违法行为
B.应当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出,由复议机关一并解决 C.张某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张某既可以先向乡政府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6、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1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
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20、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2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22、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26、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国家
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27、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第2篇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17)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第3篇
法治文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性选择, 是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同时先进的法治文化又能促进社会建设进步发展。对于中国法治文化,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法治文化?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是什么?这是需要回答的最紧要的问题。对于法治文化的产生与发展, 离不开这样一个规律:从硬到软, 从外在到内在的发展与转化。即从法治实践到法治文化的转化, 而前提和基础在于在法治实践过程中, 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一、当前法治文化发展的困惑
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 它之所以称为文化是因为通过法治文化教育可以提高群众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态度, 理解能力是法律实行程度的技术性因素, 而对法律的态度则意味着是否愿意运用法律来分析问题, 来寻求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阻碍就是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这种淡薄不在于知识层面, 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群众参与性不高
法律制度作为人们行事的准则、行为的衡量标尺, 其最基层的执行过程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进行的日常行为活动。但是, 就我国目前的执法情况和法治文化社会化建设而言, 人们的参与性不高已经成为了这些的短板, 严重影响着这些工作的效果。近几年, 政府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大, 建设了不少寓教于乐的法治文化场馆, 但是群众“买账”的不多, 是曲高和寡还是敬而远之, 值得深思。
(二) 信访文化红红火火
人民群众从古到今的“包青天”情节推动者信访工作的蓬勃发展, 诚然信访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 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信访绝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所应大规模出现并形成文化的一种现象。
(三) 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公共场所发生的个人纠纷和个别冲突, 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戾气的出气孔, 越来越容易引发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显然, 出现这样的问题, 需要我们透过“小事”引发的所谓群体性事件, 看到大的问题, 群众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地选择采用过激手段来处理问题, 难道紧紧是权利意识的苏醒吗?
二、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治文化的病症
目前存在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或法治文化发展中的重大阻碍就在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 究其根源, 还在于延续几千年的“人治”思维和文化,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 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强权意识
传统儒家文化强调等级伦理和国家本位观念。等级伦理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 在等级伦理下, 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 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巨大的矛盾。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 必然会导致“家长制”、“一言堂”高度集权的人治国家的基础。这种君权至上, 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 就形成了“强权意识”。“强权意识”使权力绝对化, 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 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 法律形同虚设, 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 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也是导致暴力抗法等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之一。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 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 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 所以避之不及, 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
(二) 从规则的角度出发宗法意识
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 使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 游戏规则就是“看谁有人”。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 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 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找熟人通融或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 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 输官司的一方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第四、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为亲友解难的工具, 因此, “案子一进门, 双方都找人”, “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
(三) 从维权的角度出发青天意识
“开封府”、“包青天”是深刻在群众脑海中有关古代执法者的最直接的印象或者说是“青天意识”。“青天意识”也是“强权意识”的一种延续, 实质上是一个不法的强权官员或势力被另一个更为强权官员或势力所惩治, 包拯有铡刀, 钦差大臣有尚方宝剑, 均代表着皇权。现代社会, 当行政或司法权利公正处理某个事件时, 百姓或下跪喊“青天”或赠送锦旗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学者认为“青天意识”是信访访民不断上访的原动力, 一部上访史, 或许就是一部血泪史, 但许多人趋之若鹜, 是真的基层执法不公、无冤可诉还是传统观念使然, 已难以分辨, 关键还在于百姓的心态与看法。
