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承揽合同示范文本(精选6篇)

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第1篇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

A、流动资金贷款;

B、项目贷款;

C、按揭贷款;

D、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B、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C、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

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E、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F、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A、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B、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其他方式:(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项帐户:

A、甲方开立在银行的帐号为的帐户。

B、甲方指定的户名为、帐号为的帐户。

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一、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三、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五、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执行利率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迟延、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乙方应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自放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以每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违约天数超过15天,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以且仅以前述按15天计算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

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第二十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第2篇

你院(89)沪高经核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加工定作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2) | 返回目录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品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定作物品名或项目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价款或酬金 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

单价 总金额

合计

承揽施工的合同范本

承揽合同(3) | 返回目录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一、乙方作为公司项目部承揽施工该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取乙方管理费人民币 元。项目部的实际人员配置、运营和工程的施工由乙方具体实施,甲方予以监管。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施工的有关部门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认真执行国家安全、质量生产操作规程。涉及工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起重设备必须挂靠甲方名头进行检测以及备案的,甲方只负责盖章以帮助履行相关手续,不负担具体问题和责任。若因违反上述规定或本项目的其他事宜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撤销项目部.

三、甲方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地盘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指导,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管理。对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或发现存有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四、乙方不得将该工程转包。在施工中,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一切合同、协议、承诺以以及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完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乙方必须妥善处理好本工程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所有涉及本工程项目的劳动工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乙方应配备和组建好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成员要有上级有关部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并自觉遵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时做好技术档案及安全内业等资料,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并将有关证件材料及时上交公司。

七、现场保险费、质保金、相应的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办理,并负责为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八、乙方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及有关部门规定,正确计算施工成本,账簿设置齐全,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并及时上报统计财务报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必须先进甲方账户,甲方不得擅自挪用乙方工程款,甲方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其余拨付给乙方。

九、由于建设单位工程款不能按期拨付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方法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若工程质量、工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乙方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自行负责收集整理各项施工文件,该工程的技术档案在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交公司一份存档备查。

十二、依据施工合同,挂靠有效期在合同范围内,有效期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挂靠单位名义在外的债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三、本协议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之维权

承揽合同(4) | 返回目录

(一)案件基本事实

XX年7月至今,印务公司与制药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印务公司为制药公司印刷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等物品。合同对品名、数量、金额、验收、结算等事项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第六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约定:按定作方通知印刷,以定单为主,18天左右。

合同签订后,印务公司按约定完成印刷工作,但制药公司却迟迟未依约支付报酬,且对部分定作物拒绝接收,造成印务公司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畅。

(二)对双方法律关系的分析

1、印务公司与制药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制药公司的迟延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及注意事项参考上述生物公司案件之分析)。

3、对合同第六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之特别约定的理解

一方面,必须明确此条的目的是对交(提)定作物的约定; 另一方面,合同第一条已对承担合同定作物的“品名、规格尺寸、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事项进行了约定;因此承揽方有义务加工而定作方应该接受该条约定之相关物品。

综合起来,第六条规定只是对双方具体履行各自义务的程序、时间和协助事项的进一步约定,其应以第一条为基础,从属于第一条。否则第一条没有存在之必要,而从交易习惯来讲,标的之数量、品种与金额等密切相关,甚至直接决定交易能否达成,断不可对部分种类或数量进行随意分割。

因此定作方取消对合同第一条部分约定之订单,实际上是单方面解除合同部分内容,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应就由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按照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2项之规定,“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30%”,也即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案纠纷解决的思路设计

1、由于双方目前仍处于合作状态,只是物品及报酬交付上存在分歧,并未有一方强行要求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宜以协商作为前置程序。

2、在协商不成而致诉讼的情况下,印务公司需准备充分的证据,特别是对制药公司拒收物品部分的维权上进行周密设计,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湖北武汉律师吴新平)

