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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弊端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电子商务弊端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1 大学生创业面临的政策形势

2003年6月, 自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后, 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了优惠贷款政策。

大学生创业政策的相继出台, 体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 也使大学生创业有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这对推动大学生创业、正确引导大学生就业、促进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大学生创业走向了一个高潮期。

2 大学生创业败因分析

2.1 企业内因

2.1.1 项目本身原因

(1) 创业项目选择不好。很多大学生为了创业而创业, 对项目的选择和定位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 完全凭借着一时的热情“撞”项目、“抓”机遇, 导致项目定位偏颇。整体项目先天不足, 后期难有发展。 (2) 进入市场切入点不对。因为一些“临时性信息”选择进入市场, 或者过早进入市场, 成为头期吃螃蟹的人, 白白为市场预热做贡献;或者在市场的最定期进入, 与一些成熟的大牌企业竞争市场;或者错过进入市场的最佳时期, 赶上整个产品的销售尾期。这些都不能达到持久创业的目的。 (3) 产品定位不清晰甚至错误。很多人恨不得什么赚钱干什么, 眉毛胡子一把抓, 谈不上产品定位。或者, 即便“定位”了, 但由于缺乏前期科学的理论分析和数据支持, 定位方向偏颇甚至错误。这样, 往往一切都将化为无用功甚至负功。 (4) 持续创新力不足。技术变革导致产品提早脱离市场。现在科学技术发展迅速, 往往几年前甚至几个月全销售火爆的产品转眼之间推出市场。守着一个祖传秘方辈辈传、辈辈吃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持续创新是保持企业持久发展的源动力。 (5) 资金链出问题。资金是任何企业的大动脉, 一旦断裂, 立即瓦解。大学生创业初期, 往往资金不足, 再加上缺乏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 一旦资金使用调度出现差池, 结果立现。

2.1.2 非项目原因

(1) 创业者意志力不坚定。很多大学生创业是缘于一份激情、期盼。当激情散去, 整日埋头在日常的杂务琐事中后, 坚定的意志力成为了支持创业坚定走下去的精神支柱。很多大学生在上学期间, 一切都有家长包办, 在温室中长大。一下遇到这样的挑战, 尤其是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的时候, 往往会选择停滞和放弃。 (2) 创业团队思想涣散, 导致解散。同学、朋友共同创业是大学生创业的一个特点。然而, 创业伙伴和交朋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很多朋友中可以相互容忍相互让步的事情拿到了商场中来肯定就不行了, 久而久之摩擦渐起、矛盾发生。昔日的好友日渐疏离甚至反目, 创业团队最终导致解散。

2.2 企业外因

(1) 外界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 信息的迅速传播, 往往一个好消息能够成就一个企业, 一个负面消息也会消亡一个企业。外界环境的巨大变化是不可抗力, 除了有敏锐的洞察力外, 还要有灵活的变通能力, 才能够在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容求一席之地。 (2) 竞争对手联合打压。一个企业一旦有了明显的上升苗头和趋势, 竞争对手的排挤和打压是一个难以规避的障碍。 (3) 缺乏危机管理经验。参与创业的大学生们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危机处理缺乏足够的经验和阅历。往往一个大浪头就能够把一个蹒跚行使小船彻底打翻。

从以上分析中可看出, 创业道路可谓举步维艰, 如履薄冰。想从一片荆棘中开辟出一条康庄大道, 无论是从内功的修为上, 还是在外功的锻炼上都需下一番狠功夫。

3 大学生创业的弊端探讨

大学生从走出校园, 马上就投入到自行创业过程中, 独立承担风险与挑战。其中的益处众所周知, 但由此产生的弊端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1) 发展前途不明朗, 难求稳定。毕业后找一份稳定的、有发展前途的工作是每个大学生初入大学时的梦想。选择了自主创业就等于彻底与这个梦想告别。在动荡中寻求生存, 在竞争中拼杀活路将成为以后面临的环境。 (2) 水平难以达到大企业的水平。毕业后马上选择了创业, 一切都凭借着自己的感觉来摸索。一时间, 管理和业务水平难以达到大企业的高度, 懂点管理理念的还尚好, 若只重业务, 忽视管理, 发展下来, 岂不成了“游兵散将”?仅对自己而言, 放弃了校外学习二次提升的机会, 也不能不说是一个损失。 (3) 创业期间课业不专攻。大型企业分工一向细致而明确, 而创业者则不同, 尤其是创业初期, 总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财务行政业务一人管, 造成创业者多面手的情况, 多则难精。 (4) 自筹创业资金给家庭带来压力、风险自承, 一旦失败起步更难。由于现在中国社会还没有健全的风险投资政策, 很多创业者的启动资金都缘于父母和亲朋的赞助。这笔自筹资金不仅给个人也给家庭都背上了不小的负担, 一旦创业失败, 再行起步将会难上加难。 (5) 不能享受安逸的生活。朝九晚五的日子是不属于创业者们的, 独自品读创业中辛酸的过程也是别人所无法取代的。 (6) 创业者和企业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创业到了一定的程度, 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后, 企业的兴衰存亡, 已经不能仅仅考虑投资者们的意图和利益了, 社会责任将占据优先位置。这些年轻的创业者们能否迅速完成从商人到企业家的转变, 主动背负起这份社会责任将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4 如何全面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

