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精选11篇)
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第1篇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书
车辆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车辆接收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现转让斯太尔王双桥车一台给乙方,出厂编号为:。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车试车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大写:。于如在订金预付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车辆处理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订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作为损失。
(2)甲方出售该车提供该车: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进口车辆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备注:
(3)如该车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5)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合同。甲方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6)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如该车辆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制经营,需所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姓名:乙方姓名:
电话: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第2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登记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买卖双方申明
卖方申明: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卖方确认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冻结,无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等,无不良事件发生,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该房归属卖方 人所有,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卖方对违反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买方声明:买方对卖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卖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此房价款为甲方净得价,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若交易成功则转为第一批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以收据收条为准)
2、该房屋办理房产证过户前 日,买方向卖方支付第二批房款部分(人民币)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以收据收条为准)
3、该房屋办理土地使用证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最后一批房款部分(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以收据收条为准)
第四条 权属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买卖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卖方配合买方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六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本合同买卖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房屋权属转移无法办理责任
1、若因卖方原因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2、若因买方原因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定金。
二、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第五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三、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四、其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该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第3篇
2015年12月,买卖双方签订了海口一套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买方支付了用于解除抵押的第一期房款31万元。2016年1月6日上午,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卖方应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突然说不在海口,解押手续尚未办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卖方从外地快递了钥匙。到银行查询得知,卖方将买方存入银行提前还贷的资金转移用于家族企业的经营,原预约的提前还贷未能实现。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1月6日上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无法履行。
后买方诉卖方要求判决房地产买卖契约继续履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承担违约金。买方把银行列为第三人,由买方代为还贷并办理解押手续。
2016年5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买方的诉求。关于违约金,判决按原告已付的购房款31万元,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
买方以违约金标准过低为请求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判决书引用的有关法条规定
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违约金, 判决书引用以下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已付购房款总额31万元, 违约金计算还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 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00%。”现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差距很大,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利率可以按基准利率,但信用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至四倍。央行利率放开后贷款利率正在多样化,判决可选择的贷款利率差距过大。
违约金的计算根据贷款利率水平和加收比例两个变量,贷款利率水平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0 ~ 4.0倍,加收比例可以是贷款利率的0.3 ~ 1.0倍。该案判决书违约金按原告已付的购房款31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的1.3倍计付,利率水平和加收比例均选择了违约金的最下限。
3判决违约金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
法庭调查已查明被告将原告用于解押的房款挪用于被告家族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参照“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规定,而不是“逾期贷款”的规定计算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00%。”该案判决违约金应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00%。
被告和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收到原告支付的第一期房款31万元以后,另委托第三人转租该房屋并代理该房屋的销售,并交付了钥匙。后在该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原告交付了钥匙。向以上两人交付房屋之后,还多次撬锁闯入,委托多个中介试图一房多卖。诉讼过程中,被告做出许多虚假陈述,也被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反驳。因此违约金应从高计算,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被告家族企业年底资金周转困难, 通过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利率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至四倍,通过小贷公司贷款的利率更高。由于判决的违约成本低于被告的贷款利率,违约金应有的惩罚作用不能发挥。
综上,该案应从高适用法定违约金的上限,而不是下限。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至四倍, 被告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房款应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因而违约金应为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8倍。
4判决违约金不能起到应有的补偿作用
被告一月份向原告办理交房手续。 由于没有交易过户,被告又以产权人的身份通知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在起诉前和诉讼中被告又多次以产权人的身份撬锁更换锁芯、故意毁坏房门,原告不能使用房屋。原告跑遍了相关政府部门, 水电不能恢复,安全没有保障,原告的家人和亲属不能如约到达海口过年。该判决的违约金每月1000多元不及该房屋的市场租金3000多元,违约金不及履约的预期利益。
1月6日上午,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应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突然失去联系。 后来联系上后被告对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履行也没有足够的保证,连续几天原告及家人感觉31万元被骗了,原告及家人的精神损害应该考虑。由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偕妻子一起到海口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增加了许多费用,还专程从海口到江苏见被告妻子签字确认合同。