三、法治文化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当代法治文化至少包括四种意识: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识, 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识, 三是运用法律的意识, 四是维护法律的意识。其中处在首要位置的是崇尚法律的意识, 它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是法治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应从法治文化的基础即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出发, 着力思考如何培养法治文化, 繁荣法治文化。
(一) 统一一个思想, 从外在到内在
所谓“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人民群众的法治实践现状同样决定着法治文化这一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 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 先有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广泛而全面的法治实践, 经过“长期历史积淀”, 到“形成共识”, 才有法治文化。所以法治文化是一个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系统而全面的历史性工程。从解决前文所述法治文化发展的困境和传统文化的阻碍出发, 也同样需要“从外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 首先是由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开始, 即政府依法行政, 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时, 率先垂范;然后是民众的法治实践推动, 引导依法维权, 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及不懈的普法宣传, 转变其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最终促进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等四种意识的形成。
(二) 抓住一个关键, 从政府到民众
培植当代法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 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其中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基本理念, 人民利益至上是法治的最根本目标, 党的正确领导为法治的推进指明了方向。基于中国国情与实际, 作为党领导之下的政府来讲, 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发展, 显然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以人民利益为目标, 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 使得民众了解法律, 熟悉法律, 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为什么讲法治政府建设或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中国法治属于政府推进型的道路, 对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熏陶的普通群众来讲, 只有政府率先垂范, 忠于法律, 信奉法律, 严格执行法律, 法治才能根深蒂固。政府不依法办事, 甚至带头违法, 这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和尊重, 表率没起好作用, 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和法治信仰就完全崩溃了。
(三) 坚持一个原则, 从继承到创新
就是要坚持在继承传统法文化优点和精华的基础之上, 不断创新, 发展出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少诉、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法治文化。宗法意识、熟人社会, 同样具有可取之处, 熟人社会, 情理社会要求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单从理性、逻辑的思维和制度的角度考虑, 还要从具体情境和个别性考虑, 如合情合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等是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基于此种理论创新发展而来的现代法治文化“调解文化”, 不仅担负着适用法律, 解决纠纷的功能, 而且还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讲到创新, 不仅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创新, 对于承担弘扬法治文化重担的普法工作来讲, 同样需要创新。26年的普法经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全过程。弘扬法治文化赋予了普法工作新的生命力, 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拓展思路, 创新机制和手段, 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 推进法治文化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道健康发展, 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法律文化下的法治内涵 第4篇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精神
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社会制度的运行方式——法治,本不是中国这块古老大陆已根深蒂固的“传统”,而是在学习西方“船坚炮利”以图自强失败后,面对日益尖锐的国内矛盾以及复杂的国际局势,不得已的选择。如今,法治已成为处于转型社会中大众所日益关注的焦点,与大家的生活也变得更加紧密起来。可直至今天,我国法治社会依然没有建成,却越发给人“阳春白雪”,高不可攀的印象。本文将试着从法治的内在逻辑展开,探讨我国话语体制下,法制内涵。
一、法治的“内在精神”
事物的存在必有其“内在精神”,法治也不例外。今日所谈法治,其逻辑出发点来自于法律关于人性的认定,即人性论。在西方法治体系中,“性恶”论作为法治理论的出发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其一,认可人性中存在着普遍的不可克服的缺陷,进而认为和广袤的宇宙相比,人做为一个类别存在着根本的无知,即“不可知论”。
其二,除了自己我们切不可相信任何人,因为人都是自私的都是偏私趋利的。因此,为了与自己不可信任的人进行必要的交住,契约也就如此产生了。在其得到了广大的认可的同时,国家也就此成立,以保障契约有效的实施,即使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本身也是契约的一个部分。之后,便陷入一个有趣的循环之中,国家要保护契约的履行,因为他本身也是由契约所构成,当然这种契约是涉及社会中各个方面的。
其三,为保证国家机器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下去,因此就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其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以避免其内在失去的协调。当然,此种限制是建立在权力制衡之上的,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我们不至于被权力所吞没。
就如何限制国家权力,又有其内在的逻辑。众所周知,国家是通过政府来行使其权力的,而政府以由其职能部门所构成,而代表这些职能部门并行使权力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政府职员——天性本恶的人。故此,政府以及政府所代表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不允许其存在,社会跟就无法有序的继续运行;但如果对其进行放任,让其肆意妄为也是不可取的。为此,人们设计出了分权制衡,利用人不可克服的缺陷,将其放置于合理主义平台之上,给予制度上的安排,让偏私趋利的人在此基础上,互相监督,相互协调,以至于平和的将社会有序运行下去,并传着更好的方向前行。以上就是法律体系下法治的逻辑前提。
二、移植的法治?