就目前而言, 中国大学生创业的道路才刚刚走了一个开端, 以后还有漫长的发展历程。在这个漫长的逐步进步的历程中, 我们应该有意识的做到如下几点。

(1) 学生要注意培养的创业素质。从大学起就潜移默化的转变其观念, 强化其创业意识。大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 要夯实基础, 博而后用, 避免“三级跳”。人生中能够自主学习的时间就这么几年, 而创业的机会则有很多。尤其是大三以前, 还是以专供课业为主任, 不要好高鹜远, 急于创业。在大学期间除了要学好应用性学科和英语、计算机等工具性学科, 同时还应掌握比较多的财务、经营、准确做出市场判断等创业必需的知识、信息、能力。另外, 要注重培养独立的思维方式, 勤于思索、善于多维观察问题、善于创意, 并对国内、国际的经济发展态势保持一贯的敏感性。 (2) 学校要改革教学课程, 使课程设置指向创业人才培养。要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与创业有关的知识、技能教授必不可少, 更要有意识的培养学生强烈的创业欲望以及自信心与进取精神。 (3) 政府要政策支持、社会要实质帮助。政府在行政政策上予以宽限照顾, 某些具体需要如户口、档案等问题能够给予关注。另外, 大学生创业一个最大的难题是资金问题。他们迫切需要资金扶持, 渴望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给予他们风险投资, 共谋发展。

摘要:近年来, 大学生创业的话题越来越发热烈, 随着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陆续颁布, 大学生们的创业激情愈发高涨。不仅毕业后直接选择创业之旅, 在校创业的案例更是屡不见鲜。大学生创业之路真的就是一条康庄大道吗?本文专题就创业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障碍及大学生创业的弊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电子商务弊端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面对未来竞争激烈且快速变迁的经营环境,人力资源管理将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无论对国外还是国内企业来说,薪酬问题无疑都是最敏感的问题之一。但传统的薪酬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于是针对传统的薪酬管理的弊端人们提出了现代薪酬管理制度。现代薪酬管理有其客观的优越性,但它并非尽善尽美,在现实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今只有建立全新的、科学的、系统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对原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才能使企业获得不断发展的动力。

一、现代薪酬管理的含义及其存在的弊端

1.现代薪酬管理的含义

薪酬管理就是指组织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组织目标,对其成员的薪酬所采取的一些管理决策及其实践活动的总称。而现代薪酬管理就是在其管理决策及时间活动上又有所创新,它让员工充分认识到薪酬是作为劳动者工作的报酬,能使员工尽最大努力并保持干劲地工作,也能让员工真正根据自己的业绩来评判该获得的报酬,提高员工的竞争意识。现代薪酬管理主要有三方面的特征:敏感性、2.特权性和特殊性。由于敏感性和特权性,每个公司的薪酬管理差别会很大。而且薪酬管理本身就有很多不同的管理类型,如岗位工资型、技能工资型,资历工资型等,不同企业之间的薪酬管理几乎没有参照性,也没有适合任何企业的标准模式。

现代薪酬管理主要采用两种管理模式,即宽带薪酬管理模式和冰山式薪酬管理模式,现代薪酬管理的一些弊端是在现代薪酬管理模式的具体操作下体现出来的。

2.宽带薪酬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宽带薪酬管理模式的含义

宽带薪酬管理就是在组织内用少数跨度较大的工资范围来代替原有数量较多的工资级别的跨度范围,它可以使组织结构更灵活,有利于个人技能的增长和能力的提高,有利于职位轮换,培育那些新组织的跨职能成长和发展。

宽带薪酬管理模式的弊端

⑴破坏了薪酬设计的公平性

在实行宽带薪酬时,新的方法对于所有员工的起薪都是关键的。在窄带的工资率结构中可以根据职位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确定工资绩点,对高职位的员工支付高报酬,但是在实行宽带薪酬后,高职位的员工可能获得的报酬比低职位的员工少。这会极大的挫伤员工的积极性,这绩效考评上破坏了薪酬的公平性,增加了考评难度。所以企业要个根据自己的规模、盈利水平和员工能力等指标设计出适合企业的薪酬模式。

⑵企业适应度不高

由于国内的企业实行宽带薪酬管理模式的企业多是外贸企业和IT高科技产业,有的还仅限于企业当中技术含量高的部门。即便这样,也还是有限的被一些企业所引入。由于没有统一的部门或机构来疏理,因此很难估计目前有多少家企业引用这种模式。

⑶市场化程度还不够高

企业的薪酬改制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随着企业市场化的走向不断加强,在薪酬制度方面也必然会市场化。但目前阻碍宽带薪酬管理模式的是人力资源并没有真正市场化、企业没有真正市场化。而宽带薪酬在目前只是一个过渡时期,如果真正解决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和企业的市场化,那么这种薪酬制度的走向将会呈现出谈判工资的模式,即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的薪酬。所以我国企业一定要先把窄带,即现有薪酬管理模式理顺,把岗位定好,因岗设人,否则不能走宽带薪酬管理模式这条路。

3.冰山式薪酬管理模式及其缺陷

冰山式薪酬管理模式的含义

冰山式薪酬管理即“低薪水+大红包”的薪酬支付方式,从财务角度上看,年终红包可以更加紧密地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使企业能够更为有效地控制工资在企业盈利中的比重,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从心理角度上看,年终红包是否发放,具体发多少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老板手中,这使老板感到不仅企业的资产而且包括企业的人力都在控制之下,这种优势心理使一些老板不愿放弃这种薪酬模式。

冰山式薪酬管理模式的弊端

⑴不利于建立起一种具有真正激励效果的薪酬体系

年终红包的分配决定于老板,这也意味着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老板一个人来完成,至于老板运用怎样的指标来考核员工,也只有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这就无形之中形成了考核指标的主观化、模糊化和泛化,使考核指标失去激励效应。

