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精选13篇)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1篇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学习心得:绷紧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的制定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新华网)
干部“带病提拔”,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恶劣,对党的事业、政治生态、用人导向,都造成极大的伤害,干部群众反应强烈。从对一些干部“带病提拔”案例的分析看,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个别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干部用人凭个人好恶,不出于公心、不坚持原则,千方百计把一些群众早有议论和反映的干部往上推;有的是少数干部表里不
一、善于伪装,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知情面很窄,难以被发现;有的是考察干部不深入、不全面,考察失真失实、监督管理不力。凡此种种,说明解决干部“带病提拔”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干部“带病提拔”看似小事一桩,但其中危害甚大。一方面,有病干部进入到了领导干部队伍中,“小病无碍”甚至是“大病疏忽”的不正之风不然越刮越紧。党的事业关键在人,关键在干部,干部队伍垮了,谈何事业?另一方面,一些有病干部受提拔,必然打击到“好干部”积极性,甚至有些也开始走“歪门邪道”,小则坏一干部,大则毁一方清正清明。
要切实加强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检查。考核是指挥棒,很多情况下是“一考就灵”。《意见》规定,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突出这一考核的地位和作用。
考察工作要突出质量意识,切实提高质量。《意见》提出,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这些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干部档案和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是否准确,是检验干部是否诚信、是否忠诚老实的基本指标。如果档案存在造假,个人事项也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实际上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诚信,对党忠诚也无从谈起。审查档案,重点要看有没有假年龄、假学历、假履历。
组织是防止“带病提拔”的良医,干部问诊也好、强身也罢,切莫讳疾忌医、谎报病情。须知,《条例》落实之下,“带病提拔”再不可能是人为概率问题,现实缺口更将彻底堵住,既不能干净为官、清白做事,就切莫妄想升迁提拔,只待法纪严查、依规行事,毕竟诚信关乎品行,无品干部,何处再觅“初心”?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2篇
干部“带病提拔”,是一个时期以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的干部身上有那么多毛病,而且早就有群众不断反映,却一而再、再而三被提拔起来,干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导致“带病提拔”的原因很多,比如,有的干部是“两面人”,不易察觉;有的案发有一定潜伏期,尚未暴露;有的是了解不够、考察不深;有的问题很明显,但受到了不正之风干扰;等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从严选拔的重点、攻坚点,采取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防止“带病提拔”,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治。一是落实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上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要对其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二是充分运用巡视成果,完善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办法,对有问题、有反映的干部,认真核查核实。三是把考核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关键是近距离接触干部,掌握干部活情况、掌握干部新变化、掌握干部在群众中的口碑。注重发挥考核的“体检”作用,使之既有利于评优激励,更重在发现问题与不足。四是深入考察。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采取提前介入、改进程序、查看档案、延伸考察、走访有关部门等办法,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抓住干部的重要行为特征,对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能提拔或重用。五是搞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把核实结果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
要坚决防止干部的带病提拔 第3篇
一些干部之所以帶病而得到提拔,具体考察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或原因。一是干部有病不暴露。有的干部对自己丧失理想信念、名利熏心、违纪违法甚至腐败的问题隐藏得很深,轻易不暴露。这样的干部通常被称做官场“老狐狸”、“双面人”。他们善于隐藏自己的毛病和问题。在人前,他们给大众的印象,通常是兢兢业业干事、勤勤恳恳工作、作风踏踏实实、不计个人得失、一心为群众利益服务,表面上树立了大公无私、乐于奉献的良好形象,但在背地里、私下里,却是“清廉的表,腐败的里”,“表面上的老实人、大好人,背地里的奸诈人、黑心人”。这种干部善于“随机应变”,自己知道什么时候该换什么面具,知道“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因此,他们通常隐藏得很深,不会引起他人怀疑,因而在干部的考察以及任用过程中轻易不会被组织人事部门识破,能够顺利得到提拔。二是对有病的干部不去深究。有的干部虽然在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群众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但由于各种原因,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其进行考察、考核时对此却视而不见,对帶病干部的问题不进行追究;或者认为干部存在的问题都是生活小节、都是枝节性问题、都是小事,是可以改正的,对整体的提拔任用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也不去追究。总而言之,因为干部有病、有问题,组织人事部门不去追究,所以帶病的干部也就自然顺利得到提拔。三是放纵有病的干部。即在明知拟提拔的干部人选有大问题的情况下,还是将其提拔任用。在一些地方,当地的领导同志明明知道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存在着诸如“包小三”、生活糜烂等作风问题,明明知道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存在着诸如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明明知道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存在着诸如心术不正、弄虚作假、背后搞小动作等品行问题,但还是基于某种利益链条、裙帶链条、权力链条等见不得光的原因,将这样的干部列入考察范围、作为提拔人选。
综合考虑上述“有病”干部仍然得以提拔的肇因,要彻底根治有大问题、有大毛病、有违纪腐败行为干部的帶病提拔以及帶病上岗问题,就特别要求我们必须真正参透和掌控以下要点。