关于法治理论是西学东进过程中所移植而来,还是在中国悠久法律文化传统中历来有之?要回答这个问题,应当从我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说起。
我国古时法律最大的传统就是将道德法律化。在古代文明初期,家与国本是一物,由此派生出来的制度典礼,实乃道德之器械,自然实行礼之所去,刑之所加的原则。[1]春秋战国以后,旧有的家国合一的格局被打破,家与国的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进行了结合,君主自此把对社会的统治建立在作为此社会最基本的家庭之上,并由家庭的伦常里推衍出一整套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失礼则入刑”的原则自然地获得再生。但就“礼”与“法”的这种关系中,我们也并不能准确的论证中国是否具有“法治”的传统。要想探究此命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
我国自古有“治人”与“治法”的争论,但其本质又来自于德、刑之争,而德、刑之争又是源自于“礼”、“法”之争的。即便如此,两者也不过是“礼”与“法”孰轻孰重的人治罢了,而此种争论与西方所谓人治与法治之辨不能等同。在我国法律传统中,法律从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家国不分的社会中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此种“礼”与“法”之争也只是围绕着“王者之政”这一命题来展开的治乱之道,有的只是重视礼教,以礼治人和侍奉法术权威并以此维护统治罢了,在此种王权至上的社会,“法”只是帝王的工具,它不仅没有无上的权威,且使用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灭“法”的存在,从来达到无诉的理想境界。对此,梁治平先生,曾有一段经典的结论:“不但儒家的‘治人’不是西方人所说的法治,法家的‘务法’、‘治法’也丝毫不具有法治的精神,相反以西方人关于法治的学说来衡量,则‘治人’与‘治法’之争都是没有意义的。儒家的‘务德’,只是极充轻视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之‘务法’,乃是只信奉法术威势而不屑于说教的人治。二者的结合就叫作‘德主刑辅’,‘明刑弼教’,这种汉以后渐渐形成的格局,消弭了早期儒法之间的冲突,而将它们融铸在一种新的政治传统里面。”[2]
如今我们所说的法治,并没有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发展出来,相反,它可以恰当地视为文化移植的产物,不仅如此,这种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引入,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但耐人寻味的是,仅仅通过移植方式在中国建立现代法制和推进法治,此事本身就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在过去一百年里,我们并非自始至终地致力于法治事业,而是在社会与法律发展方面也进行了更大胆的甚至是鲁莽的实验。但最终,正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对面代法制的要求,对法治理念的诉求重新又在中国社会扎根,并取得不容置疑的合法地位。
三、法治理论本土化探讨
对于西方法治理念的本土化探讨,让我们从一部电影说起。
前些年,国内有一部法律题材的电影——“被告山杠爷”。在此片中主角“山杠爷”。他虽然能以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山村的办法,但是由于不合法,以至最后他竟成“被告”,被警察带走。其中有两个故事历人深思。一是,“山杠爷”村中有一个酒鬼,他虽有家小,可嗜酒如命,反倒要把家里最后一点值钱的东西也“喝”掉。有时,其妻会哭哭啼啼求助于“山杠爷”,这时侯,“山杠爷”定要对其训斥,如果情形严重,还要命村里的民兵关他一夜,直到他清醒之后悔过认错。一次,两名下乡调查的检察官恰巧碰到正被关禁闭的酒鬼,他们当即指出这是违法行为,并将酒鬼放还。获得解放的酒鬼觉得扬眉吐气,并乘机对说了一堆“山杠爷”的坏话。其二,有一家人的媳妇虐待婆婆,“杠山爷”就罚她为村里人放一场电影,同时请她父母来,当众要他们管教自己的女儿。那媳妇觉得当重受辱,回去后变本加厉的虐待婆婆,这次“山杠爷”毫不留情,直接让民兵将她一索子绑了去游街。在这两个事例中,虽然“杠山爷”确已违法,但他的那些举措在村民看来都合情合理,说他犯法将其定罪,又怎能不让人心生疑惑。
对此,费孝通先生曾在考察中国乡土社会时,有过以下结论;现行司法制度在乡间破坏了原有的礼法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他更一步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而必须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先有一番改革。否则,只是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在现在,费先生的理论也未过时。单纯依靠移植过来法律的专业、生硬和不切实际,很有可能会造成新的问题。就“山杠爷”的故事,虽然他已构成违法,但在那个闭塞的小山村里,法律既不能依照村民们自认为有效的方式保护家庭和惩治不孝,自已又不能提供恰当的解决办法,这就不能不令人对法的合理性感到怀疑。
综上,要想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真正实现法治,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与其一味强调西方化的“公平”、“正义”理念,倒不如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基层实践出发,将西方化的法治概念本土化,也许这才是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89页。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 第5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深入领会核心价值观 争做优秀检察干警 来源:天津政法报 关键字:干警;核心价值观;廉政文化;人民;为民 作者: 2012-03-07 14:18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李囝妮
按照中央政法委和市委的部署,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院干警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了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自觉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指导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法机关自身建设、促进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察干警崇高的历史使命。全体检察干警必须时刻牢记“人民”二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为民作为检察机关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是检察人员的最高价值追求。检察机关要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天职,把推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强化法律监督、严格公正执法上,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检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检务督察力度。
作为一名青年检察干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抵御来自各方面的诱惑,严格遵法守纪,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银川法制宣传力推“新路数”