⑵不利于营造一个和谐的组织气氛

由于红包发放的秘密化操作,易使部分员工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其他员工的红包数额,而从非正式渠道获得不完整或是错误的信息,这更容易引起员工之间的相互猜疑,影响团队作用的发挥。

⑶不利于吸引外来人才

由于“冰山式”薪酬制度只能向外来员工支持较低的固定月薪,同时由于民营企业自身固有的薪酬支付信用机制不高,保障机制的相对不完善使很多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曾在外企工作并有着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望而却步。

⑷不利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是最重要的薪酬环节,员工参与程度为零,要在其他管理领域鼓励员工参与将变的得十分困难,这使企业难以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源有效地面对不断变化的竞争环境。

⑸不利于建立人力资源会计

人力资源会计将是21世纪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冰山式”薪酬制度下,由于年终红包的数额避开了企业的财务部门,将使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部门很难准确核算企业和各部门的人力资源成本,使企业的成本控制目标变成一种粉饰。

二、以全面薪酬管理完善现代薪酬管理制度

由于现代薪酬管理存在以上一些弊端,加之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它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建立全面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用更新的理念来指导新的实践,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

1.全面薪酬管理的含义

薪酬既不是单一的工资,也不是纯粹的货币形式的报酬,它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激励,比如优越的工作条件、良好的工作氛围、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这些方面也应该很好地融入到薪酬体系中去。内在薪酬和外在薪酬应该完美结合,偏重任何一方都是跛脚走路。物质和精神并重,这就是目前提倡的全面薪酬制度。

2.建立全面薪酬管理的策略

薪酬水平必须具有竞争力

薪酬,是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是否意味着只有支付最高的薪酬才能吸引最优秀的员工呢?在摩托罗拉和IBM公司,他们支付的薪酬在同行业中并非最高,但却吸引了他们所需要的人才,所以决定员工最后选择的并非全是薪酬而是公司的整体环境,在这些公司中,他们的薪酬政策是给最优秀的人才支付最有竞争力的薪酬。其他企业可能提供更高的薪酬,但是他们之所以吸引到最优秀的员工,是因为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的名气、员工在公司的发展机会和公司的经营业绩,这些使员工并不会因为公司的薪酬不是最高而不加入这个公司。所以薪酬具有竞争力并不等于给的报酬是最高。更何况一个企业的人工成本不可能一味地提高。太高,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会造成影响。所以,薪酬的制定必须看市场。首先要看劳动力市场,其次看竞争对手,再次要看本公司的效益水平。

合理调整薪酬中固定和浮动的比例关系

薪酬体系中包含两部分,一部分变化范围和幅度较小,如基本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我们称之为固定部分,另一部分相对波动较大,则称之为浮动部分。二者的比例关系直接影响到薪酬结构设计。然而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员工由于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不同、职务不同,其薪酬中的固定与浮动比例应该有所不同,绝不能一刀切,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对薪酬的成功管理。一般企业中,后勤支持和管理部门,比如:人力资源、财务、行政部门人员薪酬中固定比例大;而生产、销售人员的浮动比例大。

薪酬以绩效为引导

过去老的国企中,员工在企业时间越长,工龄越长,评定职称、分房、工资都占便宜。而年轻人什么都要等,造成他们即使有能力也不发挥,因为一切“好处”都要论资排辈。现在的企业主要看贡献,不管年龄大小,年轻人靠自己的知识结构做贡献,年老的人靠丰富的经验出业绩。在绩效面前人人平等,谁能干,谁就挣得多。

薪酬结构必须合理得当

公司的薪酬结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具,对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态度具有重要的影响。经过研究,发现过去企业用等幅式结构比较多,每一级别差距都一样。现在企业多用连续曲线型结构,就是在比较低的级别区域内,岗位之间的薪酬是平缓的直线,进入管理岗位区域后,呈加速曲线,与相邻岗位差距增大。

由于过去是等幅式的结构,每一级别水平一样,不同的级别呈现出断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过去的企业岗位套用行政级别,员工只能通过垂直调动才能获得更高的报酬。

现在的企业是连续型曲线,整个岗位曲线体现了平滑性,同时在低级别趋于平缓性,高级别呈现加速性。表明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高学历、高技能和高业绩的员工必然获得高报酬,这会促使一般员工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自己的技能,也表明企业对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贡献的肯定和激励。

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报酬差别过小,那些承担责任重大、内容复杂和比较辛苦的员工就可能感到自己的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从而也就可能产生不满甚至导致辞职。如果报酬差别过大,那些从事相对比较简单、任务比较轻松的工作的员工又可能产生不满情绪,所以薪酬结构的调整必须合理有效。

薪酬管理过程要透明,加强与员工的沟通

从薪酬管理过程来看,我国企业目前存在的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管理过程不透明,以及企业就薪酬问题与员工进行的沟通不足,一些国内知名企业甚至以薪酬保密为本公司的天条,美其名曰国际惯例。然而,在惠普公司、摩托罗拉公司等知名大企业的薪酬战略描述中,我们看到的都是透明、简单明了、员工参与、选择等字样。我们知道薪酬管理目的不仅仅是分蛋糕,它实际上是要通过薪酬分配过程向员工传递信息,即企业崇尚什么样的行为和业绩,鼓励大家向哪个方向去发展,如果员工看不到自己的行为和业绩与报酬之间的联系,那么激励的链条就中断了。因而在管理科学的公司中,薪酬评定体系完善的公司极力宣扬透明度,让员工明白,自己岗位的薪酬是怎么做的,为什么拿这份工资。这种做法有其积极作用,不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员工清楚自己拿这份工资是因为自己做了哪些工作,如果努力自己会成长到哪个级别,享受如何待遇。这样的工作内涵,决定了人的价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激励员工达成企业的绩效目标,薪酬体系所传递的信息越清晰,越明确,达到目标的可能性越大。显然,我国的国有企业是过于含蓄,透明度、沟通程度是显然不够的。