三、对其他相关问题的分析建议

(一)对印务公司在印刷过程中,质量存在瑕疵而定作方予以接收的部分物品的处理。

主要考虑该物品设计、验收的程序和时间,瑕疵对工作成果整体效果的影响以及物品交付使用后的市场反应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权衡。以确定承揽方是否应承揽责任,或者承揽责任的大小(主要表现为减少报酬的程度)。

(二)在诉讼程序中需注意的事项

1、对财产保全的设计:由于生物公司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建议在起诉前对其进行严密的诉前保全措施,以预防执行上的困难;制药公司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能力,可不采取保全,以节省诉讼成本,同时为双方今后之合作留最后余地。

2、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合同约定,以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之加工行为地)法院为准,因此应认定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探析 第3篇

一、合同示范文本

1. 合同示范文本的含义

一般认为, 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四类: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贸易组织发布的规范国际贸易的示范文本;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独立或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合同文本;民间组织或人士建议的示范文本;企业自己订立的示范文本。在不特别强调情况下, 法律上的合同示范文本特指第二种, 即政府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

现行法律未对合同示范文本作出定义, 综合各种观点, 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可以这样确定:合同示范文本, 是指为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合, 根据法律法规、行业交易惯例, 经过长期实践、反复调研、评审等,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具有合同主要条款和规范式样的指导性合同文本。

2.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

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指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积极价值包括作为一种制度性存在的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社会效果。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 能够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在传统行业 (如商品买卖、建筑施工、货物运输、租赁) 之外, 经济生活中一方面出现了大量新兴的行业和领域, 如二手车买卖、农村土地流转、旅游服务、网络销售、电信服务、金融理财等;另一方面出现了大量无名合同, 如煤炭资源整合协议、企业并购协议、资产置换协议等。这些新兴合同和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先期经验的参考, 加上合同主体的利己动机, 经常发生纠纷, 损害合同相对方和消费者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甘霖副局长指出, 合同是市场交易最基本的形式和最重要的载体, 大量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问题往往源于合同订立时埋下的隐患, 因此, 规范和引导合同订立行为, 是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方式。对于传统行业, 如商品买卖、建设工程、货物运输等, 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在主动或被动的作用下起到了应有的规范作用。对于新兴行业和领域, 如二手车买卖、婚庆服务、农产品交易、农村土地流转、装饰装修、旅游服务等, 尚需要通过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途径予以规范, 减少当事人摸索的成本, 避免法律纠纷, 减轻司法负担。

(2) 能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在建国初期国家设私营企业管理局对合同备案、监督检查、鉴证等严格管理, 之后工商管理局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合同效力认定、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1992年之后工商管理局合同效力认定、合同纠纷处理等职能被司法机关取代, 法律层面保留了工商系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章管理、合同违法监督处理的职能。在2010年《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废止后, 工商系统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能发生了转变。在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方面,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原则, 导致工商机关在执行中把握不准, 这是法治形势下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瓶颈。目前的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需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度的调整, 继续发挥其规范功能。

(3)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经营者在趋利动机下制定对自身有利的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直是典型的社会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规范, 条款不完备, 漏洞、问题较多, 给合同履行带来很大困难。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合同的履约率, 还导致合同纠纷增多, 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大。此时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制定、推行示范文本, 适度制约经营者的合同自由, 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现状及难点

1. 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现状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实行, 原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创新。在市场经济机制体制逐渐建立之后, 契约自由原则盛行, 由政府公权力介入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开始遭致法律上的质疑。即便如此, 各地工商机关出于务实的精神, 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各行业领域中制定推行了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并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年总局推出合同示范文本108个, 据2011年统计全系统共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和推荐文本7.2万多个, 极大地改善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市场交易环境。

具体到各地, 上海市局从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保障体系着手, 运用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源头治理和市场监管, 大大减少了投诉和举报, 收效良好。上海市工商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各类示范文本81件。