第一,不折不扣地贯彻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一些地方从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创造更高GDP总量的需要出发,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片面强调对干部领导经济发展能力的要求,淡化甚至忽视对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的要求。有的地方主要领导同志,在头脑深处总认为干部的德是居于次要地位的、是看不见的,而“才”则是能够帶来“真金白银”的,因而总是有意无意放松或看低对干部德的要求。有的地方主要领导同志,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势,总认为只有将有魄力、有创新开拓精神的能人提拔上来,才能使本地经济轰轰烈烈发展起来、才能帶动本地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上来,因而在工作中长期忽视干部的政德建设。这就造成了有的地方领导虽然口头上说要重视干部的德,但在实际的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却并不突出对干部德的要求,从而使在德上有问题的干部人选可以堂而皇之地被提拔上来。彻底根治和杜绝帶病提拔,就必须始终牢牢坚守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动摇,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首先考察干部的德,而且要坚持首先通过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去考察干部的德。在考察过程中,一旦发现拟提拔干部人选的德不合乎任职要求,对其整个的考察任用过程就应该立即中止。
第二,要善于识别帶病干部的伪装。伪装比较到位,是一些干部能够帶病得以提拔的重要因素。一些帶病干部之所以没有被发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善于伪装,以表象上的忠厚老实、清正廉洁掩盖了实质上的奸诈腐败。所以,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通过多角度、多层面的考量去评判干部,善于以深刻的洞察力、犀利的眼光,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去理性识别干部的伪装,尽最大努力减少工作中的疏漏。当然,一些干部的伪装很高明,这固然是我们难以发现他们帶病的原因,但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暴露出的识别能力不强、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很多时候,有的干部被帶病提拔了,不是他们伪装得太高明,而是我们的识别能力太差,是我们缺乏责任心造成的。所以,只要我们不断强化责任心、瞪圆眼睛,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是完全能够有效防范干部帶病提拔的。
第三,要有效防止干部考察中的失真。干部的考察环节,决定着接下来的提拔任用环节该怎么走。因此,保证干部考察所获取信息的绝对真实性是基础和关键,因为干部考察所获取的信息一旦失真,提拔任用过程中的问题就难以避免。所以,我们防止干部的帶病提拔,就要从源头入手,切实保证干部考察工作及获取信息的真实性,高度警惕考察失真的问题。一要综合运用最先进、最有效的考察方法,扩大考察范围,充实考察力量。特别是要注意吸收广大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到干部考察过程中来,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真正落实人民群众在干部考察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发言权、监督权、选择权,以群众公认作为拟考察干部人选是否过关的重要判定标准。二要制定考察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的量化标准。有效防止考察失真,在对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的考察中,要坚持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相结合,尽可能对干部的德进行量化。否则,对于干部在德上有什么病,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已经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我们无法作出客观判定,当然也就难以规避考察结果的失真。目前看来,制定考察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的量化标准是最为紧迫的工作,同时又是有效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岗最急需推进的工作。我们需要抓紧研究设计,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
(责编/于亚博)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4篇
提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扣“对症下药”,查摆问题内在根源;坚持“标本兼治”,完善责任管理体系;做好“关口前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一是紧扣“对症下药”,查摆问题内在根源。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完善责任管理体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5篇
病提拔”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净化政治生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干部工作无小事。选对选好一个干部,就会有力推动工作、造福一方百姓、带好一方风气。而看走了眼,选错了干部,对有“硬伤”的干部“带病提拔”,则会贻误工作,污染政治环境,损害干部队伍形象。“带病提拔”影响极坏,危害巨大,干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态度坚决、意志坚定,对“带病提拔”行为“零容忍”,及时出台《意见》,向“带病提拔”全面宣战。这对那些动机不存、带有硬伤又挖空心思“往上爬”的干部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而对于忠诚干净、心无旁骛、一心干事的干部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意见》既表明了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态度,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概括来说,从三大方面指导和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睁大眼睛守好责,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站好自己岗,守好自己责。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谁负什么责任,谁起什么作用,实行什么制度,交待得一清二楚,没有一点歧义,接下来,就要找准自己的岗位,守好自己的职责了。
程序不能少,标准不打折。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并不只是高度重视那样简单,还有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要做。《意见》强调了四个环节的工作,即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将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延伸、拓展和细化了,四个环节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一目了然,全面规范。在具体操作上,体现了高标准、严要求,比如在了解干部上,既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点情况和群众口碑,又要了解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同时还要收集整理执纪监督方面的信息,了解识别干部更加深入、透彻、全面;在任前把关上,也细之又细、严之又严,既强调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又对考察对象公示提出改进要求,既提出审核实行“四凡四必”,又要求前移审核关口,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6篇
中共中央办公厅8月29日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带病提拔”作为整治重点,将关口前移到干部任用前,将“病树”挡在森林外,并与之前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能下能下机制配套使用,形成了一套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贯穿干部提名、考察、任用、管理、监督、处分全过程的防腐体系,让腐败无处着生,形成“不能腐”的机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治理腐败问题,打老虎拍苍蝇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国政治生态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与干部任用管理监督上的失之于察、失之于明、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有关。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就如何保证执行《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第一条措施,分别给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划分了“责任田”,特别是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防止无追责对象而导致的责任落空,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7篇
