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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分配正义范文(精选9篇)

分配正义 第1篇

一、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原则

分配主体是指由谁来进行分配, 即分配的决策者、主导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分配主要表现为市场分配, 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政府分配, 特别是涉及一些非经济资源时, 市场分配的局限性与政府分配的必要性更加显著。当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 是市场分配与政府分配的结合。这种结合既体现在环节上的外在衔接, 即市场的初次分配与政府的再次分配的结合;又体现在内容上的内在渗透, 即市场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和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的结合。这一结合又使分配主体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 在国民收入的两次分配中, 第一次分配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 市场的运行有序, 合法配置资源就更能充分发挥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优点。这就需要国家和政府机关当裁判员, 为市场的竞争制订必要的、公正的规则, 而不是担任运动员, 直接参加或介入竞争之中。在第二次分配中, 作为裁判员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依法分配。第二, 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中的宏观调控, 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引导市场向规范、健康、有利于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不论是在上述哪一次分配中, 政府都必须管好自己的人和手, 确保官员和公务员不得直接干预市场分配, 或在政府分配中营私舞弊, 中饱私囊。这是分配主体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否则, 如果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员一方面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裁判者, 另一方面又直接参与竞争, 就势必导致分配主体合法性的缺失, 从而导致分配秩序的混乱和分配结果的不公正。

二、分配关系的平等性原则

分配关系的平等性是分配正义原则的核心。其他原则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如果这一原则不能实现, 那么其他原则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和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分配正义所包含的平等原则, 应该是以机会平等为主, 以结果平等为辅。具体说来, 我们主要应从以下方面保证分配的平等性:

(一) 机会均等

所有职业、职务和其他各种机会向全社会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开放, 按同样的标准来衡量所有的竞争者, 录用其上的优秀者。

(二) 收入与投入相适应

在大的空间和时间尺度中, 收入与投入应该是基本相适应的, 只有这样, 才能既使人们的投入获得相应的报酬, 又可以鼓励人们积极投入, 促进社会发展。

(三) 避免两极分化

由于人们之间在能力上、在努力程度上以及在机遇上的差距, 必然会产生贫富差距。这种差距积累到一定程度, 就会造成两极分化, 使一部分人可以借助金钱的力量侵犯、奴役另一部分人。这就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调节收入差异, 避免两极分化。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 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 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 “全体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最后必须指出, 在分配的平等问题上, 我们固然需要关注机会平等与结果平行之间的冲突, 力求使两者达到平衡和统一, 但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和警惕那种既无机会平等又无结果平等的情况。我们曾经一度集中反对绝对平均主义 (即绝对的结果平等) , 这对于促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并不是反对一切平等, 而恰恰是要为机会平等的实现开辟地盘, 留出空间。在现实生活中, 特别是在改革初期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一些人利用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聚敛财富, 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平等。这并不涉及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的问题, 而是既破坏了结果平等, 又破坏了机会平等。为扭转这种状况, 我们的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实现分配正义, 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最大限度地在分配领域中体现出公平和正义原则, 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它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协调发展。每个社会成员所关注的正义合理的分配, 会使社会成员感到心理上的满足, 从而采取积极的行为参与社会生活, 促成社会成员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产生对于社会稳定的正效应。反之只能带来社会成员之间价值目标的反差和消极行为, 使部分社会成员产生一种被剥夺感, 对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产生心理抵触。当前, 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问题日益凸显, 基尼系数不断攀升, 贫富差距不断增大, 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利益分配失衡特别是改革成本分担的失衡作为制约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瓶颈, 阻碍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化, 成为引发社会政治动荡的潜在因素。所以, 要使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是要在经济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坚持分配关系的平等性原则。

三、分配规则的有序性原则

分配规则的有序性是指, 在分配正义所要考虑的多种因素中, 在分配平等所涉及的多种规则中, 存在着种种不完全一致的内容, 需要把这些内容协调起来, 统一起来。协调和统一的基本思路, 就是使各项规则具有明确的先后次序。只有在满足了前一规则的情况下, 才考虑后一规则。罗尔斯在他所提出的分配正义的原则中, 就包含着它们的优先原则。他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解决两个正义原则的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 第一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 优先于第二原则, 而在第二原则中, 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优先原则的提出, 有利于用统一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人, 避免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 从而有利于平等要求的真正实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正义中, 机会平等原则应优先于结果平等原则。首先必须确保机会平等的实现, 在此前提下, 在一定的程度上适当考虑结果的平等。具体说, 就是在初次分配的层次上, 必须坚持机会平等, 各种经济形式都必须进入市场, 在同等规则下展开公平竞争, 实行优胜劣汰, 使收入与投入基本相适应。在这个层次上, 必须打破平均主义, 鼓励竞争, 坚持效率优先, 承认收入差距。而在再分配的层次上, 必须考虑结果的相对平等。这就需要在国民收入再次分配中“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通过税收等手段建立利益引导机制, 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使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上, 避免两极分化。并利用税收等收入举办全体人民共同受益的公共事业, 加大对农业等弱势产业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 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分配倾斜力度, 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保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为了避免结果平等与机会平等之间的互相冲突, 我们应该保证收分配的两个层次之间既互相分离又互相衔接。互相分离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对初次分配的干预, 从而破坏市场经济所必须具有的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规则。互相衔接是为了使市场机制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得到有效调节, 避免两极分化。

四、分配程序的规范性原则

分配程序的规范性, 是指分配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是一个合法的、规范的过程。从制度的视角来解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命脉, 法制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实现分配正义, 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不同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 建立一种规范的分配程序。因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程序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分配程序的规范性, 是确保分配关系平等性和分配规则有序性的必要条件。

分配程序的规范性, 一是指分配的程序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 政府必须为分配程序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同时在其分配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而不能离开法律规定来另行规定分配的程序。二是指分配的程序必须遵守法律。即一方面公民在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 对于公民违反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依法办事, 严禁政府在分配中的违法现象发生, 以确保分配的正常程序。具体说来, 在初次分配即在市场分配中, 必须依据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即市场分配主体来说, 应该使自己的一切活动符合法律规范, 不违法, 不搞非法活动, 不谋取非法收入。而对于政府来说, 虽然不是市场分配的主体, 但其在市场分配中的作用是充当法律的守护者, 必须依法对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 对一切非法的市场活动进行制约和制裁。在再次分配中, 政府作为分配的主体, 更必须依法办事, 包括依法征税, 依法办理福利事务, 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配, 依法对社会收入差距进行调节。而同样, 公民在依法获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有依法纳税, 依法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和各种社会管理规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 分配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人们能否各得其所或者说人们的基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 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否充分调动起来, 关键取决于社会分配的正义程度, 而实现分配正义就必须遵循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分配关系的平等性、分配规则的有序性和分配程序的规范性原则, 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 为全体经济主体提供普遍的发展机会, 同时保证弱势主体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缩小贫富差距, 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和谐发展。

摘要:分配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只有坚持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 坚持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和分配关系的平等性, 强调分配规则的有序性和分配程序的规范性, 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 才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分配正义,实现,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何怀宏.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2]、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三联书店, 1995.

[3]、E·博默海登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人民出版社, 1972.