结语

今天,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一个多么成功的企业或是组织,其薪酬管理的设计到实施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薪酬管理的内容也不会一成不变,成功的企业将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更新和改进,因此企业的薪酬管理必须不断地自我考查,并加以客观评价,适当地吸收其他企业的成功理论和经验,才能真正地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刘昕.用“薪”打动 .企业研究策划&财富[ J ] . 2002

[2]王学力.企业薪酬设计与管理 [ M ].广东: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3]张一驰.人力资源管理教程[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昕.宽带薪酬:是一种新型的薪酬结构设计[ J ] .当代管理者,2003

[5]谷艳 .“冰山式薪酬”的是与非[ J ] .企业管理资源,2004,(12):38.

[6]何燕珍.企业薪酬管理发展脉络考察[ J ].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11):25.

(作者通讯地址: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分公司 上海 201500)

电子商务弊端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同案不同判”,统一司法适用的一种模式。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案例由过去单纯的个案既判力转变为可以指导今后的司法工作,因而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研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具有多重价值。所以,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成为解决案例指导制度全部问题的关键。本文在遵从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在既有制度框架和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效力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规定》在2011年12月20日、2012年4月13日分别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和第二批指导案例。所谓指导性案例, 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它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 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性案例的内涵

案例与判例这两个术语虽仅一字之差,但它们的内涵却大相径庭。案例是我国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术语,一般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作出的可以作为各级法院学习或学界进行研究样本的生效判决。判例却是一个特指概念,严格意义上说是指英美法所使用的“judicial precedent”,即“判决上的先例”,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案例指导制度迥异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即不是“法官造法”活动,更不同于以往的案例编纂制度,它是在既有制度框架下的创新。

二、关于指导性案例效力性质的几种学说

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关键在于确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关于指导性案例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具有何种效力,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对此,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判例说。这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实际上具有判例所具有的效力,即可以成为法官审判的依据,是法律渊源。按照效力的实现方式来划分,判例的效力可分为法律上的效力和事实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是指判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具有的效力,事实上的效力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具有的效力。指导性案例就是具有这种事实上的约束力。

2、司法解释说。这种观点以司法解释是一种法律渊源为前提,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可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的一种新形式,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适用说。这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律适用制度。是以制定法规范为主、指导性案例指导为辅,在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借鉴判例法的一些具体做法。

三、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

以上几种学说,笔者认为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不完全赞同。

判例说是将“指导性案例”和“判例”划等号,根据卡多佐法官的论述判例制度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具有两大核心价值:一是遵循先例、延续传统;二是法官造法、创新法律。显然,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既没办法遵循先例、延续传统,也不能实行法官造法、创新法律。

司法解释说是将指导性案例划定为一种新形式上的司法解释。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指导性案例仅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事实上,指导性案例是为了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配合司法解释发挥作用的一种措施。

法律适用说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适用制度。但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在于它是以案件为载体,对证据、事实、法律推理以及具体法律问题的认定来约束后案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的裁判,进而达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的目的。所以说,适用指导性案例是一种规范法官法律适用的活动,而不是法律适用制度本身,所以它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拘束力。

以上几种观点都在试图赋予指导性案例本身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我们完全可以从另一种视角理解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是构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关键,虽然两大法系的总体趋势是不断的相互借鉴、相互融合, 判例在大陆法系也渐渐的成为法律渊源, 但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既不会演变成英美法系中的先例,也不会成为大陆法系中的判例。总体而言, 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会成为法律渊源, 法官也不会受到“先例拘束原则”的拘束。从最初建立这种制度的设想分析,主要是针对司法解释的弊端和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而提出的一种新指导方式,而绝不是要将指导性案例变成一种法律。笔者认为,如果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说理功能,显然无法将其与其他案例区别开来,如公报案例。但如果认为其具有指导功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将其作为法律渊源,则拔高了其效力。根据《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这句话可以作此理解,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 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法律适用.2004(5).

[2]刘作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法律适用.2006(8).

[3]告仔永,刘克毅.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法律科学.2008(4).

电子商务弊端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的确立,城乡规划涵盖的内容已从物质形态进入社会科学领域,作为城乡规划专业的主干必修的设计类课程却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在新形势下,针对城乡规划专业设计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完善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体系,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将低年级设计类课程纳入城乡规划教育体系。

关键词: 城乡规划    设计类课程    教学改革

在科学发展观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正式将乡、村庄规划纳入规划体系,标志我国城市规划事业进入崭新时代,随着新法的实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问题的日益复杂化,新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将“城乡规划学”设为一级学科,从建筑学中分离出来,主要体现为从原有注重规划设计技术转向与社会学、经济学等联系更紧密的城乡统筹人居环境大学科[1],从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必然会进一步加快我国城乡规划教育体系改革的步伐。高校将城市规划专业更名为城乡规划,涵盖的内容更广泛和更具科学性,作为主干课的设计类课程也急需改革,以适应从原有建筑学下属二级学科到城乡规划学下属课程的改革。