对于原告以上种种损失,一审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几千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要求,原告没有获得足够的补偿。
该判决书违约金的计算和民事诉讼法253条利息加倍的规定相对照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同样是承担民事责任,该判决和执行阶段的赔偿标准相差一倍以上。
5该案例违约金计算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该判决书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二手房买卖并不属于该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二手房交易过户如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没有提供直接的依据;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判决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判决的违约金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和补偿作用, 根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 二十一规定: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和民事诉讼法253条利息加倍规定的违法成本相近。从这个最新可以借鉴参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违约金不及该标准的一半。
6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很多。由于许多省份欠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时随意性大,甚至错误适用法律,在违约金计算上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最新的审判案例,不断出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直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据此规范性文件判决的违约金应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和补偿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摘要:现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很多。文章以海口市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该判决书的违约金计算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和补偿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王丽丽.审判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1.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第4篇
一、关于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②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④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
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手房买卖存在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几种情况:①作为出售人,涉案房屋已过户但购房款未付清;②作为购房人,房屋无法交付或无法过户。
关于几种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1)共同共有房屋中一人单独出售房屋时的合同效力问题。①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②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若产权尚未变更登记,则该合同有效,并不当然能够进行房屋的过户。
(2)未取得产证前将房屋出售时的合同效力问题。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动迁房买卖中。动迁房往往在价格方面由于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故在二手房市场中有部分占比。动迁房在尚未办理产权证前出售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若出售者未能办理出相关产证,系无权出售,该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尽量选择产权明确的房屋,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3)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出售问题。①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房屋买受人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②买卖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出售房屋。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③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除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外,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抵押人继续清偿。
作者简介:
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第5篇
甲方(买方):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卖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
现向乙方购买旧手机一部,成色:()型号:,序列号:,IMEI: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甲方愿意以人民币元购买乙方的旧手机。
2.乙方承诺保证此部手机来源合法。
3.乙方承诺保证此部手机发票丢失,不是非法来源。
4.甲方交易前先检查手机,交易达成后,因手机出现故障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注)如果该手机出现因来源合法问题,如偷,抢,盗的法律纠纷问题,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全额赔偿该手机出售时的金额给甲方。
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第6篇
一、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为了明确旧车交易时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现甲方将一辆欧曼牌半挂平板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挂车车牌号 ,车架号 ,出售给乙方,售价 元(大写先预付车款余款
三、由甲方负责将该车户口落到乙方指定的(通旺达物流公司),过户办好后付清余款(3月31日前甲方负责办好过户),所有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拒付余款。
四、乙方自签字之日起,视其对该车的发动机及车身状况的认可、签字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或以任何理由将车赎回、退回,如一方违约,付另一方违约金车款总价的20%。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时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二手车辆交易合同范本 第7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二手车辆交易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编号:
卖方:
住所:
法定代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_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______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在______(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一)。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______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买卖二手房当心陷阱多多 第8篇
目前, 在市场上二手房源交易信息大部分来自于房产中介公司, 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和不熟悉交易程序及规则, 很容易掉入陷阱。就此, 消协发布消费警示, 提醒消费者购买房屋时, 需谨防中介公司5大陷阱。
陷阱一:定金锁定交易, 反悔即侵吞。在交易初期, 买方有购房意向, 中介公司则立即要求支付“诚意金”、“意向金”等, 规避“定金”的法律约束, 试图预先把部分佣金收入囊中, 进而锁定交易, 并制定对中介公司有利的约定, 以避免交易过程中受双方反悔、串通、被同行抢客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交易中止, 自己分文无收的情况。
陷阱二:隐瞒瑕疵, 误导消费者。中介提供的信息不实有两个原因:一是业主没有如实告知中介, 但中介应当尽核对核查义务;二是业主如实告诉了中介, 但中介故意隐瞒, 比如房龄、抵押、缺陷等, 购房者签了合同后才知道存在不利因素, 此时中介往往以“扣定金”来威胁, 迫使客户继续交易。
陷阱三:虚假承诺, 诱使交易。为促成交易,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信口开河, 做出迎合买卖双方交易意向的虚假口头承诺, 消费者往往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不能依法维权。
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第9篇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第10篇
如果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能注意一些法律事项,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以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四大招数,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使买房者能买得放心,住着舒心!