[5]、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分配正义 第2篇

以近三年的国考为例,2008年国考是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后举行的,考的是生态文明问题,而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写入党的报告,可见其重要性非同一斑,结果当年就考了这个问题。2009年国考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深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势比较严竣,工厂倒闭频发,工人失业剧增,而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较差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国考的申论主题是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着眼点的工业以及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重中之重的农业问题,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考查。2010年国考也是在经济背景下,从如何实现经济循环发展角度来考,最后其切入点就是海洋的生态文明问题。

由此可以预见,2011年的国考也必定会与时事热点紧密相连。在深入研究今年时事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社会公平正义及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问题在当前受到颇多关注,极有可能成为今年的命题热点。

一、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国的收入差距则在明显拉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小部分手中,人民群众对此不满情绪日益剧增,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收入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集中体现在收入分配领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内容】我国现阶段要实现的社会公平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发展不平衡问题;缩小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和发展不平衡问题。【意义】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当前,我国的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却日益突出,我们应该认识到只有注重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

【措施】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更应该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我们要在重视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通过实现社会公平来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共同富裕道路,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问题

【背景】当前,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休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分配格局日渐失衡,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缩小贫富差距、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十分迫切,收入分配体制亟需改革。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今年党和国家重点所提及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很多场合表示加强收分配体制改革,目前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大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力度,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消费能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两会期间谈到今年的政府工作时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

【意义】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缩小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休间的收入差距。一方面有利于保持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把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另一方面,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从而保证人民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同时,还有利于人民充分认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加有利于我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措施】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一方面,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经济增长,使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甚至应略高于经济增长和企业收入增长。另一方面,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既要充实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的收入;又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完善企业管理层薪酬制度,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加强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促进收入分配结构合理化。

从孟子看土地的分配正义 第3篇

去年全国工商联向“两会”提交报告,通过对各大城市调查发现,土地成本已占到房屋直接成本的58.2%。这里有一个简单的事实,在土地涨价过程中并没有创造任何新的价值,不过是社会财富的一次再分配。比如去年中国土地出让金总金额达15000亿元,这笔巨款看来是由开发商支付,但最终需要购房的民众来分摊。对民众来说,土地的涨价意味在变相增加税负,它的实际后果是大量转移了民众手中的财富。如果这种分配体现的总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掠夺,而未体现基本的分配正义,后果是让人难以想象的。

土地要体现分配正义,是一个古老的政治的问题。孟子很早就说过“夫仁政,必自经界始”。这里的“经界”就是划清土地的界线,意思是明确土地的归属权是好政治的开端。孟子认为土地归属如果不清不楚,会滋生各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也就是“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意思是暴君污吏会通过土地来剥夺民众。孟子把土地看作民众的“恒产”,“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民众有了固定产业,才会有稳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孟子看来,民众有没有“恒产”,也即土地权,是决定社会治乱、国家兴衰、政权安危等一切政治行为的重要前提。

在国家占有土地这个问题上,孟子也有自己的主张。他曾拿周文王举例,认为君王可以拥有土地,但不能太霸道。周文王有方圆七十里的园林,但他允许民众自由地进出打草、砍柴、捕猎动物,所以大家不仅不觉得它大,反而觉得它小。孟子认为土地资源不能让有特权的人垄断,要允许民众进行合理地开发。孟子对土地的这些观念,早已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政治共识,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把这个思想看作常识。所以中国在1949年前,民众对土地的拥有权很少受到来自制度的侵害。

在今天,人们最初也没有把商品房市场看作是一次新的土地改革,是因为土地价格在其中所占比例较低。但随着地价在房价中比例越来越高,其实一次新的土地改革,在城市中已悄然开始。地方政府实质上在通过不断升值的土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土地在中国是全民共有的,随着土地大幅度升值,面对这部分收益,社会如何体现分配正义,已成为解决高房价问题的一个核心问题。前段时间,引起广泛争议的拆迁制度,其实背后暴露的也是土地的分配正义问题。

无论是儒家思想,还是西方的政治学说,分配正义永远是政治的一个中心议题。分配决不仅仅是经济过程的一个环节,而是一切政治问题的核心。一个国家最为本质的活动,其实就是对财富的分配。分配正义简单地说就是要给予一个人他应得的那一部分,这是一个社会应该保持的基本公德。

《宪法》对城市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谓国家所有,宪法中也有解释“即全民所有”,而不是政府所有。过去城市住房由政府统一分配,所以与“城市土地属全民所有”的法律,便不构成矛盾。如今这个制度变更了,住房需城市市民自行从市场购置,那么“土地属全民所有”这一最高宪法规定,如何从房地产政策中体现出来,便成为一个核心问题。至少一个城市市民无论他收入高低,在购买第一套住房时都不应为土地支付任何费用,才不违背“土地全民所有”的这一宪法精神。正如农民获得宅基地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一样,城市市民也应享有这一权利,否则就显失公平。很多城市的土地进入了巨量增值阶段,这部分财富已经与拥有它的“全民”失去了任何关系。

分配正义的前提,就是在社会合作体系中首先要有程序的正义,这是当下房地产政策亟须解决的一个“真问题”。因为参加分配的人,都是一个社会合作体系的参与者,被分配的收益也都是公共的收益。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地方政府目前即是房地产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又是它的监督者,更是土地买卖的直接受益者。这样的程序可以说连最基本的正义都没有实现,不在执行的过程中衍生大量的腐败,才是一个奇迹。因为土地共有的属性,在土地买卖中,民众与政府达成的是一种契约式的合作关系,他们是委托政府在市场上买卖土地,获得收益。那么在这种合作中,民众也需要委托代表来分担一部分权利和职责,同时民众对土地买卖也有一定的监督权,在土地的收益分配上,民众更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可以说,土地的分配正义从来都是一个国家首先要解决的政治问题,这在先秦时代,已成为一种政治常识。管子也有过同样观点:“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管子也把土地看作是国家为政之本,认为如果不能体现分配正义,社会便无法体现公平正义,国家事务也永远无法理顺。我们已经到了一个不能只讲经济效率,不讲社会正义的年代了。可以说如何实现土地的分配正义,是目前最为重要的政治行为,它不仅代表了民众最为广大的利益,社会也理应回归到这一常识认知中去。

编辑/赵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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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平等向度 第4篇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与基本善的提出

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总和, 通过对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来调节政治和经济社会中的不平等, 实现基本善的平等, 以达到对社会结构合理安排的效果。罗尔斯所说的善是goods, 指好处、资源。而基本善是指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善。基本善又可以分为自然的和社会的, 自然的基本善多是不可控的, 而社会基本善是可以进行调节控制的, 罗尔斯所指的基本善是作为正义的分配对象的社会基本善, 具有多元性, 既包括人们政治领域的合理期望, 也包括经济领域的期望, 主要指以下五个方面: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这些社会基本善分别对应不同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最终的定义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差别原则) ; (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通过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解读, 可以将社会基本善的五个方面对应不同的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分配的是自由和权利;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分配的是机会;差别原则分配的是收入和财富。第一个“对应”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的, 后两个“对应”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的, 这反映出正义原则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调节。基于上述陈述, 可以得出分配正义的概念, 即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对社会基本善进行分配。

二、正义与平等

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分配正义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 包括罗尔斯在内的自由主义者通常把平等作为分配正义的一个首要原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弱者总是渴求平等和公正”。《独立宣言》中强调“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平等主张无处不在, 并且有一种强大的吸引力让人们所偏爱。从直觉上接受平等很容易, 但是我们需要在理论上证明平等却不是那么容易, 有人简单地认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证明平等正当性的一个根据, 这显然是错误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表达出人生而天赋、家庭不平等的观点, 联系实际这是毫无疑义的, 因此可以说“人生而不平等”;正是因为人生而不平等, 平等的正当性、可行性才需要加以论证。如果不对平等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很容易被反平等主义者进行攻击反驳, 而以平等作为首要原则的分配正义也就无法坐实。因此, 在分析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平等向度之前, 首先需要论证平等的正当性。