2月29日,银川市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法制宣传教育怎样做才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从当日的会议上能得出答案。
会议提出,银川市司法系统将营造声势,丰富形式,创新方式,统筹抓好组织实施。分别制订实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社会层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意见。成立“六五”普法讲师团,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开展“六五”普法宣讲活动。
银川市司法系统还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按照“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将社区法治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军营文化、媒体文化等紧密结合。探索建立一批行业类、青少年类、社区类法治文化示范基地。与此同时,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资源优势,办好普法栏目、专栏(版块)和法治频道,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文化的辅助力和渗透力、影响力,促进法治精神与文化宣传相互渗透。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继续探索完善对辖区内不同类型的普法单位考核验收制度,健全完善普法工作考核新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参与普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会议指出,银川市将健全完善“法治银川”创建指标体系,推动“法治银川”建设。委托市城调队对“法治银川建设”的满意度进行评估;组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机关中的专家进行内部评估;组织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教授、新闻媒体等进行外部评估。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到司法行政整个大局工作当中,充分利用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平台,贯彻“在调解之中普法”“在普法之中调解”的工作理念,将调解工作变成普法的过程。(杨秀丽)
宁夏将明年确定为法治文化建设年
2011-11-01 16:31:04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转发到微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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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银川11月1日电记者 申东 最近,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路翟靖社区“朝阳法治宣教艺术团”忙得不亦乐乎,这个由35名社区法律宣传志愿者和300余名社区群众组成的普法小分队四处忙着“六五”普法宣传,艺术团自编自演反映社区居民生活的法治文艺节目深受群众喜爱。今天,艺术团听到宁夏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将明年确定为“法治文化建设年”的消息后,艺术团的成员们更高兴了,他们告诉记者,借着“法治文化建设年”活动的启动,队员们的积极性更高了,艺术团的舞台也将更广阔,在法制宣传的阵地上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宁夏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深化“法治宁夏”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教育引导干部群众的重要手段,着力构建知识普及、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体系,把普法宣传与宁夏地方特色文化结合起来,把法律知识通俗化,把法律规范直观化,把法律历史形象化,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认识水平,增强法治理念。宁夏司法厅将在 “法治文化建设年”中开展一系列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通过召开一次观摩推进会、培育支持一批群众性的法治文艺团体、创作一批时代性明显的法治文艺节目、支持建立一批法治文化教育基地、组织一场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巡回演出、举办一场法治文化建设主题表彰晚会,推进宁夏的法治文化建设大发展。
宁夏司法厅提出的“法治文化建设年”建议得到了宁夏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肯定,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苏德良对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年”活动提出了几点要求,他说,要结合各地特点抓好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注重发挥法治文化示范点的示范引领作用。要通过组织观摩推进会等多种形式,现场学习、总结交流、传播经验,推进全区法治文化建设。要抓好法治文艺演出活动,培育支持各种文艺团体特别是群众性艺术团体,创作出广大人民群众拥护欢迎的法治文艺节目,进社区、进工地、进学校、进集市,融入到百姓生活中去。自治区宣传、文化部门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通过“法治文化建设年”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大发展大繁荣!(本文来源:法制网)
法治文化建设形成“六特色”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关键字:文化建设;文化主题;法治理念;法治建设;文化载体 作者:王金
龙 2011-12-08 11:01
徐州市鼓楼区在荣获“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区”后,再接再厉,以省、市法治文化建设年为契机,注重文化的熏陶性、渗透性、感染性和润物无声的特点,加强指导,分类推进,相互观摩,列入考核,掀起了法治文化建设热潮,形成了6种类型的特色。
【理论研究类】开展了“领导干部谈法治”活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分别撰写了《探索五个结合,深化领导干部学法》、《强化法治建设,提升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调研文章,其中区委书记的文章在江苏法制报发表。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政法干警等积极参与,目前已收集各类法治建设相关文章近20篇,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现实指导意义的法治建设理论成果。
【视觉熏陶类】利用沿街LED显示屏、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展厅、法治文化小区、法治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物权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妇女儿童保护、低保审批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的法律法规,营造“出门有法、抬头见法、知法守法、办事循法”视觉氛围。鼓楼区已建成黄楼法治文化长廊等各类法治文化载体百余个。