针对市场中预付费交易投诉较为典型的问题, 北京市工商局拟订了《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指导建立公平公正的预付费交易规则, 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赋予了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等, 是类似交易方面的大胆尝试。广东省工商局与省农业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农药化肥买卖合同》、《水产养殖订购合同》、《茶叶种植订购合同》、《花卉订购合同》等8种农业合同范本, 指导地级以上工商部门制定了17类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 为涉农企业备案合同文本31类。初步建立了覆盖全省重要农产品、水产品的标准化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另外,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运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行业秩序的典型。对于我国旅游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没有诚信的问题, 国家旅游局通过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 事先防范了旅游纠纷, 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 提高了旅游服务质量, 实现了政府“寓管理于服务”的成功转变, 平衡和规范了组团社、地接社、旅游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 建立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难点

自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以来, 工商机关根据不同行业特点, 按照公平合法、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尊重交易习惯、消除协商漏洞和陷阱等原则, 积极制定推广涉及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增进了交易安全, 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益。但是, 2010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废止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之后, 工商系统的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再次处于尴尬的局面, 制度的实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建立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难点包括:第一, 法律法规的欠缺。仅有合同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无法明确确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 对冒用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缺乏规范的手段。第二, 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出于趋利避责的心态, 不愿意使用工商部门推行的示范文本, 通过自订合同范本的方式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弱势的当事人受传统交易习惯影响, 合同意识不强, 不懂得在合同订立阶段利益的维护, 等发生纠纷后事后救济时由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陷于被动。第三, 垄断行业尤其是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 (如银行、电信、保险、供热等) 中行业自订的格式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霸王条款”比较明显, 社会反映较大, 监管力度不足。第四, 合同示范文本的行政指导属性导致推广使用缺少有效抓手。如对于擅自修改示范文本的行为缺乏治理措施, 部分企业披着示范文本的外表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第五, 缺乏制度存在的足够论证, 尤其是新形势下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存在必要性的系统论证, 导致从高层到基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接纳程度不高, 进而推行力度不足。第六, 合同管理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程度不够, 缺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司法机关等涉及合同管理的主体的参与机制, 各相关部门在参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建设时斟酌不定, 即使参与也是碍于情面或应付为之, 实质性参与或主动参与较少。第七, 欠缺必要的制约机制, 尤其是对借助示范文本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合同没有制约和惩罚措施。合同示范文本推行诚然属于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不具有强制适用属性, 但对于表面上执行示范文本, 但却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作出对他人不利的约定时, 已经背离了示范文本的初衷, 是假借示范文本的公信力迷惑合同相对人的不诚信行为, 既损害他人利益, 又破坏政府形象, 应当予以必要的制约和惩戒。

三、建立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建议

1. 寻求适当的立法契机,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当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缺乏法律支撑是最主要的问题, 多数观点提出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法律法规, 将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关于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法律化。故而, 应重新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在制定时需要保证下位法与上位法的一致, 防止法律抵触和冲突。另一方面, 将合同示范文本监管纳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体系中。立论依据在于, 其一, 实践中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合同示范文本, 符合合同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工商管理部门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角度对各种合同示范文本监管, 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旨意。其二, 通过推行工商部门单独或联合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事前的监管, 是将可能的合同纠纷预防在萌芽状态, 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监管职责。

2. 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完善工作

合同示范文本毕竟从合同法中可以找到依据, 事实上多年来工商部门一直承担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 不能因为立法的不完善而停滞了该工作的进程, 反而应当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反复求索的过程中将其做的更好。第一, 应根据企业的反馈情况对现有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完善, 对缺款少项的合同文本增补, 对填空式合同文本修正, 对法律依据已经改变的示范合同相应调整等。第二, 应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参与机制, 约请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业人士、司法部门、社会公众等参与合同文本的订立, 确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备和可适性。第三, 建立合同示范文本电子服务平台,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电子版, 以便利市场主体的使用。