罗尔斯对平等正当性的论证是一种契约主义的论证。契约主义的理论来源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这种思想是讲:在自然状态下, 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贫穷、孤独、肮脏、残忍和短命的, 所有人都不关心别人, 有的只是残暴无情的利益, 为了终止这样的状态, 人们应该订立契约并建立国家。“订立契约”是契约主义的核心内容, 以契约主义论证平等的逻辑是:如何每个人同意一种以平等为原则的理论, 就会订立契约, 一旦契约形成, 那么这种平等主义的原则就具有正当性。罗尔斯的论证是在原初状态下进行的, 在原初状态中最重要的是无知之幕, 即每个人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 没有人知道自己和他人的阶级出身、社会地位、资质, 也不知道自己和他人的善观念及心理特征。根据最大最小化规则,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想象成处境最差者, 那么他们都会接受以平等为原则的契约, 因为平等原则对处境更差者更为有利。

三、平等与优先论

关于优先论是否是一种平等观念, 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在我看来, 我赞同优先论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平等观念的观点。传统的平等主义认为每个人得到平等的一份就是最好的, 很容易走向平均主义的道路, 经不起功利主义的质问和拉平反驳。对此, 传统平等主义无力反驳。基于以上两点考虑, 优先论更为合理。姚大志教授在《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中写到:“从本性上看, 平等主义是关系性的, 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相比的福利之相对差距’, 而优先论则不是关系性的, 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在面对反平等主义的反驳时, 平等主义无法避免拉平论的反驳, 而优先论则能够避免这种反驳。”从姚教授的这段话中可得知优先论能够在选择分配方案时更为理智一些, 不会为了平等而平均, 会综合考虑功利效率等其他因素。因此, 优先论是一种比传统平等主义更为合理的平等观点。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遵循了一种优先论的平等观念, 这主要体现在他的差别原则之中。基于对差别原则的解读, 罗尔斯认为的分配正义应当是这样的: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和财富, 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由此看来, 差别原则优先考虑的是“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 即最不利者。一种分配方案, 如果有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并且得到了他们的认可, 那么, 即使这是一种在结果上并不平等的分配方案, 或者可以说并不是每个人平均分配利益的方案, 根据差别原则, 这个方案也是正义的。因为依据优先论, 分配正义看重的不是群体间的相对利益差距, 而是弱势群体的绝对利益有没有得到改善。

如果一种分配方案首要关注的是最不利者的利益, 那凭什么就认为其他人就会同意这个分配方案?如果一种分配方案没有得到所有相关者的同意, 那么, 根据契约主义的论证, 它就不是正义的。对此, 罗尔斯是这样解释的:在无知之幕下, 如果一种分配方案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 根据最大最小规则,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想象成最不利者, 因此他们都会接受一种对最不利者有利的分配方案。

参考文献

[1] (美) 罗尔斯著,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

分配正义 第5篇

关键词:公平正义;收入分配;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 D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6-08-1

1 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以维护制度的正义

1.1 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收入分配的主张

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马克思说过:“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各尽其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提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认为理想的社会形态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列宁认为“在这个新的、更好的社会里不应该有穷有富,大家都应该做工。共同劳动的成果不应该归一小撮富人享受,应该归全体劳动者享受”。

1.2 我国在制度层面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路径

1.2.1加强政治体制改革体现公平正义理念 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1.2.2缩小收入差距让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公平正义是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相一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就是共同富裕,这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1.2.3加强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调节收入差距,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政府的宏观政策中,财税政策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之一。

1.2.4改变制约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系 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逐步取消城乡户籍所带来的差别;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对务工农民的培训常态化,提高务工农民的技能,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上学难、看病难的难题。

2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保障收入分配改革顺利推进

2.1 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的关系

2.1.1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区别 一是二者含义不一样;二是所属范围不同。

2.1.2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联系 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二者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力,法律法规对于实现公平正义是一种强有力的保障,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是不够的。

2.2 法律在收入分配改革中的作用

首先,法律是保障收入分配改革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其次,当收入分配有违公正之时,法律可以起矫正作用。

2.3 收入分配改革中法律方面的具体实践

以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公平正义的执法保证收入分配改革;以正义的法律监督促进收入分配改革。

3 个体以正义之心进行价值选择

3.1 改革的过程中个体以符合道义的方式获得收入

亚当·斯密的两部巨著将人总结为:人是道德人与经济人的统一。所以人的道德和经济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追求幸福,这是每个人、每个社会的最终目标,但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和基础,是占有一定的财富。财富的获得必须坚持义务为本的责任意识。道德经济人在获取财富时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合法,即经济行为要合乎现实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违法。这是在获取财富的方式上的底线原则。另一个是合德,即经济行为要合乎现代文明的公共道德准则。道德经济人而不是经济道德人,强调的是将道德置前,用德性来约束经济行为,使财富的获得能够最大化的带来社会效益。

3.2 改革的过程中面对有失公允的分配敢于伸张正义

正义感作为人的一种高级道德情感主要指追求正义、伸张正义的道德意识和行为。我们国家保护人们的合法收入,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薪酬,实现幸福价值的手段是多元的。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这就要求个体在进行价值选择时,要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同时,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许多显性的和隐性的有失公允的现象,由于个体在知识层面、权利意识、关注点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对这些现象并不是能很好的辨别,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将发现的,确为不公的现象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诉诸相关机关,这是个体维护社会正义的一种表现,这种做法的辐射效应也将会带动社会的正义氛围,从而推动收入分配领域公平正义的实现。

总之,在收入分配改革的过程中,个体在进行价值选择时,首先要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对实现幸福目的之手段用正义或者说正当性来衡量、来判断。对发现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敢于伸张正义,督促有关机构或人员对有违正义的现象加以改正,为收入分配改革构建正义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一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 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 阿玛蒂亚·森著.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2).

[8] 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著.追寻美德[M].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5).

分配正义 第6篇

关键词:经济增长,收入分配,公平

一、经济非均衡增长与收入分配失衡

经济均衡增长在比例研究中主要是指: (1) 各类资本正常生产情况下所生产的产品能够全部出售, 或者说, 市场出售的产品量与资本量之间保持正常的比例; (2) 经济增长率基本稳定。也是说, 如果经济系统不能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或者消费与投资不能以相同的增长速度稳定增长, 将导致经济系统非均衡运行。据有关资料, 我国最终消费率自1981年的67.1%下降至2008年的48.6%, 与此同时, 我国投资率始终处在较高水平, 并且呈持续上升态势。从2003年到2007年已经连续5年在40%以上, 2009年投资占GDP的比重达到57.5%。所以说,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虽然一直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 但并不意味着均衡增长, 而是非均衡增长。