1.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一级学科的确立,并不是简单“市”到“乡”字面的改变,打破长期以来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基础上的“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所造成的对乡村的忽视和法律层面的“不对等”,导致乡村的无序发展、资源性“洗劫”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城乡规划的确立,是30多年来“城”、“乡”对立发展导致乡村衰落惨痛教训的启迪,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体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内涵,是对国家“城乡统筹”战略的落实。城乡规划是以城乡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其学科理论是建立在对城乡问题研究基础上的系统科学集成[2],纠正了传统的城市规划只将城市物质空间作为研究主体的缺陷。

2.目前我国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1952年同济大学开设了我国第一个城市规划专业,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183所高校设有该专业[3]。随着新法的实施和一级学科的设立,传统的城市规划专业教育主要是基于建筑学专业基础的办学方式,设计类课程按照原有建筑学下属二级学科进行设置,导致目前城乡规划专业设计课程存在一些弊端,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城乡规划专业的发展。

2.1设计类课程忽视乡村规划。

传统的城市规划作为建筑学的二级学科长期深受二元管理体制的影响,城市是规划研究的对象和主体,因此,课程体系、专业知识体系都是围绕“城市”构建的,作为每个学期设置的设计类课程(每学期约96-118学时)教学体系也围绕“城市”为范畴展开,城市详细规划设计、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和景观设计等较全面涵盖了以“城市”为研究对象的规划类型,但未涉及乡村规划和小城镇规划。随着“城市规划”更名为“城乡规划”和国家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地方将需要更多的村镇规划的建设人才,然而,目前很多毕业生很难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因为已掌握的以“城市”为研究对象的设计原理、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并不适应广袤的乡村地区。而以解决城市问题的思维和方法解决农村问题,规划成果和现实差距过大,造成“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局面或乡村失去活力、千篇一律的现象。正如霍华德所言,城市和乡村各有优缺点,譬如: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善的城市而言,环境品质的提升和绿化体系的完善是城市总体规划中需要重点考虑的,而对于拥有天然氧吧的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和供居民文化娱乐的场所是乡村规划中考虑的重点。只能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城市发展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将乡村规划、小城镇规划和“城、乡”整体观的思想落实到设计课中,是当务之急。

2.2传统教学背景下低年级设计类课程急需改变。

传统城市规划作为建筑学的二级学科和长期受“城市是扩大的建筑”的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城市规划专业形成了低年级的(本科教育前2-3年)设计类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建筑学专业建筑设计一样的培养模式。对于建筑学专业而言,低年级的建筑设计课是设计课课程体系一部分,为后续的建筑设计服务,起着循序渐进的作用。对于城乡规划专业而言,低年级的设计课是为高年级的城乡规划设计服务的,服务对象不同,却采用了相同的模式,造成了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在接触高年级城乡规划设计类课程时,很迷茫,无法适应从单个到城市的转变,无法从微观尺度扩展到宏观尺度,这种教育模式值得商榷。

这种教育模式充分体现了城市和建筑的紧密联系,但忽视了城乡规划专业的特殊性,造成内容前后脱节,整个设计类课程衔接困难,连贯性不强,建筑设计和规划设计类关系较弱,并未达到城乡规划专业低年级建筑设计类课程教学的目的。原因:一是尺度跨越太大,先小后大地认识空间的方法是正确的,设计类空间的认识从别墅、幼儿园逐步扩展到复杂的中小学、大学生活动中心和展览馆等,紧接着是10公顷左右用地的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学生需要从1∶100-1∶200的比例适应1∶1000-1∶2000比例的空间,从中可以看到建筑设计到规划设计之间是一个“突变”,缺少建筑到规划之间的过渡环节,造成学生从微观尺度过渡到宏观尺度的困惑;其二,未考虑城乡规划专业的特殊性对建筑设计的要求。采用与建筑学相同的建筑设计教学模式关注的是建筑单体和建筑内部空间的设计,注重建筑各功能之间的关系和形体的设计,而不注重分析能力的培养,学生不会主动思考为什么这么做?建筑与环境、建筑与城市的关系是怎样的?城市规划管理是如何引导和限制建筑设计的?建筑的定位、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是如何确定的?建筑与规划是怎样的关系?这些是城乡规划专业关注的重点,这些内容的缺失对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是非常不利的。

2.3偏重技术性训练。

传统的城市规划作为建筑学下的二级学科,设计类课程注重城市物质空间的形体规划,手把手的教学方法偏重学生设计技巧、构思能力和图面表达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设计的艺术创新能力,适合建筑学一级学科下传统城市规划专业的要求,因为传统城市规划是实现计划的手段,规划主要是工程性和技术性领域的“物质性”设计,而非政策工具[4],却无法满足现代城乡规划需要其他能力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导致学生过多关注图纸的效果和方案的新、奇,方案的主观性比较强,不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方案的科学编制,更不会定性、定量地评判方案的优劣。学生都迷于方案的“炫技”,过于强调自身价值的实现,很少考虑规划为谁而做?很少考虑如何将公平性、公共利益渗透于设计中?学生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却失去了现代城乡规划除此以外的能力,譬如:沟通协商的能力、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自身专业素质的能力。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已从物质形态进入社会科学领域,从规划技术拓展到公共政策的规划时期[5],偏重技术性训练的物质规划教育方式,远远不能涵盖现代城乡规划的学科内容,不能满足社会发展与人才知识结构的需要。

3.新形势下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3.1完善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体系框架。