3. 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和反馈完善工作

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出完备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后, 宣传推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一, 工商系统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的归口部门, 负责本项工作。第二, 工商系统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接, 在行业内联合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具体而言, 除了原先的推广范围外, 对过分依赖政府资源的行业建议重点推行示范合同, 对尚不规范的新兴行业应及时推出示范合同。第三, 应利用好网络和新闻媒体的作用, 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此外, 还应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后期调查反馈工作, 根据反馈的信息对示范文本具体调整。由于文本本身不适应企业使用, 企业进行修改或补充的, 应当支持并予以完善。文本本身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但企业将示范文本改动导致权利义务不公平、不对等的, 不属于修改范畴, 应对文本使用者充分的释明, 要求其尽量使用示范文本。

摘要: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发挥了积极的规制作用。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 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 法制建设成就斐然, 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 契约成为交易的主要载体。应当从示范文本的立法、制定、推行、反馈、完善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更好地发挥制度对社会的良性促进作用。

关键词: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制度

参考文献

[1]邬立军.做好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工作的几点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 2007, (24) :63-64.

[2]李玲.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实现“寓管理于服务”——访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N].中国旅游报, 2013-03-11 (9) .

[3]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课题组.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0, (6) :17-18.

[4]广东省工商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五点成效[J].工商行政管理, 2008, (2) :63-64.

[5]顾宇峰.浅谈合同示范文本的亲民性[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0, (6) :19-21.

[6]马金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法理分析和路径选择[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0, (6) :24-26.

[7]张宇.业界畅谈合同示范文本[N].中国旅游报, 2012-12-31 (9) .

[8]高玉兰.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认识[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4) :26-27.

[9]袁慧韡.论合同示范文本的“软法之价值”[J].科学生活, 2010, (11) :40-43.

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质量;示范文本;主要要点

一、序言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工商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长期实践制订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或强制性的合同文本格式。它主要包括合同格式条款、样式、计价公式及固定的附件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对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签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行业根据实际制订了合同示范文本,买卖、租赁、建筑工程、供用电、保险、技术研究等行业都制订并力推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在某些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否甚至影响到是否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对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本文中,笔者根据长期企业合同管理实践经验,阐述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流程,并介绍其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并指出需注意的要点和建议改进事项。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展历程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后,为规范合同文本形式,首次提出了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至今主要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需求激增,民间自发制订合同示范文本阶段

上世纪80年代末,正值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高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对外商签订合同体量激增,合同纠纷也频繁出现。当时,许多合同签订当事人缺乏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导致签订的合同出现缺款少项的问题,严重的甚至被合同相对方恶意欺诈,给合同履约带来极大的隐患。为解决这些问题,某些行业协会、特大型企业等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将本行业或单位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做成相对固化的合同文本样式,供本行业或本企业参考使用,这样至少能达到合同不遗漏条款、格式相对规范、内容基本合格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使用起来也比较方便,提高了签约质量。

(二)政府规范,相关政策相继出台阶段

上世纪90年代,政府相关部门注意到各行业、企业自发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各项管理行为,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形势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规定,在全国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1990年8月20日,国家工商局又下发《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各省市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工商局于2003年制订颁布《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试行)》。政府各项规定对行业、企业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提高合同签约和履约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经济形势变化,文本不断修订完善阶段

进入20世纪,立法高峰的到来,仲裁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另外,市场经济体制也进入调整期,合同示范文本也不断需要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随着新合同法颁布和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组织制订和修改了16类73种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和经营行为,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基本流程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分类及特征

1.合同示范文本的分类

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根据合同类型、颁布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但笔者根据企业合同管理经验及本文研究的重点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行业指定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指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广泛存在于建筑工程(包括不限于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技术开发、人寿保险、金融担保、融资租赁和水电气的供用等方面,这些合同示范文本经过行业内各类企业的锤炼,其合法合规性毋庸置疑,但相对的,这些文本条款的更改余地较小,有的甚至完全无法更改。另外上述许多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制订发布,强制推行,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企业使用这些示范文本可以享受退免税或政务手续简化等优惠措施。