由于投资与消费的失衡造成了不断扩大的生产能力与最终消费的缺口难以通过国内的消费增长来消化。于是, 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和出口。这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可以看出。据统计, 最终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逐步下降, 1978-1989年为68.5%, 1989-1998年就降到了51.3%, 1999-2008年降为47.1%, 2002-2008年最终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只有40%。那么, 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过度依赖于投资和出口的背后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 “我国经济非均衡增长的特征可用低工资增长战略’来概括”。“低工资增长战略”意味着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被支付的报酬低于其实际贡献 (1) 。而这些转移劳动力被支付的报酬低于其实际贡献的部分就有可能变成资本收入。这样, 企业在高利润的驱动下, 就进一步增加投资和扩大再生产。政府在职能尚未根本转变的情况下, 也必然直接和间接地推动投资高增长和投资率的攀升。其次, 从我国国际收支中的资本与金融项目来看, 我国资本与金融项目的顺差主要源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持续顺差。 (2) 由于一国生产要素 (特别是劳动和土地) 的成本高低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重要因素, 而我国的单位劳动报酬比较低, 各地方又竞相压低工业用地价格, 所以, 在政府大力鼓励外资进入的情况下, 外商就利用这些“优惠条件”, 大量投资于我国的制造业, 一方面, 使自己最大限度地获得持久利润, 另一方面, 又创造资本及金融项目的顺差, 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同时, 要素价格的决定实质上也是一个收入分配 (即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问题, 这种收入分配属于功能性收入分配。 (3) 而它要解决的是“如何生产”及“为谁生产”两个重大问题。由于只有在各生产要素能够根据其在生产中的消耗大小得到相应补偿, 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促使各生产要素流动到最有效率或最有经济价值的用途上, 以最大限度地创造产出。由上知道, 造成我国经济增长失衡的缘由是:在我国工业化过程中, 农村剩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的低廉。那么, 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功能性收入分配严重失衡。

所以说, 我国的经济增长是非均衡增长, 而非均衡增长又导致了功能性收入分配的失衡。

二、收入分配失衡与公平正义问题

功能性收入分配调动了每个人的积极性, 激发了整个社会的活力。但市场经济下, 其某种程度上只体现了分配过程和分配规则的公平, 但不能保证分配起点和分配结果的公平。按要素分配的首要环节, 是对各种要素的获得或占有, 这种获得或占有就有个公平与否的问题。 (4) 当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存在差异时, 便会形成市场机制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分化作用。个人收入又能通过财产积累或资本的形成转化为新的收入来源, 而新的收入来源在不断积累、投入的反复循环中成放大效应, 从而拉大收入差距。

我国功能性收入分配失衡的表现是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持续下降。而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导致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 (5) 。在我国, 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的存在, 使我国城乡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存在差异。如2004年城市普通中学的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的10.93%, 是农村的1.75倍。2005年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仅占生活消费总支出分别为14.20%和11.33%。布坎南认为, “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的不同都会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同。特别是出身不同, 个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收入的能力会有所不同。同时, 由于出身的不同所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分配的不同是“不公平”或“不公正”的。 (6)

还有, 在城乡二元经济下, 现代产业的规模报酬和劳动力边际产出普遍高于农业, 就使得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 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出增加, 现代产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劳动力边际报酬逐步均等化。然而, 在我国, 由于长期以来的“城市偏向”政策限制, 使得我国的农村劳动力只能以“农民工”的身份进入现代产业, 不能完全获得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报酬, 只能获得原始劳动报酬, 使得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从1982年的1.82:1扩大到2008年的3.31:1。

因此说, 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我国功能性收入分配的“失衡”。也正是由于它, 造成了“不公平”问题的存在。

三、实现经济均衡增长与收入分配公平的对策

(一) 调整发展战略, 确立内需导向和均衡共享发展模式

长期以来, 一些地方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引进外资项目和加速当地投资增长方面, 在收入分配方面, 不仅是对再次分配的调节不到位, 而且片面地认为初次分配完全依靠市场, 在初次分配中政府缺乏应对的责任。因此, 必须要在战略上进行调整, 确立内需导向和均衡共享发展模式, 制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约束性指标, 完善有利于政府重视居民收入提高的政绩考核体系。

(二) 消除体制性障碍, 创造公平与平等的机会

收入不平等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 而机会的不公平却折射出了我国多年来公共政策选择上的偏差。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了显著的作用, 但是, 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如户籍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制度、用工制度等依然存在, 并且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 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 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 仍然是今后宏现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 要改革我国教育制度, 减少农民工缺乏人力资本投资等现象的发生, 逐步实现教育公平。

(三)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公正透明的分配机制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所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逐步提高农村扶贫标准和城镇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 充分发挥财政、税务、金融等杠杆综合调节作用, 创造机会公平, 整顿分配秩序, 利用税收制度对富有阶层进行必要调节, 对低收入者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 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和消除不公等现象。

(四)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与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一是立足国情, 依据现有经济实力, 科学制定社保标准;二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逐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农保等, 使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三是逐步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辛振国.经济均衡增长的必要条件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J].商业研究, 2006, (3) .

[2]黄泰岩.在经济增长新框架中审视个人收入分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2, (2) .

[3]王常文;唐忠义.略论实现经济均衡增长的基本对策[J].理论月刊, 2003, (7) .

分配正义 第7篇

一、柏拉图基于禀赋的分配正义观

1. 分配标准个人禀赋。

分配正义的关键是确立分配标准。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分配应以个人禀赋为标准,并认为正是禀赋的不同,社会才分为三个等级。这种禀赋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物质构成。柏拉图编造了一个自己也不相信的“高贵的谎言”来说明人的不同构造。所有的人都是在地球深处被孕育被陶铸成的,老天在铸造他们的时候加入了不同的物质,加入黄金的最宝贵,是统治者;加入白银的次之,是辅助者(军人);加入铁和铜就为卑贱,是农民和其他技工。由此虽然人们都是一土所生,但其中所含的金属不同,所担负的职责也就不一样的。含金的承担管理和统治职责;含银的负责城邦安全或开疆拓土;含废铜烂铁的只能做农民和手工业者,为城邦提供物质供给。这些都是上天造人时就注定的,是不能改变的。灵魂构成。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由理智、激情和欲望三部分的合力组成,如同驾车的驭手和两匹马。人的灵魂受到顽劣之马的拖累,很难见到真正存在的事物。驭手驾驭不住劣马,灵魂也就时升时降,遇上真正的存在,也只能窥见其中的一部分。失去了羽翼的灵魂与肉体结合之后,依其对真实存在的观照而投生为不同的人,“那些看见了大多数在此之前存在的灵魂会进入婴儿体内,婴儿长大以后注定会成为智慧或美的追求者,或者说成为缪斯的追随者和热爱者。这是第一类灵魂。第二类灵魂看到的要少些,投生为人后会成为守法的国王,或者成为勇士和统治者。第三类灵魂投生为政治家、商人或生意人第七类将会过一种匠人或农人的生活。第八类成为智者或蛊惑民众的政客。第九类则成为僭主。”

人的灵魂各有侧重,导致素质上的优劣。有的人善于思考,热爱智慧,以追求真理为幸福,这样的人最少,属于统治者。他们通过“回忆”最高存在的“善的理念”来制定法律,让现实社会的法律尽量地模仿和分有这种“善”,以“善”教育和指导城邦,为全体公民谋求真正的幸福。有的人充满激情,崇尚“勇敢”,追求名誉和权力,这样的人构成军人阶层。他们要在统治阶层的领导下,忠实地履行职责,使法律得到执行,勇敢地守卫城邦,使城邦处于和平安定的状态。大多数人受欲望的驱使,对金钱与美色情有独钟,以“节制”为美德,为生产阶层。他们必须在军人阶层的保护和监督下,努力完成自己的物质生产职责,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物质供给。三者各安其位,不互相干扰和逾越,方能实现正义的社会。