随着美好乡村建设的如火如荼开展和国家新型城镇化的大力推进,一直被忽视的村镇规划成为规划界研究的重点之一,同时国家急需一大批村镇规划建设的人才。高校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应将“城、乡”整体的规划思想贯穿到课程中,重视城乡协调发展、区域统筹发展,将乡村规划、小城镇规划纳入到设计课中,使得教育体系除了满足城市规划之外,同样适应国家进行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的需要。

3.2低年级设计类课程脱离建筑学背景,纳入城乡规划教育体系。

3.2.1低年级设计类课程在城乡规划专业中培养目标

在新形势下,低年级设计类课程采用与建筑学同样的教学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学科的发展,对于城乡规划而言,低年级设计课是设计类课程重要的基础环节,主要培养学生处理空间的能力,认识城市,掌握设计方法和对规划思维的训练,最终为高年级的规划设计服务。因此,除了建筑思维的训练外,更需要将城乡规划专业的特点、要求和知识体系融入到教学中,以城乡规划专业的视角进行建筑设计。

3.2.2低年级设计类课程教学重点

对于城乡规划专业而言,低年级的设计课除了培养学生建筑设计空间能力外,更需要引导学生思考设计的本质,建筑与城市的关系,为何做设计?为谁做设计?理解建筑空间物质属性之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属性。根据培养目标,可以从下几个方面重点培养学生的规划思维能力,与高年级的规划设计课进行更好的衔接:(1)在低年级的设计课中,引入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将规划设计条件的解读容纳到建筑设计的教学中,帮助学生理解建筑设计和城乡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管理对建筑设计的控制和引导作用。通过对设计条件的解读,譬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的分析,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要这么做,思考建筑美学价值之外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2)注重调查分析,要求学生从城市层面对基地的区位、交通、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依托项目进一步解读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解读规划设计条件制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逐步帮助学生掌握城乡规划的工作方式;(3)注重建筑与周边环境、建筑与城市的关系,弱化与城乡规划设计关系不强的内容,例如建筑设计中的材料、构造、水、电等方面。分析环境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分析环境对建筑物造型、体量、风格、高度和色彩等的影响,使得建筑和谐地融入在城市中。

3.2.3低年级设计类课程内容设置

针对低年级到高年级设计课尺度跨域大、衔接不自然的问题,低年级的设计类课程内容应根据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大一设计课中,除了基本的技法训练外,还增加城市认识、城市空间和城市规划条件等内容;合理安排建筑设计的类型,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之前增加一个住宅组团和住宅建筑单体的设计,为高年级的规划设计奠定基础。

3.3教学方法。

城乡规划是融政策性、经济性和社会性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传统“手把手”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无法满足城乡规划专业除空间规划能力之外其他能力(沟通协商的能力、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专业素质的能力)的培养。在设计课中,进行多种能力的培养,以设计课为中心,结合设置相关理论课,建立一心多面的模式,如:在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中,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经济学中的产业规划、GIS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中,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需打破传统单向、封闭的教学向双向、开放的教学改变,以学生为主体,真正做到授人以渔。

4.结语

国家对“城乡统筹”战略的落实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对培养规划师主力的高校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应抓住机遇,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急需进行教学改革,只有脱离建筑学背景,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的设置,将主干设计类课程纳入城乡规划教育体系,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万民,赵民,毛其智.“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建设的学术思考[J].城市规划,2010(6):47-54.

[2]袁奇峰,陈世栋.城乡规划一级学科建设研究述评及展望[J].规划师,2012(9):5-10.

[3]方程.新形势下地方高校城市规划专业发展道路探索[J].规划师,2013(11):101-104.

[4]赵民.“公共政策”导向下“城市规划教育”的若干思考[J].规划师,2009(1):17-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11.

基金项目:校级教研项目(2014JXYJ27)

电子商务弊端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一项科学实证活动,既具科学性,又具法律性,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现状

1 司法鉴定的内涵

研究鉴定制度当然应该先研究鉴定的科学概念。首先,鉴定是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活动,是在办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为了查明或者证明某个事实,经常遇到需要利用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其次,鉴定是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鉴定人必须是某一门法科学学科的专家, 鉴定人为了解决专门性问题, 必须对涉案客体进行实验室检验, 并在对检验结果进行论证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但是鉴定又不是一般的科学活动,而是有很大特殊性的科学活动,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鉴定的主体特殊性,鉴定问题特殊性,鉴定方法特殊性以及鉴定结果特殊性四个方面。第三,坚定是具有法的性质的活动。即是说鉴定必须由办案单位或者由当事人、被告人(通过律师)依法委托,并送交鉴定所必须的材料,才能进行;鉴定人有依法回避的义务,鉴定人有权勘查现场和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也有权就与鉴定相关的问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现场勘验人员;经过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是法律上的证据,这一切都表明,鉴定是具有法的性质的活动。

因此,所谓鉴定即是在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中专门鉴定机构中具有法科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 根据办案单位或当事人(通过律师) 的委托, 以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为目的, 运用专门业务知识, 对涉案客体进行科学检验, 作出鉴定结论, 并根据受理诉讼法院的通知, 出庭作证, 接受审查和质询的一种法科学活动。

2 我国的司法鉴定现状

2.1 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

公、检、法、司各部门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是部门立法,层次低,对内不对外,而且带有明显的部门色彩,缺乏普遍约束力。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第4 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再如,刑诉法第120 条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在实践中操作不统一,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诉讼法中有关鉴定的规定和条款都是原则性的,针对鉴定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条款不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执行。