第一招,验明正身。
所谓的验明正身,就是要查验交易房产的房主的真实情况。这直接关系到合同交易相对方(即卖方)是否有权出卖的主体资格。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系无权处分,没有权利人的追认,该合同就会归于无效。
除此之外,还要做到:
1、要查看房产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是否与出卖人一致;
2、在一致的情况下,还需征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里的共有人一般是指夫妻关系的另一方,也有家庭关系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衡量有无共有人的标准是要查实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而且这种同意应当是书面的同意,否则,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3、如果出卖人与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不一致,必须要出卖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代卖的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的)或出卖人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法律文书,如遗嘱、赠与等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必须要求查看原件。
第二招,火眼识风险。
确定了卖房人的主体资格,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产就成了买房人要审查的重点了,这里要做到3点,1、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验房产证的真假,并进行实地查看,以此确定房产和房证是否一致;
2、确定该房产是否设定抵押或被相关有权机关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产的相关权利。该情况通过房产登记部门的查询可以得到答案。如房产设定抵押或被查封,最好等这些限制措施消除后再购买;
3、查看该房产是否正在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剥夺了承租人优先权,房屋买卖合同也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该房产已经出租的情况下,则需要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出具的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便买卖二手房合同成立和有效,承租方在租赁未到期时,仍依法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
第三招,规范签协议。
一份规范和完善的二手房买卖协议,不但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可以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更会成为保护买房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签订完善、规范的二手房买卖协议在二手房交易中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或房产交易市场一般会提供较为规范的合同范本,对一些合同必备条款一定要明确约定如:
1、房产位置;
2、房屋价款及支付时间;
3、交房时间及方式;
4、办理过户手续时间;
5、交房前产生的物业费及水电、燃气费等费用的负担方式;
6、物业的变更事项,所在房产名下户籍登记的迁移等事项;
7、违约责任等。
第四招,及时办过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的转让必须办理权属登记,即我们通常说的过户手续。《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在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进行产权的变更登记后,该二手房买卖行为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出卖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等出卖方取得产权证后房价又攀升到一个新高度。这时,不诚信的个别出卖方就会以未办理过户为由对原买卖合同反悔,出卖方的理由能成立吗?这就涉及到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五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很显然,在《物权法》生效以后,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出卖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悔,买受人完全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出卖方依约定配合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必须谨慎,在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一定要注意的呢? 二手房买卖应该需要如何签合同?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2.标的。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这是合同的关键,一定要明确约定。
3.价款。这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还包括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等。
5.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是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6.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7.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8.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9.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10.附件。说明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最后要提醒的是,为了保证交易过程的顺利,建议找一些有资质的品牌专业公司进行咨询或是委托,以免浪费不必要的财力、物力。二手房交易的案例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但只要大家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结合以上的方法,相信会对买房者有所帮助。当然,更建议大家在买卖二手房时,聘请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规避合理风险,保护合法权益。毕竟,买房,对普通百姓而言不是小事。
买二手房容易出纠纷,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专业人士提醒,签订二手房合同,这三个“尾巴”要特别注意。
尾巴一:费用拖欠
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应特别注意对房屋交易的关键性约定及卖方的任何承诺,要有书面的签约,不能以口头约定代替。还有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与房屋有关的这些费用,在购房时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存在拖欠。
尾巴二:户口期限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卖方迁出户口的期限。您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原房主的迁出义务,可以采取保留部分尾款,等到其迁出后再付,或者约定一个违约标准,如果房主晚迁出一天,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尾巴三:收据保存
签订买卖合同只是房产交易开始的一个过程,后面也有可能引发很多纠纷,所以,在买房过程中注意保留好收据。如双方做两份书面确认书,共同签字,各自保留,这样可以同时保证双方利益;购房者付款时不要忘记让对方出具收条,要求其明确写出所收到的是什么款项及数额。
在二手房买卖没有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消费者在签约时该注意些什么呢?搜房网建议您要遵从下面七条原则。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
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的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心。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完一个客户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故本报提醒消费者,此时您应该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第11篇
题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作者: 2014-12-15 热度:1036 [摘要]为规范二手房交易和经纪行为,增加交易透明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建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我市将全面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临潼、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高陵、蓝田、周至、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二手房交易和经纪行为,增加交易透明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建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我市将全面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城六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必须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并委托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设立的交易保证机构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二、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二手房网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手房网签的具体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制定并公布。
三、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的,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二手房网签服务。
二手房网签服务窗口设置在各房产交易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二手房买卖的,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二手房网签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的,应到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网签认证手续,方可进行网上签约服务。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二手房网签认证工作,并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五、买卖双方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可在西安市房产资讯网()对网上签约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六、在办理转移登记业务之前,完成网签的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变化的,应办理买卖合同网签信息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签约。二手房买卖双方需对合同其它条款进行变更的,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
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信息的注销手续由买卖双方或委托人到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
七、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设立交易保证机构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具体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制定并公布。
二手房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支付,并在各房产交易办事大厅设置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
八、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要积极推行交易权属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立网签合同信息与权属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当事人重复填写信息、重复提供材料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
九、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二手房交易信息和网签信息,并遵守二手房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的各项操作规程。对存在不进行网上签约、不告知买卖双方查询密码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暂停其网签服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十一、各郊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实施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手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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