对知识的把握。柏拉图认为,依据所分有和实在,存在可以分为影像、影的实物、无形物的世界(例如数和几何图形)和理念世界,前者是可感世界和可知世界,后者是数学对象和理念世界。只有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的理念的世界才是知识的对象,“在可知世界中最后看见的,而且是要花很大的努力才能最后看见的东西乃是善的理念它的确就是一切事物中一切正确者和美者的原因,就是可见世界中创造光和光源者,在可理知世界中它本身就是真理和理性的决定性源泉;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的。”只有接受过教育能全面理解善的理念的哲学王才能担当最高统治者。

2. 分配目的城邦利益。

受地理和氏族演化的影响,希腊的城邦具有共同体的性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个人离开城邦共同体就失去了依存的母体。柏拉图的分配正义思想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物质满足需要相互合作。柏拉图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有多种需要,而自身又无法满足,需要互相帮助而导致的。他指出:“之所以需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因此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作城邦一个人分一点东西给别的人,或者从别的人那里拿来一点东西,每个人却觉得这样有进有出对他自己有好处。”通过相互满足而成为伙伴和助手,聚集的人群也因此而成为一个相互满足对方需要的社会共同体。

德性的完善也需要相互合作。在柏拉图看来,个体的德性都偏于一隅,是不完备的,只有在城邦之中,在为城邦奉献的过程中才能达到完善。从整个城邦的福利着想,柏拉图强调护卫者及其辅助要竭力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他们还要劝导其他的人和他们一样。如此,整个国家才能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各个阶级才能得到自然赋予的那一份幸福。

3. 分配对象权利与义务。

在相互需要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为实现整体的共同利益,在权利和义务上必须进行分工。柏拉图的分配正义主要涉及到经济、政治、教育等几个方面。

铜铁构成的生产者阶层。这一阶层的灵魂为欲望所控制,以追逐财富为目的。追求财产是他们的天然权利,他们可以从事农业、贸易,获得土地、房屋或金钱。但他们并不拥有政治权利。这一点可以从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判中明显看出。

古代雅典实行的民主政治体制包括三个:公民大会、衣食会和民众法庭。其中公民大会是雅典政体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民大会非常频繁,每年至少有40次,每次至少有6000人同时参加,开起会来很麻烦,因此又进一步设立了规模较小的议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为保证公平性,议事会的成员是通过抽签制选出的。后来,议事会又进一步创新,设立了九人委员会,这九个委员也是通过抽签选出来的。而作为雅典民主的第三支柱的民众法庭,则是一切由多数人民说的算,苏格拉底就是被民众法庭以腐化年轻人的罪名被判处死刑的。

在这种体制下,以小生产者为主体组成的公民大会,即柏拉图所说的铜铁阶层有任免高级公职人员,决定执法、行政、军事、财政和宗教事务的权力。对此,柏拉图坚决反对。在他看来,这是不加区别地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而不管他们是不是平等者。而实际上大多数平民自身能力有限,强求政治上的平等,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中来,由于无力做出正确的政治判断,容易在人民领袖的盅惑之下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为,甚至会使国家走向僭主的暴政。三个阶层是不能互替的,“假定一个木匠做鞋匠的事,或者一个鞋匠做木匠的事,假定他们相互交换工具或地位,甚至假定同一个人兼做这两种事”对国家还不会有大的危害,“如果一个人天生是一个手艺人或者一个生意人,但是由于有财富,或者能够控制选举,或者身强力壮、或者有其他这类的有利条件而又受到蛊惑怂恿,企图爬上军人等级,或者一个军人企图爬上他们不配的立法者和护国者等级,或者这几种人相互交换工具和地位,或者同一个人同时执行所有这些职务这种交换和干涉会意味着国家的毁灭。”因此,柏拉图坚决反对普通公民拥有政治权利。

辅助者(军人)阶层。为了保卫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抵抗和驱逐敌人,军队得以组建。一个国家是否勇敢就表现在这些人身上。“国家是因自己的某一部分人的勇敢而被说成勇敢的。是因这一部分人具有一种能力,即无论在什么情形之下他们都保持着关于可怕事物的信念,相信他们应当害怕的事情乃是立法者在教育中告诫他们的那些事情以及那一类的事情。”

这一阶层在经济方面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除了绝对的必需品之外,不得有任何私有财产和房屋或仓库。他们的食粮由其他公民供应,按照需要定量分给,既不多余,亦不短缺。他们必须同吃同住,过着“共产主义”生活,不能拥有金银,也不能从城邦得到任何好处,土地、华丽的住宅各种奢侈的家具、祭品等都不能拥有。

统治者阶层。他们来自护卫者,是其中最优秀的,有护卫国家的智慧和能力,并且真正关心国家利益。他们是使国家具有智慧性质的人,只有少数人才能符合标准,他们就是“哲学王”。柏拉图认为,只有哲学家成为国王,或者国王和统治者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这种理想国家才能实现。

管理国家事务是统治者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他们必须做到:(1)防止国家极端的贫与富,因为贫和富都会导致手艺人和技艺退化及社会变革,影响国家的安定。(2)控制城邦的规模,尽一切办法使城邦不要太小,也不要仅仅是看上去很大,而要它成为一个够大的且又统一的城邦。(3)依公民的本性分配职业,当护卫者的后裔变低劣了,应把他降入其他阶级,如果低等阶级的子孙天赋优秀,应把他提升为护卫者。(4)注意教育和培养,不让体育和音乐翻新,违犯了固有的秩序。音乐的任何翻新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它会渗透到人的性格和习惯里,并流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再由人与人的关系肆无忌惮地流向法律和政治制度,最终会破坏公私方面的一切。三种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之后,当他们各做各的事,不相互干扰时,城邦就是正义的。

二、柏拉图分配正义理论对农民的现实意义

柏拉图的分配正义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后人,现当代的许多著名的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都是从这里汲取灵感的。但很长时期以来,人们受着民主思想的影响,对柏拉图的分配正义思想本身是持拒斥态度的。当我们认真审视、比较、思考时,终于看到这其中所蕴涵的更有现实意义的东西。

1. 教育以经济为基础。

柏拉图把管理国家的事务交到哲学家手里,一个人要想成为哲学家除了自然天赋外,还必须具备“全部所谓的生活福利美观、富裕、身强体壮、在城邦里有上层家族关系以及与此关连的一切。”这说明柏拉图与绝大多数的希腊哲学家一样,认为闲暇是获得智慧的主要条件;智慧不能求之于那些为了生活而不得不从事劳动的人们,而只能求之于那些享有独立的生活资料的人们,或者是由那些由国家负担而不必为生活担忧的人们。许多人以此斥责柏拉图,说他是为贵族利益辩护,今天看来似乎有些不妥了。近年来,中国农村学生的辍学、流失率偏高,有的地方农村辍学率高达10%以上。而且,就许多地方的实际观察,农村学生的流失辍学率,比统计数字要高得多。辍学现象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目前,中国农民收入水平相对偏低且增长缓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父母忍痛放弃子女的教育。一味谴责家长的短视是不公平的,首先是生活,然后才是其他。“衣食足则知荣辱”,当人们为生计奔波时,是无暇顾及道德和知识的追求的。农村教育权利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经济水平提高的基础上。