2.2 司法鉴定的隶属关系不顺,鉴定机构多系统设置

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大,导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性质不明。目前,我国鉴定机构的类型有六类,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设立鉴定机构,科研部门和政法院校及社会上设立的鉴定机构,卫生系统如医院中设立的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医学院校中设立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林立,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这些鉴定机构互不隶属,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弊端。首先,在这些公、检、法、司以及院校医院的鉴定机构中,哪一家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且该鉴定机构所谓的法定是由哪部法规规定的,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其次,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设置鉴定机构分散导致人员和仪器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技术优势,各地区鉴定发展不平衡,造成国家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在司法实践中,无权威性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对同一鉴定对象的鉴定,诸家鉴定机构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争执不已,令法官难以适从,造成一些案件久审不结,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2.3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缺乏严格统一的管理体制

《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的鉴定机构体系和完善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查、考评、授予制度,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采取的是鉴定权主义原则,由国家公、检、法、司机关分别授权省、市(地) 、县(区) 进行的,由有鉴定权的机构自行审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担任鉴定人的通常有以下几种人: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的人员;二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司法部)授予司法鉴定资格的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三是其他专业机构(如医院、研究院所、大学等)的专业人员。其中“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成为鉴定人的主要来源。在鉴定人的资格问题上,中国不同于英美,因为英美实行的是所谓的“自由鉴定人”制度,法律并不对鉴定人的资格作出任何明确的限制,但是所有鉴定人在出庭作证之前都要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审查。表面看来,中国鉴定人的资格要比英美严格一些,但实际上,“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独立决定鉴定事项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的鉴定人难以都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司法机关的人事部门和职称评定部门、上级鉴定部门都可以对鉴定人资格进行认定,甚至是由法官说了算。造成不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人员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法律规范,鉴定随意性大,鉴定工作质量不高,严重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中国的鉴定人可以分为机构和自然人两种。中国实行的这种可以由机构负责司法鉴定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具体实施鉴定的人员在资格方面的要求。同时,以集体名义作出鉴定结论的机构,尤其是“公检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还有所谓的“官方鉴定”的意味,其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令人感到有一种不容置疑的效力。

2.4 对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知识”法律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出现了有些案件无人受理的情况。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很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担;将“专门性问题”规定为鉴定对象极不科学,造成实践中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鉴定要求混淆不分,影响了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

2.5 缺乏完整的、统一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由于司法鉴定是有关的专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技术、经验、方法对一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推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科学问题。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就必须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然而各专业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医鉴定方面已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同一鉴定门类特征分类不规范、不统一,鉴定名词、术语五花八门,给实践中审查和运用鉴定结论带来困难。鉴定的科学依据不全面、不充分,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2.6 缺乏规范明确的司法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是为确保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而制定的并共同遵守的统一的规则,其内容涵盖鉴定的提请、决定、委托与受理,鉴定材料的提供、收集和保全,鉴定的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上述问题规定过于原则,直接造成启动鉴定的主体不明确,超范围受理鉴定,重复鉴定泛滥,鉴定文书不合法律要求等。使得整个鉴定活动与启动鉴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2.7 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缺乏统一的标准

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证据方式,在经济快速增长、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需要借助鉴定手段来解决争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鉴定书的审查作了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鉴定的依据、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是对于如何去审查、判断和采纳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至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或采信鉴定结论没有可以依赖的标准。有的案件甚至由于司法鉴定的原因而引出争议,使“打官司”变成“打鉴定”。

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对鉴定结论质疑难。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某些客观材料作出的鉴别、判断的主观说明。鉴定结论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其提出质疑。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应当遵循当庭质证原则,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充分质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鉴定结论的专业性特征以及鉴定过程的神秘性和不公开性,使当事人很难行使自己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这就使由司法机关单方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成为不受质疑和无法进行质证的定案的惟一依据,因而很难保证其充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其二,坚定结论采信难。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对鉴定结论进行鉴别的科学、统一和公开的标准,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显然并非专业鉴定领域里的专业人才。由此,往往由司法机关隶属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容易得到采信,而由民间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易得到采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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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杜卫淳等.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6] 邹明理.司法鉴定[M].法律出版社,2000

[7] 刘家琛主编.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张 雅)

电子商务弊端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电子商务安全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和关键。文章从电子商务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入手,提出了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必须满足的安全需求,最后探讨了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及其实现技术。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加密;数字签名;认证;协议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Internet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在全球范围内正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然而由于它是基于Internet开展的商务活动,大量重要的信息都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递,尤其还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求传递信息的过程足够安全。因此如何保障交易过程和传递信息的安全性就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技术难点。

一、电子商务的安全威胁

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信息传输的,依靠从信息终端之间信息的传递完成商务交易。与传统商务的面对面交易不同,电子商务的安全就是要确保这些信息的传递是稳定的、完整的、可靠的、保密的,是反映信息发送者的真实意愿的。而威胁互联网安全的因素很多。

1.截获

攻击者获取了对资源的访问权,这是对机密性的攻击。例如,在网络上搭线或安装电磁波截获装置以获取银行账号、用户密码等有用数据。

2.篡改

攻击者不仅获得了访问权而且篡改了某些资源,这是对完整性的攻击。例如,修改资金额度、货物数量、商品价格等交易信息。

3.伪造

攻击者将伪造的对象插入系统,这是对真实性的攻击。例如,冒充合法用户进行交易,给合法用户造成损失。

4.否认或抵赖

商家或用户否认自己曾经发送或接收到信息,这是对不可抵赖性的攻击。例如,合法用户可能会赖账,商家也有可能因为商品价格差而不承认原有交易。

二、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

在电子商务面临上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要在因特网中建立并维持一个令人可以信任的环境和机制,也为了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需求。