关键词:有效防止;国企领导;带病提拔
针对当前一些国企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存在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相应建议措施,有效从源头上预防、过程上严管、后果上严惩,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当前一些国企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监督制度不完善或缺失,有的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程序来执行,不能体现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并缺乏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二是选拔任用工作流程不规范或在实际工作中简化流程、不严格按程序做。三是采用的是集权管理方式,“一把手”任用干部权力过重,一个干部只要获得一把手提名,进入干部任用程序,一般都是“一路绿灯”,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四是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机制缺乏科学性,缺少领导干部行贿受贿档案和违纪信息库,考察的方式方法有较大的局限性,掌握情况不全面。五是对任用干部的把关和审查不严,尤其是对重点岗位、关键岗位,常常流于形式;责任追究弱化,不能有效追究“带病提拔”的责任人。六是常常注重生产经营业务能力,而忽视政治修养,政治敏感性差。七是没有对拟提拔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审计。八是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弱化,在参与企业干部的任用和监督监管方面无法做到有效的实施,不能有效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干部提拔上话语权弱化。九是国企业纪委地位弱化,不能有效对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监督大多流于形式。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8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古语云:“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怎样从严从实选出“好干部”,是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换届之际,《意见》的出台,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形成配套,进一步织密扎紧了制度笼子,可谓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一记重拳。
《意见》指出要“深化日常了解”,笔者认为这点是非常关键的,“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考察干部不是一时一事的工作,既要看其在日常岗位的德才表现,也须了解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的表现,既要看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情况,也要看其群众口碑如何,既要看实际工作能力,也要看道德品质和境界格局,需要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因此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只有细细选,才能做到筛查甄别。
防止“带病提拔”的同时,要注意保护那些作风硬、敢作为的干部,《意见》提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坚决防止恶意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选出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9篇
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的制定实施,对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说七月出台的《问责条例》是筑牢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责任网,那《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把好选人用人入口关。
一、防止带病提拔,落实工作责任是保障
干事创业,关键在人,干部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系成败,一直是各级党委(党组)的重要工作。《意见》第一条就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干部提拔任用中,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纪检监察机关从旁监督,各级党委(党组)最后讨论决定,责任不可谓不重大。只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选人用人,才能保证选出党和人民事业需要的好干部。
二、防止带病提拔,强化任前把关是关键
《意见》指出,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强化审核措施要做到“四个必须”。早在XX年4月,在遭遇塌方式腐败后,山西进行省管干部选拔,实行全程差额、全程记名推荐、全程廉政审查,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防止带病提拔。强化任前把关,就是要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做好考察、审核、公示等每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处理,确保没有漏网之鱼,确保没有带病者涉险过关。
三、防止带病提拔,擢拔优秀干部是目标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第10篇
【发布日期】2016-08-29 【生效日期】2016-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五、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六、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
如何倒查干部“带病提拔” 第11篇
“一把手”权力不能过大
近年来,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是个别干部善于伪装,另一方面,干部选拔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也令人深省。少数干部之所以能“带病提拔”,还在于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监督。
按照组织章程,干部任免提拔必须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充分酝酿、讨论决定、选举产生等程序进行。但现实中,有些“一把手”在人事任免上“一言九鼎”,使干部选拔任用流程沦为摆设,负责干部考察的部门对干部的考察往往沦为形式。
监督应当是立体的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遏制干部“帶病提拔”,需要引入立体的监督模式,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提拔干部脱离“密室”状态。
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看来,引入立体监督模式,尤其要重视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前公开选拔标准、考察对象、考察范围、考察时间,并将考察监督方式进行全面覆盖,形成书信、电话、网络、来访、短信的“五位一体”监督平台,最大程度、最大真诚度地将拟选拔干部摆到公众面前。
强化“举荐倒查”是一个方向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根治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问题,除了引入立体的监督模式,最为关键的是要发挥干部提拔“举荐倒查”机制的作用。