2. 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

柏拉图指出,城邦的道德品质来源于个人,政治正义最终是要通过灵魂正义来实现的,而正义的灵魂就是在理性、激情和欲望的较量中,理性占支配地位。以经验(哲学家从小就体验过拥有金钱的快乐和受到尊敬的快乐)、知识和推理作为标准,以追求真知识为快乐的哲学家是最快乐的。但他也承认,哲学家是少数,哲学家的快乐不是任何人都想望的也不是任何人都能追求得到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只是受欲望所驱使的芸芸众生,不免会把追求利益甚至是物质利益的快乐视为最大的快乐。

目前中国农村伦理道德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为:伦理道德水准提升缓慢,利己心重,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德意识和环保意识缺乏,失信现象时有发生,社会治安存在隐患。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转型社会的复杂、道德文化教育不扎实、法制观念的淡薄、基层管理的弱化等,这其中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根本原因。虽然我们可以把这种追求视为庸俗的、低级的,但却是不可以漠视的。

3. 政治权利的公平分配。

柏拉图把社会划分为三个阶级,不同的阶级从事不同的工作,统治者享有政治权利,辅助者有保卫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广大的生产者只拥有经济权利而没有政治权利。他给出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生产者拥有的不是关于善的真知识,而只是不可靠的意见。他们看到的只是许许多多美的东西和正义的东西,却不能看到美本身、正义本身,甚至绝对想不到世上会有美本身。不知道正义和美怎样才是善的人是没有资格做正义和美的护卫者的。

这并非简单的“等级”制度可以涵盖的。人生来在智力、道德上是不平等的事实,如何让人们都拥有充分的政治权利。柏拉图提出了问题,但其解决方案欠妥,他认为如此就不应该分配给他们相等的政治权利。对照中国农村,我们看到随着村民选举这一形式在农村的悄然普及,农民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也在明显升温和提高。这一变化说明农民的民主意识已开始觉醒,农民的民主权利也开始被珍惜。但这一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盲从性。农民在行使民主参与权时并不都完全意识到自己手中权力的重要性,加之对候选人又缺乏真实的了解和冷静的评判,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参与权时,大多时候表现出一种从众心理,容易受周边人的影响,带有很大的盲从性。二是私利性。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民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民主参与权力时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包括候选人的选前承诺,以及金钱和物质。谁的承诺对我更有利,谁给的好处更多,包括金钱或物质就选谁。三是狭义性。当前不少地方农民在参与村民选举时,对候选人的认定不是从他的人品或能力上去考虑,而过多的是考虑血缘、家族和宗族房头的势力。谁家的人多,谁的房头势力大,谁家的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就大。

对生存的追求和权利的渴望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人类一旦温饱、就业等基本生存问题得到保障后,民主意识就逐渐开始萌发,中国农民目前的这种民主参与意识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但生活的贫穷和文化的困顿,导致农民权利追求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何让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在政治权利的享有上不处于劣势的,是我们多方面要考虑的。

人活着,首先是追求物质上的满足和温饱问题的解决,其次是追求精神上的满足与权力分配上的公平。在中国,温饱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农民的首要问题,农民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之前,是没有精力来考虑所谓其他的。在这种情况下,增产增收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摘要:柏拉图认为,由于物质构成、灵魂构成及对知识的把握不同,社会被分为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三个阶层。正义的分配就要以个人禀赋为标准,并以此维护城邦整体的利益,最终实现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的分配。其丰富的分配正义思想包含的教育以经济为基础、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及政治权利的公平分配,对中国农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分配正义,禀赋,农民

参考文献

分配正义 第8篇

1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

马克思的正义关注于人的发展, 而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的发展受制于其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方式, 故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作用范围内发生作用的。依据生产方式的发展, 马克思所讨论的分配原则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样式。

在共产主义的早期阶段 (即马克思主义著作中的“社会主义社会”) , 分配正义能被概括为这样的原则———按劳分配。与自由主义认为权利的基础是财产权不同, 马克思认为, 分配正义的合理依据不是财产权而是劳动, 因为收入最终是由于所投入的劳动才是应得的, 所以财产权就不应当替代劳动而成为应得的根据, 应得的权利属于劳动而不是财产权。马克思把按劳分配表述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 “他们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而这个分配正义原则的实现, 需要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

(1) 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生产力高度发达, 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 实行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在国家存在时, 是采取以国家为代表的国家所有制形式, 国家消亡后, 则由“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形式代替。

(2) 在社会所有制基础上实行产品经济。由于实行产品经济, 则劳动者进行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

(3) 社会总产品只有在进行以下扣除后, 方可进行分配:“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 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 总之, 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此扣除部分其实是实行产品的再次分配。

在马克思看来, 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具有的优越性,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废除生产的私人占有, 社会主义废除了不平等权、优先权, 建立了平等权原则, 社会主义“无任何阶级差别, 因为每个人跟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第二, 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 来源于社会生产的净余额 (被扣除的部分) 是联合的劳动者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需要而生产出来的。这些剩余以一种变更了的形式回报给它的生产者。

依据马克思, 社会主义正义是可以欲求的, 社会分配正义的标准———劳动贡献, 提供给每一位劳动者平等权。但人远远不只是一个劳动者, 他同时是一个有丰富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人。人的生产与创造, 不仅要满足人现实的生产与生活、享用与储备, 更要满足其精神的内在需求, 促成其个性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与平等紧密联系。平等可以被看成是个性自由发展的基础, 平等的实现就意味着教育、工作的机会向所有人开放, 这就保证劳动者获得发展自己的机会, 而这些机会将不会被由财产私有制度形成的等级与身份所掠夺。教育与劳动的平等权意味着选择的自由及个性发展的通道已完全地打开。

但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只能较为注重人作为劳动者的一面, 而难以顾及人个性发展的需要。而人个性发展的需要中最主要的是自我实现。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使得此种需要得到满足。为实现个性完全发展, 为了克服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缺陷, 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表述为:“各尽所能, 按需分配。”这个分配正义原则的实现要以物质的丰富为先决条件, 它一方面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结果, 另一方面是自然、工作的条件以及人们对待工作的态度的转变结果。

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 其主张的分配正义肇端于对人的发展的追求, 分配正义与人发展紧密相连, 社会主义的正义主要追求的是平等, 为人的个性全面发展创造可能, 而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追求的是自我的实现及个性自由全面的发展。人的发展成为两个阶段分配正义的共同诉求, 两个阶段正义依据的变化也源于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发展的内在需求的变化, 如果“按劳”与“按需”是阶段性的具体的分配依据, 那么对人发展的内在需求就是具体依据存在的理由。然而无论是那一阶段的正义追求都受制于生产方式的发展, 生产力发达、物质的极大丰富, 在马克思那里是正义何以可能的先决条件。

显然马克思所设想的正义原则都是属于未来社会, 当下中国社会处于特殊的阶段, 有别于马克思所描述的任何社会, 马克思所设想的分配原则无法直接适用, 那么, 社会的实质正义或说分配正义如何实现?人的发展如何追求?或者说依据劳动实施的分配正义何以能?实质的平等何以能体现?