1.信息的机密性

信息的机密性或称保密性是指信息在网络上传送或存储的过程中不被他人窃取、不被泄露或披露给未经授权的人或组织,或者经过加密伪装后,使未经授权者无法了解其内容。机密性可用加密和信息隐匿技术实现,使截获者不能解读加密信息的内容。机密性的另一方面是保护通信流特性以防止被分析。

2.信息的完整性

信息的完整性或称正确性是保护数据不被伪授权者修改、建立、嵌入、删除、重复传送或由于其他的原因使原始数据被更改。在存储时,要防止非法篡改,防止网站上的信息被破坏。在传输过程中,如果接收方收到的信息与发送方的信息完全一样则说明在传输过程中信息没有遭到破坏,具有完整性。针对信息的完整性,目前的主要措施是通过散列算法(也称消息摘要算法)来检查信息的完整性。

3.商务对象的认证性

商务对象的认证性是指网络两端的使用者在沟通之前相互确认对方的身份,保证身份的正确性。分辨参与者声称身份的真伪,防止伪装攻击。认证性采用由认证中心向各交易主体发放数字证书并进行验证。

4.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信息的不可抵赖性是指信息的发送方不能否认已发送的信息,信息的接受方不能否认已收到的信息。这是一种法律有效性要求。交易一旦达成是不能被否认的。否则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目前的主要措施是采用数字签名技术。

三、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其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难以识别和理解的密文并进行传输,从而确保数据的机密。主要有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和数字信封技术。

(1)对称加密技术

对称加密技术,即信息的发送方和接收方用一个密钥去加密和解密数据,也就是说加密和解密用同一个密钥。它要求发送方、接收方在安全通信之前,商定一个密钥,对称密钥算法的安全性依赖于密钥,泄露密钥就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对消息进行加、解密。只要通信需要保密,密钥就必须保密。它的最大优势是加、解密速度快,便于用硬件实现、适合于对大数据量进行加密等,但密钥管理困难。

(2)非对称加密技术

非对称加密技术就是加密和解密所使用的不是同一个密钥,通常有两个密钥,称为“公钥”和“私钥”。“公钥”和“私钥”不能由一个推出另一个,但是“公钥”加密的信息只能由“私钥”解密,反之亦然。非对称密钥机制灵活,但加密和解密速度比对称密钥加密慢得多,所以它不适合于对文件进行加密,而只适用于对少量数据进行加密。

(3)数字信封技术

鉴于对称加密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各自的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将两种加密技术结合使用,从而获得对称加密技术的高效性和非对称加密技术的灵活性。这种把对称加密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结合使用的技术称数字信封技术。

2.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技术主要解决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不可抵赖性问题。其工作原理是: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HASH值,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的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HASH值就会与原值不符。然后把该HASH值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然后将该密文同原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者,产生的报文即数字签名。接收方收到数字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对报文计算HASH值,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钥进行解密解开的HASH值进行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发送者从而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通过数字签名还能够实现对原信息的鉴别,从而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完整性和信息发送方的不可抵赖性。

3.认证技术

对数字签名和公开密钥加密技术来说,都会面临公钥的分发问题。这就要求管理公钥的系统必须是值得信赖的,数字证书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它通常是一个签名文档,标记特定对象的公开密钥。由认证中心CA签发,CA通常是一个服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受理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和管理数字证书,是一个普遍可信的第三方。当通信双方都信任同一个CA时,两者就可以相互得到对方的公钥从而能进行秘密通信、数字签名和认证。

4.数字时间戳技术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数字时间戳服务DTS就是为电子文件的时间信息进行安全保护的网上安全服务项目。时间戳是经过加密后形成的文档,它包括三部分内容:①需加时间戳的文件的摘要;②DTS收到文件的日期和时间;③DTS的数字签名。

5.与电子商务安全有关的协议技术

(1)SSL-安全套接层协议

SSL协议是Netscape公司在网络传输层之上提供的一种基于RSA和加密密钥的用于浏览器和Web服务器之间的安全连接技术。它在应用层收发数据前,协商加密算法、连接密钥并认证通信双方,从而为应用层提供了安全的传输通道;在该通道上可透明加载任何高层应用协议以保证应用层数据传输的安全性。SSL协议独立于应用层协议,且被大部分的浏览器和Web服务器所内置,便于在电子交易中应用,因此,在电子交易中被用来安全传送信用卡号码。国际著名的CyberCash信用卡支付系统就支持这种简单加密模式,IBM等公司也提供了这种简单加密模式的支付系统。

但SSL协议它是一个面向连接的协议,在涉及多方的电子交易中,只能提供交易中客户与服务器间的双方认证,而电子商务往往是用户、网站、银行三家协作完成,SSL协议并不能协调各方间的安全传输和信任关系。因此,为了实现更加完善的电子交易,制订发布了SET协议。

(2)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SET协议是目前唯一保证信用卡信息能安全可靠地通过因特网传输的新协议。它为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一个开放的标准,为Internet上支付交易提供高层的安全和反欺诈保证。SET协议为基于信用卡进行电子交易的应用提供了安全措施,保证了电子交易的机密性、数据完整性、身份的合法性和抗否认性。SET是专门为电子商务而设计的协议,它在很多方面优于SSL协议,但仍不能解决电子商务所遇到的全部问题。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安全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我们要坚持引进和吸收的原则,组织各方面力量,研制和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安全产品,逐步掌握电子商务安全的核心技术,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现状一定会得到极大的改善,从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建良好的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建斌.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杨爱民.电子商务安全现状及对策探讨[J].科技资讯,2006(6).

[3]张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J].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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