(2)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实际情况,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针对发生频次高、风险相对可控的业务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高质量的企业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应该是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商务、财务和专业技术等条款的相互支撑和有机结合。绝不是从网上随意下载使用,或聘请律所闭门造车形成的一套中看不中用的文本。

企业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应该在收集和整理相关行业业务标准合同范本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业务实践,并在总结参考企业已经执行同类型合同基础上,提炼、归纳出的各类合同要点,并逐步合同模板。这类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实践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3)专业型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实践工作中,除上述两类合同示范模板外,还有一类专业型合同示范文本。以笔者所在的航空制造业来说,波音空客等航空制造业巨头对需转包的工作包内容有着专门的合同示范文本(指定商务条款加若干工作描述附件),飞机机体大部件工作包项目也有相对固定的合同模板。这类文本除了一般的合同条款外,还包含的项目专用的质量、技术、让步等条款,使用频次比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要低很多,条款针对面狭小,可修改程度低。合同谈判中占强势的一方经常采用此类示范文本来维护自身利益。

2.合同示范文本的特征

一般而言,企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相对权威性和实用性等特征。

(1)系统性是指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是零散的、随意的一些合同模板简单拼凑组成。举个例子,企業可以按合同类型制订合同示范文本,下设采购类、承揽类、技术类、建设工程类、委托类等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而每个大类下可按业务实际需要设置各类文本,例如采购类可以分为国内采购类、国外采购类、一般货架产品采购类、设备装置采购类等合同示范文本,另外对一些专业型较强的业务,根据项目子业务设置不同类合同模板,例如建设工程类可以下设设计勘测类、总包施工类、施工监理类等合同示范文本。

(2)规范性是指企业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文本的内容应与现行的法律规定,行业标准项目和企业内部规定相匹配,不能超越上述规定,必要时可以增加示范文本使用说明来规范业务经办人使用文本。例如某示范文本中付款条款中预付款比例是根据业务谈判具体设置的,但企业财务部门规定:一般采购类产品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设备类采购产品预付款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这就需要具体说明,提示合同经办人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相对权威性是指企业合同示范文本应该是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其他部门无权擅自制订或大幅度更改合同示范文本,如业务部门确有需要制订新的示范文本或在示范文本中增加相应内容,需经合同管理部门认可后发布实施。

(4)实用性是指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应该是充分考虑企业业务实际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参考行业众多合同文本精华制订。必须泛用型广,可操作性强,易于使用,有利于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整体质量。

(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体系

1.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相关职能部门一致。合同管理部门作为示范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颁布、解释和修订各类示范文本,并负责协调各部门在使用示范文本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对示范文本进行网络宏观指导和监督,法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财务部负责文本中付款方式、付款进度等财务条款设置、技术质量部门负责质量要求、质保期、技术条件等条款的制订。当然,这些文本最终的用户是各业务部门。

2.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范围

企业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就是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整体质量,所以合同示范文本应包含企业绝大部分的业务范围。当然,上文提到的行业制订和专业型合同示范文本也应该纳入企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体系,只不过对这些文本的管理方法相对单一,另外建册管理即可。

3.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和增减

业务部门作为合同文本的使用部门,不只是被动使用文本,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示范文本也有着不断更新的需求。另外,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办法,行业规定发生较大变化或项目确有特殊需要,示范文本与实际业务发生较大冲突,需修订,新增时,业务部门或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经合同管理部门综合评估、与相关部门协调后决定是否对示范文本进行升版。

四、示范文本在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中的应用

(一)整体提升企业合同文本签订质量

这是企业实施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最重要的理由之一,统一、规范的文本对合同履约质量提供保障。以笔者的经验,有些企业在未实施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前,合同文本纷繁复杂,各式各样。甚至采购同类产品的采购合同,有的洋洋洒洒几十页、有的是简单的一纸合同、有的从网上下载现成的合同模板手工填写。总之,无序的合同文本给企业合同签订、履约带来极大风险,因为从善意的合同文字错误到恶意的条款欺诈就是就产生于不统一的合同文本。