2 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社会分配正义的探究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实现提供了伟大的指导意义。在马克思看来, 分配正义追求的是人的发展, 而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发展受制于其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方式, 分配正义是在一定得生产方式作用范围内发挥作用, 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生产方式决定着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 分配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 “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

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 经过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 生产力高度发达, 物质丰富, 取消了商品经济, 施行产品经济, 实现了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公有制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 社会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地位, 劳动者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故社会可以成为分配的主体, 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劳动时间作为分配的尺度实行直接的实物分配。而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社会, 没有经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 层次多, 发展极不平衡, 如果强行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分配正义原则, 统一所有制, 取消商品经济, 取消市场在分配中的中介作用, 国家以主体意志按统一的劳动尺度直接进行实物分配或按需分配, 就必然会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而造成物资的匮乏、普遍的贫穷, 结果必然走向分配正义的反面。对此, 邓小平有深刻的认识, 他指出,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共产主义社会是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因为物质极大丰富, 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当然这是一个很长很长的阶段。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 人民一天天好起来, 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所以, “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更不是共产主义”。

故在特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创造分配正义实现的先决条件,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中心任务。这决定着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商品经济所需要的一切要素:市场、财产权、货币、交换、价值等经济要素也必然活跃于整个经济体系, 经济规律、价值规律、也将主导着经济运行状态。那么, 在缺乏马克思所设想的正义实现条件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分配正义是否可能?邓小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现阶段, “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立基于现阶段的生产方式的特征, 我国实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初次分配与以计划为手段的再分配。那么这一分配原则能否实现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呢?如果可以, 实现的方式与马克思的方式将会有何不同?

2.1 初次分配

2.1.1 分配的主体———按劳分配

在我国当下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社会无法成为统一分配的理性主体, 市场必然成为分配的主要手段, 劳动者的劳动必须通过市场的中介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同时,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 各经济体均必须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市场的交换, 因而处于不同经济体中的劳动者社会地位必然有较大的差异。是故,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 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只能借助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 而不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也无法直接进行, 而只能通过市场的中介, 以货币形式实现。可以看出, 此阶段的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实现方式有着明显差异, 故分配的结果必定无法达成马克思社会主义社会阶段的平等。然而, 现阶段的分配依据依然是劳动, 现在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 它秉承了马克思分配正义追求社会平等的理念, 因而具有实现平等的效能。正如邓小平指出,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民收入分配要使得所有的人都得益, 没有太富的人, 也没有太穷的人, 所以日子普遍好过。”

可以说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是对马克思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创造性的具体运用。

2.1.2 按生产要素的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是财产权, 是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依据———劳动相对立的。在现阶段, 实现这一分配原则是否背离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答案必是否定的。一方面, 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 其主张的正义肇端于对人的发展的追求, 而正义何以可能的先决条件是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现阶段实施的这一分配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归根结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故施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创造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实现条件的要求。如先决条件尚未具备的条件下, 生套马克思的分配原则而束缚了正义实现的动力, 那么正义就会走向否定。另一方面,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施的, 由其带来的社会经济、政治影响将受到按劳分配效能的制约。

2.2 再分配

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阶段, 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 实行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 生产者之间联结成平等的劳动者联合体, 他们都必然以劳动者的身份被平等的对待, 享受着平等的社会地位, 社会的再分配是用于创造促进社会成员个性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的。再分配用于社会经济福利, 保证了个体个性发展的机会向每个成员公平的开放。而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按劳分配, 需要通过市场的中介实现, 劳动量通过商品交换化作商品的价值量才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尺度。在此情形下, 承认依据劳动获得的权利, 就要现实的承认一个人支配他的凭劳动获得的物品的权利, 也就承认一个人转让他的所得物和另一个人持有他获得的转让物的权利。从而, 马克思所否定的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分配正义似乎以改变了的形式重新显现出来, 由此就可能带来不平等与贫富的悬殊。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就是直接以财产权为依据通过市场实现。那么由财产权所引发的一系列不平等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就有可能显现出来。这样, 现阶段的分配原则就有可能走向对分配正义的否定。因此现阶段在认定财产权合理存在的同时, 社会 (国家) 以主体的形式实施了再分配。而此阶段, 国家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的再分配秉承马克思再分配原则的宗旨, 再分配的资源依然是用于社会福利, 邓小平生动的表述为, “国家那的这一部分, 也是为了人民, 搞点国防, 更大部分是用来发展经济, 发展教育和科学, 改善人民生活, 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正是力求惠及全民的社会经济福利, 才可能提供教育与工作公平开放的机会, 平抑不平等的沟壑, 才可能逾越由财产权带来的可能的不平等藩篱, 达致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目的———平等特别是经济的平等。邓小平把这一目标具体生动地表述为“共同富裕”。诚如邓小平所言,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 不是两极分化。”“走社会主义道路, 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正是再分配方式的实现, 让实质的平等成为可能, 让社会财富全民共享, 让个性的发展成为可能。现阶段的再分配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的再分配均指向社会资源的共享, 个体发展机会获得的平等开放。故现阶段的再分配追求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发展, 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分配原则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再分配保证了我们的社会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诚如邓小平所言, 虽说现在搞社会主义不够格, 但“现在我们正在向这个方向走。”

综上所述:邓小平理论关于正义思想体现了在当下中国如何实现分配正义的探索, 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摘要: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 分配正义是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范围内与道德相连, 其中按劳分配与平等相连, 按需分配与人的自我实现相连。而邓小平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是对当下中国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 如何通过分配实现平等的探索, 是对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邓小平,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3]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分配正义 第9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资双方作为个别劳动关系的对立主体, 在各自的利益的博弈中, 由于劳工个体的社会资源的相对匮乏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 劳工工资报酬以及与物质利益相关的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可能相对偏低。中国贫富差距由此拉大, 社会矛盾不断扩展, 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哈贝马斯认为, 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的出路事实上也就在于改变雇佣劳动者的依附地位, 使他们拥有参与到社会和政治中去的权利, 从而真正能够生活在安全、正义和幸福的社会当中。”1原因是:多元利益主体各自的觉醒以及由此形成公平的交涉程序, 是通往分配正义的可取之道。

1 分配的公平:在分配的程序正义中实现

1.1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正义可称分为实体的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意味着:只要结果正确, 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2程序正义则意味着过程的正当性。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区分, 相当程度地看作一种程序的正义 (或公平) 与该程序之结果的正义 (或公平) 的区分。一种程序的正义总是依赖 (除赌博这种特殊情况之外) 于其可能性结果的正义, 或依赖于实质性正义。因此,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联系而非相互分离的。这使公平的程序仍然具有其内在价值比如说, 一种具有公道价值的程序可以给所有的人一种表现他们的机会。”3如果说正义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把握, 那么实质正义反映的是客观的事实所决定的价值诉求;而程序正义表现为对价值的个体主观性的尊重。诚如休谟所言, 事实与价值具有明确的分别, 但事实需要描述, 价值反映主观偏好, 事实与价值无不沾染个人的主观意向。作为一头连着所谓客观事实、一头连着主观想象的正义, 必然表现为一个过程:一个“以意见取代真理、从意见中掌握真理”的过程。如果排除刚愎自用的专断或掩耳盗铃式的自欺, 那么, 正义不可能存在于某种单一主体的判断中, 而应该存在于有关实体的不断探索与程序化的确证的不断循环交往中。也就是说, 不同的社会主体或共同体 (包括各社会科学学术共同体) 从不同的角度, 探讨“正义普洛透斯似的脸”的不同侧面, 并且内化于主体的思想内涵中;主体之间通过交往程序把共同的有关实体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 尤其是通过高度抽象、高度概括的宪法形式固定下来;而随时间与空间流变的实体正义也将会以更完善的程序得以新的确证。