【群众活动类】开展“廉洁从政,规范执法”、“学法助致富,共建新农村”、“依法治校,法育未来”等多种类型的法治文化主题活动,举办法治文艺演出社区行、法治电影进社区、送法治春联近千家、青少年法治与我同行等系列活动,促进法治文化进社区、进小区、进学校。今年以来,鼓楼区“爱法法治文艺演出团”、“橄榄枝法治志愿者服务队”已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数百场次。
【艺术产品类】邀请书画爱好者、剪纸、香包传承人、泥人制作等民间艺人制作法治文化产品,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播撒法治阳光。目前,已建成法治文化香包生产基地1个,剪纸制作等民间艺人法治志愿者数十人,随时参与法治文化活动。
【融入民生类】利用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开展猜法治灯谜、送节日法治礼品活动,在元宵包装盒、月饼包装纸、茶叶包装袋上印有“法治伴我行”、“一杯清茶有话请你好好说,一缕清香有事须当依法办”等法治名言警句,融入法治元素,体现法治精神。
【法润心田类】组织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不定期开展巡回法庭、法官说法、检察官说案、民警答疑活动,用老百姓身边的事以说情、说理、说法,解决实际问题,推进社会和谐。已建立了政法部门、政法干警与社区结对关系,每名政法干警都要走进社区,解决实际法治问题。王金龙
法治文化建设成为江苏“五五”普法重要品牌
2011年07月28日 15:1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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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7月28日电(记者秦华江)记者从28日召开的江苏省第十四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江苏通过法治文化建设引导法治实践,法治文化建设成为江苏省“五五”普法的鲜明特色和重要品牌。
据悉,江苏省目前已建成法治主题广场、主题公园、主题展馆、主题长廊、主题街区277处,固定法治宣传栏5.2万个、法治宣传园地1324个,各类法制学校和教育基地2.3万个。并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新闻媒体公益法制宣称工作意见》,目前拥有法制报刊专栏2045个、法制电视专题274个、法治广播专栏628个、专业普法网站71个,形成了法治文化传播主渠道。
不仅如此,江苏还开展法治文化作品专题征集、法治文艺调演、法制新闻评选和群众性法治文化运动。创作法治故事2724篇,法治文艺作品4061部,法制电视短剧133部,法制动漫作品406件,法制书画美术作品7082幅。通过法治文化建设,使得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法治熏陶、培育了法治信仰、强化了法治意识。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第6篇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否则,当今的老百姓就不会称秉公执法的公职人员为“青天大老爷”,也不会不自觉的将整个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英雄人物的身上了。
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从本质上讲,法治也是一种文化。起源在西方。古希腊社会是一个处于半岛上,从事海事运输的社会,整个社会并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庭,而是打破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其后的罗马时代,更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至高无上的王权,公民拥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对城邦的管理权。古代中国的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个人权力的阴影下荡然无存。因此中国没有长出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生长出法治的机会。
现在我们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时,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如果教育只是矫揉造作的形式,倘若
虚假与规矩充斥并束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家还有什么巨大的作用!人类思想的精神还有什么崇高的作用!当人们考察中国历史的前进历程,研究它的活动的时候,谁不为他们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感到惊诧!这是一个为避免错误而仅有一个人干活的群体。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们你来我去,你推我拖,只是为了不对该国那孩童般尊严的礼俗破坏。无论是战斗精神还是思维精神都与这个终日守着火炉睡觉从早到晚喝着热茶的民族无缘。”
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凡事的立场都是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西合璧,取长补短。
中国要奋起,历史不能退回,我们实在没有耐心去慢慢的培育法治生成的历史土壤,因此人为的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是必要的。
(一)理智地看待道德。
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的看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为普通人是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一个制度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那只是一种理想,这个制度就会失去它所存在的最初价值。如果强迫人们去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要么使人变得虚伪要么使人变得盲目。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二)认真的对待私权利。
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而中国的法学长期以来在工具主义的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的“法治”长期以来让人感到毛骨悚然,难以成为国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就在于过去中国的法治对人的终极关怀关注不够,不能成为人们追求幸福、身心愉快的一种生存方式。
现在我国在法治建设这一大好环境下,在有制度支持的同时,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要教育掌权者尊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维护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的各种制度有的放矢。
(三)充分地培养民主平等。
民主简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西方使用的“Democracy”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涵义:其一,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其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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