(二)提高合同审批效率

合同审批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使用统一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极大提高审批效率。这是因为如果业务经办人使用示范文本起草合同的话,如果对规范性条款没有改动,那么这些条款就无需审核,审核人员只需将精力放在文本中可变条款或与合同对方谈判达成一致的条款上,提高合同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三)示范文本的信息化系统内嵌和管理

随着合同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信息化系统来进行合同的各项管理工作。如果合同文本的起草也在系统中进行的话,完全可以将合同示范文本内嵌至系统中。这样既可以省去合同经办人手动起草合同的步骤,减少差错率,又半强制地推行了示范文本的使用,三可以提高合同审批质量,可谓一石三鸟。

示范文本系统内嵌的好处是不少,当然具体实施工作还是有许多方面需要注意。首先,上文所述的行业指定、专业型示范文本和泛用型示范文本在系统中应采用不同的调用方法,前者因为要填写的内容较多且专业,应该让业务部门下载填写后上传,后者改动内容相对较小,可以在系统上直接填写相应条款,由系统自动生成合同文本。其次,合同条款的可修改程度应设置一定权限,条款是否必填,条款是否可改,改动的范围是多少。如上文举的例子,财务部门要求一般采购类产品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那么经办人在调用此类模板起草合同时,如果在预付款比例中填写的数字超过20%,则系统报错,并提示经办人正确的改动范围。最后就是合同文本起草系统留痕问题,实践工作中笔者发现,合同经办人有时会有意无意对示范文本中某些格式条款进行改动,而合同审核人员专注于本部门审核职责,往往对此类改动难以察觉,甚至在合同签订时也难以察觉,虽然问题微小,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风险,就要求系统在合同起草时记录所有经办人对示范文本修改的记录,供合同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调阅,坚决杜绝上述问题。

另外,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系统中还有建库、维护和更新等工作,这是合同管理系统构建方面的内容,本文不具体展开。

五、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示范文本在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示范文本的使用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示范文本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存在局限性

尽管企业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考虑周全,力求尽善尽美,示范文本只能对各业务领域存在的普遍问题加以规定,不可能完全考虑每个具体个案的情况,这样就造成示范文本对某些业务鞭长莫及的情况。另外,即使是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属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本身不具有强制效力。合同谈判中,强势方经常以此文本仅仅是起示范作用为由,拒绝采用企业示范文本。这是由企业业务的多样复杂性和合同示范文本本身的局限性所致,所以遇到上述情况,只能因地制宜,加强合同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对是否采用示范文本采取灵活的取舍。

(二)示范文本具有“保质期”

制订任何合同示范文本都不可能一劳永逸,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条件、行业规则的变化时刻影响示范文本相应条款,另外文本在企业实际应用过程中也会发生各式各样的问题。以笔者的经验,每隔一年应对所有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评估、更新和改进,当然这还不包括某些文本紧急、临时性的改动。

(三)示范文本的安全性

安全性就是本文在文本的信息化系统内嵌中提到的第三个问题,为了防止当事人对合同文本擅自改动,避免随之引起的风险和麻烦,除了采用系统技术手段之外,各级合同审批人员,特别是合同签订最后一道关卡—用印人员一定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全面校对,确保合同内容正确无误。

六、结束语

示范文本的应用能给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带来益处,它可以提升合同签约质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履约风险,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着缺乏法律约束力、适用范围不全等问题。此外,如何对文本进行实时更新也是摆在企业合同管理人员面前的課题。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使用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使企业的合同规范管理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1]万双喜.采用示范合同文本逐步实现规范化的合同管理[J].水利水电施工,2001,2,31-32.

[2]高玉兰.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认识[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26-27.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第5篇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委托合同定义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定义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知识拓展: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6篇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两者的以上区别,本文案例中王某与海天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承揽合同示范文本(精选6篇)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第1篇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编号:借 款 合 同借款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