1.2 分配的公平依赖分配的程序设计。

现代西方关于分配的正义的实现, 有两条论证理路。一条是诺齐克为代表的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思路任凭市场自由调节, 国家不干预。另一条是罗尔斯为代表的程序正义理路程序平等、国家干预, 矫正分配。诺齐克坚持的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 早已过时。他属于那种“打死我也不肯认输”的一类, 赞同者少之又少。而罗尔斯的思想得到了哈贝马斯的家族认同, 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成为正统。分配的正义之所以在现代社会成为关注的焦点, 是因为市场经济能够部分地实现自由的价值、秩序的价值甚至机会平等的价值, 但无法实现分配的正义。因为市场经济提供的价值化约工具货币, 在统约各种不可同日而语的价值中勉为其难;并且契约因此而更不完备。所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合同虽然体现了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两造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中, 由于厂商一方掌握生产的过程与生产的结果, 另一方劳工一方, 明知信息不对称, 明知“强买强卖”, 但往往除了签约别无选择。这其实就是马克思反对资本主义的理由。契约的表面平等掩盖了实质的非正义。因此, 如果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人性复杂”这一事实, 认识到市场经济不可取代, 那么, 我们今天可以做的就是:回到马克思的批判, 重新检视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 设计正当的分配的程序, 实现对分配过程的矫正。我们知道, 正当程序的基本结构是:利益冲突的对立面存在是程序发动的前提, 平等的对话是程序的理性展开, 信息与证据的充分交流是对话的内容, 结果表现为可接受的正义。所以, 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分配的正义程序的前提。

2 劳工团结权的本质:实现平等的分配程序

2.1 劳工团结权的概念与特征。

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结社权 (组织工会权) 、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这三项权利被国外劳动法学界普遍称为“劳动三权”, 日本法学界则称为“劳动基本权”。4结社并以集体活动的方式表达自由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团结以改变个体弱者地位的自救手段。劳工团结权的特征:其一是具有自治性或结社自由。国际劳工组织一直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的保护。1948年通过的《自由结社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2条规定:“凡工人和雇主, 均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 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 而无须事先得到批准。”5可见, 劳工结社权是一种自由的选择权;而这种权利的行使无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其二是集体性。即劳工结社、集体谈判、集体罢工或进行其他的集体行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2.2 劳工团结权的本质。

俗话说, “双手难敌四拳”, 单个的劳工无法与作为法人的企业抗衡。因此, 团结权虽为劳动者个体所享有, 但并不是由劳动者个体来行使的, 而主要是劳动者集体组织工会来行使;团结权虽为劳动权的组成部分, 但与一般劳动权又具有不同的功能, 它是一般劳动权实现的一种保障力量, 是一种具有威慑不义资方甚至不义政府的力量。在劳动者权利内容的发展史上, 团结权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性质, 团结权是工人运动的产物, 是工人斗争争取的结果。它改变了劳资力量初始配置的严重失衡状态, 使劳资双方走向了力量对比的平衡, 从而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可见, 劳工团结权的本质是劳工权利觉醒, 是劳工维权的自觉自主。正如国际歌所告诫的那样, 过去不曾、现在也不会有救世主, 劳工自己的权利必须依靠自己的团结、类的力量。而这种由弱小走向强大的力量, 实现的是劳动与资本力量的平衡, 是对不平等的劳资关系的一种矫正, 是劳资关系的协调。

3 自主组织与正确领导:落实劳工团结权的关键

3.1 改革中我国劳工地位的变迁。

我国劳工地位的变迁主要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地位”的重新释义以及所有制结构产生重大变迁所决定。在传统社会主义以及改革开放之初, 公有制企业不仅在质量上引导各行各业, 而且在数量上也占绝对的优势, 传统意义上的工人 (主要是全民所有制的工人, 他们与广大的农民相比, 享有优越似的地位) , 在企业行使着当家人的权利。例如, 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但是, 随着改革的深入, 公有制企业数量的大大减少, 就业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劳工广泛增加;而随着公有制企业被承包、租赁以及劳工面对的“下岗”或“降低薪水”, 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利难有实质保障。所以, 随着我国企业的“工人”概念演变为包含各种就业主体的“劳工”概念, 随着各种非公有制企业的蓬勃发展与公有制企业的纷纷改制, 我国劳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实际上已经悄悄在发生转变。

3.2 我国劳工团结权在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的结社自由主要表现为参加和组织工会。按照我国《工会法》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 工会在我国是一个统一的组织, 基层工会的设立必须得到上级工会的批准, 同时, 只有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或相应的产业工会组织才具有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 我国劳工者的组织工会权存在两个层次的问题, 即从工会的组织设立上, 工会组织存在设立不自由以及工会成为法人的标准过于严格等问题。相比于现代西方国家工会设立自由的“预防制”, 我们国家的批准制有过于严格之嫌。严格的批准程序固然可以起到规范工会作用, 但也可能限制了工会的进一步发展。而在我国工会的日常运作中, 工会组织以发放职工福利或组织一些娱乐活动为内容的日常活动, 与工会的维权与平衡作用相去甚远。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劳工组织的自治程度偏低, 功能简单, 有待逐步提高。另外, 我国对劳工的集体谈判权也缺乏保障措施。比如, 用工单位如果不愿与工会组织谈判, 我国法律对用工单位没有规定处罚措施, 也没有赋予劳动者以罢工的自保权利。因为我国82宪法取消了78宪法有关罢工的条款。由此可见, 劳工团结权的三项内容在我国还有待法律规定的完善。

3.3 改善我国劳工团结权的实现

3.3.1 增强劳工团结权的自主组织性。

首先, 充分赋予劳工结社自由的权利。为此, 我国在工会的设立上, 可以变批准制为事后惩戒制;在工会组织的运作上应该强调工会的自治性质。这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必需。正如哈贝马斯所说, 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 这些组织的功能不仅扩展了社会的平等与自由;而且重构建了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其次, 采取措施, 保障工会的集体谈判权。比如, 法律可规定, 当工会要求与企业主进行集体谈判时, 企业必须接受。而当工人与企业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 工会可以代表诉讼的劳工方的代表, 参加诉讼等等。

3.3.2 改善政府对工会的领导。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不是绝对的, 而是可以相互参与的。一般认为, 现代社会正在跳出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与对立的二元模式, 正在悄然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6的“法团主义”模式。国家与市民社会既有区分, 又能相互参与和合作。比如, 西方国家派驻政府的代表劳动检查员进入工会组织, 事前掌握工会的动向, 必要时出面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反思我国政府过去对工会的领导, 党对工会的参与和领导不仅符合“法团主义”模式, 也符合我国国情。但是, 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实际上塑造并承认了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 劳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与角色也发生了变化, 因此, 传统上我国政府对工会的高度集中领导已不再适合新的形势, 政府对工会管得过多、过细就可能成为弊端。因为这不利于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所以, 面对新的国情, 政府对工会领导能否在保障工会的自治权的同时, 坚持原则的领导、方向的领导、宏观的领导。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民主法治国家的承认斗争[J].载汪晖、陈燕国.文化与公共性[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339.

[2]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容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

[3][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0:448.

[4]参见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 2000, (5) .

[5]王家宠.国际劳动公约概要[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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