2010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对“带病提拔”的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摘自《瞭望新闻周刊》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12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从严管理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题中之意和关键所在,更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取得新胜利的重要保障。《意见》的出台无疑为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想让“带病”干部止步,必须始终坚持“三个结合”。
平时与集中相结合。干部选任,要坚持日常了解和集中考察相结合,坚决防止突击提拔和各种无原则、无规矩的“临时动议”。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地识别了解干部,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准确评价干部优劣、及时发现问题。
上级与下级相结合。有道是,上行下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才能把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中,干部的管理权、选任权,很大程度上集中在上级领导甚至“个别领导”手里。因此,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首先要防止上级领导“弄权”。要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第13篇
所谓干部“带病提拔”,就是指干部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一级职务前,本身就存在着各种如政治、经济、作风等问题,在没有得到纠正和处理的情况下,继续得到使用甚至提拔的一种现象。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在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但个别地方仍还存在“带病提拔”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如何严防和纠正干部“带病提拔”,是摆在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干部“带病提拔”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据中组部的一项统计,各地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县处级和地厅级领导干部中,在提拔前就存在严重问题的占了2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经调查,干部“带病提拔”有以下五种基本表现形式。
一是“深藏不露”型。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领导干部腐败潜伏期正逐渐变长。在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近年来的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当年作案当年被查处的只有不到两成。潜伏期变长给贪官带来很多“带病”被提拔的机会。李真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李真从1992年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秘书起,至2000年案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676万元、美元16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967万余元,且一边收受贿赂,一边不断高升,从正处级秘书一直升到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并被河北省委和税务总局确定为后备干部。干部贪污受贿持续时间越来越长,既反映了体制上对干部监督不到位、反腐机构获得案源线索的渠道狭窄等现状,也表明腐败干部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
二是“露而难定”型。有些干部,其问题已有所显现,但用人单位没有把问题搞清楚就匆匆提拔任用,结果提拔不久就被查处。张国光从辽宁省调任湖北省省长岗位上不久,就被纪检部门采取了组织措施,但其事发地主要是在沈阳。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沈阳市一位老干部说:“张国光在沈阳当市委书记期间,就与大款打得火热,这人人皆知。”有关部门也曾数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但都因为线索不具体、事实难以认定而告终。不能认定事实,就要给干部一个“说法”,就不能影响提拔使用,这似乎成了时下一些地方用干部的“潜规则”。正是在这样的用人“潜规则”下,张国光“带病”被提拔到了省长的高位上 三是“露而不究”型。少数在某方面具有一定能力的干部,虽然个人存在严重问题,干部群众也有反映,但有关部门和领导却以生活小节无大碍、人才难得为理由,在争议中不断被提拔重用。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曾被认为是一个有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有魄力的领导人才,虽然反映其问题的信件不断飞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知道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始终认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都是一些生活小节问题。因此,尽管雷渊利的名声一直不好,却依旧在声声民怨中步步高升。
四是“违规操作”型。虽然《干部任用条例》实施多年,但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选拔任用干部不搞民主推荐,或以个别谈话代替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也流于形式,甚至搞所谓的“考察服从调整”。有的领导同志在既没有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也未经过必要的民主推荐程序的情况下,就要求有关部门对某人实施重点考察。有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存在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个别的甚至用领导班子成员“圈阅”的方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由于没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或者使其流于形式,“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民主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关,得到提拔任用。五是“明知故犯”型。就是用人者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但因为与其有着各种不可告人的关系,还是明知故犯,依然予以“带病提拔”。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力私有化”,把手中的权力视为己有,把自己管辖的地区和部门当作自己独立的领地,无所顾忌地营造自己的“势力范围”,只要是圈子里的人,尽管有“病”也要提拔;另一种是“权力商品化”,把手中的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利用手中掌握的用人权大肆卖官鬻爵,明知“买官”者劣迹斑斑,但只要交了“拜门钱”、“捐官款”,就将“官帽”送给他们。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贪财好色,中央领导曾提醒过陈良宇,他不但不听,还把秦裕安排到宝山区当区长,后在法国嫖娼,被举报,受到党政纪处理。
二、产生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原因
一个干部的提拔任用,按正常程序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提请党委讨论审批等一系列程序。这么多的“体检”环节为什么竟然查不出腐败分子的“病症”,反而让他们不断得到提拔重用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目前普遍存在“不用干部不考察”,“用干部时才考察”的问题。在干部考察阶段,由于考察的范围窄、方法简单,多数是找人谈话,加之主要是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子多,考察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少,整个考察过程走马观花,“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对干部缺乏全面了解,而很难及时发现干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的即使在考察中听到一些反映,也因缺乏具体线索,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对干部“德”的考察缺乏有效办法,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另外,一些考察人员素质不过硬,识人水平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深查透,对一些重要情况没有调查核实,也使一些“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考察关。
二是把握用人标准有偏差。德才兼备历来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把握用人标准上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偏差。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用人只要看“才”就行了,有德无德的无关紧要。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急于改变落后现状,在用人上片面强调大胆起用能干“大事业”、“敢闯”、“敢干”的“开拓型”干部,而对干部的“德”重视和考察不够。有的明知一些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在某方面能力较强但政治素质很差、思想作风不良的人选拔到了领导岗位上。
三是党委(党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流于形式。虽然讨论干部提拔问题时也召开党委(党组)会,但往往只是形式上的一种民主,最终还是由“一把手”说了算。再说提拔某某与不提拔某某都与已无关,因此,存在“乱投”的现象。从领导层面看,一般来说他只考虑被推荐对象对自己有利,听话好用就行,存在“义投”的情感因素;从班子成员的层面看,存在平衡矛盾,利益均占的问题,为化解矛盾达到利益均占之目的。在这个大前提下,个别班子成员之间在用人上有可能出现“互谅互让”的现象。再加上目前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形式上的东西多,实质上的东西少;上级领导对一把手迁就多,下级对一把手顺从多,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横向监督不力”现象。如果一把手自我要求不严格,就很难保证不出事。一些地区和部门提拔干部看似履行程序,貌似集体研究,而实质上提拔谁、安排在哪个位臵上,都是一把手跟组织部长说,然后由组织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在书记会上通过后再履行组织程序,结果是“程序上合法中规中矩、本质上体现个人意志”。
现在,一些地方既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带病”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也不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对在用人上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批评教育,不进行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已经构成违纪的,也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等问题。这些年来,发生了那么多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但真正追究用人者失察失误责任的不多。我们往往只看到了这些“带病”者受到处理,却极少看到对那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治党不严、监督不力,查处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对策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际上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而这种干部“带病”的问题,一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隐蔽性、复杂性,通常的考察很难发现其“病症”,另一方面由于人本身具有可塑性,可变性,干部以前没“病”,也可能随着职务、地位的变化,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而“生病”。要在加强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从强化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入手,坚持标本兼治,重点要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的倾向上下功夫。政治素质是领导素质的核心,知识素质是领导才能的基础。选任干部,配备班子,既要考虑年龄、文化、能力的因素,又要有政治条件上的硬性规定,绝不能让政治上有劣迹或“带病”的人钻进领导干部队伍。即使对年纪轻、本事大、文化层次高的“难得人才”也不能在政治标准上降格以求。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不但坚决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果断地调整下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干部,使用上要慎之又慎。第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在深入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上下功夫。要准确识别干部,就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考察干部,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又注重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既考察干部在本单位工作的表现,又了解他们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对在任用考察过程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线索具体的,要集中考察力量,拓展考察渠道,查清干部存在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坚持民主决策,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上下功夫。要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要实行干部任用备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制度,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第四,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机制,在加大对反映的问题的查核力度上下功夫。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和覆盖面。要加强和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回音。对群众反映的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内容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当暂缓任用;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在任用的同时要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第五,严肃干部纪律,在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下功夫。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论是上级组织还是下级单位,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人员,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避免出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在干部选任中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四不放过”:不查清“带病提拔”的原因不放过,不确定“带病提拔”的性质不放过,不处理“带病提拔”的责任人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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